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61/T 5138-2025
备案号 J18414-2025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on energy efficiency
2025-09-03发布 2025- 10-20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on energy efficiency
DB 61/T 5138-2025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5年10月2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建标发〔2025〕10号
文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西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监测技术标准》等10项陕西省工程建设
标准的通告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标准设计站,各相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批准《西 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 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绿色建筑声环境验收标准》《建筑 与市政工程绿色建造评价标准》《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 规程》《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价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
术标准》《农村低能耗居住建筑技术规程》《湿陷性黄土地区咬 合式排桩技术标准》《铝合金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10 项标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5年10月20日起 实施。
附件:批准发布的10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 2 5 年 9 月 3 日
附件:
批准发布的10项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前 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于下达2023年度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陕建发 〔2023〕105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节能 诊断与判定;4.节能改造方案;5.围护结构节能改造;6.建筑 设备系统节能改造;7.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节能改造;8.节能 改造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估。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陕西省建 设标准设计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 给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中段98号,邮政编码:710018,电话:029- 68515508,邮箱:min.zhao@cscec.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 民 王 军 荆 竞 闫增峰 吕 成 秦 峰 刘 斌 何玉斌 王 彬 薛 洁 薛 晓 李 杨 刘占斌 孙艳军 孟祥兆 罗昔联 潘 振 辛 伟 李婧玲 常小勇 李 娓 吴 斌 郭 军 骆海川 马金星 陈岗锋 查 波 何云乐 李诗发 贾永宏 邵晓丹 陈 磊 张小刚 沈 洁 康维斌 俞超男 郭若妍 蔡 婕 季超然 岳万年 陈善胜 余小花 刘潇然 施文鑫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献军 柳成辉 邓 军 杨天文 薄 蓉 张海涛 李宪民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 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改善既有居住 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 用,降低建筑碳排放,结合陕西省既有居住建筑特点,制定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改造 范围包括:
1 提升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 提高建筑设备系统能效;
3 改造或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 诊断结果,确定节能改造目标,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验 收后,应对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估。
1.0.4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应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1.0.5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节能率低于50%且改造后主体结构使用年限不少于 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宜因地制宜开展节能改造。
2.0.2 实施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除应满足节能降碳政策要求 外,改造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地区建筑能耗宜比节能改造前降低30%以上,夏热 冬冷A区建筑能耗宜比节能改造前降低20%以上,且改造对象 应有不少于一项节能性能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 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要求;
2 当不能满足第1款要求的节能指标时,改造对象的节能 性能应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 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要求。
2.0.3 节能改造涉及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性能时,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
5502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GB 55037 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能评估。
2.0.4 节能改造宜结合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性能的 提升同步进行,提高建筑使用年限。
2.0.5 节能改造方案应对改造前后建筑能耗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情况进行计算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及其评估方法,并应进行建筑 碳排放计算分析。
2.0.6 建筑能耗模拟计算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 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节能改
造前后的能耗模拟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典型气象年数据。
2.0.7 节能改造前后的建筑能耗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A区应对供暖能耗进行计算;
2 寒冷B 区和夏热冬冷A 区应对建筑供暖和供冷能耗进行 计算。
2.0.8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修缮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的有关规定。
2.0.9 节能改造时,应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改造采用的保 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及陕西省有关政策的 规定。
2.0.10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得采用国家和陕西省明令禁止使用 的设备、产品和材料。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材料有害 物质限量的规定,并宜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适用技术 与产品。
3 节能诊断与判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节能改造前应对改造对象进行节能诊断。
3.1.2 建筑节能诊断后应出具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 现状调查、诊断与判定、节能改造潜力分析及初步节能改造建议。
