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133-2026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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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团 体 标 准

T/CABEE 133-2026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est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2026-04-30 发布 2026-07-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6〕26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

测评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133—2026 。 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我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等,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

现予公告。

2026 年 4 月 30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2024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4〕42号)要求,由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结合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指标;5.技术措施;

6.评价;附录。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18,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龙东风,联系方式: : 0755-86518668,邮箱:longdongfeng@163.com,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3331号,邮编:518054)。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

重庆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安阳工学院

中冶赛迪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

国舜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李任戈 倪江波 蔡伟光 魏 莹 曲 垚 程 熠吴晓晨 田开培 陈满泰 陈 韬 李 毅 黄祖坚王陈栋 刘万里 曹双平 尹亚柳 胡 楠 张 磊刘 龙 王 野 邓铃夕 彭 渤 龙东风 拓万永贾 茵 张 雪 董恒瑞 周海峰 赖星华 冯天圆刘 扬 姜颖金 刘雄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武 涌 朱 能 张时聪 高志强 王长军 黄 进牟京芳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能源革命战略和双碳目标,落实国家有关节能与环境保护的政策

法规,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室内环境品质的前提下降低用能需求,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引导建筑逐步实现近零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

运行评价。改建、扩建建筑的装配率要求与新建建筑一致,需结合既有结构特性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改造。

1.0.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构(部)件部品集成,其中结构系统由钢部(构)件构成,建筑装配率不低于 50%的钢结构建筑。

2.0.2 钢 结 构装配 式超低 能 耗 建 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ultra-low energy

building

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是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l89-20l5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l8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l34-20l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l2 降低 50%以上。

2.0.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nearly zero-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l89-20l5 和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l8、《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l34-20l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l2 降低 60%~75%。

2.0.4 钢结构装配式零能耗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zero-energy building

钢结构装配式零能耗建筑是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0.5 气密层 air tightness layer

由气密性材料和部件、抹灰层等形成的防止空气渗透的连续构造层。

2.0.6 建筑能耗综合值 building energy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能耗量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利用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当量后,两者的差值。

2.0.7 供暖年耗热量 annual heat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由供暖设备提供的单位面积建筑年累计热量。

2.0.8 供冷年耗冷量 annual cool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由供冷设备提供的单位面积建筑年累计冷量。

2.0.9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of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 N50,即室内外 50Pa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10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总能量的比例。

2.0.11 建筑综合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saving rate

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2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3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开展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评价时,应以完成全装修的单栋建筑或建筑

群作为评价对象,且评价对象的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与建造;对于分期建设的建筑群,应以具备独立运行条件的单体建筑或批次建筑作为评价对象。

3.0.2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其评价工作开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

2 竣工评价应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3 运行评价应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各项设备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入住率稳定达到60%以上,且投入使用至少一年后进行。

3.0.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前应先对场地和周边资源及条件进行调查,确定建筑能耗的目标;

2 根据建筑能耗目标选用适宜的节能技术和措施,最大化地利用场地及周边的可再生能源;

3 宜按照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标准或钢结构装配式零能耗建筑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3.0.4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能源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本体应具有完整的围护结构,确保建筑空间形成独立、连续的热工边界;

2 应设置独立的能源计量装置或系统;

3 当采用建筑光伏技术时,应遵循“就地消纳为主、余电上网为辅 ”的原则;

4 应设置独立的暖通空调系统。当与其他建筑或建筑内其他区域共用暖通空调系统,应制定专项运行调控策略,并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5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可采用储能、蓄冷或蓄热以及柔性用电等技术措施,实现建筑电力交互;

6 不应通过采购绿电或绿证的形式替代可再生能源应用。

3.0.5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评价指标应包括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1 约束性指标为评价对象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室内环境参数评价(见本标准第 4.1 节)和建筑能效评价指标(见本标准第 4.2 节),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2 引导性指标为鼓励评价对象提升性能的推荐要求(见本标准第 5.1 节),包括建筑围护结构、 自然通风、能源设备和系统、可再生能源及智能化控制等性能参数要求。

3.0.6 开展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设计、竣工及运行阶段评价,应采用文件审验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模式。

1 文件审验:申请评价方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本标准第 4.1 节~4.3 节、第5 章、第 6 章等相关规定要求的说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参数或指标检测的证明文件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2 现场核查:具有测评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请评价方完成文件审验后,应对说明文件中提及的评价边界、设施、相关参数进行现场核验。

