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GYC 008-2025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运营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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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GYC

团 体 标 准

T/ZGYC 008—2025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运营服务要求

Operat ion service requ irements for large-scale commercial performances

2025-5-30 发布 2025-5-30 实施

中 国 演 出行 业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ZGYC)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克智、潘燕、刘丹、田京泉、沈玥、洪廸、李冬、张熠明、李斌、肖建勤、李旸阳、赵卫稷、文雯、许家平、张春晓、赵杰、张然、王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京奇非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人文化演艺有限公司、上海喜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乐非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替恩替文化(广东)有限公司、成都雲声音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票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太合音乐集团。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运营服务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运营管理、场地服务、现场管理、配套服务、评价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运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3170.2—2016 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人员管控

GB/T 33170.3-2016 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第 3 部分:场地布局和安全导向标识

GB/T 33170.4-2016 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第 4 部分:临建设施指南

GB/T 33170.5-2016 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第 5 部分:安保资源配置

GB/T 36729-2018 演出安全

GB/T 36731-2018 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

WH/T 92-2021 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

WH/T 93-2021 演出票务系统服务及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 large-scale commercial performances

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具有现场性、有限性和时效性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3.2

举办单位 host unit

演出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承担演出活动签约、报送审批、运营、出资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3.3

演员经纪机构 actor agency

依法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3.4

舞美施工单位 stagecraft unit

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有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施工的业务能力,进行临时舞台、看台施工搭建的组织或机构。

3.5

安保单位 security organization

演出现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行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专门组织或机构。

[来源:GB/T33170.5-2016 3.2,有改动]。

3.6

安保人员 security personnel

演出现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履行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专门人员。

[来源:GB/T33170.5-2016 3.3,有改动]。

3.7

舞台区域 stage area

演出现场仅供演职人员使用的区域,包括临时搭建舞台及附属设施等区域。

[来源:GB/T36731-2018 3.6,有改动]。

3.8

强实名售票机制 real-name ticketing system

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门票对应的观演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且门票不得转赠、转让的售票制度。

4 项目运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坚持正确内容导向和文化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群众生活的优质文化内容,推动演出行业高质量发展。

4.1.2 举办单位应与演员经纪机构、场地方、舞美施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等合作各方签署合约,明确合作内容与各方权责。

4.1.3 举办单位应依照法规政策和行业自律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和管理。

4.2 举办单位基本要求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资质要求;

——具有从事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活动经验以及项目策划、组织、现场统筹管理能力;

——满足运营、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架构与专业人员;

——承担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相应经济风险能力。

4.3 项目策划

举办单位应对演出活动组织管理进行规划,制定完整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应涵盖演出举办的全过程,从演出筹备至演出全部结束完成收尾工作。内容涵盖:

——演出的时间、地点、主题、举办形式;

——演出预计观众人数、拟邀请演员、演出内容等演出信息;

——经费来源等相关内容;

——组织构架及各合作单位、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为演出运营所需配备的相关资源;

——报批手续及与此相关的要求;

——票务销售方案及票务服务;

——安全保卫、施工搭建、技术服务、交通、接待、宣传、餐饮卫生、医疗等;

——演出相关保险等保障支持;

——应急预案。

4.4 项目评估

举办单位应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前制定项目评估方案、开展项目评估,对活动举办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对项目风险予以判断并提供可行解决措施。评估内容应包含:

——项目组织机构的评估。包括举办单位的机构资质、组织经验、组织能力、信用风险、赔付能力等;

——项目人员风险评估。包括参演人员的背景、社会影响力、主要受众群体、观众人数、观众构成等;

——项目场地风险评估。包括演出活动区域、演出进出场通道区域、外围区域、疏散区域、配套工作区域,以及场地布局合理性等;

——项目票务风险评估。包括票区划定、售票规则、退票规则、入场规则、检票措施、现场票务处置以及防范恶意抢票、囤票措施等;

