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E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5857—2025
代替SY 5857—2013
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explosives in the seismic operation of petroleum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2025—09-28发布 2026 — 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5857—2025
目 次
SY/T 585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 5857—2013《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范》,与SY 5857—2013相 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总体要求”中的管理要求(见第4章,2013年版的第4章);
b) 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班报记录的管理要求(见4.8,2013年版的8.1.1.2);
c) 删除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的管理要求(见2013年版的5.1.1、5.1.5);
d) 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验收的管理要求(见5.2.1、5.2.2,2013年版的5.2.1、5.2.2、5.2.3);
e) 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的抽检内容(见5.2.3,2013年版的5.2.4);
f) 增加了数码电子雷管UID标签的验收内容(见5.2.4);
g) 增加了运输车辆防静电接地的要求(见6.1.2);
h) 增加了运输车(船)危险货物说明的要求(见6.1.4);
i) 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的规定(见表1,2013年版的表1);
j) 更改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执行的标准(见6.1.7,2013年版的6.1.6);
k) 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行驶休息的要求(见6.1.13,2013年版的6.1.12);
1)增加了雷管与炸药同载车运输的要求(见6.2.8);
m) 删除了民用爆炸物品人工搬运和装卸限量表(见2013年版的6.3.7);
n) 更改了人力搬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要求(见6.3.7,2013年版的6.3.7);
o) 删除了临时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的管理规定(见2013年版的7.3.2);
p) 增加了临时库选址的管理要求(见7.2.1);
q) 更改了临时库周围防火的要求 (见7.2.2,2013年版的7.3.3、7.4.7);
r) 更改了临时库防静电的管理要求(见7.2.8,2013年版的7.3.5);
s) 更改了临时库避雷针的管理要求(见7.2.9,2013年版的7.3.5);
t) 更改了临时库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见7.2.11,2013年版的7.3.6);
u) 增加了临时库治安防范的管理要求(见7.2.12);
v) 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库储存的管理要求(见7.2.13,2013年版的7.4.2);
w) 删除了涉爆作业人员施工前的管理要求(见2013年版的8.1.1.1);
x) 删除了民用爆炸物品在沙漠地区、山地(黄土塬)地区使用的管理要求(见2013年版的8.3、8.4);
y ) 更改了当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回收的管理要求(见8.1.4,2013年版的8.1.1.6);
z) 增加了工地搬运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要求(见8.1.6);
aa) 更改了制作炸药包时警戒区域的管理要求(见8.2.1,2013年版的8.1.3.1);
ab) 增加了与高压输电线路的安全允许距离对照表(见8.2.1);
ac) 删除了炸药包制作的管理要求(见2013年版的8.1.3.5);
ad) 更改了雷管测试的管理要求(见8.4,2013年版的8.1.2);
ae) 删除了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放炮的管理要求(见2013年版的8.1.5.13);
af) 增加了组合井炮线连接方式的相关要求(见8.5.9);
ag) 更改了现场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见8.5.11,2013年版的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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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增加了放炮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要求(见8.5.18、8.5.19);
ai) 更改了水域地区爆破的管理要求(见8.6.2,2013年版的8.2.3)
aj) 增加了销毁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和处置的要求(见10.3);
ak) 更改了应急演练的相关要求(见11.2,2013年版的11.1.2);
al) 删除了应急预案备案和启动的相关要求(见2013年版的11.1.3、11.1.4);
am) 删除了事故管理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11.2);
an) 增加了证实方法(见第12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 20)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乐彬、楚保、孙志远、彭斯刚、徐宗辉、刘炳希、蔺剑华、安占虎、刘锋、 程亮、王斌锴、楚燕、赵伟、袁野、武国虎、卞文龙、徐志刚、陈启联。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3年首次发布为SY5857—1993,2006 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石油物探地震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水域)石油物探地震作业中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储存、使 用、清线、销毁和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民用爆炸物品作震源的陆上(水域)石油物探地震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爆作业人员 personnel involved in explosive handling
爆破作业人员和辅助爆破作业人员的统称。
注1:爆破作业人员是指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资质方可作业的人员,包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 爆破员(包药人员、爆炸机操作员)、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和押运员。
