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N 031-2024 邮轮接驳艇安全技术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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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N 031—2024

邮轮接驳艇安全技术与操作指南

Guidance on Safety Technology and Operation ofTender Boats on Cruise

2024 - 06 - 01 发布 2024 - 09 - 01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招商局维京游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大连海事大学、深圳招商蛇口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炜、欧阳骞、桑家军、卢伟材、冯宝辉、马建斌、孙健、袁华、苏旌、徐永青、潘迎新、汪鸿、李宇龙、孙伟、曹勇刚、黄炳佳、黄登骏。

邮轮接驳艇安全技术与操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邮轮接驳艇安全技术、操作安全管理、培训等事项的标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将乘客从邮轮转移至岸上和返回邮轮的载客12名以上的船载接驳艇。该艇不能用于开展其他类型用途的航行,例如开展沿海观光游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294—2019 邮轮港服务规范

LSA Code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ISPS Code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MSC/Resolution.402(96) 救生艇和救助艇、降放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Maintenance, Thorough Examination, Operational Testing, Overhaul and Repair of Lifeboats and Rescue Boats, Launching Appliances and Release Gear)

MSC.1/Circular.1417通函《客船接驳艇指南》(Guidelines for Passenger Ship Tenders)

MSC. 1/Circular.1578 使用救生艇进行弃船演习的安全指南(Guidelines on Safety During Abandon Ship Drills Using Lifeboa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邮轮 cruise

具有定线、定期航行的,并具备生活、娱乐、购物等设施,以供乘客休闲度假为主要功能的海上船舶。

[来源:JT/T 1294—2019,3.1]

3. 2

母船 parent cruise

载有附属接驳艇,并且承担整个航次中主要航段航行任务的邮轮。

3. 3

接驳艇 tender boat

附属于母船,当母船锚泊时,利用母船的收放装置部署到海上,且仅供运送人员往返于母船和附近的岸基设施的小艇。

[来源:MSC.1/Circular.1417]

4 安全技术

4, 1 结构和布置

4.1.1 经认可的并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第Ⅳ章要求的救生艇,其结构与布置满足接驳艇的要求。

4.1.2 未经主管机关认可为救生艇的接驳艇,其结构和布置应考虑 LSA Code 第Ⅳ章的规定,满足主管机关对相同尺寸的客船和交通服务船的要求。

4.1.3 接驳艇应标示额定乘员数、母船的船名、呼号、船籍港。

4.1.4 如有需要,配备了 AIS 的接驳艇可编号识别。

4.1.5 接驳艇电池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电池安全存放在自然通风的空间;

b)电池具有适当的泄漏控制措施。

4.2 干舷和稳性

4.2.1 当接驳艇兼做救生艇时,应满足 LSA Code 第Ⅳ章要求的条款。

4.2.2 未经主管机关认可为救生艇的接驳艇,其干舷和稳性应符合 SOLAS 第Ⅱ-1 章第 B1 至 B4 部分的对于同等尺寸和载客量客船的要求。

4. 3 推进装置和操纵性

4.3.1 接驳艇应至少配备两套独立的推进和舵系统。

4.3.2 特殊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允许接驳艇使用单一推进系统:

a)艇宽小于 3.5 m;

b)接驳艇乘员总数小于 40 人;

c)母船距离岸上登乘点的距离小于 2.5 海里;

d)天气和其他环境条件良好;

e)附近有其他接驳艇可随时提供协助;

f)接驳艇有艏侧推器。

4.3.3 接驳艇应使用闪点为43 °C 及以上的燃油。

4.3.4 接驳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提供动力。考虑到输出功率、安全性和其他性能特点等方面的原因,不应使用舷外发动机。

