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93.080
CCS P 50
DB64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地 方标 准
DB 64/T 2178—2026
城市道路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h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Urban Roads
2026-05-08 发布 2026-08-07 实施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住 房和 城乡建设 厅宁夏 回族 自治 区市 场监 督管 理厅
发布
DB 64/T 2178—2026
前言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下达2024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大量的试验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了国内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意见,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垃圾加工处理;5建筑垃圾再生集料;6路基工程;7路面基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宁夏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宁夏大学(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539号,邮政编码:750021), 以便今后修订。
本标 准主 编单 位:宁夏大学
本标 准参 编单 位:宁夏华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宏波华树东段军库李 君李学娟张华 田军仓陆 成韩利钧张 才靳红霞周永桂伍成龙林海成于 军王德全陈 刚王 华刘 锋张轩硕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钟彩虹周 杨刘 星刘全科孔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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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建筑垃圾加工处理 4
4. 1 一般规定 4
4.2 场地建设 4
4.3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与堆放 4
4.4 建筑垃圾加工工艺 5
5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7
5. 1 一般规定 7
5.2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7
5.3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8
6 路基工程 9
6. 1 一般规定 9
6.2 路基填筑 9
6.3 台背回填 10
6.4 路基换填处理 11
6.5 管道地基处理 11
6.6 管道基础处理 12
6.7 沟槽、井室回填 12
6.8 质量检验及验收 13
7 路面基层 14
7. 1 一般规定 14
7.2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基层 14
7.3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 15
7.4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 16
7.5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 18
7.6 质量检验与验收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3
引用标准名录 24
附:条文说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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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在城市道路给排水管道基础垫层、沟槽回填、井室回填、路基填筑、路基换填、台背回填、路面基层中合理、全面、绿色、环保、实用、经济的应用,编制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建筑垃圾的加工处理及在城市道路中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尚应符合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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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细粒式再生混合料 fine-grained recycled mixture公称最大粒径小于16mm的再生混合料。
2.0.2 中粒式再生混合料 medium-grained recycled mixture
公称最大粒径大于或等于16mm,且小于26.5mm的再生混合料。
2.0.3 粗粒式再生混合料 coarse-grained recycled mixture公称最大粒径大于26.5mm的再生混合料。
2.0.4 混凝土再生颗粒 concrete recycled pellets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中混凝土和石质颗粒的统称。
2.0.5 混凝土再生颗粒含量 concrete recycled aggregate content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中,混凝土再生颗料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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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0.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后,方可使用。
3.0.2 再生混合料应采用集中厂拌生产。
3.0.3 再生混合料基层的接茬、养护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中的规定。
3.0.4 再生混合料作为路面基层或底基层时, 再生混合料含水量宜比最佳含水量大0.5%~ 1%。
3.0.5 再生混合料基层施工养生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面层施工。
3.0.6 建筑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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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垃圾加工处理
4.1 一般 规定
4.1.1 收集前应对建筑垃圾料源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察、分析,在建筑垃圾分类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筛选,排除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的建筑垃圾, 以确保处理过程安全可控。
4.1.2 建筑垃圾应以杂物含量少、均匀性好、无污染为优选原则,源自医院、化工厂等具有潜在污染的建筑垃圾,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4.1.3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生产加工场的设置应结合当地建筑垃圾处置要求统筹考虑。加工场平面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4.1.4 建筑垃圾的加工处理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T 134 中的相关要求。
4.2 场地 建设
4.2.1 建筑垃圾加工场地选址应符合现行《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 的规定。
4.2.2 根据建筑垃圾的源头、运输途径等特点应设置满足要求的固定式加工厂或移动式加工场区,从而提高建筑垃圾利用效率。
4.2.3 固定式加工厂应满足消防需求,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4.2.4 移动式加工场区选址应于建设现场就近设置,满足设备安装快、流转路径短、灵活机动的特点。
4.2.5 移动式加工场区的边界噪声昼间不应大于 65dB,夜间不应大于 55dB。
4.2.6 场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粉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7 场区应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并应按功能合理设置分区;生产、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宜集中设置、综合利用。