注2:辅助爆破作业人员是指在作业现场实施警戒、装卸、搬运民用爆炸物品,而不直接接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2
长途运输 civil explosives long-distance transportation
从生产或贮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固定库至地震队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库(租用库)的运输。 3.3
工地运输 civil explosives site transportation
地震队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库(租用库)至施工工地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 4
临时库 civil explosives temporary magazine
在地震队施工区域内,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由地震队自建,用于本项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库房。
3.5
炮线 firing line
用于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6
炸药包 primed charge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的组合体。
3. 7
爆炸站 explosion station
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8
清线 civil explosives line cleaning
对盲炮的处理及其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9
殉爆 sympathetic detonation
当爆破器材爆炸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爆破器材爆炸的现象。
3.10
水域地区 waters
通常包括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滩海等区域。
4 总体要求
4.1 地震队应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爆破作业的相应手续。
4.2 地震队在施工前应组织涉爆作业人员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内部培训, 考核合格后上岗。
4.3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4.4 涉爆作业人员应执行定岗、定责和爆炸作业各种安全距离的规定,应穿戴完整的防静电护品上 岗。未取得爆破员、保管员资质的人员不得搬运、装卸雷管。
4.5 涉爆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区域内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无线通信设施的使用应执行GB 6722的相 关规定。
4.6 遇雷雨、大雾、沙尘暴、大风等恶劣天气和洪水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涉爆作业。在不具备安全 作业条件时,涉爆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7 不应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4.8 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交接、使用、爆破、清线等作业环节班报记录,班报式样见 表A.1~表A.8。可使用民爆专用手持机代替纸质班报,通过信息化方式做好使用各环节的流向记
录,确保账物相符。
注:民爆专用手持机(civil explosive handheld) 指代替传统纸质班报,用于在涉爆现场记录民用爆炸物品流转和 使用信息,通过防爆认证,不具备射频发射功能的便携式电子终端。
4.9 民用爆炸物品班报填写应执行以下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应填写《炸药出入库班报》或《雷管出入库班报》;
——工地交接应填写《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或《工地雷管交接班报》;
——包、下药作业应填写《地震队钻井(下药)班报》;
—爆炸作业应填写《地震队爆炸班报》;
——小折射与微测井作业应填写《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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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线作业应填写《清线班报》;
——班报填写应专人专账;
——班报填写应及时、清晰、准确,单页连续记录应不跨项目不跨当日,并做到班报对口,日清
日结;
——班报填写有误只能划改,不得涂改,并由当事人在划改处签字确认。
5 采购和验收
5.1 采购
5.1.1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向经国家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采购,签订民用爆 炸物品买卖合同。
5.1.2 应采购经过逐发、逐柱编码的雷管、震源药柱。
5.1.3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采购台账。
5.2 验收
5.2.1 爆破作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验收。验收人员在入库前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验 收。民用爆炸物品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民用爆炸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编码、交接清单与 实物的符合情况等。
5.2.2 验收人员首先要对民用爆炸物品交接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 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编码清单、发货通知单等。
5.2.3 产品质量应按不低于1%的比例抽检,包括但不限于编码的正确性、附着力和清晰度,产品未 受压变形,药柱的封口,每个批次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合格证等。
5.2.4 数码电子雷管还应对UID标签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雷管UID标签、标签二维码清晰且二 维码应包含UID码和管壳码信息等。
5.2.5 核对无误后,送货方、接收方经办人员分别在民用爆炸物品交接清单、编码清单上签字确认, 爆破作业单位应留存该记录。
6 运输
6.1 长途运输
6.1.1 民用爆炸物品的长途运输单位应持运达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方可 运输。
6.1.2 运输车(船)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和航运的有关安全规定。车(船)结构牢靠,安全技术状况 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技术要求,机械、电气性能良好,证照齐全。运输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 带,等电位跨接和接地应良好。
6.1.3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应选派思想作风好、安全驾驶技术过硬、身体健康、经过涉爆安全 培训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员工。
