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N 116-2026 客滚船码头滚装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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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S R 24

团 体 标 准

T/CIN 116—2026

客滚船码头滚装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roll on/roll off vehicles at ro-ro passenger ship

terminal

2026-03-30 发布 2026-06-30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港口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尚永飞、王磊、刘玉阳、赵俊雷、冯佳、宋晓华、许钦科、张春晓、李婷、王鑫、傅英坤、宋玟静、施伟璟、殷茂山、邵攀。

客滚船码头滚装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客滚船码头滚装车辆及货物安全检查的一般要求、信息申报、车辆及货物检查、车载货物性质判定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客滚船码头对滚装车辆及货物开展上船前的安全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5208.1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

GB 41023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滚装车辆 roll-on/roll-off vehicle

能够通过自身车轮以水平滚动方式直接驶上/驶离船舶的运输单元。

3.2

人工检查 manual security check

通过询问、 目视、触摸、掏箱、采样测试等人工方式对车辆、货物开展的安全检查。

3.3

机检 mechanical security check

通过专用的车辆安全检查设备对滚装车辆(包括车载货物)开展的安全检查。

3.4

危险货物 dangerous items

禁止乘船车辆载运或者限制载运的,可能危害客滚运输安全,对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

注: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来源:GB 41023—2021,3.6,有修改]

3.5

无准确标识的货物 goods without accurate labeling

散装、无包装、产品包装上没有货物名称或产品说明, 以及旧包装重复利用等包装不规范的货物。

4 一般要求

4.1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应建立滚装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制定滚装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4.2 滚装车辆上船前的安全检查应按照滚装车辆和载运货物信息申报、车辆和货物检查、车载货物性质判定的流程进行。

4.3 车辆及货物检查应按照车辆外观检查、人机分检等步骤进行。

4.4 车辆外观检查应按照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开展检查,外观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进行人机分检。

4.5 车辆及货物检查方式可分为人工检查和机检,人工检查或机检合格方可上船。

4.6 人工检查宜使用电子记录仪等记录作业全过程。

4.7 机检时应保证图像采集区域无人员逗留。

4.8 安检时应对车载货物信息申报内容和安检结果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存在谎报、瞒报和夹带危险物品的行为。

4.9 车辆安检时,发现货物性质不明确的,应进行车载货物性质判定。

4.10 车辆在出港后再次进港,应重新接受安检,安检合格后放行。

4.11 滚装车辆及货物安检要求应符合 GB 41023 的有关规定。

5 信息申报

5.1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应建立滚装车辆信息填报制度,滚装车辆在码头进行安全检查前,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5.2 滚装车辆信息填报内容至少应包括航线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车载货物信息等,具体要求为:

a) 航线信息应包括:始发港、 目的港等;

b) 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荷质量等;

c) 驾驶员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d) 车载货物信息应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性质、货运单号、体积、重量、包装、应急处置措施,禁运/限运货物等。

5.3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和客滚船舶公司应提供载运货物信息填报表,可通过网站、手机 APP 等方式

提供电子表格,表格形式及内容应符合 GB 41023 的相关规定。

5.4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应将上船滚装车辆、车载货物信息及其安全检查情况告知船方。

5.5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上船车辆和载运货物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存储时间不低于 90 天。

6 车辆及货物检查

6.1 安检人员

6.1.1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应设置专门车辆安检机构和安检人员。

6.1.2 车辆安检人员应完成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1.3 车辆安检人员每年参加专业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2 学时。

6.1.4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应建立安检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6.2 安检设备

6.2.1 客滚船码头经营企业可配备小型车辆安检系统、大型车辆安检系统、金属探测门、X 光机等。

6.2.2 从事轿车、客车运输的客滚船码头宜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小型车辆安检系统。

6.2.3 从事载货汽车运输的客滚船码头可配备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宜采用AI 智能判图与联网功能。