4.2.8 建筑垃圾场地的设施建设应符合建筑结构、污水处理及垃圾堆放等相关工程标准和管理标准的规定。
4.3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与堆放
4.3.1 建筑垃圾收集阶段应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分拣,以便后续的合理处理和回收利用。
4.3.2 建筑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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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集装箱、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2 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和集装箱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与集装箱底部宜采取防渗措施;
3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 0. 15m 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完全关闭并确保密闭,无任何物料遗撒。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4.3.3 建筑垃圾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5m,放坡宜小于 45°。超过 3m 时,应进行堆体和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地基和边坡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或临空面时,还应进行临空面稳定性验算。
2 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设置排水系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3.4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与堆放还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扬尘防治“六个标准化 ”的相关要求。
4.4 建筑垃圾加工工艺
4.4.1 进入加工场地的建筑垃圾宜进行分类、人工分拣和粗破等加工前的预处理。
4.4.2 建筑垃圾加工工艺应包括分选、给料、破碎、筛分、降尘等工序,各工序配置宜根据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用途确定,加工工艺流程图宜符合图 4.4.2 的要求。
图 4.4.2 建筑垃圾加工流程图
4.4.3 建筑垃圾分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选设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术规范》JTG/T 2321-2021 中表3.4.6 的相关规定;
2)分选应包括除土、分选废金属、分选轻质杂物等环节;
3)分选应根据杂物组成,采用筛选、水选、磁选、风选等工艺。钢筋、铁屑等金属物质宜选择磁选分离装置。塑料、木块、布片、纸屑等轻质杂物宜选择风选或水选分离装置;
4)分选出的杂物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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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选系统应根据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技术要求合理选择,轻质杂物分选率不应低于 95%。
4.4.4 建筑垃圾给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料系统可包括受料斗、给料机、辅助设施等;
2)受料斗的进口宽度与容积应满足给料设备的卸料要求,充分考虑粒径、杂物等因素,防止堵料;
3)给料设备应具备预筛分功能。
4.4.5 建筑垃圾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破碎设备可采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二次破碎设备可采用反击式破碎机或锤式破碎机;
2) 破碎设备的最低参数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术规范》 JTG/T 2321-2021 中表 3.4.6 的相关规定;
· 3)粒径超过 1m 的大块建筑垃圾应进行粗破,粗破后粒径宜为 300mm~500mm;
4)用于路基填筑工程时,宜采用一次破碎工艺,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破碎粒径不应大于 150mm;
5)用于路面基层、底基层时,宜采用多次破碎工艺,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破碎粒径不应大于 40mm;
6)在每次破碎过程中,宜通过闭路流程使超规格粒径或轻质杂物含量不达标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返回破碎机再次破碎或分选。
4.4.6 建筑垃圾筛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筛分设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术规范》JTG/T 2321-2021 中表3.4.6 的相关规定;
2)筛分尺寸应按照实际工程所需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尺寸确定。
4.4.7 建筑垃圾降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尘设备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粉尘排放浓度不应大于 10mg/m3;
2)建筑垃圾加工过程中,封闭式生产线的比例不应小于 80%。
4.4.8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宜采用料仓大棚堆放;
2)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按照类别、规格分开堆放与存储;
3)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堆放过程中,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
4)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按梯形堆放,堆放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每层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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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5.1 一般 规定
5.1.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可用于各等级城市道路中给排水管道基础垫层、沟槽回填、井室回填、路基填筑、路基换填、台背回填、路面基层等工程。
5.1.2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按照混凝土再生颗粒含量分为 I 类、II 类、III 类三个技术类别。
5.1.3 I、II、III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 1.3的规定。
表 5.1.3 I、II、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适用范围
应用范围
I类
II类
III类
路面基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城市次干路、支路
√
√
路面底基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
城市次干路、支路
√
√
路基
台背回填
√
√
路基填筑、路基换填
√
√
√
给排水管道基础垫层、沟槽回填、井室回填
√
√
√
注:对于小街巷的道路工程及管道更新项目,其路面基层、底基层、路基以及给排水管道相关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时,可参照表中“城市次干路、支路 ”的技术要求执行。
5.2 I、 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5.2.1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颗粒级配范围要求应符合表 5.2. 1- 1、表 5.2. 1-2 的规定。
表 5.2.1-1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颗粒级配范围要求
