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849—2026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safety for highway-involved engineering
2026 - 05 - 09 发布 2026 - 08 - 09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路运养分技术委员会(GD/TC 133/SC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和立交通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翔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梁雄、刘志刚、任娜、马召辉、王准、陈玉弟、余卫民、吴刚、何惟煌、孙向东、李宇鸿、王安怀、武建中、张亮、黄敦、黄凌辉、范学明、张龙、罗运辉、孙红梅、孟庆坤。
引 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持续增长,广东省作为全国公路路网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沿线涉路工程建设呈快速增长趋势。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规范广东省涉路工程建设,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质量与安全的影响,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路行业相关标准,借鉴其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以近年来省内涉路工程实践和研究成果为依托,结合本省公路“高密度、高负荷、高复杂度”特点和养护管理实际情况,编制了广东省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跨越式、穿越式、接入式、并行式、利用公路结构物和非公路标志等涉路工程及公路周边水利涉路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涉路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
GB 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8226 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90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GB 50135 高耸结构设计标准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33 110kV~75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5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4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45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
GB 50460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 50545 110kV~750kV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665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 50790 ±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T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GB 51158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71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T 51438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GB 5501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T 96 地铁限界标准
CJJ/T 149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 20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
CJJ/T 250 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
DL 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DL/T 5106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
DL/T 5219 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规程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DL/T 5290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DL/T 5301 架空输电线路无跨越架不停电跨越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DL/T 5343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DL/T 5486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程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T/T 1116 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
JT/T 1311 公路铁路交叉路段技术要求
JTG 2112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T 3651 公路钢结构桥梁制作和安装施工规范
JTG 4110 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
JTG/T 4520 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技术规范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T D21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JTG/T D33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T L11 高速公路改扩建设计细则JTS 180-3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
NB/T 35012 水电工程对外交通专用公路设计规范SL 279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SY/T 6064 油气管道线路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TB 10182 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涉路工程 highway-involved engineering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 2
跨越式涉路工程 aerial crossing engineering over highway
从公路上方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
[来源:JTG/T 4520—2025,2.0.3,有修改]
3. 3
穿越式涉路工程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crossing highway
从公路路基、公路桥梁下方或公路隧道范围穿越的涉路工程。
[来源:JTG/T 4520—2025,2.0.4,有修改]
3. 4
接入式涉路工程 intersection and driveway access engineering
道路平面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沿线单位接入的涉路工程。
3. 5
并行式涉路工程 longitudinal engineering along highway
在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与公路并行相邻的涉路工程。
[来源:JTG/T 4520—2025,2.0.6,有修改]
3. 6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installations on highway structures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3.7
非公路标志 signs other than the ones for highways
现行GB 5768.2规定的道路交通标志之外的标志。
[来源:JTG 4110—2024,2.0.7]
3. 8
桥下空间 space under the bridge
公路桥梁上部结构垂直投影下的空间区域,既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的空间,也包括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的空间。
