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ABEE 003-2025代替 T/CABEE 003-2019
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2025-06-10 发布 2025-07-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T/CABEE 003-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41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修订版
的公告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发布《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03-2025)团体标准修订版,经修订的标准自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2025 年 6 月 10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号)及《关于印发<2022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 3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控制要求;5.设计评价;6.竣工评价;7.运行评价。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及全国各省市地区政策要求,完善本标准基本条款;2.依据典型建筑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重新定义产能建筑;3.明确近零能耗建筑申报范围;4.增加检测要求章节,完善近零能耗建筑评价体系;5.完善近零能耗建筑可评价条件要求;6.完善各评价阶段提交资料清单及内容要求;7.完善各评价阶段基本信息表。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人:鲁小松,联系方式:010-64693207 ,邮箱: luxs_816@126.com,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青岛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协会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与绿色建筑实验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德沃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贝卡尔特(中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天合绿建(上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时聪 徐 伟 付 宇 赵立华 陈 曦
鲁小松 朱宝旭 汪雨清 乔振勇 李轶楠郑雨晨 杜 涛 康永生 李 哲 许 鸣周 敏 牟 宇 陈智刚 边可仁 邓滨涛吴景山 倪海琼 谢骆乐 任旭红 皇甫晓宁于永刚 沈元美 邓 鑫 王 骞 汪佳丽夏茂钟 杨 璐 荣雅静 刘 琦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宏庆 朱 能 龚红卫 周 宁 钟辉智江向阳 介鹏飞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产能建筑的有关法规政策,规范项目测评,引导此类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产能建筑的性能达标性评价。
1.0.3 在进行近零能耗建筑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近零能耗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降低 60%~75%以上。
2.0.2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 low energy building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降低 50%以上。
2.0.3 零能耗建筑 zero energy building
零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0.4 产能建筑 energy plus building
当零能耗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年产能量大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120%时,这种零能耗建筑也可称为产能建筑。
2.0.5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
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
2.0.6 建筑能耗综合值 comprehensive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energy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能耗量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利用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当量后,两者的差值。
2.0.7 供暖年耗热量 annual heating consumpt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0.8 供冷年耗冷量 annual cooling consumpt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冷设备供给的冷量。
2.0.9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of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 N50 ,即室内外 5OPa 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10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其能量需求量的比例。
2.0.11 建筑综合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saving rate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2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
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3 测评 test and evaluation
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产能建筑的室内环境参数、能效指标和检测内容是否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技术判定工作。
3 基本规定
3.0.1 近零能耗建筑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
3.0.2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产能建筑,应优先进行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并在建筑满足正常使用时长和使用率时进行运行评价。
3.0.3 评价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3.0.4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申请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0.5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确定评价结果。
4 控制要求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4.1.1 规定。
