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SNAME 149—2025
R4-R6 级大破断力锚链张紧器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ensioner ofR4-R6 grade high breaking force anchor
chains
2025 - 12 - 31 发布 2026 - 03 - 31 实施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通集海海洋装备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海工创新中心、南通鹏瑞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浩、张卫伟、曹沈华、徐立新、李星群、周喜宁、张效聪、钟耀、王金光、曾凡权、覃思洋。
R4-R6 级大破断力锚链张紧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R4-R6级(包括R4级、R4S级、R5级和R6级)大破断力锚链张紧器(以下简称“锚链张紧器”)的组成和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海洋工程平台等锚泊系统中R4-R6级大破断力锚链张紧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549 电焊锚链
GB/T 1771-2007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3077-2015 合金结构钢
GB/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 11345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T 18669 船用锚链和系泊链钢
ISO 1704 船舶与海洋技术 船用锚链(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Shipbuilding Stud- link anchor chains)
ISO 20438:2017 船舶与海洋技术 海上系泊链(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 Offshore mooring chain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锚链张紧器 anchor chain tensioner
在锚链作业过程中,用于调节和固定锚链张力、保持锚泊装置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装置。
3. 2
大破断力 high breaking force
锚链在极端受力下所能承受的最大断裂载荷(即在拉伸试验中承受的最大断裂载荷)。
3. 3
张紧机构 tension ing mechanism
调节锚链张力的机械装置。
3. 4
锁紧机构 locking mechanism
用于固定锚链位置的装置。
4 组成和结构
锚链张紧器主要由基座、张紧机构(轴销、导链轮)、锁紧机构(锁止器)等部分组成,其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标引序号说明:
1——基座 3——锁止器
2——轴销 4——导链轮
图1 锚链张紧器的组成结构图
5 技术要求
5. 1 材料
锚链张紧器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锚链张紧器主要零部件材料
5. 2 表面质量
5.2.1 表面无裂纹、砂眼、气孔等缺陷。
5.2.2 焊缝质量符合 GB/T 26952-2011 的 2 级标准。
5.2.3 铸件表面粗糙度 Ra 应不大于 12.5 μm。
5. 3 力学性能
5.3.1 锚链破断载荷应符合 GB/T 18669、GB/T 549 及 ISO 1704 要求。
5.3.2 锚链张紧器应能在所适配锚链的最小破断载荷下工作,在施加最小破断载荷时,锚链张紧器各关键结构部位不得发生塑性变形、断裂或功能失效。在额定张紧力和最大工作载荷(通常为最小破断载荷的 1/3-1/2)下,张紧机构应能保持稳定锁紧状态,卸载后结构和功能应恢复正常,锁紧机构无松动、脱落和损坏。
5,4 动态响应特性
5.4.1 张力调节精度,机械型锚链张紧器的张力控制误差应不大于±3%。
5.4.2 锁止器解锁灵活,导链轮无卡滞。
5. 5 锁止性能
在额定载荷静态锁止下应无滑移屈,保持30 min止锁后表而应无损伤,解锁力不大于50 N。
5, 6 稳定性与可靠性
锚链张紧器应具备抵抗动态冲击载荷的能力,在承受1.5倍额定工作载荷的动态冲击载荷条件下,不应发生结构破坏、功能失效或影响安全使用的永久变形。
5. 7 环境适应性
5.7.1 腐蚀等级不劣于 GB/T 1771-2007 中 Ri2 级时,力学性能下降不大于 5%。
5.7.2 温度在-20℃~60℃范围内,锁止力变化应不大于 10%,导链轮扭矩变化率应不大于 15%。
5.7.3 防护等级不小于 IP65 时,在 100 mg/m3的沙尘环境下,100 h 内部无堆积。
5, 8 功能
5.8.1 导链轮应能张紧整个定位系统中的每根系泊链。
5.8.2 应具有止住锚链的功能。
5.8.3 锚链应能随时调整。
5, 9 安全
5.9.1 静载安全系数不小于 1.1(破断力/额定载荷)。
5.9.2 机械型锚链张紧器应设置反向自锁机构,锁止力应不小于额定载荷的 120%。
6 试验方法
6. 1 材料
应逐批核查材料生产厂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材质单),确认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符合表1中所列标准的规定。当对材料质量有异议或合同规定需要复验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a) 按 GB/T 4336 规定的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法,或按表 1 引用标准中规定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 5.1 的规定。