[来源:JTG 4110—2024,2.0.6]
3. 9
轨道交通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4 基本规定
4, 1 涉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降低对公路的不利影响,并采取保护措施和恢复措施。
4.2 涉路工程应为公路远期改扩建预留空间,且考虑公路养护作业及改扩建施工的需求。
4. 3 涉路工程应探明涉路影响范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既有管线等情况,并对涉路范围的地形精确测量。
4,4 涉路工程应编制涉路相关的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
4.5 涉路工程应依据 JTG/T 4520 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6 涉路工程施工对公路交通有影响时,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符合 GB 5768.4 和 JTG H30 等相关规定;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应停止占用公路路面的涉路工程施工,并进行施工作业控制区的交通渠化、引导和应急准备。
4. 7 涉路工程建设需占用、挖掘公路或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按照不低于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4.8 涉路工程施工完毕,应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4.9 涉路工程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因受条件制约无法满足但确需实施时,应进行技术论证。
5 跨越式涉路工程
5. 1 一般规定
5.1.1 跨越式涉路工程主要包括电力、通信、油、气、水、热力、化工等管线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水利等跨越工程。
5.1.2 跨越位置宜选在线形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5.1.3 不宜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a)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路段;
b)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范围;
c) 高填斜陡路段、路堑高边坡路段;
d) 平面交叉、桥梁、隧道路段停车视距范围内,互通式立体交叉分流鼻前识别视距范围内和汇流鼻前通视三角区范围内,其他影响视距的路段;
e) 其他安全风险较高路段。
5.1.4 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应影响公路的安全视距。
5.1.5 不宜在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桥墩或支撑结构;条件受限确需设置时,应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线,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应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央分隔带宽度。当轨道交通所跨公路为四车道及以下公路时,跨线桥应单孔跨越。
5.1.6 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 5.5 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 5.0 m。
5.1.7 施工期间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 5.0 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 4.5 m。
5. 2 电力、通信、油、气、水、热力及化工等管线跨越
5.2.1 电力、通信等线缆跨越
5.2.1.1 设计要求
5.2.1.1.1 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大于 45°。
5.2.1.1.2 电力线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独立耐张段;跨越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宜采用独立耐张段。独立耐张段应根据地形、地物等条件合理地确定跨越方案,可采用“耐-耐”、“耐-直-耐”、
“耐-直-直-耐”、“耐-直-直-直-耐”方案,且直线塔不应超过 3 基。
5.2.1.1.3 电力线跨越高速公路应避开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管理中心、养护工区等区域及隧道配电房等专用建(构)筑物。
5.2.1.1.4 杆(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应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支撑杆(塔)和其他突出地面的结构物;
b)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内缘与公路边沟外侧距离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c)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内缘与高速公路土路肩边缘距离应大于 1 倍塔高。
表1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內缘与公路边沟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
5.2.1.1.5 架空电力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架空电力线与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
5.2.1.1.6 架空电力线与交通标志、限高限宽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监控、ETC 门架、照明等管理设施的最小垂直净空应符合表 3 规定,同时应满足上述设施维护和公路日常养护设备(包括桥检车)作业空间需求。
表3 架空电力线与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及公路日常养护设备作业空间的最小垂直净空
5.2.1.1.7 通信线的最低缆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5 m。
5.2.1.1.8 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杆(塔)结构及基础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 1.1。
5.2.1.2 施工要求
5.2.1.2.1 电力线跨越公路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跨越杆(塔)如设置拉线,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器和警示罩;
b) 线路在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不应在耐张段设置导线、地线接头;
c) 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导线应有防跑线措施。
5.2.1.2.2 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涉路杆(塔)基础内缘与公路路基横断面位置关系图、杆(塔)基础内
缘至公路用地界的距离、临时防护设施与公路路侧水沟(或护栏)外侧最小水平距离等图示和说明。
5.2.1.2.3 应编制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特别是由于跨越施工可能造成公路交通中断、交通事故及遭遇极端天气时的应急方案。
5.2.1.2.4 电力线跨越公路的架线施工应采用成熟的防护技术方案。跨越高速公路宜采用无跨越架封网的施工方法。
5.2.1.2.5 无跨越架封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开展地基强度及变形、基础承载力及倾覆稳定、地锚抗拔力验算和临时横梁结构受力计算;
b) 应有空载、安全放线、事故静载、事故动载四种状态下的封网绳与公路路面最小垂直距离、封网宽度、封网主绳、副绳的受力计算书,采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牵引引导绳时,应进行受力分析,并留有一定的富余;
c) 跨越公路施工起重工具和临时地锚的安全系数应提高不小于 20%~40%。
5.2.1.2.6 跨越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跨越架封顶杆与高速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8 m,架面与护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为 2.5 m;跨越架封顶杆与其他等级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5.5 m;且不应影响公路视距;
b) 脚手架式跨越架施工,应对跨越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地锚抗拔、封网进行计算;
