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 227 – 2026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标准
2026-05-14 发布 2026-09-01 实施
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发 布1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标准
SJG 227 - 2026
2026 深 圳
前 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3 年度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 〉 的通知》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施工前期准备;4.施工机械与设施;5.加工制作;
6.安装施工; 7. 安全文明施工; 8.施工质量验收; 9.工程移交; 10. 智能化应用。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 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 533 栋 1 楼 101 房, 邮编: 518029)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科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 商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杜继予 麦华健 曾晓武 陈江华 姜成爱包 毅 蔡广剑 赵福刚 邓军华 余雄俊李经伟 柴文天 黄庆祥 秦贵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张士翔 许维宁 谢士涛 王 生 杨江华涂 铿 龙 涛
本标准发布时同步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本标准可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获取电子版。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深圳市建筑幕墙技术发展的需要,使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安全文明、绿色低碳、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也适用于建筑采光顶、金属屋面工程施工。
1.0.3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应对施工前期准备、构件加工、安装施工、施工质量验收及工程移交各阶段实施全过程的安全与质量控制。
1.0.4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轨道吊
由悬挑钢梁或钢架、工字形轨道、 电动葫芦、斜拉钢丝绳及连接构件组成,并固定在建筑主体结构上,用于幕墙板块或构件吊装施工的一种专用临时性设施。
2.0.2 非标准架设吊篮
采用非标准悬挂机构、或因作业面条件无法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
2.0.3 单臂吊
由吊机支架、卷扬机、配重和安全装置等组成的可移动吊装设备,用于幕墙板块或构件的垂直运输及吊装。
2.0.4 缆风索
由上下固定装置、钢丝绳及张紧机构组成,悬挂在建筑主体结构边沿的竖向索道,用于幕墙板块或构件垂直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
2.0.5 卸料平台
以悬挑形式搁置并固定在建筑主体结构边沿的操作平台,用于配合塔式起重机把幕墙板块、构件等垂直转运至存放楼层。
2.0.6 移动式操作平台
带脚轮或导轨,可移动的高空作业平台。
2.0.7 吊具式电动真空吸盘
由电动真空泵、自动保压系统、多吸盘组合金属框架等组成的吊装设备,用于大尺寸、重型、光滑平面构件的吊装。
2.0.8 工具式移动操作平台
具有机动行走及举升机构的可移动载人高空作业设备,包括直臂式登高作业车、 曲臂式登高作业车、剪叉式登高作业车等。
3 施工前期准备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及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前期准备。
3.1.2 施工前期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管理团队组建及劳动力配置;
2 单独报建项目备案;
3 施工图设计及多方会审;
4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
6 主要材料送样及封样;
7 视觉样板制作及安装;
8 性能检测试验;
9 主体结构复测及工作面接收;
10 主要材料统计及采购;
11 施工机械与设施的配置及安装;
12 预埋件设置;
13 组件、构件加工及运输;
14 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3.1.3 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概况,应包括环境特征、现场状况、工程特点、质量目标等内容;
2 编制依据,应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内容;
3 施工部署,应包括项目组织架构及职责、与参建各方的协调配合、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阶段及区域划分、材料存储及垂直运输、重难点分析与对策、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4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应包括现场准备、视觉样板与性能试验、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与设施配置计划、劳动力配置计划等内容;
5 施工方案,应包括测量放线、预埋件及偏位处理、各类系统构造的施工方案等内容;
6 质量保证措施,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关键控制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各阶段质量检验计划、材料及成品保护等内容;
7 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目标、各阶段安全控制要点、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8 其他保证措施,应包括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绿色施工保证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内容。
3.1.4 幕墙安装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概况,应包括幕墙工程类型和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周边概况及气候特征、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内容;
