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浙江省衢州市地方标准
DB3308/T 179—2025
信息无障碍建设规范
2025-06-24 发布 2025-07-24 实施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 2
4. 1 实施范围 2
4. 2 人行道 2
4. 3 人行横道 3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3
4.5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3
5 城市广场和城市绿地 3
5. 1 实施范围 3
5. 2 城市广场 4
5. 3 城市绿地 4
5.4 附属绿地 5
5. 5 其他绿地 6
6 居住建筑 6
6. 1 道路 6
6. 2 居住绿地 6
6. 3 配套公共设施 6
7 公共建筑 7
7. 1 一般规定 7
7. 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8
7. 3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
7.4 公共活动类建筑 8
7.5 商业服务建筑 9
7.6 交通类建筑 9
7.7 公共停车场(库) 10
7.8 城市公共厕所 10
7.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 10
7. 10 教育建筑 11
7. i1 医疗康复建筑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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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长三角基础设施科学研究院、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衢州市衢江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洪强、周临利、祝刚、娄燕斌、姜少睿、熊月清、黄良娥、余海燕、吴李红、张正文、于志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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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无障碍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城市广场和城市绿地、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场景下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无障碍建设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41175 视力障碍者和视听障碍者用辅助器具行人交通信号灯的声音和触觉信号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MZ/T 196 公共汽(电)车视障人士助乘系统技术规范
YD/T 1761 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
YD/T 2099 信息无障碍公众场所内听力障碍人群辅助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信息无障碍
通过信息化手段弥补身体机能、所处环境等存在的差异,使任何人都能平等、方便、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
3. 2
盲文标识
采用盲文标识,让所有人可以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3. 3
盲文铭牌
安装在无障碍设施上或设施附近固定部位上,采用盲文标识以告知信息的铭牌。
[来源:GB 50763—2012,2.0.30]
3. 4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的音响装置。
[来源:GB 50763—201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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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网页无障碍
所有人,不管身体是否有障碍,都可以访问基于主页的信息和服务。主页无障碍通过适应性技术在主页的应用而达到。
3. 6
特殊需求人群
需要特殊业务或者设备以满足特殊需要的老年人或者有损伤障碍的人。
4 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
4, 1 实施范围
4.1.1 城市道路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城镇主要道路;步行街;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1.2 城市中心区、道路、立体交叉中人行道、人行横道应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信息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4.1.3 城市桥隧中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部分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市区主干路、中心区、市区商业街、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4.2 人行道
4.2.1 服务设施
4.2.1.1 信息无障碍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为特殊人群提供方便,如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为视觉障碍者过马路提供方便;无障碍电梯厅的盲文标识及语音提示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提供方便。
b) 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设施。
c) 宜设置屏幕信息服务设施,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及字幕信息服务。
d) 宜设置无障碍地图并具备无障碍导航系统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1) 针对视觉障碍者和轮椅使用人群设计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无障碍地图;
2) 融合室内外定位的精准线上报到、AR 实景导航、VR 导航,蓝牙/GPS 融合定位等技术;
3) 无障碍地图中使用颜色、形状或纹理标记人行道路、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通达性和可用性;