4.3.5 接驳艇中应备有切换至应急舵的操作说明。

4,4 火灾探测和灭火

4.4.1 接驳艇发动机机舱的边界应为阻燃型,并能够关闭所有开口,特别注意通风口的关闭,以防烟雾、火焰和灭火介质逸出。

4.4.2 接驳艇机舱的烟雾或火灾探测设备应在接驳艇驾驶台设置视觉和听觉警报。

4.4.3 接驳艇机舱灭火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为手动启动,且有清晰的操作说明;

b)使用合适的灭火介质;

c)受到主管机关认可;

d)配备防火风闸,艇员可从机舱外部轻松接近和关闭。

4.4.4 接驳艇应提供至少2 具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便携式灭火器。灭火器应存放在接驳艇中便于取用的位置。

4.5 救生设备

4.5.1 接驳艇的救生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除非接驳艇满足救生艇在结构、稳性及浮力等方面的要求,否则接驳艇在进行接驳作业时应配备能够容纳载足全部乘员容量的救生筏;

b)接驳作业时,应提供额定乘员数量且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救生衣(包括儿童和婴儿救生衣),救生衣应存放在紧急情况下便于取用的位置;

c)至少 1 个急救药箱、3 件保温(救生)服和适量饮用水;

d) 1 个带自亮灯的救生圈;

e)1 个带绳的救生圈。

4.5.2 接驳艇应张贴或携带有效的营救落水人员方案。

4.6 视觉信号

4.6.1 接驳艇应按照 LSA Code 第 4.4.8 节的要求备有烟雾信号。

4.6.2 对于兼做救生艇的接驳艇,应配备额外的烟雾信号,这些信号可以存放在接驳艇上直接使用,也可以作为备品放在母船上,当接驳作业期间使用了烟雾信号后,能够进行及时更换,以保持满足救生艇标准的要求。

4. 7 导航设备

接驳艇应配备以下导航设备:

a)罗经;

b)航行所需的号灯、号型;

c)1 具有效的雷达反射器,除非配备 1 只雷达应答器;

d)测深仪;

e)探照灯;

f)哨笛或等效的声响信号 1 只。

4.8 通信设备

接驳艇应备有以下通信设备:

a)固定的 VHF 通信设备;

b)除上款以外的独立的 VHF 通信设备,如手持式VHF;

c)艇内有广播系统或安全视频播放系统。

4.9 附加设备

接驳艇应提供以下附加设备:

a)锚和海锚索等;

b)带钩艇篙 2 支;

c)系艇索或系泊缆;

d)碰垫或防碰护舷材;

e)排水泵;

f)对于具有单一推进装置的接驳艇,应配备桨。

5 操作安全管理

5.1 作业准备

5.1.1 母船在抵达进行接驳作业的港口之前,应对接驳作业做出妥善的安排。

5.1.2 如果当地的海图资料不够详细,母船应根据经改正的船舶航用海图或用其他方法(如绘图)制作当地海域的接驳海图。

5.1.3 母船应获取当地海事主管机关的指示和通知,包括当地的避碰规则、航道规则(如有)。

5.1.4 母船及其管理公司建立的管理文件中应明确最大作业范围和限制性天气条件。

5.1.5 接驳作业开始前,母船相关船员应进行接驳交接,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航行计划和作业限制:

1)适用于当地的避碰规则(航道规则);

2)潮流和潮汐;

3)海况,包括当前和预期海况;

4)天气预报;

5)当地船舶定线制和禁(限)航区;

b)通信计划:

1) 接驳艇艇长应与母船驾驶台进行 VHF 双向测试,应避免使用干扰当地主管机关的公共频道,确认通信工况良好,并始终保持与母船驾驶台的有效通信。

2) 接驳艇在任何时候都不应驶出母船或接驳艇的 VHF 通信范围,以较近者为准。

c)安保管理:

母船的船舶保安员根据 ISPS Code 第 A 部分第 8 节的要求进行靠泊区的安保评估与部署。

d)人员准备:

1)当释放接驳艇后,母船驾驶台上的驾驶员应对接驳艇进行持续监控,母船驾驶台的驾驶员具备承担接驳艇操纵的能力,并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2)每艘接驳艇应配 1 名艇长,艇长应由母船的驾驶员担任,另配备 2 名水手或 1 名水手和 1名机工作为艇员以协助乘客登离艇、管理艇上设备、执行带缆作业,以及协助瞭望。