——项目硬体工程风险评估。包括舞台设计、舞美效果(如特殊装置、焰火、水雾等)、施工现场管理、设备管理、配电、网络通讯保障等;

——项目现场执行安全评估。包括表演内容、安检措施、人员分流、安保配备、突发事件处置等;

——项目舆情风险评估。包括活动主题、参演人员及其主要观众构成、宣传方向、售退票、演出内容等;

——项目配套服务评估。包括餐饮摊位、周边售卖、卫生保洁、医疗急救、消防保障等;

——项目特殊情况评估。包括演出所在地天气、地理环境、演员身体条件等。

4.5 项目预案

4.5.1 举办单位应制定详尽的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不利情况与紧急事件。如活动延期或取消、演出阵容发生变化、现场演出事故或设备故障、突发天气变化、现场安全管控措施等。该预案除包含现场应对举措外,还应包含相应的票务处理方案。

4.5.2 鼓励演出举办单位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多元化手段分散风险,并充分利用保险等市场化工具实现风险转移。

4.6 宣传管理

4.6.1 举办单位应设置专项工作组或负责人对演出活动进行宣传管理。宣传内容应真实、客观、规范,不应传播虚假信息或夸大演出效果误导观众。

4.6.2 对于具有一定话题性、影响力的演出项目,举办单位应及时跟踪、整理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对演出信息的传播与反馈,妥善予以处置。

4.6.3 发现造谣、诽谤等不实信息,举办单位可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4.7 演员管理

4.7.1 举办单位应对拟定邀请的演员做好风险评估。

4.7.2 举办单位应与确认邀请的演员所在演员经纪机构签署合约,明确合约内容,应包含: ——演出名称、 日期、时间、地点等;

——表演曲目数量、名称、表演时长;

——由举办单位承担所表演曲目版权清权义务;

——演出费用及所含项目,支付方式,税费缴纳等;

——演出团队人数及交通、食宿等其他承接要求;

——演员的职业道德与从业规范要求,以及相关问题违约处理方式; ——风险条款及其他应约定事项。

4.7.3 举办单位应督促演员经纪机构配合相关工作,保障演出顺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真实有效报批材料,配合办理演出报批手续;

——演出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并提供变更材料;

——提前了解演出举办场地环境,熟悉现场进场、离场动线,查看化妆间、休息区的相

关配置符合演出需要;

——安排演员提前到场彩排,测试演出设备,了解舞台结构,并与灯光、音响、视频、导播等工作人员进行提前对接,确保演出效果;

——演出前查阅演出批文与税费扣缴材料;

——提供合规的演出宣传物料,积极配合进行文明观演的宣传与引导;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演出举办期间因演员及其支持者等产生的舆情及时跟进,做好线上及现场观众引导工作,保障演出秩序。

4.7.4 举办单位应督促演员经纪机构在演出前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演员保持良好状态, 以保证演出顺利进行。因主要演员个人原因造成演出临时取消或延期,演员经纪机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演出举办单位的合理损失。

注:演出临时取消或延期是指在演出舞台搭建已完成后,或距离开演时间前 48 小时内公布演出取消或延期信息。

4.8 票证管理

4.8.1 门票管理

4.8.1.1 举办单位应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门票销售。

4.8.1.2 举办单位应选择符合 WH/T 93-2021规定的演出票务管理系统提供票务服务。

4.8.1.3 举办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负责门票销售,并在销售前公示其委托的演出门票销售渠道。

4.8.1.4 举办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票务工作方案、履行演出信息公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演出时间、演出场次、演出场地、主要演员或团体信息、演出总时长;

——全场可售门票不同区域票种、票价;

——售退票规则、限购规则。

4.8.2 票区管理

4.8.2.1 举办单位在选择隔离栅栏等临时安全设施时,应在保障演出安全的前提下,避免因安全设施的高度、材质等造成观演视线严重遮挡。

4.8.2.2 举办单位在划定演出座位区域前,应协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实地核查演出场所座位布局,根据管理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细化、优化票区分布图,避免将场所固定设施造成观演视线严重遮挡的座位划入常规可售票区域。

