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134-2026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测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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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91.010

CCS P33

团 体 标 准

T/CABEE 134-2026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测评标准

Testing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zero carbon buildings

2026-04-14 发布 2026-07-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6〕27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测评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测评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134—2026 。 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我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等,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

现予公告。

2026 年 4 月 30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2024 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4〕42 号)要求,由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结合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控制指标;5.控制措施;6.计算与核算;7.管理措施;8.检测、监测与控制;9.评价流程;附录。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18,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龙东风,联系方式: 0755-86518668,邮箱:longdongfeng@163.com,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 3331 号,邮编:518054)。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节低碳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安阳工学院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赛迪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

国舜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李任戈 柴文忠 蔡伟光 龙东风 董恒瑞 黄祖坚张 雪 陈 韬 田开培 陈满泰 曾志文 李 毅刘 琦 曹双平 刘万里 张仲军 邓铃夕 尹亚柳胡 楠 张毫博 王陈栋 孙德山 周海峰 吴晓晨赖星华 彭 渤 冯天圆 高 微 程 熠 刘 扬刘雄伟 史志呈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武 涌 朱 能 张时聪 高志强 王长军 黄 进牟京芳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法规政策,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

碳发展,引导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实现低碳、近零碳、零碳和全过程零碳排放,规范零碳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低碳改造的钢结构装配式低碳

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和全过程零碳建筑的达标性测评评价。

1.0.3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和全过程零碳建筑的测评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构(部)件部品集成,其中结构系统由钢部(构)件构成,装配率不低于50%的钢结构建筑。

2.0.2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low carbon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建筑碳排放量较基准建筑显著下降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2.0.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nearly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建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降低建筑本体碳排放、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建筑碳排放量接近于零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2.0.4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建筑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建筑蓄能,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对剩余碳排放进行抵消,实现建筑净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2.0.5 钢结构装配式全过程零碳建筑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whole process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通过采用材料减量化设计、低碳建材、低碳结构形式等,并可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对剩余碳排放进行抵消,实现包含建材生产及运输、建筑建造、运行、拆除全过程的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2.0.6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以设计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相关要求的建筑。

2.0.7 全过程建筑碳排放量 whole process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量和建筑运行阶段自身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

2.0.8 建筑碳排放量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条件下,以年为周期流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流出建筑红线外的能量,按碳排放因子换算为碳排放量后,两者的差值,即建筑运行阶段自身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

2.0.9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0 建筑降碳率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reducing rate

在标准碳排放因子取值下,基准建筑碳排放量和设计建筑碳排放量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碳排放量的比值。

2.0.11 绿色电力 green electricity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2.0.12 绿色电力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trade

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绿色电力证书,用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2.0.13 绿色电力证书 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绿色电力证书的计量单位为 MWh ,1 个证书对应 1MWh 结算电量。

2.0.14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trade

证书认购参与人在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上的自愿认购和出售行为。

2.0.15 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equivalent 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

将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线路输送至建筑使用的电量。

2.0.16 碳排放权交易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以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信用为

标的物所进行的市场交易。

2.0.17 电气化率 electrification rate

建筑终端电力能源消费与终端全部能源消费转化为等效电力后的比值。

2.0.18 柔性调节 flexible adjustment

建筑及其使用者利用用电设备、储能(包括储电、储热、储冷)、建筑围护结构热惰性或用电行为调整等手段,实现建筑用电功率和电量的主动调节。

2.0.19 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equivalent electricity

limit value

为满足建筑低碳、近零碳、零碳等级要求,单位建筑面积每年允许的最大等效用电量。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为评价对象。

3.0.2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评价等级与评价类型应符合表 3.0.2 的相关规定。

表 3.0.2 评价等级、评价类型、装配率

3.0.3 评价内容由控制指标、控制措施与管理措施组成。

3.0.4 申请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测评的项目,在符合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应满

足约束项要求,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满足引导项要求。

3.0.5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符合国家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对碳排放计算与核算的要求。

3.0.6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技术经济性分析,选用适宜的技术、设备和

材料;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拆除阶段对建筑碳排放量进行控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 控制指标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1.2 钢结构装配式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 30m3/(h·人)。

钢结构装配式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4.2 碳排放指标

4.2.1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式 4.2.1 规定的限值,其中

El 按表 4.2.1 选取。

Cl=El ×cp (4.2. 1)

式中:

Cl——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e/(m2 · a)];

El——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 a)];

cp——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第 6.2.4 条选取。

表 4.2.1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El [kWh/(m2 ·a)]