6.1.4 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船)应随车(船)配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注明危险品类 型、危险性、运输要求、灭火方法、防护措施、急救方式和紧急联系电话等内容。
6.1.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限速行驶,公路运输按限速标志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超过 80 km/h, 队车行驶时,前后车距离应大于50m, 上山或下山应大于300 m。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应 超载。
6.1.6 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混装,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船)不应同时装运其他物品和 搭乘无关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的,应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6.1.7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船)应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灭 火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船)应加装相关监控系统,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符合GB 20300的相 关规定。
6.1.8 长途运输的车(船)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 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船舶运输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应大于250m。
表1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的规定
6.1.9 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不应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 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须停留住宿的,应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6.1.10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应在车上及其附近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 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开车(船)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
6.1.11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20m 内不应动用明火。
6.1.12 驾驶员应服从装卸现场监护人员指挥,经同意后方可开车(船)。
6.1.13 运输途中,任何人不应擅自离车(船);使用车辆运输时,每4h 至少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 间不少于20 min, 并对车况进行检查。
6.1.14 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运输;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
6.1.15 在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上不应使用电台、对讲机、手机。
6.2 工地运输
6.2.1 工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遵守6.1的有关规定。
6.2.2 地震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要求办理施工期的运输手续。
6.2.3 施工中应定人定车(船)执行工地运输任务,不应随意调换。
6.2.4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措施防止位移和碰撞。
6.2.5 应由专人负责工地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和剩余回收,并按照4.8的规定如实记录。
6.2.6 不应运输炸药包。
6.2.7 施工过程中,不应将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船 )停放在村庄、高压线及重要设施附近,20m 之内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
6.2.8 当需要将雷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应依据GB6722的要求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 的同载车运输。
6.3 装卸和搬运
6.3.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装卸作业区。
6.3.2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确须在夜间装卸时,应有足够的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 警戒。
6.3.3 搬运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码平,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不应摩擦、撞击、抛 掷、翻滚;装卸雷管前应先释放静电,不应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运;炸药、雷管要分开搬运。
6.3.4 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的应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不应在同一地 点同时装卸。
6.3.5 运输车(船)进入库区后熄火,驾驶员不应离开装卸现场,车(船)与库房距离不应小于2.5m。
6.3.6 雷雨天气不应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6.3.7 人力搬运炸药时,可采取背运或挑运的方式,背运量不大于24 kg, 挑运量不大于48 kg。零 散震源药柱应使用防静电袋背运或挑运,防静电袋一旦破损应停止使用。单人不应同时搬运雷管和 炸药。
7 储存
7.1 一般要求
7.1.1 租用、自建民用爆炸物品库应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7.1.2 租用民爆库房应对库房的资质和存储许可范围进行审核和确认。
7.1.3 租用民爆库房的,应配置专人负责地震队民用爆炸物品的收存和发放,并按照4.8的规定如实 记录。
7.2 临时库设置
7.2.1 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库应设置在没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等危险的独立地段,避开管网等地 下设施。库区外墙或金属围栏至营地、居民点、企业和城镇规划边缘,公路、铁路、航道和车站,风 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区和高压输电线等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执行GA838 的有关规定。
