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YC
团 体 标 准
T/ZGYC 010—2025
演艺机构公益行动指南
Guidel ines for publ ic welfare act ions of performing arts inst itut ions
2025 -12-10 发布 2026 -3-10 实施
中 国 演 出行 业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20001.7-2017《标准编写规则 第 7 部分:指南标准》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ZGYC)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燕、刘伟、朱峰、李怡、黄陆川、黄鹂、扈玲娟、李曼、罗海岳、叶亮、杨帆、徐婷、何培新、李旸阳、刘女、夏晓晖、孔杰、刘东旭、秦瑜、周正汉、夏翘楚、彭科翔、高翔。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黄晓明明天爱心基金、新浪微公益、字节跳动公益、阿里巴巴公益、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悦泓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小木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闰汉宇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群星互娱传媒有限公司。
演艺机构公益行动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演艺机构开展公益行动的总体原则,给出了组织管理、项目策划、资源配置、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的考虑因素及实施路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等演艺类机构及其签约艺人、主播规范其开展的公益性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143-2021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演艺机构 performing arts Institutions
依法设立,以从事演艺活动策划、组织、表演、推广、经纪等业务为主的法人组织。
3.2
公益行动 public welfare actions
以非营利为目的,不附加任何对受益人不利的条件,为社会大众、特定地区、特定群体或特定领域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活动。
注:特定群体包括但不限于低收入群体、困境儿童、残障人士、独居老人等。
3.3
艺术普及教育活动 art popularization and education activities
提高公众艺术素养和审美水平,传授艺术知识和技能的活动。
3.4
乡村振兴项目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jects
聚焦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的公益性活动。
4 总体原则
4.1 公益性原则
活动的公益性质不应被商业利益所干扰。不应在公益活动中为商业产品进行直接或隐性的营销推广,不应将公益活动作为艺人/主播个人商业代言、作品宣传的渠道。 如确有商业合作方参与,其品牌露出的程度、方式需在项目设计阶段明确界定,且所有相关收入(包括因公益行动产生的间接商业收益)应全部用于公益目的(指扣除直接成本后的净收益)并予以公示。
4.2 专业性原则
充分发挥演艺机构及其签约艺人/主播在艺术创作、表演技能、线上传播等方面的专业
优势,保障公益行动在艺术质量、内容深度和表现形式上达到较高水准,为公众提供优质的艺术体验和文化服务。
4.3 公开透明原则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公益行动的项目内容、受益对象、策划方案、资金使用情况、
实施进展和效果评估等关键信息定期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4 风险隔离原则
应建立公益品牌与艺人/主播个人品牌之间的风险缓冲机制。公益行动宜以机构名义主导,避免过度依赖个人形象。当相关艺人/主播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处置,保障公益项目的独立性与可持续性。
5 公益行动范围及建议
5.1 文化惠民服务
文化惠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定向公益演出:宜针对偏远地区居民、残障人士、低收入群体、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策划并举办公益性专场演出。演出内容宜积极向上,并可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b) 数字化公益产品:可开发与制作在线艺术课程、虚拟展览、数字剧目等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此类产品宜进行无障碍设计,如为视听内容配备字幕、手语翻译、语音辅助和音频描述, 以服务老年群体及残障人士;
c) 合作与联动:鼓励与公共文化场馆(如图书馆、文化馆)、社区中心等机构合作,将公益演出或艺术活动送入基层,扩大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5.2 乡村文化振兴
乡村文化振兴包括但不限于:
a) 人才与非遗支持:建议支持乡村本土文艺人才的培养,结合非遗传承保护计划,挖
掘、整理并提升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如地方戏曲、民间歌舞、传统手工艺),助力活态传承;
b) 文旅融合发展:宜推动文化艺术与乡村旅游深度融合,协助地方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乡村文化品牌,如策划民俗节庆、举办手工艺展示体验活动、开发文创产品等;
c) 设施设备共建:宜开展乡村文化设施共建,援建或修缮乡村戏台、流动舞台车、直播间、非遗工坊等,建议提供必要的演出设备或制作器材,改善乡村文化活动条件。
5.3 艺术普及教育活动
艺术普及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a) 艺术支教与课程开发:可组织具备专业能力的演艺人员等赴欠发达地区学校开展艺术支教,提供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基础课程。宜为特殊教育学校(如听障、视障儿童学校)开发定制化课程(如手语舞蹈、节奏感知训练)。课程设计建议体系化,并配套相应的教学大纲与教材;
b) 师资培训:宜为基层艺术教师等文化类工作岗位提供专业培训,通过工作坊、大师班等形式,提升其艺术教学水平和活动组织能力;
c) 线上线下融合:可组织“云端艺术课堂”等线上活动,利用技术手段与欠发达地区实现实时互动教学。线上活动宜配备相应的线下教学设备,保障教学效果。
5.4 公益宣传与倡导
公益宣传与倡导包括但不限于:
a) 可策划公益短片、公益歌曲、公益故事分享会等活动,邀请受益人、公益组织代表讲述真实案例,提升社会对特定议题的关注度;
b) 可借助机构或旗下艺人、主播等社会影响力,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传播公益理念,设计互动话题应避免“饭圈化” ,引导粉丝理性参与公益实践;
c) 公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避免夸大受益人的困境或公益行动的效果,避免过度美化或煽情。引用案例需事先获得受益人的知情同意,并注意保护其隐私与尊严;
d) 公益主题在社交平台发布时,建议以“# ”字符号标注,便于公众检索与传播;
e) 建议使用短视频、直播、图文等多种形式,提升传播效果;
f) 鼓励设置“ 公益互动机制”(如转发、捐步等),但需明确规则、透明展示参与路径与成果。
5.5 公益直播
公益直播包括但不限于:
a) 直播形式:宜通过直播平台开展公益专场活动,如才艺表演、公益带货、线上义演等,并明确公示所得收益(打赏、带货利润等)捐赠至公益项目的比例或金额;
b) 产品与质量:公益带货产品建议经第三方质量检测,宜公示检测报告。可与商户合作推出“公益商品专项 ”,以无利润或低利润模式定向销售,保障公众善款价值最大化;
c) 透明公示:建议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发起主题募捐时,实时展示筹款进展与目标,增强公众信任。
d) 公益直播不应存在以下行为:
1) 先涨价后捐赠的“伪公益带货 ”行为;
2) 使用未经授权的受益人肖像、隐私信息;
3) 过度渲染受益人困境的“悲情营销 ”;
4) 直播主体(艺人/主播)对公益项目不了解,出现不专业情况;
5) 其他可能影响公益直播活动的不良行为。
5.6 应急公益响应
应急公益响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响应方式: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可通过机构或旗下公众人物号召、线上义演筹款、捐赠应急物资等方式提供支持;
b) 机制建设:建议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内部决策流程、资源调配方案与外部合作机构(如基金会、救援组织)的分工协作关系,保障响应效率与专业性;
c) 资金与物资管理:应急筹款与物资捐赠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与具备合法资质的组织合作。资金使用情况应专项公示,物资发放应留有记录,保障善款善物快速、精准到位。
5.7 国际文化公益交流
国际文化公益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a) 公益性文化交流:可组织或参与公益性的国际文化演出与展览,如在共建“一带一路 ”国家、 “一带一路 ”合作伙伴开展中国传统艺术巡演、文化交流互访等,展现中华文化魅力;
b) 国际艺术人才培养:可为发展中国家的演艺人才提供公益培训,如传授戏曲、民族乐器、非遗技艺等,助力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与当地艺术教育发展。
5.8 公益捐赠
公益捐赠包括但不限于:
a) 捐赠种类:演艺机构可捐赠货币、实物(如演出设备、服装、道具)、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应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b) 受赠对象:建议选择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对象,也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c) 捐赠流程:建议遵循“意向沟通—签订协议(可选)—完成捐赠—取得票据—跟踪使用 ”的基本流程。鼓励与受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及方式;
d) 捐赠票据与税收优惠:捐赠后可向受赠方索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捐赠凭证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机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就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 承诺捐赠的履行: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用于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捐赠义务。如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法履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公开说明;
f) 捐赠信息披露与监督:受赠机构宜定期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演艺机构作为捐赠人,有权了解、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可要求受赠机构提供善款使用报告;
g) 专项基金设立:如有意愿长期、深入参与公益,可依法在具备资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下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享有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与监督权。
5.9 公益合作对象选择
公益合作对象选择包括但不限于:
a)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议通过“慈善中国 ”“中国社会组织网 ”等网站核查其合法性、年检结果、评估等级、公开募捐资格、税前扣除资格及过往项目透明度;
b) 各级政府部门,包括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宜明确对接部门与职责,了解相关项目的地方性政策与规划,保障项目与政府工作方向一致;
c) 基层社区与群团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宜了解其组织活跃度、在居民中的信誉以及配合执行项目的能力;
d) 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有社会责任投入意愿的企业/事业单位。宜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商业行为不影响公益属性,所有合作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并予以公示;
e) 研究机构与高校,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教育等领域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宜考察其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实力与既往成果;
f)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及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在开展国际公益时需遵循中外法律
法规、文化差异与外交政策。
6 实施流程
6.1 需求调研与立项
6.1.1 宜通过多种方式系统开展需求调研,包括但不限于:
a)实地走访目标群体与社区;
b)设计并发放结构化问卷(线上/线下);
c)与当地政府、社区组织、学校等开展座谈;
d)利用公开数据或第三方研究报告进行辅助分析;
e) 警惕“供给驱动 ”而非“需求驱动 ”的项目,公益行动应是基于真实、迫切的社会需求,而非单纯为了消耗艺人档期或完成商业合作任务。
6.1.2 立项阶段宜形成《公益项目立项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
b)项目目标(短期与长期);
c) 目标群体与预计覆盖规模;
d)预算明细与资金来源;
e)实施周期与关键节点;
f)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g)退出机制(如项目无法持续时的善后安排)。
6.1.3 立项报告(如有)建议提交机构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再启动。
6.2 项目设计与资源整合
6.2.1 项目设计宜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项目名称、主题与品牌标识;
b)具体活动内容与形式;
c)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如服务人次、满意度目标、媒体曝光量等);
d)执行团队结构与职责分工;
e)时间安排与里程碑计划。