4) 与手机导航程序 APP 或可穿戴式设备终端(如手环、挂链等)形成设备交互,具备点到点的精确语音引导功能、路径规划指引功能,提供导航语音指引、箭头文字描述、关键路口放大图,实时引导用户前往目的地;
5) 无障碍地图数据实时更新并储存。
e) 宜设置无障碍信息总平图,满足以下要求:
1) 提供区域方位内的空间位置、道路情况、服务设施、场所简介等无障碍信息;
2) 配合盲文地图获取信息查询、定位、路线规划和导航等服务;
3) 提供二维码转换成语音、文字、盲文翻译等功能,方便及时获取信息。
4.2.2 无障碍标志
4.2.2.1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无障碍标志包括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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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用的无障碍标志选用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规定。
c) 无障碍标志宜选择可触摸的盲文标识和语音提示系统。
4. 3 人行横道
4.3.1 交通信号灯
4.3.1.1 交通信号灯的光色、持续时间和提示方式等考虑特殊人群的特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交通信号灯宜配置便于出行的导向盲文铭牌及简单易懂的声音提示装置,提醒视觉障碍者穿过马路。
b)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为视觉障碍者的通行提供有效的帮助,在路段提供是否通行和还有多长的通行时间等信息,在路口还需增加通行方向的信息。通过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保证他们过街的安全性。
c)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声音和触觉信号设计应符合 GB/T 41175 的规定。
4.3.2 交通标志
4.3.2.1 交通标志的字符信息考虑视觉障碍者的出行方便性,合理设计其大小、间距、颜色以及亮度对比度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为方便视觉障碍者辨识交通标志信息,应采用提高颜色饱和度和对比度、加大字号和尺寸、缩短视距等方法设计文字和图形符号。
b) 盲文提示牌应易于触摸和识别,盲文标志的盲文表示方法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4.3.2.2 交通标志根据特殊人群的出行便利性进行合理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特殊人群的通行要求设置相应的无障碍交通标志。
b) 无障碍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行进方向最易于发现、辨识的位置,不应被栏杆、树和其他设施遮挡。
c) 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应提供无障碍交通标志。
d) 应根据行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的交通出行需求状况进行调研和科学预测,合理地布局无障碍交通标志的位置、数量和间距。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在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入口、出口、转弯处等关键位置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为视觉障碍者提供方向指引和障碍物提示。
4.4.2 在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关键位置宜设置无障碍信息查询屏,提供无障碍通行流线和周边无障碍设施的查询服务。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4.2.2 的有关规定。
4.5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城市内设有人行道的跨河桥梁、隧道和市中心区的立体交叉宜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
4.5.2 跨河桥梁和隧道中的人行道及市中心区的立体交叉中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4.2 的有关规定。
5 城市广场和城市绿地
5. 1 实施范围
5.1.1 城市广场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市中心广场、各区、县中心广场、新城和中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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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心广场、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
5.1.2 城市绿地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城市中的各类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5.2 城市广场
5.2.1 服务设施
5.2.1.1 在广场的关键位置宜设置语音提示系统,如入口、出口、电梯口、卫生间等,通过语音播报位置、方向、设施名称等,帮助视觉障碍者获取所需信息。
5.2.1.2 广场内宜设置传感器和物联网技术安装环境感知系统,实时监测广场内的环境信息,例如人流密度、障碍物位置等,具备对潜在危险的预测能力,系统可通过语音或震动方式向视觉障碍者发出警告。
5.2.1.3 广场内宜设置无障碍导航系统和无障碍信息总平图,应符合本规范 4.2.1 的有关规定。
5.2.2 无障碍标志
城市广场无障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4.2.2的有关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5.2.3 公共厕所
城市广场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厕所入口处宜安装大型显示屏,汇总显示每个厕位的占用状态,帮助快速找到可用的厕位。
b) 厕所厕位上方宜安装LED显示屏,通过不同的颜色(如绿色表示空闲、红色表示正在使用)显示厕位的状态。
c) 无障碍卫生间坐便器处应安装高低位两个紧急呼叫按钮,高位按钮设置在坐便器侧面墙,离地面50 cm的墙上。低位按钮设置在离坐便器前沿50 cm,离地面40 cm的墙上,方便轮椅使用者等特殊人群紧急呼救。
d) 厕所内宜设置安全监控系统、人体状态传感器、卫生间跌倒监测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人体跌倒、地面积水、烟雾出现等),检测到有人晕倒在地将自动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e) 厕所门口宜设置带盲文和凹凸版的无障碍卫生间平面导示图,厕所内部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帮助视觉障碍者了解卫生间内各设施所在的位置。
5.3 城市绿地
