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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848—2026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ssembled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2026 - 05 - 09 发布 2026 - 08 - 09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东北控石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北京首创协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德强、胡顺彬、周华、王国彬、余涛、董倩倩、林海、何嘉伟、谢洁云、朱枭强、刘绪为、邹磊、尤鑫、杨先华、王广华、于怀星、宋平、蔡然、吴远远、严兴、张红要、陈嘉祺、程建华、胡勇有、宁寻安、张淑婷、张亚平、倪寿清、王志彬、韩晓鹏、初振宇。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的基本规定、工艺设计、结构设计、电气与自控设计、构件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与存放、设施安装、检验、调试与验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500 m3/d的新建、扩建(含原位扩容)、迁建和改建的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3797 电气控制设备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8923.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
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288.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喷射清理后的钢材表面粗糙度特性 第1部分: 用于评
定喷射清理后钢材表面粗糙度的ISO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的技术要求和定义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GB/T 33378 阴极保护技术条件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T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T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12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 5500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3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 55006 钢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18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GB 55030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CJJ/T 120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HG/T 20679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 251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 assembl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以出水水质为性能指标,由一个或多个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
3. 2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 assembled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模块单元、组件、构件和部件等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的污水处理设施。
3. 3
模块单元 modular unit
以满足污水处理工艺单元要求为功能指标,在工厂模块化加工制作完成的产品。
3. 4
模数协调 modular coordination
应用模数实现尺寸协调及安装位置的方法和过程。
3. 5
自动化系统 automation system
通过控制器、传感器等仪器设备实现污水处理过程自动调节和控制的系统。
3. 6
信息化系统 informationization system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应用的系统。
4 基本规定
4, 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遵循国家、行业、地方等关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标准,满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求。
4.2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总体布置还应综合考虑地形、气象、地质条件、运行和环境安全等因素,便于安装、维护和运营管理。
4. 3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遵循设计智能化、产品标准化、生产自动化、管理数字化的原则,各功能设施主体应根据标准化产品的特点进行建模设计与模块化连接。
4,4 工艺选择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可靠、低碳环保等基本原则,在水质、水量变化较大的污水处理系统中,应设置自动调节系统,保证设计合理性与运行可靠性。
4.5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各种管渠、线缆的布置和架设应便于施工和运行维护,避免互相干扰。
4.6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充分考虑温度、洪涝、海水侵蚀等影响,必要时应配套相关保障设施。
4. 7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满足抗震、防火、防渗漏和耐腐蚀要求。
4.8 处理设施的构筑物序列数不应少于 2 个并按并联设计。
5 工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处理要求,进行经济性比选,选择合适的工艺流程组合。
5.1.2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应协同结构、建筑、给排水、电气、自控、除臭以及通风等专业领域的设计。设计过程中还应统筹考虑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生产、运输、存放、安装、检验、调试、验收等。
5.1.3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应以模块为基础,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采用模数协调的方式进行设计、生产和装配。
5.1.4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主体设备设计时应考虑组合的最优化,节省投资和处理成本,以及便于安装、维护和运营管理。
5.1.5 模块单元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设计应确保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并应合理规划模块单元的超越管渠。管道布置应便于定期清洗和检修并且避免交叉干扰。
5.1.6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埋设方式应满足平面布置、高程设计、结构受力、建设条件和节能降耗的要求,可采用地面、半地下、全地下的设计。
