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团 体 标 准
T/CABEE-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
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refurbishing of existing
industrial building envelope
团体标准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refurbishing of
existing industrial building envelope
T/CABEE-
批 准 部 门 : 部
施 行 日 期 : 年 月 日
出版社
2019 北 京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 号)及《关于印发<2018 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协[2018] 18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评价项目。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
系电话:010-57811218,邮箱:jishubu@cabee.org),由中国建筑股
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林河大街 15 号,邮编:101300)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科技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工业协会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辉 徐洪涛 孟晓静 毛伟
王怡 赵民 张起维 林莉
安乐 闻莉 王坤朋 孙鹏程孙立新 李晓宁 李文杰 刘茂林多学斌 刘旭东 王嘉琪 吴洪献张方财 田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强 王庆生 祝根立 蔡昭昀丁勇 杨玉忠 鲍宇清 马晓雯钟衍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推进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的绿色改造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途的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的效果评价。评价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后,三年以内进行。
1.0.3 本标准规定了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1.0.4 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应结合建筑物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工况、使用功能、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特点等统筹考虑。
1.0.5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由生产厂房及其生产辅助用房组成,其中生产辅助用房包括仓库及公用辅助用房等。
2.0.2 既有 工业建筑 围 护 结 构 existing industrial building envelope
已建的各类工业生产及为生产服务用途的房屋中用于分隔室内与室外的建筑部件,包括屋面、外墙、外门窗等。
2.0.3 绿色改造 green refurbishment
在全生命周期中采用可持续的策略进行的功能性改造,包括建造、修复、修缮、增加附属设施等。
2.0.4 绿色改造评价 green refurbishment evaluation
对工业建筑围护结构改造的实施效果进行安全耐久、节能舒适、环境影响、使用功能、过程控制、提高与创新等方面的评价。
2.0.5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建筑工程的设计预期、计划达到的使用年限,如设计人员给业主的声明,并通过一定的性能参数进行支撑。
2.0.6 过热防护系数 solar heat protection coefficient of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围护结构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围护结构外表面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7 碳排放基准值 carbon emission reference value
在特定的气候区,以典型的建筑围护结构作为评价参照系,计算其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消耗的能源、资源和材料的碳足迹数据。
3 基 本 规 定
3.0.1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应以单体建筑的整体围护结构或局部围护结构作为评价对象。
3.0.2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且应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0.3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得分应按式 3.0.3 进行计算,评价项权重系数α1~α6应按表 3.0.3 取值。
P = P1 α1 + P2 α2 + P3 α3 + P4 α4 + P5 α5 + P6 α6 (3.0.3)
式中: P——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总得分;
P1——安全耐久项得分;
P2——节能舒适项得分;
P3——环境影响项得分;
P4——使用功能项得分;
P5——过程控制项得分;
P6——提高与创新项得分
表 3.0.3 评价项权重系数α1 ~α6 取值
3.0.4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的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项宜按附录 A 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当本标准中条文不参评时,每节评价项总得分PF应按下式计算:
PF (3.0.4)
式中: PF——每节评价项总得分;
PF1——每节评价项的实际得分;
PF0——每节评价项的总分。
3.0.5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分级应符合表 3.0.5 的规定。
表 3.0.5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分级
4 评 价 项 目
4.1 安 全 耐 久
4.1.1 围护结构组件及材料抵抗荷载作用应满足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分级评价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评价总分 30 分,Ⅰ级得 30 分, Ⅱ级得 20 分。
表 4.1.1 围护结构组件及材料抵抗荷载作用分级
4.1.2 围护结构防火安全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评价总分3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等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特定工业用途建筑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得 10分。