5.3.1 公园绿地的服务窗口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公园的对外服务柜台应设置低位服务柜台。
b) 柜台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 250 mm~500 mm,并与入口处的盲道相连接,帮助视觉障碍者确定服务柜台位置。
c) 柜台的服务系统宜兼容主流屏幕阅读器(JAWS、NVDA 等),以便视觉障碍者通过语音获取服务。
d) 柜台服务系统的屏幕信息展示应使用大号字体、高对比度颜色、清晰的图标等,确保弱视觉障碍者能够轻松阅读信息。
e) 柜台应设置盲文标识,提供必要的引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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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柜台配备的文字说明应支持手机等智能设备扫码获取,视觉障碍者使用手机扫码获取文字说明电子稿后,可利用读屏软件听取相应信息内容。
g) 柜台应提供语音提示服务,确保视觉障碍者能够通过语音指令完成购票、查询等操作。
h) 柜台宜设置字幕显示屏和手语翻译系统,同步播放语音信息,为特殊人群提供文字信息和交流支持。
i) 柜台宜配备自助购票机,并设置低位操作界面和语音导航功能,以便行动障碍者独立购票。
j) 柜台应提供助听、助视、助行等辅助器具,方便特殊人群使用。
5.3.2 出入口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计无障碍出入口,并配备自动检票设备,同时设置轮椅专用的检票通道。
b) 出入口宜配置智能导览设施,涵盖地图查询、景点介绍、活动信息、无障碍设施预约等自助导览功能,并支持语音交互,以便视觉障碍者获取信息。
c) 出入口宜设置语音提示服务,为视觉障碍者提供实时导航和信息服务。
d) 出入口应设置提示盲道,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出入场所。
5.3.3 无障碍游览路线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宜设置方便视觉障碍者游览的语音提示装置。
b) 无障碍游览路线的任何障碍物,应在其前缘距离最多不少于 30 cm 处采取防护措施。
c) 无障碍游览路线的主要景点宜配备语音讲解系统,满足视觉障碍者游览的需要;有条件的公园可配备手语导游,或提供手语人员服务,满足聋哑人游览的需要。
d)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或报警装置,确保特殊人群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获得援助。
e)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应设置无障碍服务台或咨询点,为特殊人群提供面对面的帮助和支持。
f)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宜设置多感官体验设施(触觉墙、声音花园),丰富自闭症、认知障碍等特殊群体的游乐体验。
g)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设置的无障碍导航系统和无障碍信息总平图,应符合本规范 4.2.1 的有关规定。
h) 大型植物园宜设置视障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并提供语音服务、盲文铭牌等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设施。
5.3.4 游憩区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要出入口或游览园路沿线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无障碍游憩区。
b) 游憩区智能导览系统的设置宜符合本规范 5.3.2 的有关规定。
5.3.5 公共厕所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2.3 的有关规定,大型园林建筑和主要游览区应设置无障碍厕所。
5.3.6 信息无障碍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并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标识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 4.2.2 的有关规定。
b) 应设置系统的指路牌、定位导览图、景区景点和园中说明牌,应包含语音播报和盲文识别。
c) 出入口宜设置无障碍设施位置图、无障碍游览图。
d)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应设置相关语音播报和盲道警戒线。
5. 4 附属绿地
5.4.1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宜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
5.4.2 附属绿地中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3.1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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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绿地
5.5.1 其他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宜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
5.5.2 其他绿地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3.1 的有关规定。
6 居住建筑
6. 1 道路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级道路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4.2.1 的有关规定。
6.2 居住绿地
6.2.1 居住绿地内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应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体育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
6.2.2 居住绿地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3.1 的有关规定。
6.3 配套公共设施
6.3.1 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本规范 5.2.3 的有关规定。
6.3.2 出入口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3.2 的有关规定。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服务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6.3.3 电梯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 11 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楼梯。
