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366-ZN003-2025 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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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1 年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科设[2021]9 号)文件,指南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先进指导性文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共分为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全装修设计,5.全装修施工,6.质量验收,7.部品、模块维修与更换。

本指南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航空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航空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地址: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 号;邮政编码:330063;电子邮箱:lvhui@nchu.edu.cn;传真:0791-83953033。)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南昌航空大学

赣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至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国金绿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雄宇筑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吕辉 申冬红张成明罗 靓万 灵

钟瑾 徐朋静兰光明薛 凯陈陟林

罗贤志邓文祥刘冬冬李 松曾思智

胡晓莲娄一鸣余宏辉王 强艾志勇

邵炼 陈钰文康玉婷段志城甘宗亮

徐燃 李磊 叶行俭郭 柳李 航

夏飞 李小平肖小兰贾 璐熊友春

王世洋程晓勇邓振斌漆 璐麦 群主要审查人:

钱勇 熊新 李大浪刘 群邓晓斌

王军 邱玉平胡 松郑福焱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全装修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模块划分与部品选型 8

4.3 功能空间配置 9

4.4 接口与细部 16

4.5 管线 17

4.6 给排水 19

4.7 暖通空调 20

4.8 电气及智能化 21

4.9 室内环境 23

4.10 外墙 25

5 全装修施工 26

5.1 一般规定 26

5.2 部品安装 28

5.3 暖通空调、给排水及电气安装 32

6 质量验收 34

6.1 一般规定 34

6.2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 36

6.3 装配式吊顶 38

6.4 装配式楼地面 40

6.5 集成式卫生间 42

6.6 集成式厨房 44

6.7 细部工程 46

7 模块、部品维修与更换 49

本指南用词说明 51

规范性引用文件 5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Design of Full Decoration 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4.2 Module Division and Part Selection 8

4.3 Allocation of Function Space 9

4.4 Interface and Details 16

4.5 Pipeline 17

4.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9

4.7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20

4.8 Electrical and Intelligent 21

4.9 Exterior Wall 23

4.10 Module Division and Part Selection 25

5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Full Decoration 2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6

5.2 Parts Installation 28

5.3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Water Supply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32

6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3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34

6.2 Assembled Internal Partition Wall and Wall Surface 36

6.3 Assembled Ceiling 38

6.4 Prefabricated Floor Finishes 40

6.5 Integrated Bathroom Unit 42

6.6 Integrated Kitchen Unit 44

6.7 Detail Engineering 46

7 Repair and Replacement of Components and Modules 4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Guide 51

Normative Reference Documents 52

《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1 总则

1.0.1 为了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引领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进步,规范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使用,倡导绿色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节能减排、促进装配式装修与住宅建筑深度融合,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

1.0.3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应满足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的要求,并应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原则,且满足《关于加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加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管理》及绿色建材和室内环境品质的文件和规定。

1.0.4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除符合本指南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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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2 术语

2.0.1 装配式全装修 Prefabricated full decoration

又称工业化全装修, 由产业工人将工厂预制生产的部品、部件,包括架空地面、集成吊顶、装配式隔墙、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模块家具、集成机电设备及所需要的组件等,运到现场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组合安装使住宅建筑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装修方式。

2.0.2 固定家具 Fixed furniture

固定于室内墙面、顶面、地面等部位的壁柜和吊柜等。

2.0.3 模块 Module

将室内空间的不同部位和功能单元,依据特定的设计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细致划分后形成的具有明确边界和特定功能的结构体。

2.0.4 模块家具 Modular furniture

以模块化概念为基础的家具设计和生产方式,家具通过标准化的组件或单元进行组装、扩展或重新配置。

2.0.5 部品 Componen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构成装配式建筑中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2.0.6 家居智能化控制 Intelligent home control

通过采用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等,实现家居综合智能控制与管理。

2.0.7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2

由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部品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并在现场主要采用干法施工装配而成的厨房。

2.0.8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楼地面、墙面(板)、吊顶、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部品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并在现场主要采用干法施工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9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建筑结构受力结构中不埋设设备管线,将设备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

