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200 CCS P71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0404—2025
代替SY/T 0404—2016
加热炉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heater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2025-09-28发布 2026-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加热炉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heater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SY/T 0404—2025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26年3月28日
石油工业出版社
2026 北 京
国家能源局
公 告
2025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批准《注蒸汽用高温起泡剂评价方法》等307项能 源行业标准(附件1)、《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iomethane》等 35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电工程覆盖层钻探技 术规程》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 发布。
附件:能源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国家能源局
2025年9月28日
附件
能源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 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 〔2023〕111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写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材料及设备验收、整装加热炉安装、现场组装加热炉安装、无损 检测与试压、防腐保温、烘炉与煮炉、调试与试运行、交工。
与《加热炉安装工程施工规范》SY/T 0404—2016相比,本 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修改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安装界面。
2 修改了有机热载体炉术语,增加了整装加热炉、空气预 热器、筑炉、衬里等术语。
3 增加了“基本规定”章节。
4 增加了铬钼合金钢、含钼奥氏体不锈钢炉管及组成件、 耐火材料及其锚固件等检查验收的相关要求。
5 修改了加热炉及附属系统基础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的相 关要求。
6 增加了基础沉降观测要求,修改了设备基础灌浆与垫铁 安装、滑动端地脚螺栓安装、基础麻面麻点设置等相关要求。
7 增加了安全阀、测量仪表、报警装置等校验的相关要 求,增加了风机安装、空气预热器安装、旋梯制作与安装等相 关要求,修改了烟囱及烟风管道安装要求。
8 修改了钢结构安装偏差要求。
9 增加了炉墙砌筑、纤维模块安装要求。
10 增加了模块组装要求。
11 增加了加热炉附属燃气管道无损检测要求。
12 修改了有机热载体炉气密性试验要求,增加了气压试 验要求。
13 增加了有机热载体炉及其范围内管道液压试验允许压 降要求。
14 增加了有机热载体炉信息化填报、数字化交付、有机 热载体炉能效测试报告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报告的相关要求。
15 修改了交工验收文件的内容。
16 删除了加热炉负荷测试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施工分委会负责日常管理, 由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 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 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17号,邮编:065000),以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油管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关祥张 雷 贾春桦 金守奇 冯东建 赵海龙 黄京利 侯丽娜 于迎芬 周 怡 田振胜 魏丽燕 王丽华 李 秋纪禹琦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王志强 杨天冰 王新正 邹 峰 张显政 谢 旗 雷文贤 李伍林 王 万 民 夏 吉 龙 朱 永 郭 磊 韩 桐 蒋明道 崔勇力 郭利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加热炉安装工程施工,明确加热炉安装质量要求,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油气田、长输管道、油(气)库用整装到 货或现场组装的管式加热炉、火筒式加热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 其附属系统的安装工程施工。
1.0.3 加热炉安装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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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 管式加热炉 tubular heater
用火焰直接加热炉管中的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 介质的专用设备。
2.0.2 有机热载体炉 organic heat transfer material heaters
以煤、油、气、电等作为加热源,有机热载体作为中间传 热介质,利用自然循环或循环泵强制循环,将热量输送给用热 设备后,继续返回炉内再加热的特种工业炉。
2.0.3 火筒式加热炉 fired tube heater
在金属圆筒壳体内设置火筒传递热量的一种专用设备。分 为火筒式直接加热炉和火筒式间接加热炉。
2.0.4 整装加热炉 package heater 工厂内整体制造完成的加热炉。
2.0.5 空气预热器 air preheater
燃烧用空气通过烟气、蒸汽或其他介质加热的传热设备。
2.0.6 筑炉 building
管式炉内耐火材料和锚固件施工的全过程。
2.0.7 衬里
耐火砖之外的耐火材料和锚固件构成的附着在炉壳内壁上 的稳定结构。
2.0.8 烘炉 furnace drying
用加热方法以一定的温升速度和保温时间烘干炉墙的过程。
2.0.9 煮炉 boiling out
在汽水系统内部加入碱性溶液,点火后维持一定压力和排 气量,以清除汽水系统内表面上油污和铁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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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承担加热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 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