3.1.3 节能诊断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 测标准》JGJ/T 132 执行。
3.2 能耗现状
3.2.1 实施集中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改造时,能耗现状调查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 154 的 有关规定。
3.2.2 应根据建筑能耗调查结果,计算、测量或统计建筑供暖 或供冷能耗。
3.3 室内热湿环境
3.3.1 实施集中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改造时,室内热湿环境诊 断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 50736 为依据,并应采用现场调查和检测为主,住 户问卷调查为辅的方法进行。
3.3.2 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应调查或检测下列内容:
1 室内空气温度;
2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
3 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及结露情况;
4 室内自然通风状况。
3.3.3 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宜在供暖、供冷季进行。夏热冬冷A 区宜增加过渡季节在自然通风状态下的室内热湿环境诊断。
3.4 围护结构
3.4.1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时,宜收集下列资料:
1 建筑设计节能计算书及竣工图;
2 建筑装修和改造资料;
3 历次检查、修缮、改造资料;
4 当地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3.4.2 围护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1 外墙、屋面、地面及门窗的裂缝、渗漏、破损、冬季结 露、结霜、返潮等状况;
2 外墙结构形式,保温隔热构造及尺寸;
3 屋面的结构形式及防水构造,保温隔热构造及尺寸;
4 外窗窗户型材种类、开启方式、尺寸、玻璃类型与构造、 密封形式;
5 遮阳形式、构造、尺寸、材料;
6 户门的构造、尺寸、材料、密闭形式;
7 分户墙、楼板、外挑楼板、底层架空楼板等的材料及 厚度;
8 热桥位置及构造。
3.4.3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时,其热工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民用建筑 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必要时应对部分构 件热工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围护结构热工计算和检测的性能要求 宜包含下列内容:
1 寒冷地区,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热工性能缺陷及热 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外窗的传热系数;
2 夏热冬冷A 区,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隔热性能,外 窗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
3.4.4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后,应根据建筑物现状、围护结构现 场检查和热工性能计算与检测的结果等计算建筑能耗指标。
3.4.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墙、屋面、 外窗进行节能改造:
1 寒冷地区,外墙、屋面保温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不结露要求; 外窗的传热系数大于3.5W/(m²·K)。
2 夏热冬冷A区,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要求;外 窗的传热系数大于4.0W/(m²·K); 除北向外,外窗未采取遮阳 措施或太阳得热系数大于0.50。
3.5 建筑设备系统
3.5.1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诊断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
2 系统运行记录及近3年能源消耗基本信息。
3.5.2 集中供暖系统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 检查、检测及计算:
1 热源设备类型、铭牌参数及供热能力;
2 单位建筑面积的年供暖能耗;
3 热源设备运行效率;
4 耗电输热比;
5 补水率;
6 热网热损失;
7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调控能力;
8 室内供暖系统形式、末端设备、水力失调状况和调控 能力;
9 供暖房间室内温度。
3.5.3 通风空调系统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 核查、检测及计算:
1 设备类型及铭牌参数;
2 单位建筑面积的年供暖(冷)能耗;
3 设备运行性能系数、能效比或效率;
4 耗电输冷(热)比;
5 空调系统补水率;
6 管网热损失;
7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调控能力;
8 室内空调系统形式、末端设备、水力失调状况和调控能力;
9 空调房间室内温度和湿度。
3.5.4 电气系统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检测及计算:
1 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负载率;
2 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能效;
3 公共区域照明功率密度、灯具效率(能效)及谐波含 量、照明控制方式;
4 电梯节能措施;
5 公用设备或设施能源计量情况。
3.5.5 生活热水系统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 核查、检测及计算:
1 供水方式及生活热水供水温度;
2 生活热水的热源形式及热水管网布置;
3 设备运行效率;
4 热水供应系统的设备性能参数及管道保温性能等。
3.5.6 当冷源或热源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的 节能改造或更换:
1 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设备性能不满足 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2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后,供暖系统供热量仍不满足热 用户需求。
3.5.7 当采用燃气、燃油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 效率低于表3.5.7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不大于6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3.5.7 锅炉的日平均运行效率
续表3.5.7
3.5.8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自动调 节供热量的装置或集中供暖系统末端无温控调节时,应进行相应 改造。
3.5.9 供暖空调系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的调节 或改造:
1 水泵实际出水量大于或小于原设计值;
2 水泵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
3 供回水平均温差低于设计温差。
3.5.10 室外供热管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1 热损失大于10%;
2 循环水泵出口总流量低于设计值;
3 水力平衡度超出0.9~1.2的范围。
3.5.11 供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1 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 数要求,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
2 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 荷,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5年;
3 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 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4 无功补偿不满足要求,且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 5年。
3.5.12 公共区域照明系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 改造:
1 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规定的限值;
2 公共区域或者地下车库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节能控制;
3 未合理利用自然光;
4 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5.13 电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改造:
1 曳引机为淘汰产品;
2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无群控功能。
3.6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6.1 太阳能系统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核 查、检测及计算: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面积、服务面积、集热效率、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太阳能保证率;
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
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装机容量、组件安装面积、年发电量、 光电转换效率;
4 太阳能设施对相邻建筑及本体的日照影响。
3.6.2 热泵系统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系统的供热供冷量、供 热供冷面积、制热制冷性能系数、用户侧进出口水温进行现场核
查、检测和计算。
3.6.3 集中式太阳能系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改造的静态投 资回收期不大于8年时,应进行相应节能改造: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低于设计要求的80%且未 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有关规定;
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3 太阳能供暖、空调房间室内温度和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4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低于设计要求的80%且未 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有关规定。
3.6.4 当热泵系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 期不大于8年时,应进行相应节能改造或更换:
1 热泵系统的性能系数低于设计要求的80%,且未达到现 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要求;
2 供暖、空调房间室内温度和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4 节能改造方案
4.1 一般规定
4.1.1 节能改造前,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和节能目标制定节能 改造方案。改造项目的节能指标或改造对象的节能性能应符合本 标准第2.0.2条的规定。
4.1.2 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改造项目涉及改变建筑结构受力情况或受力构件形状、 尺寸时,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2 改造项目涉及太阳能系统时应进行日照、光污染影响分 析,涉及热泵时应进行噪声污染影响分析。
4.1.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应为供暖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和 可再生能源利用预留条件,并宜与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同步进行。
4.2 围护结构
4.2.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宜选用对居民干扰小、环境污染小、 施工工艺便捷、施工工期短的改造技术;围护结构改造施工宜减 少湿作业。
4.2.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围护结构保温构造及热工性能参数;
2 热桥部位结露验算及其保温措施;
3 围护结构防水措施;
4 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情况;
5 建筑物冷热负荷;
6 节能减排潜力;
7 改造资金投入。
4.3 建筑设备系统
4.3.1 寒冷地区节能改造,宜以一个集中供暖区域为单位,同 步实施对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的改造。当不具备同步实施的 条件时,宜选择对室内热湿环境影响大、节能效果显著的环节实 施改造。
4.3.2 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期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
2 热源运行效率;
3 水泵效率及耗电输热比;
4 热量计量方式及室内末端调控方式;
5 系统调节手段;
6 节能减排潜力;
7 改造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4.3.3 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空调冷热源与系统形 式、设备节能性能参数、末端调控及能量计量方式等。
4.3.4 生活热水系统改造方案应明确供水方式、热源形式及热 水管网布置、设备运行效率和设备性能系数等。
4.3.5 供配电系统改造方案应明确变压器的低压侧功率因数、 负载率,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等主要电器的能效等级, 电能计量方式。
4.3.6 公共区域照明系统改造方案应明确照明灯具的能效等级、
照明功率密度、灯具谐波含量、照明节能措施及控制方式。
4.3.7 电梯改造方案应明确电梯的型号、台数、配置方案、运 行速度、信号控制和管理方案。
4.4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4.4.1 改造或增设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改造方案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集热面积、服务面积、集热效率、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太阳能保证率、二氧化碳减排量;
2 供热水温度;
3 改造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4.4.2 改造或增设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改造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装机容量、组件安装面积、年发电量、系统光电转换效 率、建筑自消纳比例、二氧化碳减排量;
2 改造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4.4.3 改造或增设热泵系统的改造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热供冷量、供热供冷面积、制热制冷性能系数、二氧 化碳减排量;
2 改造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5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节能改造方案要求。
5.1.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改造施工技术方 案,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
5.2 外 墙
5.2.1 外墙进行节能改造设计时,应根据建筑所处气候区、建 筑的历史文化背景、建筑的类型和使用功能、建筑现有的立面形 式和建筑外装饰材料等,确定适宜的保温、隔热技术。
5.2.2 寒冷地区外墙保温改造应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并应与 建筑立面改造相结合,不宜采用内保温技术。
5.2.3 外墙采用外保温系统改造方案时,材料的性能、构造措 施、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 144、《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T 480 和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 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并应与防水、装饰相结合,做好保温 层密封和防水。
5.2.4 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的改造方案时,材料的性能、构造 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 程》JGJ/T 261的有关规定。应有结构性热桥的防结露技术措施,
并应进行结露验算。
5.2.5 外墙进行隔热改造时,宜采取浅色饰面等隔热措施;多 层居住建筑可根据立面设计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等遮阳措施。
5.2.6 墙体保温施工前,应针对基层墙体状况,确定基层墙体 处理措施,设计保温系统联结方式。
5.2.7 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侧管道、线路应拆除,施工后要恢复的设施应妥善 保管;
2 应修复原围护结构裂缝、渗漏,填补密实墙面的缺损、 孔洞,更换损坏的砖或砌块,修复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 损坏;
3 应清理原围护结构表面油迹、酥松的砂浆,修复不平的 表面;
4 采用保温装饰一体板系统时,应进行立面规格分块及安 装设计构造详图设计。