注:本表仅适用于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的计算;当建筑计算自身实际碳排放强度时,应采用实际的用能类型和相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照本标准的附录 B.0.6 的方法计算。

4.2.2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 4.2.2- 1 的规定:

表 4.2.2-1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2 建筑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式 4.2.1 规定的限值,其中 El 按表 4.2.2-2 选取。

表 4.2.2-2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El [kWh/(m2 ·a)]

注:本表仅适用于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的计算,按公式 4.2.1 进行计算;当建筑计算自身实际碳排放强度时,应采用实际的用能类型和相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照本标准的附录 B.0.6的方法计算。

4.2.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式 4.2.3 规定的限值,其

中 En 按表 4.2.3 选取。

Cn=En ×cp (4.2.3)

式中:

Cn——碳排放强度限值[kgCO2 e/(m2 · a)];

En——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kWh/(m2 ·a)];

cp——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第 6.2.4 条选取。

表4.2.3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En [kWh/(m2 ·a)]

注:本表仅适用于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的计算;当建筑计算自身实际碳排放强度时,应采用实际的用能类型和相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照本标准的附录 B.0.6 计算。

4.2.4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 4.2.4- 1 的规定:

表 4.2.4-1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2 建筑碳排放强度不应高于式 4.2.3 规定的限值,其中 En 按表 4.2.4-2 选取。

表 4.2.4-2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En [kWh/(m2 ·a)]

注:本表仅适用于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的计算,按公式 4.2.3 进行计算;当建筑计算自身实际碳排放强度时,应采用实际的用能类型和相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照本标准的附录 B.0.6计算。

4.2.5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碳排放指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碳排放强度不应大于零;

2 在建筑碳排放指标符合本标准 4.2.3 或 4.2.4 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减排量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建筑净碳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4.2.6 钢结构装配式全过程零碳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标准 4.2.5 条的规定;

2 新建建筑使用绿色建材的比例不应低于70%;

3 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减排量扣减剩余碳排放量后,建筑全过程排放量不应大于零;

4 建筑碳排放计算报告中应包含建材生产与运输、建筑建造和建筑运行阶段的计算结果。

4.3 碳排放抵消

4.3.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碳排放计算不计入非建筑降碳技术措施产生的碳抵消量。

4.3.2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抵消量应不超过基准建筑碳排放总量的

55%,其中通过碳信用产品实现的碳抵消量应不超过基准建筑碳排放总量的 20%。

4.3.3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应为中国国内相关交易机制签发或在中国境内开发的

减排项目,绿色电力和绿色电力证书仅可抵消因电力消耗所产生的碳排放。

4.3.4 使用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进行抵消的零碳建筑,应具备负荷

柔性调节能力并满足表 4.3.4 的规定:

表 4.3.4 不同碳抵消比例下的负荷柔性调节能力指标

4.3.5 当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

权交易进行设计预评价时,应提供不少于建筑 5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证明;进行运行评价时,可先使用设计阶段预购买的交易产品进行扣减,当设计阶段预购买的交易产品扣减完时,应购买不少于 1 年运行期的交易产品。

4.3.6 当钢结构装配式全过程零碳建筑结合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

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全过程评价时,应提供不少于 5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证明,且应购买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阶段全部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产品。

5 控制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本体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装配式低碳建筑本体节能率达到 10%以上;

2 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及零碳建筑本体节能率达到 15%以上。

5.1.2 申请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运行评价与全过程评价的项目,应同时满足建筑设计、施工相关约束项要求。

5.2 约束项

Ⅰ 零碳设计及选材

5.2.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优化设计方案和结构体系,提升自身性能、降低碳排放。

5.2.2 设计阶段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设计,并统筹设计、采购、施工

协同,标准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满足 A 级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5.2.3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优先采用绿色低碳建材,建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使用获得绿色低碳建材标识(或认证)的或有明确碳标签(或认证)的材料、部品部件;

2 优先选用低碳、零碳、负碳材料;

3 因地制宜采用本地建材,降低建材运输碳排放,在 500km 以内生产的主要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低于70%;

4 在满足同等保温水平目标下,应选择碳排放强度更低的保温材料;

5 结构用钢应采用高强钢材,其中 Q355 及以上强度等级钢材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比例不低于50%;

6 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宜采用短流程钢、再生钢等具有低碳属性的钢材。

5.2.4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减少装饰性建筑材料使用,宜采用易维护更换的装饰装修体系、材料和产品。