3.0.2 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办理告知、监检手续。
3.0.3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 持证上岗。
3.0.4 无损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资格。
3.0.5 安装中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的计量器具,并在 有效期内使用。
3.0.6 安全阀、测量仪表、报警装置等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校验或检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3.0.7 本规范安装界面为加热炉及附属系统与外部管道法兰连 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 有机热载体炉范围内管道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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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料及设备验收
4.1 一 般 规 定
4.1.1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1.2 材料和设备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的 规定,并应符合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
4.1.3 对主要元件的材料质量有疑义时,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技术文件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 材料代用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书面批准, 并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4.1.5 现场材料的标识及标识移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元件和主要承受载荷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吊耳、拉撑 件等的标识应可追溯。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当原标识被裁掉或 材料分成几块时,施工单位应规定标识的表达方式,并在材料 分割前完成标识的移植。
2 管件内外侧圆弧区域不应使用硬印标识。
4.2 材 料
4.2.1 应对钢材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其结果除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 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的1/2,且不应大于0.5mm;
2 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 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 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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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GB/T 8923.1规定的C 级及以上;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4 钢材表面不应有分层、气泡、结疤、拉裂、裂纹、折 痕、夹渣和压入的氧化铁皮;
5 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结疤、轧折和离层 等缺陷;
6 钢材切口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纹、重皮、毛刺、凹 凸、缩口、熔渣、氧化铁、铁屑等。
4.2.2 铬钼合金钢、含钼奥氏体不锈钢炉管及组成件应逐件采 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铬、钼、镍等主要合金金属元素的含 量进行验证性检验,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4.2.3 法兰、管件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应有划痕、斑点等缺陷;
2 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法兰和管件检查验收应符合设计 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弯头、三通等验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 件 技术规范》GB/T 13401、《钢制对 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GB/T 12459及《钢制法兰管件》GB/T 17185的规定。
4.2.4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 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 现象。
4.2.5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变色、变质或明显裂纹;焊 丝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划痕、锈蚀、氧化皮等缺陷;焊芯不 应生锈;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4.2.6 耐火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 规格、牌号及材料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标识应明显、便于区分, 且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4.2.7 耐火材料锚固件、砖架、托砖板和其他附件的型式、规 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对合金钢材料进行铬、镍等 主要合金金属元素的验证性检验,抽检数量应为每批的1‰,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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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少于5件。
4.2.8 电气和仪表使用的电线、电缆、补偿导线等均应做外观 检查,护套与绝缘层不应有损坏。
4.2.9 自动化仪表及材料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 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自动化仪表工程》SY/T 4205 的规定。