4 评价指标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对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主要功能房

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和《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4.1.2 建筑室内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建筑室内功能部位、使用要求进行针对性隔声设计,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2 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间接连接等断热桥兼隔声的构造措施;

3 对可能引起传声的钢构件、设备及管道等,应采取减振、隔声包覆等专项措施;

4 建筑隔声设计应形成系统性技术方案,统筹各部位、各系统隔声措施的协调性与有效性。

4.2 能效指标

4.2.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4.2. 1 的规定。

表 4.2.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 20℃时刻的

湿球温度与 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4 D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 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 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5 本表中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为围护结构性能指标,采用《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2014 中气象参数计算得出。

4.2.2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 20℃时刻的湿球温度与 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4 D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 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 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5 本表中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为围护结构性能指标,采用《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2014 中气象参数计算得出。

4.2.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其建筑能

耗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确定。

表 4.2.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表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2.4 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

表 4.2.4 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表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2.5 零能耗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2.1 或 4.2.3 条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直接接入建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产能量不小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4.3 装配率要求

4.3.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装配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

标准》GB/T 51129 的规定,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表 4.3.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装配率要求

注:装配率计算方法及评价规则按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的规定执行。

4.3.2 应通过集成化技术措施提升装配率,关键技术的应用应结合建筑功能需求与

钢结构体系特性,实现构件生产、现场装配的高效协同。

5 技术措施

5.1 设计

Ⅰ 约束性指标

5.1.1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1. 1要求。

表 5.1.1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5.1.2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1.2要求。

表 5.1.2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5.1.3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1.3要求。

表 5.1.3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5.1.4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 1.4- 1规定;公共

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1.4-2的规定。

表 5.1.4- 1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

注:太阳得热系数为包括遮阳(不含内遮阳) 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表 5.1.4-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

注:太阳得热系数为包括遮阳(不含内遮阳)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5.1.5 外围护系统拼接缝隙处的保温构造应连续、可靠,应采取一体化构造措施阻

断冷热桥,确保保温层连续无断点、冷热桥阻断彻底、气密密封严密。

5.1.6 建筑围护结构应进行气密性专项设计,气密层应连续设置,并包围整个外围

护结构,施工图中应明确标注气密层的具体位置、材料选用及构造做法。

5.1.7 冷热源设备选用高效率的设备,其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的一级能效要求;在其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和安装高差修正后,其在对应的制冷工况下满负荷运行时的能效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的一级能效要求;

2 名义制冷量大于 7. 1kW 、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等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中的一级能效要求;

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21454 的一级能效要求;在其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和安装高差修正后,其在对应的制冷工况下满负荷运行时的能效不应低于本标准中的一级能效要求;

4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 中的一级能效要求;

5 双工况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和制冰工况制冷量变化率(Cf)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JGJ 158 中表 3.3.4- 1 的要求。

5.1.8 循环水泵、通风机等用能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5.1.9 应选择高效节能的光源和灯具,并宜选择LED光源。LED光源的色容差、色

度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5.1.10 建筑照明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5.1.11 电梯能效等级不低于国家标准《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GB/T 30559.2-2017中B级能效要求。电梯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的相关规定。

Ⅱ 引导性指标

5.1.12 性能化设计宜以定量分析及优化为核心,对建筑和设备的关键参数进行建

筑负荷和能耗敏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经济效益分析,优化选取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

5.1.13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低空调使用频率和建筑能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开敞式布局,创造良好的通风环境,宜优先形成穿堂风。当采用单侧通风时,应采取优化措施提高通风效率;

2 可利用中庭空间与中庭高侧窗形成烟囱效应,增强热压通风;

3 宜在建筑体量内部根据风径切削贯穿空腔,形成引风通廊;

4 宜通过首层架空引导自然通风,防潮除湿;

5 宜与慢速风扇结合,提高空调设定温度;

6 宜在进风口外围设置水面、绿荫等降温措施,降低进入室内的气流温度。

5.1.14 在建筑外窗及透光幕墙南、东、西向采取遮阳措施,以降低太阳辐射得热,

同时综合考虑建筑朝向、房间功能、外观效果、安全性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透光屋顶的迎光面进行遮阳设计,并采用活动遮阳形式,其中多层建筑宜采用外遮阳,高层建筑宜采用内遮阳;