5.2.8 外墙内保温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围护结构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应清理干净;
2 对原围护结构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 坏,应进行修复;
3 对原围护结构裂缝、渗漏,应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 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对原围护结构表面不平整处,应进行修复;
5 室内各类管线应改造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
5.2.9 外墙保温隔热涂料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涂饰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中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5.2.10 外墙改造时,应做好门窗洞口、空调板、外挑板、雨篷 等部位的滴水措施。
5.2.11 外墙改造时,应优先选用涂料饰面,3层以上禁止使用 瓷质面砖外墙饰面,3层及3层以下不宜采用瓷质面砖饰面。
5.3 屋 面
5.3.1 屋面节能改造前,应对屋面局部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 验算。当屋面荷载不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结构安全 措施。
5.3.2 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检查屋面防水构造。当屋面防水不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要求时,屋面防水与节能 改造应同步进行。
5.3.3 屋面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屋面形式,选择下列改造措施:
1 原有屋面无渗漏、防水层完好时,可直接做倒置式保温 屋面;
2 原屋面防水有渗漏的,避开雨季重新做保温层和防水层;
3 保持平屋面时,宜采取浅色饰面、设置架空通风层、遮 阳等隔热措施;
4 平屋面改坡屋面时,宜在原有平屋面上铺设耐久性好的 保温层;当保温层设在坡屋面时,保温层上方应设配筋细石混凝 土持钉层,并骑跨屋脊,满足屋面瓦附着层的安全要求;
5 坡屋面改造时,宜在原屋面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 其厚度应根据热工计算而定;无吊顶时,可在坡屋面下增加或加 厚保温层或增设吊顶,并在吊顶上铺设保温材料,空气间层应增
加铝箔等低辐射表面,吊顶层应采用耐久性、防火性能好,并能 承受铺设保温层荷载的构造和材料;
6 屋面改造时,宜同步安装太阳能系统,并采取相关防水 防护措施。增设的太阳能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3.4 屋面节能改造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对屋面状况进行诊断基础上,应对原屋面损害部位予 以修复;
2 屋面缺损应填补找平;
3 屋面上新增的设备、管道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应预留 出外保温层厚度;
4 防护设施应安装到位。
5.4 外 窗
5.4.1 外窗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地区外窗改造应同时满足传热系数、气密性和可见 光透射比要求,并兼顾隔声性能;
2 夏热冬冷A区外窗改造应满足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 气密性、可开启面积、可见光透射比等要求,并兼顾隔声性能。
5.4.2 外窗的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外窗(含阳台门)时,可采用塑料窗、隔热铝合金 窗、钢塑复合窗、铝塑共挤窗以及木塑复合窗等;窗框与墙之间 应设置保温密封构造,并宜采用气密材料和加弹性密封胶封堵;
2 更换外窗时,外窗框宜与墙体的保温连续,外窗框或附 框与洞口之间、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有效密封;
3 应根据遮阳装置对建筑立面外观、通风及采光的影响确定遮
阳改造方案,应选择具有良好的抗风性能和耐久性能的遮阳装置;
4 外窗外侧宜设置成品披水板。
5.4.3 更换外窗时,外窗开启方式应有利于建筑自然通风,并 应方便居住者使用,可开启方式和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5.4.4 外窗和阳台透光部分增设外遮阳时,宜采用活动外遮阳 设施,且活动外遮阳设施不应影响自然通风效果。
5.4.5 加装外遮阳时,需对原结构安全性进行复核和验算。遮 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安全,可调节性能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遮阳膜的安装位置应正确。
5.5 其他非透光围护结构
5.5.1 地面、架空或外挑楼板、分隔非供暖空间楼板和分隔供 暖温差大于5℃的楼板节能改造时,宜设置保温措施。
5.5.2 增加供暖设施或室内供暖改造时,无保温的户间楼板宜 采取保温措施。
5.5.3 除室外疏散楼梯外,寒冷地区楼梯间及外廊应封闭;楼 梯间不供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改造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5.5.4 寒冷地区北向单元门宜加设门斗;单元门宜安装闭门器。
5.5.5 阳台节能改造时,应对阳台局部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 验算。当阳台等局部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 加固措施。
5.5.6 寒冷地区更换阳台门时,阳台门不透明部分应进行保温 处理。
5.5.7 户门改造时,宜采用保温门。
6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冷热源节能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工业废热或余热作为供暖或生活热水的热源;
2 采用热泵技术作为冬季供暖或生活热水的热源;
3 具有多种能源供应的地区,采用复合式能源供热。
6.1.2 建筑设备系统更换时,设备性能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 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 有关规定。
6.2 热源及热力站
6.2.1 小区热源及热力站的节能改造宜与城市热源节能改造同 步进行。
6.2.2 采用2台以上燃油、燃气锅炉时,锅炉房宜设置群控 装置。
6.2.3 锅炉房及热力站供暖系统应设置气候补偿器等能根据室 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6.2.4 热水锅炉房直供系统宜按热源侧和外网配置两级泵系统, 且二级水泵应设置调速装置,一级、二级泵供回水管之间应设置 连通管。
6.2.5 供暖系统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或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
制阀;
2 一个热力站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 力平衡的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3 室外供暖系统各热力入口,应改造或增设水力平衡装置。
6.2.6 锅炉房和热力站改造后的系统应冲洗和过滤,水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严寒和寒 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等的有关规定。系统停运 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宜充水保养。
6.2.7 锅炉房、热力站应设置运行参数检测装置,并应对供热 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锅炉房、热力站各 种设备的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项计量。
6.3 室外管网
6.3.1 供暖系统和集中热水系统室外管网上的阀门、补偿器等 部位应进行保温,并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管道上保 温损坏部位,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修补或更换。
6.3.2 室外管网改造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设置水力平衡 装置。
6.3.3 既有供暖系统与新建管网连接时,宜采用热交换站的方 式进行间接连接;直接连接时,应对新、旧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 平衡校核。
6.3.4 每栋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安装热量表。对于用途相同、 建设年代相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相近、户间热费分摊方式一致 的多栋建筑,可统一安装一块热量表。
6.3.5 建筑物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