b) 无障碍电梯的按钮应设置在易于到达和触碰的位置,高度适合站立和坐姿的人士,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为 0.85m 至 1.10m,按钮布局应简洁明了,采用由浅变深的渐变颜色和错位的方式传递逐层递增的信息,帮助用户快速找到目标楼层按钮,避免混乱和误操作。
c) 无障碍电梯候梯厅和轿厢内的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
d) 电梯的按钮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指示灯,方便用户明晰自己的意图和操作结果。例如选层按钮按下后应有灯光亮起或颜色变化,表示已确认输入;对于开关门按钮,应采用形状区分功能的不同,通过深浅颜色标识传递开门与关门后的信息,帮助用户快速识别。
e) 无障碍电梯应配备语音提示系统,在到达目标楼层、开关门等关键时刻提供语音提示,帮助视觉障碍者了解电梯状态;在电梯内部应设置显示屏或指示灯,以视觉方式显示电梯运行状态和楼层信息,方便各类人群查看。
f) 电梯宜配备紧急呼叫按钮和报警系统,以便各类特殊人群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求助;紧急呼叫按钮应易于触碰且标识明显;电梯内部应设置明显的紧急出口指示标识;报警系统应与物业或安保部门相连通,确保在收到求助信号后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措施。
g) 电梯宜配备智能化设备,方便用户通过语音指令控制电梯运行,无需按键操作。
h) 电梯入口、按钮区域等关键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牌,明确标注电梯的无障碍设施配置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i) 建筑内部设置的智能导航系统宜指引用户前往最近的电梯位置,并提供电梯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信息。
j) 电梯内部应设置智能定位系统,方便用户实时了解所处楼层和电梯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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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共建筑
7. 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信息标识的无障碍出入口。
7.1.2 建筑的服务窗口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5.3.1 的有关规定。
7.1.3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 1 部无障碍电梯,电梯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6.3.3 的有关规定。
7.1.4 建筑内应设置低位紧急呼叫按钮,确保特殊人群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获得帮助。
7.1.5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 4.2.2 的有关规定。
7.1.6 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宜设置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在公共建筑关键区域宜设置语音提示系统,为视觉障碍者提供导航和提示服务。
7.1.7 建筑内的关键服务点宜设置无障碍智能机器人,满足以下要求:
a) 机器人具备智能语音识别和图像识别能力,实现与用户的自然交互。
b) 机器人能提供直观易用的操作界面和语音提示,帮助用户轻松掌握机器人的使用方法。
c) 机器人能提供稳定的移动辅助功能,如平衡支撑和自动导航,方便行动不便的用户。
d) 机器人支持简单业务的快速办理并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7.1.8 建筑内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宜符合本规范 5.2.3 的有关规定。
7.1.9 建筑内宜设置手语翻译系统,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连线视频、字幕、语音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手语与语音的实时双向转换,方便听觉障碍者与服务人员交流。
b) 具备 AI 智能手语翻译功能,支持语音、文字、盲文手语互转,保障 24 小时全天候翻译。
7.1.10 建筑内宜设置数字盲道,满足以下要求:
a) 构建无障碍地图和无障碍导航系统,符合本规范 5.2.1 的有关规定。
b) 开发定位技术,采用手机、智能服务桩、位置感应器等设备,实时获取视觉障碍者的位置信息。
c) 研发导航算法,可根据无障碍地图和实时位置信息,计算并规划出最优路径,通过语音或触觉反馈等方式引导视觉障碍者前进。
d) 开发配套应用程序,使用者可以通过手机或可穿戴式设备终端(如钥匙扣、手环、挂链等)与无障碍设施进行信息交互,获取位置信息、路线规划等无障碍服务。
7.1.11 内宜设置无障碍信息查询屏或触摸屏,提供信息的查询服务,并支持语音提示和盲文操作。
7.1.12 建筑内宜设置盲文资料、盲文名牌、盲文地图,方便视觉障碍者获取信息。
7.1.13 建筑内宜设置无障碍导航系统和无障碍信息总平图,应符合本规范 5.2.1 的有关规定。
7.1.14 建筑内公用区域计算机服务网站的无障碍信息设计应符合 YD/T 1761 的规定,实现网页无障碍,满足以下要求:
a) 具有可感知性。确保用户可以通过多种感知方式获取信息;同时方便视觉障碍者清晰区分文字和背景。
b) 具有可操作性。确保网站可仅通过键盘完成导航和操作;提供足够的操作时间便于用户阅读和使用网页内容。
c) 具有可理解性。确保使用简单、直接的语言描述内容和功能;确保网站结构和导航清晰易懂以方便用户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d) 具有稳健性。确保网站在不同屏幕尺寸和分辨率的浏览器和设备上都能正常显示和工作;考虑到不同用户可能使用的辅助技术(如屏幕阅读器),确保网页内容与这些技术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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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建筑内宜设置助听环路系统,为助听器使用者和听力下降者提供信号,以减少由于与声源距离较远,与讲话者之间有屏蔽窗或背景噪声大而引起的聆听困难,为听觉障碍者提供便利和服务,应符合YD/T 2099 的规定。
7.1.16 建筑内宜设置闪光振动提示系统,应符合 YD/T 2099 的规定。
7.1.17 建筑内停车场和车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7.7 的有关规定。
7.1.18 公共建筑的信息无障碍设施应进行系统性配置,确保各功能单元间的连贯衔接与整体协调。