2 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分级评价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Ⅰ级得 20 分, Ⅱ级得 10 分。
表 4.1.2 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评价分级
4.1.3 当围护结构涉及防爆安全时,围护结构的防爆和泄爆性能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特定工业用途建筑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得 10 分。
4.1.4 围护结构的耐久与稳定性评价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 3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防水与排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雨后经现场观测,围护结构不得渗漏水,防水层无破损。得 10 分。
2 防潮性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得 5 分。
3 在外界荷载作用下,抗疲劳性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得 5分。
4 在外界温度、湿度、水分和荷载反复作用下,外观、几何尺寸、抗裂和抗冻融等稳定性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得 5 分。
5 在化学介质、腐蚀性介质、环境影响下,抗腐蚀性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得 5 分。
4.2 节 能 舒 适
4.2.1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的规定分成一类和二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工业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 25 分:
1 一类工业建筑非透明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表 4.2.1-1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15 分,Ⅱ级得 12 分,Ⅲ级得 8 分。
2 一类工业建筑天窗和立面外窗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和相应工业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传热系数应按表 4.2.1-1 的规定进行评价,Ⅰ级得 10 分, Ⅱ级得 8 分,Ⅲ级得 5 分。
表 4.2.1-1 一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评价分级
3 二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表 4.2.1-2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25 分,Ⅱ级得 10 分。
表 4.2.1-2 二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评价分级
4 当建筑物的室内环境以供暖或空调方式进行控制,采用权衡方法计算建筑负荷时,全年供暖空调负荷应按表4.2.1-2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25 分,Ⅱ级得 10 分,Ⅲ级得 5 分。
表 4.2.1-1 权衡方法计算建筑负荷评价分级
4.2.2 围护结构的热桥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评价总分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一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转角或接口等部位的线传热系数ψ应按表 4.2.2-1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12 分, Ⅱ级得 6 分,Ⅲ级得 3 分,Ⅳ级不得分。
表 4.2.2-1 线传热系数ψ评价分级
2 一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中穿墙构件、紧固件或连接件产生的点状热桥应按表4.2.2-2 的规定进行评价,满足 3 种类别得 3 分,满足 2 种类别得 2 分,满足 1 种类别得 1 分。
表 4.2.2-2 点状热桥评价分类
3 二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中转角、接口等部位的线性热桥和穿墙构件、紧固件、连接件产生的点状热桥应按表 4.2.2-3 的规定进行评价,满足类别 1 得 9 分,在满足类别 1 的基础上,满足一类得 2分。
表 4.2.2-3 二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桥优化措施分类
4.2.3 应采取措施对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冷凝和内部结露进行控制,评价总分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围护结构内表面冷凝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得 2 分;
2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相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得 2 分;
3 围护结构的表面冷凝与内部冷凝在满足相关设计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且具有优化措施的举证,得 6 分。
4.2.4 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评价总分 10 分。
1 对一类工业建筑采用整体气密性进行评价时,应按表 4.2.4-1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8 分, Ⅱ级得 6 分,Ⅲ级得 4 分。
表 4.2.4-1 工业建筑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评价分级
2 对一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部品进行独立的气密性评价时,应按表 4.2.4-2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8 分, Ⅱ级得 4 分,Ⅲ级得 2分。
表 4.2.4-2 工业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评价分级
3 对一类工业建筑门的气密性和热交换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具有优化措施的举证,得 2 分。
4 二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应按表 4.2.4-3 的规定进行评价,满足类别 1 得 7 分,满足类别 2 得 3 分。
表 4.2.4-3 二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桥优化措施分类
4.2.5 工业建筑的围护结构应按可透光部位和非透光部位进行过热防护设计,评价总分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屋面或墙面可透光部位过热防护系数SHP应按下式计算:
SHP SHGC (4.2.5)
式中: AGE——屋面或墙面可透光部位面积(m2);
AE——屋面或墙面围护结构面积(m2); SHGC——太阳得热系数。
2 屋面和墙面可透光部位过热防护系数参考限值应符合表4.2.5-1 和 4.2.5-2 的规定:
表 4.2.5-1 屋面可透光部位过热防护系数参考限值SHPR,max