4.8.2.3 举办单位应督促舞台设计制作机构在舞台设计阶段综合考虑舞台承重、设备安装与观演效果等,在保障演出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优化舞台设计与制作方案,避免观演视线严重遮挡。

4.8.2.4 有严重视线遮挡的座位如门票用于公开销售的,应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标识与提示。

4.8.2.5 门票销售时未标注遮挡座位,或因舞台设施设备搭建、临时性安保设施等造成实际观演视线严重遮挡的,演出举办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协同演出票务单位安排人员在演出开始前与现场观演视线严重遮挡区域观众协商调换座位,或予以适当补偿;

——协商未达成一致,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及时安排观众在演出正式开始前退票离场,且不应收取任何形式的退票手续费;

——应及时采取视频、图片或文字等方式记录并存档相关记录,包括与观众协商的过程及结论、视线遮挡座位现场实际观演效果等。

4.8.2.6 举办单位在完成演出服务后,对于在演出开演前或演出过程中未提出过观演视线严重遮挡的退票要求,具有不予支持的权利。

4.8.2.7 在户外开阔场地举办的音乐节类演出,举办单位应考虑到观众的流动观演及餐饮消费等需求,不宜采取密集网格化分区,应保证观众在演出区域的顺畅进出。

4.8.3 退票管理

4.8.3.1 时效性、有限性是演出门票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重要特征,任意退票会对演出门票销售造成较大影响。实行强实名售票机制的演出举办单位应综合考虑维护消费者和运营主体双方权益,按照管理部门对演出项目的审批要求制定票务管理方案(含售票、退票规则等)。

4.8.3.2 举办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演出票务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与销售规则相适应的退票规则,所公示的退票规则应包含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

——所有授权票务销售平台均应公示退票规则并确保观众及时知晓,退票规则公示后不应变更;

——演出前已公示的演出内容发生变更时,针对已购票观众的门票变更方案;

——演出当天进行现场门票销售时的强实名管理方案。

4.8.3.3 举办单位应自收到符合退票规则的消费者退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应退款项;如所退门票含赠品、配件等附加实物或权益的,或所退门票已开具发票的,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在收到消费者退回的附加实物、权益及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应退款项。

4.8.3.4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消费者申请退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应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妥善处理退票事务,并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票款全额退款,且不应收取手续费:

——演出因故取消或中断后无法恢复演出的;

——演出因故改期,消费者要求退票的;

——实行强实名售票机制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门票销售时未明示售退票规则,消费者要求退票的。

4.8.3.5 举办单位有合理理由证实购票行为存在恶意刷票、抢购、倒卖演出票等异常情况的,有拒绝提供退票服务的权利。对于购票者有异议的,举办单位应与其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4.8.4 证件管理

4.8.4.1 举办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证件管理方案,证件管理方案中应包含:

-- 证件的管理,含人员证件和车辆证件管理;

-- 证件的类型、使用范围、发放人群、发放数量;

-- 证件的设计、制作、受理、信息核对、发放、现场核验等。

4.8.4.2 工作票、证不得用于销售。

5 场地管理

5.1 基本要求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场地应符合 GB/T 33170.3-2016 第4-5章的要求。

5.2 场地服务保障

5.2.1 举办单位应提前与场地提供方对接,开展场地勘察,确保场地档期满足演出举办的搭建、演出、撤场完整周期需求,符合举办活动的配套服务需求。

5.2.2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场地应具备举办演出活动的基本保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应负责提供基础的现场网络和用电支持;

——应负责免费提供场所内最大数量的公共卫生间;

——应提供物品寄存服务;

——有固定座席的场地应负责提供可用且清洁的座椅;

——应提前告知视线遮挡座席区域,对因场馆内如防护栏杆等固定设施可能造成座席区观众视线受阻的,应提供加高座垫备用;

——应负责按管理部门要求设置场馆外围安全隔离设施;

——应负责场地方合作商铺演出活动期间的卫生和安全秩序管理;

