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010
CCS P 71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0021—2025
代替SY/T 0021—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building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2025-09-28发布 2026-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building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SY/T 0021—2025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26年3月28日
石油工业出版社
2026 北 京
国家能源局
公 告
2025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批准《注蒸汽用高温起泡剂评价方法》等307项能 源行业标准(附件1)、《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iomethane》等 35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电工程覆盖层钻探技 术规程》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 发布。
附件:能源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国家能源局
2025年9月28日
附件
能源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修订 计划及外文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3〕111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 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 筑设计、建筑室内环境、建筑防火防爆、建筑节能、主要生产 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与现行国家及行业其他标准相协调;
2 增加了橇装化建筑设计要求;
3 原“保温隔热”章节合并到第7章“建筑节能”;
4 增加了隔音降噪材料的设计要求;
5 修订了厂房设两个安全出口的具体条件,增加了消防救 援口设计要求;
6 修订了甲乙类厂房与变(配)电站贴邻设计要求;
7 修订了有爆炸危险源的甲乙类厂房设计要求;
8 增加了关于防爆房间与非防爆房间隔墙穿管线的封堵 要求;
9 增加了建筑抗爆章节;
10 增加了第7章“建筑节能”章节;
11 增加了关于泵房的设计要求;
12 增加了关于压缩机房屋面采光带设计要求;
13 增加了关于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14 增加了配电室电缆沟排出积水的设计要求;
15 增加了甲、乙类的化验室防火设计要求;
16 增加了变电所油浸变压器门的设置要求,增加了变电 所疏散门的设置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油(新疆) 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 或建议,请寄送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15号,邮编:834000)。
本规范编制单位: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 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岸终端工程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 建筑设计。
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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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采集、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 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0.2 生产建筑 production building
直接为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生产工艺需要而建造的各类 建筑。
2.0.3 辅助生产建筑 auxiliary production building
间接服务于石油天然气工程生产工艺需要或为了满足生产 管理、消防及生产人员工作需要而建造的各类建筑。
2.0.4 控制室 control room
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具有生产操作、过程控制、安全保 护、仪表维护等功能的建筑。
2.0.5 橇装化建筑 skid mounted building
在石油天然气工程中,采用工厂化的加工技术制成成品, 运输至现场直接吊装、安装成型的建筑。
2.0.6 不发火花地面 non-sparking ground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 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 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7 抗爆建筑物 blast resistant building
为保护建筑物内人员、设施安全,减少外部爆炸事故对生 产运行的影响,需根据爆炸安全性评估确定的爆炸冲击波参数 进行抗爆设计的建筑物。
2.0.8 抗爆防护门 blast resistant door
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建筑特种门,包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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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抗爆门、设备通道抗爆门、抗爆消防救援门。
2.0.9 抗爆防护窗 blast resistant window
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建筑用特种固定外窗。
2.0.10 抗爆墙 blast resistant wall
抵抗爆炸冲击波的墙体,包括钢筋混凝土抗爆墙、配筋砌 块砌体抗爆墙、组合砖砌体抗爆墙、钢骨架纤维水泥复合钢板 抗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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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安装检修等使用功能要求。
3.0.2 建筑设计应根据工程特征和使用条件,合理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材料及可再生资源。
3.0.3 建筑设计应满足防火、防爆、抗震、防水、防腐蚀、降 噪、节能、环保、防风沙等要求。
3.0.4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的规定。
3.0.5 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 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规定。
3.0.6 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设计工作年限
3.0.7 建筑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 水通用规范》GB55030 的规定。
3.0.8 建筑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 设计标准》GB/T 50046的规定。
3.0.9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 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的规定;盐渍土地区的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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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942的规定;膨胀土地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的规定;其他特殊地 质地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0.10 在自然生态条件较脆弱的地区进行建设时,建筑设计宜 考虑对环境的侵害及恢复。
3.0.11 在生态保护区、水源地等地区进行建设时,建筑设计应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环保要求。
3.0.12 有抗爆、防爆要求的建筑物及爆炸危险区内的建筑物不 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其他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 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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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 筑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平面、空间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生产 操作、设备安装、维修和防火等要求;建筑层高应结合工艺要 求、操作条件、使用功能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相 关规范的要求。
4.1.2 在工艺布置、采光、通风、防火、防爆、噪声等条件允 许时,宜合并建设联合厂房。
4.1.3 不适宜吊装就位的较大生产设备,应在建筑相应位置预 留设备进出口;利用起吊设备进行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检修时, 应预留相应的设备运输空间。
4.1.4 带吊车的厂房,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上方的安 全间隙不应小于200 mm;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消除地基部分湿 陷量的厂房或地基未经处理的厂房,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 重机上方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300 mm。起吊设备的固定部件最 低点距起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
4.1.5 建筑的室内外高差应根据生产需求、防水淹等要求综合 确定,且不宜小于0.15m。
4.1.6 建筑屋面宜设置检修爬梯或屋面检修孔,并应有安全防 护的措施。
4.1.7 仪表操作间、机柜间、UPS间、配电间等电气智能化用 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方不应布置卫生间等有水的房间,当与其贴邻时,相 邻墙体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2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且房间内不应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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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穿过无关的管线;
