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E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6524—2025
代替SY/T 6524—2017
石油天然气作业场所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operation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equip
2025—09-28发布 2026 — 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6524—2025
目 次
SY/T 652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6524—2017《石油天然气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与SY/T 6524— 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名称;
b) 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原则(见4.1);
c) 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的要求(见4.2);
d) 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种类的规定(见第5章);
e) 更改了皮肤防护,更改了其他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要求(见5.9,2017年版的5.8);
f) 增加了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见第6章);
g)删除了作业场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见2017年版的表1);
h) 增加了日常管理中个体防护装备的采购、发放、使用、维护、保养及培训的要求(见第7章);
i) 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检验的要求(见8.1);
j) 更改了个体防护装备报废的要求(见8.2,2017年版的8.1);
k) 更改了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管理的要求(见8.3,2017年版的8.2);
1)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种类和参考适用场所(见附录B);
m) 增加了呼吸防护装备的选择(见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CPSC/TC 20)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 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 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技术监督中心、中国石油大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油安全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盛华、杨雷、黄晓濛、王晨、潘贵和、李秉磊、刘欢、张东旭、王乐娆、杨 绪霆、张赫、卫宪、郭强之、徐文明、曹宏远、史杰、艾鑫、田志山、王立军、初立洋、范兵奇、靳 嵩、刘立明、谭莉莉、付玉龙、肖枫、郑茂华、王乙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2年首次发布为SY/T 6524—2002,2010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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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作业场所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作业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的一般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选择、配备、使用、 检验与报废等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油气储运、工程建设等作业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与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GB/T 3609.1 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 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 GB 6095 坠落防护 安全带
GB 8965.1 防护服装 阻燃服
GB 8965.2 防护服装焊接服
GB 12014 防护服装 防静电服
GB14866 眼面防护具通用技术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21148 足部防护安全鞋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3468 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GB/T 24536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 24539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
GB/T 28409 个体防护装备 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 29512 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 30041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
AQ6111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
SY/T 6277 硫化氢环境人身防护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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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个体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护品总称。
[来源:GB 39800.1—2020,2.1]
3.2
作业场所 busywork concourse
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
3.3
职业性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因素。
[来源:GB 39800.1—2020,2.2]
3. 4
可视型装备 visual vest
一种特殊设计的装备,旨在提高穿戴者在特定环境中的可见性,通常通过反光材料、高亮度材料 或其他发光技术来实现,以提高穿戴者在低光或复杂环境中的可见度,从而增加安全性。
4 一般规定
4.1 基本原则
4.1.1 用人单位应识别分析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正常工作状态;
——异常工作状态;
——人员作业活动;
——设备采购、贮存和输送,以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和保养;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 ;
——生产、施工工艺;
——环境条件;
——管理制度。
4.1.2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性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结果,结合从业人员作业方式和工作环境条件,及 其个人特点和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数 量应满足正常工作、应急及特殊作业时的需要,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危害。
4.1.3 从业人员在不同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并接触不同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或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危害程度存在差异,选配的个体防护装备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4.1.4 同一作业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同时防御各类职业性危害因 素的个体防护装备,且其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符合防护要求。
