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河北 省地 方计 量技 术规 范
JJF(冀)264—2026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Data in Key Emitting Entity
2026-05-28 发布 2026-06-29 实施
河北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发布
JJF(冀)264—2026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
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Data in
Key Emitting Entity
JJF(冀)264—2026
归口 单位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 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 : 河北晶淼中恒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
本规范委托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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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田超 (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
赵硕 (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
姜巨勇 (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
参加起草人:
郝媛 (河北晶淼中恒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刘旭田 (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
李秀敏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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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 II)
1 范围 ( 1)
2 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3)
5 管理体系 (4)
6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4)
6.1 明确计量边界 (4)
6.2 识别源流 ( 5)
6.3 绘制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 5)
6.4 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 5)
6.5 修订及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6)
7 数据质量管理 (6)
7.1 人员 (6)
7.2 计量器具 ( 7)
7.3 自有实验室 ( 7)
7.4 碳计量数据 (8)
8 保持与改进 (9)
8.1 保持 (9)
8.2 改进 (9)
附录 A 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参考件) ( 10)
附录 B 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格式) (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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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提升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规范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碳计量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75 号)等有关规定和 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参照 JJF 2309《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部分内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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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管理,其他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管理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JF 2309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JJF 2357 计量器具数据网络传输要求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烃类燃料热值的测定氧弹量热计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 2 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 1 部分:发电企业
GB/T 3215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 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GB/T 32151.8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 8 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GB/T 36344 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GB/T 46566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要求
GB/T 8984 气体分析气体中微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含量的测定火焰离子化气相色谱法
DL/T 567.8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 8 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DL/T 567.9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 9 部分:燃油中碳和氢元素的测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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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 2309、GB/T 32150、GB/T 32151.8、GB/T 36344、GB/T 4656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重点排放单位 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来源:JJF 2309—2025,3.4]
3.2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s
在特定时段内向大气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过程。
[来源:GB/T 32151.8—2023,3.2]
3.3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与三氟化氮(NF3)。
[来源:GB/T 32150—2015,3. 1]
3.4 碳计量 carbon measuring
关于碳测量的科学及其应用,是实现碳测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主要包括在温室气体的产生、转移、清除、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的数量、质量、效率的准确测量而开展的各类计量技术和管理活动。
[来源:JJF 2309—2025,3. 1]
3.5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greenhouse gas management system
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于管理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温室气体清除、履行合规义务,并应对风险和机遇。
注:温室气体管理体系还可能用于碳资产、碳中和和碳交易管理。
[来源:GB/T 46566—2025,3.1.2]
3.6 数据质量 data quality
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的和隐含的要求的程度。 [来源:GB/T 36344—2018,2.3]
3.7 碳计量数据 carbon measuring data
在碳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原始数据及其生产数据。
3.8 碳计量数据质量管理 carbon measuring data quality management
为实现绿色低碳目的而持续控制和规范碳计量数据质量的活动,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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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计量边界 metrology boundary
与重点排放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 [来源:GB/T 32150—2015,3.4,有修改]
3.10 源流 source stream
由于其消耗或生产而在一个或多个排放源产生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燃料类型、原材料或产品。
[来源:JJF 2309—2025,3.9]
3.11 主要源流 main source streams
年度产生的排放量大于 5000 吨(含)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高于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 10%(含)的源流,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来源:JJF 2309—2025,3. 10]
3.12 次要源流 secondary source streams
年度产生的排放量小于 5000 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低于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
10%的源流(最多贡献 10 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来源:JJF 2309—2025,3. 11]
3.13 微量源流 trace source streams
年度产生的排放量小于 1000 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低于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
2%的源流(最多贡献 2 万吨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来源:JJF 2309—2025,3. 12]
3.14 碳计量器具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
测量对象为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的计量器具(系统)。
[来源:JJF 2309—2025,3. 16]
3.15 碳计量采集点 carbon measuring collection point采集数据的碳计量器具安装位置。
3.16 技术服务机构 technical service agency
具有相关检测能力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人或者授权法人组织。 [来源:JJF 2309—2025,3. 13]
4 总则
4.1 重点排放单位宜建立健全温室气体管理体系,为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管理提供支撑。