2 编制依据,应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3 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内容;
4 施工工艺技术,应包括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内容;
5 施工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内容;
6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应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内容;
7 验收要求,应包括幕墙施工设施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及人员、验收项目等内容;
8 应急处置措施,应包括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救援医院信息、应急物资准备等内容;
9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应包括幕墙施工设施及运输设备的计算书及相关设计图纸等内容。
3.1.5 幕墙安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 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3 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3.1.6 施工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地周边道路情况、建筑地下室及主要出入口位置;
2 主要系统构造的分布区域及定位;
3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的型号、作业范围、最大起重量等技术参数和位置;
4 材料卸车区、起吊点位置及卸料平台的位置等;
5 材料堆放区、临时施工道路及场地内的运输路线;
6 施工现场的安全与消防设施;
7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
3.1.7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3.1.8 从事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资格证书,并应持证上岗。
3.1.9 施工单位应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施工人员入场管理,并应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3.1.10 施工单位应会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查现场,确认具备安装施工条件,并应对主体结构基准线、观测基准点、水电接入点等进行交接或确认。
3.1.11 采用现场已有的施工临时设施时,施工单位应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交接手续及相应的协调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自有施工机械及搭设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经过相应的验收程序,并应验收合格。
3.1.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对识别的施工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对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
3.1.13 当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预埋件位置偏差过大或主体结构未埋设预埋件时,施工单位应制定纠偏措施及后锚固件方案,并应提交设计单位复核确认。
3.1.14 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过大而妨碍围护结构安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制定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文件,并应按共同确认的解决方案进行施工。
3.1.15 立面造型复杂的幕墙、塔楼位置的空中外悬挑吊顶、 出屋面部分悬挑高度较大的幕墙、造型及构造特殊的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等,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3.2 性 能 检 测
3.2.1 建筑幕墙、采光顶及金属屋面应通过物理性能检测验证设计方案 。建筑幕墙的物理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 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性能。建筑采光顶、金属屋面的物理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 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性能,金属屋面尚应进行抗风掀性能检测。
3.2.2 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以及抗风压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 的规定检测;
2 动态水密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动态风压作用下水密性能检测方法》GB/T 29907 的规定检测;
3 垂直方向变形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以及平面外变形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层间变形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18250 的规定检测;
4 耐撞击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38264 的规定检测;
5 保温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保温性能检测方法》GB/T 29043 的规定检测;
6 隔声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39526 的规定检测;
7 热循环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热循环和结露检测方法》GB/T 43496 的规定检测;
8 抗震性能振动台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抗震性能振动台试验方法》GB/T 18575的规定检测。