3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 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4 房间应采取防潮、防啮齿动物等措施;
5 当仪表操作间兼作消防控制室时,应位于建筑的首层,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2 屋 面
4.2.1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防水类别、工程防水使用 环境类别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工程 防水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的规定。
4.2.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4.2.3 控制室、机柜间、配电室、开关室、变压器室、化验室 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屋面应按一级防水等级设计。
4.2.4 当屋面排水采用内排水时,雨水管不应穿过变配电室、 控制室、机柜间、危化品库房等对渗漏敏感的房间。
4.2.5 屋面检修爬梯安全护笼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1m, 不应大于3.0m, 护笼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 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的规定。
4.2.6 穿过抗爆建筑物的室内排雨水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室 内段不应设有任何开口。
4.2.7 卷材防水的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2.0%;压型金属板 采用咬口锁边连接时,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0%;压型金 属板采用紧固件连接时,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0.0%;屋面 外板波高不应小于50 mm。
4.2.8 屋面保温层应根据屋面所需传热系数或热阻选择轻质、 高效的保温材料,保温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 技术规范》GB 50345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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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压型金属板工程应 用技术规范》GB 50896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4.3 墙 体
4.3.1 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 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4.3.2 建筑外墙防水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工程防水使用环境 类别进行整体防水设计。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女 儿墙、室外挑板、变形缝、穿墙套管和预埋件等节点应采取防 水构造措施,并应根据工程防水等级设置墙面防水层。节点防 水构造措施和墙面防水层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 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的规定。
4.3.3 墙身防潮层、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 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 一侧加设防潮层;
2 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应设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 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 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3.4 夹芯板和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墙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压型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的规定;
2 压型钢板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外层板基板厚度不 宜小于0.6 mm ;
3 压型钢板内层板基板厚度不宜小于0.5mm;
4 有保温要求时,墙体宜设置隔汽层和热反射层,细部构 造处理应防止“热桥”现象。
4.3.5 砌体墙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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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建筑抗震设计标 准》GB/T 50011、《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的 相关规定。
4.4 楼、地面
4.4.1 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 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4.4.2 有防静电要求的房间,楼、地面可选用防静电塑料(橡 胶板)面层、防静电架空活动地板等做法。当采用绝缘材料制 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4.3 防静电楼、地面当无架空要求时,可采用燃烧性能等级 不低于B₁ 级的防静电地板贴面或防静电涂层面层;当有架空要 求时,宜采用钢质或铝质防静电架空活动地板,其架空高度不 宜低于200 mm, 活动地板面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₁级。防静电楼、地面的各项性能指标及安装均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 T 10796、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相关规定。
4.4.4 不发火花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地面铺设 材料应经过不发火花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的相关规定。
4.4.5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 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 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4.4.6 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 止不均匀沉降等措施。
4.4.7 地面垫层下的填土应选用砂土、粉土、粉质黏性土及其 他有效填料,不得使用过湿土、淤泥、腐殖土、冻土、膨胀土、 不经处理的建筑垃圾土及有机物含量大于5.0%的土。
4.4.8 地面压实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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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经常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
4.4.10 振动设备的设备基础与地面交接处宜设置防振缝,缝内 嵌填柔性材料。
4.4.11 管道穿过建筑的楼板、屋面板时,应加设套管。安装在 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面层不小 于20 mm; 安装在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屋面板内的套管, 其顶部应高出装饰面层不小于50mm, 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
4.5 台阶、坡道、散水
4.5.1 建筑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 m, 踏步高度不宜大 于0.15m, 并不宜小于0.1m 。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 超过0.7m 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4.5.2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人 行坡道设置。
4.5.3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的坡度应根据气 候条件、通行要求综合确定,并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 时,宜设休息平台, 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机动车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的规定。
4.5.4 有冻胀土的室外台阶、坡道应采取防冻胀措施。
4.5.5 沿建筑外墙周边应设置散水,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 mm。
4.5.6 室外台阶、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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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钢 平 台
4.6.1 钢平台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
4.6.2 钢梯及防护栏杆采用钢材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Q235-B。
4.6.3 钢平台的防护栏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 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2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 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4.6.4 钢平台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 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的 规定。
4.6.5 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2个通向地面的 梯子。长度小于8m 的甲类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 的乙类设 备平台,可设1个梯子。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 走桥连通。
4.6.6 钢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 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或《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 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 的规定。
4.7 门 窗