3)母船应安排船员对乘客在登艇前进行登艇安全讲解,让乘客充分理解安全登艇注意事项。

5.1.6 应合理规划,以便在接驳艇作业期间的任何时候,母船至少有 1 艘具有足够容量的接驳艇或船舶能够立即提供紧急援助。

5.2 接驳过程安全管理

5.2.1 登、离艇管理

5.2.1.1 在登、离艇处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乘客登、离艇。

5.2.1.2 安排 1 位胜任的船舶驾驶员随第一艘接驳艇首先登岸,以确保相关安排能够安全接待乘客。

5.2.1.3 乘客不应在接驳艇靠妥前登艇。

5.2.1.4 乘客应在接驳艇收回之前离艇。

5.2.1.5 登艇点和接驳艇之间的通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建立完善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滑倒、绊倒和跌落的风险;

b)设置船员协助乘客、清点乘客人数和做好安全监督管理;

c)接驳艇出入通道和登艇点的高度尽可能一致;

d)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为行动不便的人提供便利;

e)以合适的方式系泊,至少使用两条系泊缆;

f)随时可用的救生圈和缆绳;

g)有效的营救落水人员的方法;

h)手持照明灯具(夜晚或能见度不良时使用)。

5.2.1.6 母船在航时不得开展接驳作业。

5.2.1.7 兼做救生艇的接驳艇,在母船开航之前,应按照 LSA Code 第Ⅳ章的要求,将包括燃油及各项属具备品在内的接驳艇恢复为满足救生艇标准的状态。

5.2.2 接驳过程安全管理

5.2.2.1 接驳艇载客及艇员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其额定乘员人数。

5.2.2.2 接驳艇靠离码头或母船前,艇长需确认人员必须回到艇内并坐稳扶好。

5.2.2.3 乘客登艇后在艇内播放安全视频或由艇员进行安全讲解,以告知乘客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5.2.2.4 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如果对安全有疑问应立即联系艇长或母船驾驶台。

5.2.2.5 指导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可能造成潜在危险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5.2.2.6 接驳艇在回收前,艇长应确保所有乘客和其他非必要的人员均已离艇。

5.2.2.7 有足够的人员协助乘客登离艇,并指导乘客均衡就坐。

5.2.2.8 艇员应协助并确保乘客在接驳艇航行时遵守艇长的安全指令。

5.2.2.9 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安全航速,特别是在接近母船和码头时应注意提前减速。

5.2.3 其他

5.2.3.1 应确保接驳艇作业过程中,母船剩余的救生设备满足容纳船上所有剩余人员。

5.2.3.2 高纬度和低纬度地区作业时应充分考虑艇员的防寒和降温措施,确保艇员不因外界气候条件降低其安全操作水平。

5.2.3.3 未经艇长许可,艇员不得离艇,艇长换班时应妥善交接。

5.3 接驳作业记录管理

接驳艇艇长应及时向母船驾驶台报告如下内容,母船应保存接驳艇作业记录:

a)起点和终点的出发/到达时间;

b)乘客人数;

c)艇员数量;

d)艇长姓名;

e)接驳艇油量;

f) 任何其他重要事件的细节。

5. 4 接驳艇检查、维护保养作业

5.4.1 接驳艇检查和恢复

做好接驳艇的释放前和回收后检查工作,兼做救生艇的接驳艇在回收后应按照 LSA Code 第Ⅳ章的规定,在母船开航之前,将接驳艇恢复为满足作为救生艇的状态。

在接驳艇作业期间,应由负有保养责任的轮机员定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确保接驳艇主机能够正常工作。

5.4.2 燃油加注的方式和风险管控

5.4.2.1 建立接驳艇加油程序,加油程序应至少涵盖加油风险识别,风险防控措施,和接驳艇加油安全检查表;并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5.4.2.2 艇长执行接驳艇作业时应提前测算作业过程中燃油消耗量,确保接驳艇燃油足够,并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定期向母船驾驶台报告存油量。

