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ABEE xxxx-20xx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分级评价标准
Grading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indoor environment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报批稿)
20××-××-××发布 20××-××-××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 7)40号)及《关于印发<2018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协[2018] 18号)的要求,由重庆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证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声环境;5 光环境;6 热环境;7 空气品质。
本规程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 10-57811218,邮箱:jishubu@cabee.org),由重庆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重庆大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 8 3 号重庆大学 B 区,邮编:400045)。
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天津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标准主要起草人:丁 勇 林波荣 刘 刚 邓高峰 喻 伟 余 娟闫国军 谢琳娜 袁 扬 李景广 余 鹏 张九红周 浩 党 睿 朱荣鑫 李旻雯 戢太喜 罗运有陈 爽 任卓菲 缪玉玲 唐 浩
标准主要审查人:李德英 郝 军 林常青 冯 雅 李念平 陈 超狄彦强 彭军芝 张 颖
1 总则
1.0.1 为提高公共建筑性能,改善室内环境质量,规范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评价,实现公共建筑舒适、健康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等级评价判定。
1.0.3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质量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综合评价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使用主客观结合的方法对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及空气品质同时进行评价
2.0.2 单项评价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使用主客观结合的方法对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及空气品质中某一环境进行评价
2.0.3 人 工 冷 热 源 热 环 境 thermal environment in heated and cooled buildings
使用供暖、空调等主动方式进行热湿环境调节的房间或区域。
2.0.4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 thermal environment in free-running buildings
只通过自然调节或机械通风进行热湿环境调节的房间或区域
2.0.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weighted standardized level difference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两个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0.6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weighted standard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0.7 频谱修正量 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不同,所需加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当声源空间的噪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频谱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2.0.8 特殊显色指数 special colo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 9~15 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
2.0.9 色温 colo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2.0.10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参考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等级评价内容应包括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客观评价应包括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与空气品质的物理参数评价; 主观评价应为用户的主观感受评价。
3.0.2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的等级评价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
3.0.3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等级划分为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0.4 主观调查是通过依据附录A 的要求,对建筑使用者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反映建筑使用者对室内各单项环境的满意率。满意率计算式为:
式中:GX——X 环境满意率,X 表示某单一环境,包括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品质;
P——某选项在该题占比;
wx——该建筑 X 环境对应权重,按表 3.0.4 的规定确定。
表 3.0.4.各个建筑物理环境对应权重
3.0.5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评价既可进行综合评价,也可进行单项评价,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别评价;
1 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环境综合评价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0.5 中规定;
表 3.0.5 环境综合评价等级评价表
2 既有公共建筑单项评价等级分别按照本标准第 4 、5 、6 、7 章对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以及空气品质评价等级进行确定。
3.0.6 主观评价应根据附录 A 对不少于建筑使用人数的 10%且不少于 50 人进行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并统计满意率。
3.0.7 本标准所涉及的测试参数的测量方法应按国家相应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18204.2 执行。
3.0.8 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及空气品质所涉及客观参数的评价应查阅相关竣工图、隔声计算报告、采光计算报告、照明计算书、热环境分析报告、现场测试分析报告等资料,并现场核实。
4 声环境