b) 按 GB/T 228.1 规定进行拉伸试验,按 GB/T 229 规定进行冲击试验,按GB/T 232 规定进行弯曲试验,结果应符合 5.1 的规定。
6. 2 表面质量
6.2.1 ,通过目视及放大镜检查基座、导链轮、锁止器等部件表面,检查是否存在裂纹、砂眼、气孔等缺陷,结果应符合 5.2.1 的要求。
6.2.2 使用焊接检验尺检查焊缝外观尺寸及表面缺陷,对关键焊缝按 GB/T 11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声检测,或按设计要求进行磁粉检测(MT),结果应符合 5.2.2 的要求。
6.2.3 使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或触针式粗糙度仪对铸件表面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 5.2.3 的要求。
6.3 力学性能
6.3.1 将锚链张紧器安装在拉力试验机上,施加适配锚链的最小破断载荷(MBL)。试验后检查关键结构部位是否有塑性变形、断裂或失效,结果应符合 5.3.1 的要求。
6.3.2 施加额定张紧力和最大工作载荷(MBL 的 1/3~1/2),保持稳定锁紧状态规定时间(如 30 min)。卸载后,检查结构恢复情况及锁紧机构状态,结果应符合 5.3.2 的要求。
6.4 动态响应特性
6.4.1 在张紧过程中,使用标准测力计对比锚链张紧器的示值,计算张力控制误差,结果应符合 5.4.1的要求。
6.4.2 手动或操作机构进行锁止器的解锁和导链轮的转动,检查是否有卡滞现象,结果应符合 5.4.2的要求。
6.5 锁止性能
在额定载荷下进行静态锁止试验,保持载荷30 min。试验期间监测是否有滑移;试验后检查锁止表面损伤情况,并使用测力计测量解锁力,结果应符合5.5的要求。
6.6 稳定性与可靠性
将锚链张紧器安装在动态疲劳试验机上。依据6级海况(有效波高4 m~6 m)对应的等效载荷谱,在频率为0.1 Hz~0.2 Hz的条件下,施加20%~50%适配锚链最小破断力(MBL)的交变载荷,持续运行30 min(或不少于200次循环)。试验后, 锚链张紧器主体结构应无塑性变形,锁紧及导向功能应正常。
6. 7 环境适应性
6.7.1 按 GB/T 10125 的规定进行中性盐雾试验(NSS),试验时间 1000 h。试验结束后,清洗干燥,检查腐蚀等级及力学性能变化,结果应符合 5.7.1 的要求。
6.7.2 将锚链张紧器置于高低温环境箱中,分别在-20 ℃和 60 ℃环境下保温规定时间。在保持温度的情况下测量锁止力和导链轮扭矩的变化,结果应符合 5.7.2 的要求。
6.7.3 按 GB/T 42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IP65 防护等级测试;在沙尘试验箱中进行沙尘环境试验(100 mg/m³ , 100 h),检查内部堆积情况,结果应符合 5.7.3 的要求。
6.8 功能
6.8.1 穿入锚链,操作导链轮进行张紧动作,验证其张紧功能,结果应符合 5.8.1 的要求。
6.8.2 操作锁止器放入基座,验证其与锚链及基座的配合锁止功能,结果应符合 5.8.2 的要求。
6.8.3 在非负载或规定负载下提起锁止器,验证锚链穿过基座及收放调节的顺畅性,结果应符合 5.8.3的要求。
6.9 安全
6.9.1 通过查阅设计计算书或进行破坏性静载试验(至 1.1 倍破断力/额定载荷)来验证结构安全系数,结果应符合 5.9.1 的要求。
6.9.2 对机械型锚链张紧器施加反向载荷,直至达到额定载荷的 120%,检查反向自锁机构的可靠性,结果应符合 5.9.2 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 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 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时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转厂生产;
b) 设计、材料、结构或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或合同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检验项目
7.2.3 检验样品数量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作为型式检验样品。
7.2.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按表2规定项目逐项检验,3件样品全部项目合格判定型式检验合格。任一项目不合格,应查明原因、整改后重新进行型式检验;复验仍不合格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7. 3 出厂检验
7.3.1 检验项目
每台锚链张紧器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
7.3.2 检验样品数量
出厂检验采用全检(逐台检验)。对表2中规定为“抽检”的项目,应按GB/T 2828.1-2012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7.3.3 判定规则
表2中所有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判定该台产品出厂检验合格。任一项目不合格,可返修;返修后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台产品不合格,不应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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