3.2.3 采光顶、金属屋面物理性能检测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光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以及抗风压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顶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34555 的规定检测;
2 金属屋面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以及抗风压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规定检测;
3 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检测方法 第 1 部分:静态压力法》GB/T 39794. 1 、《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检测方法 第 2 部分:动态压力法》GB/T 39794.2的规定检测。
3.3 材料和构配件检验
3.3.1 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合同技术要求和设计要求 。 尚无标准的材料应通过专项技术论证。
3.3.2 工程所用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进口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商检规定。
3.3.3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下列材料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1 铝合金型材的力学性能、壁厚、膜厚、硬度和表面质量等;
2 钢材的力学性能、壁厚、表面质量和防腐处理等;
3 玻璃的力学性能、光学性能、热工性能、外观质量、应力和边缘处理情况等,采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的阳光控制膜中空玻璃的相容性试验;
4 石材和其他非金属板材的力学性能、密度、吸水率、放射性(安装于室内侧时) 、厚度、表面质量等;
5 石材、人造板材面板的挂装强度检测;
6 空心陶板均布静态荷载弯曲试验;
7 金属板材的厚度、金属板与夹心层的剥离强度、板材表面涂层质量等;
8 蜂窝板的正、背面金属板厚度和剥离强度;
9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相容性试验和粘结性试验;
10 硅酮建筑密封胶的相容性试验和粘结性试验;
11 石材、瓷板、陶板、纤维水泥板用密封胶的污染性试验;
12 保温材料的吸水率、密度、导热系数;
13 防火材料的吸水率、密度、燃烧性能;
14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的力学性能、表面质量和防腐处理等;
15 槽式预埋件的 T 型螺栓副受拉承载力、组件受拉承载力。
3.3.4 工程所用材料的进场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当合同对材料进场复验的抽检数量及性能指标高于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4 材料、构件保护与运输
3.4.1 工程所用材料的外包装应具有清楚的标签标记,且包装应满足装卸和运输的要求。
3.4.2 工程所用材料应使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包装,采用粘性外包装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去除。
3.4.3 材料的存储环境应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不宜露天存放的材料应存储于室内。对露天存放的材料应根据天气情况和材料特性采取防台风、防雨或防晒等防护措施。
3.4.4 材料储存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捆扎、局部加固等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材料散落、擦伤和碰伤。
3.4.5 构件运输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转运货架,并应采用固定措施避免构件与货架之间发生位移、摩擦、碰撞或挤压, 固定措施不应损伤构件保护层。
3.4.6 构件的堆放场地应平整 。不带货架堆放时,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将构件底部垫高 100mm 以上。
3.4.7 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运输工具的核定载重量,载物高度和宽度等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
3.4.8 卸车过程中应注意成品保护,卸货点宜靠近使用地点或垂直运输起吊地点。
3.4.9 采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式起重机、单臂吊等施工设施进行材料、构件垂直运输时,单次起吊重量不得超过设备的额定起重量,并应计入吊装设施及其他配件的重量。
3.4.10 施工单位应明确工地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等设施的技术参数,包括型号、最大起重量及末端起重量、具体位置、作业范围、空间尺寸、拆除计划等,并应根据使用需求编制材料、构件的垂直运输方案。
3.4.11 材料、构件的水平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应满足城市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2 运输车辆进场及出场应严格规划路线路径,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超大超长运输车辆进场应提前申报;
3 用于现场水平转运的机械设备严禁超载超限使用。
3.4.12 材料、构件的垂直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垂直运输宜选用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
2 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不能满足垂直吊装运输要求时,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单臂吊、轨道吊、汽车式起重机、卸料平台等吊装、转运设备;
3 租用的运输设备进场前应进行报备,自制的吊装、转运设备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选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进行垂直运输,应严格遵守总承包单位的限重规定,严禁超重运输;
5 采用单臂吊或轨道吊从地面直接起吊单元板块、材料及构件时,应设置缆风索。
4 施工机械和设施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施工单位应根据环境条件、现场情况、系统构造、安装工艺、施工安全及质量控制等因素选择适用的施工机械和设施。