2.0.10 分户验收 Acceptance for perresidence construction quality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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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应与住宅建筑设计相协调。设计单位应出具完整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规定通过施工图审查。

3.0.2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或江西省现行有关行业且合法的团体标准,优先选用绿色、节能、环保材料。

3.0.3 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符合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

3.0.4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或江西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其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5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部品和部品体系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和集成化的设计原则,满足制造工厂化、施工装配化和可逆安装的要求,推行装修设计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并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

3.0.6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等相关规定,各部位的选材及构造措施应满足相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

3.0.7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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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 的相关要求。

3.0.8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施工应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环境治理体系和检验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

3.0.9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0.10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升主体结构室内热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降低外界不良环境对建筑的影响。

3.0.1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应明确以下协同内容:

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部品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并应优选质量稳定、品质高、耐用性强、抗菌防霉的部品,如整体卫浴、整体厨房等。

2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协同设计,并应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3.0.12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中的装修工程应先对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

3.0.13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应采用分户验收或分阶段验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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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GB50300 和其他相关验收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工程质量和规范设施工程,明确房屋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责任。

3.0.14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应进行样板间或样板的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且应经项目参与各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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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装修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不同材料、设备、设施具有不同的工作年限,装修设计方案应具有可变性和适应性,便于施工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改造。

4.1.2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必须结合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等各专业,进行协同设计。

4.1.3 经施工图纸审查后的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有关消防、节能、安全、隔声等方面的要求,不应修改结构主体的设计或装修荷载不超出主体结构荷载设计取值。

4.1.4 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原则,对内装部品进行模数协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2的相关规定。厨房、卫生间应符合《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 262、《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 263 的相关规定,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应以净尺寸进行模数协调。

4.1.5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应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需满足住宅的功能要求。

4.1.6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坚持管线分离的原则:

1 机电管线、开关盒、插座盒宜敷设在隔墙、吊顶、楼地面的空腔层内,并应考虑隔声降噪、保温、防结露等措施。

2 宜采用集成卫生间、集成厨房等高度集成内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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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部件和设备管线的主要性能指标, 以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防水、隔声、节能、环境保护、适老化、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4.1.8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建筑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

4.1.9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装

配式装修全生命周期进行模拟、指导及协调管理。

4.1.10 装配式全装修设计选用材料和部品宜符合以下规定:

1 优先选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和部品;

2 优先选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和部品;

3 选用高效节能型制冷(热) 技术和设备;

4 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及照明新技术;

5 选用节水能效等级二级或一级卫生器具;

6 选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

4.2 模块划分与部品选型

4.2.1 装配式全装修套内各要素模块划分可分为内墙和隔断模块、楼(地)面模块、吊顶模块、集成式厨卫模块、门窗模块、设备和管线集成模块(暖通空调、给排水、 电气及智能化等系统的集成模块)。

4.2.2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部品选型应按照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要求, 以少规格、多组合的方式,实现全装修系列化和多样化。

4.2.3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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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水、防火、无障碍等需求进行设计。

4.2.4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耐久性低的部品部件应放置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维修破坏耐久性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

4.2.5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制连接件的方式。

4.3 功能空间配置

4.3.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依照使用功能、空间形态进行空间划分,确保空间的功能分区实用、合理、全面。同时宜将用水空间集中布置,并结合功能和管线要求合理确定用水分区的位置。

4.3.2 住宅套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无独立餐厅套型的空间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合理。

4.3.3 住宅套内空间应布局合理,卧室、起居室(厅)、餐厅的功能空间设计宜满足《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 中的尺寸要求。

4.3.4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敷设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管线应与室内装配式装修一体化设计。

4.3.5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门口到入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间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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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玄关

4.3.6 套内玄关或前厅宜根据住宅面积大小、空间布局和功能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衣橱(衣钩)、鞋柜及隔断。

4.3.7 玄关的设计应遵循装配式全装修的模数化与标准化原则,使得可以与住宅其他部分协调一致。

4.3.8 玄关处设置双控开关,玄关柜内如需设置强电箱, 需要解决与玄关柜体的关系,具体位置及高度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3.9 全装修住宅玄关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

Ⅱ 起居室(厅)