4.0.1 室内声环境的评价等级,应根据室内噪声、和隔声性能的指标综合进行判定;对于配置有专业扩声系统的场所,还应对扩声系统扩声特性指标进行判定。应以所有指标达到的最低星级作为声环境达到星级。
4.0.2 噪声级的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相关要求。
4.0.3 隔声性能的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 和《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 的相关要求。
4.0.4 扩声系统扩声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厅堂扩声系统测量方法》GB/T 4959-2011 中的相关要求。
4.0.5 室内噪声级、建筑隔声性能、扩声系统扩声特性指标分别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 个等级。
4.0.6 室内噪声级等级应按照表 4.0.6 中要求进行判定。
表 4.0.6 室内噪声级等级判定
4.0.7 建筑隔声性能等级按表4.0.7 中要求进行判定。
表 4.0.7 隔声性能等级判定
注:DnT,w——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Ctr——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D2m,nT,w——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L’nT,w——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4.0.8 对于配置有专业扩声系统的场所,其扩声系统的扩声特性指标根据其使用功能,应按表 4.0.8 要求进行等级判定。
表 4.0.8 扩声性能等级判定
5 光环境
5.0.1 室内光环境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要求。
5.0.2 在人工照明环境下,光源的能效和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要求。
2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规定的现行值。
5.0.3 对于 I、II 采光等级的侧面采光,当开窗面积受到限制时,其采光系数值可降低到 III 级,所减少的天然光照度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
5.0.4 LED 光源照明中的蓝光辐射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 LED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GB/T 34034-2017 中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安全等级应限制在 0 类或 1 类危害。
5.0.5 室内光环境的评价等级,应根据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一般显色指数、特殊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频闪、采光等级等指标进行判定。
5.0.6 室内光环境评价指标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相关规定。
5.0.7 室内光环境等级可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 个等级。
5.0.8 室内光环境等级应按照表 5.0.8 中要求进行判定。
表 5.0.8 光环境等级判定
注:1、根据视看功能重要性及有无特殊需求,将建筑光环境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一般类建筑:包括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科技馆建筑、会展建筑、金融建筑、博物馆建筑(除陈列室外);
② 重要类建筑:包括图书馆建筑、办公建筑、医疗建筑、美术馆建筑;
③ 特殊类建筑:博物馆建筑陈列室、教育建筑、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和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
2 、一般类建筑、重要类建筑有特殊照度需求的房间或场所指:博物馆建筑中的美术制作室、保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商店建筑中高档商店营业厅、高档超市营业厅、收款台,旅馆建筑中厨房,交通建筑中收款台、海关护照检查,办公建筑中视频会议室,医疗建筑中化验室、手术室、药房等,美术馆中的藏画修理室等。
6 热环境
6.1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判定
6.1.1 对于采用人工热冷源的建筑室内热环境,应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再进行等级判定:
1 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流速、新风量等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2 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6.1.2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的评价等级,应按其整体评价指标和局部评价指标进行判定。
6.1.3 整体评价指标应包括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PMV)、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局部评价指标应包括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垂直空气温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和地板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3)。
6.1.4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指标的测量与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中相关要求。
6.1.5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可根据整体评价指标与局部评价指标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 个等级。
6.1.6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应按照表 6.1.6 中要求进行判定,所有指标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
表 6.1.6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判定
6.2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判定
6.2.1 对于采用非人工冷热源的建筑室内热环境,应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再进行等级判定:
1 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2 具备合理的自然通风措施。
6.2.2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的评价等级,应根据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PMV)进行判定。
6.2.3 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PMV)的测量与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中相关要求。
6.2.4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可根据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PMV)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 个等级。