4.2.10 电气设备及材料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 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气工程》SY/T 4206的规定。
4.3 设 备
4.3.1 交付安装的设备、安全附件及备品备件应符合订货合同 的要求。
4.3.2 设备开箱验收应按装箱单清点与检查下列项目:
1 箱号、箱数及包装情况;
2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3 安全附件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4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5 备品备件;
6 专用工具。
4.3.3 设备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质量应良好,无损伤、变形和锈蚀;
2 耐火、保温结构不应开裂、脱落;
3 焊接飞溅和工装卡具的焊疤应已清除;
4 不锈钢、不锈钢复合钢制设备的防腐蚀面与低温设备的 表面应无刻痕和各类钢印标识;
5 不锈钢设备表面应无铁离子污染;
6 设备管口应封闭;
7 设备的方位标识、中心线标识、重心标识及吊挂点应标 识清晰;
8 防腐蚀涂层应无流坠、脱落和返锈等缺陷。 —6—
4.3.4 主要设备应对其配合尺寸、保温情况、内部是否有遗留 物等进行检查,主要设备至少应包括下列设备:
1 炉 体 ;
2 燃烧器;
3 烟囱;
4 空气预热器;
5 空气储罐;
6 氮气储罐或氮气瓶组;
7 膨胀罐;
8 储油罐;
9 燃料油罐;
10 热交换器。
4.3.5 燃烧器、鼓风机、泵类等外购设备及配件应有质量合格 证、质量证明文件、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等技 术文件,燃烧器还应提供型式试验证书。
4.3.6 主要设备应对其说明书、备品备件、铭牌等进行检查, 检查至少应包括下列设备:
1 燃烧器;
2 空气压缩机;
3 有机热载体循环泵;
4 有机热载体注油泵;
5 风机;
6 燃料油泵;
7 燃料油电加热器。
4.4 技 术 文 件
4.4.1 加热炉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 明文件和其他文件。
4.4.2 产品设计文件应包括流程图、总图和部件图、强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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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等。
4.4.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出厂合格证,设备、材料、配 (构)件合格证明书,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试压记录,产 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等。
4.4.4 其他文件应至少包括安装使用说明书、配套的仪器仪表 及专用工具清单、装箱清单等。
4.5 现场储存与保管
4.5.1 现场施工材料、设备等验收完成后,应妥善储存与保管, 且标识明显清晰。
4.5.2 安装用焊材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JB/T 3223的规定进行管理。
4.5.3 燃烧器、风机、泵等设备的存放,应防雨、防水、防尘。
4.5.4 炉体、储罐等较大型设备应放置在现场平整的位置或设 备基础上进行保存,不应损坏设备及其部件。
4.5.5 设备管口或开口应封闭,并应加装防护套等进行保管。
4.5.6 缠绕垫应用泡沫塑料缠绕或采取其他方法防护后装箱入 库,放置在不受挤压、碰撞的位置。
4.5.7 绝热及耐火材料不应淋湿、浸泡、碰裂。
4.5.8 对已完成衬里施工的炉体表面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 坏、雨淋等。
4.5.9 不锈钢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及材料应分类存放,并采取 有效保护措施。
4.5.10 不锈钢设备在搬运、吊装等作业时,使用的碳钢构件、 索具不应与设备壳体直接接触。
4.5.11 电气、仪表及有关配件等宜室内存放。
4.5.12 电缆及附件的保管,应避免倾倒、受潮、腐蚀,并应避 免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电缆盘不应平放贮存。
4.5.13 备品备件宜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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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整装加热炉安装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施工单位应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熟悉设计文件 的技术要求。
5.1.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 计规范》GB/T 50502的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应在施工方案批 准后进行施工。
5.1.3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掌握施工工艺、关 键工序、质量及安全防护要求。
5.1.4 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 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建设单位。
5.1.5 施工中,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 意,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5.1.6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提出隐蔽工程的验收申请, 并应经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再 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2 基 础 验 收
5.2.1 设备安装前,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基础 进行联合验收,并应作好工序交接记录。
5.2.2 加热炉及附属系统基础位置和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表5.2.2的规定。
5.2.3 加热炉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基础周边土回填并已夯实后就位。
5.2.4 卧式设备滑动端基础预埋板的上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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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挂渣、飞溅物。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mm/m。混凝土基 础抹面不应高出预埋板的上表面。
表5.2.2 基础位置和尺寸的允许偏差 (mm)