7.2.2 临时库应设不低于2m 的金属围栏,并有禁行、禁火标志,周围20 m 设为警戒区。库房与围 栏间或实体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库区内及围栏或墙外20 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竹林等易燃油 性植物和杂草,不应堆放其他杂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
7.2.3 使用箱式库房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采用通过公安部指定机构鉴定许可的可移动式民用爆炸 物品库房。可移动式民用爆炸物品库应铭牌齐全完整,通风口应装有金属防护网。
7.2.4 应按核准的库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单一库房储存量不应超过核准容量。
7.2.5 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按公式(1)确定。
R₁=K₁√n ………………………………………(1)
式中:
R₁——最小安全距离,单位为米 (m);
K₁——殉爆安全系数,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殉爆安全系数K₁ 值按表2选取;
n——库存雷管数,单位为发。
表2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殉爆安全系数K₁值
7.2.6 炸药库房之间宜设置防护堤,材料应采用黏土或细沙。警卫值班室、宿舍应设在库区围栏外侧 通视良好的位置,距离库区道路不应小于30m, 距离炸药库房不应小于90m, 设置防护堤时不应小 于65m。
7.2.7 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不应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不应吸烟和动用明 火。库房内应设置温湿度计,并每天记录,库内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库房内应保持 清洁、干燥,有杜绝鼠害和防止动物破坏的措施。库房内不应堆放其他物品。
7.2.8 库房应做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 Ω。存放雷管的箱体地面为木结构时,应铺设导 电橡胶板。雷管库房外应设置静电释放器,静电释放器应做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 Ω。
7.2.9 库区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并按其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设防,并由 专业机构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 Ω。
7.2.10 库区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用24h 连续记录方式,记录应选用数字录像设备,记录的图 像信息应包括记录时的日期和时间,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0d。库区应设置电子围栏报警系 统,有条件的还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报警联动。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围栏报警系统应由值班室统一 供电,同时配置应急备用电源,对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h, 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h。
7.2.11 库区内应配备适用于A 类、B 类 、C 类火灾的灭火器和适量的消防锹、消防钩等消防器材, 每个可移动式民用爆炸物品库房附近应至少配备两具5kg的灭火器。
7.2.12 临时库的治安防范应符合GA 837的规定。
7.2.13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应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民
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应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出入库应采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防止系统锁死;
——雷管入库,应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
——库房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应分别存放。
7.2.14 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收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应按4.8的规定及时记录;
——震源药柱允许在库房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
——发放间宜单独设立,当与库房联建时,发放间应有密实墙与库房隔开;
——出库时应核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编码、包装等项目,收发双方应现场进行 确认;
—数码电子雷管出库应按照指定区域进行发放,不应跨县区使用。
7.2.15 人员入库前,应将携带的火种、手机等物品存放在库区外,对来访人员应进行安全提示,并 全程监护。
7.2.16 不应在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2.17 携带、配置无线电通信设施的人员、车辆不应进入库区。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用爆炸物品库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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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全距离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7.2.18 在库区内拉运民用爆炸物品的机动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
7.2.19 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表3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用爆炸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
8 使 用
8.1 一般要求
8.1.1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建立领取清退制度,并按照4.8的规定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做到账物对口。
8.1.2 领取的炸药应落实保管措施,领取的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便携式雷管箱或专用 防爆罐内,不用时应及时上锁。不应把民用爆炸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在同一容器内。
8.1.3 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编码有误或无编码时,应及时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库,并逐级报至上级单位安 全管理部门。
