DBJ/T 366-DZ006-2025 江西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置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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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 2024 年度江西省住建领域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办文〔2024〕 142 号)的要求,受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城市执法监督局)委托,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 9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与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处置、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等。

本导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西省人居环境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寄至南昌市二七北路 610 号江西省人居环境研究院;邮政编码:330077;联系电话:

0791-88603974,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江西省人居环境研究院

本导则参编单位:江西省城乡规划市政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刘燕 熊艳琴曾 佳付 明杨丽丽邓淼方周红飞罗善础陈林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严玉平张 益张 黎梁东花雷斌 刘雪梅熊昌宇

目次

前言 1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2

3 基本要求 4

4 源头减量 6

5 分类收集 8

6 运输与转运调配 12

6.1 运输 12

6.2 转运调配 12

7 资源化利用 14

7.1 一般规定 14

7.2 工程渣土 15

7.3 工程泥浆 17

7.4 工程垃圾 17

7.5 拆除垃圾 18

7.6 装修垃圾 19

7.7 再生产品应用 20

8 处置 22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23

9.1 环境保护 23

9.2 安全卫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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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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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江西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与处置,促进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与处置等活动。

1.0.3 江西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置除可参考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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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2.0.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0.2 工程渣土 engineering sediment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0.3 工程泥浆 engineering mud

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不包括市政管网清淤产生的污泥。

2.0.4 工程垃圾 engineering waste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沥青和模板等弃料。

2.0.5 拆除垃圾 demolition waste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沥青、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等弃料。

2.0.6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2.0.7 转运调配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

将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行

2

为。

2.0.8 资源化利用 resource reuse and recycling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生产各种再生材料与制品,从而实现再利用的过程。

2.0.9 堆填 backfill

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用地,经有关部门认可并有完善的核准审批手续,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

2.0.10 填埋 landfill

在经有关部门认可且有完善的核准审批手续的处置场所,对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并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式。

2.0.11 再生材料 recycled materials

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经过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再生骨料、再生微粉、冗余土等。

2.0.12 再生产品 recycled products

用部分或全部再生材料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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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要求

3.0.1 建筑垃圾处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进建筑垃圾的有效利用。

3.0.2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保障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3.0.3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利用和处置设施宜与其他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建筑材料利用设施同址建设。

3.0.4 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与处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规定。

3.0.5 建筑垃圾严禁混入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对性质特殊、可能具有危险特性以及受污染的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

3.0.6 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的优先次序宜按表 3.0.6 确定。

表 3.0.6 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优先次序

类型

利用与处置优先次序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就地就近利用; 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处置

工程垃圾

就地就近利用; 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处置

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分类回收利用; 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处置

3.0.7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遵循节能、环保、高效的原则,配置安全、稳定的设备保障系统。可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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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3.0.8 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和《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 254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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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源头减量

4.0.1 建筑垃圾减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 ”的原则。

4.0.2 项目设计阶段,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推行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与标准化设计。

4.0.3 项目初期准备阶段,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与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4.0.4 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等)。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文件等)。

3 建筑垃圾产生量(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统计,无统计数据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规定进行估算)。

4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与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等措施。

4.0.5 项目施工阶段,应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落实减量化目标,有效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推行工厂化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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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新型建造方式;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推广绿色施工。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建筑垃圾排放公示牌,公示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处理去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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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类收集

5.0.1 建筑垃圾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收集。

5.0.2 建筑垃圾中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出率应达到100%。对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设置独立、封闭的专用贮存区,设置醒目标识,规范管理。

5.0.3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设置集中收集点,划设分类堆放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将建筑垃圾按不同种类和特性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处理,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2 分类方式应与就地利用、资源化利用及末端处置方式相配套。

3 建筑垃圾堆放高度应满足堆场地基承载力要求,不宜高于 3m。

5.0.4 工程渣土宜根据土层、类别、特性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 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3 根据实际条件,工程渣土可就地堆放或直接外运。

4 应结合本省红壤特性,对工程渣土就地堆放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 以免因表面裸露、过量堆放造成环境和安全隐患。

5.0.5 工程泥浆应通过施工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或封闭容器收集、贮存,不应随意排放。工程泥浆宜干化后外运,不具备干化条件的可采用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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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式专用泥浆运输车、管道等直接外运。泥浆池及封闭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泥浆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封闭容器内外表面应采取除锈、防腐措施,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3 泥浆池应设置防护栏,并挂设安全警示牌。

