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13.220 CCS C 80
DB63
青海 省地 方标 准
DB 63/T 2546—202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2026-05-07 发布 2026-07-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63/T 2546—202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设置要求 2
6 充电安全 4
7 消防安全管理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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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西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占新、刘畅、薛钢、赵永林、韩玉平、任亮、杨惠宁、赵建军、李云鹏、魏晨。
本文件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监督实施。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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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总则、设置要求、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也适用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设置、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XF 1283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够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24,3.1]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有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3. 3
电动自行车库
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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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室外场地。
3. 5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的相关电气设施,由供电电源、充电设备和配套设施组成。供电电源一般包含配电箱、配电柜等;充电设备一般包含交/直流充电桩、交/直流充换电柜等;配套设施包含附属线缆、安装支架等。
4 总则
4.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捷”的原则,同步规划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区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避开公交站牌、报栏、交通指示标等公用设施,充电设施不宜设置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内。
4.3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可在小区外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
4.4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设置,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停车位分布和充电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内宜按停车位与充电位不低于 3:1 的比例配建。户外停车场按停车位与充电位不低于 10:1 的比例配建。
5 设置要求
5. 1 基本要求
5.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条件受限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5.1.2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保护建筑等贴邻设置。
5.1.3 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5.1.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6.0 m。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5037 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5.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布置应便于车辆充电,充电设施宜靠墙或柱布置,靠墙布置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A 级,并应设置防撞栏。
5.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5.2.1 停车位数量大于 200 辆时,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m,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2.0 m。
5.2.2 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宜大于 25.0 m, 组与组之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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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间距不小于 2.0 m 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 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2.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 50%,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 50%。当防风雨棚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 级。
5.3 电动自行车库
5.3.1 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和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3.2 建筑架空层不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库。
5.3.3 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7.0 m。
5.3.4 设置在地上的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 100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 500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5.3.5 附设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防火墙上确有需要设置开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5.3.6 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6 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5 m。
5.3.7 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 20 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 2.0 m 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 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3.8 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 m 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电动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3.9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3.10 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5.3.11 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0 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25%。
5.4 消防设施器材
5.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严重危险级确定,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5.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电动自行车库应室内消火栓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974 的规定。所在建筑或场所无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
5.4.3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所在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其无线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图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有人值班的场所或消防控制室。
5.4.4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Ⅰ级确定,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84 的规定。所在建筑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防用水条件受限的,可安装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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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喷淋等灭火设施。
5.4.5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 5%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设置应符合 GB 51251的规定。
5.4.6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 GB 51309 的规定。
5.4.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摄像机,其设置应符合 GB 50395 的规定。
6 充电安全
6.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取防雨、防淹没等防护措施。室外设置的配电箱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6.2 配电箱应当设置紧急电源切断按钮。配电箱出线开关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6.3 充电设备应具有独立的电池管理系统,应能判断蓄电池充电连接状态,动态调整适配的充电参数、自动完成充电过程。
6.4 充电设备应具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当设备本身存在故障时应发出警报并暂停工作。充电时,若与蓄电池接口连接异常(如反接、短路、断路等),应立即停止充电。
6.5 当充电设备采用充换电柜时,若柜内出现某一电池组着火或爆炸时,柜体的子单元应具有快速泄压及断电功能。
6.6 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6.7 充电设备应具备防触电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超温保护、过充切断等安全保护功能。
6.8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线缆。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配电线路为明敷时,应采用阻燃线缆,宜采用低烟无卤型线缆,且应穿管保护。
6.9 在已建成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时,应对现有变压器进行容量校验,对配电设备进行校核。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6. 10 充电桩的安装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固定安装。地下层设置的充电桩功率不应大于 7 kw。
6.11 充电场所应设置充电操作流程、适配电池类型、避免撞击等安全使用警示标识。
7 消防安全管理
7.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充电设备的建设单位应负责充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7.2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其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XF 1283的有关规定。无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楼院, 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3 管理单位对业主或用户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私接电线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应予以劝阻,不允许用户在非停放区域内停放和充电。
7.4 管理单位应在建筑物的出入口设置“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等警示标识,有条件的可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技术措施。
7.5 管理单位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7.6 管理单位应定时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巡查,发现设施设备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予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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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充电设备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制定设备使用维护规范及现场性能检查规范,指定专人维护、定期检查,并建立不超过 72 h 的设备故障维修响应机制。
7. 8 充电设备的建设运营单位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进行供电。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相关从业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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