7. 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7.2.1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7.2.2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信息无障碍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内宜提供有声、大字、电子、盲文等无障碍版本的资料,其中电子资料应具备语音识别、页面字体放大或缩小等功能,以满足不同视觉障碍者的阅读需求,方便阅读和理解。
b) 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座席宜配备必要的辅助设备,如助听器、字幕显示系统等,以满足听觉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的需求。
7.3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7.3.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综合服务设施、托养中心、体训中心及其他有障碍人士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7.3.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 4.2 的有关规定。
b) 建筑内宜配置智能家居系统,可通过简单的语音指令控制家电设备,例如智能照明和智能温控,提高居住者的生活便利性。
7,4 公共活动类建筑
7.4.1 公共活动类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范围应包括体育建筑、文化建筑、园林建筑、广电制播建筑和宗教建筑等。
7.4.2 体育建筑的信息无障碍设施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内的出入口应设计为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相关语音提示及盲道指引,并配备智能化检票设备。
b) 观众使用区域内的座位区宜设置听觉与视觉辅助座位,为听觉障碍者提供专用耳机接收现场音频信息,为视觉障碍者提供头戴式助视器增强视觉观看效果。
7.4.3 文化建筑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内的出入口应设计为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相关语音提示及盲道指引,并配备智能化检票设备。
b) 建筑内宜设置语音导览系统,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语音导览服务。
c) 建筑内宜设置模型、凹凸版触摸、嗅觉盒服务,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良好触感和嗅感参观体验。
d) 建筑内宜构建数字化展览馆、设置触摸屏展台,参观者可通过电脑或移动设备在虚拟环境中浏览文物信息、查看图片和视频,为参观者提供多样化参展平台。
e) 图书馆和其余文化建筑内的阅读区域满足以下要求:
1) 应设置专门的视障阅览室,提供丰富的盲文图书和有声读物资源,满足视觉障碍者的阅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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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提供盲文点选器、电子助视器、一键式智能阅读机与天使眼智能阅读器等辅助技术设备,帮助视觉障碍者阅读普通印刷品和电子文档;
3) 宜建设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网站,采用标准表格结构及无障碍优化代码,匹配读屏软件,并支持全键盘操作,方便视觉障碍者访问;
4) 应在书架和书刊上粘贴盲文标签,帮助视觉障碍者快速定位馆藏类别和所需书刊。
7.4.4 电视直播节目宜加配手语翻译系统,满足以下要求:
a) 具备字幕处理模块。允许从视频中提取字幕,并进行预处理,如分词、词性标注等。
b) 具备手语翻译模块。根据预处理后的字幕,查找对应的手语编码,并生成手语动画或驱动虚拟手语主播进行播报,也可采用真人实时形式进行手语翻译播报。
c) 具备视频播放模块。负责视频的播放和同步,确保字幕和手语的准确对应。
d) 具备用户界面模块。提供友好的用户界面,支持用户进行视频选择、播放控制、字幕和手语显示设置等操作。
7.5 商业服务建筑
7.5.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7.5.2 商业服务建筑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内开发的针对视觉障碍者的无障碍版手机 APP 应满足以下要求:
1) APP 界面应采用大字体、高对比度等设计元素;
2) APP 应与主流屏幕阅读器兼容,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
3) APP 应提供手势操作功能,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过简单的手势完成操作;
4) APP 应提供验证码语音播报等功能,方便他们独立操作;
5) APP 界面宜提供简洁明了的操作流程和指引,应提供多种筛选条件,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6) APP 在关键操作节点应提供语音提示,方便特殊人群了解当前状态和下一步操作。
b) 建筑内宜设置语音提示系统,帮助视觉障碍者开展业务办理。
c) 银行内宜设置视障取款机,通过语音导航和黑屏操作等方式,确保视觉障碍者能够安全、便捷地取款。
d) 电影院内宜设置无障碍电影专场,满足以下要求:
1) 针对视觉障碍者,应提供口述影像服务,可以采取讲解者现场讲述和在原片中插入音轨两种方式,同时应提供视觉障碍者专用座椅,带有无障碍耳机通道,方便接收口述影像服务;
2) 针对听觉障碍者,应在电影屏幕上显示听觉障碍者专用字幕,帮助听觉障碍者理解电影中的对话和声音信息,同时字幕应清晰易读,与电影画面同步。
7.6 交通类建筑
7.6.1 交通类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铁路旅客车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地铁(轻轨)站、航站楼等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加油加气充电站等。
7.6.2 供公众使用场所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售票厅、候乘厅、站台、集散厅等旅客集中区域,宜设置兼有语音和文字功能的智能显示屏,售票厅宜使用自动终端。
b) 交通场站应设置语音播报提醒功能,方便用户通过听觉获取车辆信息。
7.6.3 客运站建筑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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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采用双侧设计,一侧采用触屏式电子查询方式,下部设有充足的容膝空间,尺寸设计合理,可供健全人或轮椅用户查询客运信息;背侧由公交路线标牌和触摸式站牌组成,可同时满足视觉障碍者与健全视力者的客运信息查询需求。