c) 金属格构式跨越架应对跨越架强度、刚度、稳定性、地锚抗拔、封网进行计算,金属格构式跨越架立柱组立后的弯曲值不应大于 1/1000;
d) 悬索式跨越架所用绳索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绝缘性能,采用纤维质承力索时的综合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6,专用滑车的使用荷载不应大于额定荷载的 70%,利用跨越档杆塔作为悬索式跨越设施的支撑杆时,应对跨越档杆塔进行强度验算,必要时应进行补强;
e) 跨越架应设置防倾覆措施;
f) 跨越架的中心应在线路中心线上,宽度应满足施工期间牵引绳或导地线风偏后超出新建线路两边线各 2 m ,且架顶两侧应设外伸羊角;
g) 跨越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强风、暴雨过后应对跨越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2.1.2.7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跨越架或封网搭设和拆除的详细方案;
b) 占道施工应按规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
c) 跨越架上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d) 5 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e) 夜间不应进行封网跨越施工;
f) 应符合 GB 50233、GB 51171、DL 5009.2、DL/T 5106、DL/T 5290、DL/T 5301 等相关规定。
5.2.2 油、气、水、热力及化工等管道跨越
5.2.2.1 设计要求
5.2.2.1.1 管道与公路相交时,以正交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锐角不应小于 30°。
5.2.2.1.2 管道跨越公路时宜设置专用桥梁或支架跨越,不应影响既有公路交通工程设施,并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满足公路视距及远期改扩建的要求。
5.2.2.1.3 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5.2.2.1.4 专用桥梁应设置防落物设施,排水系统不应影响公路原有的排水能力,不应影响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5.2.2.1.5 跨越结构应进行基础强度和地基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应进行基础抗拔、抗滑移和抗倾覆的验算。基础位于地质情况复杂、土质不均匀及承载力较差的地基上时,还应进行地基沉降计算。
5.2.2.1.6 基础的沉降差值应满足上部结构受力的要求。
5.2.2.1.7 在同一桥墩基础中,不宜同时采用摩擦桩和端承桩,不宜采用直径不同、材料不同和桩端深度相差过大的桩基础。
5.2.2.2 施工要求
5.2.2.2.1 管道跨越公路宜采用整体吊装施工工艺,吊装应符合 GB 5144、JGJ 276 等相关规定;跨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可靠防护措施。
5.2.2.2.2 吊装作业应有吊装工况平面图、最不利工况立面图、设备运行控制参数及计算书。
5.2.2.2.3 吊装作业时,作业区域下方公路应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
5.2.2.2.4 跨越工程采用吊装施工,应分析起重设备场地及布设的合理性、起重设备的抗倾覆性。
5.2.2.2.5 跨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人员、施工器具、材料等物体坠落的防护措施。
5.2.2.2.6 跨越施工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遇雷电、暴雨、大雾和 5 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5.2.2.2.7 夜间照明不应对行车造成干扰。
5.3 轨道交通、道路跨越
5.3.1 设计要求
5.3.1.1 上跨桥梁的平、纵技术指标不宜低于轨道交通或道路相关标准规定的一般值。
5.3.1.2 交叉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轨道交通与既有公路的交叉角度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条件受限时不宜小于 30°;当与既有公路隧道交叉时不宜小于 45°;不满足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b) 道路与公路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道路的线形条件,设置较大的交叉角度。
5.3.1.3 轨道交通、道路跨越既有公路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并应符合 JTG B01 及 JTG D20 的相关规定。
5.3.1.4 当所跨公路为路堑时,宜将桥墩(台)设置在路堑坡顶以外;若路堑较深需在边坡上设置桥墩(台)时,则应将桥墩(台)设置于坡顶附近,不应设置于临近坡脚处,并应对路堑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当所跨公路为路堤时,不宜将桥墩(台)设置在路堤边坡上。
5.3.1.5 轨道交通、道路以桥梁形式跨越公路桥梁时,新建桩基与公路桥梁桩基的中心距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尚应满足施工作业空间要求:
a) 轨道交通桥梁桩基采用钻孔桩时,对于软黏土、饱和粉土、饱和细砂土层等不良土层,不宜小于 6 倍新建工程桩径,不满足时应采取措施;其他良好土层,不宜小于 4 倍新建工程桩径;
b) 道路桥梁桩基采用钻孔桩时,新建桩基与公路桥梁桩基之间的中心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摩擦桩
式中:
d ——桩基中心距(m);
d1 ——公路桥梁桩基直径(m);
d2 ——新建桥梁桩基直径(m)。
5.3.1.6 轨道交通跨线桥、道路跨线桥的排水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轨道交通跨线桥应设置完整通畅的排水系统,并将水引至公路范围以外排出;轨道交通排水系统应与公路排水系统各自独立;
b) 新建道路跨线桥的桥面雨水,不应散排于桥下公路路面,且不应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影响。影响原公路排水系统的,应新建或改造排水系统。
5.3.1.7 轨道交通跨越公路,影响范围内公路护栏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轨道交通跨线桥桥墩位于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时,公路应设置路侧护栏,护栏的防护等级应在 JTG D81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六(SS)级;路侧护栏面距桥墩的净距应大于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和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路侧护栏的结构形式宜采用刚性护栏;
b) 轨道交通跨线桥桥墩位于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外时,公路应设置路侧护栏,护栏的防护等级宜在 JTG D81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三(A)级;
c) 护栏的设置范围应为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宽度(当斜交时,应取最大的斜交宽度)并分别向外延长20 m;
d) 护栏与相邻路段护栏的结构形式或防护等级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5.3.1.8 道路桥梁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应在被跨越公路用地范围及两端各不小于 10 m 范围内设置防撞护栏;护栏应符合 JTG D81、JTG/T D81 等相关规定。
5.3.1.9 跨越公路的轨道交通及道路桥梁应设置施工防落物网。
5.3.1.10 靠近既有公路净空范围的上跨桥梁的桥墩、中央分隔墩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反光立面标记。
5.3.1.11 轨道交通、道路跨越既有公路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建轨道交通、道路在既有公路隧道浅埋地段上方通过时,应采用桥梁跨越;
b) 新建轨道交通、道路与既有公路隧道交叉时,应计算分析对既有隧道结构的影响,根据对既有隧道的动态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设计和施工;
c) 应进行施工和运营安全风险评估;
d) 必要时对既有隧道进行加固方案设计。
5.3.2 施工要求
5.3.2.1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平面布置图应标明施工便道、基坑开挖线、泥浆池、设备布置、起重作业半径等关键要素,标注相关尺寸;应有临边防护措施;
b) 应标明临时结构和设施(基坑、挂篮、临时墩、支架、防护棚等)与既有公路位置关系的布置图,标注相关尺寸;
c) 涉路范围内的基坑施工,应有支护平面、立面布置图。
5.3.2.2 应有临时结构和设施的构造图及计算书,挂篮、支架等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荷载预压试验。
5.3.2.3 对公路路基、桥梁、隧道等结构物有影响时,应进行论证分析。