4.1.5 用人单位进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流程见附录A。
4.1.6 作业场所主要职业性危害因素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见附录B。海上石油生产作业场所除满足附 录B 规定外,还应配备救生衣和防寒救生服。
4.2 配备管理
4.2.1 用人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 场所、作业活动,辨识可能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根据职业性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结果,配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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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体防护装备。对已辨识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浓(强)度水平和危害方式、途径及对人体伤害的程度 与后果等,结合工作安全分析(JSA) 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法进行辨识和评估。
4.2.2 用人单位在保证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前提下,宜选择舒适度高的个体防护装备。
4.2.3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维护、更换、报 废等管理制度。
4.2.4 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识应能 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踪溯源。
5 个体防护装备选择
5.1 头部防护
安全帽的选择应符合GB 2811 、GB/T 30041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景:
——在可能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磕碰、撞击、穿刺、挤压、摔倒及跌落等可能伤害头部的
施工作业现场时,应配备安全帽;
——对静电高度敏感、可能引发燃烧或爆炸的作业环境,应选择具有防静电性能的安全帽; ——环境温度低的作业场所,应选择具有耐低温性能的防寒安全帽;
——高压电气设备场所,应选择具有电绝缘性能的安全帽。
5.2 呼吸防护
5.2.1 呼吸防护装备的选择应符合GB2626 、GB 2890 、GB/T 18664的要求。
5.2.2 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从业人员应根据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按照附录C 选择呼吸防护装备。
5.2.3 存在苯、氨、CO、硫化氢环境的正压空气呼吸器配备应执行SY/T 6277的相关要求。
5.3 听力防护
5.3.1 护听器的选择应符合GB/T 23466的要求,使用护听器后宜将接触噪声强度降至75 dB(A)~
80 dB (A)。
5.3.2 进入以下作业场所时,宜根据噪声对应频谱、单值降噪值(SNR) 、降噪值(NRR) 选择护听 器,并按以下要求配备:
——噪声强度80 dB(A)~85dB(A) 的场所,可配备耳塞或耳罩;
——噪声强度85 dB(A)~95 dB(A) 的场所,应配备耳塞或耳罩;
——噪声强度大于95 dB(A) 的场所,宜同时配备耳塞和耳罩;噪声强度过大时,可选择配备 防噪声头盔。
5.3.3 对于单点噪声强度85 dB(A) 以上的场所,配备要求应符合5.3.2的要求。
5.4 眼面防护
5.4.1 眼面防护具的选择应符合GB14866 的要求,根据具体作业特点,配备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切割、打磨、敲击、吹扫等其他可能存在高速粒子冲击危害场所的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防
冲击性能的眼面部防护具;
——油气充装、液化天然气装卸、采样、切水、化学实验及其他可能存在液滴、飞溅物危害场所
的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防液滴、飞溅物的眼面部防护具;
——野外及海上等其他可能存在紫外线辐射危害场所的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防光辐射功能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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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防护具;
——在液压、气压、密封性压力检验、运行期间泄漏点等液体、气体压力突然释放区域或部位的
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防冲击功能的眼面部防护具。
5.4.2 焊接作业人员应配备焊接眼面部防护具。焊接眼面部防护具的选择应符合GB/T 3609.1的要求。
5.4.3 放射性(同位素)测井、探伤等射线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防射线功能的眼面部防护具。
5.5 躯干防护
5.5.1 接触甲乙类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人员应选择阻燃服。防静电服、阻燃服应符合GB 12014 、GB 8965.1等的要求。
5.5.2 作业过程中应配备阻燃服的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液态烃装卸人员;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受限空间作业人员;
——直接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处置人员、检维修人员及化验检验检测人员;
——参与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应急处置人员;
——天然气液化和压缩生产(装卸)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5.5.3 接触无机类酸碱类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耐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喷溅的腐蚀性化学品作业 人员应选择液密型化学品防护服,并符合GB/T 24536 、GB24539的要求。
5.5.4 焊接作业人员应选择焊接服,并符合GB8965.2的要求。
5.5.5 环境复杂、光照不足、需要定位等场所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指挥人员,应同时配备具有明显 辨识功能的可视型装备。
5.6 手部防护
5.6.1 手套的选择应符合GB/T 29512的要求。根据作业中实际需要的防割、磨、烧、烫、冻、电击、 静电、腐蚀及化学有害物质等防护要求,选择不同防护性能的手套,配备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存在切割、挤压、针刺伤害的作业人员应选择防机械伤害手套,例如防夹挤手套;
——接触化学物质的作业人员应选择相应的化学品防护手套;
——酸碱作业人员应选择耐酸碱手套;
—带电作业人员应选择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可能导致烫伤危害的作业人员应选择高温高热作业防护手套;
—焊接作业人员应选择焊工防护手套;
钻井、井下、海上等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防水、耐油、防滑等性能的手套;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液氮、液氧及CO₂注驱等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防静电、耐低温性
能的手套。
5.6.2 无特殊防护要求的作业人员可选择普通防护手套。
5.7 足部防护
足部防护鞋的选择应符合GB/T 28409 、GB 21148等的要求,配备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人员应选择带有防静电功能的安全鞋;
——工程施工、检维修、机加工等作业人员应选择具有保护足趾和防刺穿等功能的安全鞋;