2 采用内遮阳和中间遮阳时,遮阳装置面向室外侧宜采用能反射太阳辐射能力强的材料,并可根据太阳辐射情况调节其角度和位置;

3 建筑外遮阳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外观协调,结构安全、性能可靠。大

型遮阳构件和设施宜采用电动操作,并具备群组操控或智能操控功能。

5.1.15 外墙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外墙上设置有悬挑或外延伸构件时,其保温层宜与主体结构保温层断开设置。

2 外墙保温为单层保温时,应采用锁扣连接方式;为双层保温时,应采用错缝粘结方式。

3 墙角处宜采用成型保温构件。

4 保温层采用锚栓时,应采用断热桥锚栓固定。

5 应避免在外墙上固定导轨、龙骨、支架等易形成热桥的部件,确实无法避免时,应提供热桥计算报告证明满足要求;确需固定时,应在外墙上预埋断热桥的锚固件,并宜采用减少接触面积、增加隔热间层及使用非金属材料等措施降低传热损失。

6 穿墙管预留孔洞直径宜大于管径 100mm 以上,墙体结构或套管与管道之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5.1.16 外门窗及其遮阳设施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安装方式应根据墙体的保温型式进行优化。当墙体采用外保温系统时,外门窗可采用整体外挂式安装,门窗框内表面宜与基层墙体外表面齐平,门窗位于外墙外保温层内。当为装配式夹心保温外墙时,外门窗宜采用内嵌式安装方式。外门窗与基层墙体的连接件应采用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

2 外门窗外表面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处宜采用防水透汽材料密封,门窗内表面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处应采用气密性材料密封。

3 窗户外遮阳设施应与主体建筑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基层墙体之间应采取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

5.1.17 屋面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层应与外墙的保温层连续,不得出现结构性热桥;当采用分层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贴,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2 屋面保温层靠近室外一侧应设置防水层;保温层下应设置隔汽层;屋面隔汽层设计及排气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的规定。

3 女儿墙等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墙面保温层连续设置,

不得形成结构性热桥。女儿墙、土建风道出风口等薄弱部位,宜设置金属盖板以提高其耐久性,并应在其与结构连接处采取热桥隔断措施。

4 穿屋面管道的预留洞口宜大于管道外径 100mm 以上。外露管道应设置套管进行保护,套管与管道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5 落水管的预留洞口宜大于管道外径 100mm 以上,落水管与女儿墙之间的空隙宜使用发泡聚氨酯进行填充。

5.1.18 气密层设计应依托密闭的围护结构层,并应选择适配的气密性材料。应选

用气密性等级高的外门窗,并对其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进行气密性处理。

5.1.19 外门窗气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中的 8 级;

2 外门及分隔供暖空间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其气密性能不应低于上述标准中的 6 级。

5.1.20 围护结构洞口、电线盒、管线贯穿处等易发生气密性问题的部位,应进行

专项节点设计,并应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穿透气密层的电力管线应优先采用预埋穿线管方式,不宜采用桥架敷设。如须采用,需对桥架及其穿墙洞口采取连续、可靠的密闭措施。

5.1.21 采用不同材料的围护结构交界处,排风设备与围护结构交界处应进行密封

节点设计,并应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

5.1.22 新风热回收系统要求如下:

1 宜设置低阻高效的空气净化装置。

2 严寒和寒冷地区新风热回收系统应采取防冻及防结霜措施。

3 空气净化装置对粒径大于或等于 0.5μm 的细颗粒物的一次通过计数效率宜高于 80% ,且不应低于 60%。

4 新风热回收装置换热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显热型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5%;全热型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0%。

5.1.23 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建筑分类分项能耗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管理系统,采集能耗数据应统一接入当地市级建筑能耗数据中心,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能耗分类应涵盖建筑内所用的

能源种类,能耗分项应包括冷热源、输配水泵、照明、生活热水以及电梯等主要用能系统;

2 住宅建筑应对公共部位的主要用能系统进行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宜对典型户的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能耗进行分项计量,计量户数不宜少于同类型总户数的 2% ,且总计量户数不少于 5 户(当总户数的 2%不足 5 户时,应全部计量);