表 4.2.5-2 墙面可透光部位过热防护系数参考限值SHPF,max
3 屋面和墙面可透光部位过热防护系数应按表 4.2.5-3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3 分, Ⅱ级得 2 分,Ⅲ级得 1 分:
表 4.2.5-3 过热防护系数SHP评价分级
4 屋面或墙面非透光部位过热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T 50176 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表 4.2.5-4的规定,屋面满足得 2 分,墙面满足得 2 分。
表 4.2.5-4 屋面或墙面非透光部位内表面最高温度θi,max
注:表中的 D 为热惰性指标,te,max为累年日平均温度最高日的最高温度,ti为室内空气温度。
表中参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T 50176 的规定。
4.2.6 当工业建筑适合采用天然光采光时,宜优先采用天然光,评价总分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天然光照度标准值和均匀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规定,并同时满足相应工业行业的要求,得 6分;
2 围护结构天然光在相关设计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且具有优化措施的举证,得 4 分。
4.2.7 当工业建筑采用天然光采光时,人员长期停留场所应降低不舒适眩光的影响,自然光不舒适眩光评价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计算,并按表4.2.7 的规定进行评价,评价总分 10 分, Ⅰ级得 10 分, Ⅱ级得 5 分,Ⅲ级得 3 分。
表 4.2.7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DGI评价分级
4.2.8 围护结构的声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的规定,并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工业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并按表 4.2.8 的规定进行评价,评价总分 5 分, Ⅰ级得 5分,Ⅱ级得 3 分,Ⅲ级得 2 分。
表 4.2.8 围护结构隔声性能评价分级
2 通过在围护结构室内侧设置吸声措施,室内背景噪声级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和相应行业工业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得 3 分;
3 围护结构完工后,测试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要求,得 2 分。
4.3 环 境 影 响
4.3.1 围护结构环境影响宜以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进行计算和评价,评价总分 3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围护结构碳排放宜按现行协会标准《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 CECS 374 的规定进行计算,并采用单位面积指标进行评价;
2 围护结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算的基准设计年限为 50 年。
3 围护结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EEL 应按表 4.3.1-1 和表 4.3.1-2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30 分,Ⅱ级得 20 分,Ⅲ级得 10 分。
表 4.3.1-1 围护结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EEL评价分级
表 4.3.1-2 围护结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基准值EEL (tCO2)
4.3.2 围护结构的组成材料应无毒环保,且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和相应行业工业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 20 分,并按下列规则进行评分并累计:
1 甲醛和 TVOC 释放量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得 10 分;
2 可溶性重金属、破坏臭氧层发泡剂、阻燃剂等对环境、人身有害物质限量和使用满足相应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得 10 分。
4.3.3 围护结构宜采用可持续的原材料、构件或系统,评价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评价总分 20 , Ⅰ级得 20 分, Ⅱ级得 10 分,Ⅲ级得 5 分。
表 4.3.3 原材料或系统认证评价分级
4.3.4 围护结构系统、组件和材料易于拆卸,评价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评价总分 10 分,Ⅰ级得 10 分, Ⅱ级得 8 分,Ⅲ级得 5 分, Ⅳ级得 3 分, Ⅴ级不得分。
表 4.3.4 拆卸难度评价分级
4.3.5 围护结构系统、组件和材料拆解后的分类可行性评价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评价总分 10 分, Ⅰ级得 10 分, Ⅱ级得 3 分,Ⅲ级不得分。
表 4.3.5 拆解后的分类可行性评价分级
4.3.6 既有围护结构系统、组件和材料在满足使用性能要求时进行了再利用,评价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评价总分 10 分, Ⅰ级得 10分,Ⅱ级得 5 分,Ⅲ级得 2 分。
表 4.3.6 既有围护结构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再利用评价分级
4.4 使 用 功 能
4.4.1 围护结构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设计并规范化,评价总分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用户参与程度应按表4.4.1-1 的规定进行评价,Ⅰ级得 5 分, Ⅱ级得 2 分;
表 4.4.1-1 用户参与程度评价分级
2 跨学科参与程度应按表 4.4.1-2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5分,Ⅱ级得 2 分。
表 4.4.1-2 跨学科参与程度评价分级
3 在生态、经济、文化方面全部进行了规定并执行,得 5 分。
4.4.2 当围护结构中由于使用要求设置采光与通风时,使用者可对采光与通风设施进行控制,评价总分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使用者可通过遮阳设施的调节进行采光和防眩光控制,得 5分;
2 使用者可通过窗户或天窗的开启与关闭进行自然通风控制,得 5 分。
4.4.3 屋面具有较高的有效使用面积率,评价应符合表 4.4.3 的规定,评价总分 15 分, Ⅰ级得 15 分, Ⅱ级得 10 分,Ⅲ级得 5 分。
表 4.4.3 屋面有效使用面积率Q评价分级
4.4.4 围护结构通过绿化创建生态条件,评价总分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进行评价并累计:
1 工业建筑应结合所在气候区、建筑类型和用途,对围护结构是否适合绿化进行评估。
2 当屋面适合进行绿化时,评价应符合表 4.4.4-1 的规定, Ⅰ级得 3 分, Ⅱ级得 2 分,Ⅲ级得 1 分。
表 4.4.4-1 屋面绿化覆盖率RGR评价分级
3 当外立面适合进行绿化时,评价应符合表 4.4.4-2 的规定, Ⅰ级得 3 分,Ⅱ级得 2 分,Ⅲ级得 1 分。
