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YC
团 体 标 准
T/ZGYC 007—2025
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主播职业能力
划分要求
Requirements for the class ificat ion of techn ical abi l it ies in onl ine
performance (l ive streaming and short video)
2025 -3-18 发布 2025 -3-18 实施
中 国 演 出行 业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ZGYC)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燕、刘伟、于津涛、米艾尼、赵伟滨、落红卫、谷晨、赵恒、瞿涛、骆文军、刘振效、王晓音、梁横周、梁永坚、王斌、刘子正、周冬梅、杜森、李荣明、孔杰、 曾益、韩亮、王洁、康琳俊、陈一波、夏晓晖、冯星皓。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无忧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星璀璨娱乐有限公司、思享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有咖互动集团、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米络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主播职业能力划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主播职业能力划分的术语和定义、评价维度、水平等级、核心能力要求、评价方法、评价结果与结果应用。
本文件适用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文件评价方法,对自愿申请职业能力评价的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职业主播进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7203-2016 合格评定 用于人员认证的人员能力词汇
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
T/ZGYC 001-2023 网络表演 直播与短视频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16、GBT 27203-2016、GB/T 22117-2018、T/ZGYC 001-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主播 live streamer
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来源:人社厅发〔2024〕36号]
3.2
职业类别 occupation category
根据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职业活动的对象、从业方式、工作性质等划分和归类的职业类型。
3.3
职业主播 professional live streamer
月均开播时长达 30 小时以上,或以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网络主播。
3.4
知识 knowledge
通过教育或实践获得的事实、信息、真理、原则或理解。
[来源:GB/T 27203-2016,2.56]
3.5
能力 competence
应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
[来源:GB/T 19000-2016,3.10.4]
3.6
品德 morality
也称道德品质,是指个体的道德面貌。
3.7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 22117-2018]
4 基本条件和水平要求
4.1 文化程度
初中及以上学历。
4.2 环境条件
室内、外,具有稳定的网络或移动信号,具备麦克风及声音外放条件。
4.3 技能特征
具有一定的即兴表演、沟通、学习、理解、分析及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听觉、视觉、触觉、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符合所表演、展示内容的基本需要。
4.4 职业范围
职业范围基于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业务形态的原则进行分类,包含直播场景
下职业主播以下主要表演、展示类型:
a)舞蹈、声乐、器乐、 曲艺、魔术、杂技、戏剧、脱口秀等文艺相关表演,非遗技艺、游戏游艺等文化相关展示类型;
b)旅游观光、休闲度假、旅游住宿、民俗体验、旅游演艺、旅行规划等旅游相关表演、展示类型。
4.5 能力水平划分及要求
在符合职业范围基础上,根据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的需求以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律,将网络主播职业能力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评价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要求进行量化。
高级:能运用职业种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完成高度复杂的工作,精通关键的专业技能,并在专业方面有所创新,能够在专业领域内提供有效的专业技能指导,具有资深的工作经验;
中级:能运用职业种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具备指导他人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初级:能运用职业种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在他人的指导下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具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 具有一定的实践经历。
5 评价要素
5.1 知识
知识要素主要包含:
a)基础知识:指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从业人员应掌握的通用知识,主要包括贯穿整个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活动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如内容底线要求、相关术语、定义,平台基础规则,常见摄像手法等;
b)专业知识:指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从业人员为完成相应职业种类工作任务所必备的知识,主要指与相应职业种类要求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等,如平台主要规则,脚本、运镜、剪辑、广告营销等理论知识;
c)相关知识:指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常识,相关标准与规范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如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艺术理论、心理学、教育学等。
知识要素的等级和要求见表 1。
表 1 知 识 要 素 的 等 级 和 要 求
5.2 技能
技能要素主要包含:
a)基本技能:指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从业人员为完成相应职业种类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对基础知识应用的水平以及熟练程度,如直播与短视频设备常规操作、平台开播、下播、发布、具备一定的互动能力、协调能力和营销技巧等;
b)专业技能:指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从业人员为完成相应职业种类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对专业知识应用的水平以及熟练程度。包括表演能力、沟通能力、营销能力和学习能力等;
c)相关技能:指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从业人员为完成相应职业种类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行为特征和综合素质,包括协调能力、 自我管理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
技能要素的等级和要求见表 2。
表 2 技 能 要 素 等 级 和 要 求
5.3 品德与信用
品德与信用要素主要指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从业人员从事相应职业种类的工作应具备的品德与信用特质。
品德与信用要素的等级和要求见表 3。
表 3 品 德 与 信 用 要 素 等 级 和 要 求
6 评价方法
6.1 综合评价
评价机构应基于表1至表3职业水平划分及相关要素要求,参照表4进行综合评价计算。
表 4 能 力 综 合 评 价 计 算 条 件
6.2 评价申请
参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水平评价机构提出评级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6.3 评价受理
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评从业人员确认受理该人员提交的评级申请。
6.4 初评
6.4.1 评价机构委托专家组按照本文件相关要求及评级工作方案,依据提交的材料对参评人员进行评价,提出能力水平等级建议。
6.4.2 评价机构对等级建议进行审定,作出审定意见并告知参评人员。
6.5 结果公示
评价机构应将能力水平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
6.6 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参评人员若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复核材料。一个评价周期内仅可提出一次复核申请。评价机构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进行复核,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价,提出维持原等级评价或者调整等级评价的意见。
6.7 终评
评价机构应依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确定评价等级。
7 评价结果与应用
7.1 结果发布
评价结果发布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发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通过媒体平台公开;
b)通过会议公开;
c)通过评价机构官方网站公开。
7.2 结果应用
7.2.1 评价机构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定期对参评人员信息汇总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7.2.2 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和引导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平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优先为已评价职业主播提供便利。
7.2.3 评价机构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评价结果为高级且职业道德水平较高
的职业主播纳入相关培训师资目录,将伪造或骗取评价结果的职业主播失信情况参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作为表彰奖励和惩戒处罚的参考依据。
7.3 动态调整
评价结果生效周期内,经核实存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直播与短视频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参评人员,评价机构应根据参评人员的违规程度、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予以降级或撤销评价结果。
7.4 继续教育
基于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应定期对已评价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知识储备及时更新。
7.5 记录归档
评价机构应对评价信息和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
参 考 文 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25号
[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51号
[4]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文市发〔2016〕33号
[5]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文旅市场发〔2021〕91号
[6]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广电发〔2022〕36号
[7]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办市场发〔2021〕211号
[8] 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9] GB/T 30663-2014 人才测评服务业务规范
[10] T/ZGYC 002-2023 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
[11] T/ZGYC 003-2023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12] 高等教育心理学/潘晓良,郑莹主编—武汉:长江出版社,2014.5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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