3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对其发电量及供冷热量进行单独计量;

4 应对数据中心、食堂、开水间等特殊用能单位进行独立计量。

5.1.24 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的供暖空调系统使用时间、使用空间等分时、分区控制。

5.1.25 当建筑具备多种能源供应方式时,应根据系统能效对比等因素进行优化控制,并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5.1.26 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监测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并根据使用功能分类计量下列参数: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

2)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量及供冷量、室外温度、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

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5.2 施工

5.2.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编制包含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施工管理和技术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专项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2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施工方案应包含建设目标、实现路径、关键技术、组织架构及保障措施和实施内容,并在图纸会审时提出需设计单位配合的建议和意见;

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结合施工现场自然和人文环境特点,提出包含但不限于节材、节能、节水、节地及环境保护的针对性措

施,确定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改善作业人员作业条件,降低劳动强度、节约人力资源等内容。

5.2.2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施工时,应选用配套供应的保温系统材料和专业化施

工工艺。当采用外保温结构体系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验项目。

5.2.3 外墙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保温施工应在外门窗和基层墙体上的预埋件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2 外墙保温层应保证保温的连续性,应粘贴平整且无缝隙;

3 防火隔离带与其他保温材料应搭接严密或采用错缝粘贴,避免出现较大缝隙;如缝隙较大,应采用发泡材料严密封堵;岩棉防火隔离带应全部采用满粘法施工;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4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5 围护结构上的悬挑构件、穿墙和出屋面的管线及套管等部位应进行热桥处理。

5.2.4 屋面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保温施工前,应确保基层平整、干燥、清洁;穿过屋面结构层的管道、设备基座及预埋件等应完成热桥控制措施并通过验收;

2 屋面保温层如为多层铺贴,各层均应采用粘结材料固定,并应防止层间开裂;

3 隔汽层施工时,应注意保护,防止隔汽层出现破损,影响对保温层的保护效果。

5.2.5 外门窗(含玻璃幕墙、天窗等)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门窗宜整窗进场,安装前应完成结构工程验收及门窗洞口基层处理;

2 外门窗与基层墙体连接处宜保持保温层的连续性;

3 外门窗洞口与窗框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室内侧粘贴防水隔汽材料,室外侧粘贴防水透汽材料,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门窗构件损伤防水层;

4 当窗底安装窗台板散水时,窗台板两端及底部与保温层之间的缝隙应做密封处理,门窗洞口上方应设置滴水线条;如外窗安装成品导水窗台板,窗台板向外的坡度不宜小于 10% ,其外边应伸出外墙保温层面 30mm 以上,窗台板两端及

底部与保温层之间的缝隙应用预压膨胀密封带填塞;

5 建筑外墙上的外遮阳装置在施工时,应注意施工顺序。连接件的安装应在外窗安装完成、外保温尚未施工时确定外遮阳装置的固定位置,并安装连接件。

5.2.6 机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应加强对空调及新风系统的防尘保护、消声隔振与管道保温处理,机电系统安装应避免形成热桥和破坏气密层。风道、新风机组、过滤器等所有敞口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尘保护措施;

2 机组安装及管道施工过程中应作消声隔振处理;

3 新风管道负压段和排气管道正压段的密封是风系统施工的重点,宜在其接头等易漏部位加强密封,保障密闭性,同时减少噪声干扰;

4 所有室内排水管均应做隔声处理;室内管道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处应设置隔音垫,防止噪声产生及扩散。

5 所有室内热水系统管道、管件等均应进行有效保温处理,应做好三通、紧固件和阀门等部位的保温。

5.2.7 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统一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 光伏系统与其他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建筑与结构安全、电气安全的要求,光伏发电组件应采取相应的防台风、防腐蚀、防雷、抗震、防火等技术措施;

3 屋顶光伏系统安装倾角应综合考虑位置、朝向、遮挡等因素,按最佳倾角或近似最佳倾角安装,立面安装光伏系统应优先布置于东、西朝向;

4 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5 太阳能光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进场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符合设计要求;

6 热水系统施工应采取隔声、消声及减振等降低噪声、振动的措施,如在设备与基础间安装隔声减振配件,管道与设备间采用软连接等;

7 设备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并对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测量各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值并满

足相关标准限值。

5.3 运行与管理

5.3.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应在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开始进行建筑

