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4399.3—2026
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 3 部分:堤防
Code of practice for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Part 3:Embankments
2026-05-15 发布 2026-06-15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5/T 4399《水利工程管理规程》的第3部分。DB15/T 439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小型水库;
——第 2 部分:小型水闸;
——第 3 部分:堤防。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月君、解卫东、李宏恩、王芳、王辉、张炜、范志永、高炜、周宁、张铸、杨学倩、王雪冰、刘艳、朱钦博、王丽娟、韩东明、刘杰、白雪、白金、张石磊、李清、刘晓宇、武红磊、王璇、李小倩、曾立新、苏尔古嘎、索菲亚、毕建瓴、高原、罗伟。
引 言
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是具有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践,自治区建立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在保障工程安全、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方面已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十五五”期间,将进一步把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广到小型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规程》是指导自治区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规程》旨在确立普遍适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保障等工作的准则,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小型水库。旨在明确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和程序。
——第 2 部分:小型水闸。旨在明确小型水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和程序。
——第 3 部分:堤防。旨在明确 3 级及以下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和程序。
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 3 部分:堤防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防汛度汛管理、管理保障、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修建的3级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L/T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T 436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
SL/T 595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SL/Z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SL/T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
SL/T 782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SL/T 794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
SL/T 832 堤防抢险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SL/T 7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巡视检查 routine patrol or visual monitoring
通过现场人工巡查或视频系统等对堤防安全状态及完整性进行检查、记录的工作。
[来源:SL/T 794-2020,2.0.2]
3. 2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 levee project safety monitoring
利用人工或仪器对堤防工程有关安全状态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的过程,包括巡视检查、专项探测、常规监测等。
[来源:SL/T 794-2020,2.0.1]
3. 3
维修养护 maintenance
为保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工程设计功能和形象面貌,对堤防工程进行的日常、定期、不定期的保养、维护、修理等工作。
3. 4
险工险段 critical and weak sections
因历史险情、地质条件、水流冲刷等原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堤段。
3. 5
交叉建筑物 crossing structure
与堤防工程连为一体的闸(涵)、泵站、堰坝、管线、码头、桥梁、道路、公园等建筑物,包括穿堤与跨堤建筑物。
4 巡视检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巡视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其它区域。
4.1.2 巡视检查应根据管理需要和工况变化,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4.1.3 巡视检查工作应保持检查环境整洁,并遵循工程运行调度方案。
4.1.4 巡视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其它区域。
4.1.5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制订巡视检查制度,明确各类检查的组织、内容、频次、方法、记录、报告及处理等要求。巡视检查记录格式宜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1.6 检查记录(包括拍照、录像、定位信息)应清晰、完整、准确、规范,并及时整理、签名归档。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后应编制检查报告。
4.1.7 日常巡查宜采用定位信息技术(如 GPS、BDS 等)。险工险段、重要堤段应设置视频监控点,辅助巡视检查。