表 4.1.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注:1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2 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当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不设置供暖设施时,冬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4.1.2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 30 m³/(h ·人)。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4.1.3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表4.1.3 的规定。
表 4.1.3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噪声要求
4.1.4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表4.1.4 的规定。
表 4.1.4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空气品质参数
4.2 能效指标
4.2.1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1 的规定。
表 4.2.1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
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表中m2 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 20℃时刻的湿球温度与 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4 D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 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 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4.2.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2 的规定。
表 4.2.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条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2.3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表 4.2.3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表中m2 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 20℃时刻的湿
球温度与 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4 D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 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 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4.2.4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4 的规定。
表 4.2.4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条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2.5 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4.2.1 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大于等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4.2.6 零能耗公共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节能率应符合本标准表4.2.2 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大于等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4.2.7 产能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4.2.1 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大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的 120%。
4.2.8 产能公共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节能率应符合本标准表4.2.2 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大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的 120%。
4.3 检测要求
4.3.1 近零能耗建筑应按照第 6 章和第 7 章的要求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要求宜按照本节约定的内容开展。
4.3.2 检测应在下列技术资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 确定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 建筑建材具备合格的测试报告或复验报告;
3 近零能耗建筑建造相关施工方案及验收报告。
4.3.3 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4.3.4 近零能耗建筑应进行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检测内容宜包含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PM2.5 浓度、CO2 浓度、室内噪声及室内照明环境,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室内温度、湿度检测应按供暖空调系统形式抽测,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系统形式均应检测;抽检比例应为建筑房间总量的3%~5% ,且每种系统不应小于 1 间;
2 新风量、PM2.5 浓度、CO2 浓度检测应按空调面积比例抽测,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系统形式均应检测;抽检比例应为建筑房间总量的3%~5% ,且每种系统不应小于 1 间;
3 室内噪声检测应按房间数量抽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房间
数量的 5%,应涵盖典型功能房间,且不应少于 1 间;
4 室内照明环境检测应包括照度检测和照明功率密度检测。照明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型场所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类场所测量的数量不应少于 5%,且不应少于 2 个,不足 2 个时应全部检测。
4.3.5 近零能耗建筑应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检测内容应包含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缺陷、外墙(屋面)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和隔热性能,透光围护结构(外窗和幕墙)的热工性能,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缺陷检测宜采用网格法,受检内表面因缺陷区域导致的能耗增加比值应小于 5%,且单块缺陷面积应小于0.3m2 ;每栋建筑热工缺陷的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房间总数的 5%,且不应少于 3 间,并至少应包括顶层、中间层和底层各 1 间;
2 外墙(屋面)主体部位传热系数检测值应小于或等于设计值;按照做法种类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 3 种,每一种构造做法不应少于 2 个检测部位;
3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和隔热性能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的规定进行;按部位种类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 3 种;