计量小室内的供水管上。热量表积算仪应设在易于读数的位置, 不宜安装于地下管沟。热量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6.4 室内供暖系统
6.4.1 室内供暖系统改造应进行散热器片数复核计算和水力平 衡验算,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6.4.2 原供暖系统为垂直单管顺流式时,不宜改造为分户水平 循环系统。
6.4.3 室内供暖系统改造应设置室温控制装置;散热器供暖系 统宜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采用单 管跨越式系统时,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 阀,产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GB/T 29414的有关规定。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时,每组散热器供水支管 上安装高阻恒温控制阀。
6.4.4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无排气装置时,应加装自动排气阀。
6.4.5 清洁供暖改造时,供暖供回水温度、温差宜按热源运行 的高效区和温差确定。并对原供暖系统校核或更换。
6.5 通风空调系统
6.5.1 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自动调控装置;
2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且应 避免噪声、气流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5.2 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应做好管道保温和冷凝水有组织排放。
6.5.3 通风系统改造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设计。厨房、无外窗 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6.6 生活热水系统
6.6.1 更换后的设备应能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燃料供给量, 且应保证出水温度稳定。
6.6.2 有集中热水需求的集体宿舍等居住建筑,宜采用空气源 热泵热水系统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生活热水。
6.6.3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生活热水时,应对太阳能热水 系统集热部分进行检测与维护,当集热效率低于设计要求的 80%时应予以改造或更换。更换后的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 准的规定。
6.6.4 生活热水系统节能改造时,应对热水系统管网、配件和 用水器具进行维护;用水器具渗漏时应予以更换;更换时,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节水器具的规定。
6.7 电气系统
6.7.1 电气节能改造应在对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现场检查、 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 行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设计。
6.7.2 供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时,应在变压器 低压侧设置集中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6.7.3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对公共 区域照明光源及控制措施进行改造;应采用高效光源,并宜采用 LED 光源,公共区域照明功率密度、灯具效率(能效)应满足
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 范》GB 55015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 有关规定;控制措施宜采用红外、雷达、声波等自动感应控制 装置。
6.7.4 当新增或更换电梯时应采用节能电梯。电梯应具备无外 部召唤且电梯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 式的功能。当电梯集中设置超过2台时,应采用群控方式。
7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节能改造
7.1 一 般规定
7.1.1 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的建筑,改造方案和 设计文件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分析报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
7.1.2 节能改造工程应根据建筑及周边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潜 力,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建筑生活热水和供暖空调冷热源 采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系 统采用建筑光伏发电。
7.1.3 改造后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按能源形式对可再生能源供 应量和利用量进行单独计量。
7.1.4 改造或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应对建筑结构安全进行 复核或检测,改造或增设工程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7.2 太阳能系统
7.2.1 节能改造设计应根据太阳入射角、阴影遮挡等因素,逐 时计算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太阳能集热系统集热量。
7.2.2 节能改造设计应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与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消纳比例。
7.2.3 太阳能光伏系统除应满足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政策 要求外,宜采用自发自用、并网不上网的形式。
7.2.4 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应可靠固定,且设置安装和运
行维护以及防止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7.2.5 改造或增设的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和太阳能光 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相应要求。
7.2.6 光伏系统中的光伏组件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光伏组件 光电转换效率和衰减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条件的 相应要求。
7.2.7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太阳能集热器的热性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6424、《真空管型太阳 能集热器》GB/T 17581 和《太阳能空气集热器技术条件》GB/T 26976的有关规定。
7.3 热泵系统
7.3.1 改造或增设空气源热泵系统时,室外机组与安装基础间 应采取隔振措施,且应避免安装在主要居住房间外墙或屋面,并 与外门窗保持间距。
7.3.2 改造或增设热泵系统时,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应符合现 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的有关规定,热泵系统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规定的 2级能效。
8 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工程质量进行专项 验收。
8.1.2 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验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8.1.3 节能改造后,应对改造对象进行现场核查、检测与评估, 并填报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汇 总表可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
8.1.4 节能改造评估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改造对象基本情况;
2 节能诊断报告;
3 节能改造方案;
4 施工图或竣工图纸及有关文件;
5 节能改造项目通过施工竣工验收资料,且使用的材料与 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 节能改造能效测评报告,包括节能改造措施、节能效果 评估等。
8.1.5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 288 的有关规定。
8.2 围护结构
