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20.10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P 32 T/CABEE 059-2023
六溴环十二烷(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xternal thermal insu1ation composite
system based on HBCD-free insulation material
2023-12-25 发布 2024-02-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六溴环十二烷(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xternal thermal insu1ation composite system based on HBCD-free insulation material
T/CABEE 059-2023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4 年 2 月 1 日
2023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2023]40 号
关于发布《六溴环十二烷(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六溴环十二烷(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059-2023, 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 40号)及《关于印发<2021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0]22号)的要求,由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与定义,3 基本规定,4 性能要求, 5 设计与施工,6 质量验收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18,010-57811483,邮箱:biaoban@cabee.org),由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至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本标准主编单位: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筑安全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建筑节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旭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朗盛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以化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采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
雄安万科绿色研发有限公司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申得欧有限公司
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穗科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昭瑞 王钼婕 季广其 赵 芳 王嘉琪 许 铭王良民 韩颂青 李卫华 高 娴 祝亚龙 吴永坤熊少波 冯 驰 陈 斌 谢 锋 姜经帅 王宇鹏成时亮 徐长春 曲军辉 赵 亮 于跃洋 蒋明阳杨园莉 田竞一 袁文海 谭 伟 姜召彩 王浩旭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辉 杨西伟 路国忠 刘文彬 杜海鹰 焦红文孔祥荣
1 总则
1.0.1 为指导六溴环十二烷(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在外墙外保温工程中的应用,确保 HBCD替代型保温系统材料性能及外保温工程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以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中的 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 包括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工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保温工程、保温装饰板外保温工程及其他需要使用 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1.0.3 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六溴环十二烷 hexabromocyclododecanes(HBCD)
分子式为Cl2Hl8Br6 ,主要用作聚苯乙烯等有机材料的阻燃剂,简称“HBCD”。
注 : 指六 溴环十 二烷( 化 学 文摘 社编 号:25637-99-4) 、 l,2,5,6,9, l0- 六 溴环十 二烷( 化 学 文摘 社编号:3l94-55-6)、及其主要非对映异构物、α-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l34237-50-6)、β-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l34237-5l-7) 以及γ-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 l34237-52-8)。
2.0.2 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 HBCD-free insulation material
采用其他环保阻燃剂替代HBCD生产而成的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简称“EPS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简称“XPS板”)、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简称“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
2.0.3 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composite system based on HBCD-free insulation material
由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锚栓、胶粘剂、防护层和辅件构成,固定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简称“外保温系统”。