6.2.5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应按照表 6.2.5 中要求进行判定。
表 6.2.5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判定
7 空气品质
7.0.1 室内空气品质评价指标包括甲醛(HCH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C6H6)、二氧化碳(CO2)、氨(NH3)。
7.0.2 室内空气品质参数各项参数的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和《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 执行。
7.0.3 室内空气品质评价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 个星级。
7.0.4 室内空气品质等级应按照表 7.0.4-1 中要求进行判定。
表 7.0.4-1 室内空气品质等级划分及限值要求
附录 Λ 主观问卷
表 A 主观问卷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7 《普通照明用 LED 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GB/T 34034
8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36
9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10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 02
团 体 标 准
公共建筑室内环境分级评价标准
(报批稿)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团体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环境分级评价标准》,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0年 X 月 X 日以第 X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现场测试及问卷调研,总结了我国公共建筑室内物理环境存在问题,同时参考了国内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提出了适合我国公共建筑室内环境的分级评价方法。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公共建筑室内环境分级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3 基本规定
3.0.2 本条规定的“ 主要功能房间”指的是:这些功能房间的数量和(或)房间的累计总面积等,在一个建筑中占有最大的比例的房间或区域,例如:办公建筑或写字楼中的办公室、旅馆建筑中的客房、学校建筑的教室等。
整个建筑的环境等级评价要求房间数据应覆盖主要功能房间,随机抽查不少于 10 间的主要功能房间,当建筑房间当房间数量少于 10 间时,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建筑总房间数量的 50%。只有当抽查建筑或主要功能房间 90%以上区域满足某评价等级条件时,判定该建筑达到评价等级,不可以用单个房间的等级评价代替整体的等级评价。
3.0.3 本标准借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级划定思路。不同星级表征室内环境质量水平的不同,星级越高,室内环境质量要求越高。
3.0.5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内环境综合评价的方法
1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内环境性能评估的方法及等级划分,其评价等级是根据建筑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品质四个环境评价指标的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满意率综合进行判定。其评价方法采用了主观和客观结合的评判方式, 其中客观评价包括对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与空气品质的物理参数评价, 主观评价采用附录 A 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对建筑使用者随机进行抽样调查,进而反映建筑使用者对改造后室内环境的满意率。本条文中满意率 80%是根据美国供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ASHRAE)标准中对绝大多数满意率的描述;60%是基于实际调研中对于室内环境满意度的可接受率;70%取两者中间数。
具体评价步骤如下:
(1)随机抽取建筑房间测量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品质相关评价参数,统计房间等级。根据各个房间等级评价建筑客观评价等级;
(2)随机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使用者对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品质及整体环境的满意率水平;
(3)根据建筑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满意率综合进行建筑等级判定。
2 建筑室内环境由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以及空气品质 4 项组成。综合
评价为对 4 项环境的整体评价,等级划分也由这 4 项内容的评价等级综合确定。单项评价为对其中某项环境的评价等级进行分别确定。本标准第 4 、5 、6 、7 章节分别规定了 4 项环境的评价等级要求。
3.0.6 本条规定了主观调研的最低人数,对于主观评价的调研人数的确定是基于 Airasian 和 Gay 随机抽样理论,其认为样本数最好占总体的 10%以上,如果总体少于 500,则最好占 20%以上,总体特别少时,要占30%以上,考虑到公共建筑改造后的调研对象应对建筑具备一定的使用持续,因此调研对象有限,故将主观评价比例定为 10%,最少人数设定为 50 人。
3.0.7 本条文规定了相关物理参数的测试方法,由于本标准涉及对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品质的客观评价,对于各个环境的物理参数的测量应参考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试。
4 声环境
4.0.1 对比各国声环境相关标准中涉及参数,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本标准对于声环境的评价指标有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这两项指标。对于配置有专业扩声系统的场所,还应对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进行评价。
4.0.5 为了明确公共建筑室内声环境的质量等级,将其分为三个星级标准,其中一星级是低要求,三星级是最高的要求,具体限值可按照本标准条的内容要求。
4.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内声环境性能评估的方法及等级划分,建筑室内噪声级的评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规定进行。此外由于房间的不同用途以及人的不同行为,对声环境的要求水平是不同的,因此本条对不同使用类型的房间,规定了不同数值的室内噪声级水平。本标准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于没有新风系统的公共空间, 或者必须开窗使用的房间,应在窗外噪声不超过二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参加评价。有暖通空调的建筑空间,室内噪声级含暖通空调噪声。
对于有睡眠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主要包括酒店客房、医院病房等, 本条规定的室内噪声级水平也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中的酒店客房、病房值。