8.2.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记录,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 洽商、计算复核资料等应真实、齐全;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8.2.2 主要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数量 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 应真实、齐全。
8.2.3 外墙和屋面保温隔热改造后,应对改造部位进行下列 评估: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等级、 厚度应满足改造方案或设计要求;
2 改造部位和未改造部位的接缝连接处进行隔断热桥、防 水密封等处理措施的检查。
8.2.4 更换或增加外窗时,安装方式应符合改造设计要求。
8.2.5 遮阳节能改造工程验收应提供遮阳装置调试和试运行 记录。
8.3 建筑设备系统
8.3.1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 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 应完整齐全;
2 设备、材料、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设备、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材料、配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 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建筑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8 设备单机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应完整,且系统 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2 更新后的空调设备能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8.3.3 设备支架、穿围护结构的管道等部位保温及防水密封措 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8.3.4 改造后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温度及设备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
8.3.5 供配电、照明系统及电梯改造后的设备性能及节能控制 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8.4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8.4.1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有关规定。
8.4.2 可再生能源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估应提交有 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可再生能源利用分析报告;
2 可再生能源系统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 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3 系统设备、材料、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4 设备、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设备、材料、配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 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6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 建筑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8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9 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设备单机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 录应完整,且使用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4.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对集热面积、服务面积、集热效率、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太阳能保证率、二氧化碳减排量进行测评。
8.4.4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对装机容量、组件安装面积、年发电 量、光电转换效率、建筑消纳比例、二氧化碳减排量进行测评。
8.4.5 热泵系统应对供热供冷量、供热供冷指标、制热制冷性 能系数、二氧化碳减排量进行测评。
附录A 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A.0.1 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可按表A.0.1 执行。
表 A.0.1 节能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续表A.0.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 “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8《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10《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
1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12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1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15《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6424
16 《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
17《太阳能空气集热器技术条件》GB/T 26976
18《采暖空调系统水质》 GB/T 29044
19《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 29414
20《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2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2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2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 2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25《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
28《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61
29《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 288
30《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T 480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DB 61/T 5138-2025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 129—2012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技术规范》DBJ61/T 71—2012 实施以来,极大地支撑了我省 及西安市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居住建筑节能诊断、 节能改造方案制定、施工质量验收等起到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 用,推动了我省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但近年 来,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指标不断提 升,节能技术推陈出新,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规程》JGJ/T 129—2012的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我省居住建筑节 能改造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随着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 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的实施,相关的节能技术、施工 工艺、改造方法也已更新迭代。在此背景下,立足我省既有居住 建筑特点,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保障工程质量势在必 行。同时,“双碳”战略也驱动建筑领域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方向转变。《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为加快提升建筑 能效水平,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应加快推 进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同时,《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要求,加强节能改造鉴定评估,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对具备改造 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要应改尽改。