4.2 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计量边界、识别源流、绘制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制定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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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重点排放单位应合理配备和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后有效性确认符合要求的碳计量器具。
4.4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碳计量数据质量实施全流程(采集、处理与应用等环节)管理,开展周期性的内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5 管理体系
5.1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本单位碳计量数据质量工作的负责人、主管部门和碳计量数据相关工作(采集、监测、统计、核算、报告等)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5.2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器具、碳计量人员、碳计量数据等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5.3 重点排放单位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工作,宣传贯彻碳排放数据质量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碳计量数据的重要性,决定改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措施。
5.4 碳计量数据质量工作的负责人、主管部门和碳计量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组织落实碳计量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并对碳计量数据质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落实保持与改进措施。
6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6.1 明确计量边界
6.1.1 重点排放单位可根据所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定企业层级边界,企业层级边界应与核算边界一致。
6.1.2 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计量边界,包括企业层级边界、工序层级边界等。参考示例见图 1。
原材料设备1 设备 2 产品
企业层级边界工序层级边界
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引起的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热力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其他形式的温室气体排放
图 1 计量边界示意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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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热力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他形式的温室气体排放。
6.2 识别源流
6.2.1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各类源流逐一进行识别,并通过预评估识别出主要源流、次要源流和微量源流。
6.2.2 源流首次预评估可根据源流消耗量进行,后续可结合上一报告期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本次报告期内源流的变化进行识别。
6.2.3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源流进行评审,以符合实际状况。
6.3 绘制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6.3.1 重点排放单位应确定碳计量采集点,确保满足碳计量与监检测参数要求,并绘制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可参照附录 A)。
6.3.2 碳计量采集点应覆盖重点排放单位按源流和排放类型分类计量的需求。
6.3.3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碳计量采集点进行评审,以符合实际状况,确保采集到的数据准确、有效。
6.4 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6.4.1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各类数据监测和获取要求,结合现有测量能力和条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6.4.2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的格式要求如实填报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a)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b)重点排放单位情况,包括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工艺、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和工艺流程图等;
c)实际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包括核算边界的描述,设施名称、编号、型号、安装位置、使用状态等;
d)涉及燃煤元素碳含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等参数检测的,应制定采样、制样方案:其中采样方案包括采样依据、采样点、采样频次、采样方式、采样质量和记录等;制样方案包括制样方法、缩分方法、制样设施、煤样保存和记录等;
e)数据的确定方式:包括所有监测的参数名称和量纲单位、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计算值、实测值、缺省值、设计值、其他)、计量器具信息(数量、型号、安装位置、测量频次、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检定/校准频次以及所依据的检定/校准技术规范)、数据记录频次、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数据获取责任部
5
门。
f)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制度、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制度等相关内容;
6.5 修订及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6.5.1 重点排放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对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包括:
a)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方案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排放;
b)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c)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d)发现更改方案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e)发现方案不符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
f)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6.5.2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温室气体的监测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
a)基本情况与方案描述一致;
b)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与方案描述一致;
c)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能够按照方案实施监测;
d)涉及煤炭采样、制样、检测化验的,能够按照方案实施;
e)计量器具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检定/校准;
f)监测结果能够按照方案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g)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与方案一致;
h)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能够按照方案实施。
7 数据质量管理
7.1 人员
7.1.1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碳计量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碳计量数据质量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7.1.2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工作,依法实施碳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7.1.3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应用,保证碳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7.1.4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等相关参数检测的,应设专人负责实验室样品检测工作,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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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管理和技术人员档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以保证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满足岗位要求,并保存培训考核结果的记录。
7.2 计量器具
7.2.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检定/校准、使用应满足 JJF 2309 的要求,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后有效性确认符合要求的碳计量器具,碳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格式见附录 B。
7.2.2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相关项目/参数检测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表 1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要求;燃油、燃气元素碳含量检测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满足 GB/T
13610、GB/T 8984、DL/T 567.9 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
表 1 燃煤元素碳含量相关项目/参数的检测方法标准
序号
项目/参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采样
人工采样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75
机械采样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1
2
制样
人工制样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4
机械制样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2
3
化验
全水分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自动仪器法
DL/T 2029
水分、灰分、挥发分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
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自动仪器法
DL/T 1030