对于需要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主要包括学校阅览室、办公室等,本条规定的室内噪声级水平也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阅览室、单人办公室、手术室值。
对于需保证人通过自然声进行语言交流的场所,主要包括会议室、医院诊室等,本条规定的室内噪声级水平也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中的普通教室、诊室、会议室值, 以及《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 02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需保证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医院入口大厅及候诊厅等,本条规定的室内噪声级水平也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候诊厅、宴会厅、商场、商店、会展中心值,以及《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 02 中的有关规定。
4.0.7 本条规定了噪声敏感房间的隔声性能,包括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撞击声隔声性能。规定空气声隔声性能主要是为了控制敏感房间外的噪声源对其室内的噪声干扰;规定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主要是为了控制敏感房间免受上部楼层敲击地面或设备振动对楼下产生的噪声干扰。保证噪声敏感房间室内声压级水平,以及保证私密性,进而提高建筑的健康水平。
噪声敏感房间主要是指表 4.0.7 中有睡眠要求的房间和需要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为了保证噪声敏感房间不受周围产生噪声房间的干扰,首先宜保证噪声敏感房间不与产生噪声房间毗邻布置,否则,应采取合理的隔声减振措施提高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隔声和隔振性能。另外建筑外部的噪声源通过空气途径传播至室内也是室内噪声干扰的主要来源,因此应规定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隔声性能。由于敲击楼板或设备振动引起的噪声主要是通过结构传播的,其传播机理不同于空气声,因此其检测与评价方法、治理和预防措施均不同于空气声隔声。
4.0.8 对于配置有专业扩声系统的场所,除了应对这些场所进行噪声控制外,还应对扩声系统进行专业设计,确保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能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中,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根据场所类别不同,分别提出不同的参数要求。场所类别主要分为文艺演出类、多用途类、会议类 3 种。
对于体育场馆,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 131 中对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分为 3 级。
5 光环境
5.0.1 本条规定了使用本标准评价室内光环境的前提条件。在满足前提条件下,方可使用本标准进行等级判定;不满足前提条件的,则不能使用本标准进行等级判定。
5.0.2 照明能耗是既有公共建筑能耗中的重要部分,在满足光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提高光源能效、减少照明功率密度值、优化照明系统控制策略等措施降低照明能耗。
5.0.3 由于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中,为了防止室内过热、能耗过大,对窗墙比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对于实际中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 I、II 采光等级标准值的房间,考虑到经济合理性,采光系数标准值可降低到 III 级。但因采光系数降低所减少的天然光照度应用人工照明补充。根据《室内照明指南》CIE 出版物 NO.29.2的推荐,补充的人工照明与天然采光形成的总照度不宜超过原等级规定的照度标准值的 1.5 倍。
5.0.5 对比各国光环境相关标准中涉及参数,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本标准对于光环境的评价指标有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一般显色指数、特殊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频闪、采光等级。
5.0.7 为了明确公共建筑室内光环境的质量等级,将其分为三个星级标准,其中一星级是低要求,三星级是最高的要求,具体限制可按照本标准 5.0.7 条的内容要求。
5.0.8 建筑光环境的评价包含天然采光和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室内人员的身心健康和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也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某些建筑也要求室内具有良好的照度均匀度。建筑照明评价指标的测试评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中的规定进行,采光等级的确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中的规定进行,建筑室内光环境的评估等级根据各指标的测试评估确定。
6 热环境
6.1 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判定
6.1.1 本条规定了使用本标准评价人工冷热源室内热环境的前提条件。在满足前提条件下,方可使用本标准进行等级判定;不满足前提条件的,则不具备分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1.2 本条规定了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的评价等级判定指标,包括整体评价和局部评价。室内整体热环境通常由良好的气流组织来营造,而局部热环境则会直接影响人员对室内热湿环境的舒适程度,当局部热环境较差时,会让人员舒适度和满意度出现大幅度的下降,因此一个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中,局部热环境是不容忽视的部分。
6.1.3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PMV)、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垂直空气温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和地板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3)的计算方法或计算程序参考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附录 E 和附录 F。
6.1.5 为了明确公共建筑室内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的质量等级,将其分为三个星级标准,其中一星级是低要求,三星级是最高的要求,具体限制可按照本标准6.1.6 条的内容要求
6.1.6 热环境所处等级是表 6.1.6 中各个指标中达到的最低星级。在对人工冷热源室内热环境进行评估时,除了考虑热环境的整体性评价,也应着重考虑局部热感觉的变化。因为真实的供暖空调房间大多属于非均匀环境, 存在部分空间舒适,另一部分空间过冷或过热的现象,对使用者舒适度影响显著,因此在对既有公共建筑人工冷热源热环境进行评估时,应包括局部评价指标。在对热环境性能进行提升时,也应在提升整体热环境性能的基础上着重考虑局部热感觉的改善。人工冷热源室内热环境的测量与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中的规定进行。
6.2 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等级判定
6.2.1 本条规定了使用本标准评价非人工冷热源室内热环境的前提条件。良好的自然通风措施包括建筑采用中庭、天井、通风墙、导风墙、外廊、可开启外墙或屋顶、地道风等。在满足前提条件下, 方可使用本标准进行等级判定;不满足前提条件的,则不具备分级评价的基本要求及方法。