5.3.2.4 轨道交通跨越公路桥梁时,上部结构宜采用转体、悬臂浇筑等对公路影响较小的施工方法。
5.3.2.5 下部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区域不宜占用公路建筑限界;如受条件限制确需占道施工时,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与交通组织方案;
b) 涉路范围内的桩基宜采用旋挖钻或回旋钻成孔施工,并根据地质情况制定防塌孔措施;
c) 邻近既有公路的墩柱、盖梁和桥台施工时,应在靠公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
d) 工程废弃物不应污损公路设施及周边环境。
5.3.2.6 吊物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及上方;条件受限确需侵入时,应临时中断公路交通。
5.3.2.7 悬臂浇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悬臂浇筑施工应采用封闭式挂篮或造桥机等;
b) 应有已浇梁段临边以及后续桥面系施工时防止物体坠落到公路上的防护设施;
c) 墩顶梁段施工时,应按设计规定设置墩梁临时固结装置,应有临时固结装置的构造图和相关计算书,临时固结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2;
d) 挂篮安装、行走及浇筑梁段混凝土等各种工况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2,挂篮锚固系统、限位系统等结构安全系数均不应小于 2,挂篮最大变形不应大于20 mm;
e) 挂篮吊杆不应使用精轧螺纹钢,挂篮后锚不应设置配重块平衡前方荷载;
f) 施工设备(塔吊等)的运行不应影响公路运营;
g) 挂篮必须退出至既有公路影响范围外拆除,并应提供相应的计算书,有特殊情况无法退出既有公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h) 夜间悬浇施工应悬挂警示灯,照明不应对行车造成干扰。
5.3.2.8 顶推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顶推法施工宜采用步履式顶推设备;
b) 顶推前导梁应提供构造图和计算书;
c) 应根据设计图纸分析计算施工所需的顶推力、拖拉和制动牵引力、各支点反力,以及钢梁的应力、稳定性和悬臂挠度等;钢梁处于竖曲线时,应计入纵坡变化的影响;
d) 应合理布置拼装平台、顶推平台、临时墩和支承等设施;对主要临时结构应进行专项设计,在不同受力状态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使用和施工安全要求;
e) 导梁前端的最大挠度应不大于施工设计的规定,顶推体和导梁的抗倾覆系数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f) 顶推梁段的防撞护栏、防落物网等附属结构宜随梁段一并顶推就位;
g) 夜间不宜进行顶推作业,夜间照明不应对行车造成干扰。
5.3.2.9 装配式桥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配式梁桥(包括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梁、钢梁、钢混叠合梁等)宜采用架桥机架设安装;
b) 应明确梁或梁节段的运输路线和梁体架设方向;
c) 装配式梁架设不宜占用既有公路建筑限界;
d) 架桥机在安装作业时及过孔时的抗倾覆稳定系数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e) 吊装作业应有构件吊装工况平面图、最不利工况立面图、设备运行控制参数及吊装作业计算书,应分析起重设备场地及布置的合理性、起重设备及吊装构件的抗倾覆性,吊装应符合 GB 5144、 JGJ 276 等相关规定;
f) 吊装作业及架桥机移动过孔时,公路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
g) 梁或梁节段安装就位后,应及时设置临时固定措施;
h) 梁或梁节段架设完成后的湿接缝现浇、焊接以及后续的桥面系施工,应有防止物体坠落到公路上的防护设施;
i) 夜间不宜进行梁、板安装作业,夜间照明不应对行车造成干扰。
5.3.2.10 转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转体施工的方法应根据桥梁结构的特点、地形条件、工期要求和设备等情况综合确定;
b) 应对结构转体的各个施工工况进行分析验算:应对转盘结构、锚固、转动和位控系统等进行专项设计;
c) 转体施工应进行转体结构稳定、偏心及牵引力计算,转动牵引设备的额定牵引力应按计算牵引力的 2 倍配置;
d) 锚固系统应安全可靠,锚碇的抗拔、抗滑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2;
e) 采用塔架或提升架竖转施工时,拉索和扣索应选用钢丝绳或钢绞线,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6,钢绞线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2,塔架应有临时锁定拉索的装置;提升架应有临时固定构件的装置;
f) 应进行梁体称重,根据实测不平衡力矩推算出所需配载重量,使实际中心偏移量满足设计偏心要求。
5.3.2.11 支架现浇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支架门洞前方宜设置软限高架进行提前警示;
b) 不应采用门式钢管满堂支架;
c) 应对支架强度、刚度、稳定性及地基承载力进行验算;
d) 门洞支架基础上游迎车方向应设置过渡段和防撞设施,保证支架具有较好的防撞能力;同时门洞上应设置相关交通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e) 支架两侧临边漏空位置宜设置密目防护网,防止人或物体坠落到公路上,支架底部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封闭;
f) 夜间不宜进行门洞支架搭设作业,夜间照明不应对行车造成干扰。
5.4 人行天桥、廊道、渡槽、牌楼等跨越
5.4.1 设计要求
5.4.1.1 人行天桥、廊道、渡槽、牌楼等跨越公路的视距、落墩条件、桩间距应满足本文件 5.3.1.3、 5.3.1.4、5.3.1.5 b)的要求。
5.4.1.2 跨越结构与公路宜正交;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所涉构造物的线形条件,设置较大的交叉角度;廊道、渡槽与公路的交叉角度应不小于 45°。
5.4.1.3 输送廊道跨越公路时,应设置专用桥梁跨越并采取防护措施,宜采用全封闭设计。
5.4.1.4 支撑结构位于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时,应在既有公路路侧设置护栏。
5.4.1.5 渡槽、廊道等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措施,输送廊道应设置防落物设施,不应影响公路行车安全。
5.4.1.6 跨越结构及其引道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不应影响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5.4.1.7 人行天桥两侧应设置护栏和防落物网。
5.4.1.8 跨越结构的基础应进行强度和地基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应进行抗拔、抗滑移和抗倾覆等验算。桥墩基础位于地质情况复杂、土质不均匀及承载力较差的地基上时,还应进行地基沉降计算。
5.4.1.9 基础的沉降差值应满足上部结构受力的要求。
5.4.1.10 靠近既有公路净空范围的上跨桥梁的桥墩、中央分隔墩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反光立面标记。
5.4.2 施工要求
5.4.2.1 宜采用不占用公路路面的施工方案。
5.4.2.2 临时设施应进行验算,其安装和拆除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4.2.3 应设置防护棚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防落物措施,防止落物影响公路安全。
5.4.2.4 施工期间行车通道的高度和净宽应满足既有公路行车要求,并满足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安全要求。
5.4.2.5 位于车道内的临时支架基础迎车面,应设置防撞设施;并设置高度不小于 2.5 m、宽度不小于迎车面的反光立面标记。
6 穿越式涉路工程
6. 1 一般规定
6.1.1 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包括电力、通信、油、气、水、热力、化工等管线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水利等穿越工程。
6.1.2 穿越位置宜避开岩溶区等不良地质、高填方、高路堑、陡坡路段以及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等范围。
6.1.3 不应穿越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 4 类及以下等级的桥梁。
6.2 电力、通信、油、气、水、热力及化工等管线穿越
6.2.1 设计要求
6.2.1.1 不应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铺设高压及以上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
6.2.1.2 公路机动车道、硬路肩下不应布置纵向地下管线设施及检查井,电力及通信管线可布置在城镇化地区公路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6.2.1.3 管线穿越公路宜选择公路路基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