2.0.4 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 engineering of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composite system based on HBCD-free insulation material
将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系统通过施工,安装固定在外墙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建筑构造实体,简称“外保温工程”。
2.0.5 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 modified expanding polystyrene insulation board
以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颗粒或板材为保温基体,添加一种或多种改性材料,通过颗粒包裹二次发泡模塑成型、料粒混合模压成型或基板渗透等工艺制成的复合保温板材,在受火状态下具有一定的形体稳定性,简称“ 改性EPS板”。
2.0.6 受火形体稳定性stability of size on fire
匀质材料或匀质复合材料在受火后维持其形体稳定的能力,以最大烧损深度表示,即自受火面至炭化收缩边界的最大距离。
3 基本规定
3.0.1 外保温系统在重力和风荷载、温湿度、地震以及主体结构变形等的作用下应与主体结构安全连接;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产生裂缝、空鼓或脱落。
3.0.2 外保温工程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3.0.3 外保温工程的防火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外保温系统采用 B1 级或 B2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防火构造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0.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外保温工程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JGJ 129 等相关规定。
3.0.5 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3.0.6 保温材料严禁使用国家要求淘汰的阻燃剂,保温材料所用阻燃剂类型和含量应在产品出厂文件中进行说明,保温材料中 HBCD 的含量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且应进行现场抽样复验。
3.0.7 外保温工程的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系统组成材料应具有耐久性,并应与系统耐久性相匹配。
3.0.8 外保温工程使用的各组成材料及配套部品应成套供应。
3.0.9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保温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5 年。
4 性能要求
4.0.1 外保温系统及材料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本导则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RISN-TG028-201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0.2 EPS 板、XPS 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胶粉聚苯颗粒贴砌浆料、改性 EPS 板应按本导则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HBCD 含量检验,且 HBCD 含量应不大于 100 mg/kg。
4.0.3 改性 EPS 板应按标称密度分为低密度型(D 型)、中密度型(Z 型)和高密度型(G 型),
各类型密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D 型:≥30kg/m³ , ≤50kg/m³ ;
2 Z 型:>50kg/m³ , ≤120kg/m³ ;
3 G 型:>120kg/m³ , ≤180kg/m³。
4.0.4 改性 E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应符合表4.0.4 的规定。
表 4.0.4 改性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性能
4.0.5 改性 EPS 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应符合表4.0.5 的要求。
4.0.5 改性聚苯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性能要求
4.0.6 改性 EPS 板的外观、尺寸允许偏差、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0.6-1 和表 4.0.6-2的要求规定。
表 4.0.6-1 改性 EPS 板外观和尺寸允许偏差
表 4.0.6-2 改性 EPS 板性能要求
4.0.7 改性 EPS 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用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0.7 的规定。
表 4.0.7 改性 EPS 板薄抹灰系统用胶粘剂性能要求
4.0.8 改性 EPS 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用抹面胶浆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0.8 的规定。
表 4.0.8 改性 EPS 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用抹面胶浆性能要求
5 设计与施工
5.1 设计
5.1.1 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的热工、防水、防潮、防火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 RISN-TG028-201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外保温工程中首层墙面、阳台和门窗角部等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取附加防撞保护措施,且应 满足抗冲击强度 10J 的要求。
5.1.3 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外保温工程位于水平或倾斜出挑部位的迎水面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应进行防水处理。窗 挑檐、阳台等挑口部位应设置滴水构造。
5.1.4 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风荷载设计,并应根据实际工程现场 检测结果进行风荷载设计复核。当需调整粘结面积率或锚栓数量时, 应由设计单位出具风荷载设计计算书。