4.1.8 管理单位应建立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对巡视检查、专项探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整改台账应作为档案资料的一部分,纳入档案管理。
4. 2 检查频次
4.2.1 日常检查
4.2.1.1 护堤人员对所管辖堤段,在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或设计水位)时,应根据堤防工程级别、重要性及实际运行状况确定巡查频次。
4.2.1.2 堤防工程的基层管理组织(班、组、站、段) 应每 10 d 左右组织 1 次巡查。在汛期或凌汛期,应增加巡查次数。
4.2.1.3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宜每 1~2 个月组织巡查 1 次。
4.2.1.4 具体巡查频次应根据堤防级别、重要性、水情及运行状态动态调整。汛期、凌汛期或遇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检查次数。
4.2.2 定期检查
4.2.2.1 汛前检查:每年进入主汛期前(建议当年 6 月 15 日之前)应开展 1 次。除工程设施状况外,应重点检查度汛准备工作。
4.2.2.2 汛后检查:每年主汛期结束后(建议当年 9 月 15 日之后)应开展 1 次。应重点检查工程损毁情况,总结汛期运行状况。
4.2.2.3 凌汛期检查:凌汛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并按要求开展巡查,观测淌凌、岸冰、封河等情况。
4.2.3 特别检查
当发生大洪水、大暴雨、重大凌汛、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后,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进行初步检查并及时上报。
4. 3 检查内容
4.3.1 工程检查应包括堤顶、堤坡、堤脚、护底及各类建筑物等,检查内容应符合 SL/T 794 规定,检查项目清单见附录 A。
4.3.2 工程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 检查土质堤坡是否存在因雨水冲刷形成的雨淋沟、冲坑,以及因风力掏蚀造成的表面层状剥离、砂化或凹陷;
b) 检查堤身表层土体、混凝土护坡、砌石结构及伸缩缝是否存在因水分冻结与融化循环引起的冻胀破坏现象;
c) 检查堤身、堤基及护堤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害堤动物活动痕迹。
4.3.3 管理及防护设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按照 SL/T 782 要求检查各种监测设施、保护装置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监测;
b) 检查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交通是否通畅;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c) 检查公告牌、责任牌、界桩、警示牌、名称标识牌等是否完好,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丢失或损坏现象;
d) 检查管理房是否存在损坏、漏雨等现象;
e) 检查各类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
f) 按照 SL/T 832 要求检查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与设备完好情况。
4.3.4 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应检查是否存在任何危害堤防工程安全、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严禁下列活动:
a) 在河道内设置各类阻水障碍物;
b) 围垦河道、非法造田;
c)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高杆作物;
d)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建筑物与构筑物;
e)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4,4 检查方法和程序
4.4.1 外观检查方法包括目视、耳听、手摸、脚踩等方法,检查时可使用尺、锤、探杆等工器具或无人机、探测仪等信息化设备作为辅助。
4.4.2 堤身内部检查可采用人工探测、物探、钻探等方法,并应符合 SL/T 436 的规定。
4.4.3 检查程序应包括准备、实施、记录、报告及归档等环节。
4.4.4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 SL/Z 679 中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首次安全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 10 年进行 1 次全面安全评价。运行中出现影响堤防安全的情况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
5 安全监测
5. 1 一般规定
5.1.1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方式包括专项探测和常规监测。
5.1.2 专项探测包括堤防隐患探测与水下根石(抛石)探测,其探测方法和探测频次应根据探测对象的类型及其形成发展过程确定。
5.1.3 监测方式与项目应根据堤身结构型式和潜在破坏模式确定,遵循“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5.1.4 加强监测设施的保护,确保监测数据的采集与传输。
5.1.5 监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整编和归档,为工程安全评价与运行管理提供依据。
5.2 专项探测
5.2.1 隐患探测
5.2.1.1 宜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堤身、堤基的洞穴、裂缝、松散体、渗漏等隐患进行探测。
5.2.1.2 探测方法可采用电法、电磁法、弹性波法等物探方法,必要时可通过钻探或开挖验证。
5.2.1.3 探测应符合 SL/T 436 的规定。
5.2.2 根石探测
5.2.2.1 宜对险工、控导护岸工程的根石(抛石)分布范围进行探测。
5.2.2.2 探测方法可采用接触式或非接触式方法。
5.2.2.3 主汛期前后、凌汛期前后或出险后应加强探测。
5.2.3 专项报告
专项探测应由专业人员承担,探测结果应形成专项报告。
5. 3 常规监测
5.3.1 监测项目与布置
5.3.1.1 常规监测项目应包括环境量、变形等,临河水位、堤顶沉降应列为必测项目,应满足 SL/T 725、 SL/T 794 的要求。
5.3.1.2 监测断面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堤段,间距宜为 300 m~500 m。
5.3.2 常规监测频次
应满足堤防安全性态分析判断及防汛工作的需要,当遭遇大洪水、持续高水位、暴雨等非常工况时应适时加密监测频次。
5. 4 监测自动化系统
5.4.1 具备条件的堤防工程宜建立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按照 SL/T 725 规定执行。