因此,为推动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早日实现,加快推进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步伐,进一步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节
能改造工作,切实可行地指导改造项目的实施,保证节能改造工 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相对于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2012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技术规范》DBJ61/T 71—2012,本标准的改进方面有:1)增 加了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公共区域照明系统及电梯的节 能诊断、判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增加了改造 或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相关技术要求;2)与现行强制性 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既有建筑 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 范》GB 550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等的内容相协 调;3)提高了寒冷地区节能改造的节能量要求,增加了夏热冬 冷A区节能改造的节能指标,且规定应不少于一项改造对象的节 能性能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 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要求,积极响应了《城乡建设领域碳 达峰实施方案》的政策要求;4)取消了全面节能改造和部分节 能改造的分类,节能改造的目标要求更加明确。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所有气候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监管程序的各类既有居住建 筑,本标准主要针对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 宅部分等。居住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70%的幼儿园、托儿 所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后文“建筑”均指“既有居住建筑”。历 史保护传统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节能改造的目的是在满足居住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要求的前提
下,降低供暖、空调等能耗。采取以下途径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1)通过提升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降低供暖空调负荷;2)通 过加强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措施降低供暖空调负荷;3)提高 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建筑设备系统能效;4)可再生能 源利用系统的改造或增设。
1.0.3 本条规定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程序,既有居住建 筑由于建造年代不同,围护结构各部件热工性能和供暖空调等设 备及系统能效不同,在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前,首先要进行节能改 造的诊断;针对节能改造目标,综合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 济实用性等方面确定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最 大限度地挖掘现有设备和系统的节能减排潜力;在节能改造方案 的基础上,进行节能改造设计;节能改造方案或设计通过评审及 业主方同意后,组织工程实施;节能改造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估。此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还应满足 当地城市更新政策的有关要求。
1.0.5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诊断、设计、施工、验收涉及 建筑领域内的专业较多,因此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除应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陕西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我省气候条件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 技术水平,对建筑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率低于50%,是指既有居住建筑在建设时未执行 节能50%及以上设计标准。结合我省建筑节能气候区划,节能 率50%设计标准主要有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19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2010。大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居住建筑由于年代久远,改 造意义不大,但若综合权衡抗震安全性、经济改造成本投入和改 造效益等因素后,可开展节能改造。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下的建 筑综合考虑抗震安全性后,可参考本标准节能改造方案进行保温 或隔热改造,提升舒适度。开展既有居住建筑结构改造和老旧小 区改造时建议同步考虑建筑节能改造。鼓励节能率50%以上, 但不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通用规范》GB 55015 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2.0.2 由于我省各地市的气候资源、节能降碳政策、节能水平、 经济水平等条件不一,本标准提出在满足所在地市节能降碳政策 要求的前提下,给出了最低节能改造目标要求。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一般会涉及到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系 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的改造,其中,围护结构的改造对象 包括外墙、屋面、外窗(含遮阳)、地面、架空或外挑楼板、分 隔非供暖空间或分隔供暖温差大于5℃的楼板及隔墙以及阳台
门、户门等非透光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系统的改造对象包括集中 供暖或供冷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系统、 公共区域照明系统和电梯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改造或增设 对象包括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 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 能源利用系统改造宜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中的“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章节规定的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系统的节能性能和“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系统设计”章节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节能 性能。
本条第2款要求,在不能满足第1款节能指标时,所有改造 对象均应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 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相应要求。