4.3.10 起居室(厅)的空间尺寸应能够满足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常用家具及设施的布置,并留有合理的通行宽度,沙发与电视墙的视距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3.11 起居室(厅)宜采用双控开关,所有开关、灯具应安装到位。

4.3.12 电视墙预留插座应考虑电视挂墙安装时接线方便、美观。预留网络及电视信号接口,预留插座不少于三组,预留空调插座位置合理,所有插座及接口应安装到位。

4.3.13 如无独立餐厅区域,则应在起居室内设置就餐空间。

Ⅲ 餐厅

4.3.14 餐厅的空间应能够合理地布置尺寸、数量适宜的家具及设施,并留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通行宽度。

4.3.15 餐厅应靠近厨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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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4.3.16 餐厅宜采用单控开关,靠近餐桌或餐边柜、西餐台位置预留插座不少于一组。

IV 卧室

4.3.17 卧室应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选择尺寸、种类适宜的家具及设备。

4.3.18 卧室宜采用照明双控开关,并分别设置于卧室床头与卧室入口;卧室宜设置感应夜灯或预留电源插座。

4.3.19 卧室装修应考虑声学性能,采用适当的隔音和吸音材料,以保证安静的休息环境。

4.3.20 卧室应安装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宜对床。

V 集成式厨房

4.3.21 集成式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的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

2 厨房灯控开关宜为单控,所有开关、灯具应安装到位;

3 预留插座不少于四组(含排油烟机专用插座)且布局合理,所有插座应安装到位;

4 厨房洗菜盆处应设冷热水给水点及排水,并应遮蔽排水立管。设置燃气热水器时应设冷热水给水点且设置冷热水表;

5 厨柜及吊柜等安装完毕,宽度及高度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操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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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炉灶、排油烟机等设备、设施宜安装到位;

6 厨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管线更新、维护的需求,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

4.3.22 厨房墙面和吊顶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选择防滑耐磨、低吸水率和易清洁的材料;吊顶、墙面、地面材料应为燃烧性能 A 级的材料。

4.3.23 厨房家具、橱柜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固定,与轻质隔墙体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4.3.24 厨房宜按炊事操作工序、模数协调及管线组合原则进行集成设计,宜采用集成厨房,可采用整体橱柜和装配式部品,空间设计尺寸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W 集成式卫生间

4.3.25 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共同确定集成式卫生间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尺寸预留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4.3.26 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卫生间的设计应包括卫生间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宜选择集成度高的整体卫生间产品,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2 套内公共卫生间宜干湿分区,空间尺寸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 卫生间灯控开关宜为单控,宜考虑设置镜前灯电源,并与集成吊顶、排风扇、暖风机等设施开关协同考虑,将所有开关、灯具、设施安

装到位; 12

4 卫生间设计宜满足适老化、伤残人士及儿童需求;

5 卫生间楼地板应采用具备防水抗渗性能的材料;

6 卫生间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维护更新的要求。

4.3.27 集成式卫生间的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设备管线接口、卫生间边界与相邻部品部件之间的收口;

2 防水底盘与墙面板(壁板) 连接处的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

3 卫生间墙面板(壁板)和外墙窗洞口的衔接处应进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

4 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墙面板(壁板)、墙体做好收口和防水。

4.3.28 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给水、电气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更新、维护的需求,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

4.3.29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底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Ⅶ 生活阳台

4.3.30 阳台安全防护设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设有给水点的封闭阳台,地面应设防水层及排水设施,并按不小于 1%的坡度向排水点找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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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 阳台、露台、临空处栏杆设计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阳台可设置晾、晒衣物设施。

4.3.32 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对于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装饰物,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3.33 当阳台设置储物柜、装饰柜时,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并宜为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4.3.34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专用给水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洗衣机的下水管道不得接驳在雨水管上。同时阳台应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4.3.35 暖通空调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暖通空调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并充分考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保温隔热

措施;

2 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

Ⅷ 门窗

4.3.36 装配式全装修内门窗宜采用与隔墙、楼地面一体化设计,门窗宜选用成套化、模块化、易更换的内装部品室,内门窗宜选用成套供应的门窗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4.3.37 室内门的全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2 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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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3 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4 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 0.95m~1. 10m。