4.7.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 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4.7.2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等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规定。
4.7.3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 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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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4 外窗开启扇宜设纱窗;
5 玻璃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程》JGJ113 的相关规定。
4.7.5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 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2 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冷凝水产生的措 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4.7.6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抗爆建筑物采用的抗爆防护窗及室内玻璃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防护窗的框应为钢制,玻璃种类及厚度应通过计算 或试验确定,在设计爆炸荷载作用下玻璃不得破碎;
2 抗爆防护窗洞口尺寸不宜大于1800 mm ( 宽 ) × 1800 mm (高);
3 内墙窗及玻璃隔墙上嵌装的玻璃应选用夹层或钢化玻璃。
4.7.7 建筑内需开启的高窗,宜采用电动或手动开窗机控制开 启扇的启闭。
4.7.8 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 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全玻璃的门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醒目的防撞提示 标识;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 —12—
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7 大于或等于3.0m 的外门,当开启频繁时,宜选用推拉 门、上翻门或卷帘门;
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的内、外门应采取 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7.9 确定生产建筑外门洞口尺寸时,应留有必要的净空。门 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 宽度 加0.3m 确定。
4.8 室内外装修
4.8.1 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2 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 装修材料,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4.8.2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放射性及污染物含量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和《民用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规定。
4.8.3 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和有明火的丁类厂房,消 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 间等消防设备间、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锅炉房、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及建筑内的厨房,其室内装饰材 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 级。
4.8.4 楼梯间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 级。
4.8.5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 饰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₁ 级的装 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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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房间, 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 低于B₁ 级的装修材料。
4.8.7 设置架空地板的房间,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B₁ 级。
4.8.8 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
4.9 橇装化建筑
4.9.1 橇装化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节点缝隙和金属承重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应加设防 火保护层;
2 管线架空层和吊顶空间不应穿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3 设备管线穿越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 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4.9.2 橇装化建筑应按正常使用、运输、起吊及安装时相应的 荷载值进行各个阶段的承载力、变形验算。
4.9.3 橇座应采用钢结构,橇座与基础应可靠连接。
4.9.4 橇装化建筑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结构形式、使用要 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且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
4.9.5 橇座底面高出室外地坪不宜小于0.15m, 并应采取排水 措施。当设备管线设计为下部接口,有安装和检修需要时,下 部净空不应小于0.6m, 且应满足工艺要求。
4.9.6 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
4.9.7 主体结构应采用钢结构,围护结构宜采用复合板、夹芯 板或彩色压型钢板。
4.9.8 屋面坡度不宜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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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墙体不应作为穿墙管线的固定点;工艺管线的穿墙部位
应采取柔性防火材料封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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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建筑采光应与建筑节能相结合,充分利用天然光源,应 避免眩光的不利影响。
5.1.2 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有效采 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75m 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 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 算时,应按照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 2.5倍计算。
5.1.3 生产性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不应小于 1%。
5.2 通 风
5.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 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和洞口时,应另设置 通风设施。
5.2.2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相关规 范规定。
5.2.3 建筑内的公共卫生间应设机械排风系统。
5.3 隔 声
5.3.1 站场建筑的隔声性能、噪声控制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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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工业企业噪 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
5.3.2 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5.3.3 有隔音降噪要求的建筑物,隔音降噪材料厚度应通过声 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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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防火防爆
6.1 建 筑 防 火
6.1.1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的相关规定。
6.1.2 生产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 房采用钢结构时,宜为单层建筑。
6.1.3 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为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筑内布置。
6.1.4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和仓库泄压面积、泄压措施、 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积聚的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内时, 其隔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6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 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 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 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 疏散门。
6.1.7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 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 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 开启: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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