4 建筑外窗热工性能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检测方法》GB/T 8484 进行实验室抽验检测;建筑幕墙热工性能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保温性能检测方法》GB/T 29043 进行
实验室抽验检测。
4.3.6 近零能耗建筑应进行建筑分户墙(隔墙)和楼板的隔声性能指标检测,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检测的相关指标应满足本标准4.1.3 及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2 分户墙(隔墙)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时,每个建筑单体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间组,检测数量不少于房间组总数的 1%,且不少于 1房间组;不同功能类型的主要房间不得少于 1 组;
3 楼板空气声隔声及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时,每个建筑单体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间组,检测数量不少于房间组总数的 1%,且不少于 1 房间组;不同楼板类型的主要房间不得少于 1 组。
4.3.7 近零能耗建筑应进行建筑气密性检测,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建筑整体气密性检测宜采用压差法;
2 居住建筑应选取位于不同楼层的不同户型的单元房作为测试样本。首层、顶层的抽检样本不得少于 1 套,抽检单元房的样本量不得少于整栋建筑住宅总量的 5%,且不得少于 3 套。抽检楼梯间的样本量不得少于整栋建筑楼梯间总量的 10%,且不得少于 1 个;
3 公共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或容积不大于 60000m³时,宜采用压差法一次性对整栋建筑进行测试,将测试结果作为整栋建筑的换气次数;公共建筑面积大于 5000 ㎡或容积大于 60000m³时,宜将建筑空间分割为若干个容积不大于60000m³ 的空间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按测试空间容积进行加权平均,取加权平均值作为整栋建筑的换气次
数;若建筑中某一个空间的容积超过建筑容积的80%时,可直接将此空间测试结果作为整栋建筑的换气次数。
4.3.8 当建筑新风系统具备新风热回收机组时,应对热回收机组的风量、送回风温度、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交换效率进行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新风量小于或等于 3000m3/h 的热回收机组,新风设备性能可通过产品检测检验及进场复验报告进行判定,对于新风量大于3000m3/h 的热回收机组,应进行现场检测;
2 抽检比例不应少于热回收新风机组总数量的 5%,不同型号的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1 台;
3 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回收新风机组》GB/T21087的相关规定。
4.3.9 当建筑采用环控一体机时,应对内循环风量、新风量、排风量、单位风量耗功率、热回收效率、能效指标进行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检比例不应少于环控一体机总数量的5%;不同型号的环控一体机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1 台;
2 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热泵型新风环境控制一体机》GB/T 40438的相关规定。
4.3.10 近零能耗建筑宜进行能源设备系统能效检测,检测内容应包含冷水(热泵)机组性能、多联机系统性能、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
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冷水(热泵)机组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规定进行检测;
2)抽检比例要求:同型号机组,应至少抽取 1 台,其他全类别检测且不少于 1 台。
2 多联机系统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包含系统制冷(热)消耗功率、系统制冷能源效率或制热能源效率;
2)抽检比例要求:抽检比例不应少于总室外机数量的 5%,同型号室外机应至少抽取 1 台。
3 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再生能源系统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及空气源热泵系统;
2)抽检比例要求:太阳能光电系统及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被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1 套;同种类型的地源热泵系统及空气源热泵系统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1 台,其他全类别检测且不少于 1 台。
5 设计评价
5.0.1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进行。
5.0.2 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本标准4.2 节要求。
5.0.3 设计评价所需提交技术材料:
1 设计评价基本信息表(附录 A);
2 建设审批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 项目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述、效果图、能效控制目标、建筑设计(整体布局、体形系数、窗墙比)、围护结构设计(保温及门窗性能)、气密性及热桥处理设计、冷热源及末端设计和控制策略、热回收新风机组和能源环境一体机选型、生活热水系统、电气节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等;
4 建筑能效指标计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介绍、建模方法、关键参数设置、系统建模、负荷/能耗模拟计算结果及分析等;
5 图纸材料及相关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工程做法表、关键节点大样图、热桥计算书;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及计算书;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及计算书;电气专业施工图及计算书;可再生能源专项施工图及计算书;建筑智能化及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等。
5.0.4 设计评价工作完成后,当建筑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能源设备和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的有关规定,且建筑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4.2 节的要求时,可判定建筑符合评价指标要求。
6 竣工评价
6.0.1 竣工评价应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进行。
6.0.2 当施工阶段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时,应采用建筑能耗计算软件对建筑能效指标进行重新计算并出具计算报告。核算后的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本标准4.2 节要求。
6.0.3 竣工评价所需提交技术材料:
1 竣工评价基本信息表(附录 B);
2 建设审批资料:竣工备案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3 建筑材料及高性能节能产品合格文件:包括门窗产品、保温材料、照明灯具、电梯设备、冷热源机组、供暖空调末端设备、新风热回收装置、遮阳设施和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等;
4 施工过程文件:包括专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记录和影像资料,设计变更等资料;