4.3.38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4.3.39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4.3.8 的规定。

表 4.3.8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

类别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共用外门

1.20

2.10

户(套)门

1.0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3.40 窗台板宜采用环保、耐久、光洁、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

4.3.41 建筑设计应明确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遮阳性能、隔声性能、耐久性能、耐火完整性、防火性能等指标;对有耐火要求的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Ⅸ 公共空间

4.3.42 公共空间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护角,护角高度不应低于 2.00m,护角宽度不应小于 50mm。

4.3.43 公共门厅宜合理设置信报箱、告示栏等辅助服务设施,信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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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 及

《住宅信报箱》 GB/T24295 的相关要求。

4.3.44 候梯厅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入户门应设置门牌标识。

4.3.45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遮挡消防设施标识、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有碍各专业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维修。

4.4 接口与细部

4.4.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与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的接口设计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4.4.2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应采用标准化的连接构造,接口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并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4.4.3 部品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区域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

2 设计耐久年限低的部品部件应安装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更换时破坏耐久年限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

3 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并应与后装部品接口匹配。

4.4.4 其装配式全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和维护;

2 隔墙与吊顶的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角或凹槽等方式进行处理;

3 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连接应牢固;门窗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套进行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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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集成式厨房的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设计安装节点固定方式和构造;橱柜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处应风格协调、收口美观。

4.4.6 集成式卫生间地面与其他室内地面、墙面与门窗之间应做好收边收口处理,并应满足防水要求。

4.4.7 楼地面、墙面、吊顶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处理。

4.4.8 墙面预留孔洞位置宜采用敷设预制穿墙套管,设计防火封堵区域,其防火封堵材料及穿线管材料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执行。

4.5 管线

4.5.1 对于装配式建筑设备管线的装配式建造应满足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组装的安装工法,深化设计需要更精细化,达到机械加工的深度要求,应考虑管线分离、同层排水、预制部品孔洞预留等问题。

4.5.2 装配式全装修设备和管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设备和水平管线系统宜通过综合设计及管线集成技术提高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度;

2 设备和管线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垫层内,也不应通过墙体表面开凿或剔凿等方式设置;

3 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4 设备和管线的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点位应在设计图中明确标注,部品应定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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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5 敷设于楼地面的架空层、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空调及通风、给水、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设置标识标志且便于检修,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5.3 暖通空调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暖通空调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并充分考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保温隔热措施;

2 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

3 当水电暖等管线设置在同一架空层右交叉时,应遵循电高水低、有压让无压的原则。

4.5.4 居住建筑设备和管线系统的公共部分与套内部分应界限清晰,分户管路与公共管路的结合部位及公用配管的阀门部位,其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5.5 安装于墙体、吊顶、地板表面的灯具、开关插座、控制器、显示屏等部品部件的位置与尺寸应与内装修相协调,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满足隔声、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4.5.6 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等内的管线应采取可靠措施安装牢固,建议组合支吊架安装,考虑抗震支架安装。

4.5.7 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且应在接口位置设置检修口;

2 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与公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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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4.5.8 给水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分水器应与用水器具一对一连接;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时, 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分水器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宜有排水措施;

2 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给水线应采取措施避免有机溶剂的腐蚀或污染;

3 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走廊等吊顶内时,应预留检修口,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承担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

4.6 给排水

4.6.1 全装修住宅水管管径和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4.6.2 全装修室内关于给水管道预留洞和预埋件的位置,需要结合室内设计、技术需求、构建材质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 给水管道在穿过承重墙或者其他墙体的时候,应该事先留好洞口,并应保证管道上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0. 1m;

2 需要穿透楼板、内墙、屋面时,应预留直径较管道外径大 50 ~100 mm 的洞口。

4.6.3 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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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工程量。

4.6.4 装配式住宅套内给水排水管道应敷设在墙体、吊顶或楼地面的架空层或空腔中,并应采取隔声减躁和防结露等措施;给排水管线应根据集成式厨卫应按照设计要求准确预留给排水管线洞口,后期不得在建筑物结构层凿剔沟、槽、孔洞。

