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YC
团 体 标 准
T/ZGYC 011—2026
网络表演团体直播运营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 irements for l ive streaming operat ion of onl ine performance organizat ions
2026 -1-27 发布 2026 -1-27 实施
中 国 演 出行 业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ZGYC)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燕、刘伟、于津涛 米艾尼、张鹏,落红卫、刘超、马志奇、韩亮、林崇标、刘经纬、孙延涛 向虎、袁方、袁鹏、朱锴、杨禹婵、王苏阳、宋博文。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无忧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花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帅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联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星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北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演艺传媒分公司、南京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网络表演团体直播运营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团体直播运营的人员、技术、 内容等运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平台内团体直播活动的策划、执行、监管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7916-1987、GB/T 3527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表演 online performance
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2
网络主播 live streamer
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3.3
团体直播 group live streaming
由 3 名及以上网络主播,组成直播团体共同开展的网络表演活动。
3.4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 group live streaming operating entity
在互联网平台内开设直播账号或者经授权实际运营直播账号,为网络主播从事团体直播
提供组织、策划、运营、管理、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5
服化道 costume,makeup,prop,and set
演出所需服装、化妆、道具及布景的统称。
4 总体要求
4.1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坚持正确导向,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4.2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4.3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建立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或评估,确保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4.4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切实履行起对网络主播的管理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和约束规范。
5 机构与人员
5.1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税务登记、演出经纪许可等手续,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5.2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设立内容审核、培训管理、危机公关等专职岗位或部门,明确岗位职责。
5.3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内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文化艺术素养、专业知识和
内容辨别与风险识别能力,且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定期为网络主播提供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防护
和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
5.5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建立网络主播档案,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执业资质等,并定期更新。
5.6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督促和指导网络主播进行真实有效的实名认证,不为其提供任何规避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服务或便利。
5.7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定期对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进行内部考核,并建立与考核结果相
对应且公平、合理的内部奖惩、处置机制。
5.8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应立即制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
取警示、暂停播出、解除合作等处理措施。
6 内容与技术
6.1 内容要求
6.1.1 审核机制
团体直播运营主体应建立覆盖直播全过程内容审核机制,对表演内容、标题、封面、贴
纸、相关组件、互动评论、服装、化妆、道具等进行审核把关。
6.1.2 画面比例
直播中画面主体内容占比应不低于显示区域的70% ,且每场直播画面比例保持稳定。
6.1.3 互动性要求
不应通过暗示性语言、动作或虚构亲密关系诱导用户消费,不应组织粉丝进行打赏排名或攀比。话术规范贴合整体人设风格,互动玩法正向,无不良引导。
6.1.4 才艺要求
团体直播才艺表演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连贯性:单次舞蹈展示保持两个八拍及以上完整动作组合,时长不低于2分钟
b)表现力:才艺表演应具备一定的表现力,动作与音乐节奏协调,表情与表演风格相符。
6.2 直播间技术与环境
6.2.1 音视频画面要求
直播画面分辨率需大于等于1080p ,码率不低于2Mbps ,确保画面清晰、无卡顿。收音清晰无明显杂音。
6.2.2 背景与灯光要求
背景干净整洁、灯光明亮、人物脸部光线自然,室内需要场地开阔,背景突出主题设计元素。
6.2.3 画风要求
合理使用贴纸、礼物投票组件,不遮挡人物主体,整体内容呈现效果与主播人设和谐,不违和。
6.2.4 网络要求
上行带宽需稳定在50Mbps以上,确保流畅传输。
6.2.5 设备配置
在同等性能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境内生产的以下类别硬件设备:
a)计算机设备:建议配置8核心16线程及以上规格的多核处理器,搭载显存6GB及以上的高性能独立显卡,内存容量16GB或以上。
b)灯光设备:宜使用面光2个及以上,环境光2个及以上,棚灯2个及以上。
c)视频设备:建议至少支持1080p分辨率,具备光学变焦功能。
d)音频设备:宜使用声卡、一拖四监听耳机、12路调音台。
7 服化道
7.1 专业性要求
7.1.1 服化道的设计、遴选与使用应与表演的主题、风格、时代背景及表演者角色定位相
契合。整体形象干净整洁、服装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或过度磨皮美颜。
7.1.2 鼓励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提升服化道的制作精度、材质水平和艺术美感,避免粗制滥造。
7.1.3 对于大型或重要直播活动,宜制定详细的服化道方案并进行预审。
7.2 安全性要求
7.2.1 所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 7916-1987 等国家有关化妆品安全标准,并建立管理台账,
关注表演者的过敏史,避免引发人身安全问题。
7.2.2 服装面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标准,避免使用易燃、易褪色、刺激性材料。
7.2.3 道具,特别是特技道具、电子设备、仿制刀具器械等,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结
构稳固、用电安全、无尖锐突出物等安全隐患,并由专业人员指导使用。
7.2.4 应建立服化道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存放环境安全、整洁、有序。
7.3 适宜性要求
7.3.1 服化道应得体大方,符合大众审美,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服装宜根据室内、室外、舞台等不同情景采购、设计视觉效果整洁的服饰;
b) 道具可根据内容选择如麦克风、帽子、墨镜、扇子、泡泡机、玫瑰花、魔术道具等;
c) 妆容可根据内容对皮肤、五官、发色等进行适应性调整,但要避免产生令人不适的妆容或造型;
d) 避免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引导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7.3.2 表演者在公共场合进行户外直播时,其服化道及表演行为应遵守相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应扰乱公共秩序。
7.4 文化适配性要求
7.4.1 涉及历史题材、传统文化、经典文艺作品角色的表演,应对其服化道进行必要考证,保障内容导向正确,符合历史事实。
7.4.2 不应滥用、恶搞、贬损具有特定文化象征、民族情感和宗教含义的服饰与物品。
8 安全与保障
8.1 信息安全
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符合GB/T 35273的规定。
8.2 未成年人保护
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应组织、利用、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开展网络直播表演,
不应为未成年人提供直播经纪服务;不应教唆、引导、威胁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消费的行为。
8.3 表演者保障
应关注表演者身心健康,避免安排可能导致身心损害的过度直播任务。
8.4 应急处置
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直播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如技术故障、内容违规、表演者
突发疾病、重大负面舆情等)能够快速识别、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
9 社会责任与诚信建设
9.1 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2 应如实向合作方、平台及监管部门提供信息,不弄虚作假。
9.3 应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9.4 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应进行刷单、刷量、虚假宣传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
行为,不应进行数据造假、流量劫持、恶意挖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 考 文 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25号
[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51号
[4]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文市发〔2016〕33号
[5]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文旅市场发〔2021〕91号
[6]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广电发〔2022〕36号
[7]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办市场发〔2021〕211号
[8] 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9] T/ZGYC 002-2023 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
[10] T/ZGYC 003-2023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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