5 检测报告:包括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建筑分户墙(隔墙)和楼板的隔声性能指标检测报告,建筑气密性检测报告,新风热回收装置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6 能源系统调适报告: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 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源系统调适。
6.0.4 竣工评价工作完成后,当涉及到的检测内容符合本标准4.3节的规定,可判定建筑符合评价指标要求。
7 运行评价
7.0.1 运行评价应在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进行。
7.0.2 进行运行评价时,建筑使用率在 60%~80%时,应采用折算后的运行数据进行评价;建筑使用率高于 80%时,可采用运行数据直接评价。
7.0.3 运行评价应以年为周期。公共建筑以建筑综合节能率为评价指标,应对其计量仪表进行校核后,直接采用计量的能耗数据进行评价;居住建筑以建筑能耗综合值为评价指标,应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气表等计量仪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经计算后得到建筑能耗综合值。
7.0.4 运行评价所需提交材料:
1 运行评价基本信息表(附录C);
2 室内环境检测分析报告。室内环境检测参数应包括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室内 PM2.5 含量、室内环境噪声,以及检测时的室外气象条件;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参数还宜包括 CO2 浓度和室内照明环境;
3 建筑运行能耗与能效指标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使用情况,建筑全年能耗分析报告,运行管理资料。
7.0.5 运行评价工作完成后,当建筑室内环境检测符合本标准4.1节和4.3 节的规定,且建筑全年运行能耗指标不大于设计目标值的110%时,可判定建筑符合评价指标要求。
附录 A 设计评价基本信息表
A.0.1 申请设计评价的近零能耗建筑应填写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
表(设计),且应符合表 A.0.1 的规定。
表 A.0.1 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表(设计)
附录 B 竣工评价基本信息表
B.0.1 申请竣工评价的近零能耗建筑应填写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
表(竣工),且应符合表 B.0.1 的规定。
表 B.0.1 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表(竣工)
附录 C 运行评价基本信息表
C.0.1 申请运行评价的近零能耗建筑需填写表 C.0.1。
表 C.0.1 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表(运行)
附录 D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方法
D.0.1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至少24h 内室外空气温度的逐时值与开始检测时的室外空气温度相比,其变化不应大于 10℃;
2 检测期间,建筑物室内外平均空气温度差不宜小于 10℃;
3 检测期间与开始检测时的空气温度相比,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变化不应大于5℃ , 室内空气温度逐时值的变化不应大于2℃;
4 1h 内室外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为30min)变化不应大于 2 级(含 2 级);
5 检测开始前至少 12h 内受检的外表面不应受到太阳直接照射,受检的内表面不应受到灯光的直接照射;
6 室外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75%,空气中粉尘含量不应异常;
7 对整体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进行普测后,根据不同体形系数、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用户进行检测。每栋建筑热工缺陷的抽检数量不宜少于用户总数的 5% ,且不应少于3 户,并至少包括顶层、中间层和底层各 1 户。
D.0.2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宜采用红外热像仪进行检测。红外热像仪及其温度测量范围应符合现场检测要求。红外热像仪设计适用波长范围应为(8.0~14.0)μm ,传感器温度分辨率(NETD)不应大于0.08℃ , 温差检测不确定度不应大于0.5℃ , 红外热像仪的像素不应少于 76800 点。
D.0.3 检测前宜采用表面式温度计在受检表面上检测出参照温度,
调整红外热像仪的发射率,使红外热像仪的测定结果等于该参照温度。温度宜在与目标距离相等的不同方位扫描同一个部位,并评估临近物体对受检外围护结构表面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遮挡措施或关闭
室内辐射源,或在合适的时间段进行检测。
D.0.4 受检表面同一个部位的红外热像图不应少于2 张。当拍摄的红外热像图中,主体区域过小时,应单独拍摄 1 张及以上主体部位红外热像图。
D.0.5 受检外表面的热工缺陷应采用相对面积 (ψ ) 评价,受检内表面的热工缺陷应采用能耗增加比 (β ) 评价。二者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D.0.5-1)
x 100% (D.0.5-2)
T (D.0.5-3)
T (D.0.5-4)
T1,i (D.0.5-5)
T2,i (D.0.5-6)
A1,i (D.0.5-7)
A2,i (D.0.5-8)
式中:ψ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面积与主体区域面积的比值;
β ——受检内表面由于热工缺陷所带来的能耗增加比;
T1 ——受检表面主体区域(不包括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 T2 ——受检表面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
T1,i ——第 i 幅热成像图主体区域的平均温度,℃ ;
T2 ,i ——第 i 幅热成像图缺陷区域的平均温度,℃ ;
A1,i ——第 i 幅热成像图主体区域的面积,m2;
A2,i ——第 i 幅热成像图缺陷区域的面积,指与 T1 的温度差大
于或等于 1℃的点所组成的面积,m2; T0 ——环境温度,℃ ;
i ——热成像图的幅数,i =1~n;
j ——每一幅热成像图的张数,j =1~m。
附录 E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检测方法
E.0.1 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现场检测宜采用热流计法。
E.0.2 热流计法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对设置供暖系统的地区,冬季检测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对未设置供暖系统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室内温度后进行检测;在其它季节,可采取人工加热或制冷的方式建立室内外温差。围护结构高温侧表面温度应高于低温侧 10℃以上,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在 20℃以上,且在检测过程中的任何时刻均大于低温侧表面温度。
2 每一种构造做法不应少于 1 个检测部位,每个检测部位不应少于3 个测试点;外墙和屋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同步进行检测时宜选择顶层房间的北向外墙和屋顶。
3 外墙热桥部位热流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充分考虑覆盖不同的受热面。热桥部位应根据红外热像仪的室内热成像图进行分析确定。热流传感器的布置宜根据红外热像图中的温度分布确定,每个受热面应至少布置3 个热流传感器,并相应布置温度传感器;内表面温度传感器应靠近热流计安装;热桥部位外表面应至少布置3 个温度传感器。 E.0.3 建筑用热流计性能应符合《建筑用热流计》JG/T 519 的要求。热流和温度应采用自动检测仪检测,数据存储方式应适用于计算机分析,温度测量不确定度不应大于0.5℃。