4.6.5 消防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有吊顶的走廊等部位时应预留检修口,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

4.7 暖通空调

4.7.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饰装修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2 住宅建筑全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3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4.7.2 空调设备应符合现行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36-024 的相关要求。

4.7.3 室内空气环境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中央空调时,宜采用补充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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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装修住宅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并应防止公共排油烟(气)道的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全装修卫生间(含有外窗卫生间)宜设置带止回装置的排气扇。

4.7.4 装配式全装修地暖是将干式地暖与干法找平地面技术相结合、可方便实施干法地面架空管线分离的薄型高效地暖,分为左右架空型和上下架空型两种结构形式,其技术依据是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及评价标准:

1 左右架空型干式地暖是指地暖模块和龙骨呈左右分布,在可调节龙骨之间铺设地楞型干式地暖,表面固定均热保护板,在保护板上铺设地板或地砖;

2 埋设于填充层内的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3 选择正确的可调节龙骨材料和均热板的架空结构;

4 选择正确的模块均热层材质厚度,合理选择保温板的容重和抗压强度,正确选择保温板燃烧等级;

5 正确选择铝板材料及抗水泥腐蚀的表面工艺;

6 根据热源温度正确选择地暖管径及管间距。

4.8 电气及智能化

4.8.1 电气和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的设计,应满足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的要求;

2 强电系统设计时宜考虑用电负荷增加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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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弱电管线应与主体结构分离;

4 强、弱电主干线应设置在公共管井内;

5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6 强弱电管线敷设时不应与燃气管线交叉设置,当与给排水管线交叉设置时,宜满足电气管线在上的原则;

7 智能化系统设计时应预留便于扩展和可能增加的线路、信息点;

8 智能化系统综合信息箱宜集中设置,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宜集中布线,智能系统终端的位置和数量应明确;

9 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智能化系统对户内受控设施、设备的控制动作应准确快速可靠。

4.8.2 全装修住宅住户信息箱和配电箱不应设置在室外、厨房内、卫生间内;不应嵌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隔墙,不宜嵌装在结构竖向构件、装配式构件、分户隔墙、外墙上。

4.8.3 全装修住宅配电箱的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超过其建筑设计相应配电箱的计算容量。

4.8.4 全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4.8.5 全装修住宅套内使用的照明、配电线路以及智能化线路,不应穿越其他住户套内空间。

4.8.6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出入口控制系统、电梯控制系统,条件许可时可采用“无接触控制” 的相关智能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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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强、弱电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面板、线盒及配电箱等应与内装部品集成设计,套内各功能空间宜合理设置各类弱电插座及配套线路,各类弱电插座及线路的数量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等标准要求。

4.9 室内环境

4.9.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3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4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5 外门窗宜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 的规定;

6 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 室内声环境限值应符合表 4.9.1 的规定。

表 4.9.1 室内允许噪声级限值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昼间

夜间

卧室

≤40

≤30

起居室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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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室内光环境设计和装修设计均不应影响室内自然采光,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和安装位置。

4.9.3 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4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 80;

5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相关规定。

4.9.4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 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装修材料等级性能要达到 A 级;

3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4 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5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6 对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门窗,应满足耐火时间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耐火检测实验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

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光、插座等不应直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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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制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4.10 外墙

4.10.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外墙设计应满足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预制。

4.10.2 外墙板设计应满足《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GB-JGJ1 中的规定。

4.10.3 外墙保温工程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外保温工程保温层内表面温度应高于 0℃;

2 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宜采用浅色涂料、饰面砂浆等轻质材料。当需采用饰面砖时,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和验收方法,并应组织专题论证;

3 外保温工程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4 穿过外保温系统安装的设备、穿墙管线或支架等应固定在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设计。基层墙体变形缝处应采取防水和保温构造处理。

4.10.4 外墙安装空调外机时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 的相关要求,墙体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承重强度不应低于实际所承载的重量(机组重量的 4 倍以上,且至少不低于 2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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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装修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应结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协同总包单位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明确装配式全装修工程与其他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工序与避让原则。

5.1.2 全装修二次施工采用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施工图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全装修二次制作图应包括分户隔墙、户内隔墙、吊顶、架空地板、家具规格、整体卫生间规格、厨房设备规格以及安装位置明确标注;