5.1.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HBCD 替代型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还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6 采用改性 EPS 板作为保温材料,进行热工设计时,改性 EPS 板料的导热系数应按本导则第 4.0.6 的规定选取,导热系数修正系数应按表 5.1.6 的规定选取。
表 5.1.6 改性 EPS 板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5.1.7 改性 EPS 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粘接面积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D 型改性 EPS 板的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于40%;
2 Z 型、G 型改性 EPS 板的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于60%。
3 建筑高度超过 54m 时,外墙阳角、门窗洞口及檐口处的改性 EPS 板应满粘,满粘宽度不应小于 300mm;
4 架空楼板处的改性 EPS 板与挑空楼板底面应满粘,并应设置锚栓。
5.1.8 Z 型、G 型改性 EPS 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宜采用双层玻纤网增强抹面层构造。
5.1.9 改性 EPS 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锚栓应均匀布置,锚固点距阳角边水平距离应为 120mm~
150mm,锚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高度不超过 54m 时,D 型改性 EPS 板锚栓数量不应少于 4 个/m2,Z 型、G 型改性EPS 板锚栓数量不应少于 6 个/m2;
2 建筑高度超过 54m 但不超过 100m 时,锚栓数量不应少于 6 个/ m2;
3. Z 型、G 型改性 EPS 板的锚栓应设置于底层玻纤网布外;
4 阳角部位、门窗洞口及檐口部位,应增设 1 个锚栓;
5 锚栓在混凝土基层墙体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30mm,在加气混凝土等基层墙体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50mm。
5.1.10 除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外保温工程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 等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5.2 施工
5.2.1 施工前应进行以下技术准备:
1 施工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了解材料性能,掌握施工要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施工方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审, 施工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3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防火措施;
4 专项施工方案中宜采用专用阴阳角网、窗口滴水线条、披水板等成品配件。
5.2.2 基层墙体做找平层时,找平层应与基层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
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找平层完成后应进行胶粘剂与基层墙体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测试。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中附录 C 的规定,拉伸粘结强度平均值不应小于 0.3MPa,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 50%。
5.2.3 材料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保温板宜在库(棚)内存放,注意通风、防潮, 严禁雨
淋。有机类保温材料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 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挂牌标明材料名称。
5.2.4 外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应满足下列条件:
1 门窗框或附框、阳台栏板和预埋件应安装完毕;
2 基层墙体应验收合格,墙面的残渣和脱模剂应清理干净,墙面平整度超差部分应剔凿或
修补,伸出墙面的联结件(设备、管道)应安装完毕,墙上的施工孔洞应堵塞密实;
3 施工用吊篮或专用外脚手架搭设应牢固,并应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2.5 施工时,环境温度和基层墙体温度不应低于 5℃, 风力不应大于 5 级。雨天不得施工。
夏季施工,施工面应避免阳光直射,必要时可在脚手架上搭设防晒布遮挡。如施工中突遇降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施工面,并于雨后对未经抹面层覆盖的保温材料进行检查。
5.2.6 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2.7 当保温材料为 EPS 板、XPS 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胶粉聚苯颗粒贴砌浆料时, 外
保温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流程和施工做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 14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2.8 保温装饰板外保温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
工程技术导则》RISN-TG028-2017 的规定。
5.2.9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外保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 等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5.2.10 当保温材料为改性 EPS 板时,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应符合图 5.2.10 的规定,施工准备、施工流程和施工做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图 5.2.10 改性 EPS 板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5.2.11 当采用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时,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应符合图 5.2.11 的规定。