E.0.4 检测期间,应定时同步记录热流密度和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1h,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6h,严寒和寒冷地区宜持续至少 7d。
E.0.5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热阻当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数据分析时,
应按下式计算,并应使用全天数据(24h 的整数倍)进行计算:
R (E.0.5-1)
式中:R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热阻,(m2 ·K)/W;
θIj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内表面温度的第 j 次测量值,℃ ;
θEj——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外表面温度的第 j 次测量值,℃ ; q j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热流密度的第 j 次测量值,W/ m2。
2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K (E.0.5-2)
式中: K——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W/(m2 ·K);
Ri——内表面换热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取值,(m2 ·K)/W;
Re——外表面换热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取值,(m2 ·K)/W。
附录 F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的检测方法
F.0.1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宜采用热电偶等温度传感器进行检测。
F.0.2 检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时,内表面温度测点应选在热桥部位温度最低处,具体位置可采用红外热像仪确定。室内外空气温度测点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F.0.3 内表面温度传感器连同0.1m 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受检表面基本相同。
F.0.4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72h,检测数据应逐时记录。
F.0.5 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θI——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
trm——受检房间的室内平均温度,℃ ;
θIm——检测持续时间内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
tem——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
tdi——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 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的规定取值;
tde——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 ℃ , 应根据具体设计图
纸确定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中的规定取值。
附录 G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检测方法
G.1 自然通风房间检测方法
G.1.1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建筑在自然通风状态下进行隔热性能现场检测时,应对外墙和屋面进行检测。
G.1.2 隔热性能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G.1.3 检测期间室外气候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开始前 2 天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
2 检测日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
3 检测日工作高度处的室外风速不应超过 5.4m/s 或风力不超过
3 级。
G.1.4 受检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所在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直射到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阳光在白天不应被其他物体遮挡,检测时房间的外窗应全部开启。
G.1.5 检测时应同时检测室内外空气温度、受检外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室外风速。室内空气温度和外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测试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白天太阳辐射照度的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15min ,夜间可不记录。
G.1.6 内外表面温度传感器应对称布置在受检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两侧。
G.1.7 内表面逐时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G.2 空调房间检测方法
G.2.1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近零能耗建筑在空调状态下进行隔热性能现场检测时,应对外墙和屋面进行检测。
G.2.2 隔热性能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G.2.3 检测期间室外气候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日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
2 检测前至少24h 内室外空气温度的逐时值与开始检测时的室外空气温度相比,其平均变化不应大于5℃。
3 检测日工作高度处的室外风速不应超过 5.4m/s 或风力不超过
3 级。
G.2.4 受检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所在房间应保持室内空气温度稳定。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逐时值变化不应大于 3℃ , 检测时房间门窗应全部关闭。
G.2.5 内表面测试区域应避免空调出风口直吹;不可避免时,应加防护罩或防护板等措施。
G.2.6 检测时应同时检测室内外空气温度、受检外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室外风速。室内空气温度和外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测试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白天太阳辐射照度的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15min,夜间可不记录。
G.2.7 内外表面温度传感器应对称布置在受检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两侧。
G.2.8 内表面逐时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
均值。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8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9 《热回收新风机组》GB/T 21087
10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11 《热泵型新风环境控制一体机》GB/T 40438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
T/CABEE 003-2025
条 文 说 明
修订说明