5.1.7 对于市政污水的处理,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宜符合表 1 的Ⅱ级规定。在城镇或乡镇等用地紧张地区,宜采用 I 级用地指标。用电指标宜采用表 2 的推荐值。对于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染物类型较为复杂的废水,用地和用电指标应根据水质特点和处理需求综合考虑。
表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用地指标
表2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用电指标
5.1.8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检测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应符合 CJJ/T 120 中第 5 章的相关要求。
5.1.9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信息化系统。
5. 2 预处理
5.2.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单元,应优先选用具备可调整性和扩展性的工艺组合。
5.2.2 预处理工艺选择应满足后续生化处理工艺进水要求。
5.3 生化处理
5.3.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应根据去除有机污染物、脱氮、除磷等不同要求和外部环境条件,宜选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以及与膜处理等相结合的复合工艺。
5.3.2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中不同分离方式的污泥浓度选取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活性污泥法+二沉池工艺,污泥浓度宜为 2.5 g/L~4.5g/L;
b) 采用活性污泥法+三相分离器工艺,污泥浓度宜为5 g/L~9 g/L;
c)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工艺,污泥浓度宜为 6 g/L~12 g/L;
d) 采用其他工艺的,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设计规范。
5.3.3 沉淀区的表面负荷应根据池型、布水方式及出水堰设计、污泥沉降性和生化工艺设计参数等因素确定。表面水力负荷参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传统沉淀工艺的,二沉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 0.6 m3/(m2.h)~1.5m3/(m2.h);
b) 采用三相分离器的,表面水力负荷宜为 1.0 m3/(m2.h)~3.0 m3/(m2.h),沉淀区深度宜为 1.5 m~
1.8 m。
5.3.4 混合液回流路线及回流比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脱氮要求、溶解氧水平与污泥浓度的影响,采用单点或者多点回流的方式。混合液回流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混合液回流比应根据池内混合液污泥浓度、工艺脱氮要求确定;
b) 可通过收集好氧曝气的尾气或鼓风机气源实现混合液气提回流;
c) 可采用污泥回流泵或其他动力设备进行混合液回流,回流设备选型应考虑节能。
5.4 深度处理
5.4.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尾水水质特征和出水水质目标设计,主要工艺技术指标设计应遵循相关标准要求。
5.4.2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宜优先考量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于具有不同回用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开展深度处理单元的设计与建设工作。
5.5 污泥处理处置
5.5.1 污泥处理设施规模选择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水量、水质、处理工艺、处置去向、占地面积、投资造价与处理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5.5.2 污泥脱水技术指标要求应满足相关规定和最终污泥处置要求,同时考虑与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
间的衔接。
5.5.3 污泥及其产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a) 用于农用:GB 4284;
b) 用于制砖:GB/T 25031;
c) 用于单独焚烧:GB/T 24602;
d) 用于土地改良:GB/T 24600;
e) 用于混合填埋:GB/T 23485;
f) 用于园林绿化:GB/T 23486;
g) 其他类型污泥及其产物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6 臭气的收集与处理
5.6.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除臭工艺选型时,设备材质应综合考虑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用料特点并确保设备能够灵活适应装配式结构的组装或调整。
5.6.2 除臭规模设计应保证产生臭气的设备及池体处于微负压状态,防止臭气外逸。对产生臭气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加罩或加盖处理时,应计算系统本身的风量及装配式处理设施可承受的负压指标。
5.6.3 除臭系统设计应适应装配式的智慧设计模块化,宜整合到装配式污水处理厂自动化控制与智能化系统中。
6 结构设计
6. 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应满足承载能力、抗变形能力、抗失稳能力,以及结构工作年限耐久性的要求并通过专业软件进行验算。
6.1.2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 GB 55001 的规定。
6.1.3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选用钢构件时,钢构件选材应满足项目水质处理需求。
6.1.4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及模块的结构形式、尺寸应满足运输和吊装需求。
6.2 结构分析与计算
6.2.1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钢结构模块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应符合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6.2.2 当模块结构的整体抗侧刚度或面板平面刚度不足时,可在结构体系中增加支撑单元。
6.2.3 钢板结构构件可采用设肋的方式提高板材平面外刚度。当相邻墙板模块交接处的抗弯刚度不足时,可设置抗弯立柱模块。
6.3 基础设计
6.3.1 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行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6.3.2 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b) 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c) 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d)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6.3.3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设计应结合上部构件布置型式及受力特点,按照 GB/T 50010 对基础分别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6.3.4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宜采用混凝土。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钢柱脚和罐体壁板宜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包裹。