4.1.2 施工机械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无产品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设施,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技术论证。
4.1.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设施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审核及审查手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1.4 施工设施应具有计算书及相关设计图纸。计算荷载的选取与组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DBJ/T 15—101 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抗风设计标准》 SJG 146 的规定。
4.1.5 建筑物主体结构应能承受各种施工设施对结构施加的作用力,施工单位应把施工设施对结构的反力提交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4.1.6 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设施的安装、拆卸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1.7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设施的验收要求,施工设施应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施工设施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范围、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4.1.8 施工设施的验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施工设施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进行编制;
2 应明确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3 应确定验收项目及验收人员;
4 应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设施验收表要求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臂吊、轨道吊、汽车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GDAQ2090105 进行验收;
2)标准架设吊篮、非标准架设吊篮等高处作业吊篮应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 GDAQ209020115 进行验收;
3)移动式操作平台、工具式移动操作平台应按《移动式操作平台验收表》 GDAQ209211进行验收。
4.1.9 在施工设施安装、使用、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共同签字确认 。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周期对施工设施进行检查、试运转。
4.1.10 施工设施安装、拆卸现场及下方应设置警示线、警示标志或安全围栏,并应设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安全警戒区域,下方地面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
4.1.11 施工机械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进行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超出使用范围。施工前应对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4.1.12 清洁、保养、维护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待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严
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3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施工设施使用的钢丝绳端部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固定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绳夹的规格应根据钢丝绳的公称直径确定;
2 绳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夹》GB/T 5976 的有关规定;
3 绳夹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表 4.1.13 的规定;
4 所有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严禁交替布置;
5 绳夹间距应为钢丝绳直径 6 倍~7 倍;
6 最后一个绳夹应距绳头不小于 150mm ,并应设置安全检査弯;
7 每个绳夹的压紧度应一致,且固定处的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 80%。
表 4.1.13 绳夹规格与数量匹配表
4.2 高处作业吊篮
4.2.1 高处作业吊篮应使用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并应具有政府或产品归口行业协会颁发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检测报告。
4.2.2 高处作业吊篮的架设应符合生产厂家说明书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 和行业标准《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 11699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 的有关规定。
4.2.3 施工单位应按不同施工段、不同架设位置编制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 。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吊篮平面布置图、编号图及吊篮汇总表 。 吊篮汇总表应按吊篮编号列出每台吊篮的架设位置、架设方式、悬挂平台长度、前梁伸出长度、前后支架距离、单个支架配重等参数。
4.2.4 高处作业吊篮的作用荷载应包括悬挂平台自重、 吊篮的额定载重量及风荷载。
4.2.5 采用单作用钢丝绳悬挂系统时,悬挂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8 。采用双作用钢丝绳悬挂系统时,悬挂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12 。悬挂支架上的斜向加强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8。