图 5.2.11 保温装饰板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5.2.12 保温装饰板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当需进行保温装饰板现场裁切时,应按照设计排版图和现场放线实际规格要求在专用台式切割机上裁切。对于采用板侧面开槽插锚做法的保温装饰板工程,还应采用专用开槽设备在已裁切好的保温装饰板面板侧面开设锚固件安装槽。
5.2.13 保温装饰板起始位置应按设计沿控制线安装起步托架。
5.2.14 保温装饰板应按设计要求的粘贴方式和粘结面积要求进行粘贴。
5.2.15 保温装饰板板缝处保温填塞及密封胶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温装饰板粘贴施工完成 24h 以后,可进行相关施工;
2 根据板间间隙的大小,选择合适的嵌缝材料进行板缝填塞处理,横向板缝及防火隔离带竖向板缝应使用无机嵌缝材料,其他竖向板缝宜使用无机嵌缝材料;
3 当嵌缝材料为聚乙烯泡沫棒时,聚乙烯泡沫棒直径应为板缝宽度的 1.1 倍~1.3 倍,嵌入板缝中的深度不应小于 4mm;
4 保温装饰板板缝应使用阻燃密封胶密封,阻燃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的要求。
6 质量验收
6.0.1 外保温工程验收时,HBCD 含量型式检验报告和见证取样复验应作为主控项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0.2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外保温工程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保温分项工程验收。
6.0.3 外保温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法的墙面,应按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1000m2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m2 应按一个检验批检验;
2 检验批的划分应与施工流程一致,且应方便施工与验收。
6.0.4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应有 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应有明显缺陷;
4 应具有施工操作证明文件和质量检查记录。
6.0.5 外保温工程应提供系统及其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胶粘剂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的现场检验试验报告及基层墙体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现场检验试验报告。系统各组成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保温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中应明确阻燃剂种类,型式检验报告中应有 HBCD 含量检测项,检测结果应符合本导则第 4 章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核查系统及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以及现场检验的相关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6.0.6 外保温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及系统配套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验。现场抽样的复验材料品种、数量以及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保温材料复验项目还应包括 HBCD 含量,取样数量、程序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工程中保温材料六溴环十二烷(HBCD)检测方法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门窗洞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 5000m2 以内时应复
验 1 次;当面积增加时,各项复检项目应按每增加 5000m2 增加 1 次;增加的面积不足规定数量时也应增加 1 次。
同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墙体抽样面积。
附录 A 保温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A.1 HBCD 含量试验方法
A.1.1 试样制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破碎机将保温材料样品破碎至粒径不大于 1 mm,混匀后置于干燥器内室温下保存,备用;
2 EPS 、XPS 及胶粉聚苯颗粒浆料用 EPS 颗粒的称样量为 0.5g,改性 EPS 板的称样量为5g。
A.1.2 样品试液及空白试液制备、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绝热制品 六溴环十二烷的限值》GB/T 41077 的规定。
A.2 改性 EPS 板受火形体稳定性试验方法
A.2.1 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试验室喷灯:应符合 GB/T 5169.15-2008 的规定。
2 燃气:技术级甲烷(纯度至少达到 98.0%),标称热值 37.3MJ/m3。当使用其它等级的甲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丙烷时,应能提供可校准的火焰高度。
3 压缩空气:用于试验火焰。
4 楔形台:用于固定喷灯底座,应能使喷灯灯管垂直轴线与试件长边中心线位于同一平面内,并能旋转喷灯灯管至喷灯灯管垂直轴线与竖直位置的夹角不小于 20°。
5 方形燃烧箱:内部长、宽、高净尺寸应不小于 610mm,且容积(包括排烟通道的体积)不小于 4m3 ,试验时火焰区域的上方容积应不小于 2m3 ,作为热量和烟气累积的空间。燃烧箱应能密闭,并配备气密、耐热玻璃门,以便进行试验操作和观察。
6 秒表:误差不大于 1s/h。
7 钢直尺:精度 0.5mm。
A.2.2 试验火源应为燃气和压缩空气的混合气体。
A.2.3 试件尺寸应为 180mm×250mm×样品厚度。样品厚度不应小于 40mm 且不应大于60mm,当样品厚度大于 60mm 时,应将厚度消减至 60mm。每组试件应为3 个。
A.2.4 试验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将试件水平放置在托架上;