——应督促场馆区域内合作商铺、办公人员等按照演出期间票证入场管理要求进出演出场地;

——场地方工作人员,包含不限于合作商铺、办公人员等应遵循演出举办单位进场后的

相关管理要求,如不在搭建期间拍摄,不在演出彩排时进场观看、拍摄等;

——固定场馆应加强现场卫生管理,安排保洁人员,定期对卫生间区域进行清洗和消毒。

5.2.3 举办单位应在观众入场通道、演员通道、应急疏散通道等场内外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所使用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等,应符合GB 2894-2008 和GB/T 33170.3-2016 的相关规定。

5.2.4 举办单位应合理规划演出及周边区域布局和现场动线,为演职人员、观众、应急疏散提供必要的路线,如有餐饮、互动、装置区域的还应提前做好规划。

5.2.5 户外举办的演出活动应做好现场出现高温、大风或雨雪天气的准备,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供适宜的防护措施。

5.3 场地施工管理

5.3.1 举办单位应委托具有从事临时搭建演出舞台、看台专业能力的舞美施工单位负责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舞美搭建,施工单位应持有演出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能力评价证书,具备与所承接工程规模匹配的专业能力。

5.3.2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舞美效果设计应由专业组织机构负责,设计图应符合活动举办场地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5.3.3 临时搭建演出应依照GB/T 36729-2018 对可预知的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

5.3.4 临时搭建演出的安全技术应符合GB/T36731-2018 的相关规定。

5.3.5 演出现场配备的设备设施应满足保障演出质量和演出安全的要求。

5.4 流程及验收管理

5.4.1 举办单位应做好场地方与舞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明确施工方案,做好施工流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对施工过程、演出、撤场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核验、备案舞美施工单位相关能力证书;

——进场前应与场地方、舞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场地查验及场地交接;

——督促场地方依照合约及施工方案,为舞美施工单位办理进场手续与相关证件,明确施工要求;

——施工过程中协同场地方定期对场地使用及搭建区域进行检查,及时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舞台、看台正式使用前应依照 GB/T 33170.4-2016 与 WH/T 92-2021 的相关要求配合进行监督检验与施工验收;

——演出结束后应与场地方、舞美施工单位完成撤场服务,并做好场地查验,保障场地完整退还。

5.4.2 舞美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应严格依照管理部门审批的布场规划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发生调整时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方案,同时依照实际情况调整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5.4.3 舞美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搭建、演出及撤场等全过程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施工人员岗前演出安全教育,监督现场施工人员规范作业,并为施工人员及相关第三者购买保险,保障施工安全。

6 现场管理

6.1 基本管理要求

6.1.1 举办单位应制定现场安全管理方案,加强现场监管,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6.1.2 举办单位应安排专人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场地方、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等协调处理演出现场相关工作。

6.2 演出前安全检查

演出前举办单位应配合管理部门对演出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包括:

——现场验收和排爆检查;

——现场场地、座椅、舞台、管线、人行通道、车辆以及观众动线等检查;

——应急出口通道的标识、畅通情况等;

——其他应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

6.3 观众入场管理

6.3.1 举办单位应协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和安保机构落实好现场安检及检票工作,设置合理的检票通道、配套设备和检票人员。检票通道应根据人流量合理调整,减少观众入场等候时间,避免出现因人群聚集、冲卡等引发的安全风险。

6.3.2 举办单位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做好实名制门票查验工作,提供港澳台地区及外籍观众门票查验入场服务。应制定验票相关电力保障、网络维护、检票设施运行等相关应急预案,针对人证票不匹配、使用假票、逃票等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妥善处置。

6.3.3 入场安检应符合 GB/T 33170.2—2016 第4-6章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的物品不应带入场内,包含但不限于:

——未经举办单位许可的专业摄像摄影设备、自拍杆、三脚架、灯牌、手幅横幅、标语、旗帜、直柄雨伞等尖锐且无安全包装的物品等;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的航拍飞行器;

