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IN 103—2026
汽车运输船载运商品车辆积载与
隔离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towage and segregation of commodity vehicles
on car carrier
2026-01-26 发布 2026-04-26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远海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世武、翟力军、李学东、 肖铭、马明路、刘云武、朱桂华、朱玉锋、徐印邦、褚冠全、罗宁、王淼、杨光凯、谢小鹏、梁姚兴、余加业、凌善邦、路飞、王俊勇。
汽车运输船载运商品车辆积载与隔离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上汽车运输船载运商品车辆时的一般要求、积载要求、隔离要求和安全风险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海上汽车运输船载运燃油与电动商品汽车时积载与隔离的作业与管理,内河汽车运输船载运燃油与电动商品汽车时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399 商品车辆滚装专用码头滚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JT/T 1194 商品车多式联运滚装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运输船 car carrier
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滚装运输商品车辆的船舶。
3.2
商品车辆 commodity vehicles
以商品形式在销售流通过程中的燃油汽车和电动汽车。
[来源:JT/T 1194-2018 ,3. 1 ,有修改] 3.3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s ;EV
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动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
注 :包括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增程式电动汽车,但不包括不能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来源:GB/T 19596-2017 ,3. 1. 1 ,有修改]
3.4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
同时搭载内燃机和电动机驱动系统,并配备外部电源充电装置的混合动力汽车。
注 :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依靠电动机独立驱动,实现短距离的纯电动行驶, 同时在电量不足或需要更大动力输出时由内燃机参与驱动。
[来源:GB/T 19596-2017 ,3. 1. 1.2. 1 ,有修改]
3.5
增程式电动汽车 range-extended electric vehicles ;REEV
采用锂离子电池组作为主要动力来源的机动车辆,并配备内燃机作为增程器,用于在电池电量不足时为电池充电,从而延长续航里程。
[来源:GB/T 19596-2017 ,3. 1. 1.2.4 ,有修改]
3.6
荷电状态 stage-of-charge ;SOC
当前蓄电池中按照规定放电条件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可用容量的百分比。
[来源:GB/T 19596-2017 ,3.3.3.2.5]
3.7
运输模式 transport mode
电动汽车在出厂运输、长期存储期间启用的低功耗保护状态,通过车身控制器、运输模式开关及继电
器等协同控制,切断高压系统及非必要低压电器的供电,防止电池过度放电并降低运输风险的模式。
3.8
车辆处所 vehicle space
装载燃油与电动商品汽车的货物处所。
3.9
积载 stowage
在船上车辆处所合理放置(装载)车辆,以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和环保的作业活动。
3.10
隔离 segregation
在船上车辆之间或车辆与船舶设备、构件之间保持一个相对安全距离等的作业活动。
4 一般要求
4.1 作业前汽车运输船(以下简称“船舶 ”)应根据拟装载的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类型制定
配载方案,并根据配载方案在船上装载车辆。
4.2 相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参加相关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定期接受
针对性的消防应急培训,熟练掌握船上电动汽车火灾等险情的应急处置技能。
4.3 车辆应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具有运输模式功能的电动汽车宜在运输模式下进行海上滚装运输。
4.4 装载前应对车辆的安全运输条件及技术状态进行检查,主要包括车辆外观、仪表状态、转向和制动
系统以及电动汽车的荷电状态、燃油汽车燃油量等内容,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5 燃油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剩余油量应能满足最低转运的要求,且不应超过车辆油箱容
积的 1/4 和 250 L; 电动汽车的荷电状态不应超过 50% ,且不宜低于 20%。
4.6 船舶应备有车辆装载布置图,显示各类车辆的积载区域和参考装载数量。
4.7 船舶应建立船舶航次消防器材清单并及时进行维护,清单应包括消防器材名称、规格型号、存放位
置及数量等信息,作业前应提前布置相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可用。
4.8 车辆装载前,应对船舶上的相关车辆处所进行检查,以确认符合车辆积载的有关要求。
4.9 滚装作业的通道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通道最顶部与商品车的车顶保持 10 cm 以上间距,车身最底部与作业通道地板保持 5 cm 以上间距;
b)通道满足车辆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和最小离地间隙等的要求;
c)照度满足滚装作业的正常需求。
4.10 船舶装载作业完成后,应根据车辆实际积载情况编制船舶积载图,如实记录车辆实际装载位置、类
型等信息,并在安全位置保存本航次车辆装载信息的台账。
4.11 装载的车辆应按照船舶系固手册的要求正确绑扎和系固,防止滚装运输途中发生移动。
4.12 运输过程中车辆处所人员巡舱每 4 小时不少于 1 次,电动汽车积载区域宜适当提高巡舱频次。巡舱过
程中,巡舱人员发现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部位温度异常升高、货舱内存在氢气(H2)、一氧化碳(CO)等异常气体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大副并上报公司,同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4.13 运输过程中不应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增程式电动汽车自动充电功能宜设置为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