本标准第一版于 2019 年 12 月发布,作为开展近零能耗建筑技术达标性评价的依据。标准确立了涵盖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运行阶段的评价要求,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当前,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在各省市激励政策推动下,推广力度将进一步加强。然而,随着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近零能耗建筑测评工作的需求。
在此背景下,根据【关于印发《2022 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2〕37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03-2019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将纳入近年来测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评价做法,将更好地指导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推广背景下的测评工作。
1 总 则
1.0.1 2021年起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导致能源和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建筑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上行压力不断加大。实施能源资源消费革命发展战略,推进城乡发展从粗放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对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近零能耗建筑作为能效超高且环境舒适的建筑,是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得到了大力发展。 2017 年2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 ”规划》并提出: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提炼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引领节能标准提升进程,在具备条件的园区、街区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开展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到 2020 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000 万平方米以上。
我国近零能耗建筑标准体系的建立,既和我国 1986 年~2016 年的建筑节能 30%、50%、65%的三步走进行合理衔接,又和我国 2025、 2035、2050 中长期建筑能效提升目标有效关联。2019 年实施的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本着前瞻引领、
推动产业提质增效、与国际接轨的编制原则,从技术指标、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对近零能耗建筑提出要求。
2021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推广。2022 年 3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提出到 2025 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5000 万平方米以上的目标。同年6 月,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了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推进建筑太阳能一体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截至 2023 年 11 月,已超过 25 个省市出台超低、近零能耗专项规划和细化方案,近零能耗建筑推广得到进一步发展。
2022 年,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实施,该标准是建筑节能领域的强制性技术法规,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作为配合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开展技术评价的标准,依然采用 2016 年执行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判定基准。同时,结合了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的相关技术要求,对近零能耗建筑评价阶段、评价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等标准的相关限值规定只作为本标准评价工作设定参照建筑使用,不可作为设计的底线要求使用。本标准的编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为近零能耗建筑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撑,对推动近零能耗建筑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1.0.2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中,以 2016年实施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基准,分别提出“超低能耗建筑 ”“近零能耗建筑 ”和“零能耗建筑 ”作为未来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方向。超低能耗建筑节能水平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零能耗建筑能够达到能源产需平衡,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从长远看,随着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应用逐步推广,建筑本体和附近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产能与蓄能系统结合,会逐步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迈向零能耗建筑。从部分既有零能耗示范建筑的运行来看,部分建筑,建筑本体与周边设施发电除了满足建筑自身全年全部时间使用外还可以实现余电上网,因此本标准增设定义了“产能建筑 ”。
在本标准中,除指标控制及特殊说明外,评价相关条文均普遍适
用于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产能建筑。为简化表达,在通用条文中,将“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产能建筑 ”合并表达为“近零能耗建筑 ”。
本标准是民用建筑的统一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也适用于改造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 1.0.3 本标准对近零能耗建筑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作出了规定。
但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限于篇幅,本条文说明不能逐一列出有关标准,仅列出部分标准,设计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相关规定,竣工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3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等相关规定,建筑防火安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 等相关规定。
2 术 语