2 门窗类型、规格、安装位置应有明确标注。

5.1.3 装配式全装修施工宜采用标准化工艺、工具化装备,装配式全装修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应确保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后实施。

5.1.4 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全装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组织架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管理与施工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5.1.5 装配式全装修安装机具应符合以下要求及规定:

1 安装机具应选用具有显著凸出工具操作标志的产品, 以便施工人员能快速识别和正确使用。安装工具操作应简单易懂,避免复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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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繁琐的操作步骤,以降低施工人员的操作难度;

2 安装机具应具备良好的握持性能,便于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保持稳定,降低劳动强度。安装机具应采用耐磨、抗滑的材料制作,提高工具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3 安装机具的凸出工具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能够适用于多种施工场景和作业需求,减少工具的更换频率;

4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机具的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高效;

5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装机具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凸出工具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6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培训,熟悉各类安装机具的凸出工具操作,提高施工质量。

5.1.5 装配式全装修施工应遵守国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制定各类专项方案。

1 室内装修时,禁止在梁、柱、板、承重墙上开洞;

2 扩大洞口尺寸,阳台和室内房间之间设置的墙体和门、窗,不应随便拆除。

5.1.6 室内分隔空间应选择轻质内隔墙或高精度(免抹灰) 砌块拼装内隔墙, 内隔墙宜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设计。

5.1.7 配套地下室的住宅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面积或增加层高,不得破坏原建筑基础构件和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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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部品安装

Ⅰ 墙体安装

5.2.1 隔墙与墙面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结构预留管线接口位置的准确性,且应按设计文件做好定位控制线、标高线、细部节点线等,放线应清晰、位置准确。

5.2.2 隔墙与墙面系统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接缝及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应做收边、收口处理;

2 隔墙或墙面上固定重物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标识。

5.2.3 龙骨隔墙板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地龙骨及边框龙骨应与结构体连接牢固,并应垂直、平整、位置准确,龙骨与结构体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0.5 m;

2 安装轻钢龙骨的横贯通龙骨时,隔墙高度 3 m 以内的不少于两道, 3~5m 以内的不少于三道,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一侧,其间距同竖龙骨间距相同;

3 面板宜沿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向龙骨上。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4 门、窗洞口的板材应使用 L 型折板,避免在洞口角上形成横向或者竖向接缝;

5 板材固定的钉眼应做相应防锈处理,板材接缝应嵌缝,并使用纸带或网格布做接缝处理。

5.2.4 条板隔墙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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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减少在施工现场对条板隔墙进行开槽、打孔;

2 板材拼缝位置应采取相应的防开裂措施;

3 条板隔墙的施工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 的有关规定。

5.2.5 墙面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基层墙体进行可靠连接;

2 墙面与门窗套、强弱电箱及电气面板等交接处应做接缝处理;

3 墙面上的开关面板、插座面板等开洞部位应定位准确,不应安装后二次开洞。

5.2.6 装配式全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装配式全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和维护;

2 隔墙与吊顶的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角或凹槽等方式进行处理;

3 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连接应牢固;门窗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行收边;

4 集成式厨房的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设计安装节点固定方式和构造;橱柜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处应风格协调、收口美观;

5 集成式卫生间地面与其他室内地面、墙面与门窗之间应做好收边收口处理,并应满足防水要求;

6 楼地面、墙面、吊顶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处理。

5.2.7 墙面宜采用满足干式工法施工要求的部品,结合管线分离进行集成设计。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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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措施。

Ⅱ 吊顶安装

5.2.8 吊顶系统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设备与管线的验收工作。 吊顶系统设计应满足室内净高的需求,厨房、卫生间宜采用集成吊顶,并与灯具、排风扇等设备设施集成安装到位。在吊顶内设备管线集中部位应设置检修口。

5.2.9 吊顶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等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位置应准确,交接处应严密;

2 当吊件与设备位置冲突时,应调整吊点位置、构造或增设吊杆;