如需在船上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充电作业前应进行专门的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4.14 船舶航行过程中,车辆处所的防火门、水密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4.15 车辆处所应设置温度探测报警装置,并根据具体航区和季节合理设定温度异常报警值。当发生温度
报警时应判明原因,采取措施降低车辆处所内的温度。
4.16 船舶应针对电动汽车的运输安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4.17 船舶或船公司宜基于载运电动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BMS)和其他有效手段开展火灾早期监测预警,
并根据监测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18 国际航行的船舶还应符合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有关积载和隔离的要求。
4.19 本文件未明确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GB/T 28399、JT/T 1194 及有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5 积载要求
5.1 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应分开积载在不同的车辆处所或同一个车辆处所的不同区域。
5.2 车辆处所不应存放燃油、滑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3 车辆积载不应影响脱险通道、登乘站和救生消防设备等的正常使用。
5.4 电动汽车积载区域不宜与存放燃油、滑油或其他易燃油类的舱柜相邻。确需相邻时,相邻处所之间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5 船舶、车辆处所或车辆积载区域根据不同类型车辆可能造成的额外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车辆积载区域内的任意部位应能提供至少2 股规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充实水柱覆盖,对于电动汽车的积载区域应至少增加至 4 股;
b) 闭式车辆处所应设置有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开式车辆处所应设置有固定式水喷淋系统,当电动汽车积载在闭式车辆处所内时宜同时设置有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和固定式水喷淋系统;
c)车辆积载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该系统在夜间和烟雾条件下也应具有良好的监控图像效果并具备即时视频回放功能;
d) 电动汽车的积载区域宜完全在视频监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内并额外配备红外温度监测系统或图像式火灾探测系统或其他更加先进的火灾探测设备;
e)闭式车辆处所应有机械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并能安全可靠地运行。通风频次每小时不宜低于 10 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使用最大通风能力进行通风,但每小时不应低于 6 次。对装载电动汽车的处所,应适当增加通风频次;
f)装载电动汽车的船舶应额外增加 2 套消防员装备,并放置在装载电动汽车的车辆处所出入口附近易于到达、便于快速取用的安全位置;
g)装载电动汽车的每层车辆甲板应至少配备 2 张性能满足或相当于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的耐高温汽车防火毯,并放置在电动汽车积载区域附近易于到达、便于快速取用的安全位置,不同车辆甲板配备的防火毯宜具备快速共用的条件;
h)装载电动汽车的船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电动汽车专用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手提式泡沫灭火器,防爆手电,红外测温仪,氢气检测仪,绝缘手套,防毒面具,绑扎孔密封盖等。
5.6 车辆积载时不应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并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电动汽车积载区域宜
沿四周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5.7 驾驶员完成积载与停放后,应在离开车辆前检查确认下列事项:
a)车辆处于熄火状态,全部电器、门窗已关闭;
b)车辆挂在 P 档,启动驻车制动系统,有手刹的车辆拉紧手刹;
c)车辆两侧外后视镜已收起;
d)坐垫套恢复整齐,驾驶位退至底部;
e)钥匙摆放在指定位置。
6 隔离要求
6.1 在车辆处所的出入口和设有消防设施及控制阀站的区域积载车辆时应预留足够的空间,不应影响人
员正常进出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6.2 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积载在同一车辆舱时应保持不少于 100 cm 的安全距离。
6.3 车辆在船上积载停放时的最小隔离间距应满足表 1 要求。车辆间采用防火挡板、防火布、阻燃隔帘
等物理隔离措施时,车辆间距可不受表 1 限制。
表 1 车辆隔离最小间距要求
6.4 车辆顶部应与积载空间顶部保持 10 cm 以上的距离,当积载空间顶部设置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如固
定式水喷淋系统)时,车辆顶部与上方喷头的垂直距离不应影响系统的灭火效果。
7 安全风险评估
7.1 船公司应针对船舶拟装载电动汽车的区域或车辆处所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
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宜纳入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7.2 船公司或船舶应结合电动汽车火灾的特点, 以及车辆处所的通风、排水、消防等安全条件,经评估
后择优选择装载电动汽车的车辆处所。
7.3 船公司或船舶应在每个航次装载电动汽车前开展航次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
相应航次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
参 考 文 献
[ 1]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2] GB 41023-2021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3] JT/T 786-2010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4] JT/T 1388-2021 滚装甩挂运输操作规程
[5] WB/T 1033-2006 乘用车水路运输服务规范
[6] 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7] 中国海事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8]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9]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 10] 中国船级社《新能源汽车滚装运输安全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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