8.1.4 当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原则上应回收到民用爆炸物品库。需在工地过夜时,应制订专项方 案,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当日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应集中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上储存,不少于 两人专门负责看守,周围50m 内设置警戒区,停放点符合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8.1.5 移动式无线电发射机(电台)与雷管、炸药包的安全距离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8.1.6 工地搬运炸药和雷管应分开搬运,并保持15m 以上的距离。人工搬运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和被盗,搬运途中至少两人以上同行。搬运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应携带手机、 电台、手电等器材。
8.2 炸药包制作
8.2.1 制作炸药包时,应设置警戒区,警戒半径不小于15m, 警戒区内禁止烟火,不应携带火柴、 打火机等火源和带射频功能的设备进入警戒区域。包药点与装有通信电台的车辆安全距离应按照表3 的规定执行。包药点与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应按照表4的规定执行,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20m。
表4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8.2.2 不应在机动车上制作炸药包。
8.2.3 每次只能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药、雷管,执行“随取随用、随包随下”的原则。取用雷管应先 释放静电,宜按编码次序疏管拿取,雷管脚线不应提前剪短,脚线剥皮应使用工具。取用炸药应轻拿 轻放,不应随意扔甩,不应提前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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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制作炸药包时,便携式雷管箱与震源药柱应置于包药工视线范围内距其不大于2m 的地方。
8.2.5 每制作一个炸药包后,应按照4.8的规定及时进行记录,数码电子雷管应按照管身上的编码进 行记录。
8.2.6 做好炸药包后,炮线应绕在炸药包上并打结,若炸药包为多个药柱组成,应最后装起爆药柱。 在含水井下药时,应在制作好的炸药包顶端安装防上浮器或采取其他防上浮措施。
8.2.7 同一炮点不应同时包装、存放两个或两个以上炸药包,多井组合应包完一包,下井一包。钻机 未驶离井口时,炸药包应暂放置井场15m 以外,并有专人看守。
8.2.8 小折射作业,依据设计井深和药量取出规定炸药量运至井口,先释放静电,再取出规定用雷管 发数,在井(坑)口完成药包制作,并按照4.8的规定记录。
8.2.9 微测井作业,先释放静电,依据设计井深和药量取出规定用雷管发数,制作药辫时应设置15m 警戒区。两人以上参加制作的,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大于3m, 并按照4.8的规定记录。
8.3 炸药包下井
8.3.1 单井作业钻机驶离井口5m 以外,组合井作业钻机移动到下一井口,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下药。
8.3.2 下药时应有专人负责,搬运炸药包应轻拿轻放,不应拖拽。
8.3.3 炸药包下井时,炮线应松紧适度,避免打结;使用爆炸杆下药,应用稳定压力,不应用力冲 击、振动;不应强压炸药包。
8.3.4 炸药包下井后应轻提炮线检查药包是否上浮,确认无误并埋井,埋井应根据施工季节和气候条 件,制订相应的操作流程。
8.3.5 采取集中下药,集中采集组织方式的地震队,对已下药的炮井应采取防止盗挖措施。
8.3.6 在沙漠地区使用反循环或吹沙筒工艺打井的,下炸药包前应停钻冷却钻具;下药时应轻放,防 止导线破损、折断。
8.4 雷管测试
数码电子雷管宜在药包下井后,使用经过防爆认证的数码电子雷管快捷测试仪测试线路通断。
8.5 放炮作业
8.5.1 爆炸站的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护品、戴好安全帽。
8.5.2 夜间放炮作业时,应编制夜间放炮作业风险防控措施。
8.5.3 在接近危险区的边界处(即安全距离)应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不应有人、畜、车(船)进 入危险区域内。
8.5.4 在放炮前,警戒人员应检查井口周围的危险区内有无房屋、桥梁、水堤、输电线路、通信线路 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如有并对其构成威胁时,不应放炮。在确保其安全距离的情况 下,方可放炮。
8.5.5 爆炸站设置在井口通视良好的上风侧,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地表为黏土、沙土层,应大于40m;
——地表为岩石、冻土层,应大于65m;
——井深小于或等于5m 时,应大于100 m;
——特殊情况另据爆炸方式、药量计算确定。
8.5.6 山地、黄土塬爆破作业时,爆炸站及警戒的施工人员,不应靠近沟边或悬崖峭壁,以防止爆炸 震动引起山体塌陷滑坡,造成人员坠落等事故。
8.5.7 受地形限制从爆炸站至炮井为盲区时,放炮前应派专人到看得见井口与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设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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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用旗语传递信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放炮。
8.5.8 警戒岗哨应用旗语(红旗规格400 mm×300 mm) 传递信号,确认警戒区内处于安全状态后, 红旗上举表示可以放炮。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8.5.9 组合井应根据雷管性质选择连接方式,普通雷管采取串联方式连接,数码电子雷管采取并联方 式连接。组合井应采用单一主炮线,主炮线与组合炮线应有明显区别。
8.5.10 爆炸机操作员放炮前应检查并确认炸药包无上浮,方准将炮线引至爆炸站,由爆炸机操作员 连接炮线。不应使用爆炸机以外的任何电源进行爆炸作业。
8.5.11 放炮之前,爆炸机操作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发现井场有超过井口条上记录的炮 线数量时,不应放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放炮。
8.5.12 爆炸机操作规定如下:
——爆炸机操作员不应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
——放炮时正确操作,爆炸机插孔专孔专用,正确选择工作开关,防止误操作造成意外爆炸事故 发生;
——当发生拒爆或临时改变放炮指令(如测试信号等)时,应将炮线从爆炸机上取掉并短路。
8.5.13 每放一炮后,应按照4.8的规定及时记录。
8.5.14 放完炮立即拔掉爆炸机上的炮线。
8.5.15 刚爆炸完的井,不应抢拔井口炮线,防止毒气熏人或井口塌陷。
8.5.16 爆炸机操作员应检查爆炸现场,当无异常情况时,方可解除警戒。
8.5.17 产生盲炮时,应拔掉爆炸机上的主炮线,并短路后再查找原因,应将桩号(单井)或编号 (组合井)按照4.8的规定记录,待清线处理。
8.5.18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放炮作业:
——危险区边界未设置警戒的;