4.2.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各安全装置应可靠灵敏、安全锁应在有效的标定期内;
2 悬挂平台应醒目注明额定载重量及限载人数标牌;
3 一台吊篮的两组悬挂机构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等于悬吊平台两吊点间距,且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0mm;
4 主要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更新:
1)腐蚀、磨损等原因使结构的计算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的 10%;
2)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 10%;
3)悬挂机构整体失稳后或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不能修复。
5 钢丝绳端头形式应采用金属压制接头及自紧楔型接头。当失效会影响安全时,不得使用 U形钢丝绳夹;
6 工作钢丝绳与安全钢丝绳不得安装在悬挂机构横梁前端同一悬挂点上;
7 安装在钢丝绳上端的上行程限位挡块应紧固可靠,并应与钢丝绳悬挂点之间保持不小于0.5m 的安全距离;
8 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应安装重锤使钢丝绳绷直,重锤底部至地面的距离宜为 100mm~ 200mm ,重锤的质量不应小于 5kg;
9 应配备独立的坠落防护安全绳,坠落防护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 安全绳》 GB 24543 的有关规定。
10 坠落防护安全绳应独立地固定在主体结构可靠的固定点上,不得固定在吊篮的悬挂机构上,绳头固定应牢靠。在坠落防护安全绳与女儿墙或建筑结构的转角接触处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2.7 施工单位宜采用标准架设吊篮。标准架设吊篮安装除符合本标准第 4.2.6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梁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限定尺寸,且不应大于 1.7m;
2 悬挂支架的架设高度不应大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限定尺寸,且不应大于 1.7m;
3 应使用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重,配重应有重量标记、码放整齐、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拆卸措施;
4 前、后支架与支撑面的接触应稳定牢靠;
5 悬挂支架横梁安装的水平高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 2% ,严禁前低后高;
6 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调整加强钢丝绳的张紧度;
7 严禁把悬挂机构前支架直接搁置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且不得把悬挂机构横梁前端直接搁置在女儿墙或其他支撑物上作为支点。
4.2.8 标准架设吊篮应进行悬挂钢丝绳计算、悬挂支架的抗倾覆验算,且吊篮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应小于 3。
4.2.9 非标准架设吊篮安装除符合本标准第 4.2.6 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标准架设吊篮应进行专项设计;
2 悬挂支架的架设高度超过 1.7m 时,应校核前支架的压杆稳定性,并宜在支架上部设置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固定措施;
3 非标准架设吊篮应根据悬挂机构支架的构造及架设高度采取增加剪刀撑、刚性拉结固定等侧向稳定措施,转角部位吊篮应增加水平斜撑;
4 用于出屋面部分幕墙安装时,非标准架设吊篮前支架宜固定在主体混凝土花架梁或钢梁上,并应与主体结构机械锚固或焊接固定; 且支架后端应采用后落地支架加配重或与主体结构采用刚性拉结固定,不得与主体结构采用柔性拉结固定;采用刚性拉结时,拉杆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3;
5 对采用常规悬挂支架构件架设的前梁外伸长度大于 1.7m 的非标悬挂支架,应校核支架的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以及斜向加强钢丝绳的强度,前梁外伸长度不得超过 2.2m;并应对单边悬挂支架承受悬挂平台自重、额定载重量及钢丝绳自重的工况进行验算,前梁外伸段的挠度不宜大于前梁外伸长度的 1/100;
6 当悬挂支架的载荷由预埋件或锚固件承受时,其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3,设置安全锚固环和/或安装吊篮用锚栓的直径不应小于 16mm。
4.2.10 非标准架设吊篮应对悬挂钢丝绳、悬挂支架本身及各部位的连接进行结构及稳定性计算。
4.3 轨 道 吊
4.3.1 施工单位应按不同施工段、不同架设位置编制轨道吊的施工方案,并应对轨道吊的不同架设方式进行节点设计和结构计算。
4.3.2 轨道吊的作用荷载应包括轨道吊构件的自重、 吊装物的重量及风荷载,并应根据吊机及吊篮在轨道上运行的位置及吊装物的情况,按最不利原则进行组合计算 。计算吊装物重力荷载时应乘上 1.3 的动力系数。
4.3.3 轨道吊主要受力的连接固定点应提供详细的节点图及相关连接计算,应包括悬挑钢梁与结构的连接、悬挑钢梁与轨道的连接、钢丝绳固定连接点等。
4.3.4 轨道吊的悬挑钢梁应采用截面高度不小于 180mm 的工字钢或 H 型钢制作,间距不宜大于4m 。悬挑钢梁的连接固定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或专门设计的支撑结构上 。采用后置锚栓固定时,锚栓直径不应小于 16mm ,锚栓数量应按结构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
4.3.5 标准层层间位置的轨道吊悬挑钢梁与主体结构的固定点不应少于 2 个,连接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宜小于悬挑长度的 1.25 倍;悬挑钢梁外侧端部应设置一道斜拉钢丝绳与上层主体结构拉结,且斜拉钢丝绳不应参与悬挑钢梁的受力计算。
4.3.6 对于悬挑钢梁只能在后端与主体结构单点连接固定的墙、柱部位,悬挑钢梁外侧端部应设置两道斜拉钢丝绳与上层主体结构拉结,两道斜拉钢丝绳应只有一道计入悬挑钢梁的受力计算。
4.3.7 斜拉钢丝绳的直径应按结构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5.5mm 。当轨道吊仅用于单元板块或构件吊装时,斜拉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6 ;当轨道吊兼作高处作业吊篮轨道时,斜拉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8 ,且应按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验算。