6.2.4 车辆安检系统中的车辆安检仪应配备数据接口,且能在-20℃~55℃环境下稳定运行。

6.2.5 金属探测门应具备计数、报警功能,其探测灵敏度、通行速度应符合 GB 15210 的规定。

6.2.6 行李包裹应通过 X 光机进行安检,X 光机通道尺寸、线分辨力、穿透力应符合 GB 15208.1 的规定。

6.3 安检程序及内容

6.3.1 滚装车辆应先进行车辆外观检查,其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车辆燃油箱有无漏油现象;

b) 车辆装载货物有无严重倾斜;

c) 特殊车辆(如柴油机打氧车)是否规范佩戴防火帽;

d) 车辆外观有无明显变形及破损;

e) 车辆尺寸是否符合安检通道检测要求等。

6.3.2 摩托车、 自行车、直观货物车辆、空载货车、活体动物车辆以及超过大型车辆安检系统扫描范

围的特殊车辆,应采取人工检查。

6.3.3 装载大型配件,人工检查通道无法测量数据的特型车可人工测量车辆长、宽、高数据。

6.3.4 车辆安检人员需要对轿车及可疑车载行包检查时,车主应积极配合接受检查。

6.3.5 对轿车人工检查时,应要求车主打开全部车门,对车内空间进行检查。

6.3.6 车辆安检人员作业时,应注意安全站位,规范穿戴防护手套和反光背心等防护用品,规范使用电子记录仪。

6.3.7 人工检查及货物复核检查应全程录入电子记录仪,记录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拍摄车号、检查位置、货物名称等;

b) 拍摄照片清晰,夜间拍照配辅助照明;

c) 电子记录仪记录的视频,于作业完毕后建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d) 对甩挂车辆记录甩挂号;

e) 发现有危险货物的,记录危险货物信息。

6.3.8 轿车、小型客车宜采用小型车辆安检系统进行机检。

6.3.9 篷布苫盖装载杂货的货车、无法开箱及箱内装载杂货的箱式货车等不能直观车载货物的车辆,

应采用大型车辆安检系统进行机检。

6.3.10 图像分析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形的,滚装车辆安检分析人员应将其位置、形态等事项告知车辆安

检人员,车辆安检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核检查:

a) 发现车内载有危险物品或疑似危险物品的;

b) 安全检查设备显示的图像或数据可疑、无法判断安全性的;

c) 安全检查设备识别不清晰、图像无法判读的。

6.3.11 车辆超出重量检测设备检测范围时,司机应提供规范、有效的车载货物重量凭证等。

6.4 其他要求

6.4.1 安全检查应全面详细记录车辆的安检结果及人工复检结果。

6.4.2 安检人员应依据货物运(清)单核实快递车辆、货物相关信息,按照流程办理快递车辆安检。

6.4.3 应对安检设备及系统定期进行检测及保养,保障设备系统正常运行。

6.4.4 货物复核检查,应详细记录复核货物的位置、名称、数量、性质及处理方式。

6.4.5 运输军用设备或器材的无保密需求社会车辆及军车,应按正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6.4.6 持有部队出具有效证明的军运保密级车辆可不进行安全检查直接登船。

7 车载货物性质判定

7.1 有准确标识的货物

7.1.1 有准确标识的货物,应依据 GB 12268 等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7.1.2 有准确标识但未纳入危险货物目录的货物,应通过货物的主要成分等信息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

货物,必要时进行取样检查。

7.1.3 取样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取样人员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b) 取样前先查询货物性质,排除毒性后方可取样;

c) 桶装液体取样时,做好防迸溅措施。

7.1.4 有明确标识但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司机应提供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出具的货物性质鉴定报告。

7.2 无准确标识的货物

7.2.1 无准确标识且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司机应提供货物性质鉴定报告及生产厂家出具的承诺函。

7.2.2 货物性质鉴定报告应由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7.2.3 货物性质鉴定报告使用要求:

a) 载运货物与货物性质鉴定报告相符时,应作为货物性质判定依据;

b) 货物性质鉴定报告应为海运标准的货物运输危险性鉴定书;

c) 安检单位应对鉴定报告真伪进行查询,并对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资质进行复核。

7.2.4 承诺函内容应与运输货物一致,并与提供的货物性质鉴定报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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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26日 08: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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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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