能源系统及设施的调适。调适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覆盖主要的季节性工况和部分负荷工况;

2 应覆盖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与其联动运行的各用能系统和建筑构件;

3 应对空调系统进行风平衡、水平衡调适,并符合下列规定:

l)应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以及过渡季节部分负荷工况的调适和性能验证;

2)应提交综合调适报告,包括施工质量检查、风系统与水系统平衡验证、自控系统验证以及系统联合运转报告;

4 调适工作应以运行效果达到或接近设计预期为目标;

5 建筑使用过程中,建筑使用功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对用能系统进行改造后,应在建筑正式恢复使用的第一个年度再次进行完整的系统调适。

5.3.2 建筑的运行与管理应在保证设备安全和满足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前提下,选

择最利于建筑节能的运行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足建筑设计,针对建筑在性能化设计、围护结构、供暖与空调、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特点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 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建筑实际使用情况动态调整运行策略。

5.3.3 建筑使用过程中,应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及气密性保障等关键部位进行

维护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在外墙或屋面上固定物体,保护保温系统完整性;如确需固定,则必须采取防止产生热桥的措施。

2 应检查外墙内表面的抹灰层、屋面防水隔汽层及外窗密封条是否完好,气密层是否遭到破坏。若发生气密层破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密封条。

3 应定期检查外门窗关闭是否严密,中空玻璃是否漏气,以及五金件松动和磨损情况。每年应对门窗活动部件和易磨损部分进行保养。

4 对门窗洞口或其他气密性部位改造或维修后,应重新测定建筑整体气密性。

5 宜定期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检验,对于热工性能减退明显的部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5.3.4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运行管理,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 5036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应加强室内运行温度的监控及管理。公共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运行期间的室内设定温度在冬季不应高于设计值2℃ , 夏季不应低于设计值2℃;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应降低空调运行温湿度和新风控制标准或停止运行空调系统;

2 集中式空调系统在过渡季节应根据室内外焓差情况,采用全新风或可调新风比运行,并通过调节新风量和排风量,维持相对微正压运行;

3 集中式空调系统冷热源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设备机组运行应采用群控策略,并应根据系统负荷的变化合理调配机组运行台数;

2)制冷设备机组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除湿负荷的变化进行设定;

3)冷却塔出水温度设定值应根据室外空气湿球温度确定,冷却塔风机运行数量及转速应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进行调节;

4)每年统计全年累计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 ,应符合设计或业主要求;

5)冷水机组、冷却塔、水泵应在每个制冷季开始前进行性能核查。

5.3.5 过渡季宜关闭新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新风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过滤器两侧压差变化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装置;

2 应每两年对热回收装置进行性能检测,必要时及时更换,保证热回收效率;

3 当供暖、制冷设备开启时,宜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阀开闭。

5.3.6 计算能耗指标时,建筑能耗的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和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的能耗统计范围应包括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等系统能耗;炊事、家用电器、办公设备、供水水泵、数据中心、档案中心等设施的能耗可不计入;

2 钢结构装配式零能耗建筑的能耗统计范围应涵盖除充电桩能耗外的其他所有建筑终端能耗。

l9

6 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评价应贯穿设计、施工和运行全过程。

6.1.2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评价除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指标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报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时,能耗计算范围应包含建筑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和电梯能耗;申报零能耗建筑,能耗计算范围应包含除充电桩之外的建筑所有能耗;

2 申报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时,申报范围可不包含地下室空间;申报零能耗建筑时,申报范围应包含地下室等空间。

6.1.3 进行建筑评价时应采用与性能化设计相同的计算软件,计算软件版本及相关参数设置应一致。

6.2 设计评价

6.2.1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建筑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要求。

6.2.2 设计评价应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效果图、关键技术指标计算、建筑设计方案(整体布局、体形系数、窗墙比)、装配率计算书、钢结构体系的选型依据、装配式构件的连接方式、围护结构设计(保温及门窗性能)、气密性及无热桥设计、冷热源及末端设计、电气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等;

2 性能化设计分析报告,包括软件介绍、建模方法、关键参数设置、系统建模、负荷/能耗模拟计算结果及分析;