——有塌方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放炮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8.5.19 遇以下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放炮作业,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接到热带风暴、台风或洪水预警时;
——雷雨、暴雨雪、沙尘暴来临时;
——大雾天气或能见度小于100m;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 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8.6 水域地区作业
8.6.1 水域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应遵守8.1~8.5的有关规定。
8.6.2 在水域地区进行石油物探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和许可,并遵守有关 规定。
8.6.3 水域地区不应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8.6.4 爆破作业船应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消防器材.非涉爆作业人员不应上爆破作业船
8.6.5 爆破作业船应与其他物探船建立可靠的通信方式,爆破作业船按海事要求配备通信设备的,爆 破作业船上的通信设备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距离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通信设备在爆破作业期间 应处于关闭状态,遇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
8.6.6 爆破作业船距爆破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0m。
8.6.7 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船与其他作业船只的距离应在200 m 以上,船上设警告标志,在雷管 箱开启期间和包药过程中,应关闭通信设备。
8.6.8 水域放炮应专船专用,制作炸药包与放炮不应同船作业。
8.6.9 井中炸药包相对的水面上应有明显的浮标标志;检波点浮标应与炮点浮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8.6.10 炸药包制作完毕后应立即下井,不应在船上存放。
8.6.11 民用爆炸物品应存放于距轮机最远的位置。雷管不应在雷管箱外放置。
8.6.12 爆炸点危险区之外,应设警戒船,警戒半径应大于200 m, 对往来船只发出信号,指示其行 驶的航向,防止其误入危险区或靠近爆破作业船。
8.6.13 发现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不应起爆。
8.6.14 起爆前,应发出警报信号,所有船只应迅速撤出危险区。
8.6.15 在急流段爆炸作业时,爆破作业船应由定位船或由固定站的缆绳固定,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 识,防止走锚移位。
8.6.16 作业船上存放的民用爆炸物品应与其他工具、物品分开放置;不应在民用爆炸物品上压重物, 不应脚踏;应采用专用民用爆炸物品箱,并固定牢固。
8.6.17 炸药包发生拒爆时,应切断电源,并将炮线短路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排障。
9 清线
9.1 地震队应成立民用爆炸物品清线小组,排除盲炮、恢复地表。
9.2 盲炮处置应执行GB 6722的有关要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重新起爆或殉爆;
——应从炮孔或炸药安放点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取出拒爆药包时,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 诱爆。
9.3 不应采用捅井的方法强行处理盲炮。
9.4 每清理一炮后,应按照4.8的规定及时记录。
10 销毁
10.1 地震队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公安 机关备案,按批准的方案销毁。
10.2 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按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
11 应急管理
11.1 爆破作业单位应针对实际情况和产品的危险特性,制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件和意外爆炸 事故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1.2 地震队应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个项目至少演练1次。
12 证实方法
通过查验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生产记录或其他信息等证实如下内容。
——单位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人员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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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驾驶 员和押运员应分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生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领取、使用、销毁等信息,班报或电子信息 台账等。
附 录 A
(资料性)
民用爆炸物品班报式样
表A.1~表 A.8给出了民用爆炸物品班报式样。
表 A.1 工地炸药交接班报
炸药型号:
表A.2工地雷管交接班报
进库
数量 发
炸药型号:
进库
日期 数量 kg
交物人 收物人 签字 签字
表A . 3 炸药出入库班报
累计
余存 备注 kg
表A.4雷管出入库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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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5 地震队钻井(下药)班报(正面)
线(束)号:
班(组)长签字: 包药工签字:
表 A.5 地震队钻井(下药)班报(背面)
炸药型号:
表A.6 地震队爆炸班报
班(组)长签字: 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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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7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正面)
班(组)长签字: 爆炸机操作员:
表A.7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背面)
表A.8 清线班报
工区: 线(束)号:
班(组)长签字: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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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2] GB/T 42294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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