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40.10 CCS X 55
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530—2026
含茶制品 茶含片
Contains tea products —— Tea buccal tablet
2026 - 03 - 19 发布 2026 - 07 - 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工大生物科技(黄山)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杭州茗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福建宁佳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国药健康生物科技(黄山)有限公司、浙江大学茶叶研究所、巢湖学院、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休宁县鹤城乡人民政府、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精诚徽药药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德鑫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福田药业有限公司、浙江茶乾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泉州漫盟臻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中医药大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兴江、孙天择、赵方慧、叶无瑕、叶群、臧佳、张丽、汪菲、宁井铭、王一君、凌俊杰、林影、孙晴、李圣仓、王岳飞、徐平、穆冬冬、吴泽宇、陈小举、孙磊、吴学凤、洪登华、尹雨亭、林兴虹、江向荣、王苏苏、汪康、孙宝、方国清、马小丽、丁家鹏、郭晨晨、郑选东、杨志超、花振东、张越、邹鹏飞、管爵杉、袁媛、邹峰、张程阳、罗敏。
含茶制品 茶含片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含茶制品茶含片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含茶制品茶含片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含茶制品茶含片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茶含片 tea buccal tablet
以茶浓缩液(添加量不低于2%) 或茶粉为原料混合其他可食用食品原料, 以木糖醇等代糖作为载体,经过加热混合、浇筑入模、冷却结晶等工序制备成的结晶状固体混合物。
注1:茶浓缩液是以茶树嫩梢(包括春茶和夏秋茶)加工制成的成品茶叶、茶叶加工过程中副产品或经过发酵制成的发酵茶为原料,经加水混合、浸提、过滤、浓缩而得到含水量低于55%的茶浓缩液。
注2:茶粉是以茶树鲜叶或干茶为原料,经精细加工而成的粉状产品。包括绿茶粉、红茶粉、乌龙茶粉、黄茶粉、白茶粉、黄大茶粉、富硒茶粉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茶浓缩液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茶粉应符合 GB 31608 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
4.1.2 茶浓缩液应在-5℃以下的冷库中贮存,茶粉应在低温、避光处贮存,且贮存环境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
4.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 GB 2763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要求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微生物限量
4.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规定。
4.6 净含量
净含量的规定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组,一次投料作为一个批次。
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留样备查;每批留样应不少于500 g。
5.2 检验类别
5.2.1 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文件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原料、生产工艺、产地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d) 停产 6 个月后,恢复生产;
e) 正常生产满 1 年;
f) 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3 判定规则
5.3.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可加倍抽取样本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3.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其中微生物指标不允许复检。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
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内包装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水性好;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
6.2.2 运输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卸装时不应松散。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参 考 文 献
[1]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2]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3]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4]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5]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6]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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