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020 CCS E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7850—2025
陆上油气田退役区生态恢复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decommissioned plots in onshore oil and petroleum gas fields
2025—09-28发布 2026—03-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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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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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环境保护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金刚、陈孝彦、贺东旭、李媛、孙建成、孙恩呈、袁新、李乾、缪永霞、 张彦博、安明明、梁林佐、王巧凤、李刚柱、曾铮、刘涛、谢雪莹、李浩然、顾真齐、邢芳芳、郭瑞卿、 马若君、王冠超、张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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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油气田退役区生态恢复技术指南
1 范 围
本文件提供了陆上油气田退役区生态恢复工作中的拆除、拆除后调查、生态恢复、效果监测与评 估、信息管理等事项的指导和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含页岩油、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退役区的生态恢复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CJ/T 24 园林绿化木本苗
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
HJ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124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JGJ 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NY/T 1342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TD/T 1070.1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
TD/T 1070.7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7部分:油气矿山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退役区 decommissioned plots
因不再具备生产价值或不再满足环保政策等要求,导致井场、站场、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停止 使用且退出,并需要进行相应处理或转型的区域。
注1:站场包括油库、联合站、净化厂、处理厂、接转站、集油(气)站、增压站、注汽站、计量站等。
注 2 :管线是指油气田生产中使用的各类集输管线,包含单井管线、注水管线、 输油管线等,不包括长输管线。 3.2
生态恢复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拆除、污染清除完成后,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或辅以人工措施,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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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并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服务功能得到恢复的过程。
[来源:GB/T 39791.1—2020,3.8 、3.9,有修改]
3. 3
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以及对某类污染物或者生态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来源:GB/T 39792.1—2020,3.3]
4 拆除
4.1 一般要求
4.1.1 退役区油气生产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处置宜根据区域、场所、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状 况,选择相应的拆除方式,主要包括原地弃置、异地弃置等。
4.1.2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设备、设施宜拆除。
4.1.3 拆除实施前,应开展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收集退役区原生产工艺,井、站场、管线等生产设 施数量、位置等基础信息,平面布置图等资料。
4.1.4 制订拆除方案,内容应至少包含项目概况、现场清查情况分析、拆除过程污染控制措施、拆除 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内容。对于生产规模小、工艺流程简单的退役区,拆除方案可适当简化。
4.1.5 必要时,拆除方案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1.6 拆除作业前应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4.1.7 根据拆除活动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拆除现场可划分为物料放空区、设备拆解区、设备清洗 区、临时贮存区等,不同区域应设立明显标志标识,标明污染防治要点、应急处置措施等,并绘制拆 除作业区域分布平面图。
4.1.8 拆除过程中应保留已有的地下水监测井,以便后续开展调查监测。
4.1.9 需对拆除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进行清洗的,参见附录A。
4.1.10 资产的报废和处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2 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拆除
4.2.1 废弃井
4.2.1.1 封井用套管、固井水泥环、封堵塞、桥塞等屏障应能防止地层流体从井筒内、各层套管环空 和套管外水泥环运移至淡水层或地表,并能防止地表水进入井筒并窜入淡水层。
4.2.1.2 废弃井的封堵、套管环空处置、井口处置施工等宜参照GB/T 43672 、SY/T 6628 、SY/T 6646 的规定执行。
4.2.2 管线
4.2.2.1 管线中残留物清理措施应根据管道输送介质、清管情况、扫线方式、残留物情况等制订。残 留物清理的方法包括通球扫线、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等。
4.2.2.2 下列管段应异地弃置:
a) 地上管段及其附属设施;
b) 裸露管段。
4.2.2.3 下列管段宜异地弃置:
a) 土地纳入政府开发规划且有明确异地弃置需求的管段;