6.3.5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柱脚可采用埋入式柱脚、插入式柱脚、外包式柱脚及外露式柱脚等。刚接柱脚可采用插入式柱脚或外露式柱脚;铰接柱脚宜采用外露式柱脚。
6.3.6 基础混凝土内预埋钢板连接件与装配结构罐体壁板连接可参照图 1。连接件应与罐体壁板垂直连接,二次灌浆的细石混凝土应比构筑物基础混凝土高一个强度等级。基础与二次灌浆部分接触面应凿毛、清洗、涂刷水泥浆,同时应满足防腐、防水要求。
标引序号说明:
1——壁板;
2——接触面(凿毛、清洁、涂水泥浆);
3——外侧沟槽(细石微膨胀混凝土);
4——沟槽预埋排水管(二次灌浆封堵);
5——角形护角(细石微膨胀混凝土);
6——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7——细石微膨胀混凝土垫层;
8——装配式生物反应器钢筋砼底板。
图1 装配式罐体壁板与基础连接节点
6.3.7 软土、膨胀土、红粘土、溶(土)洞和其他特殊性岩土地基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6.3.8 当采取避免产生次生灾害的措施时,装配式污水处理厂的基础设计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6,4 构造设计
6.4.1 结构构件应满足运输、安装和运行时最不利荷载作用组合的结构强度和整体稳定要求。
6.4.2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结构应根据几何形式、建造过程和受力状态,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构)筑物每一个区段内,应分别设置独立支撑系统。
6.4.3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承重构件板件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不锈钢时,主要构件壁厚不宜小于 1.5 mm;
b) 采用碳素钢时,用于焊接主要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4 mm。
6.4.4 当构造措施或使用新型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时,应通过计算分析和试验验证保证安全。
6.4.5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根据施工环境条件和作用力性质选择焊接或螺栓方式。
6.4.6 采用不锈钢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且不应降低连接处力学性能。
6.4.7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高强度螺栓连接宜采用承压型,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水池结构应采取减振、抗疲劳措施,其连接承载力应符合 GB 50017 和 GB 55006 的规定;
b) 不锈钢构件高强度螺栓承压型连接不应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
c) 对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高强度螺栓的级别、大小、数量、排列和连接板等应按 GB 50017 的规定进行计算和设计。
6.4.8 焊接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锈钢焊缝应采用与母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和施焊工艺,其强度验算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对焊接连接节点、焊缝的形式、焊接材料、焊缝质量等级、焊接质量保证措施等应按 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设计。
6.4.9 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构造应符合 GB/T 50011 的有关规定。
6.5 防腐设计
6.5.1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连接材料、防腐涂装材料和防火涂料应符合 JGJ/T 251、GB/T 50046 和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6.5.2 当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选用不锈钢时,不锈钢板的性能应符合 GB/T 3280 的有关规定。
6.5.3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锈钢结构应根据所在环境的耐腐蚀性要求选择合适的牌号和表面处理方式并按表 3 的分类进行维护;
b) 使用碳素钢材料应综合考虑钢结构所处环境的腐蚀性、实际环境条件、施工等因素选择防腐涂料涂覆、阴极保护、铝(锌)等金属保护层等措施进行一项或多项组合防腐;
c) 钢筋混凝土材料应符合 GB/T 50046 的有关规定;
d) 防腐蚀材料的耐久性能应与构件所属的环境类别和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匹配。
表3 不同环境下的防腐措施
6.5.4 钢材进行防腐处理前应先对构件进行表面处理。处理后金属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锈等级不应低于 GB/T 8923.1 中的 Sa2.5;
b) 表面清洁度应符合 GB/T 8923.1 的有关规定;
c) 表面粗糙度应符合 GB/T 13288.1 的规定。
6.5.5 防腐涂料的喷涂应符合 HG/T 20679 的规定。
6.5.6 采用阴极保护工艺时,应组合其他防腐蚀方案,同时应符合 GB/T 33378 的规定。
6.5.7 碳素钢结构壁板的厚度应设计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宜根据腐蚀预测速率、预期使用年限和其他
腐蚀控制措施综合确定。碳素钢或低合金钢作结构件腐蚀裕量不应小于 1.0 mm。
6.5.8 连接构件防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的部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电化学腐蚀;
b)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体材料;
c) 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
d) 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热镀锌或热浸锌防护,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措施;
e) 采用焊接连接的不锈钢结构,其焊缝的抗腐蚀能力不应低于母材。
6.6 防渗设计
6.6.1 混凝土基础的防渗措施应符合 GB 55030 的有关规定。
6.6.2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构件之间应设置防渗措施,可采用刚性防水、柔性防水或者刚性柔性联合防水等多种措施。
6.6.3 防渗措施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构件应力、应变、材质、腐蚀因素等条件,以下情况宜采取柔性防水措施或刚性柔性联合防水措施:
a) 不同温度变形特性材料构件之间,如钢材与混凝土、钢材与砂浆等;
b) 螺栓连接的板材之间;
c) 基础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
7 电气与自控设计
7. 1 电气控制柜可采用强弱电一体化设计,其设计及制作应符合 GB 50054 和 GB 50171 的规定。室外电气柜的柜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T 4208 中 IP55 的要求。