粒径(mm)
通过以下筛孔(mm)百分率(%)
公称粒径(mm)
37.5
31.5
19.0
9.5
4.75
20~30
100
90~ 100
0~ 10
-
-
19~31.5
10~20
-
100
90~ 100
0~ 10
0~5
9.5~ 19
5~ 10
-
-
100
90~ 100
0~ 10
4.75~9.5
表 5.2.1-2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颗粒级配范围要求
粒径(mm)
通过以下筛孔(mm)百分率(%)
9.5
4.75
2.36
0.6
0.075
通过百分率(%)
100
90~ 100
-
-
0~20
5.2.2 I 类、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5.2.2- 1、表 5.2.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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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2-1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技术要求
项目
I
II
试验方法
混凝土再生颗料含量(%)
≥55
≥35
GB/T 45931(附录A)
轻质杂物含量(%)
≤0.3
≤0.5
GB/T 45931(附录B)
压碎值(%)
≤30
≤35
JTG 3432(T 0316)
吸水率(%)
≤7
≤10
JTG 3432(T 0307)
针片状颗粒含量(%)
≤18
≤20
JTG 3432(T 0312)
0.075mm以下颗粒含量(%)
≤1.2
JTG 3432(T 0310)
表 5.2.2-2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技术要求
项目
I
II
试验方法
0.075mm以下材料的塑性指数
≤17
JTG 3430(T 0118)
砂当量(%)
≥40
JTG 3432(T 0334)
0.075mm以下颗粒含量(%)
8.0
10.0
JTG 3432(T 0333)
泥块含量(%)
≤2.0
≤3.0
JTG 3432(T 0335)
有机质含量(%)
<2.0
JTG 3432(T 0336)
硫酸盐含量(%)
≤0.25
JTG 3432(T 0341)
5.3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5.3.1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用于路床以下部位填筑时,填料粒径应小于 150mm,路床及台背填料粒径应小于 100mm。
5.3.2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用于给排水管道基础垫层或路基换填处理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100mm,含泥量不应大于 5%。
5.3.3 III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用于挤淤地基处理时,宜采用较大粒径,其中300mm粒径以上的块料含量不宜小于80%,最大粒径应根据淤泥层厚度并结合工程经验确定。
5.3.4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表 5.3.4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轻质杂物含量(%)
≤1.0
GB/T 45931(附录B)
不均匀系数
≥5
JTG 3430(T 0115)
易溶盐含量(%)
≤0.5
JTG 3430(T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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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路基 工程
6.1 一般 规定
6.1.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基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要求。
6.1.2 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用于给排水管道基础垫层、沟槽回填、井室回填、路基填筑、路基换填、台背回填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相关要求。
6.1.3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不同批次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分别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路基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6.1.5 当采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填筑路基时,最大粒径应小于摊铺层厚的2/3,路床顶层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粒径应小于150mm。
6.2 路基 填筑
6.2.1 路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用于填筑路基时,填料最小承载比(CBR)应符合表6.2. 1的规定。
2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填筑快速路、主干路路基时,路床顶面回弹模量设计值不应小于30MPa;
3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填筑次干路、支路路基时,路床顶面回弹模量设计值不应小于20MPa;
表 6.2.1 填方路基填料最小强度(CBR)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路基填料最小强度(CBR)(%)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0~0.3
8
6
5
0.3~0.8
5
4
3
0.8~ 1.5
4
3
3
>1.5
3
2
2
6.2.2 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填筑路基施工准备按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 要求执行;
2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以保持水分并防止抛撒、扬尘;
3 布料及整平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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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卸料后采用推土机初平,并对超大粒径处理,或按土石混填或填石路基控制其技术指标;
2)初平后,采用平地机按照确定的松铺厚度(虚铺厚度)进行精平,然后采用钢轮压路机进行稳压;
3)整平后应测定松铺厚度(虚铺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平地机继续整平,直至满足要求;
4)整平后对局部大颗粒集中部位应由人工采用细粒料填充找平。
4 洒水预湿符合下列规定:
1)洒水前测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天然含水率,根据试验确定的最佳含水率并扣除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吸水率后计算所需补水量;
2)洒水均匀,防止出现路基表面局部水分过多现象。及时检测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含水率, 以保证其处于最佳含水率的-1.0%~+3.0%偏差范围内;
3)施工时,路基裸露时间长,气温过高时应适当补水。
5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分层填筑、碾压,碾压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按照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先静后动和轮迹重叠的原则。压实路线纵向互相平行,直线地段由两边向路基中心碾压,曲线路段由曲线内侧向外侧碾压。横向接头应重叠,前后相邻两区段间应纵向重叠;
2)振动压路机碾压遍数不宜少于6 遍,具体应根据试验路段碾压遍数确定。
3)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基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分层压实。同一水平层全宽路基填料不应将性质、规格相差较大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混合填筑;
4)填筑下层建筑垃圾再生集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5)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 2%~3%,透水性小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填筑横坡宜为 4%。