5.2.5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桥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等性能参数应与能耗计算书、

碳排放计算报告中的数据保持一致。严寒和寒冷地区设计应采用高性能的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门窗系统,并进行热桥和气密性专项设计,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

区设计应提升建筑遮阳性能和围护结构性能,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新建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全年供暖年耗热量与供冷年耗冷量的总量较基准建筑降低 10%以上;

2 既有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全年供暖年耗热量与供冷年耗冷量的总量较改造前建筑方案降低 10%以上。

5.2.6 既有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对建筑降碳性能进行诊断,降碳性能诊断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建筑外围护结构现状及热工性能;

2 室内热湿环境、室内空气质量;

3 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等机电系统。

5.2.7 既有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根据降碳性能诊断和降碳潜力评估结果,从

技术可行性、经济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改造设计方案,建筑本体能效不应低于基准建筑能效水平。

5.2.8 既有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围护结构性能提升设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改造设计时,应重点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薄弱部位进行改造,并应对可能产生热桥的部位进行分析计算,提供细部的节点构造设计;

2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改造设计时应提升建筑遮阳隔热性能,可采用固定、可调遮阳设施,或采用可调节太阳得热系数(SHGC)的调光玻璃进行遮阳性能优化,对非透光围护结构进行外遮阳改造时,遮阳设施与主体结构应安装牢固;

3 对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等透光围护结构进行改造时,可根据诊断结果和具体情况,采用更换整窗、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热工性能要求,并兼顾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要求。

5.2.9 机电系统设备设计与选型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

经技术经济性分析综合论证后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新建电梯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 和《电梯、 自动

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3 部分: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3 规定的 B 级能效要求,宜满足 A 级能效要求;电梯电机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3 的 2级能效要求,宜满足 1 级能效的要求,并宜采取能量反馈、群控等节能控制方式;

2 当进行电梯、自动扶梯更换时,更换后的电梯、自动扶梯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 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第 3 部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30559.3 规定的 B 级能效要求,电梯电机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3 的 2 级能效要求。

3 电器产品的能效水平不应低于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宜满足能效等级 1 级的要求;

4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和交流接触器的能效水平不应低于能效水平 2 级的要求;

5 经评估需改造电气系统时,更换后的电力变压器、电动机和交流接触器的能效水平不应低于能效水平 2 级的要求。

5.2.10 建筑应选择 LED 照明产品,照明功率密度应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

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第 3.3.7 条规定的基础上下降 20%以上,并宜采用智能照明调光控制系统。

5.2.11 建筑冷热源系统的设备选型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并结合当地能源结

构,经技术经济性分析论证后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供暖热源系统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生物质、工业余热、废热等非化石能源,宜实现建筑供暖 100%电气化;

2 建筑供冷冷源系统设备能效水平不应低于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宜满足能效等级 1 级的要求;

3 当既有建筑的空调系统冷水机组、多联机及分散式空调设备低于能效水平2 级的要求时,应进行设备改造升级;

4 建筑规模大于 50000m2 的钢结构装配式近零碳建筑及零碳建筑应进行高效制冷机房专项设计,且不应低于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高效制冷机房技

术规程》T/CECS 1012 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

5 生活热水制备、泳池水加热等系统应优先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或余热、废热作为热源,并应采用高效设备。

Ⅱ 绿色低碳施工

5.2.12 钢结构装配式全过程零碳建筑应制定低碳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施工建造全过程碳排放目标,建立能源资源消耗台账,开展用电、用油等各类能源消耗计量,材料消耗量统计,开展施工过程碳盘查;

2 应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 ,建筑垃圾产生量应控制在不大于20kg/m2;

3 应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再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率应达到 50%以上;

4 应制定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隐含碳排放降碳专项方案,除现场模板外的非实体材料可重复使用率不应低于70%;

5 应制定钢结构专项防锈方案,采用高性能防锈防腐材料,提升耐腐蚀涂层使用年限,减少运行阶段的除锈翻新次数。

5.2.13 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的永久连接节点占现场全部永久连接节点的数量比例不应低于 50%。

5.2.14 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应采用保温隔热、遮阳等被动式

节能措施,应采用周转次数高的模块化集成房屋,条件允许时宜设置光伏、充电桩、模块化储能等基础设施,降低办公区、施工区的用能碳排放。

5.2.15 室外道路、消防管道、现场围挡及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宜实现永临结合。

Ⅲ 低碳智慧运营

5.2.16 建筑供配电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计量、分析、智能调度等管理功能。