6.2.1.4 管线穿越公路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 30°。
6.2.1.5 管线穿越公路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套管, 通道(涵)、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的改扩建施工荷载及运营期荷载等级进行验算,其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 3 m;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或管顶上方设置盖板的,管道强度经验算合格后,可不设套管。
6.2.1.6 管线穿越时,接头、闸阀井和检查井等设施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自然地面下,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线位置。
6.2.1.7 管线穿越公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宜采用开挖埋设方式穿越公路路基;
b) 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 1 m,使用套管穿越时,埋深应从保护套管顶端开始计算;
c) 采用非开挖方式穿越公路路基,管线(扩孔边线)与涵洞、挡土墙、桥台等结构物的净距不应小于 5 m;
d) 采用水平定向钻施工时,与公路路面垂直净距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 4~6 倍,且不应小于 3 m;
e) 采用顶管施工时,与公路路面垂直净距应大于 1.5 倍管道外径(矩形管顶应大于管节外包高度较大值的 1.1 倍)且不小于 3 m;
f) 采用盾构法施工时,与公路路面垂直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6.2.1.8 管线穿越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开挖埋设方式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 1 m,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其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 3 m;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
b) 采用水平定向钻施工时,最小覆土厚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 4~6 倍;
c) 采用顶管施工时,最小覆土厚度应大于 1.5 倍管道外径(矩形管顶应大于管节外包高度较大值的 1.1 倍)且不小于 3 m;
d) 采用盾构法施工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盾构法施工的隧道位于良好地层时,隧道结构与桥梁桩基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 1.0 倍隧道宽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桩等防护措施;
e) 管线(扩孔边线)与两侧桥墩(台) 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 m。
6.2.1.9 管线穿越公路隧道时,与既有隧道的净距应结合管道直径、地质条件等因素经分析评估确定,且不应影响隧道的支护结构;采用盾构法施工的隧道,还应满足 GB/T 51438、GB 50157 等规范的要求。
6.2.1.10 管道或套管的底部应放置在密实而均匀的地层上,顶管、定向钻等设计应考虑路基填充材料及软基处理工艺。
6.2.1.11 对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应设置检漏管,并对套管(涵洞)与管线之间的空隙填充、两端封堵。
6.2.1.12 管道应有可靠的防腐、防渗漏措施。
6.2.1.13 当油气管道穿越公路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标识,其他管线穿越公路时可参照设置标识:
a) 管道穿越公路应设置穿越桩,其中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应在两侧设置穿越桩,与公路用地最大距离不宜超过 5 m;
b) 穿越公路时,应标记管道名称、穿越方式、里程、穿越长度、联系电话、管理单位,宜标记公路名称、交叉角度等。
6.2.2 施工要求
6.2.2.1 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明确基坑、管沟、施工场地等与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位置关系,明确开挖方式、支护方式、集排水措施等。
6.2.2.2 应对基坑、管沟采取支护措施,并进行整体稳定、抗滑移、抗倾覆、抗隆起、抗管涌等验算。
6.2.2.3 施工对公路路基、桥梁、隧道等结构物有影响时,应验算分析,必要时采取措施。
6.2.2.4 采用非开挖穿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井、接收井与公路边沟的净距不宜小于 2 倍的井深,渣土应及时清运,不应堆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b) 定向钻不宜在卵石层、松散状砂土或砂层、砾石层与破碎岩石层中穿越;
c) 穿越管段应根据土层的稳定性和密实性,采取防止路基路面沉降、破损的措施;
d) 顶管、盾构等施工应针对地质条件制定开挖顶进方案,避免过度抽排地下水、超挖、洞内掌子面垮塌等导致公路路基沉降等病害;
e) 顶管或定向钻施工,管道贯通后,应对管道外的超挖、超扩空间内的减阻泥浆、护孔泥浆采用水泥砂浆置换。
6.2.2.5 采用明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期间应保持排水通畅,不应采用强排水措施;开挖渣土应及时清运;
b) 施工影响或中断公路交通,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
c) 桥下施工应采取防碰撞措施及警示标志。
6.3 轨道交通、道路穿越
6.3.1 设计要求
6.3.1.1 穿越工程的平、纵面线形应保持直捷、顺适,纵面线形不应过于弯曲、起伏,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曲线。
6.3.1.2 轨道交通、道路穿越既有公路,交叉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轨道交通穿越既有公路,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条件受限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 30°;当与既有公路隧道交叉或隧道与既有公路交叉时不宜小于 45°;不满足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b) 道路穿越既有公路,应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道路的线形条件,宜设置较大的交叉角度。
6.3.1.3 轨道交通、道路穿越公路桥梁时,其净空应符合 GB 146.2、CJJ/T 96、JTG B01、GB 55011等相关规定,且应为既有公路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等作业预留空间。
6.3.1.4 以路基形式穿越既有公路桥梁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采用低填浅挖方案;
b) 新建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及截排水沟不应侵入既有公路桥梁墩台;
c) 轨道交通桩板结构、路肩边线与公路跨线桥墩台的净距不宜小于 3 m;
d) 分析新建路基对既有公路桥梁的影响,需满足桥梁受力和变形要求。
6.3.1.5 以桥梁形式穿越公路桥梁时,桩基中心距应符合本文件 5.3.1.5 规定。
6.3.1.6 以隧道形式穿越既有公路时,符合下列规定:
a) 穿越位置宜选择在稳定的地层中,不宜穿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的路段;
b) 采用双洞隧道穿越既有公路桥梁时宜选择在不同的桥跨,隧道位于良好地层时,隧道结构与桥梁桩基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 1.0 倍隧道外轮廓直径;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桩等防护措施;
c) 穿越既有公路隧道时,净距不宜小于新建隧道外径,且应计算分析对既有隧道结构的影响,并进行动态设计和施工;
d) 应进行施工和运营安全风险评估。
6.3.1.7 轨道交通、道路及既有公路的排水除应满足相应行业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公路桥梁的桥面雨水,应通过管道引至桥下排水系统,不应散排;
b) 轨道交通、道路应设置通畅的排水系统,且轨道交通不应与公路共用排水系统;
c) 新建工程导致原排水系统变化或破坏,应予以恢复。
6.3.1.8 轨道交通穿越既有公路桥梁,应考虑公路运营及改扩建需求;因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需要,对既有公路桥梁改造或增设安全防护措施的,应评估分析对公路桥梁的影响。
6.3.1.9 道路穿越既有公路桥梁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道路穿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应设置不低于 SS 级混凝土防撞护栏保护既有桥墩;