6 路基压实度不应低于表 6.2.2 的要求。
表 6.2.2 路基压实度要求
项目分类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压实度(%)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填方及换填路基
0~0.8
96
95
94
92
0.8~1.5
94
93
92
91
> 1.5
93
92
91
90
零填路基
0~0.3
96
95
94
92
0.3~0.8
94
93
-
-
6.3 台背 回填
6.3.1 台背回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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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台背回填最小承载比应符合表 6.3. 1 的规定;表 6.3.1 最小承载比(CBR)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最小强度CBR(%)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他等级道路
≤2
8.0
6.0
>2
5.0
4.0
2 路基与桥台、横向构筑物(箱涵、地道)的连接处应设置过渡段,并应依据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强度、地基处理、台背防排水系统等进行综合设计。过渡段长度宜按 2 倍~3倍的路基填土高度确定;
3 桥涵台背应选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或再生混合料。
6.3.2 台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背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 要求;
2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台背回填应分层填筑,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 96%。
6.4 路基换填处理
6.4.1 路基换填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处理厚度宜为 0.5m~3.0m,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 0.5m~ 1.0m;
2 换填路基时,宜优先选用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并及时整平压实,当条件不满足时可选用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进行换填;
3 换填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当换填垫层底面以下仍存在湿陷性黄土或可能受水浸湿影响的地层时,应采用石灰土进行换填,以消除地基的湿陷性,提高水稳性能;当换填垫层底面以下已无湿陷性土层,或直接坐落于浸水无影响的地层(如砂砾石层、岩石层等)时,可采用II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或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进行换填。
4 垫层应分层摊铺碾压,每层厚度不宜大于300mm,压实度应符合所在部位的标准要求。
6.4.2 路基换填处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剔除建筑垃圾再生集料中大于100mm的粗粒料,并应在接近再生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
2 地基受冰冻影响部位,应选用水稳定性和抗冻稳定性均较好的再生混合料换填,碾压时的含水率偏差应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6.5 管道地基处理
6.5.1 管道地基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6.5.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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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或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可采取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进行换填。
6.5.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不大于 100mm,应填 I 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处理;
2 扰动深度不大于 300mm、但下部坚硬时,可填粗粒式再生混合料,再采用中粒式再生混合料或细粒式再生混合料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6.6 管道基础处理
6.6.1 铺设前应先对槽底进行检验,槽底高程及槽宽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有积水和软泥。
6.6.2 柔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铺设厚度不小于100mm的中、粗砂垫层;
2 软土地基宜铺垫一层厚度不小于150mm且粒径为5mm~40mm的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其表面再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垫层。
6.6.3 柔性接口的刚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土质地段可铺设25mm以下粒径的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或细、中粒式再生混合料,表面再铺20mm厚的砂垫层(中、粗砂),垫层总厚度应符合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表5.2.3的规定。
6.7 沟槽、井室回填
6.7.1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6.7.2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II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 00mm;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6.7.3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每层松铺(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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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回填,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回填,不得集中推入;
3 需要拌和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和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和。
6.7.4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工程标准规定。
6.7.5 沟槽回填及压实作业应符合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
6.8 质量检验及验收
6.8.1 路基(路床) 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相关规定。
6.8.2 管道基础回填及沟槽回填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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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路面 基层
7.1 一般 规定
7.1.1 天然集料和水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要求。
7.1.2 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掺配率宜符合表7. 1.2的规定。当采用超过该表的掺配率时,应通过试验加以验证。
表 7.1.2 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掺配率
结构层
城市道路等级
水泥稳定类(%)
水泥粉煤灰稳定类(%)
石灰粉煤灰稳定类(%)
I类
II类
I类
II类
I类
II类
基层
城市主干路、快速路
≤50
-
≤50
-
≤50
-
次干路、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
≤80
≤70
≤80
≤70
≤70
≤60