3 主要施工图及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图、效果图、建筑立面/剖面/典型层平面图、建筑设计说明、工程做法表、关键节点(热桥、气密层)构造详图、防结露计算、暖通设计说明、设备列表、可再生能源设计资料、电气设计说明、照明节能设计等图纸和计算书。

6.3 竣工评价

6.3.1 竣工评价阶段应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进行。

6.3.2 建筑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要求,并应提供钢结构构件加工质量检测

报告、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构件拼接质量检测记录等相关文件。

6.3.3 竣工评价所需提交技术资料:

1 本标准设计评价阶段要求的资料;

2 施工过程文件及检测报告等,包括但不限于门窗产品、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采暖空调末端设备、环控一体机、遮阳设施等;专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记录和影像资料;主材进场质量检查和验收文件等;相关建材检测报告,如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建筑气密性测试报告,新风热回收装置性能现场检测报告,能源系统调适报告等。

3 若施工阶段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应按本标准对建筑能效指标进行重新核算。

6.4 运行评价

6.4.1 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建筑连续正常运行满12个月后进行,评价周期为一年。

6.4.2 建筑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耗指标评估;

2 公共建筑应直接采用分项计量的能耗数据,居住建筑应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气表等计量仪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经计算分析后采用;

3 可对实际能耗数据进行修正,修正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的规定;

6.4.3 运行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效果图、关键技术指标计算、建筑设计方案(整体布局、体形系数、窗墙比)、围护结构设计(保温及门窗性能)、气密性及无热桥设计、冷热源及末端设计、电气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等;

2 主要竣工图及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图、效果图、建筑立面/剖面/典型层平面图、建筑设计说明、工程做法表、关键节点大样图、防结露计算、暖通设计说明、设备列表、可再生能源设计资料、电气设计说明、照明节能设计等图纸和计算书;

3 建筑运行能耗与能效指标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使用情况,建筑全年能耗分析报告,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系统、智慧管理系统等运行效

率检测与分析报告和建筑使用人员后评估报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建筑机电系统调适报告等。

附录 A 基本情况表

A.0.1 申请设计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应填写表 A.0. 1。

表 A.0. 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表(设计)

注:1 、 数据填报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基准值按本标准第 4 章和第 5 章执行或计算。

A.0.2 申请竣工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应填写表 A.0.2。

表 A.0.2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表(竣工)

A.0.3 申请运行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应填写表 A.0.3

表 A.0.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基本信息表(运行)

注:1 、数据填报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钢结构装配式零能耗等建筑能效指标基准值分别按本标准第 4 章确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或“ 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

9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10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

11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2019

12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2024

1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21454-2021

1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2019

15 《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GB/T 30559.2-2017

16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2019

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18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1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20 《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JGJ 158-2018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

T/CABEE 133-2026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133-2026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6 年 4 月 30 日以第 26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聚焦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与近零能耗技术的融合,明确了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的评价指标与技术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评价工作。

为了便于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1)《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广钢结构

住宅。(2)《“十四五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3)《钢结构行业“十四五 ”规划及 2035 年远景目标》:到 2025 年底,钢结构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15%以上;到 2035 年,占比达到40%;全国钢结构用量预计达到约 1.4 亿 t。双碳背景下,推广钢结构建筑是大势所趋。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边界与覆盖范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从建筑类型看,新建、改建、扩建的钢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是行业发展的主流场景,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可引导这类建筑在规划阶段即遵循绿色、高效、可持续的原则。

从环节覆盖看,设计、施工、运行构成了建筑的全生命周期。设计是源头,直接决定建筑的结构安全、功能合理性及装配式技术的应用效率;施工是将设计蓝图转化为实体的关键环节,应确保钢结构构件的装配精度与施工质量;运行阶段则关系到建筑的长期使用性能、能耗水平及维护成本。将这三个环节纳入标准,旨在实现对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管控。

评价工作作为贯穿全生命周期的重要支撑,通过对设计方案的预评价、施工过程的过程评价及运行阶段的综合评价,可验证建筑是否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形成设计——施工——运行——评价的闭环管理,确保钢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的优势(如构件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效率高、绿色环保等)得到充分发挥。

本标准聚焦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商业、科教、医疗等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因其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对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要求更高;工业建筑因功能特性差异较大,未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

综上,本条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确保本标准能为钢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从策划到长期使用的全过程提供统一、规范的技术依据,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1.0.3 本标准主要针对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专业性、特殊性要求,如《近