发热量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
全硫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
GB/T 25214
碳、氢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476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 30733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 568
煤的元素分析
GB/T 31391
4
基准换算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483
煤炭分析结果基的换算
GB/T 35985
7.2.3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开展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检测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满足 GB/T
213、GB/T 384 或 DL/T 567.8、GB/T 11062 或 GB/T 22723 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 7.2.4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和维保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5 年。
7.3 自有实验室
7.3.1 重点排放单位宜建立自有实验室并积极改进其管理, 自有实验室应满足 GB/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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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5 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计量溯源性等资源要求的规定,确保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取样、检测、记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
7.3.2 对于自有实验室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等参数的, 自有实验室应通过 CMA 认定或 CNAS 认可,且认定或认可检测能力范围应覆盖检测项目,同时实验室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7.3.3 重点排放单位宜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对自行开展取样、检测、记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7.3.4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的,样品应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留存备查,其中煤样的保存应符合 GB/T 474 或 GB/T 19494.2 中的相关要求。
7.3.5 重点排放单位宜通过技术服务机构、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与自有实验室检测的数据进行相互印证,对检测结果异常的情况及时核查。
7.3.6 重点排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等参数时,应对其送检的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被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需通过 CMA 认定或 CNAS 认可且覆盖检测项目,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盖有 CMA 或 CNAS 标识章。
7.4 碳计量数据
7.4.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及应用应满足 JJF2309 对碳计量数据管理的要求。
7.4.2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规定的记录频次,对碳计量器具采集的计量数据形成原始记录,数据记录时应如实记录。
7.4.3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各类碳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形成相应的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原始数据应追溯到相应碳计量器具。各类报表应采用受控的表格式样,格式做到规范、统一。
7.4.4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支撑材料的登记、保存和使用。关键参数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明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各类台账记录应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确保数据可追溯。
7.4.5 重点排放单位应妥善保存碳计量数据所涉及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数据报表,包括信息化手段采集的数据记录,保存期限至少 5 年,特殊行业有特定要求的,应执行其规定。
7.4.6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如实引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数据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数据。
7.4.7 重点排放单位应保留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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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重点排放单位应加强监测数据存储和传输的管理,以确保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不被截取、篡改,碳计量数据网络传输要求应满足 JJF 2357 的要求。
8 保持与改进
8.1 保持
8.1.1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数据质量管理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宜为每年一次,内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a)编制年度审核计划;
b)明确审核方法;
c)确定审核准则和范围;
d)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公布审核结果;
e)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材料归档。
8.1.2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内审计划应覆盖碳排放源流识别、碳计量采集点位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执行、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数据采集记录等关键控制要素。
8.1.3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控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定期比对计量器具测量结果;
b)建立异常数据检查处理制度;
c)可行时,应对碳计量器具进行期间核查。
8.2 改进
8.2.1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碳计量数据进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8.2.2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数据质量管理运行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保留不符合内容及采取任何后续措施的记录。
8.2.3 重点排放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持续改进数据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开展人员培训和考核;
b)加强碳计量器具使用和管理;
c)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
d)强化原始记录、管理台账、数据报表等管理;
e)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f)采取创新技术手段,加强原始数据防篡改管理;
g)不断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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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外供 单位 供电 单位
D 1-001
0.5
生活 区
D2-001
1.0
排放 单位
D 1-002
0.5S
设备1
D3-001
1.0
车间1
D2-002
1.0
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参考件)
代号
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
安置地点
D 1-001
D 1-002
D2-001
D2-002
D2-003
D3-001
D3-002
设备2
D3-002
1.0
车间2
D2-003
1.0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图 A.1 外购电力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供煤 单位
化验室
锅炉
代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安置地点M 1-01
M2-01
M3-01 JM-01
JM-02
M 1-01
储煤场
0.5
采样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JM-01准确度
JM-02准确度
M3-01 1.0
M2-01 0.5
采样
磨煤
图 A.2 化石燃料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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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 供应 商
11
W2-01
0.5
生产工序 X
原料仓库
W 1-01
0.5
采样
化验室
准确度
JW-01
代号
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
安置地点
W 1-01
W2-01
JW-01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图 A.3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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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格式)
表 B.1 计算法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格式)
序号
源流 种类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 规格
测量 范围
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
生产 厂家
出厂 编号
排放
单位
管理
编号
安装
使用
或存
放地点
用途
检定周期/校准
间隔
状态(合格/准用/停用)
最近检定/校准
时间
备注
表 B.2 实测法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格式)
序号
排放 类别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 规格
测量 范围
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
生产 厂家
出厂 编号
排放
单位
管理
编号
安装
使用
或存
放地点
用途
检定周期/校准
间隔
状态(合格/准用/停用)
最近检定/校准
时间
备注
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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