3 当安装免吊杆吊顶时,吊顶板应与边龙骨搭接牢固。

5.2.10 集成吊顶使用的装饰及功能模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 的相关规定。

5.2.11 支撑件与饰面板的装配应安拆便捷,并便于现场调节平整度。 Ⅲ 地板安装

5.2.12 楼地面系统施工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进行清理,并应按设计图纸准确放线。

5.2.13 架空地板系统施工安装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地板连接方式:支撑脚与结构楼板宜采用粘接固定;衬板与支撑脚宜采用螺丝固定;保温层与衬板宜采用粘接固定;

2 架空地板支撑脚、粘接剂、衬板、边龙骨等应有性能检测报告。

5.2.14 非架空干铺地面系统的基层平整度和强度应满足干铺地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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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技术指南》

统的铺装要求。

Ⅳ 集成式厨房安装

5.2.15 集成式厨房施工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设计要求准确放线。

5.2.16 集成式厨房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式厨房的墙板应与基层墙体连接牢靠,安装吊柜、燃气热水器等部品和设备的部位应进行加固处理;

2 集成式厨房的墙面与地面、吊顶、台面之间的连接部位应做密封处理。

Ⅴ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

5.2.17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当楼面结构层有防水时,应完成防水施工并验收合格。

5.2.18 集成式卫生间的施工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与其他施工工序进行协调;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宜优先安装整体卫生间,再施工安装整体卫生间周边墙体。

5.2.19 集成式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式卫生间排水支管与主排水立管应连接牢靠,排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2 集成式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壁板、外围和墙体做好收口处理和防水;

3 当集成式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壁板和窗洞口衔接处应通过窗套进行收口处理,并应做好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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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过程中,应对己完成工序的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保护。

W 门窗安装

5.2.21 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2 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

5.2.23 门扇与门框之间宜安装密封条。

5.2.24 移动门的上滑与下滑应对齐安装并牢固可靠。

5.2.25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收纳柜、装饰壁炉、墙面装饰构件、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护栏、扶手、花饰、可拆装式隔断、检修口等其它部品。

5.2.26 其它部品与墙体、楼板等结构连接的部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前置安装加固板或预埋件并验收合格。

5.2.27 其它部品安装前应对有防水、防潮要求的部位及基层做防水、防潮处理,其它部品内部隐蔽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做密封处理。

5.3 暖通空调、给排水及电气安装

5.3.1 暖通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风管宜采用金属软管与竖井排风系统连接;

2 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垫衬,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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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预制装配式住宅一般都使用同层排水的设计,主要是为了减少管道在穿过墙体或其他位置时,所留下来的空洞以及预留件,在安装时,有以下几个要点:

1 排水管道在穿过墙体时,需要实现留出洞口,管道的上方留出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0. 1 m;

2 穿过地下室及周边墙体的管道,应严格按照施工标准来选择型号;

3 管道在穿过楼板或墙的时候,应事先留出洞口,洞口的直径不能大于管道外径的 50 ~100 mm;

4 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建筑外排水,当采用内排水系统时,排水立管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5 排水管道应与结构体分离设置,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3.3 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电话、网络等应单独布管,与强电线路的间距应大于 100 mm,交叉设置间距大于 50 mm;

2 电缆管口采用有机堵料严密封堵,管径小于 50 mm 的堵料嵌入的深度不小于 50 mm,露出管口厚度不小于 10 mm,随着管径增加,堵料嵌入管子的深度和露出的管口的厚度也相应增加,管口的堵料要成圆弧形;

3 二次接线盒留孔处采用有机堵料将电缆均匀密实包裹,在缺口、缝隙处使用有机堵料密实地嵌于孔隙中,并作线脚,线脚厚度不小于10 mm,电缆周围的有机堵料的宽度不小于 40 mm,呈几何图形,层面平整。对于开孔较大的二次接线盒,还应加装防火板进行隔离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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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质量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的规定。

6.1.2 符合施工图审查的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则进行。

6.1.3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本规定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进行分户质量验收。

6.1.4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单元:

1 以一个单元或者楼层作为分部工程的检验单元;

2 住宅套内空间作为子分部工程检验单元;住宅交通空间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公共部位作为子分部工程检验单元;