底基层
城市主干路、快速路
≤90
≤80
≤90
≤80
≤80
≤70
次干路、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
≤100
≤90
≤100
≤90
≤90
≤80
7.1.3 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 169 及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
7.2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基层
7.2.1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不得用于次干路及以上道路基层。
7.2.2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 5.2.2 的规定。
7.2.3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的颗粒范围宜符合表 7.2.3 的规定。
表 7.2.3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的颗粒范围
项目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基层
筛孔尺寸(mm)
37.5
100
100
31.5
83~100
90~100
19.0
54~84
73~88
9.5
29~59
49~69
4.75
17~45
29~54
2.36
11~35
17~37
0.60
6~21
8~20
0.075
0~1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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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应采用重型击实或振动压实方法确定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7.2.5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的CBR 值应满足表 7.2.5 的要求。
表 7.2.5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的CBR 强度要求
结构层
道路等级
极重、特重交通
重交通
中、轻交通
检测方法
基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200
≥180
≥160
JTG 3430(T 0134)
次干路、支路
≥160
≥140
≥120
底基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120
≥100
≥80
次干路、支路
≥100
≥80
≥60
7.2.6 当采用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作为透水路面的基层时,其级配应符合现行《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 和现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中的相关规定。
7.2.7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用于基层或底基层时,路面结构的设计应按现行《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 的相关规定执行。
7.2.8 建筑垃圾级配再生集料基层及底基层的拌和及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T F20 的规定。
7.3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
7.3.1 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
7.3.2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5.2.2条的规定,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范围要求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 7.3.2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范围要求
项目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支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筛分尺寸(mm)
37.5
100
-
100
-
31.5
-
90~ 100
90~ 100
100
26.5
-
-
—
90~ 100
19
-
67~90
67~90
72~89
9.5
-
-
45~68
47~67
4.75
50~ 100
50~ 100
29~50
29~49
2.36
-
-
18~38
17~35
1.18
-
-
-
-
7.3.3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压实度及 7d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满足表 7.3.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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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3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压实度及 7d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要求
层位
特重交通
重、中交通
轻交通
压实度
(%)
无侧限抗压强度
(MPa)
压实度
(%)
无侧限抗压强度
(MPa)
压实度
(%)
无侧限抗压强度
(MPa)
基层
≥98
3.5~4.5
≥98
3~4
≥97
2.5~3.5
底基层
≥97
≥2.5
≥97
≥2.0
≥96
≥1.5
7.3.4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组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 试验确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水泥掺量及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2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强度应满足表 7.3.3 的要求;
3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符合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 表 4.6.4 的规定;
4 应采用重型击实或振动压实试验方法确定不同水泥掺量、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5 应按设计的压实度计算不同水泥掺量试件的干密度;
6 制备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试件,试件尺寸Φ150mm×150mm,试件数量不应少于 9 个;
7 试件养护和抗压强度测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 的规定;
8 计算抗压强度平均值R和变异系数C,当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大于表7.3.4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
表 7.3.4 最少试件数量
变异系数(%)
≤15
≤20
试件数量(个)
9
13
9 根据抗压强度试验结果,选定水泥掺量,水泥稳定I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水泥最小掺量不应小于3%;水泥稳定Ⅱ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水泥最小掺量不宜小于4%。可采用内插法计算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率。
7.3.5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的拌和及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 T F20的规定。
7.4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
7.4.1 水泥应符合本标准第 7.3. 1 条的规定。
7.4.2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规定。
7.4.3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5.2.2条的规定,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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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4.3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