b) 永久基本农田段的管段;
c) 环境敏感区的陆地部分管段;
d) 埋深不符合要求的河流穿越段;
e) 穿越铁路、公路且具备异地弃置条件的管段;
f) 便于异地弃置的其他管段。
4.2.2.4 站场范围外的其他管段宜原地弃置。
4.2.2.5 所有原地弃置管段的两端应进行隔离。穿越水体、环境敏感区等原地弃置管段应在穿越的人 土点和出土点进行隔离。其他原地弃置管段宜每2km~4km 设置一处隔离,可根据管线周围地形状 况适当调整隔离间距。
4.2.2.6 分段隔离可采用焊接封头、盲板或管塞等方式进行,分段隔离材料应满足环保、防水、防渗 透、耐老化、不可压缩、防腐蚀等性能要求。
4.2.2.7 原地弃置的下列管段应进行注浆:
a) 以直埋(非定向钻)方式穿公路、铁路、水体等处的管段;
b) 建筑物占压的管段;
c) 塌陷后会引发严重后果的管段。
4.2.3 站场
4.2.3.1 所有油(水)储罐、分离器、管线等地上生产设备、设施应清洗干净,并对设备设施进行重 复利用或拆除,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2 地下生产设备、设施宜拆除。确需原地弃置的,处置方式参照4.2.2执行。
4.2.3.3 清洗应达到内壁无油、无蜡、无积液,管道内气体残余量检测结果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2.4 建(构)筑物
4.2.4.1 沾染原油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池、危险废物暂存池等构筑物,应先进行清理。必要时,可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
4.2.4.2 清理后的建(构)筑物按照一般性建(构)筑物进行拆除,一般性建(构)筑物拆除应符合 JGJ147的规定。
4.3 污染防控措施
4.3.1 拆除前的污染防控
4.3.1.1 拆除前应对拆除区域内各类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进行分类清理。
4.3.1.2 遗留物料的包装或盛装应满足现场收集、转移要求,防止遗撒、泄漏等。原包装或盛装物满 足盛装条件的,应尽量使用原包装或盛装物。
4.3.1.3 清理残留污染物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应进行集中收集并规范处置。
4.3.2 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控
4.3.2.1 物料放空、设备拆解、清洗、临时贮存等区域,应设置适当的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 施,防止污染物外溢或渗漏。
4.3.2.2 不具备现场清理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将可能导致遗留物泄漏的部分进行修补和封堵(排气口 除外),防止在放空、清洗、拆除、转移过程中发生污染物泄漏、遗撒。
4.3.2.3 清洗、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进行收集,宜优先考虑进油气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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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 拆除地下设施和管线过程中发现土壤污染的,应对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
4.3.2.5 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现场暂存的,应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采取必要的 防渗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应收集后妥善 处置。
4.3.2.6 清洗、拆除过程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释放。必要时,设置气体 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装置应在拆除施工前启动,施工结束后关闭。
4.3.2.7 拆除过程中,宜采取现场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湿法拆除、封闭运输等必要的扬尘及噪 声防治措施。
5 拆除后调查
5.1 一般要求
5.1.1 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
5.1.2 退役区均需要初步调查,如在初步调查中发现地块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则需要对土壤 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
5.2 资料收集
调查前需要收集退役区以下资料:
a)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坐标、企业行业分类、经营范围、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及面 积等。
b) 生产信息:包括企业各场所、设施、设备分布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各场所或设施设备 的功能/涉及的生产工艺/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的原辅用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清单/ 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等。
c) 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包括已有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环境污染事故记 录、功能区划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规划信息、自然生态状况等。
d) 自然环境信息:包括水文地质、气候气象信息等。
e) 环境相关文件和报告:包括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f) 拆除相关信息:包括拆除方案和拆除验收记录等。
g) 其他相关资料。
5.3 现场踏勘
5.3.1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退役区及周边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5.3.2 退役区内应重点踏勘以下内容:
a) 已弃置的井口、管线等生产设施;
b) 已拆除的涉油或污水的罐、池、槽、管线等生产设施所在区域;
c) 拆除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区域;
d) 原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e) 曾发生环境事件的区域等。
5.4 人员访谈
5.4.1 访谈人员可包括熟悉退役区生产活动或历史变迁的管理人员和职工,所在区域管理机构和地方
政府的工作人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其他人员等。
5.4.2 访谈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包括曾 发生的环境事件、场地历史变迁等。
5.5 初步调查
5.5.1 调查方案
5.5.1.1 结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结果,判断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和监测工作单元,制订 初步调查方案。