5.0.6 工程垃圾分类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桩桩头、临时支撑等混凝土类垃圾,应现场破碎并实现混凝土与钢筋的有效分离,分类堆放。

2 废弃钢筋、型钢等金属类垃圾应单独收集,宜进行压块处理。

3 废旧沥青混合料应独立收集,并采取有效防粘黏措施。

4 模板、木方等木材类垃圾应保持干燥洁净,单独贮存。

5 其他工程垃圾应按材质分拣,不应与上述工程垃圾混杂。

5.0.7 拆除垃圾的分类收集应遵循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按其组分和收集方式进行分类收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制订分类拆除施工方案,做到拆除垃圾分类收集高效、安全和有序。

2 拆除垃圾中无机非金属类宜就近、就地处理利用。

3 每个工作面拆除时,宜立即进行垃圾分类收集与堆放。

4 楼层内的拆除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至堆放点,严禁向下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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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初次分拣宜在拆除现场进行,可采用机械辅助人工在现场将金属、混凝土、砖分离。

6 木材、纸类堆放区域应采取防雨措施。

5.0.8 装修垃圾应根据材料性质、组分进行一级和二级分类收集,不应混入危险废物、大件垃圾、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应符合表5.0.8 的规定。

表 5.0.8 装修垃圾分类及主要来源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主要来源

无机非金属类

混凝土块

填充墙构造柱、装饰性构件等

石材

地面、墙面等

砖、砌块

墙体、砌体等

轻型墙体材料

墙体

砂浆

墙体、砌体

陶瓷

卫生洁具、地面、墙面等

玻璃

门窗、屏风、家具、洁具等

石膏

吊顶、墙体

灰砂

沉积灰等

金属类

钢、铁

门窗、护栏、施工工具、装修辅材、边角料

五金件、管线

五金件、管线

其他合金

五金件、装饰材料

其他类

木材、竹材

地板、门窗、辅材边角料

塑料、织物

管线材、装修材料包装

纸板、纸屑

装修材料包装

混合类

无法在现场分类的无机非金属、金属、有机类垃圾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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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用房、精装修交付住宅等装修项目施工前应估算装修垃圾产生量,并宜结合当地废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情况制订装修垃圾分类收集方案。装修现场应达到一级分类。

5.0.10 轻型墙体材料、石膏宜单独存放。

5.0.11 居民区应设装修垃圾收集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需硬化,高出周边地面3~5cm,缓坡,易于排水;有条件可设置围挡、遮雨棚、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2 装修垃圾应按照一级分类分区存放。

5.0.12 不具备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可采用移动箱收集。

5.0.13 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方式收集。

5.0.14 装修垃圾应及时转运,避免过量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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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运输与转运调配

6.1 运输

6.1.1 分类收集的建筑垃圾应分类运输。

6.1.2 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包括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应保持容貌干净整洁、标志齐全。

6.1.3 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车辆应配备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落实密闭装置、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运输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等标准的规定。

2 运输车辆车身和车辆主体颜色应相统一,按照规定喷涂运输企业名称、编号、反光标贴、放大号牌、监督举报电话。

3 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

4 建筑垃圾散装运输车表面应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5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 0. 15m 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6.1.4 建筑垃圾运输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干化、压缩等预处理。

6.2 转运调配

6.2.1 暂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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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6.2.3 转运调配场选址应在交通方便、距离建筑垃圾产生源较近的区域,可选择临时用地。

6.2.4 转运调配场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备与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

2 设置围墙、围挡、视频监控、地磅计量等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

3 配备作业机械和照明、消防、降尘、排水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

4 配置专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

6.2.5 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可以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 0. 15m,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导排要求。

6.2.6 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 3m。当超过 3m 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6.2.7 转运调配场可根据后端处理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6.2.8 转运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6.2.9 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转运调配区的上风向,并宜设置办公用房等设施。总调配量在 50000m3以上的转运调配场宜设置维修车间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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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源化利用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产品需求,科学选择处理方式。

7.1.2 建筑垃圾资源化可采用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等模式,应优先就地利用。

7.1.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前应进行重量比例组分分析和重度、粒径分布等特性分析。

7.1.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应配备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和再生产品堆场,根据建筑垃圾日处理量、再生产品产量配置相应的处理及再利用设备,布置在封闭的厂房内。

7.1.5 场地条件允许,噪声、扬尘等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时,建筑垃圾可在施工现场或转运调配场采用移动设备处理后加以利用;无法就地利用时,应运至固定场所集中处理后加以利用。