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 2019),从建筑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全过程规范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和主动技术措施,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等能源消耗,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升、高效能源

系统应用等方面给出了针对性规定。但建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多个领域,仅依靠本标准无法涵盖全部要求。

本条通过明确标准遵循范围,构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标准框架,保障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在满足自身节能特性的同时,全方位符合国家与地方在建筑各领域的基本要求,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2 术 语

2.0.1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是装配式建筑的一种重要类型,其核心在于将建筑物的主

要结构系统和主体构件在工厂内进行工业化生产(预制),然后在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进行组装(装配),以形成完整的建筑。其核心特征是将建筑的主要钢结构构件(如钢柱、钢梁、钢桁架、钢支撑、钢墙板、钢楼板等)在工厂内完成加工制作,再运输至施工现场,通过螺栓连接、焊接等装配化工艺进行快速组装,从而实现建筑主体结构及相关系统的集成建造。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129-2017 中 2.0.1条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见标准第 2.0.1 条)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GB/T 51129-2017 要求,装配式建筑,其主体结构的竖向构件(柱、承重墙)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 35%(通常钢结构主体很容易满足甚至远超此比例)。同时,对围护墙和内隔墙的非砌筑比例也有要求 (≥50%)。

主要特点如下:

1.主体结构为钢结构:建筑物的承重骨架(柱、梁、支撑等主要竖向和水平受力构件)由钢材(型钢、钢板、钢管等)构成。

2.工厂化生产:这些钢结构构件在工厂内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精确的标准化、工业化预制生产。

3.装配化施工:将工厂预制的钢结构构件运输到工地,通过可靠的连接技术

(主要是干式连接,如高强螺栓、焊接、铆接或组合连接)进行机械化安装、组装,形成整体结构。

4.装配化集成:不仅结构系统是装配的,其外围护系统(如预制外墙板、单元式幕墙)、设备与管线系统(如整体厨卫、集成管道井)、内装系统(如轻质隔墙、集成吊顶、架空地板)也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和装配化安装的方式,实现全专业的高度协调、快速建造和集成化。

5.技术与管理现代化:采用一体化的集成设计(BIM 辅助)、信息化管理和精细化施工,以确保质量、效率和效益。

与传统现浇混凝土建筑或现场焊接为主的钢结构建筑相比,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工业化程度高:构件工厂预制生产,质量可控性强,减少现场湿作业和手工操作;

装配效率高:现场以螺栓连接等干式作业为主,施工周期短,受气候影响小;

结构性能优:钢结构强度高、 自重轻、抗震性能好,且材料可回收利用,符合绿色建筑理念;

设计标准化与集成化:通过 BIM 等信息化技术实现设计、生产、施工的协同,支持建筑功能与结构系统的一体化集成。

这类建筑广泛应用于住宅、公共建筑(如办公楼、体育馆、学校)、工业建筑等领域,是现代建筑工业化、绿色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相关技术标准可参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等规范。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评价应基于评价对象的功能要求,节能目标一

般是以单栋或建筑群为基准设计和确定的,因此相关评价也应基于整栋建筑或建筑群。当区域内多个单体设计目标一致、建筑方案接近、施工组织相同、集体采购材料部品时,可抽样不少于 20%的建筑物提交全部评价文件进行评价,其他 80%建筑物提交部分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等都对建筑要求进行全装修要求。本条从确保性能完整性和契合整体设计理念出发,确定采用全装修进行评价。全装修是保证建筑整体性能与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目标达成的关键环节。在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中,若不以全装修建筑为评价对象,无法全面考虑装修材料对建筑热工性能、气密性等能耗相关指标的影响。例如,不合理的墙面装修材料选择可能增加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导致热量散失,影响近零能耗效果。同时,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强调从设计到施工的系统性与集成性。全装修在建筑主体施工动工前就应纳入设计范畴,即装修与土建一体化设计,这与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全生命周期节能的理念高度契合。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和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 469-2019)规范。装配式建筑各系统应协同工作,全装修作为内装系统的最终呈现,只有在全装修状态下,才能完整检验其与其他系统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协同效果,确保建筑整体符合近零能耗要求。

3.0.2 为引导建筑逐步迈向更低排放的目标,评价分为钢结构装配式超低能耗,钢

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评价、钢结构装配式零能耗建筑评价 3 个等级,其中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评价、零能耗建筑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三个阶段。