钻井、井下等作业人员宜选择具有保护足趾、防刺穿、耐油、耐腐蚀、防滑、防水等功能的 安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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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作业人员应选择耐酸碱鞋;
——焊接作业人员应选择焊接防护鞋;
——带电作业人员应选择电绝缘鞋;
——涉水作业人员应选择防水鞋。
5.8 坠落防护
5.8.1 坠落防护装备的选择应符合GB/T 23468 、GB 6095等的要求。
5.8.2 坠落悬挂安全带应选择全身式系带安全带。
5.8.3 安全绳(含未打开的缓冲器)不应超过2m; 如果需要使用2m 以上的安全绳,应配备自锁器 或速差自控器。
5.8.4 水平生命线装置应确保与个人坠落防护装备配套,且正确相连后不应意外脱开。
5.8.5 登高作业人员应选择双挂钩安全绳。
5.9 其他
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护肤剂、洗涤、防蚊虫、防晒、防冻等防护用 品,并为女工提供相应的卫生和哺乳等防护用品。
6 配备要求
6.1 作业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评估结果,细化本单位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要求,配备周期应与岗位、作业的 特点及使用频次相匹配。
6.2 管理人员
6.2.1 安全、生产、设备、工程等经常进入现场的管理人员,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可与作业人员相同, 配备周期适当调整。
6.2.2 不经常进入现场的其他管理人员及后勤辅助等非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种类和频次可适 当缩减。
7 日 常管理
7.1 采购和发放
7.1.1 用人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和需求计划制订采购计划,采购的个体防护装备质量及 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7.1.2 用人单位应给新入职员工配发当季符合岗位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为转岗作业人员配备新 岗位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建立个体防护装备发放台账。
7.1.3 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储备适量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从业人员补发、更换和质量抽 检、外来人员使用等需要。
7.2 使用、维护、保养、培训
7.2.1 用人单位应明确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前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对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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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督促作业人员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前进行检查,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2.2 用人单位应对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及时进行更换。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 他危险,且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增加相应的个体防护装 备后,方可继续作业。
7.2.3 用人单位应监督在其区域内进行作业的承包商等外部单位,按照本区域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要 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禁止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等外部单位作业人员在相 应区域内进行作业。
7.2.4 个体防护装备应进行日常保养,按产品说明要求使用、清洁、维护、保养并妥善存放,公用的 个体防护装备应由车间(装置)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7.2.5 用人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理解所选用个体 防护装备防护功能的适用范围,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并能够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新入职员工、个体 防护装备配备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培训。
7.2.6 用人单位应查验并保存个体防护装备检验报告,并建立个体防护装备个人使用、管理台账。
8 检验与报废
8.1 检验
8.1.1 按照AQ 6111的要求,用人单位应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入库检验,检验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 方可入库及发放使用,建立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台账并记录好有效期,保存相关记录。
8.1.2 对国家法规和标准等明确规定需要定期检验的个体防护装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8.1.3 个体防护装备应标识产品出厂日期,并在产品的使用期限内使用。
8.1.4 正在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根据其作业环境、使用频次、使用时长等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其 防护性能符合安全要求。防静电服、阻燃服、具有防静电性能的阻燃服等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个体防护 装备,按照用人单位配备周期更换后,应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掌握在用防护服的性能情况,发现防 护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对有关防护服报废处置。
8.2 报 废
8.2.1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个体防护装备应报废:
a) 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b) 使用或保管储存时遭到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功能;
c) 达到报废期限;
d) 定期检验或抽查不合格;
e) 其他报废条件。
8.2.2 对于国家未规定应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 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对同批次的个体防护装备定期进行抽样检测。
8.3 判废管理
8.3.1 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见附录D。
8.3.2 判废后的个体防护装备应溯源管理,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建立相关记录。
8.3.3 被油污染的个体防护装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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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流程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流程如图A.1所示。
图A.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流程
0
表B.1个体防护装备种类和参考适用场所
表B.1 (续)
表B.1 (续)
表B.1 (续)
二
表B.1 (续)
表B.1 (续)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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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