b) 应按 JTG D81、JTG/T D81 要求核查既有公路桥梁防撞护栏和防落物网,不符合规定时应改造或增设;
c) 道路穿越净空应符合 JTG B01、CJJ 37 等相关标准规定,否则应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和限高架;
d) 设置限高标志和限高架的路段,在进入此路段前的路口适当位置需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
e) 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既有公路桥梁墩柱立面宜设置反光立面标记。
6.3.2 施工要求
6.3.2.1 轨道交通、道路以隧道形式穿越公路时,不宜采用爆破施工;确需采用爆破施工的,应进行论证,不应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
6.3.2.2 穿越工程不应影响既有公路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功能。施工前应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及评价,必要时对既有公路桥梁、隧道结构进行检测。
6.3.2.3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结合周边地形地貌、交通情况、施工季节等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应明确物料堆放、施工机械等与既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关系。
6.3.2.4 轨道交通或道路以路基或桥梁形式穿越既有公路桥梁时,施工期间应设置硬隔离防撞设施及警示标志,现场应配备安全人员进行全程指挥,避免施工期间因车辆、设备操作不当及失控等碰撞既有结构物。
6.3.2.5 应采取排水措施,基坑不应采用强排水措施。
6.3.2.6 在既有公路桥梁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案及路基填筑方案;
b)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穿越工程不宜采用高压旋喷桩、挤土桩,钻孔桩施工不宜采用冲击钻;
c) 桥下路基填方压实宜采用静压方式,减少对桥墩周围土层的扰动;
d) 桥下路基挖方宜采用人工或小型机械开挖,桥下开挖应按要求对边坡及时进行防护,确保边坡稳定。
6,4 水利工程穿越
6.4.1 设计要求
6.4.1.1 不应利用桥梁、涵洞及公路排水设施等设闸、筑堤、筑坝或作为水利工程结构的一部分。
6.4.1.2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500 m 范围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确保公路桥梁安全。
6.4.1.3 进水口、出水口、水池、沉砂池、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宜设置在既有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6.4.1.4 交叉角度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
6.4.1.5 水利工程穿越既有公路应采取防渗处理措施,并进行运营阶段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防止因后期渗水影响地基承载能力和公路路基稳定。
6.4.1.6 水利工程穿越既有公路桥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 JTG D60、GB 50139、JTS 180-3 等相关规定。
6.4.1.7 位于水电站、水库等下游泄洪影响区内的桥涵,应考虑泄洪水流及漂浮物等对桥梁的影响。
6.4.1.8 水利隧洞穿越公路隧道,其净距不宜小于 2 倍水利隧洞洞径(或洞宽),且不应影响既有隧道的支护结构,并采取防渗措施。
6.4.1.9 水利工程不应影响公路结构稳定及运营安全;堤防填筑、开挖等对既有公路有影响的,应对公路结构进行验算和影响分析,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6.4.1.10 应按 JTG D81、JTG/T D81 要求核查既有公路桥梁防撞护栏和防落物网,不符合规定时应改造或增设。
6.4.2 施工要求
6.4.2.1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结合周边地形地貌、交通情况、施工季节等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应明确物料堆放、施工机械等与既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关系,明确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及现场应急处置方式。
6.4.2.2 穿越公路的输水隧洞或地下洞室,不宜采用爆破施工,确需采用爆破施工的,应进行论证,不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
6.4.2.3 应对既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及警示措施。
6.4.2.4 不应在桥梁墩台周围堆载。
7 接入式涉路工程
7. 1 一般规定
7.1.1 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包括道路与既有公路平面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厂矿、企业、商业、住
宅小区、开发区、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等沿线单位接入既有公路等。
7.1.2 接入位置宜选在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7. 2 道路平面交叉
7.2.1 设计要求
7.2.1.1 道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符合现行 JTG B01、JTG D20、JTG 2112 等相关规定。
7.2.1.2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二级公路宜通过右进右出控制、增设辅路或慢车道、合并被交叉路等措施,加大平面交叉间距。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表 4 的规定。
表4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7.2.1.3 城镇化地区公路为一、二、三级公路 T 型、十字型及环形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5 的规定,右进右出控制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6 的规定;四级公路平面交叉间距不做规定;沿线接入辅路的平交口间距不做要求;机耕道、街巷、沿线企事业单位与厂矿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村庄与居民小区出入口等与公路相接定义为接入口,不受该规定限制。
表5 T 形、十字形及环形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和最大密度
表6 右进右出控制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和最大密度
7.2.1.4 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不宜设置于设置超高的平曲线路段和纵坡大于 3%的路段,用于车辆通行的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应不小于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7.2.1.5 道路与公路相交,应保证由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应存在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 1 所示;条件受限时,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或道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 5 m~7 m 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 2 所示。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应满足表 7 要求。
图1 通视三角区 图 2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
表7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7.2.1.6 平面交叉交角与岔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 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限制时,应大于 45°;
b) 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四条;岔数多于四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
c) 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五条,有条件实行“入口让路”规则管理时,应采用“入口让路”环形交叉;
d) 新建道路不应直接与已建的四岔或四岔以上的平面交叉相连接。