5.2.17 应根据供冷季、供暖季及建筑年度运行能耗和碳排放监测数据,分析钢结

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的运行状态,评估建筑的碳排放水平,并提供相应报告文件。

5.2.18 建筑正式运营前应开展设备系统调试,实现设备性能与设计目标的精准匹配。

Ⅳ 可再生能源利用

5.2.19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使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

风能、空气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

5.2.20 当采用建筑光伏发电系统时,光伏系统发电的建筑自消纳比例不应低于20%。

5.2.21 当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为炊事系统提供电力供应,或建筑所在地的市政电

力清洁化水平较高时,炊事用能应采用电力系统。

5.3 引导项

Ⅰ 零碳设计及选材

5.3.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宜采用全电气化设计。

5.3.2 设计宜采用简洁的造型、适宜的体形系数和窗墙比、较小的屋顶透光面积比例。

5.3.3 居住建筑宜进行全装修交付,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装修宜实现设计建造一体化。

5.3.4 新建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宜预留“房网互动 ”“车网互动 ”“车房互动 ”等与电网友好交互的接口。

Ⅱ 绿色低碳施工

5.3.5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施工宜与设计、材料运输等进行有效协同,降低施工现场的材料损耗,减少碳排放。

5.3.6 为减少资源浪费,宜建立钢结构部品部件工程弃料的分类、再利用、再生

利用全流程管理制度,并宜采用以下措施:

1 有色金属类工程弃料不宜与黑色金属类工程弃料混合处理;

2 可再利用的块状、管状、条状等金属弃料宜通过切割、焊接等手段加以利用。

5.3.7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

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Ⅲ 低碳智慧运营

5.3.8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宜设置楼宇自控系统,实现低碳运行。

5.3.9 运行阶段宜采用电炊事、电热水器等电气化设备,减少建筑直接碳排放。

5.3.10 蒸汽压缩循环的冷水(热泵)机组应优先使用低全球变暖潜能值(GWP)

的替代制冷剂,并采取有效防泄漏措施。

Ⅳ 可再生能源利用

5.3.1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宜接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年度有效参与电网调节

次数宜不少于电网发布需求响应邀约次数的 50%。

5.3.12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周边的电动车充电桩,宜接入建筑可再生能源微网系统中。

6 计算与核算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核算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核算应以年为周期;

2 全过程零碳建筑碳排放核算以设计文件明确的使用年限为周期进行核算;

3 当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前停止使用并拆除,应以实际使用年限进行核算。

6.1.2 钢结构装配式全过程零碳建筑碳排放核算应包含材料生产、施工建造、运

行维护、报废拆除四个阶段,各阶段的碳排放核算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3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边界范围内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纳入碳排放指标;

2 项目边界范围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上网部分,不纳入碳排放指标,但可作为单独项报告;

3 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的抵消量,不纳入碳排放指标。

6.2 设计(运行)评价阶段

6.2.1 申请设计阶段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的碳排放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逐时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各系统能源消耗量及碳排放,碳排放应根据各用能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

2 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逐时动态模拟软件计算确定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

3 碳排放计算应以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为依据;

4 碳排放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的要求。

6.2.2 申请运行阶段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核算应基于监测数据核算碳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建筑各用能系统的运行计量数据;

2 排放源应计入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

3 核算范围包括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等全部运行阶段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以及运行阶段可再生能源使用、外购

绿电绿证的抵消量。

6.2.3 通过建筑配电系统向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从建筑监测能耗数据中

扣除;电动交通工具反向向建筑配电系统提供的电力则计入建筑能耗。

6.2.4 建筑碳排放计算与核算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进行设计阶段评价时,计算基准建筑碳排放量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568kgCO2e/kWh ,计算设计建筑碳排放量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kgCO2e/kWh;

2 在计算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采用计算基准建筑碳排放量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3 当建筑进行运行评价时,核算所有碳排放指标及市场化交易减排量时所采用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筑所在区域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上一年度建筑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6.2.5 当建筑接入外部冷/热源时,在明确冷/热源形式的情况下,应采用冷/热源实际排放因子计算碳排放。

6.2.6 运行阶段碳排放宜统计逸散型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如空调、消防系统、化粪池等逸散的温室气体。

6.3 全过程评价阶段

6.3.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在建造阶段的碳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建造阶段的能源用量应根据施工阶段能源资源消耗台账确定;