5.5.1.2 调查内容主要为土壤和生态状况调查。根据生产区域划分、历史污染情况等分析,认为存在 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应开展地下水监测;退役区内有地表水,或周边1 km范围内存在与退役区直接 相关的市控及以上地表水监控断面时,应开展地表水监测。
5.5.2 土壤监测
5.5.2.1 监测点位和数量:
a) 对照点应设置在退役区外部,至少布设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并尽量选择一定时间内未经外 界扰动的裸露土壤。
b) 退役区内监测工作单元不大于5000m² 的,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监测工作单元大于 5000m²的,每增加2000m², 点位增加数量不少于1个。对于污染历史复杂、信息缺失严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块,宜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点位;对于污染源较分散和地表严重破 坏的地块,以及无法确定地块历史生产活动等重点区域时,宜采用网格布点法布设点位。
c) 站场的监测点应优先布设在涉及油或采出水的罐、池、槽、管线等生产设施所在区域,拆除 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区域及曾发生环境事件的区域;上述区域内部至少应分别布设1个表层和 1个深层监测点,其周边至少应布设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站场其他区域至少应布设1个表 层土壤监测点。
d) 已拆除或弃置的管线,宜在阀室(组)、曾发生泄漏污染事故区域分别布设1个表层和1个深 层监测点。
5.5.2.2 采样深度、监测频次及指标:
a) 表层土壤采样深度应为0m~0.5m;
b) 深层土壤采样深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中预测的最大污染深度执行,至少应低于设施设备底 部、污染源与土壤接触面下0.3 m;
c) 测频次不少于1次;
d) 监测指标应符合GB 36600—2018中表1规定的要求,还需监测pH值、土壤盐分含量、石油 烃 (C10~C40);调查区域内包括农用地时,应增加GB 15618—2018中表1所列的基本项目。
5.5.3 地下水监测
5.5.3.1 监测点位和数量:
a) 监测点应优先选用地块内已有的符合要求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b) 地下水对照点宜布设在退役区地下水流向上游50m 范围内,应不少于1个;
c) 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在涉及油或污水的罐、池、槽、管线等生产设施下游布设监测点, 每个退役区布设数量应不少于3个(含对照点)。
5.5.3.2 采样深度、监测频次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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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下水监测以潜水为主,如潜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饮用水源主 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
b) 监测2d, 每天1次;
c) 监测指标应符合GB/T 14848—2017中表1规定的要求(不含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还 应监测石油类、石油烃(C₁0~C40)。
5.5.4 地表水监测
5.5.4.1 监测断面的设置、数量应符合HJ91.2 的规定。
5.5.4.2 监测频次及指标:
a) 连续监测2d, 每天1次;
b) 监测指标应符合HJ1248—2022中表4规定的要求。
5.5.5 生态状况调查
退役区内生态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植被盖度、密度、分布格局、结构、分布等;
——土壤养分、有机质含量、土地沙化的面积和分布等。
5.6 详细调查
5.6.1 调查方案
初步采样分析阶段确定地块存在污染,需开展详细调查监测,应结合地块分区,制订详细调查方案。
5.6.2 土壤监测
5.6.2.1 监测点位及数量:
a) 应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对于需要划定污染边界范围的区域,采样单元面积不大 于1600m²(40m×40m 网格),在网格中心采样;对于面积较小的地块,不宜少于5个监测 工作单元。
b) 布点范围宜略大于判断的污染范围。
5.6.2.2 采样深度及监测指标:
a) 采样深度宜至初步采样分析确定的最大深度;
b) 监测指标应选择初步采样调查阶段中监测结果超过GB 36600—2018表1中风险筛选值的指 标,以及其他超过对照点或环境背景值的关注污染物。
5.6.3 地下水监测
5.6.3.1 监测点位及数量:
a)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阶段调查结果,在已经初步确定地下水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时,按照5.5.3 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污染较重区域加密布点;
b) 如确定潜水污染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在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增加1口深井至深层 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c) 如地块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较重,且地下水较丰富,可在地块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增加 1~ 2口监测井。
5.6.3.2 监测指标:应选取初步采样调查阶段中监测结果超过GB/T 14848—2017表1中环境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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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限值的项目,以及其他超过对照点或环境背景值的关注污染物。
5.7 评估与分类
5.7.1 评估原则
5.7.1.1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监测结果,对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等环境质量情况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退役区进行分类。
5.7.1.2 退役区面积较大、污染类型较多时,可按单元进行分类。
5.7.2 评估和分类要求
监测结果扣除背景值因素影响后,按照以下要求对退役区进行评估和分类:
——I 类:土壤特征污染物含量均不高于GB 36600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筛选值,且地下水特征 污染物含量不高于GB/T 14848中Ⅲ类质量标准限值的;或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含量不 超过对照点监测结果的;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好。