7.6.4 汽车加油加气站附属建筑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内宜设置自助加油加气系统,系统界面应简洁明了,支持手机扫描二维码完成支付和加油操作,支持语音提示和触控操作,方便特殊人群使用。
7.6.5 公交站台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宜设置电子站牌,满足以下要求:
1) 显示线路和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并支持车辆无障碍配套信息显示;
2) 支持大字版本切换操作;
3) 提供操作语音提示,用户可通过操作物理按键听取车辆到站语音;
4) 设置盲文站牌,视觉障碍者可以触摸盲文获得相关乘车信息;
5) 设置一键呼叫按钮,为行动障碍者提供一键呼叫无障碍客服、无障碍出租车服务或寻求其他帮助;
6) 不具备智能电子站牌安装条件的站台,可配置智能服务桩,一站式集成线路查询、车辆到站信息、一键呼叫等服务。
b) 宜在枢纽站配备手语翻译服务,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真人手语翻译人员,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实时在线远程手语翻译服务,与听觉障碍者实现同频交流。
c) 公交站宜配备公交助乘系统,符合 MZ/T 196 的规定。
7.7 公共停车场(库)
7.7.1 公共停车场和车库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公共停车场和车库内宜设置车位传感器,实现对车位状态的实时监测和准确判断。
b) 公共停车场和车库内宜开发针对视觉障碍者的无障碍版手机 APP,应符合本规范 7.5.2 的有关规定,APP 的地图功能上应标注无障碍车位的位置和数量,方便特殊人群快速找到合适的车位。
7. 8 城市公共厕所
7.8.1 城市公共厕所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专用无障碍卫生间和男女无障碍厕位。
7.8.2 城市公共厕所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厕所入口处宜安装大型显示屏,汇总显示每个厕位的占用状态,帮助快速找到可用的厕位。
b) 厕所厕位上方宜安装 LED 显示屏,通过不同的颜色(如绿色表示空闲、红色表示正在使用)显示厕位的状态。
c) 无障碍卫生间坐便器处应安装高低位两个紧急呼叫按钮,高位按钮设置在坐便器侧面墙,离地面 50 cm 的墙上。低位按钮设置在离坐便器前沿 50 cm,离地面 40 cm 的墙上,方便轮椅使用者等特殊人群紧急呼救。
d) 厕所内宜设置安全监控系统、人体状态传感器、卫生间跌倒监测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人体跌倒、地面积水、烟雾出现等),检测到有人晕倒在地将自动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e) 厕所门口宜设置带盲文和凹凸版的无障碍卫生间平面导示图,厕所内部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帮助视觉障碍者了解卫生间内各设施所在的位置。
7.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
7.9.1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开放参观的历史名园、开放参观的古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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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馆、使用中的庙宇、开放参观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纪念性建筑、开放的复建古建筑等。
7.9.2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并确保建筑内文物不受到破坏:
a)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出入口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3.2 的有关规定。
b)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内无障碍游览路线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3.3 的有关规定。
c)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内游憩区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应符合本规范 5.3.4 的有关规定。
d)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内标识与信息应符合本规范 5.3.6 的有关规定。
7. 10 教育建筑
7.10.1 教育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7.10.2 教育建筑的信息无障碍建设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内宜建立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校园内外信息,包括交通、课程表、活动安排等,方便学生查询和使用。
b) 建筑内的操场座位区宜设置听觉与视觉辅助座位,为听觉障碍者提供专用耳机接收现场音频信息,为视觉障碍者提供头戴式助视器增强视觉观看效果。
c) 建筑内宜在综合楼、教室内设置无障碍信息查询屏幕,方便特殊人群查询学习相关内容。
7.11 医疗康复建筑
7.11.1 医疗康复建筑进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7.11.2 门、急诊部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a) 门、急诊部宜设置智能语音电子病历系统,满足以下要求:
1) 支持将门诊病历文字数据自动合成语音生成二维码,支持微信等程序扫描二维码获取;
2) 支持和 HIS 系统(医院信息系统)对接;
3) 支持语音和文字同时显示,支持文字放大放小,支持长文本语音合成。
b) 门、急诊部宜设置数字人手语翻译叫号大屏,支持手语翻译呼叫人名,方便特殊需求人群快速叫号就诊。
c) 门、急诊部内宜设置智慧医疗机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支持无障碍 AI 语音交互自助;
2) 机器左右两侧应加装耳麦和服务铃,机器的交互位置(如扫码口、插卡口等)应配置盲文提示铭牌;
3) 支持数字人手语翻译功能。
d) 门、急诊部宜设置无障碍导航系统,融合患者就医过程的全流程,实现无障碍患者就医信息与导航信息融合,采集就医路线,优化就医流线。
7.11.3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信息无障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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