2 在远离试件的位置点燃位于垂直方向的喷灯,待火焰稳定后调节喷灯微调阀,使火焰总高度l1 为(125±10)mm,火焰蓝色内核高度l2 为(40±2)mm,见图 A.2.1;
3 将调节好的喷灯固定于楔形台上,沿喷灯垂直轴线将喷灯倾斜20° ;
4 移动固定喷灯的楔形台至试件的受火位置,灯管顶部与试件的轴线距离l3 应为(75±5)
mm,见图 A.2-2;
5 当火焰接触到试件时开始计时,点火时间为 60s,当试件在60s 内被烧穿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并记录点火时间。
l1 -火焰总高度;l2 -火焰蓝色内核高度;1-试验喷灯;2-楔形台图 A.2-1 喷灯及火焰示意图
l3 -喷灯顶部与试件的轴线距离;1-托架;2-试件
图 A.2-2 试验状态示意图
A.2.5 烧损深度的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将试验后的试样在烧损中心部位沿长度轴线方向切开成两半,然后用钢直尺在裁切面上
破坏最严重处进行测量,烧损深度为自受火面至炭化边界的最大距离;
2 若试样被烧穿,烧损深度即为试样厚度,见图 A.2-3。
3 如果试样破坏面积较大,可在试样的受火面上垫一块 250mm×45mm×5mm 的玻璃作为基准面进行测量,玻璃应与试样受火面上的未受火部位贴合紧密。
l4 -烧损深度;1-试件裁切面;2-变色部分;3-炭化部分;4-收缩部分
图 A.2-3 最大烧损深度示意图
A.2.6 最大烧损深度试验结果应为 3 个试件的 6 个测量数据的平均值。
A.3 改性 EPS 板浸水质量变化率试验方法
A.3.1 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热恒温干燥箱;
2 天平:量程不小于 500g,精度 0.01g;
3 水槽;
4 干燥皿。
A.3.2 试件应在改性 EPS 板上切割而成,试件尺寸应为 100mm×100mm,厚度应为产品厚度。试件数量应为 3 个。试件应边缘平整, 不应有可见裂纹,表面不应有灰尘。切割时试件边缘与改性 EPS 板的边缘距离应不小于30mm。
A.3.3 试验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将试件放入电热恒温干燥箱中,间距不小于 10mm,温度保持 98℃-100℃, 干燥至恒定质量(间隔不小于 2h 测定一次,直至前后两次称量偏差不大于 0. 1%为止))或干燥 24h,然后移入干燥皿中,冷却至室温,称量每个试件的质量(m1);
2 将干燥试件放入 10℃以上的水中24h,水面应高出试件至少 10mm;
3 从水中将试件取出,用湿毛巾擦去试件表面的附着水后,将试件放入电热恒温干燥箱中,间距不小于 10mm,温度保持 98℃-100℃, 干燥至恒定质量(间隔不小于 2h 测定一次,直至
前后两次称量偏差不大于 0.1%为止)或干燥 24h,然后移至干燥皿中,冷却至室温,称量每个试件的质量(m2)。
A.3.4 试样的浸水质量变化率试验结果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试验结果取3个试件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式中:Ds——试件的浸水质量变化率,%;
m1——试件第一次烘干后的质量,g ;
m2——试样第二次烘干后的质量,g。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 执行”或“ 应符合 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8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9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12 《纸面石膏板》GB/T 9775
13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GB/T 10801.1
14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
1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16 《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 25975
17 《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GB/T 29906
18 《外墙内保温复合板系统》GB/T 30593
28 《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 第 1 部分》JC/T 412.1 29 《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JC/T 841
30 《嵌缝石膏》JC/T 2075
31 《接缝纸带》JC/T 2076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六溴环十二烷(HBCD)替代型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
系统应用技术导则
T/CABEE 059-2023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我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建筑节能以来,建筑外保温技术为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不断的应用实践及探索中, 逐渐形成了适用于不同气候区的多种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伴随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采用具有高效保温隔热功能的有机保温材料已成为我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必然途径。但由于有机保温材料属于可燃类材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具有一定的火灾风险。目前, 有机保温材料中添加的阻燃剂主要为六溴环十二烷(HBCD),其作为一种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人类社会和环境会构成潜在的长期危害。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持久性、长距离迁移性和生物蓄积性。2016年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对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EPS)和挤塑聚苯乙烯(XPS),特定豁免至2021年12月25日。本导则的制定,是对各部委禁止使用HBCD的积极响应,也是建筑节能领域应对HBCD禁止使用后,外保温行业可能发生的变化的应对措施和保障。
目前,可以替代HBCD的环保型阻燃剂主要有两种,包括溴化SBS和甲基八溴醚。
为保证HBCD禁用得到切实执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EPS 、XPS及其衍生保温产品中HBCD的含量进行确认且当工程上对保温材料存在争议时有据可依,制定本导则。