——Ⅱ类:土壤特征污染物含量高于GB 36600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筛选值但不高于管制值;或 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含量高于GB/T 14848中Ⅲ类质量标准限值但不高于IV类的;生态系统结 构与功能较为完好。
——Ⅲ类:土壤特征污染物含量高于GB 36600 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管制值;或地下水特征污染 物含量高于GB/T 14848中IV类质量标准限值的;或退役区内生态环境退化。
6 生态恢复
6.1 一般要求
6.1.1 编制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可行性分析、措施与工程设计、计 划部署、投资估算和保障措施等。
6.1.2 生态恢复前,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土壤应先分拣后治理。
6.1.3 生态恢复前,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地下水宜根据污染程度选择抽出处理、原位化学氧 化、原位微生物修复等技术开展治理。
6.1.4 生态恢复技术的选择应结合受损生态环境特征、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等,考虑技术的成熟度、 可靠性、恢复时间、成本、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6.1.5 生态恢复措施不应给原生态环境带来其他影响。
6.1.6 按照5.7规定的区域分类,分别采取以下或其他等效措施:
—— I 类区域宜以自然恢复为主;
——Ⅱ类区域宜进行管控干预,采用自然恢复技术与人工辅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
——Ⅲ类区域宜采用人工辅助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6.1.7 生态恢复方案应根据要求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备,并向公众告知。
6.2 恢复措施
6.2.1 自然恢复
6.2.1.1 采取封闭修复场地等措施,消除影响自然恢复的不利因素。
6.2.1.2 修复场地内不宜进行翻土、取石、搬运、开垦等人类活动,排除外界干扰,减少对场地的扰动。
6.2.1.3 依赖场地和周边生态系统自我愈合能力,促进植被再生和生物种群恢复。
6.2.2 人工辅助恢复
6.2.2.1 微生物修复技术:
a) 对于Ⅱ类区域的土壤,宜采用土著微生物高效激活技术,或直接投加营养物质,辅以翻耕、 浇水等农艺措施,实现污染物的降解;
b) 对于Ⅲ类区域的土壤,宜采用投放微生物菌剂的手段,添加相应的营养和辅料,辅以农艺措 施,去除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
c) 对于污染的地下水,宜采用投放微生物菌剂、营养辅料等措施进行修复处理。
6.2.2.2 植物修复技术:
a) 植被选择:根据不同区域,宜选择根系发达、固氮能力强、生长速度快、播种栽植容易、成 活率高、病虫害少、抗水土流失能力强、易管护的适生植物和先锋植物。
b) 植被种植:采用植被近自然恢复与人工种植相结合的方式,用以改造植被生长环境,最大 程度发挥植被自然恢复的潜力。不同植被的种植技术和栽培方法符合GB/T 15776 、CJ/T 24、 CJ/T 340、NY/T 1342规定的要求。
6.2.3 生态重建
6.2.3.1 依据井(站)场、管线等修复场地状况,依靠工程措施重建生态系统。
6.2.3.2 对于I 类和修复后的Ⅱ类、Ⅲ类退役区生态重建应符合TD/T 1070.1和TD/T 1070.7规定的 要求。
7 效果监测与评估
7.1 监测的范围以退役区生态修复实施区域为主,可适当扩展到周边地区。
7.2 水体的监测内容主要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指标见5.5.3.2;应达到GB/T 14848或地方标准中 该水体用途质量标准。
7.3 土壤的监测内容主要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指标见5.5.2.2;根据不同土地用途,满足以下要求: ——修复后用为建设用地的,土壤质量应符合GB 36600规定的要求;
——修复后用为农用地的,土壤质量应符合GB15618 规定的要求。
7.4 植物群落的监测及评估参照TD/T 1070.1和 TD/T 1070.7规定的要求执行。
7.5 退役区生态恢复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可转为相应用途的用地。
8 信息管理
8.1 生态恢复完成后,应对过程中的资料进行存档,建立档案。存档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退役区拆除、生态恢复等前后、过程中的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b) 拆除、生态恢复方案及专家意见;
c) 调查、效果评估和管护过程中的监测数据、报告;
d) 验收报告及验收完工单;
e) 其他相关资料。
8.2 应对产生数据质量负责,数据的传输、共享和应用应符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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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设备、建(构)筑物清洗技术特点
表A.1 给出了设备、建(构)筑物清洗技术特点。
表A.1设备、建(构)筑物清洗技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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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39791.1—2020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
[2] GB/T 39792.1—2020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3] GB/T 43672 油气田开采废弃井永久性封井处置作业规程
[4] HJ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
[5] HJ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6]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7] HJ34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
[8] HJ710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9]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10] SY/T 6628 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环境保护推荐作法
[11] SY/T 6646 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指南
[12] SY/T7413 报废油气长输管道处置技术规范
[13] SY/T 7465 陆上石油开采区土壤环境调查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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