表 4.4.4-2 外立面绿化覆盖率FGR评价分级
4 绿化植物具有多样性且适应本地区气候,评价应符合表4.4.4-3 的规定, Ⅰ级得 3 分,Ⅱ级得 2 分。
表 4.4.4-3 绿化植物多样性评价分级
5 围护结构的绿化项目有可持续的维护措施,得 6 分。
4.4.5 围护结构组件或材料易于清理和维修,方便到达,评价总分1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围护结构清理和维修时可到达难度应按表 4.4.5-1 的规定进行评价,Ⅰ级得 5 分,Ⅱ级得 3 分,Ⅲ级不得分。
表 4.4.5-1 围护结构清理和维修可到达难度评价分级
2 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清洁和维护难度应按表 4.4.5-2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5 分,Ⅱ级不得分。
表 4.4.5-2 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清洁难度评价分级
3 围护结构外表面的清洁和维护难度应按表 4.4.5-3 的规定进行评价, Ⅰ级得 5 分,Ⅱ级不得分。
表 4.4.5-3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清洁难度评价分级
4.5 过 程 控 制
4.5.1 围护结构在实施阶段与项目的目标一致,评价应符合表 4.5.1的规定,评价总分 20 分,满足 3 种类别得 20 分,满足 2 种类别得10 分,满足 1 种类别得 5 分。
表 4.5.1 项目的计划一致性分类
4.5.2 围护结构系统、组件或材料就近取材,半成品与成品到工程的运输距离评价应符合表4.5.2 的规定,评价总分 10 分, Ⅰ级得 10分,Ⅱ级得 6 分,Ⅲ级得 3 分。
表 4.5.2 成品与工程运输距离评价分级
4.5.3 围护结构的绿色施工评价总分 3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0905的规定,得 15 分;
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 进行绿色施工评价,合格得 10 分,优良得 15 分。
4.5.4 围护结构的文件资料、安全数据表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齐备,得 10 分。
4.5.5 围护结构的使用指导文件包含维护、检查、操作、保养说明和使用指南,评价总分 2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围护结构的维护、检查、操作、保养说明评价应符合表4.5.5-1的规定, Ⅰ级得 8 分,Ⅱ级得 4 分;
表 4.5.5-1 维护、检查、操作、保养说明评价分级
2 围护结构的使用指南评价应符合表4.5.5-2 的规定,Ⅰ级得 8分,Ⅱ级得 4 分。
表 4.5.5-2 围护结构的用户指南评价分级
3 围护结构的提供商对使用方提供了使用、维护、检查、操作、保养的相关培训,得 4 分。
4.5.6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时,对临近的建筑物、设备、生产活动等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和防护,得 5 分。
4.6 提 高 与 创 新
4.6.1 在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中,当采用的创新技术、措施等对提高围护结构的安全耐久、节能舒适、环境影响、使用功能和过程控制有明显的贡献时,经评审后可作为提高与创新项。每项得 10 分。
4.6.2 在围护结构的设计、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采用了 BIM 技术对工程进行管理,评价分值为 10 分。
4.6.3 围护结构设置了监测与自动调节系统,监测系统能及时反馈围护结构的状态,自动调节系统可依据工业生产或使用人员的需要依据外界的条件进行自动调节,评价总分 10 分,满足表 4.6.3 中的任何一种类别得 2.5 分并累计。
表 4.6.3 围护结构智能化措施分类
4.6.4 屋面采用了适合当地气候特征的专项节能措施,评价分值为10 分。
4.6.5 在适合采用太阳能的地区,围护结构的主要可使用区域采用了集成的太阳能光伏系统,评价分值为 10 分。
4.6.6 围护结构墙面部分采用了工业化部品,评价总分 10 分,满足表 4.6.6 中的任何一种类别可得 2.5 分并累计。
表 4.6.6 围护结构墙面部分工业化部品分类
4.6.7 围护结构的改造设计品质、艺术效果应得到公众的认可,评价应符合表 4.6.7 的规定,评价总分 10 分, Ⅰ级得 10 分, Ⅱ级得 5分。
表 4.6.7 设计品质与艺术效果评价分级
4.6.8 围护结构具备后续可扩展性潜力,评价总分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围护结构具有适应建筑物功能变化的设计措施,可扩展性应按表 4.6.8-1 的规定进行评价,同时满足 2 种类别时,得 5 分;满足其中 1 种类别时,得 2 分。
表 4.6.8-1 技术可扩展性分类
2 围护结构的功能可扩展性应按表 4.6.8-2 的规定进行评价,同时满足 2 种类别时,得 5 分;满足其中 1 种类别时,得 2 分。
表 4.6.8-2 功能可扩展性分类
附录 A 评 价 计 算 表
A.0.1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可按表 A.0.1-1~ A.0.1-6 进行评价。
表 A.0.1-1 安全耐久评价项得分汇总表
表 A.0.1-2 节能舒适评价项得分汇总表
表 A.0.1-3 环境影响评价项得分汇总表
表 A.0.1-4 使用功能评价项得分汇总表
表 A.0.1-5 过程控制评价项得分汇总表
表 A.0.1-6 提高与创新评价项得分汇总表
A.0.2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可按表 A.0.2 进行计算和分级。
表 A.0.2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计算和分级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要求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T5017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7 《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CECS 374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9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
10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refurbishing of
existing industrial building envelope
T/CABEE-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中国目前存在大量的既有工业建筑,相比拆除建筑物,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升级后,可减少拆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节省社会资源,延续历史、文化或社会功能。既有工业建筑可经改造后继续作为工业生产使用,或者改造成其他类型的建筑。在建筑物的全生命周期中,围护结构的改造或翻新一般会经历 2~5 次,围护结构改造的工作量、成本和社会影响相对较大。
本标准为指导性评价方法,可用于建筑规划、设计、建造、使用和改造过程中对各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综合性能进行评价,为建设单位、使用者、设计人员和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一种全方位的评价方法。