项目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基层
筛孔尺寸(mm)
37.5
100
-
31.5
90~100
100
19.0
72~90
81~98
9.50
48~68
52~70
4.75
30~50
30~50
2.36
18~38
18~38
1.18
10~27
10~27
0.60
6~20
8~20
0.075
0~7
0~7
7.4.4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组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 试验确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水泥掺量、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2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压实度及 7d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满足表 7.4.4 的要求;
表 7.4.4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压实度及 7d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
层位
特重、重、中交通
轻交通
压实度(%)
无侧限抗压强度(MPa)
压实度(%)
无侧限抗压强度(MPa)
基层
≥98
1.5~3.5
≥97
1.2~1.5
底基层
≥97
≥1.0
≥96
≥0.6
3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水泥与粉煤灰的质量比例宜为1:3~ 1:5,水泥粉煤灰与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质量比例应为15:85~20:80;
4 制备不同比例的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采用重型击实或振动压实试验方法确定不同比例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对比相同龄期和相同压实度的抗压强度,选用试件强度最大的水泥粉煤灰比例;
5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在 3%~6%范围内选取,根据本标准 7.4.4(4)条确定水泥粉煤灰比例计算粉煤灰用量;
6 制备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试件,试件尺寸Φ150mm×150mm,试件数量不应少于9个;
7 试件养护和抗压强度测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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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算抗压强度平均值R和变异系数 C,当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大于本标准表 7.3.4 中规定值,应
重做试验;
9 根据抗压强度试验结果选定水泥掺量,水泥用量不应小于 3%, 内插法计算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率。
7.4.5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的拌和及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T F20的规定。
7.5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
7.5.1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石灰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中I~III级石灰的要求。其他等级道路宜使用I~III级石灰,当使用等外石灰时,等外石灰有效钙镁含量不得低于40%,且应经试验,确定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28d抗压强度不小于2.5MPa时方可使用。
7.5.2 粉煤灰、天然集料、水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规定。
7.5.3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5.2.2条的规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颗粒组成宜符合本标准表7.4.3的规定。
7.5.4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组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 试验确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石灰掺量、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2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压实度及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满足表7.5.4- 1的要求;
表 7.5.4-1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压实度及 7d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
层位
特重、重、中交通
轻交通
压实度(%)
无侧限抗压强度(MPa)
压实度(%)
无侧限抗压强度(MPa)
基层
≥98
≥0.8
≥97
≥0.6
底基层
≥97
≥0.6
≥96
≥0.5
3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石灰与粉煤灰的质量比例宜为1:2~ 1:4,石灰粉煤灰与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质量比例应为15:85~20:80;
4 制备不同比例的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采用重型击实或振动压实试验方法确定不同石灰掺量、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对比相同龄期和相同压实度的抗压强度,选用试件强度最大的石灰粉煤灰比例;
5 试配时石灰掺量宜按表7.5.4-2选取,并应根据本标准中第7.5.4(4)条确定的石灰粉煤灰比例计算粉煤灰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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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5.4-2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试配石灰掺量范围
结构部位
石灰掺量(%)
基层
4~8
底基层
3~7
6 应按设计的压实度计算不同石灰掺量试件的干密度;
7 制备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试件,试件尺寸为Φ150mm×150mm,试件数量不应少于9个;
8 试件养护和抗压强度测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的规定;
9 计算抗压强度平均值R和变异系数C,当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大于本标准表7.3.4中规定值时,应
重做试验;
10 应根据抗压强度试验结果选定石灰掺量,石灰最小掺量不应小于3%;当采用Ⅱ类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时,石灰最小掺量不宜小于4%。
7.5.5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基层的拌和及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T F20 的规定。
7.6 质量检验与验收
7.6.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检测项目及频率应满足表 7.6.1 的要求。天然集料、水泥、粉煤灰及石灰的检测应按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 7.6.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检测项目及频率
项目
频率
质量要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支路
城市快速
路、主干路
城市次
干路、支
路
含水率(%)
每天拌和前测 2 个样品,发现异常时,随时检测
满足本标准要求
级配
轻质杂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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