5.4.2 系统应具备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及预警功能。
5.4.3 系统运行应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校验和比测。
5.5 监测资料整编与分析
5.5.1 监测资料整编应保持系统性、连续性和可靠性,整编工作应符合 SL/T 782、SL/T 794 等规范的规定。
5.5.2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记录,严禁伪造、涂改和缺失。发现异常应立即复测并分析原因。
5.5.3 监测资料应每年年底系统整编一次,内容包括数据校验、图表绘制、特征值统计和初步分析,相应工作符合 SL/T 782 规定。
5.5.4 整编成果应经审查合格后归档,并为工程安全评价与运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6 维修养护
6. 1 计划制订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工程养护年度实施计划时要结合所辖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SL/T 171、SL/T 595中要求确定堤防养护的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
6.2 维修养护项目
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堤身结构维修养护、堤岸防护工程维修养护、防渗及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生物防护工程维修养护。
6.3 维修养护要求
6.3.1 堤顶养护应满足 SL/T 595 要求,未硬化堤顶在干旱、扬尘天气应洒水养护以防风蚀,雨雪后应及时补土夯实;硬化堤顶损坏应按原标准修复。
6.3.2 堤身与护坡维修养护应满足 SL/T 595 要求,保持设计坡度,坡面平顺。石笼护坡应保持网片完好、填充密实,网片破损时应用不低于原标准的材料修补,加固范围应超出损坏区 0.2 m~0.5 m。砌石与混凝土护坡应保持砌体紧密、坡面平整,及时更换冻毁块石。
6.3.3 防渗及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应确保防渗设施保护层完好,损坏后应及时按原设计修复。排水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除淤泥、杂草及冰塞,确保排水功能正常。
6.3.4 穿堤、跨堤建筑物维修养护应确保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应坚实紧密,无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陷。
6.3.5 生物防护工程维修养护应确保防护林带无老化缺损、草皮护坡完整。
6.3.6 管理设施维修养护应确保各类监测、交通、通信、信息化设施及标识标牌保持完好、运行正常。防汛物资储备应符合 SL/T 832 要求。
6.4 验收
6.4.1 项目完工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自验。
6.4.2 做好验收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7 防汛度汛管理
7. 1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当工程安全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7. 2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完善相关设施、落实各项措施,并组织开展演练。
7. 3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落实汛期值班制,保持通讯通畅,及时了解水文、气象等信息,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工情,及时准确地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
7,4 应按当地防汛抢险要求及 SL/T 832 中要求储备防汛物资或明确防汛物资来源。
7.5 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应符合应急处置需要。应建立物资出入库管理台账,明确各类物资的保质期;每年汛前应对消耗、损坏、老化的防汛物资进行清理和补充。
7.6 应设置能满足工程防汛抢险需要的防汛道路,并保持道路安全、通畅。
7.7 堤防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或防止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要求上报。
7. 8 堤防工程险情一般有渗水、管涌(流土)、漏洞、风浪冲刷、裂缝、跌窝(陷坑)、漫溢、坍塌、滑坡、决口等。具体工程抢修措施按照 SL/T 595 的规定执行。
8 管理保障
8. 1 管理单位
8.1.1 堤防工程管理应根据堤防级别、规模和管理任务,结合行政区划设置相应管理机构或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1.2 管理单位应全面负责堤防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1.3 管理单位应结合堤防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8.1.4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8. 2 岗位设置
8.2.1 应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明确运行管理的岗位名称及其岗位职责。
8.2.2 应对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设置相应岗位。
8.2.3 管理单位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责任主体应明确工程管理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
8.2.4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配备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可实行兼岗。
8.2.5 上岗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8.2.6 管理人员应实行岗前教育培训,并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参加业务培训。
8.3 管理制度
8.3.1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管理实际、管护内容与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保障堤防工程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巡视检查与工程观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适时修订完善。