1.0.2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途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不适用于工业建筑改造成民用建筑。工业用途指工业生产厂房、工厂、储存等用途的既有工业建筑。仅针对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完工后的效果、性能开展评价。由于本标准内容建立在建造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基础上,在改造的诊断、方案、设计、建造阶段,可以使用本标准中的评价内容作为选材、方案制定、措施选择、质量控制等的参考,但不适合在这些阶段进行评价。
评价在既有工业建筑改造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一年以后(12 个自然月),三年(36 个自然月)内进行,规定一年以后的目的为建筑围护结构经过一年度的使用,可以将短期潜伏的一般性问题暴露出来,或者某些建筑物需要通过调试才能进入正常使用阶段,正式使用后,有实际的使用者参与其中,方便调查;规定三年以内为国际常规采用的时间段,如果超过三年,可能随着使用,建筑物
的性能、功能和初始状态出现较大的差异,或者某些部分经过进一步的改造后和原有状况不一致等。在此时间段内,改进措施和措施实施后建筑物围护结构和室内环境的实际效果的评价条件较合理。
1.0.3 在进行工业建筑改造时,对围护结构的改造可能只是整个项目中的一部分,本标准依据实际使用的需求,将绿色改造分成围护结构的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然后进行评价。
当进行围护结构的整体改造时,或者部分改造,保留原有部分围护结构继续使用,可依据本标准的全项进行评价,即将围护结构作为整体看待并进行评价。
当进行围护结构的局部改造时,比如屋面工程,或者屋面工程中的某一特定部分,也可以采用本标准仅针对屋面工程进行评价。当工程在进行设计或者材料选择阶段时,也可以依据本标准对某种具体的围护结构系统进行评价后甄别选择。
各工业行业对室内的条件、围护结构的性能要求不尽相同,但建筑物和人员使用的要求具有共性,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各行业建筑围护结构所需要达到或鼓励达到更高指标的共性要求,包括安全与耐久、节能舒适、环境影响、使用功能、建造过程等方面。绿色改造应结合既有改造对象建筑物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缺陷进行,实施的改造方法、技术、改造过程是否先进、合理、经济和环境友好。
1.0.4 本标准力图涵盖了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所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阶段,包含规划、建筑、结构、材料、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各个专业。评价措施从全生命周期范畴考虑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性能要求,通过评价过程的约束,所用的围护结构能符合使用要求、经济可靠,在采取有限的资源、资金条件下,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所具有的使用功能、对环境的影响、社会影响之间得到一种平衡,其更侧重于“优化和改善过程”。
1.0.5 本条为一般性与原则性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是参与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按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相关专业进行评价,并未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全部功能和
性能要求,故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规划、结构安全、消防法规和环保法规等。
建筑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总体部署,根据区域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对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总体部署,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并提出指导性政策,因此应认真贯彻。结构安全指满足结构的安全等级,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的结构、疲劳和抗震设计。消防法规指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各类工业建筑的防火和防爆要求,消防法规的要求等。环保要求包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建筑中释放对人体有毒或破坏环境的物质。
对于改造不符合建筑规划、结构安全、消防法规和环保要求的要求的不得参与绿色改造评价。
2 术 语
术语的规定参考了国标和ISO 标准的通行用语,所采用的术语尽可能与现行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一致。
3 基 本 规 定
3.0.1 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单体建筑的围护结构, 围护结构主要包括屋面、外墙和门窗。
本标准评价的对象是被改造建筑围护结构的整体状况,在实际的建筑改造中,可能仅对于部分围护结构进行改造,未改造部分的各类指标也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价,并将围护结构作为整体看待。此外,围护结构翻新或局部改造后,也可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围护结构整体进行评价。
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也可用于对单一建筑围护结构系统评价,比如各种外墙系统、屋面系统等。但是单一的围护结构在进行评价时,并不能包括全部的评价项目,本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可作为一种参照要求,不必进行评价分级,评价计算的分值可以作为选择材料、系统或方案的依据。
采用本标准进行评价时,需要对围护结构的组件、部品或材料进行分类,分类参考如下规定。
外墙建筑组件或部品的分类说明如下:
1 承重外墙:包括外围护部分承重墙体,墙体接缝、承重墙体和其他建筑结构的连接。如承重的混凝土墙体、砌块墙体等。
2 非承重外墙:主要为填充墙,依附于承重外墙之外的外挂围护结构系统、外保温系统、组件和配件,包括墙体主要材料、抹灰、涂料、密封材料和结构上的保温层等。
3 外门窗:指门窗、采光天窗、开口,包括框和连接件。
4 遮阳:遮阳设施及传动装置,包括可调节或被动遮阳、内遮阳或外遮阳。
5 墙面部品:指依附于围护结构的配件、材料等部品,但不属于围护结构,如建筑标志、电气与照明设施连接件,用于维护、维修的攀爬设施等。
屋面建筑组件或部品的分类说明如下:
1 屋面结构:屋顶桁架,支撑结构或屋顶,如悬梁和托梁;填充部件,如空心部件,楼承板,填充材料,但不包括屋面表面和覆盖物。
2 屋面开口和窗户:指采光窗、出口、框架,包括配件和传动设施、通风设施、遮阳设施,以及其他包含在屋面中的部品。
3 屋面面层:屋顶结构上的表面部分,如挂瓦条、坡道、密封材料,防水和防潮措施层,防护层和耐磨层,排水系统中的排水天沟和排水管、连接件等。
4 顶棚:屋顶结构下的屋顶覆盖物,包括抹灰,密封,防潮措施,防护涂层,屋面下顶棚等。不包括设备,如照明、通风、空调等。
5 屋面部品:依附于屋面的设施,如屋顶支撑,踏板,防护网,防雪,屋顶梯,防晒措施,以及依附于围护结构,但不属于围护结构,如建筑标志、防护围栏、电气与照明设施连接件,用于维护、维修的设施等。
3.0.2 本条规定了评价的组织和程序。
评价机构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
评价的文件主要有:图纸、相关系统和产品的测试报告、分析与模拟文件、材料的安全与数据说明书、影像资料、财务数据、现场检测报告、具体需要参考的标准法规等。本标准的每一条的评价方法、需要的文件、资料在条文说明和附录中进行说明。