5.4.2.3 接驳艇回收完毕后,最后担任艇长人员应对接驳艇存油量进行检查,及时补充燃油,并记录在航海和轮机日志中。

5.4.3 维护和保养

船公司应定期对接驳艇开展安全检查,保持接驳艇安全性能和可用状态。

兼做救生艇的接驳艇应参照 MSC.402(96)执行维护和保养。

5.5 接驳艇防污染

5.5.1 接驳艇艇员应督促、监督乘客保护海洋环境,将垃圾存放在艇上的垃圾桶中,不得将垃圾随意丢弃。

5.5.2 接驳艇含油舱底水和垃圾应留在艇上,返回母船处理。

5.6 应急处置

5.6.1 兼作救生艇的接驳艇在降放和回收及安全演习过程中,应按照MSC.1/Circular.1578 的要求执行,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6.2 未经认定为救生艇的接驳艇的降放和回收作业应依据制造商的说明书或手册,在充分评估其操作风险的前提下参照考 MSC.1/Circular.1578 的要求执行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6.3 母船和接驳艇应配备接驳作业应急程序和检查表,一旦发现任何缺陷、故障或紧急情况,艇长应按照接驳作业应急流程处置,并立即报告母船驾驶台。

6 培训

6.1 艇长和驾驶员应取得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

6.2 母船船长应确保只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方可指派为接驳艇的艇长。接驳艇艇长的培训应符合本指南附录 A“接驳艇艇长最低适任标准表”的要求:

6.2.1 经培训并满足附表 A.1 第 1 栏所列任务、职责和责任等适任能力的要求。

6.2.2 经过培训并通过表 A.1 第 2 栏所列培训项目关于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要求的考试或评估。

6.2.3 经培训并满足表 A.1 第 3 栏所列培训项目的展示或示范能力,并能达到表 A.1 第 4 栏所列相应培训项目能力评估的标准。

6.3 取得本指南规定的接驳艇艇长资格的驾驶员,应在每五年内,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其保持附录 A 中表A.1 第 1 栏所列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6.3.1 经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评估的方式证明其满足表 A.1 第 2 栏所列培训项目关于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具有表 A.1 第 3 栏所列培训项目的展示或示范能力,并能达到表 A.1 第 4 栏所列相应培训项目能力评估的标准;或;

6.3.2 接受船公司认可的船上培训和经验学习(如参加演习等),并通过考试或评估的方式以证明其达到表 A.1 第 1 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

附 录 A

(规范性)

接驳艇艇长最低适任标准表

表A.1列出了接驳艇艇长在设备操作、乘客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所应具备的适任标准。

对接驳艇艇长适任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受雇或受聘在船舶营运中担任接驳艇艇长的海员,在其任职之前,除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证书外,还应:

a) 接受如下适当并认可的培训或训练:

b) 通过下列考试或评估的方法提供,已达到按表A.1第1栏列出的所承担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 按照表A.1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评价适任的方法和标准,表明适任能力,以及

2) 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上述各表第2栏所列科目的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表A.1 接驳艇艇长最低适任标准

参 考 文 献

[1] MSC.1/Circular.1417通函《客船接驳艇指南》

[2] MSC.1/Circ.1205/Rev.1通函 《经修订的救生艇系统操作和维护手册制定指南》

[3] MSC.1/Circular.1206/Rev.1通函《防止救生艇事故措施》

[4] JT/T 680.15-2007《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5] MSC.226(82)决议《关于救生设备试验的修订建议的修正案》

[6] MSC.81(70)决议《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7] MSC.82(70)决议《通过对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符号的大会决议A.760(18)的修正案》

[8] MSC.246(83)决议《通过用于搜救行动的救生艇筏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应答器(AIS-SART)性能标准》

[9] MSC.247(83)决议《通过用于搜救行动的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性能标准(第A.802(19)号决议)的修正案》

[10] IMO第A.752(18)号大会决议《客船低位照明的评估、测试和应用指南》

[11] MSC.1/Circular.1447通函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与程序编制指南》

[12] MSC/Circular.1093通函 《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指南》

[13] MSC/Circular.955通函 《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救生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检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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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28日 0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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