7.2.1.7 平、纵面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超高的圆曲线。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b) 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应在 0. 15%~3%的范围内;次要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5%~2%的上坡通往交叉;
c) 主要公路在交叉范围内的圆曲线设置超高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d) 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直线长度应各不小于 20 m,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应分别设置不小于 10 m 的水平段或缓坡段,缓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 2%,紧接水平段或缓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 3%,困难地形不应大于 6%。
7.2.1.8 平面交叉处交叉角度、线形、安全设施应满足视距要求。条件受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与警示诱导措施。
7.2.1.9 承担干线公路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的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三级:承担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的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四级。
7.2.1.10 三级及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均应进行渠化设计;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宜进行渠化设计。平面交叉渠化设计应满足现行 GB 5768、JTG 2112、JTG D20、JTG D81、JTG/T D81 等相关规定。
7.2.1.11 四车道及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应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左转弯车道。二级干线公路的平面交叉,宜在主线上增设左、右转弯车道。因受地理条件限制,平面交叉位于纵坡或曲线范围,
应设置附加车道。二级集散公路及以下公路的平面交叉,根据交通量及运行速度,在主线上设置左转弯或右转弯车道。
7.2.1.12 平面交叉范围应根据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确定交通管理控制方式,并应按照 GB 5768、 JTG 2112、JTG D20、JTG D81、JTG/T D81 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管理设施设计。
7.2.1.13 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 50 m 的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7.2.1.14 应综合考虑排水和工程环境相适应,防排结合,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
7.2.2 施工要求
7.2.2.1 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明确施工围挡、物料堆放、施工便道等要素。
7.2.2.2 应有临时排水系统布置图及恢复措施。
7.2.2.3 施工区域和既有公路车辆通行区域应设置隔离防撞设施及警示标志。
7.2.2.4 路基拼宽、桥梁拼宽、通道(涵洞)接长、基坑开挖等,应制定具体工序、质量保证措施、保证公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防护措施等。
7.2.2.5 恶劣天气(强风、暴雨、大雾等)及夜间不宜进行接入公路施工,夜间照明不应对公路行车造成干扰。
7.3 互通式立体交叉
7.3.1 设计要求
7.3.1.1 新增互通式立体交叉时,应对既有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影响进行分析。
7.3.1.2 新建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既有互通、隧道、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等结构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 JTG D20、JTG/T D21、JTG 2112 等相关规定。
7.3.1.3 新建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平、纵面线形应符合 JTG D20、JTG/T D21、JTG 2112 等相关规定。
7.3.1.4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净空应符合 JTG B01、JTG 2112、GB 55011 及本文件的相关规定。
7.3.1.5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流鼻端之前宜采用表 8 中规定的识别视距,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路段,识别视距不应小于 1.25 倍的表 9 规定的停车视距,并应进行必要的限速控制和管理措施。
表8 识别视距
表9 匝道停车视距
7.3.1.6 应对可能存在视距不良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视距检验。不符合对应的视距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和工程措施予以改善。
7.3.1.7 不宜在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桥墩;条件受限确需设置时,应设置防撞设施及警示标志,且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应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央分隔带宽度。
7.3.1.8 主线和匝道桥墩与被跨越公路之间应预留公路远期拓宽改建的空间。
7.3.1.9 主线和匝道桥梁与既有公路桥梁桩间距应符合本文件 5.3.1.5 b)规定。
7.3.1.10 既有公路增设互通式立体交叉应设置单一出、入口,不应出现连续出、入口,若条件受限必须设置,应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7.3.1.11 应按 JTG D81、JTG/T D81 要求核查和设置防撞护栏及防落物网,不符合规定时应改造或增设。
7.3.1.12 应保证既有公路排水系统不被破坏,需要改变既有排水系统的,不应降低原排水系统排水能力。
7.3.2 施工要求
7.3.2.1 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和匝道上跨既有公路的施工要求按本文件 5.3.2 执行。
7.3.2.2 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和匝道穿越既有公路的施工要求按本文件 6.3.2 执行。
7.3.2.3 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和匝道接入既有公路的施工要求按本文件 7.2.2 执行。
7,4 沿线单位接入
7.4.1 厂矿、企业、商业、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接入
7.4.1.1 设计要求
7.4.1.1.1 沿线单位接入公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宜直接接入一级公路,接入一级公路时应采用右进右出方式;
b) 既有公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60 km/h 时,应在既有公路上增设减速分流车道和加速汇流车道,加、减速车道应符合 JTG D20 的规定;
c) 出入道路接入口与相邻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大于或等于表 10 的规定,间距起算点如图 3 所示;
d) 相邻接入口的间距宜大于或等于表 11 的规定,间距起算点如图 4 所示;对向已有接入口的,应考虑相互交通安全影响;
e) 出入道路接入公路时宜采用正交,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 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 60°;
f) 出入道路接入的视距应满足平面交叉视距的要求。
表10 出入道路接入口与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表11 相邻接入口最小间距
图 3 出入道路接入口与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图 4 相邻接入口最小间距
7.4.1.1.2 接入口平面线形、纵断面线形设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入口宜设置在视距良好的平缓路段上;