1.0.3 外墙外保温技术在我国已有多年发展,技术成熟、标准体系完善、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是采用 EPS 板、XPS 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作为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产品和工程应用的国行标都非常完善,因此,本导则中采用引用其他标准的方式,对于改性 EPS 板,即以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颗粒或板材为保温基体,添加一种或多种改性材料,通过颗粒包裹二次发泡模塑成型、料粒混合模压成型或基板渗透等工艺制成的改性复合保温板材, 因相关标准尚不完善且产品质量随着技术进步有所提升,因此,本导则中将对其产品性能、施工及验收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
2 术语与定义
2.0.3 使用 HBCD 作为阻燃剂的保温材料主要有 EPS 板、XPS 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和改性 EPS 板等,这些保温材料在国内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中的用量较大,特别是 EPS 板和 XPS板,用量很大,因此本导则主要针对采用这些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进行规定,主要包括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粘贴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等。保温板包括 EPS 板、XPS 板和改性 EPS 板,保温装饰板包括以 EPS
板、XPS 板和改性 EPS 板为保温材料的保温装饰板。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系统当涉及 HBCD相关要求时,可参考本导则执行。
3 基本规定
3.0.2 GB 55015 中对不同气候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外墙传热系数进行了规定;GB50176 和GB 55016 对外墙的保温、防热、防潮等性能进行了规定。
3.0.3 适用高度、防火隔离带设置、防护层厚度等均需符合 GB50016 的规定。
3.0.5 GB 55022 中规定,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制定施工防火方案,等等。GB/T 50905 中规定保温材料及辅助用材,应根据材料特性进行有害物质限量的现场复检。
3.0.6 导则中保温材料性能要求增加了 HBCD 含量一项。
3.0.10 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对陈化时间,均有明确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和保温系统的安全性至关重要。本导则 D 型或 Z 型改性 EPS 板,其陈化时间可以为 40 天,如“ 真金板” ,G 型改性EPS 板,其陈化时间可以为28 天,如“ 聚合聚苯板”。
4 性能要求
4.0.1 因此本导则主要针对采用这些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进行规定,主要包括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粘贴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等。保温板包括 EPS 板、XPS 板和改性 EPS 板,保温装饰板包括以 EPS 板、XPS板和改性 EPS 板为保温材料的保温装饰板。其他采用上述保温材料的外保温工程、内保温工程及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系统,当涉及 HBCD 相关要求时,可参考本导则执行。
4.0.3 经试验验证,进行 HBCD 阻燃剂替换后,在燃烧性能等效的情况下,EPS 板和 XPS 板的其他物理、力学性能仍能够符合以上要求。因此, 导则对保温材料性能要求仅增加了 HBCD含量一项,作为材料型检、进场验收和现场复验的依据。
2019 年6 月 25 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EU)2019/1021,六溴环十二烷保留在禁用物质列表中,要求:物质、混合物、物品或作为阻燃物品的组成部分中的 HBCD (包括三种同分异构体)含量应等于或小于 100mg/kg(0.01%质量比),超过该指标将不得用于生产和投放市场。
4.0.6 对于改性 EPS 板,其它性能与密度直接相关,特别是密度与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的关系尤为密切。本规程按密度将改性 EPS 板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低密度型(D 型)、中密度型(Z型)和高密度型(G 型),意在针对不同的类型提出不同的性能要求,有利于工程应用,为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验收提供依据。
4.0.7 本条规定了对改性 EPS 板理化性能的要求。对于 G 型改性 EPS 板,提出了浸水后的压
缩强度、软化系数以及抗冻融循环的要求; 对于 G 型改性 EPS 板,燃烧性能等级可能介于 B1级和 A2 级临界点,不同产品的密度存在一个交叉范围,因此本条要求其燃烧性能等级为 B1级或 A2 级,并应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其是否为“B1 级或 A2 级”。
5 设计与施工
5.1.3 为保证设计与实际状况想接近、安全可靠,有必要充分考虑实际使用中保温材料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导热系数发生变化的情况,对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进行修正。改性 EPS 板的导热系数修正系数目前缺少参考标准,因此本导则进行了规定。
5.1.7 由于 A 级改性 EPS 板与 B1 级改性 EPS 板相比较容重高、吸水量大等不足, 因此,本条通过提高其粘结面积,以提高其粘结的安全性。
5.1.8~5.1.9 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 中按墙体材料对基层墙体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锚栓的选用原则。出于构造安全的要求, 应用技术标准中对单位面积的锚栓数量下限和锚栓间距都进行规定。研究表明, 锚栓抗拉承载力与基层墙体的材质、有效锚固深度、锚栓结构形式和锁紧方式等直接相关。
因 Z 型和G 型改性 EPS 板密度较大,为保证系统的连接安全性、耐久性应将锚栓设置于玻纤网外,为保证抹面层的平整度,可采用双层网构造,此时,锚栓应设置于两层玻纤网之间、底层玻纤网外侧。
6 质量验收
为便于现场质量控制,进场验收和现场抽样复验环节均增加了 HBCD 相关要求,并作为外保温工程验收的主控项目,检测结果判定依据为本导则第 4 章的 HBCD 含量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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