6.2.2 资源整合宜包括但不限于:
a)内部资源:艺人、主播、创作团队、演出设备等;
b)外部资源:企业赞助、政府支持、公益组织合作、志愿者招募等;
c)探索“公益+商业 ”合作模式,明确商业合作中公益资金占比不低于 50%,并通过签
订“公益合作承诺 ”等方式,保障商业行为不影响公益属性;公益行动中的商业标识展示宜
处于从属和次要位置,不影响公益行动的主体内容和观感。具体露出时长、面积、方式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d)影响力资源管理: 艺人、主播的社会影响力和粉丝流量应被视为核心公益资源进行管理和运用。策划阶段应评估其影响力可能带来的公众关注度和筹款潜力,并制定相应的传播、互动与反馈机制。
e)宜建立资源库,分类管理合作伙伴与志愿者信息,便于后续项目复用。其中志愿服务管理宜参照 GB/T 40143-2021 执行。
6.3 执行管理与风险控制
6.3.1 执行过程中建议建立全程记录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a)活动影像、照片、文字记录;
b)财务收支明细与凭证;
c)志愿者服务时长与反馈;
d)受益人参与情况与评价。
6.3.2 财务管理制度建议公开透明,每笔支出需有票据支持,宜定期通过官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6.3.3 在涉及未成年人参与的公益活动中,机构宜增强隐私保护、监护人协同、内容适配等管理。
6.3.4 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风险:户外活动宜提前勘查场地,制定安全预案,为参与者购买意外保险;
b)内容风险:建立内容自审机制,避免出现违反政策导向的内容;
c)舆情风险:设立舆情监测机制,宜预先制定如“作秀质疑 ”“资金透明度质疑 ”“受益人不当言论 ”等负面舆情的回应预案。 一旦出现负面舆情,建议根据舆情程度启动响应机制,并在 24 小时内作出正式回应;
d)法律风险:所有活动需符合慈善、广告、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e)志愿服务风险:建议实施背景审查、岗前培训、服务协议签订等管理措施。
6.3.5 建议使用项目管理工具(如甘特图、看板等)进行进度跟踪与协调。
6.4 项目总结与迭代
6.4.1 项目结束后建议在 30 日内完成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目标达成情况分析(量化数据与质量反馈);
b)预算执行情况与审计建议;
c)成功经验与可复制模式;
d)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
e)受益人、合作伙伴、志愿者等的反馈摘录。
6.4.2 宜组织项目复盘会议,邀请内外部参与者共同讨论,形成迭代优化方案。
6.4.3 总结报告宜归档保存,并作为后续项目设计与评估的重要参考。
6.4.4 鼓励将成功案例标准化、模块化,形成可推广的公益项目模板。
7 监督与评估
7.1 内部监督
演艺机构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公益行动的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和监督。宜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监督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公益行动的规范、透明运作。其中大型机构宜设立独立监督岗,每季度出具监督报告;中小型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如地方公益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替代内部监督,降低实施成本。
7.2 外部监督
积极接受政府部门、公益组织、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及时公开公益行动的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保障公益行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7.3 评估指标
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可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从活动的公益性、
专业性、影响力、可持续性、影响力转化率、社会效益等多个维度对公益行动进行评估,尽可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公益行动的效果和质量,构建可持续、可信赖的公益品牌,避免“一次性公益 ”。评估周期宜每年一次或每项目周期一次。
7.4 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可作为机构未来公益资源投放、项目模式复制及与合作方续约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不达标的项目,宜建立退出或整改机制。 鼓励公开发布第三方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质询,以建立长期信任,不断提高公益行动的水平和质量。
7.5 评估记录归档
公益行动发起机构宜对评估信息和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并保存至少 5 年,电子档案建议备份。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6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2 号(2020 年修订)
[4] 志愿服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 685 号
[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 号(2022 年修订)
[6]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 51 号
[7]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 61 号
[8]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 74 号
[9] “十四五 ”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文旅政法发〔2021〕40 号
[10]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文市发〔2016〕33 号
[11]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文旅市场发〔2021〕91 号
[1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办市场发〔2021〕211 号
[13]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广电发〔2022〕36 号
[14] T/ZGYC 002-2023 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
[15] T/ZGYC 003-2023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16] DB33/T 1295-2023 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规范
[17] DB61/T 1702-2023 慈善捐赠资金管理规范
[18] DB4403/T 299-2022 公益创投运行指南
[19] DB3710/T 201-2023 公共文化服务公益创投运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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