3 隔墙与墙面系统、楼地面系统、吊顶系统等作为组成分部工程的分项。

6.1.5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施工现场必须建设全装修样板房,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设施设备,选择代表性户型制作样板房。全装修施工应与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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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6.1.6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验收不符合要求时,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整改处理方案,经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6.1.7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验收工作应先检验基层质量和部品质量,然后检验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最终形成全部验收文件。

6.1.8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完整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

2 满足设计要求的部品性能检测报告;

3 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进场验收记录;

4 所选用材料的复验报告;

5 各项安装施工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交接表。

6.1.9 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隐蔽验收应在作业面封闭前进行,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和隐蔽部位施工过程影像;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6.1.10 当住宅建筑装配式全装修工程中采用了首次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具备相应的符合性技术评审报告。

6.1.11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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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

Ⅰ 一般规定

6.2.1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技术交底;

3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系统和主要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分项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7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必要资料。

6.2.2 同一类型的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工程每层或每 30 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3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装配式隔墙 30 m2计为 1 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6.2.3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Ⅱ 主控项目

6.2.4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燃烧等级、甲醛释放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有隔声、隔热、耐火极限、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性能进行复验,复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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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和性能检测报告。

6.2.5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系统的管线接口、加强部位的安装应牢固,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手板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系统的饰面板应连接牢固,龙骨间距、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龙骨应符合防腐、防潮及防火要求,墙面板块之间的接缝工艺应密闭,材料应防潮、防霉变。

检验方法:手板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后置埋件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7 装配式墙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带纹理饰面板朝向应一致,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边缘应整齐,墙面造型、图案颜色、排布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设计文件;尺量检查;手摸检查。

6.2.8 装配式隔墙的预埋件、连接件、固定卡等的位置、规格、数量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9 装配式隔墙板之间、隔墙板与主体建筑之间的连接应牢固、稳定,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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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装配式隔墙板安装所用的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Ⅲ 一般项目

6.2.11 装配式墙面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尺寸应正确,边缘整齐,并应与电器口盖交接严密、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12 装配式墙面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应无明显错位, 宽度、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13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工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的相关规定。

6.3 装配式吊顶

Ⅰ 一般规定

6.3.1 装配式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38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构造连接。

6.3.2 同一类型的装配式吊顶工程每层或每 30 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3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装配式吊顶 30 m²计为一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Ⅱ 主控项目

6.3.3 装配式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4 装配式吊顶工程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质量、规格、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及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及连接件等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5 装配式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边缘应整齐、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连接构造应平整、吻合, 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6 装配式吊顶工程所用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机械性能、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9

6.3.7 装配式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当面板为易碎或重型部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手板检查; 尺量检查。

Ⅲ 一般项目

6.3.8 装配式吊顶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温感、喷淋头、风口箅子、检修口等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3.9 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的有关规定。

6.4 装配式楼地面

Ⅰ 一般规定

6.4.1 同一类型的装配式楼地面工程每层或每 30 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3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装配式地面 30 m2计为 1 间。

6.4.2 装配式楼地面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4间,不足 4 间应全数检查。

Ⅱ 主控项目

6.4.3 装配式楼地面可调节支撑构造、基层、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防火、防腐性能。地面饰面板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及耐腐蚀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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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4.4 装配式地面系统面层应安装牢固,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接缝密闭,无裂纹、划痕、磨痕、掉角、缺棱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设计文件;手板检查。

6.4.5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支撑、面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的相关规定。

6.4.6 装配式楼地面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度允许偏差为±10 mm。检验方法:水准仪检查、拉线或尺量检查。

Ⅲ 一般项目

6.4.7 装配式楼地面与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合,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边缘整齐,缝隙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4.8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的抗压强度和架空地板的敷设、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6.4.9 装配式楼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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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集成式卫生间

Ⅰ 一般规定

6.5.1 集成式卫生间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1 排水管道的连接,接头处理,满水排泄试验;

2 电线与电器的连接,绝缘电阻测试,等电位联结测试。

6.5.2 集成式卫生间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每 10 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 间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0%,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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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20日 09: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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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J002-2010/T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设[2003 ]44 号文下达的科研科技项目计划的要求 ,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国内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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