8.3.2 承担运行调度、应急抢险、设施操作及现场巡查监测等职责的关键岗位,应将其岗位操作流程、
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图表,在对应的设备附近或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
8.3.3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堤防工程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要求,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要求、流程及台账记录,制定系统性的管理手册,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8.3.4 堤防工程运行管理中实施的重要技术改造和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均应详细记入工程大事记,并归入技术档案。
8.4 经费保障
8.4.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来源稳定、充足,满足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工作需要。
8.4.2 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优先保障涉及大坝安全的关键项目。
8.4.3 经费使用应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8.5 教育培训
8.5.1 每年应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培训率达到 100%。
8.5.2 新录用人员上岗和在职职工转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8.5.3 职工教育培训宜纳入单位内部考核。
8.6 标识牌
8.6.1 堤防工程区域醒目位置应按照 SL/T 171 要求设置工程简介与工程建设永久性责任牌,其数量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8.6.2 堤防工程区域及其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醒目位置应按照 SL/T 171 要求设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牌、界桩、安全警示牌等,其数量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8.7 信息化管理
8.7.1 已建设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的,做好系统或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8.7.2 无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的,管理单位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辅助手段。
8.7.3 信息化建设可分步实施,优先保障关键业务需求,并确保核心数据的采集与管理。
8.7.4 应建立必要的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制度,保障基本的数据安全和系统可用性。
9 档案管理
9. 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档案的案卷整理应满足 GB/T 11822 的要求。
9.1.2 堤防工程档案应信息准确、内容齐全。
9.2 档案类别
9.2.1 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各类批复、审查意见、合同书、协议书、科研试验论证报告、水文地质测量成果、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
9.2.2 设备档案:包括图纸、说明书、合格证书、操作手册、技术鉴定报告等。
9.2.3 运行管理档案:包括历年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安全观测数据、维修养护、操作运行等原始记录,以及历年的工作计划、年度安全报告、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等。
9.2.4 电子档案备份:包括纸质档案的电子副本(含扫描件)、光盘、U 盘、录音、录像、照片等,其生成、管理与保存应符合信息化管理章节及 GB/T 18894 的要求。
9. 3 归档立卷
9.3.1 归档人员应及时对档案分类,较重要的纸质档案应扫描成电子档案。
9.3.2 归档人员按类别整理排列归档资料,填写文件资料归档表、卷内目录、填写卷内备考表。
9.3.3 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对档案编号、入库,并按照GB/T 18894 要求录入管理系统。
9.3.4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应调整立卷:
a) 同一工作内容在不同时间段产生的档案宜合并到同一卷宗时;
a) 同一卷宗内不同类的档案宜分开立卷时;
b) 大类代字、属类代号发生了变化时。
9.4 查阅与借阅
9.4.1 本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应履行相关程序后才能查阅或借阅档案,查阅或借阅期内应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9.4.2 借阅到期后,应及时归还档案资料。
9.4.3 档案管理员应对归还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无误后重新入库。
9.5 档案室管理
9.5.1 管理单位应单独设立档案室,并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9.5.2 档案室应设有防盗、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防鼠、防虫等设备和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9.5.3 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见表A.1、表A.2、表A.3、表A.4。
表A.1 日常检查记录表
堤防工程名称: 桩号及范围: 河道水位: 日期: 天气:
表A.1 日常检查记录表(续)
检查人员: 负责人:
表A.2 定期(汛前)检查记录表
堤防工程名称: 桩号及范围: 河道水位: 日期: 天气:
表A.2 定期(汛前)检查记录表(续)
检查人员: 负责人:
表A.3 定期(汛后)检查记录表
堤防工程名称: 桩号及范围: 河道水位: 日期: 天气:
表A.3 定期(汛后)检查记录表(续)
检查人员: 负责人:
表A.4 特别检查记录表
堤防工程名称: 桩号及范围: 河道水位: 日期: 天气:
表 A.4 特别检查记录表(续)
检查人员: 负责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