由于本标准仅针对工业用途的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的效果评价,所以某些项的性能需要经过现场的测试、检测或主观评定,本条规定了且应进行现场考察。
3.0.3 本条对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的得分计算和权重作出规定。其中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绿色改造评价总得分采用较简便的方法进行计算。
评价项权重系数α1~α6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确定。其中安全耐久项为基础的要求,在进行评价时,需要达到相应标准中的基本要求;节能舒适项是评价建筑物能耗、适用舒适度的关键项,在权重相对较高;环境影响项的得分相对较高,目的是希望使用者提高对环境的重视;使用功能项、过程控制项的得分相对较低,考虑在全生命周期中,施工阶段对围护结构的可持续性的改进很难,主要为精益施工的要求;提高与创新项的权重也不高,因为其中很多项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同时和绿色可持续的关联度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在进行计算时,标准采用的计算方法较简便,每一个单项的总分为 100 分,然后采用评价项权重系数进行比例分配,最后得到最终的得分。
另外,本标准的第一版本为针对既有工业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评价的对象仅为工业用途的建筑围护结构。使用者在使用本标准时,也可以自行调整比例,如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的评价,可对权重系数或评价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后使用。
3.0.4 本条规定了评价的方法和计算方法。
当对围护结构的整体或局部进行评价时,本标准采用了较简易的面积比例进行权重分配计算,方法较简单且易用。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 当进行建筑物整体围护结构评价时,在附录中,采用经验值对不同的评价项中评价点进行了权重分配。大部分的建筑物可能仅对屋面和墙面进行评价,某些条中依据屋面和墙面的实际面积进行权重分配,某些按照工程造价或工程量进行分配。比如外墙,可能包含墙体材料、窗户、遮阳等,采用统一的经验分配后,便于计算
并且可以在一个公正的平台上进行评价。在进行评价时,可参考具体某一条的条文说明的评价方法或计算方法以及附录 A 的规定。
2 当本标准中条文不适用于评价时,该条可参考规定得分,大部分的条文可参考条文说明进行计算。
3.0.5 本条的分级参考国际通行的绿色建筑评分方法和专家意见,考虑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围护结构,为方便使用者操作,采用较简单的分级方式分成三个等级,实际上为四个等级。
得分分成总得分和单项得分最低限值,两条均需要满足要求。本规定的目的是在进行评价时,各项性能应能综合提升,避免单项性能不足时导致整体上出现重大缺陷。
得分等级的划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评价分成三个等级,其中每节评价项得分最低限值是必须达到的要求,否则不予评级。总得分采用 3.0.3 中的公式进行计算,在计算分值时,四舍五入并圆整到个位数。
4 评 价 项 目
4.1 安 全 耐 久
4.1.1 在进行结构设计时,一般的设计标准或技术规程均对安全系数提出要求,本条评价时,是在已经进行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与技术规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评价。
具有优化措施的举证指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与技术规程要求等的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理论分析、试验、验证等措施对围护结构的安全性能进行优化或者提升围护结构的承载力使其具有更大的适应能力。
一般而言,优化措施包括:
1 采用更合理的安全边际,以抵御突变气候或突发事件产生的严重破坏。在围护结构的可靠性设计基础之上,可保留较多的安全边际,利于结构在长时间使用后,还可以保证较好的安全稳定性能,或者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建筑物需要增设设备、设施,或者由于功能改变时,需要承受更大的载荷时,不需要将原有围护结构进行整改并且能继续使用。
2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如: ①非承重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②估计围护结构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③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④采用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是提高围护结构的设防类别或提高其抗震性能;⑤其他措施以提高隔震、消能减震的设计。
3 满足性能改变或性能扩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建筑适变性,如:①将建筑围护结构独立于主体结构,即围护结构依附于主体结构上,便于大修时更换;②围护结构的设计年限与主体结构的设计年限分别设置并匹配,比如主体结构的设计年限为 50 年,围护结构的设计年限为25 年、12.5 年等;③其他具有可持续性的措施。
关于“围护结构及组件抵抗荷载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
1 承重的围护结构,比如混凝土或其承载作用的砌块墙体,其自身属于承重结构,需要具有作为结构设计的依据和计算书;
2 大部分的围护结构作为围护体依附或附着在主体结构(梁、柱、楼板等)之上,围护结构自身需要具有抵抗自重荷载、风荷载、外界冲击荷载、厂房使用中的突然荷载(如爆炸或冲击)以及各种活荷载的作用,围护结构体自身以及组件需要具有抵抗这些荷载的能力;同时,连接围护结构的连接件或固定设施,也应考虑这些荷载的影响。此时,仅对围护系统本身、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进行评价,不对建筑结构进行评价。
3 被评价的围护结构大体分成屋面、外墙和门窗。
当建筑所在地区需要考虑抗震时,评价的对象包括:
1 围护结构与结构为一体时,比如混凝土或砌块等承重结构,需要进行抗震验算或验证;
2 较重的围护结构,但不作为主体承重结构使用,比如装配式混凝土墙体或者屋面板,需要进行抗震验算或验证;
3 轻型的结构,比如轻钢屋面、外墙、夹心板外墙等,可依据相应的技术规程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验算或验证。
评价方法:本条为建筑中非常重要的要求项目,达不到可能引起较严重的生命、财产或安全事故。所以必须满足要求,否则不得采用该标准进行评价。本条评价内容包括:围护结构基本的性能要求(极限承载力或极限使用状态),可采用计算文件或验证试验进行评价,或验证试验进行评价。对于连接件、内部的受力杆件等可能
需要在其上增加更多的设施的部位进行增强处理。检查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可靠性文件,参照项目等能否满足项目的要求。
评价项目分类可参考下表。
表1 围护结构组件及材料抵抗荷载作用的评价项目
在评价时,按上表的建筑组件进行分类后评价,采用最低等级作为最终的分级指标。
所需文件:检测报告、计算书、试验验证分析文件、证明性资料等。
4.1.2 由于防火涉及财产与生命安全,建筑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和相应行业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本条为建筑中非常重要的要求项目,达不到可能引起较严重的生命、财产或安全事故。所以必须满足要求,否则不得采用该标准进行评价。
评价方法:评价项目分类可参考下表。
表2 围护结构防火安全的评价项目