7.1.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依照工艺流程需求进行整合设计,宜精简设备数量,合理布置生产线,减少物料传输距离;再生材料存储区应靠近再生产品生产区,不宜二次倒运。

7.1.7 建筑垃圾物料进厂至再生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应配置计量装置,按进厂量和实际利用量分别计量和统计,并计算建筑垃圾资源化率。

7.1.8 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筑垃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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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备再生材料,再生产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

7.1.10 鼓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7.2 工程渣土

7.2.1 工程渣土应就地就近利用。按照土方平衡的原则优化场地竖向设计,按照运距合理的原则制定统筹调配方案。

7.2.2 工程渣土应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场地覆盖、园林绿化、堆山造景、制备再生产品等。

7.2.3 工程渣土应进行重度、含水率等特性分析,以选取适宜的处理措施。

7.2.4 工程渣土用于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作为填料的工程渣土,应满足工程项目的填料性能要求。不满足时,应采取改良处理措施。

2 河堤、湖堤土石坝的内侧闭气土可采用渗透性低的淤泥或淤泥质黏土。

3 用作压实填土地基的工程渣土,其类别和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4 大型填方工程可选用有利于保持填方边坡稳定的粉砂土、卵砾石等。

5 用作路基填料的工程渣土,应根据成分对其进行分选、分拣和破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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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场地表层耕植土宜优先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渣土用作各类废弃矿山复绿工程的覆盖用土以及园林工程种植用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覆盖用土时,渣土的渗透性、覆盖层厚度、边坡稳定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用作种植用土前,应判定其对植物生长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掺入植物营养土并混合均匀。

7.2.6 工程渣土用作一般固废的封场用土时,应根据用土类别进行选择:

1 工程渣土用作封场用土基础层的排气层时,应采用渗透性大的卵石、圆砾等。

2 工程渣土用作封场用土的阻隔层时,应采用渗透性低、密封性能良好的黏土等。

3 工程渣土用作封场用土的表层土时,应满足植被根系生长的酸碱度等要求。

7.2.7 工程渣土用作生产再生骨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质的粉砂、砂土,经筛选、清洗工艺除泥后,其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的规定时,可用作制备混凝土、砂浆的细骨料。

2 砾石、卵石及岩石等经除泥、破碎、筛选后,其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的规定时,可用作制备混凝土的粗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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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单一土性的工程渣土,经破碎、筛分、分离、清洗工艺处置后,其性能符合第 1、2 款的规定后,可用作制备混凝土、砂浆的粗骨料和细骨料。

7.3 工程泥浆

7.3.1 工程泥浆现场利用时应布置收集管网、沉淀池、固化处理站、泥饼堆场等设施。

7.3.2 粉土、粉砂等土层中形成的废弃泥浆,含渣量较大时,宜预先分离废弃泥浆中的土渣。

7.3.3 不同土层形成的工程泥浆,宜分类处置,处置前应获得泥浆成分、重度、含水率、黏度、含砂率、胶体率、失水率、酸碱度等指标。

7.3.4 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用作再生粗、细骨料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的规定。

7.3.5 工程泥浆经固化、干化处理后,泥饼可就近回填、场地覆盖,用于回填或覆盖用土时,其干化后含水率不宜大于 40%,处置过程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7.3.6 工程泥浆处理后形成的泥饼,应进行对应用途的有害物质检测,检测合格或无害化处理后可用于生产烧结再生砖和砌块。

7.4 工程垃圾

7.4.1 工程垃圾再生处理工艺及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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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废旧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应按用途分为建筑用再生骨料和道路用再生骨料两类,并且每类按性能分为不同级别, 以适用不同的应用范围。

7.4.3 废旧模板分为废弃竹木模板、塑料模板、钢或铝合金模板、复合模板等,其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 的规定。

7.4.4 废金属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钢铁》GB/T 4223、《回收铝》GB/T 13586、《铜及铜合金废料》GB/T 13587 等的规定。

7.4.5 废木材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GB/T 22529、《废弃木质材料分类》GB/T 29408 的规定。

7.4.6 废玻璃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 SB/T 11108、《废玻璃分类》SB/T 10900 的规定。

7.4.7 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塑料回收分选技术规范》 SB/T 11149 的规定。

7.4.8 废橡胶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再生橡胶》GB/T 13460 的规定。