5.2.5 基础表面宜为麻面,100 mm×100 mm 面积内宜设置 3~5个深度不小于10 mm 的麻点;放置垫铁处应铲平,预留 螺栓孔内的杂物应清除干净。
5.2.6 当有沉降观测要求时,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5.3 地脚螺栓及垫铁
5.3.1 预留孔地脚螺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脚螺栓在预留孔中应垂直; —10—
2 地脚螺栓任一部位与孔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m, 与 孔 底的距离应大于50 mm;
3 地脚螺栓的螺母和垫圈应齐全,锁紧螺母与螺母、螺母 与垫圈、垫圈与设备底座间的接触应良好;
4 紧固后螺纹露出螺母不应少于2个螺距。螺纹外露部分 应涂防锈脂。
5.3.2 灌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 收通用规范》GB50231 的规定;
2 预留地脚螺栓孔灌浆前,灌浆处应清洗洁净,并应提前 用水浸泡,表面湿润且不应有积水;灌浆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 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灌浆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 等级应比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灌浆时应捣实,不应 使地脚螺栓歪斜和影响设备的安装精确度;
3 每台设备灌浆应一次完成;
4 二次灌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 宜采用无收缩灌浆料。
5.3.3 当设置垫铁时,垫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铁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 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T 3542的规定;
2 裙式支座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设置1组垫铁;鞍式 支座每个地脚螺栓应对称设置2组垫铁;其他形式支座每个地 脚螺栓近旁宜设置1组垫铁;有加强筋的设备支座,垫铁应设 置在加强筋下;
3 相邻两垫铁组的中心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4 垫铁组的高度宜为30 mm~80 mm;
5 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压紧,垫铁之间和垫铁与 支座之间应均匀接触,垫铁应露出设备支座底板外缘10 mm~ 30mm, 垫铁组伸入支座底板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6 支柱式加热炉每组垫铁的数量不应超过3块,其他加 — 11 —
热炉每组垫铁的数量不应超过5块;斜垫铁下面应设置平垫铁, 放置平垫铁时,最厚的垫铁应放在下面,薄的垫铁应放在中间; 斜垫铁应成对相向使用,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全长的3/4。
5.3.4 加热炉及附属设备的水平度、立柱垂直度可用垫铁调整, 调整完毕后各垫铁间应点焊牢固。然后进行二次灌浆,灌浆层 应饱满。
5.3.5 加热炉安装时,滑动端基础埋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滑 动支座底部与基础间滑动面应清理干净,并应设有润滑设施,滑 动端的限位螺栓拧紧后应将螺母拧松1个螺距,使加热炉能沿轴 向自由滑动,然后应安装锁紧螺母,滑动端地脚螺栓位置宜处于 支座长圆孔的中间偏向于补偿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伸缩方向。
5.4 加热炉炉体
5.4.1 加热炉炉体的安装应在基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5.4.2 加热炉的水平度、立柱垂直度可用垫铁调整。加热炉安 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加热炉安装尺寸允许偏差
注:1 D 为圆筒形加热炉外直径,非圆筒形加热炉为炉体横截面积的等效圆直
径 ;L 为卧式加热炉两端测点间的距离;H 为立式加热炉炉体的高度。
2 方位沿底座圆周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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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加热炉附件
5.5.1 加热炉附件安装之前应检查其组装质量和外形尺寸。
5.5.2 燃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核对燃烧器型号,外观检查合格后安装;
2 燃烧器安装位置偏差不应大于5mm;
3 燃烧器安装时,燃烧道中心与燃烧器喷嘴中心的同心度 允许偏差宜为±2mm;
4 燃烧器喷嘴安装时,点火孔位置应对中,安装后应对喷 嘴采取保护措施,不应有污物进入导管及喷头;
5 燃烧器安装调整后应将固定螺栓拧紧,并应将墙板内侧 螺栓与墙板焊牢;
6 燃烧器配管时不应强力组对,且不应移动已调整合格的 燃烧器及其附件;
7 燃烧器的喷嘴及供气、供油系统的管路应畅通无阻;连 接部位应严密、无泄漏;一、二次风门等调节机构应准确、转 动应灵活。
5.5.3 风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完后应检查风门和执行机构,应灵活,无卡涩现象;
2 风机与烟风管道和烟囱的对口中心偏差不应大于10 mm;
3 风机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出厂安 装说明书的要求。
5.5.4 梯子平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为±15 mm;
2 平台梁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梁长度的1/1000,且不应 大于5mm;
3 平台栏杆的高度及立柱间距的允许偏差均应为±10mm;
4 直梯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直梯高度的1/1000,且不应大 于12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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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格板与平台梁的最小搭接长度,当采用安装夹安装 时 ,不应小于25 mm, 且每块钢格板不少于4处;当采用焊 接安装时,每处焊接长度不应小于20 mm, 焊脚高度不小于 5 mm, 且每块钢格板不小于4处。
5.5.5 旋梯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旋梯可采用作图法和计算法进行下料预制;
2 当预制旋梯时,构件的长度方向拼接接头应对接熔透焊;
3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安装旋梯及支架;
4 踏步安装应平行,踏步间距允许偏差为±2mm。
5.5.6 烟囱及烟风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垂直度应小于烟囱高度的1.5/1000,且不应大于 25 mm;