7. 2 生化系统配套控制柜(箱)应包含全套电气及控制保护元件并在柜(箱)面板上显示运行及故障状况。
7.3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可根据不同工艺模块单元的特点和需求配置独立的自控系统。
7,4 自控系统应以适用性、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为设计原则,由控制层和设备层两层结构组成:
a) 设备层的控制优先级高于控制层并可独立运行;
b) 控制层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
7.5 控制系统应预留与外界通讯的接口,可远程对网关进行接口配置、软件调试和维护。控制系统也可采用高集成度具备控制及物联功能的新型控制器。
7.6 控制系统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控制系统运行监测范围包括各机械设备运行状态、水质仪表等。其中,人机界面上应显示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状态、系统故障报警等内容。
7.7 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处理、控制、管理和安全保护及远程控制等功能。联合运维应考虑硬件+软件,硬件的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同时具备设备自控与数据传输功能;
b) 防水防尘耐高温;
c) 能实现程序远程空间下载技术(OTA)。
7. 8 可编程控制器电源应做稳压、滤波处理。变频器的输入、输出应采取隔离防干扰措施。
7.9 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应采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各电气系统不能确定接地电阻值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Ω。电气系统的安全接地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冷却应符合 GB/T 3797 的规定。
7. 10 电路中各电气元器件的规格及参数应与设备的额定电流相关联。所有电气元件及附件,均应固定安装在支架或地板上,不得悬吊在电器及连线上。电气元器件的选择应符合 GB/T 3797 的规定。
7.11 线缆敷设应符合 GB 50217 的规定。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应符合 GB/T 5226.1 的规定。
8 模块单元包装、运输与存放
8. 1 包装与运输
8.1.1 包装与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8.1.2 包装附带的文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装箱单(包括总装箱单和分装箱单)等。
8.1.3 运输中应避免剧烈振动和碰撞,防止受潮或淋湿。采用交叉叠放运输和水平运输时,每层模块间应合理设置隔离垫块,确保预制构件存放稳定,叠放层数不宜过多。
8.1.4 运输、贮存过程中,应设置柔性垫片避免预制模块边角部位损伤、变形。模块表面和棱角采用塑料贴膜或其他措施进行防护。
8. 2 存放与防护
8.2.1 现场存放应符合 GB/T 51232 的规定。
8.2.2 电气设备应妥善存放于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避免接触有害气体和剧烈震动,同时采取有效的防雨和防潮保护措施。
9 设施安装
9. 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安装宜通过现场拼装形成整体。
9.1.2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安装施工质量控制:
a) 组织技术交底,理解图纸和技术要求,对质量控制关键数据和关键工序措施取得统一认识;
b)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成品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合格证;
c)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到场后应进行到货验收,验收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成品方可投入使用;
d)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记录。
9.2 基础工程
9.2.1 用钢筋混凝土底板且与水接触时,混凝土的防渗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9.2.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施工应符合 GB 50666 的相关规定。
9.2.3 锚栓及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采用锚栓定位支架、定位板等辅助固定措施;
b) 锚栓和预埋件安装到位后,应充分固定,当锚栓埋设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预留孔洞、二次埋设等工艺;
c) 锚栓应采取防止损坏、锈蚀和污染的保护措施。
9.3 装配式构件组装与衔接
9.3.1 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方案。
9.3.2 施工安装应在土建基础验收合格后进行。
9.3.3 构件吊装施工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照设计文件规定核验构件和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等;
b) 编制吊装专项方案,经审批确认后方可进行吊装施工;
c) 核实现场环境、天气、道路状况等满足吊装施工要求。
9.3.4 构件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当天的作业内容进行班前技术和安全交底;
b) 构件应按照吊装顺序预先编号,吊装时应严格按编号顺序起吊;
c) 构件应采用慢起、稳升、缓放, 起吊过程中构件应保持平稳,不得出现倾斜和扭转;
d) 构件在吊装过程中,宜设置溜绳控制构件在空中位置和转动;
e) 遇到雨、雪、雾天气,或风力大于 6 级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9.3.5 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校准或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校准和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对构件的安装位置、安装标高、垂直度进行校核与调整;
b) 应对相邻构件的平整度、高低差、拼缝尺寸等进行校核与调整;
c) 临时固定措施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固性。
9.3.6 构件安装前,对构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b) 基础周围应已回填夯实完毕;
c) 基础的轴线标志、标高基准点和地脚螺栓应准确、齐全。
9.3.7 钢结构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连接施工时,焊接应符合 GB 50661 的有关规定。
9.3.8 钢结构预制构件采用螺栓紧固连接施工时,螺栓紧固件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5.6 级并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9.3.9 构件接缝防水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前,应将构件缝隙清理干净;
b) 防水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密封材料嵌填应饱满、均匀。
9.3.10 采用钢板作为底板的钢结构装配式构筑物,底部所有焊缝必须保证 100%满焊。
9.3.11 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底板的钢结构装配式构筑物,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实施并进行二次浇筑。