2 既有建筑建造阶段的能源用量可根据竣工验收材料中的“人材机 ”表确定,当相关资料数据难以获取或不完整时,也可采用工序能耗估算法计算;

3 建造阶段的碳排放核算分析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 T/CABEE 099-2025 的相关要求。

6.3.2 建材隐含碳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材消耗量通过材料采购清单、工程资料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文件确定;

2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优先采用企业通过生命周期评价方法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验证获得的排放因子;当无第三方提供时,碳排放因子可按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选取;

3 建材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因子应包含建材从生产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过程的直接碳排放和运输过程所耗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建材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因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进行选取。

6.3.3 建筑拆除、外运和回收处理阶段的碳排放核算宜包括垃圾废弃物由场地运

输到处理地点的直接碳排放和运输过程间接碳排放。

7 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提升建筑零碳管理水平并持续改进。

7.2 运行管理

7.2.1 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监测反馈结果,动态调试运行参数与控制策略,优化能源利用效率。

7.2.2 应对运行阶段的废弃物实施低碳化管理,设置分类投放回收或处理的专用

设施与固定场所,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可能产生污染的废弃物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甲烷产生;

2 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设置分类收集设施;

3 宜定期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7.2.3 运行阶段宜借助人工智能(AI)技术实现零碳精细化管理:

1 需求响应优化:AI 预测建筑的能源需求, 自动调节用能策略;

2 设备健康监测:AI 持续监测设备健康状况,提高设备运行整体效率;

3 预测性维护:AI 预测建筑部品部件安全性,降低安全风险。

7.2.4 运行阶段应降低钢构件维护过程的碳排放,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 应优先选用低碳防锈涂料、低碳耐火涂料等低 GWP 或无温室气体挥发的涂料;

2 涂装使用寿命宜匹配建筑设计年限;

3 满足国标防锈性能,且除锈维护过程中无大量温室气体排放;

4 制定环保施工养护方案,采用节能工艺,减少能耗与废弃物。

7.3 全过程管理

7.3.1 提升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的全过程碳管理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碳排放指标纳入采购机制;

2 开展碳信息追踪比较,并分析对全过程零碳建筑的影响;

3 建立配套碳管理保障机制,建立碳信息溯源管理制度等有助于提升全过程降碳能力的举措和制度。

7.3.2 应完善建筑隐含碳的管理制度或专项方案,加强施工管理及绿色低碳运输,降低材料消耗、降低碳排放。

8 检测、监测与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申请运行评价与全过程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提交室内环境、

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及光储微网系统检测报告,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报告应包括建筑降碳技术方案中所列降碳技术措施;

2 当竣工验收阶段已完成相应技术措施的工程质量验收时,可提交竣工验收时的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竣工验收现场检验报告;

3 当所列降碳技术在竣工验收时不具备检测条件、未进行相关检测或无法提供设备质量证明及进场复验报告时,应在评价前进行专项检测,且应符合本标准

8.2 节的规定;

4 本标准 8.2 节未涉及的建筑应用的降碳技术措施,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8.1.2 检测应在工程竣工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检测使用

的仪器、仪表应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8.1.3 申请运行评价与全过程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提交建筑室内环

境、建筑使用率、建筑能耗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全年监测结果。

8.2 检测要求

Ⅰ 室内环境

8.2.1 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包括温度、湿度、新风量和室内照明环境,且应记录检测时的室外气象条件。

8.2.2 室内温度、湿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温度、湿度检测应按供暖空调系统形式抽测,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系统形式均应检测;抽检比例应为建筑房间总量的3%~5%,且每种系统不应小于 1 间;

2 居住建筑室内温度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32 的相关规定,湿度检测应按照室内温度检测的布点形式、检测要求和计算规则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湿度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检测标准》JGJ/T177 的相关规定;

3 当室内温度、湿度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8.2.3 新风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量检测应按空调面积比例抽测,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系统形式均应检测;抽检比例应为建筑房间总量的3%~5% ,且每种系统不应小于 1 间;

2 送风口或新风口风量应采用风口风量法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相关规定;

3 当室内新风量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8.2.4 建筑室内照明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环境检测应包括照度检测和照明功率密度检测;

2 照明环境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型场所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类场所测量的数量不应少于 5%且不应少于 2 个,不足 2 个时应全部检测;

3 照明环境检测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的相关规定;

4 当室内照明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聂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8.2.5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包含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和外墙(屋面)

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132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的相关规定;

2 热工缺陷检测的受检内表面因缺陷区域导致的能耗增加比值小于 5% ,且单块缺陷面积小于 0.3m2 ,则判定为合格;