——其他应禁止的物品。

6.4 演出现场管理

6.4.1 举办单位应督促演员依照审批核准内容演出,并做好演员安全管理工作。

6.4.2 举办单位应对现场出现的安全风险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包括:

——现场观众过于密集、拥挤,或发生翻越栏杆围挡、抢占位置等现象;

——出现人员推搡、 口角、骚扰事件等不文明现象;

——出现假票、假证或不符合实名信息的门票等;

——出现禁止入场的相关物品;

——其他应处置的情况。

6.4.3 举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时及时开放离场通道,人流量较大的应增设散场通道,提升散场速度。演出结束后应通过场内广播设备、工作人员引导等方式做好现场观众疏散。

6.4.4 举办单位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服务中心或问询处,针对现场观众需求提供咨询与帮助,及时回应、解决问题,提高服务意识,优化观众体验。

6.5 安保服务

6.5.1 举办单位应依照现场场地情况、观众人数以及管理部门要求委托专业安保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资格。

6.5.2 举办单位应与委托安保机构签订委托合约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6.5.3 安保机构应依照 GB/T 33170.5-2016 第8章制定演出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建立安保制度,并组织落实。

6.5.4 安保机构应依照 GB/T 33170.5-2016 第7章要求配备现场必要的安保设备。

6.5.5 安保机构应依照 GB/T 33170.5-2016 第9章要求提供现场安检服务。

6.5.6 举办单位应依据演出风险评估的情况,参考实际演出规模、场地环境、人员构成等要素,按观演人数一定比例科学规划配置现场安保人员,在确保演出安全有序进行的同时,合理控制演出成本。活动规模与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提高安保人员配比。现场安保人员有义务服从举办单位的工作要求。

6.5.7 举办单位应在演出开始前核对现场安保人数以及各岗位安保人员配置及落实情况。

7 配套服务

7.1 交通

7.1.1 举办单位应充分考虑演出活动现场交通组织及疏导,制定相关交通引导方案。

7.1.2 举办单位应在演出前期的宣传或购票说明中提供地图或导航图, 以及前往演出场地的公共交通、驾车路线等相关提示。

7.1.3 举办单位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演出场地周边活动现场指引,以确保观众顺利抵达、撤离演出场地。

7.1.4 无固定停车场的,应配备临时停车区和充足的停车位。

7.1.5 无公共交通或距离公共交通较远的,应配备班车提供接驳服务。举办单位应在宣传物料和活动现场提供显著的班车班次说明、班车搭乘线路引导,配备专人引导登车。班车数量、发车时间安排应充分考虑现场观众人数,配备足量。

7.2 卫生

7.2.1 在室外场地举行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根据现场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移动式卫生间。应委托专门的清洁服务机构为现场提供保洁服务。

7.2.2 应加强现场垃圾管理。演出活动举办期间应适当提高现场垃圾桶数量和垃圾处理频率,做到垃圾及时收集、及时消毒、及时更换垃圾桶,保障现场卫生环境。

7.3 餐饮

7.3.1 现场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前办理相关餐饮服务手续,或选择具有餐饮经营服务资质的企业提供餐饮服务。

7.3.2 餐饮加工应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降低加工过程中的能耗。

7.3.3 现场应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量,使用一次性餐具时应选用由可生物降解、易于回收材料制成的餐具。应设有餐饮垃圾回收、处理服务。

7.4 急救

7.4.1 应设有医疗服务点或救护车。

7.4.2 应有医疗服务人员在演出现场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并配备必要的药物和物资。

8 评价与改进

8.1 投诉处理

8.1.1 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规章制度,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投诉处理事宜。

8.1.2 举办单位应及时做好投诉客户登记、沟通、反馈及回访工作。

8.2 服务评价

可采用访谈、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评价,形成工作评价结果。

8.3 改进

举办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投诉处理与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基于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以提高服务质量。

参 考 文 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修订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修订

[3] 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

[4]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

[5]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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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31日 15: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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