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525—2026
调料九里香
Curry
2026 - 03 - 19 发布 2026 - 07 - 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金满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食品检验所、山东庞大食品有限公司、南京财经大学、来实(北京)检验检测科学技术研究院、成都圣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设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晓德、刘洪利、李雅、庞学民、洪爱珠、金秋琼、孙卫卫、王蕾、张昊、杨文建、裴斐、张敏。
调料九里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调料九里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识标签、运输和储存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调料九里香叶经干燥加工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其制品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T 12729.5 香辛料和调味品 外来物含量的测定
GB/T 30385 香辛料和调味品 挥发油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调料九里香 curry
芸香科九里香属植物调料九里香[Murraya koenigii (L.)Spreng]的叶片经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加工成的用于调味的产品,流通中也称作麻绞叶、咖喱叶。
3.2
外来物 foreign matter
在正常视力或校正视力条件下可见的不属于调料九里香植物所有的物质,如非动物性(沙石、泥土、其它植物的茎叶)和动物性(动物排泄物、昆虫及其肢体)来源的物质。
3.3
同源异物 extraneous matter
在正常视力或校正视力条件下可见的来自调料九里香植物本身的非叶片部位的组织、器官及其破碎物,如根、茎、枝、花、种子等。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3 安全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3.2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 净含量
预包装销售产品的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形态
取适量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形态。
5.1.2 气味、滋味
取适量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白色瓷盘中,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5.1.3 外来物
按 GB/T 12729.5 描述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2016中第三法描述的方法测定。
5.2.2 挥发油
按GB/T 30385描述的方法测定。
5.2.3 总灰分
按GB 5009.4描述的方法测定。
5.2.4 同源异物
按照GB/T 12729.5描述的方法测定。
5.2.5 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1.2 抽样
按GB/T 12729.2的规定进行抽样。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包装、标识标签进行检验。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c) 停产 6 个月以后,恢复生产;
d) 正常生产满 1 年;
e)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 抽样规则
按GB/T 12729.2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
6.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文件的,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的,判为不合格。
7 包装、标识标签、运输和储存
7.1 包装
7.1.1 包装材料应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 并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
7.1.2 外包装应坚固、无污染,并采取防潮措施,可用编织袋、麻袋、纸箱 (盒)、塑料袋(盒)等;内包装宜用塑料袋和复合薄膜袋。
7.2 标识标签
7.2.1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2 以预包装食品包装销售的,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以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7.3 运输
7.3.1 用于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卫生。
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
7.3.3 不应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储存
7.4.1 产品应置于阴凉、通风、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蛀和防鼠设施的库房储存。
7.4.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害虫的物品混合存放。
参 考 文 献
[l]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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