2.0.3 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等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 安全,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是否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评估和改 造后使用寿命的判定。为保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诊断结果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要求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 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GB 55037 等的有关规定对既有居住建筑抗震、结构、 防火等安全性能进行核验、确认。同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围护结构与建筑设备系统同时改 造的成本较大,应考虑投资回收期。
2.0.4 一般要求实施节能改造后的建筑还要保证20年以上的使 用寿命,鼓励结合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性能的提升改
造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延长建筑使用年限。
2.0.5 既有居住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不同,围护结构各部件热工 性能和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不同,在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前,首先要对既有居住建筑现状进行节能诊断,明确节能指标及 其检测与验收方法。同时,根据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 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第4.1.3条规定, 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既有居住 建筑节能改造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改造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文 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分析报告。建筑能耗计算报 告是判断节能改造目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依据。对于节能改 造项目应采用对比评定方法计算出节能率。当不能满足节能指标 时,改造对象应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 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此外,为贯 彻落实“双碳”战略,着力推动建筑领域碳达峰行动,既有居住 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和初步设计还应提供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2.0.6 建筑改造后的供暖和空调系统的运行时间、换气次数、 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 积及在室率、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 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 有关规定。改造前的能耗计算优先以建筑建设时设计资料为主, 若无资料,则辅以测试手段。
2.0.7 本条对我省各气候区建筑能耗计算范围进行了规定。夏 热冬冷A 区居住建筑普遍是间歇式地使用供暖和空调。建筑热状 况、建筑传热过程、供暖空调系统运行都是非稳态的。只有采用 动态负荷计算和分析方法,才能比较准确地评估各种改造方案的
节能效果。
根据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1/T 5033— 2022,寒冷地区的采暖度日数 ( HDD18) 取值范围是2000~ 3800℃ ·d, 其中,将空调度日数 ( CDD26) 不大于90℃ ·d 的 市县划分至寒冷 A 区,高于90℃ ·d 的市县划分至寒冷 B 区。 我省寒冷B 区包括西安市全部区县、咸阳和渭南市大部分区县, 该气候区夏季炎热,CDD26 较高,居住建筑的空调需求较为明 显,供冷能耗不可忽略,因此也应参与能耗计算。
2.0.9 本条中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防火和结构安全相关要 求。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一般情况下仍有大量居民居 住,所以防火安全和结构安全尤为重要。稍有不慎引发火灾,不 仅会造成财产损失,也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本条文规 定,不仅外墙保温系统的设计和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防火 要求,而且必须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和结构安全等管 理制度。有关防火的现行国家标准包括《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等。此外,根据《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 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B2 级保温材料不得 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
2.0.10 目前我省已相继发布了《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 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陕西省建筑节能适用技术目录》 《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 和《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二 批)》等文件,明确了我省建筑领域适宜推广应用的技术及设 备、材料,以及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及设备、材料。
3 节能诊断与判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为科学了解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现状,应根据 具体改造对象,对外墙、屋面、外窗(含遮阳)、地面、架空或 外挑楼板、分隔非供暖空间或分隔供暖温差大于5℃的楼板及隔 墙、阳台门或户门、集中供暖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 统、供配电系统、公共区域照明系统、电梯、太阳能热利用系 统、太阳能光伏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进行相 应的节能诊断。根据改造对象的实际需要,相应开展建筑能耗、 室内热湿环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能源 利用系统运行情况等实地调查工作,为设计验算提供依据。建筑 物的计算书、竣工图、建筑装修改造设计资料、历年修缮资料、 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记录、室内温度和湿度状况、能源消费账 单等是进行建筑节能诊断的重要依据,在节能诊断前应由有关单 位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还包括建筑使用情况及房间室内温湿度评 价等。若缺乏上述资料,应辅以测试。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对拟 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作分析,作为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的重要依据。
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若既有居住建筑中尚无该系统, 可不进行节能诊断,对于既有居住建筑中已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 统,可按本标准第3.6节执行。
3.1.2 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建筑概况、现状调查、诊断、判定
原则与方法、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
3.2 能耗现状
3.2.1 居住建筑能耗主要包括供暖通风空调能耗等,由于居住 建筑使用情况复杂,获得全面能耗比较困难。本标准主要针对围 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效,调查统计供暖或供冷 能耗,涉及电、燃料、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等。调查统计 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 154 的 有关规定进行。
3.2.2 针对不同的供暖通风空调形式,能耗调查统计内容有所 不同:
1 集中供暖的既有居住建筑,测量或统计供暖能耗;
2 集中供冷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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