3 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小于或等于设计值,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则判定为合格。

8.2.6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外窗传热系数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进行实验室检测;

2 建筑幕墙传热系数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

法》GB/T 29043 进行实验室检测;

3 当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8.2.7 当采用气密性设计时,应进行建筑整体气密性检测,且应依据现行团体标

准《建筑整体气密性能检测及性能评价标准》T/CECS 704 进行检测,当检测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Ⅲ 能源设备检测

8.2.8 当建筑新风系统具备新风热回收装置时,应对热回收装置的风量、送回风

温度、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交换效率进行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新风量小于或等于 3000m3/h 的热回收装置,新风设备性能可通过产品检测检验及进场复验报告进行判定,对于新风量大于 3000m3/h 的热回收装置均应进行现场检测;

2 抽检比例不应少于热回收新风机组总数量的 5% ,不同型号的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1 台;

3 检测方法应符合协会现行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03 的相关规定;

4 当检测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8.2.9 当建筑采用环控一体机时,应对内循环风量、新风量、排风量、单位风量

耗功率、热回收效率、机组制热(制冷)性能系数进行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检比例不应少于环控一体机总数量的 5%;不同型号的环控一体机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1 台;

2 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检测评价标准》T/CECS740的相关规定;

3 当检测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8.2.10 当建筑进行高效制冷机房专项设计时,应对制冷机房综合能效进行检测,

且应依据现行团体标准《高效制冷机房技术规程》T/CECS 1012 进行检测,当检测值满足设计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Ⅳ 光储微网系统检测

8.2.11 太阳能光电系统检测应包含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和发电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 ,且不得少于 1 套;

2 太阳能光电系统短期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对光电转换效率测试的要求进行。

8.2.12 太阳能光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应测试系统的生活热水供热量、供暖系统供热量和空调系统供冷量;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短期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对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生活热水供热量、供暖系统供热量、空调系统供冷量、系统总能耗进行测试。

8.2.13 通过近零碳等级评价、零碳等级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进行运行评

价时应对建筑电力负荷调节能力进行测试,测试应包括响应时间、响应速度和持续调节时间,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建筑光储直柔系统评价标准》 T/CABEE055 的相关规定。

8.3 监测与控制

8.3.1 建筑室内环境监测系统应包含但不限于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新风量等,监测点应包含主要功能房间。

8.3.2 建筑能耗应按外购冷量、外购热量、电力及化石能源等不同用能形式进行监测计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钢结构装配式公共建筑应进行分类分项计量;

2 既有钢结构装配式公共建筑应能区分供暖空调能耗与其他能耗;

3 钢结构装配式居住建筑应能区分供暖空调能耗与其他能耗。

8.3.3 光伏监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参数:

1 室外温度、太阳总辐射、室外风速;

2 光电系统逆变前发电量、光电系统逆变后发电量、光伏系统发电使用量和并网点并网量。

8.3.4 设备系统应建立综合调试制度,并进行综合能效调适。综合调适制度应明

确各参与方的职责、调适流程、调适内容、工作范围、调适人员、时间计划及相

关配合事宜。并每年开展一次零碳建筑普及宣传,编制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使用手册并分发至用户。

8.3.5 应根据供冷季、供暖季及建筑年度运行能耗和碳排放数据,分析建筑的运

行状态,并评估建筑的碳排放水平,修正下一季或下一年度的运行策略,并提供相应报告文件。

8.3.6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单独计量和监测:

1 建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使用量和并网量;

2 电动车充电桩充放电量;

3 蓄能系统蓄放的能量。

8.3.7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的计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能计量表具和传感器;

2 计量表具和传感器精度应满足建筑运维管理和碳核查要求;

3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和建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4 具备碳排放数据的查询、预警、记录和下载功能;

5 具备数据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自动校验功能。

9 评价流程

9.1 一般规定

9.1.1 设计预评价与运行评价应以年为周期,全过程评价应以使用年限为周期。

当设计文件不能提供时,其评价周期应按 50 年计算。

9.1.2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9.1.3 当设计建筑满足本标准第 4.2.1 条和第 4.2.2 条规定的低碳建筑碳排放指标

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判定为近零碳建筑:

1 具备建筑负荷柔性调节能力,且最大调节电力负荷削减量不小于基线电力负荷的 20%;

2 建筑柔性响应时间不大于 300s ,响应速率不小于可调节负荷容量的15%/min ,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 1h;