3.0.3 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中 3.0.1 建筑设计

应根据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设计降低建筑冷热需求和提升主动式能源系统的能效达到超低能耗,在此基础上,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建筑能源消耗进行平衡和替代达到近零能耗。有条件时,宜实现零能耗。

3.0.4 对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遵循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同时不可

通过外购可再生能源来实现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能耗。

1 完整的围护结构是能源系统高效运行的基础前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等)的气密性、保温隔热性能直接决定建筑冷热负荷大小。若围护结构不完整(如存在缝隙、孔洞),会导致室外冷热空气渗透,增加暖通空调系统能耗。

2 独立能源计量要求:能源计量是实现能耗监测、分析与优化的关键手段。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建筑应设置能源计量装置,对各类能源消耗进行分类、分项计量。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应精准掌握电、热、冷等能源的消耗规律:分项计量(如照明、空调、动力设备能耗)可定位高耗能环节,分户计量(针对住宅等建筑)可推动用户节能行为。通过独立计量装置或智能化系统(如物联网能耗监测平台),能实时采集数据并生成能耗分析报告,为运行策略优化提供依据。

3 光伏优先利用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光伏系统应优先满足建筑自身用电需求,多余电力可上网或存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因屋顶、墙面等部位承载力适配性强,是光伏系统的理想载体。若光伏发电不优先自用而直接并网,会增加输电损耗且降低建筑能源自给率——例如晴天正午光伏发电量较高时,优先供给建筑内空调、照明等负荷,可减少外购电网电量,直接降低碳排放(电网电力仍以化石能源为主的地区效果更显著)。因此,要求优先消纳光伏发电量,是最大化发挥光伏系统节能减碳效益的关键。

4 储能与柔性用电要求:储能、蓄冷蓄热及柔性用电技术是平衡能源供应、提升系统灵活性的重要支撑。《近零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21〕63 号)明确提出,鼓励结合建筑特点采用储能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中:储能系统可存储光伏多余电量(如白天发电过剩时储电,夜间供负荷使用),解决光伏发电间歇性问题;蓄冷蓄热系统可利用夜间低谷电价储冷/热,白天释放满足负荷需求,降低运行成本;柔性用电(如空调、充电桩等设备根据电网负荷峰谷调整运行时间)可响应电网调峰需求,获得电价优惠的同时提升整体能源系统稳定性。这些技术的应用,能实现建筑与电网的友好交互,

从被动耗能转向主动参与能源平衡,是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高阶性能的体现。

3.0.5 本条明确了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评价指标的分类及核心内容,旨在

通过底线约束+提升引导的双层指标体系,兼顾建筑性能的基础性与先进性。

约束性指标是近零能耗建筑必须达到的红线要求,其设置以保障建筑基本功能、健康安全及能耗底线为核心,引导性指标不强制要求,但可反映建筑在绿色低碳、技术集成方面的先进性,为评价对象提供性能提升的方向,也为行业技术进步树立标杆。

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中 3.0.2 和 3.0.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应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应以室内环境参数及能效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围护结构、自然通风、能源设备和系统、可再生能源及智能化控制等的技术要求可作为近零能耗建筑的引导性指标。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因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应通过能效指标约束确保其在节能性能上达到近零门槛。

引导性指标聚焦建筑性能的优化提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与集成设计,体现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与近零能耗技术的融合潜力,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 469-2019 第 6 章:外围护系统设计,钢结构建筑的围护结构(如保温一体化墙板、高气密性门窗)是实现低能耗的关键,引导性指标可推动其性能超越基本要求(如传热系数较现行国家标准再降低 10%~20%)。

4 评价指标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本条针对钢结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的室内热环境保障做出规定,核心目的

是确保建筑在实现低能耗目标的同时,满足人体健康与舒适的基本需求。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 30m³/(h ·人)。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的规定。

4.1.2 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

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如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的有关规定。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对可能引起传声的钢构件、设备管道等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对钢构件应进行隔声包覆,并应采取系统性隔声措施。

4.2 能效指标

4.2.5 1)由于 4.2.1 和 4.2.3 条文都对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做了规定,钢结构装配式

零能耗建筑参考近钢结构装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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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1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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