9.4 配套及附属系统安装
9.4.1 配套及附属设施安装应在装配式污水处理厂总体方案指导下实施,可与主体设施同时进行。
9.4.2 配套设施安装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配式主体结构应具备安装条件,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b) 应根据设备情况预留运输通道;
c) 起重运输机械应具备使用条件,所需各种工具、仪器均应备齐。
9.4.3 配套设施安装的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明。
9.4.4 配套设施设备就位、安装、调试等过程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9.4.5 附属管网设施在施工前应核对厂区总图管线的位置、标高﹑坡向、坡度等。
9.4.6 附属管网设施管节安装后应根据所设的施工测量控制点校测管节的高程﹑轴线并应做好施工记录。
9.4.7 与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结构连接的管道应采取防差异沉降的措施;增加伸缩补偿装置并符合设计要求。
9.4.8 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安装应符合 GB 4053.1~3 的有关规定。
10 检验、调试与验收
10.1 检验
10.1.1 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底板的钢结构装配式构筑物应按下列方法做满水试验:
a) 池体装配完成后,向池内注水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设计水深的 1/3;
b) 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抗渗质量,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
c) 注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 2 m/d,相邻两次注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 24 h;
d) 每次注水应读 24 h 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
e) 在注水过程中和注水以后,应对池体做外观和沉降量检测,发现渗水量或沉降量过大时,应停止注水,待做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注水。
10.1.2 满水试验合格判断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池渗水量计算应按钢筋混凝土池底的浸湿面积计算;
b) 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底,需计算水池渗水量,且不得超过 2 L/(m2·d)。
10.1.3 采用钢板作为底板的钢结构装配式构筑物应做盛水试验,盛水试验时应先将设备焊接接头外表清除干净,使之干燥,盛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 1 h,试验中底板焊接接头应无渗漏,否则补焊后重新试验,直至合格。
10.1.4 池体的尺寸可通过卷尺或其他仪器测量,测量结果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10.1.5 装配完毕后的池体,可通过目测等方式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外表面的漆膜应光洁、平整、均匀,不应有气泡和剥落等缺陷。
10.1.6 设计有特殊要求时,相关检验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10.2 调试
10.2.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功能性试验,功能性试验应符合 GB 50334 的相关规定。除污水处理池外的功能性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压力不小于 0.1 MPa 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试验分为预试验和主试验阶段;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分为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项值或同时采用两项值作为试验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
b) 设计压力小于 0.1 MPa 的压力管道和无压管道应进行管道的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分为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
c) 水压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符合 GB 50268 的规定;
d) 厂区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等。
10.2.2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根据需要进行手动盘车、无负荷试运行及有负荷试运行并应对设备性能逐项测试。
10.2.3 联动调试应在功能性试验、单机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开展。联动调试时间不应小于 72 h。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 GB 50334 的有关规定。
10.3 验收
10.3.1 联动调试合格后,应进入项目竣工验收环节,竣工验收环节涉及移交时,移交内容应包括全部设施、设备、装置以及技术资料等。
10.3.2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质量验收应按照表 4 所列标准执行。
表4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分项设施及验收标准
10.3.3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查找原因,通过调试、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1 安全与环境保护
11.1 安全监测
11.1.1 装配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构筑物类型、基础设计等级、构筑物重要性、周边环境及污水处理厂规模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
11.1.2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宜包括水平位移、倾斜、裂缝与挠度监测。
11.1.3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在施工及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 JGJ 8 及 GB 55018 的有关规定。
11.1.4 监测方法、测量精度、监测点布设、观测周期、观测时间及监测项目允许值应符合 JGJ 8、GB
50007、GB 55003 及 GB 55018 有关规定。
11.2 环境保护
11.2.1 施工噪声应符合 GB 12523 的有关规定。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泵、电机、鼓风机和其他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 GB/T 12348 的规定。
11.2.2 施工现场宜按照 GB/T 50905 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管理。
广东省地方标 准
装配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标准
DB44/T 284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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