6.2.3 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PMV)的计算参考《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5.2 评价方法。
6.2.4 为了明确公共建筑室内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的质量等级,将其分为三
个星级标准,其中一星级是低要求,三星级是最高的要求,具体限制可按照本标准 6.2.5 条的内容要求。
6.2.5 对非人工冷热源热环境进行评估时, 以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APMV)作为评估依据进行热环境的评估。
7 空气品质
7.0.1 对比各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参照《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02-2016 中的检测项目和室内常见的空气污染种类,本标准对于室内污染物的评价检测项目有醛(HCHO)、臭氧(O3 )、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C6H6)、二氧化碳(CO2)、氨(NH3)。
7.0.2 针对室内空气品质各项基本参数的测定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 2014 明确规定了甲醛(HCHO)的测试方法有:AHMT 分光光度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和气相色谱法。其中 AHMT 分光光度法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6129 中所规定的内容,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和气相色谱法 GB/T18204.2-2014 给出了具体的测试方法。
臭氧(O3)的测试方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 规定采用紫外光谱法和靛蓝二硫磺钠分光光度法。紫外光谱法的测定采用 GB/T15438,靛蓝二硫磺钠分光光度法在 GB/T18204.2-2014 给出了具体的测试方法。
针对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和 PM2.5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 中给出 PM10 可采用滤膜称重法和光散射法;PM2.5可采用光散射法,在《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2013 中给出了详细的检测方法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 中给出了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详细测试方法:热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法。苯(C6H6)的测定方法可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 中规定的有:毛细管气相色谱法和便携式气相色谱法,其中毛细管气相色谱法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有详细介绍,便携式气相色谱法在 GB/T18204.2- 2014 中详细介绍。
二氧化碳(CO2 )在《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18204.2-2014 中给出了三种很具体的测试方法:不分光红外分析法、气相色谱法和容量滴定法。统计以上具体项目的分析测试方法如下表 7.0.2 所示。
表 7.0.2 室内空气质量主要项目分析测试方法
7.0.3 为了明确公共建筑室内空气品质的质量等级,本标准将根据各种污染浓度的限制分为三个星级标准,其中一星级是低要求,三星级是最高的要求,具体限制可按照本标准 7.0.4 条的内容要求,具体检测方法可按照本标准 7.0.2 条内容要求。
7.0.4 空气品质所处等级是表 7.0.4-1 中各个污染物指标中达到的最低星级。建筑室内空气品质对人们的健康、舒适有重要的影响, 是评估建筑综合性能
的重要指标。对于既有公共建筑来说, 甲醛含量水平不高,本条以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T 50325 规定的标准限值作为低要求值,在此基础上相应提高了标准要求做为高要求值。
臭氧几乎能与任何生物组织反应,对呼吸道的破坏性很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的臭氧浓度限值为 0.16 mg/m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中规定臭氧的一级浓度限值为 0.16 mg/m3,二级浓度限值为0.20 mg/m3。而从实际检测臭氧浓度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建筑室内臭氧浓度低于0.10 mg/m3,部分高品质建筑室内臭氧浓度低于 0.05mg/m3。综合考量臭氧污染情况及健康风险后,本条将臭氧浓度 0.05 mg/m3 作为污染物限值的三星级值,臭氧浓度 0.10 mg/m3 作为污染物限值的二星级值,臭氧浓度 0.16 mg/m3 作为污染物限值的一星级值。
PM2.5 和 PM10 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室内污染物指标,许多研究表明其与哮喘、心血管疾病与呼吸系统疾病有显著的关联。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规定的浓度限值(日均值)为:一级标准 PM2.5 为 35μg/m3 ,PM10为 50μg/m3,二级标准 PM2.5 为 75μg/m3 ,PM10 为 150μg/m3。
世界卫生组织在《空气质量指南:2005 年全球更新版》指出 PM2.5 和 PM10的日均值和年均值如下表:
表 7.0.4-2 PM2.5 和 PM10 的日均值和年均值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02-2016 给出了在允许全年不保证 18 天条件下, PM2.5 的日均值不高于 37.5μg/m3,和 25μg/m3两级,PM10 的日均值不高于 75μg/m3 ,综合上述依据,本条给出了既有公共建筑 PM2.5 和 PM10 的日均值等级标准。
TVOC 作为评价空气中有机物含量水平的指标,经常与人员的不舒适与刺激感受相联系,本条以 2018 年正在修编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中要求的 I 类民用建筑工程限量值和 II 类民用建筑工程限量值作为高要求值和低要求值进行评估。
国际卫生组织已经把苯定为强烈致癌物质,苯可以引起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也被医学界公认。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的苯浓度限值为 0.11 mg/m3,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中要求的 I 类民用建筑工程限量值和 II 类民用建筑工程限量值是分别是0.07 mg/m3 和 0.09 mg/m3,综合考量苯污染情况及健康风险后,本条将苯浓度 0.07 mg/m3 作为污染物限值的三星级和二星级值,苯浓度 0.09 mg/m3 作为污染物限值的一星级值。
过高的 CO2 浓度会使人感到空气混浊、头晕, 并降低人员的工作效率,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的 CO2 浓度限值为 0. 1%,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也易满足标准,因此以此值作为 CO2 浓度最低限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提升,参照《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02-2016 的要求和香港环境保护署发布的较高要求值作为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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