2 烟风管道的安装标高允许偏差应为±5 mm, 水平烟、 风道中心线水平位移偏差不应大于5mm;
3 烟风管道的水平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其长度的1/1000,垂 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其高度的1/1000,且小于20 mm;
4 法兰密封面不应有影响密封性能的缺陷,法兰之间应采 用耐热材料密封;
5 烟囱拉绳与地面宜呈60°,3个耳环互呈120°均布;
6 烟、风道挡板叶片和转轴之间的连接螺栓安装后应进 行固定或定位焊,烟、风道挡板和烟囱挡板的调节系统应进行 试验,其启闭应准确、转动应灵活,开关位置应与标识相一致。 挡板与内壁的间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5.7 安全附件的安装除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TSG 2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的试验调整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 阀 一般要求》GB/T 12241的规定;
2 爆破片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片安全装置》 GB/T 567的规定,爆破片安装后不应翘曲或凹陷;
3 安全附件安装检查合格后,应填写安全附件安装检查 —14—
记录。
5.5.8 其他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镜玻璃固定时,应均匀、对称地紧固螺栓;
2 防爆门应开启灵活,关闭时密封良好;
3 作业门、看火门和防爆门安装位置的偏差应小于8mm, 作业门和门框、看火门与门盖均应接触严密、转动灵活;
4 人孔门应与炉墙贴合紧密,开关灵活,保温层完好。
5.5.9 整装加热炉自动化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 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自动化仪表工程》SY/T 42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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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现场组装加热炉安装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现场组装加热炉宜采用模块化施工。
6.1.2 根据加热炉的结构特点,模块可采用垂直分片或水平分 段,模块的划分应保证该模块所包含单元的完整性。
6.1.3 附带衬里的模块进行划分时,宜考虑衬里施工,按衬里 材料的种类划分模块界面。
6.1.4 上下或左右模块连接面应按同一基准同时预制,宜具备 快速装配条件。
6.1.5 基础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6.1.6 地脚螺栓及垫铁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6.1.7 加热炉炉体组装完成后,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 范表5.4.2的规定。
6.1.8 加热炉附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
6.1.9 现场组装加热炉除满足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 第5.1节的规定。
6.2 钢 结 构
6.2.1 炉体及附属系统钢结构现场组装前,应对钢结构的质量 进行全面检查。当钢结构的变形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中规定的允许值时,应进行矫 正和修复。
6.2.2 加热炉及附属系统钢结构安装和矫正,应根据制造环境 温度、使用温度和使用环境等因素,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6.2.3 钢结构安装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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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3 钢结构安装偏差
注:L为结构柱、梁的长度。
6.2.4 圆筒炉炉体高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炉体周长的偏 差不应大于周长的2.5/1000,且不应大于18 mm; 圆度偏差不 应大于直径的1/1000,且不应大于20 mm, 垂直度偏差不应大 于筒体高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15mm。
6.2.5 方箱形炉框架结构平面内两对角线长度之差的绝对值和 炉膛空间两对角线长度之差的绝对值均不应大于10 mm。
6.2.6 为保证吊装安全性,炉体钢结构吊装时,吊点位置和形 式应经过校核,吊装过程中钢结构不应产生塑性形变。使用的 吊具及索具的强度应能满足吊装作业的需求。
6.2.7 钢结构的现场组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 工规范》GB5075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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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管板、管架及衬里支架
6.3.1 安装前应对管板、管架及衬里支架进行质量检查,允许 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端管板与中间管板或管架的管孔同轴度允许偏差不应 大于4 mm ;
2 管板或管架间距允许偏差不应大于4 mm;
3 管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高度的5/1000,且不应 大于5mm; 衬里支架每段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高度的 1/1000,且不应大于2mm;
4 衬里支架之间的标高允许偏差应为±2mm;
5 相邻衬里支架的间距允许偏差应为±2mm。
6.3.2 耐热铸铁件的管板(架)安装时,螺栓不应拧得过紧, 上紧后应退回1/4~1/2螺距。
6.3.3 不应强力安装、组对及敲打结构件。
6.3.4 焊接前应对炉壳表面进行除锈,达到表面光洁。衬里支 架与炉壳应焊接牢固并保持垂直。焊接后应逐个检查,焊缝应 饱满,可用0.5 kg小锤轻击检查,不应有脱落或焊缝开裂现象。
6.4 筑 炉
I 砌 筑
6.4.1 炉墙砌筑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 工与验收规范》GB 50211的规定。
6.4.2 应在加热炉水压试验及砌入墙内的零部件、吊架等装置 的安装验收合格后进行炉墙砌筑。
6.4.3 砖的加工面和有缺陷的表面不应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 内表面。
6.4.4 外墙砖与内墙耐火砖之间,宜用耐火纤维毡材料充填。
6.4.5 砌筑烧嘴砖时,砖孔的中心位置、标高和倾斜角度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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