2.0.4 建筑物如以实现零能耗为设计目标,在计算设计阶段必然要使其可再生能源产能大于建筑用能,才可以达到零能耗,本身已经包含产能建筑的概念。在实际以零能耗或产能建筑为目标的设计中,其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在考虑既有技术经济性情况下,合理布置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使建筑物全年产能可以满足全年用能,通过蓄能系统平衡供能和用能双向波动,并保有 10%~20%的富余量满足极端天气情况; (2)最大限度布置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使建筑物全年产能可以满足全年用能和极端天气情况,同时还可以有大量光伏发电上网供电。因此,本标准在零能耗建筑的基础上增设产能建筑定义,将建筑本体与周边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 120%的这种零能耗建筑也可称为产能建筑。
2.0.5 基准建筑是以设计建筑为基础的假想建筑,本标准中的基准建筑是一个满足 2016 年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节能建筑,以其全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能耗作为比对基准来判断设计建筑的节能率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三个阶段,当建筑完成设计评价后,鼓励建筑进行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建筑如未开展过设计评价直接进行竣工评价,需同时提供设计评价要求的技术文件作为竣工评价参考。建筑如未开展过设计、竣工评价直接进行运行评价,需提供设计评价和竣工评价要求文件作为运行评价参考。近零能耗建筑宜进行三个阶段的评价,且宜进行持续性的后评估,保证建筑的性能和品质。
3.0.2 对于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产能建筑,设计评价和竣工评价为优先开展的评价阶段,运行评价是未来发展阶段主要导向。设计阶段基本决定了建筑全寿命期的能耗,因此需要重点评价建筑是否通过性能化设计方法确定了各项节能措施的技术指标,通过建筑能耗模拟计算结果判断能效指标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竣工评价重点是评价建筑采取的近零能耗施工管理与技术措施及其有效性;运行评价为建筑设计目标和施工效果进行复核。
3.0.3 近零能耗建筑的评价应基于评价对象的功能要求和建筑的节能目标,且建筑的能效指标一般是以单栋建筑为基准设计和确定的,因此相关评价也应基于单栋建筑。但在认定单栋建筑并进行此建筑评价时,可按照保证建筑或功能空间相对独立、空间连贯、功能完整,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力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独立计量的原则进行。
3.0.4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近零能耗建筑注重建筑全过程内能耗节约与资源节约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过程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的分析、测试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涉及计算和测试的结果,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测试方法。申请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
3.0.5 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通过公开征集,定期发布的近零能耗建筑第三方测评机构。
4 控制要求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基本前提。近零能耗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较高的热舒适水平。室内热湿环境参数主要是指建筑室内的温度、相对湿度,这些参数直接影响室内的热舒适水平和建筑能耗。本条规定的空间环境参数以满足人体热舒适为目的,其他工艺性建筑空间的室内环境参数按具体工艺要求确定。
根据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文献的研究成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 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的冷感 的温度界限 。冬季热舒适(-1≤PMV≤1)对应的温度范围:18℃~24℃。基于节能和舒适的原则,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内舒适度的条件下尽量节能,将冬季室内供暖温度设定为 20℃ , 在北方集中供暖室内温度 18℃的基础上调高2℃。
近零能耗建筑优先使用被动式技术营造健康和舒适的建筑室内环境。建筑设计应结合地域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在建筑空间布局、朝向、体形系数和使用功能方面体现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理念与特点。在过渡季,通过自然通风及高性能的外墙和外窗遮阳系统保证室内环境;冬季通过供暖系统保证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20℃ , 相对湿度不低于 30%;夏季,当室外温度高于 28℃或相对湿度高于 70%时以及其他室外环境不适宜自然通风的情况下,主动供冷系统将会启动,使室内温度不高于26℃ , 相对湿度不高于60%。全年处于动态热舒适水平,大部分时间处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规定的热舒适 Ⅰ级,突出以人为本,且不盲目追求过高的舒适度和温湿度保证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近零能耗建筑优秀的气密性表现,其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也会出现超过 60%的情况,需注意冬季除湿,同时冬季温度控制建议不高于24℃。
当然,在一些气候区,近零能耗建筑可以不使用主动供暖或供冷
系统也可以保证室内有很好的舒适度,计算表明,在夏热冬暖和部分温和地区,不设供暖设施时,全年温度低于 20℃的小时数占全年时刻的比例≤10%(即过冷小时数≤10%),在部分严寒地区不设空调设施时,全年温度高于 28℃的小时数占全年时刻的比例≤10%(即过热小时数≤10%),保证室内环境处于较好的热舒适区内。即在严寒地区,一些近零能耗建筑可以仅通过被动式技术就可以保证夏季室内拥有良好的室内环境,或是在夏热冬暖和部分温和气候区,良好的围护结构使得冬季不采用主动供暖系统,改善冬季室内温度偏低的情况。总的来说,部分气候区在不增设供暖和空调设施的条件下,室内环境的热舒适度较常规建筑大幅度改善。
本条中的“主要房间 ”是指建筑中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办公室等,其他人员短期停留的空间如走廊、电梯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热湿参数应按实际需求设定,并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本条中的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面积按 32m2/人核算,约相当于新风 0.5 h-1 次换气。
对公共建筑,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中已对新风量进行了明确要求,其标准可以满足近零能耗建筑的要求。
目前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增多和强度多变,包括人员污染物和建筑污染物(建材和设备);室外空气污染的加剧造成新风品质下降,导致室内空气品质很难提高。常规的居住建筑不设置机械新风系统,主要通过开窗进行自然通风。开窗通风是简便易行的获取新风的方式,也是近零能耗建筑在室外环境参数适宜的条件下推荐使用的被动式的消除室内余热余湿、提升室内空气品质的手段。但在供冷供热季节,通过开窗通风获得新风的方式其效果无法保证,一方面由于需
要维持室内热环境要求,开窗时间不能过长,因而新风量通常难以达到要求,另一方面在我国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当室外重度雾霾发生时,通过直接开窗获得新风反而引起室内环境的恶化。
近零能耗建筑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能力,宜通过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向室内提供充足健康的新鲜空气。当室外空气参数适宜通风时,自然通风可向室内提供充足的空气,保证室内良好的空气品质。当室外空气不适宜通风时,如室外温度过高或过低、雾霾严重,近零能耗建筑的机械通风系统可向室内提供充足健康的新鲜空气,保证全年室内良好的空气品质。