3 通过建筑电气化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使用,且建筑电气化率不低于 90%。

9.1.4 当设计建筑满足本标准第 4.2.3 条和第 4.2.4 条规定的近零碳建筑碳排放指

标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判定为零碳建筑:

1 具备建筑负荷柔性调节能力,且最大调节电力负荷削减量不小于基线电力负荷的 20%;

2 建筑柔性响应时间不大于 120s ,响应速率不小于可调节负荷容量的15%/min ,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 2h;

3 建筑用能全部由非化石能源提供,且建筑电气化率达到 100%。

9.2 设计预评价

9.2.1 设计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9.2.2 申请设计预评价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基本信息表;

2 评价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降碳技术方案、建筑能耗、光伏系统发电量及用电量、碳排放等模拟计算文件、碳排放管理方案;

3 图纸材料及相关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工程做法表、关键节点大样图、热桥计算书;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及计算书;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及计算书;电气专业施工图及计算书;可再生能源专

项施工图及计算书;建筑智能化及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等;

4 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绿电合同、发票、凭证,其他形式碳抵消的合同和发票等。

9.3 运行评价

9.3.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运行评价应在投入使用的面积达到建筑面积60%以

上,并满足正常运行满一年的要求。

9.3.2 运行评价现场核查时,建筑应处于开放运行状态,确保碳排放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9.3.3 运行评价所需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 基本信息表;

2 本标准第9.2.2条规定的文件,或设计预评价标识;

3 建筑竣工验收文件;

4 运行评价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降碳技术方案、建筑使用率、运行方式等使用情况,建筑全年碳排放分析报告,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能源系统运行效率分析报告,建筑使用人员后评估报告、运行管理资料;

5 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降碳技术方案中所列降碳技术措施进场复验报告或现场检测报告,且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要求;

6 低碳运行手册、记录;

7 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及碳信用交易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绿电的合同、发票、凭证,其他形式碳抵消的合同和发票等。

9.3.4 当建筑通过柔性调节与电网互动,实现全年碳排放小于零,并申请运行评

价时,应提供建筑全年逐时的各类电力用量,以及当地政府机构或政府认可机构发布的逐时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9.4 全过程评价

9.4.1 全过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过程评价应在建筑正常运行一年后进行;

2 全过程零碳建筑碳排放技术指标相关计算和证明文件齐全。

9.4.2 全过程评价所需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 基本信息表;

2 本标准 9.2.2 条规定的文件,当建筑已取得设计预评价标识时,应提供设计预评价标识作为建筑降碳性能证明文件;

3 本标准 9.3.2 条规定的文件;

4 全过程评价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全过程降碳技术方案、建筑全过程碳排放计算书,建筑使用率、运行方式等使用情况,建筑全年碳排放分析报告,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系统和建筑使用人员后评估报告、运行管理资料;

5 竣工验收资料;

6 主要设备材料表;

7 绿色低碳建材产品认证标识等;

8 高性能设备产品能效认证标识。

附录 A 基本信息表

A.0.1 申请设计预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填写表A.0.1。

表 A.0.1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基本信息表(设计)

注:

1 “标准限值 ”指本标准第4章控制指标和第5章控制措施的限值要求;

2 当所申请评价等级无表中所列的“标准限值 ”要求时,仅填写设计值,无需填写“标准限值 ”;

3 表中“室内环境 ”应列出主要功能房间参数;

4 当建筑采用本标准第9. 1.3条规定进行近零碳等级评价,或采用9. 1.4条规定进行零碳等级评价时,应填写表中第34~37项;未使用9. 1.3条及9. 1.4条规定进行等级评价的建筑无需填写表中第34~37项;

5 “基准限值 ”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规定的各项参数要求;

6 表中“技术措施 ”各项为模板表格列举内容,申请方应根据建筑实际应用技术措施自行增减填写。其中新建建筑应列明降碳技术方案中,所有因优于基准限值而贡献降碳率的技术措施参数;既有建筑降碳改造工程应列明采取的所有降碳改造措施。

A.0.2 申请运行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填写表A.0.2。

表 A.0.2 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基本信息表(运行)

注:

1 “标准限值 ”指本标准第4章控制指标、第5章控制措施的限值要求;

2 当所申请评价等级无表中所列的“标准限值 ”要求时,仅填写设计值,无需填写“标准限

值 ”;

3 表中“室内环境 ”应列出主要功能房间参数;