在评价时,按上表的建筑组件进行分类后评价,采用最低等级作为最终的分级指标。
对建筑围护结构的图纸、围护结构系统及其组件的图纸、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是否满足建筑法规、防火规范或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要求。
所需文件:图纸、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证明性资料。
4.1.3 本条为厂房和仓库有防爆设计要求时的规定。主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本条仅针对有防爆的建筑物进行评价。
评价方法:检查证明文件,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满足得分,不满足不得分。
所需文件:图纸、证明性资料。
4.1.4 本条为围护结构的组件及材料耐久与稳定性评价。
第一款为防水与排水性能,防水与排水性能可能随着使用而产生老化或破坏,防水包括材料层的防水和接缝、构造措施的处理共同形成的防水体系。以现场实际为准。由于防水涉及财产风险,建筑围护结构的应具有防水性能且满足相应行业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本条为建筑中非常重要的要求项目,达不到可能引起财产风险或安全生产事故。所以必须满足要求,否则不得采用该标准进行评价。
第二款为与水分相关的物理性能,材料遇水时的反应以及遇水后可能导致其他性能改变,如强度变化、导热系数的变化、材料变形、是否存在可溶材料的析出、或者内部受潮后的反应等;围护结构在存在冻融循环的气候区使用时,且表层材料或系统会吸收液态水并存在冻融风险时,需要进行抗冻融试验,冻融循环次数与当地的气象条件和使用年限相关。
第三款为围护结构在使用中,如果受到反复的机械作用导致疲劳效应时,系统及组件(金属连接件、紧固件等)的在特定的应用条件下进行疲劳性评价。
第四款为围护结构耐久性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现场勘察进行评判。
第五款,材料在使用中如果遇到腐蚀性介质, 比如围护结构可能长期接触的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生产车间存在腐蚀性质材料排放时,需要进行评价,评价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及分析文件。
评价方法:评价项目分类可参考下表。
表3 围护结构耐久与稳定性的评价项目
注:●表示必须检查的项目,○表示可检查项目。
检查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可靠性文件,或进行现场勘察,参照项目等能否满足要求。
评价时,可参考下表的细则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或评判。
表4 围护结构组件及材料耐久与稳定性评价项目参考标准示例
上表的标准列举很难全面覆盖,比如所使用的材料种类繁多,且随着材料的更新与创新,上表的示例不可能齐全。在实际的项目中,可采用对应的材料标准、系统技术规程、系统或建筑设计标准进行参照。在评价时,按建筑组件进行分类,采用每种组件的最低等级作为最终的分级指标。
所需文件:检测报告、设计图纸、证明性资料。
4.2 节 能 舒 适
4.2.1 工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的要求直接决定了围护结构的厚度、构造、内部的材料等,特别是保温层的厚度,为便于评价分类,本条第一款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中关于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的分类要求。
评价方法如下:
1 在进行时,首先需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的规定对所评价的建筑进行分类,明确室内环境的控制是属于供暖空调还是通风,或者以哪一类为主。
2 本条第一款主要依据传热系数对非透明部分进行评价,对于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围护结构即可进行评价。可采用手工或软件计算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计算要求和传热系数限值要求,某些特定行业的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要求,比如医药、电子、精密加工、计算机库房、冷库等类型的工业建筑宜采用对应得设计标准。在进行评价时,采用种组件的最低等级作为最终的分级指标。
3 本条第二款需要满足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太阳得热系数得要求,对于天窗和立面外窗,热工性能包括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同时依据传热系数进行评价分级。可采用手工或软件计算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 51245 传热系数限值要求或者特定行业的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要求。对于某些行业的工业厂房如果不能采光或不需采光,如化工生产、医药、计算机库房、冷库等。由于不需要评价透明部分,本条可不参与评价,并按3.0.4规定的方法计算。在进行评价时,采用种组件的最低等级作为最终的分级指标。
4 本条第三款需要经过模拟计算,根据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分档评分,其中参考建筑的设定应该符合国家、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计算时,假定采用统一的供暖空调系统的类型以及设计的运行状态,建筑的外形、内部的功能分区、气象参数、建筑的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空调供暖系统形式和设计的运行模式(人员、灯光、设备等)、系统设备的参数取同样的设计值。第一个算例取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第二个算例取实际设计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然后比较两者的负荷差异。
所需文件:计算书、软件计算结果、现场实测数据、系统的检测报告等。
4.2.2 线性热桥可分成:
1 结构性线热桥,由于建筑围护结构的形状、构造截面形状的变化形成的热桥,比如转角、对接或拼接形成的线性热桥。从常规的建筑构造看,屋面包括:屋脊、屋檐(天沟)、屋檐(山墙)、内天沟,墙面包括:墙体与基础(地面)交接处、阳角、门窗口的窗檐、竖向窗框和窗台。
2 单元组件拼接产生的线性热桥,比如夹芯板成品板的接缝、单元构件拼装的接缝、金属面板和其他系统交接部位;
3 单元组件内的线性热桥,由于金属构件、檩条等穿过保温层或压缩保温层引起的热桥,比如现场拼装构件中的檩条压缩保温棉引起的热桥、檩条或者固定面板的龙骨、空气层、空腔的影响。
点状热桥可分成:
1 结构性的点状热桥,包括穿墙的结构,比如钢结构或混凝土;
2 固定面板的紧固件,可分成普通、热桥保护类或断热桥的紧固件。同时包括固定面板的龙骨、支座等。
由于构造或结构的原因所产生的线性热桥不可避免,但是在进行热桥的处理时,可以通过提升细节性能将热桥的影响降低,实际中一般通过保温层的连续、保温层厚度的变化、采用导热系数更低的材料、降低空腔比例,在很小的空间中增加空腔等措施改善热桥的影响。
评价方法如下:
在进行评价前,需要明确室内环境得控制是属于供暖空调还是通风,或者以哪一类为主。如果室内外的条件差异较大,以供暖、空调控制室内环境时,应关注热桥对节能的影响。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的规定对所评价的建筑进行分类。
本条第一款,在进行热桥计算时,计算原则如下:
1 理论计算可依据设计或方案构造,采用热桥计算软件进行计算,条件许可时,可与现场勘测和检测的数据进行对照。
表5 线传热系数ψ评价分级(W/m . K)
2 每一种部位的线性热桥得出后,按照上表对每一个部位的线性热桥进行级别分类,并按照下表对应的进行分值换算。每一个部位进行计算时,以最低值为准,如屋脊的处理方式可能有几种, 以最不利为准:
表6 线传热系数ψ评价计算权重
将换算的结果累计得分,以得分确定等级:
表7 线传热系数ψ评价计算等级对应分值
进行加权计算后得出最终的分值。
本条第二款,采用累积得分进行计算,其中按照最不利的部位的得分取值并累积得分。按照最不利的条件计算时,是为了当使用者使用本标准时,可以促使标准的使用者关注细节的提升并且在实际的工程中得到全面的性能提升。按照最不利的条件进行而不是按
照面积或工程量比例进行分配的记分方式看似不合理,极端苛刻,但是这种指导的原则更符合工程改善和精益求精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适用于以通风为主的建筑,这一类的建筑虽然对能耗的要求不严格,但是通过大量的研究显示,具有较好的热桥处理的围护结构,其综合性能也较好,比如围护结构的耐久性、气密性、整体的外观等,所以本条也鼓励对围护结构进行性能提升。在评价时,采用分类进行分数叠加。本款也可参考第一款的评价方法。
所需文件:产品说明书、构造图、实际使用的构造措施和处理措施,热桥计算文件。
4.2.3 为了避免围护结构表面或内部出现由于冷凝导致的腐蚀、材料破坏或性能下降,需进行内部与表面冷凝计算。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由于规范的规定采用了稳态的理论计算,与实际存在一定的偏差,在实际中可参考以下的方式进行防潮控制。
本条第 3 款是为了鼓励采用国际更通行的方法进行计算。由于围护结构的湿热理论分析较难,其中室内外的条件很难合理界定、材料的性能的数据有限,导致计算的结论和实际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进行湿分析时,最好采用理论的计算和实际检测结合的方式进行相互验证。
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的湿度可以通过计算或检测得到,内表面温度最相关的传热系数和周围环境条件。围护结构内表面冷凝与霉变风险采用表面温度因子指标fRsi 进行评判:
si (式 1)
si (式 2)
式中: fRsi——内表面温度因子,无量纲;
θsi——内表面温度(℃) ;
θi——室内空气温度(℃) ;
θe——室外空气温度(℃);
RT——围护结构热阻值,包含表面换热阻(m2 K/W);
Rsi——内表面换热阻(m2 K/W)。
工业建筑类型在不同条件下对应的内表面温度因子fRsi 参考值
可通过以下条件进行计算得到,并作为控制指标。一般而言,当 30天表面平均温度介于 5~40℃之间时,砌块或混凝土围护结构表面 30天平均相对湿度应小于 80%,轻钢结构或轻质围护结构表面 30 天平均相对湿度应小于 95%;当 7 天表面平均温度介于 5~40℃之间时,表面 7 天平均相对湿度应小于 98%;当 24 小时表面平均温度介于5~40℃之间时,表面 24 小时平均相对湿度应小于 100%。
在计算围护结构内部冷凝时,考虑科技的进步,可采用动态计算方法,或者其他更合适的稳态计算方法。 比如采用湿热耦合动态模 拟 计 算 、 或 采 用 国 际 较 通 行 的 稳 态 计 算 方 法 ISO13788 Hygrotherm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components and building elements-internal surface temperature to avoid critical surface humidity and interstitial condensation, Calculation methods 。基于当采用动态湿热模拟计算时,计算时间不应小于 5 年;当采用稳态手工计算时,计算时间为 1 年。当采用动态湿热模拟计算时,系统的年度总体含湿量,或者某一层(或几层)材料的含湿量能维持平衡或逐步下降到平衡状态;经稳态或动态湿热计算后,建筑构件中保温层含湿量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值;当采用动态湿热模拟计算时,如果系统含湿量处于平衡状态,围护结构和材料层的含湿量不得超过导致其破坏时间的 90%,宜采用年度湿分布和相对湿度(或含湿量)进行评价。
当建筑物的室内环境以供暖或空调方式进行控制时,比如冷库、烟草厂房或食品厂房的发酵、生产加工车间、精密制造厂房等对水分非常敏感的建筑,必须进行仔细的计算和分析。
评价方法如下:
当有要求时应进行评价,当无要求时可按照3.0.4的规则计算。本条第 1 和第 2 款计算方法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考虑按照目前规范的要求的计算方法不能分级,所以满足得分,不满足不得分。在进行评价时,应对屋面和外墙分别进行评价,评价两者能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本条第 3 款鼓励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
所需文件:计算书。
4.2.4 本条的分类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 51245 的规定。其中温度控制因素为供暖、空调的建筑物类别为一类。
评价方法如下:
当有要求时应进行评价,当无要求时可按3.0.4的规则计算得分。
本条第 1 款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 风扇压力法》GB/T 34010 进行检测,然后换算成 50Pa 压力差下的空气交换量进行评价。由于工业建筑的气密性与民用建筑存在差异,特别是采用现场拼装的钢结构时,围护结构的缝隙较多,如果仅仅对建筑围护结构单元或者门窗进行检测,测试的数据仅能参考,不能代表实际的应用情况,所以本标准推荐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 风扇压力法》GB/T34010,等效 ISO 9972,此测试方法较科学,且可与国际对接。
但是在实际中,对工业建筑物整体气密性测试可能比较难操作,所以制定了本条第 2 款,第 2 款相对好操作些,但是不能真实反应实际建筑物最终的气密性,也就是对建筑物在实施过程中的气密性的性能不能取得保证,考虑到某些大空间的建筑物可能较难采用本条第一款的方式评价时,才使用本条的评价的方法。
本条的分级方法采用和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的检测、计算和分级方法。
当采用本条第 2 款的方法进行评价时,需要进行如下的综合计算。首先应对下表的所有部件进行气密性检测,确定等级。
表8 工业建筑分部围护结构气密性测试结果分级
然后按照经验值进行权重分配计算。下表为建筑围护结构中产生空气渗漏的经验值:
表9 气密性评价计算权重分值
也就是每一种部位的气密性得出后,比如通过试验或评估的结果,按照上表的比例进行权衡后计算得出总分,按照下表对总分进行分级。
表10 气密性评价计算等级对应分值
本条第三款为设计和实际中经常由于措施不足导致能耗过大的一种缺陷,由于工业建筑门较大,而且需要考虑物品进出,当建筑物采用空调或采暖控制时,较大的门对室内外热量交换会产生非常明显的影响,并且大尺寸的门的细节部位对于气密性的处理也较常
规门难。本条鼓励在设计中采取措施对门开启产生的热量交换进行优化,如采用专用的门、有气密性设计的门、多道门、门斗等。
本条第四款针对二类工业建筑,虽然二类工业建筑对气密性要求不高,甚至室内余热较大的工业建筑中需要加强通风排出热量。但是经验和实际工程的研究表明,室内的余热如果需要排走,主要需要依靠合理的有组织自然通风,或者通过空气交换设备。围护结构的气密性与之不矛盾,并且,绝不能将围护结构的气密性差理解成自然通风。一般而言,具有较好质量的围护结构的气密性都相对较好,良好的气密性对围护结构的其他性能具有明显的影响,如耐久性、防水性等。所以本条鼓励采用较好的气密性控制围护结构的质量。
所需文件:气密性检测报告,气密性评估文件,图纸,围护结构说明材料、图片。
4.2.5 室内过热在工业建筑中非常普遍,特别采用较大的采光天窗或者轻质围护结构的厂房。
本条中的透光部位面积包括所有窗口的总和(包括窗框和竖框),围护结构面积包括围护结构(屋面和墙面)的所有透明和不透明的部分。
在寒冷地区的工业厂房中,某些地区夏天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室内由于采光引起的过热为室内不舒适的主要因素,所以本条评价要求中对寒冷地区进行了规定。严寒地区在评价时与寒冷地区一致。
表11 墙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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