4.1.3 近零能耗建筑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室内自身的声源和来自室外的噪声,室内噪声源一般为通风空调设备、电器设备等;室外噪声源则包括来自建筑外部的噪声(如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等),设计过程中应计算外墙、楼板、分户墙、门窗的隔声性能验证建筑室内的声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4.1.4 近零能耗建筑运行评估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表4.1.4 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雾霾天气频现,大气颗粒物污染严重。研究表明,吸入的颗粒物粒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对健康危害越大,并且颗粒物对易感人群(儿童、老人、体弱人群、呼吸系统疾病等人群)的健康危害更严重。粒径在2.5um~ 10um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粒径在2.5um 以下的颗粒物(细颗粒物),会进入支气管和肺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疾病甚至癌症;细颗粒物附着的 VOCs 、SVOC 、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以随细颗粒物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对人体健康产生更大危害。
不同建筑类型室内颗粒物控制的共性措施为增强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能,降低室外颗粒物向室内的穿透。对具有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对通风系统及空气净化装置进行合理设计和选型,并使室
内具有一定的正压。对于无集中通风空调的建筑,可采用空气净化器或户式新风系统控制室内颗粒物浓度。
室内 CO2 浓度常用来表征室内新鲜空气多少或通风程度强弱,其同时也反映了室内可能存在的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聚集浓度水平。室内 CO2 浓度一般不会达到很高的毒性浓度,但室内 CO2 浓度过高会引起头昏、憋闷或精神不佳等情况,对生活和工作效率具有不利影响。
投入运行的项目,需在建筑内加装颗粒物浓度、CO2 浓度监测传感设备。颗粒物浓度监测数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读取储存,正常运行连续监测 24h 后取算术平均值,并出具报告;CO2 浓度监测读数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0min,连续监测24h 后取算术平均值,并出具报告。建筑中每种类型的房间至少取一间进行全年监测。住宅建筑可按照典型户型进行全年监测。
4.2 能效指标
4.2.1~4.2.8 能效指标是判别建筑是否达到近零能耗建筑标准的约束性指标。对于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中能耗的范围为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的能耗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能效指标包括建筑能耗综合值、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三部分,三者需要同时满足要求。建筑能耗综合值是表征建筑总体能效的指标,其中包括了可再生能源的贡献;建筑本体性能指标是指除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外,建筑围护结构、能源系统等能效提升要求,其中公共建筑以建筑本体节能率作为约束指标,居住建筑以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以及建筑气密性作为约束指标,照明、通风、生活热水和电梯的能耗在建筑能耗综合值中体现,不作分项能耗限值要求。当建筑本体节能率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大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且小于 120%时,判定建筑综合节能率为 100%。本条所述可再生能源产能量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计算产能建筑能效指标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
终端能源消耗量应统一折算为标准煤当量或等效电量进行计算。
零能耗建筑的本质是以年为平衡周期,极低的建筑终端能源消耗全部由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补偿,不同类型的能源应折算到标准煤当量,建筑本体和周边未被建筑消耗的可再生能源可以输出到电网或提供给其他建筑使用,用来平衡建筑终端能耗中由外界提供的能耗。建筑终端能源消耗是指建筑的全部能源消耗,包括供暖、通风、供冷、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炊事等。
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通常指区域内同一业主或物业公司所拥有或管理的区域,可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输电线路输送至建筑使用。
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中包含住宅、宿舍、公寓等;其中住宅类建筑是居住建筑中最主要的类型。随着时代的发展,居住建筑中非住宅类建筑的使用模式和建筑特点逐渐接近公共建筑,因此考虑到建筑的特征,本标准中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居住建筑中的非住宅类建筑的能效指标参照公共建筑,这种划分方式也和国际上主流划分方法一致。
已有工程实践表明,小型非住宅类建筑的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目标比较易于达成,随着建筑体量的增加和功能的多样化,建筑冷负荷强度变大,单位建筑面积可利用场地内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变小,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的难度加大,此时应在充分降低建筑自身能量需求的前提下,建筑需要更多的可再生能源以达到近零能耗的目标,在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多种技术方案,通过综合比较确定最优的技术路线。现阶段,例如航站楼、候车楼、短时间使用的体育场馆等类型的建筑实现近零能耗建筑的难度很大,应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确保其实现近零能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在进行气密性计算时,计算室内空气的体积时,高度应取吊顶以上的净高。对于房间净高不同的情况,应各自分别计算体积后再相加。
4.3 检测要求
4.3.1 进行近零能耗建筑相关设备、部品及系统的检测工作,是确保近零能耗建筑高质量建造和运行的必要手段。申报竣工评价的近零能耗建筑,应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建筑分户墙(隔墙)和楼板的隔声性能指标检测、建筑气密性检测、新风热回收装置性能现场检测;申报运行评价的近零能耗建筑,应进行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有条件进行能源设备系统能效检测。
4.3.2 为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筑施工过程中相关技术资料是检测的重要依据。确定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建筑建材具备合格的测试报告或复验报告包括:①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的外门(含阳台门)、户门、外窗、透明幕墙、建筑采光顶及保温材料所做的性能复验报告,包括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的气密性能、保温性能、玻璃及外窗遮阳性能、保温材料密度导热系数和材料强度等测试报告;②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外门窗、建筑幕墙、遮阳设施、暖通空调、配电照明及监控系统等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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