4 当建筑采用本标准第9.3.4条规定进行碳排放等级判定时,应填写表中第26项、第30项;

5 当建筑采用本标准第9. 1.3条规定进行近零碳等级评价,或采用9. 1.4条规定进行零碳等级评价时,应填写表中第40~42项;未使用9. 1.3条及9. 1.4条规定进行等级评价的建筑无需填写表中第40~42项;

6 “基准限值 ”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规定的各项参数要求;

7 表中“技术措施 ”检测项应与“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基本信息表(设计)”内容保持一致。

A.0.3 申请全过程评价的钢结构装配式零碳建筑应填写表A.0.3。

表 A.0.3 钢结构装配式全过程零碳建筑基本信息表(全过程)

附录 B 计算与核算方法

B.0.1 技术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确定;

2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进行计算与核算时,应适当考虑周边建筑和场地环境的影响;

3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建筑产热量、无组织空气渗透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

4 设计建筑应考虑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对建筑能耗的影响,且在计算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降碳贡献时,应对建筑室内热湿环境及照明环境达标效果进行分析;

5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计算时应考虑部分负荷及间歇使用的影响;

6 设计建筑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7 技术指标中不含工艺性设备用能产生的碳排放,如实验室实验设备和医疗器械等;

8 采用逐时动态计算软件或基于该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软件进行计算。

B.0.2 设计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当采用活动遮阳装置时,供暖季和供冷季的遮阳系数按表 B.0.2 确定;

2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炊事、可再生能源、用电器具的系统形式和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定;冷水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无水温资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确定;

3 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非供暖和供冷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供冷的区域计算;

4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照明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及在室率、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符合国家

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附录 C 的规定;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人员新风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5 建筑外窗、外门、幕墙及采光顶的空气渗透量,应根据设计文件中的气密性等级选取;

6 照明系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应考虑自然采光、智能控制对碳排放的影响;

7 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文件和设计样本一致,按照国家标准《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部分 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中的能量性能等级 3 级进行计算;

8 炊事系统能耗应按本标准第 B.0.4 条计算,炊具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当炊事用能为燃气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720 和《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 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当炊事用能为电力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6 和《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40876 中的 3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9 插座系统能耗应按本标准第 B.0.5 条计算时,电气设备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插座系统用能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 附录 C 的规定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进行计算。当采用建筑实际用能设备功率密度分项计算时,插座能效相关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应按国家标

准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表B.0.2 活动遮阳装置遮阳系数SC的取值

B.0.3 基准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建筑的形状、大小以及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2 建筑无活动遮阳装置时,其建筑窗墙面积比按表 B.0.3- 1 选取,对于表中未包含的建筑类型,建筑窗墙比应与评价建筑一致;

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用能设备能效等主要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

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第 3 章的指标要求;

4 基准建筑的供暖、供冷系统形式按表 B.0.3-2 确定。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形式和用水定额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热源为燃气锅炉时能效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中的规定;

5 基准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及在室率、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的规定;人均新风量应与设计值一致;

6 供暖、供冷系统形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 附录 A 对基准建筑的规定进行缺省值设定。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形式、用水定额和冷水计算温度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热源为燃气锅炉,能效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中的规定;

7 建筑外窗、外门、幕墙及采光顶的空气渗透量,居住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规定;

8 按设计建筑实际朝向建立基准建筑模型,并将建筑依次旋转 90 °、180 °、 270 ° , 将四个不同方向的模型负荷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建筑的负荷;

9 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按国家标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 2 部分 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T 30559.2-2017 中的能量性能等级 3 级选取;

10 炊事的能源形式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炊事用能为燃气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和《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 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当炊事用能为电力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6 和《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40876 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11 插座系统用能可根据建筑实际用能设备装机功率密度分项计算,或根据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附录 C 及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 附录 A 规定的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进行计算。当采用建筑实际用能设备功率密度分项计算时插座

能效相关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应按国家标准中的 3 级能效计算碳排放。

B.0.3-1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

B.0.4 建筑炊事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B.0.4)

式中:

Ek——年炊事系统能源消耗,MJ;

Qk——年炊事用气量指标,MJ;应以炊事方案设计或规划设计为依据;

ηk——炊事设备热效率,%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6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40876选取。

B.0.5 建筑插座能耗可按下式计算:

(B.0.5)

式中:

Ep——年插座系统能源消耗,kWh;

Eai——电气设备功率密度,kWh;

Rai——年有效率利用小时数,可依据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附录C或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附录A规定的设备使用率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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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16: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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