呼吸防护装备的选择
C.1 不同有害环境下呼吸防护装备的选择
C.1.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选择
C.1.1.1 下列有毒有害环境下应使用空气呼吸器:
a) 缺氧(氧气浓度<19.5%)、富氧(氧气浓度>23.5%)或氧气浓度未知的环境;
b) 空气污染物和浓度未知的环境;
c) 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可致命、可永久损害健康或可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的危险水平(立即 威胁生命和健康环境);
d) 空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0倍的环境,即空气污染物危害因数(空气污染物 浓度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的比值)不小于100的环境;
e)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阈限值15 mg/m³(10 ppm) 或二氧化硫浓度达到5.4 mg/m³(2 ppm)
的环境。
C.1.1.2 在从事以下作业或进行作业监护时,应使用空气呼吸器:
a) 进入可能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受限空间作业;
b) 涉有毒有害物质开放式的取样、排凝、管线及盲板打开、阀门启闭、排空、带压封堵、设备 堵头(封头)拆卸等高风险作业;
c) 进入可能发生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聚集的地下储罐、各种槽池、井下、电缆暗沟、排 (供)水管(暗)道、隧道等进行清污、清洗等作业;
d) 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窒息的非常规作业;
e) 用人单位明确的生产高风险区域内的巡检、运保、维修等作业;
f) 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人员窒息等事故处置现场;
g)含硫化氢油气田空气中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5mg/m³(10 ppm) 的环境下的作业;
h) 其他明显影响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作业。
C.1.2 过滤式呼吸器的选择
过滤式呼吸器的选择应按照GB/T 18664的要求选择相应的呼吸防护装备,遵循以下规定。
a) 空气污染物为有毒气体和蒸汽,当危害因数为1~10时,可选择半面罩自吸过滤式防毒呼吸 器,但若污染物对眼睛、皮肤具有刺激性,或是对皮肤具有腐蚀性,应选择全面罩防毒呼吸 器;当危害因数为10~100,选择自吸过滤式呼吸器时,应选择全面罩防毒呼吸器或全面罩 防尘防毒呼吸器。
b) 空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当危害因数为1~10时,可选择半面罩自吸过滤式防尘呼吸器,但若 污染物对眼睛、皮肤具有刺激性,或是对皮肤具有腐蚀性,应选择全面罩防尘呼吸器;当危 害因数为10~100,选择自吸过滤式呼吸器时,应选择全面罩防尘呼吸器或全面罩防尘防毒 呼吸器。空气污染物为非油性颗粒物时使用KN类,空气污染物为油性和非油性颗粒物时使 用KP类 :
1)一般粉尘选择过滤效率不低于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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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棉粉尘选择过滤效率不低于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3)矽尘、金属粉尘(如铅尘、镉尘)、砷尘、烟(如焊接烟、铸造烟)选择过滤效率不低于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放射性颗粒物选择过滤效率不低于KN100级别的防颗粒 物呼吸器;
4)致癌性油性颗粒物选择过滤效率不低于KP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c) 空气污染物为有毒气体、蒸汽和颗粒物,当危害因数为1~10时,可选择半面罩自吸过滤式 防尘防毒呼吸器,但若污染物对眼睛、皮肤具有刺激性,或是对皮肤具有腐蚀性,应选择全 面罩防尘防毒呼吸器;当危害因数为10~100,选择自吸过滤式呼吸器时,应选择全面罩防 尘防毒呼吸器。
C.2 根据作业需求呼吸防护装备的选择
在符合有害环境呼吸防护装备选择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根据作业特点,并遵循以下规定。
a) 空气污染物同时刺激眼睛或皮肤,或可经皮肤吸收,或对皮肤有腐蚀性,选择全面罩,并采 取防护措施保护其他裸露皮肤;选择的呼吸防护装备应与其他个人防护装备相兼容。
b) 爆炸性环境选择携气式呼吸防护装备时,应选择空气呼吸器,不允许选择氧气呼吸器。
c) 选择送风式长管呼吸防护装备,应注意作业地点与气源之间的距离、空气导管对现场其他作 业人员的妨碍、供气管路被损坏或被切断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d) 作业强度较大,或作业时间较长,应选择呼吸负荷较低的呼吸防护装备,如供气式或送风过 滤式空气呼吸装备。
e) 现场为高温、低温或高湿环境,或存在有机溶剂及其他腐蚀性物质,选择耐高温、耐低温或 耐腐蚀的呼吸防护用品,或选择能调节温度、湿度的供气式呼吸防护用品。
C.3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件的选择
选择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时,应根据生产环境中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毒蒸气、气体、有害气 溶胶等空气污染物,选择合适的过滤件,可选择最高防护等级,实现安全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过滤件的使用说明见表C.1。
表C.1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件的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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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元件的更换
C.4.1 防尘过滤元件的更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更换过滤元件:
a) 使用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的人员感觉呼吸阻力明显增加时;
b) 使用手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防护用品的人员感觉送风阻力明显增加时;
c) 使用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防护用品的人员确认电池电量正常,而送风量低于生产商规定 的最低限制时。
C.4.2 防毒过滤元件的更换
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防毒过滤元件的更换时间:
a) 使用者感觉空气污染物味道或刺激性时,应立即更换;
b)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与空气污染物种类及其浓度、环境温度和环境条件相关的估算方法或实验 数据等,确定过滤元件更换时间表,按时更换;
c) 滤毒盒应标记开始使用时间(标签或标记)并密封保存,根据产品本身的使用提示时限,及 时更换;
d) 两次使用间隔时间较长,不能确定其防护性能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e) 普通有机气体过滤元件对低沸点有机化合物的使用寿命通常会缩短,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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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
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如图D.1 所示。
图 D.1 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
参 考 文 献
[1] GB/T 6568 带电作业屏蔽服装
[2] GB 28881 手部防护 化学品及微生物防护手套
[3] GB 39800.1—202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4] DL/T 1125 10kV 带电作业用绝缘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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