b) 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少于 10 m 的水平段或缓坡段,缓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2%;紧接水平段或缓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 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 6%;
c) 在沿线单位距交叉口不小于 20 m 范围内,与主线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区域内,应保证通视;
d) 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7.4.1.1.3 接入口的交通管理方式、标志、标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沿线单位接入应采用主路优先的交通管理方式;
b) 接入道路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减速丘等物理减速设施,设置时应按 GB 5768.2 配置相应交通标志、标线;
c) 主线和接入道路上的相关标志标线应定期维护。
7.4.1.1.4 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入道路影响原公路排水系统的,应按照现行 JTG/T D33 的规定完善;
b) 应注意各种排水设施的功能和相互之间的衔接,防排结合,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
7.4.1.2 施工要求
7.4.1.2.1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结合接入处的地形地貌、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编制涉路专项施工方案,包含施工平面布置图,明确施工围挡、物料堆放、施工便道等要素。
7.4.1.2.2 应有临时排水系统的布置图及恢复措施。
7.4.1.2.3 施工区域和既有公路车辆通行区域应进行隔离,应保证施工设备、材料等不应影响公路正常运营。
7.4.1.2.4 路基拼宽、桥梁拼宽、通道 (涵洞)接长、基坑开挖等施工,应制定具体工序、质量保证措施、保证公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防护措施等。
7.4.1.2.5 恶劣天气(强风、暴雨、大雾等)及夜间不宜进行公路接入施工,夜间照明不应对公路行车造成干扰。
7.4.2 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接入
7.4.2.1 设计要求
7.4.2.1.1 高速公路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应设置于服务区或停车区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应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7.4.2.1.2 接入口宜设置于既有公路纵坡不大于 2%且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曲线段。
7.4.2.1.3 以下路段不宜接入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
a) 圆曲线半径小于 250 m 的弯道内、外侧;
b) 平面交叉前后 300 m 范围内;
c) 长陡下坡路段;
d) 交通复杂、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
7.4.2.1.4 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的设备与既有公路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 GB 50156、GB 50183、 GB 55037、GB/T 50966 等相关规定。
7.4.2.1.5 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4.2.1.6 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接入公路与前后接入口的距离、交叉角度应符合本文件 7.4.1.1.1条规定。
7.4.2.1.7 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接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接入口处,应采用右进右出方式,且应设置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加、减速车道宽度应为 3.5 m;与二级公路的接入口处,应设置过渡段;
b) 单车道接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4 m,双车道接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6 m;
c) 接入口转弯半径应根据行驶车型确定并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且不宜小于 15 m;
d) 接入口应设置缓坡段,纵坡不宜大于 3%,且坡宜向站外。
7.4.2.1.8 接入既有公路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排水系统,不应将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内部场区排水系统直接接入公路排水系统。出入口引道不宜高于公路路肩标高,否则应设置排水设施。
7.4.2.1.9 防火要求应符合 GB 50183、GB 55037 等相关规定。
7.4.2.1.10 标志、标线、附加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进出口公路路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线及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b) 接入口右侧宜设置“入口”、“出口”的反光标志,出入口路面宜设置导向箭头;
c) 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前宜设置预告标志,一级公路在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前 1 km,二级及以下国省道在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前 500 m 处,三级以下县乡公路在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前 100 m 处,标志设置必须保证行车视距良好;
d) 出口行车方向与主线公路行车方向相同时,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e) 出口行车方向与主线公路行车方向相反时,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7.4.2.2 施工要求
加油加气加氢站、充电站接入的施工要求按本文件7.4.1.2执行。
8 并行式涉路工程
8. 1 一般规定
并行式涉路工程主要包括电力、通信、油、气、水、热力、化工等管线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水利等并行工程。
8. 2 电力、通信、油、气、水、热力及化工等管线并行
8.2.1 埋设管线并行
8.2.1.1 设计要求
8.2.1.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宜埋设与公路并行的压力管道。
8.2.1.1.2 与公路并行布设的原油、成品油管道距公路用地范围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25 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公路用地范围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50 m。
8.2.1.1.3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距特大桥、大桥、中桥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 m,距小桥的距离应不小于 50 m。
8.2.1.1.4 管线并行既有公路应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及营运,并应满足公路远期规划需求。
8.2.1.1.5 管线覆土深度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水平定向钻施工时,最小覆土厚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 4~6 倍;
b) 采用顶管施工时,最小覆土厚度应大于 1.5 倍管道外径(矩形管顶应大于管节外包高度较大值的 1.1 倍)且不小于 3 m;
c) 采用盾构法施工的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8.2.1.1.6 埋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地下通道(涵)、套管,通道(涵)、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的改扩建施工荷载及运营期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b) 接头、闸阀井和检查井等设施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自然地面下,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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