7.5 拆除垃圾

7.5.1 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其处理及利用应符合本导则 7.4 节的规定;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其再生利用应符合本导则 7.4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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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拆除垃圾中砖瓦成分含量大时,应根据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设置分选系统。再生材料用于生产混凝土时,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应包含砖混分离或光电分离系统,砖混分离效率不宜低于 85%。

7.5.3 拆除垃圾成分中轻质物含量大时,应设置风选工艺。可通过加大分选工艺的循环次数和破碎物料的风选频次,提升轻质物的分选效率。

7.5.4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再生处理,应分成不少于两档的材料,且最大粒径应小于再生沥青混合料用集料最大公称粒径。

7.5.5 沥青类建筑垃圾回收和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和贮存过程中不应混入基层废料、水泥混凝土废料、土等杂质。

2 不同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应分别回收,宜按来源、粒级分别贮存。

3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贮存场所应具有防雨功能,避免长期堆放结块。

7.5.6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 5521的规定。

7.6 装修垃圾

7.6.1 废旧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其处理及利用应符合本导则 7.4 节的规定;废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应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并符合本导则 7.4 节的规定。

7.6.2 废旧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宜用于生产掺合料。

7.6.3 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前应拣选杂物。

7.6.4 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应进行轻物质重量比例组分分析,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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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风选和筛分,分离轻物质。

7.6.5 表 5.0.8 中规定的其他类装修垃圾,应优先再生利用,不能再生利用的可燃物应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

7.7 再生产品应用

7.7.1 道路用再生级配骨料和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粉体可作为再生级配骨料直接应用于道路工程,也可制成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用于道路工程。用于道路路面基层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 .5mm,用于道路路面底基层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7 .5mm。再生级配骨料与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的规定。

2 道路路床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80mm。

3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按无机结合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稳定、石灰粉煤灰稳定、水泥粉煤灰稳定三类。

4 再生级配骨料和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用于道路工程,其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T F20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

7.7.2 再生骨料砖和砌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和再生粉体可用于再生骨料砖和砌块的生产

2 再生骨料砖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3 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T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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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及现行行业标准《装饰混凝土砌块》JC/T 641、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7.7.3 再生骨料混凝土与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规定。

2 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技术要求、配合比设计、制备与验收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3 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公路工程时,再生骨料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用于路面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G F30的规定;用于桥涵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的规定。

4 再生粉体用于混凝土和砂浆应经过严格的试验验证。

7.7.4 再生产品应根据种类、质量、规格等分类、分级规范存放。

21

8 处置

8.0.1 低洼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用地,宜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进行堆填。

8.0.2 堆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8.0.3 建筑垃圾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不大于 5%时可进行堆填处理。

8.0.4 工程渣土与泥浆应经预处理改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 40%、相关力学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处置。

8.0.5 进场物料粒径宜小于 0.3m,大粒径物料宜先进行破碎预处理且级配合理方可处置。尖锐物宜进行打磨后填埋处置。

8.0.6 难以资源化利用或经再生处理后无利用价值且不能堆填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填埋处置。

8.0.7 建筑垃圾堆填和填埋处置工程的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的规定。

22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 环境保护

9.1.1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与处置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等法律法规、现行标准的规定。

9.1.2 建筑垃圾收集点应落实防扬撒、防渗漏、防流失的环境保护要求。

9.1.3 工程或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需满足噪声、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9.1.4 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应设置雨、污分流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场地表水污染周边环境。

9.1.5 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包含清洗工艺时,应配套建设水循环系统,实现生产用水零排放。

9.1.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9.1.7 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过程应配备大气污染监测控制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场)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清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2 厂(场)区内堆场、道路可采取喷雾或专用机具洒水等措施抑制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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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线应密闭并配套收尘、除尘设施,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4 再生细骨料等易扬尘物料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

9.2 安全卫生

9.2.1 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

9.2.2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现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执行,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9.2.3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应按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9.2.4 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

9.2.5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9.2.6 建筑垃圾堆放、堆填、填埋处置高度和边坡应符合安全稳定要求。

9.2.7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除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2.8 应建立“预防为先、快速响应、科学处置、闭环改进 ”的应急流程,制定建筑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架构及各岗位职责,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按事件类型储备对应物资,集中存放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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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25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4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6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7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8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9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

10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11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12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13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RISN-TG048

14 《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

15 《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导则》T/CECS 1320

16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技术规程》T/CECS 1267

17 《装修垃圾收运技术规程》T/HW 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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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设[2003 ]44 号文下达的科研科技项目计划的要求 ,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国内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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