4.3.8 斜拉钢丝绳与结构固定处采用钢筋吊环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6mm;当采用耳板连接时,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8mm。
4.3.9 在不宜采用钢丝绳时,悬挑钢梁外侧端部斜拉钢丝绳可采用斜拉(撑) 杆代替; 用于与主体结构单点连接固定悬挑钢梁的斜拉(撑)杆只设置一根时,杆件及固定点的承载能力应按荷载的两倍进行验算。
4.3.10 轨道应采用截面高度不小于 200mm 的工字钢或 H 型钢制作,轨道与悬挑构件间应采用螺栓连接,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 16mm ,螺栓数量应按结构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 。轨道转弯处圆弧半径不应小于 600mm。
4.3.11 轨道两个支撑点之间的最大挠度与跨距之比不应大于 1/250。
4.3.12 不封闭的轨道端点应设置限位装置。
4.3.13 用于顶部及出屋面部分幕墙安装的高架轨道吊应根据顶部及出屋面部分幕墙的安装施工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和结构计算。高架轨道吊的轨道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支架宜采用工字钢、H 型钢或钢方管制作, 间距不宜大于 4m ,悬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2 轨道支架宜固定在主体结构的屋顶楼板、混凝土花架梁或钢梁上,并应与主体结构机械锚固或焊接固定 。轨道支架后端应与主体结构采用刚性拉结固定;
3 固定轨道支架的预埋件、锚固件及连接焊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3;
4 轨道支架连接螺栓、 固定锚栓的直径不应小于 16mm;
5 轨道支架应采取侧向稳定措施。
4.3.14 轨道吊用电动葫芦应选用环链电动葫芦,且宜采用双机吊装系统。
4.3.15 电动葫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链电动葫芦》JB/T 5317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具有政府或产品归口行业协会颁发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检测报告;
2 产品的工作级别不宜低于 M5 级;
3 产品的额定承载能力应满足最大起重量的要求,且不宜小于 2t;
4 车轮轮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下翼缘边缘的间隙,应为 3mm~5mm。
4.3.16 轨道吊上架设的高处作业吊篮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4.2 节的有关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吊篮应配置 2 台悬挂吊篮的行走小车和 1 台固定安全绳的行走小车,其中 1 台悬挂吊篮的行走小车宜采用电动滑轮;
2 固定安全绳的行走小车应独立悬挂在轨道上,行走小车的安全绳固定点应能承受不小于15kN 的拉力,并应通过现场抗拉试验验证;
3 行走小车应与同步连杆连接,在吊篮空中移位时保持同步;
4 吊篮工作时,行走小车应保持自锁状态。
4.3.17 轨道吊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轨道在任意 6m 测量长度内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
2 直线轨道在任意 2m 测量长度内的偏差不应大于 2mm;
3 轨道构件拼接处的垂直及水平偏差不应大于 1mm ,拼接间隙不应大于 2mm;
4 在轨道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限位挡块;
5 圆弧轨道的轨面应平整,不得有凸起、损伤、裂纹现象。
4.4 单 臂 吊
4.4.1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需求编制单臂吊的施工方案,并应对单臂吊进行节点设计和结构计算。
4.4.2 单臂吊的作用荷载应包括吊机支架自重、卷扬机自重、配重、钢丝绳重量、 吊装荷载及风荷载等 。 吊装荷载的动力系数应取 1.3。
4.4.3 单臂吊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取最不利的荷载组合进行计算。
4.4.4 单臂吊主受力杆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 5mm 的方钢管制作,方钢管的截面不应小于 100mm ×60mm ,并应满足结构计算要求。
4.4.5 单臂吊应进行钢丝绳强度计算、配重计算、 吊机支架的结构计算、构件间连接计算以及整体抗倾覆稳定验算,且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 12mm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6 ,单臂吊抗倾覆安全稳定系数不应小于 3。
4.4.6 单臂吊导向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轮的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
2 滑轮销轴应选用强度级别高的金属制成,直径不应小于 30mm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3;
3 滑轮槽应满足以下要求:
1)滑轮槽的直径应为钢丝绳直径的 1. 1 倍~1.3 倍;
2)滑轮槽的开口角应对称且在 30 ° ~55 °之间;
3)滑轮槽的槽深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
4)滑轮绳槽的表面粗糙度 Ra 不应大于 6.3;
5)禁止使用轮缘破损的滑轮。
4 滑轮上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装置与滑轮最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
0.3 倍;
5 滑轮应转动灵活,侧向摆动不得超过滑轮直径的 1/1000。
4.4.7 单臂吊卷扬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GB/T 1955 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卷扬机的工作级别不应低于 M5 级,并应具有政府或产品归口行业协会颁发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检测报告;
2 卷扬机的额定载荷应满足最大起重量的要求;
3 卷扬机的卷筒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卷筒的容绳量应满足起升距离的需要;
2)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 3 圈;
3)钢丝绳在全部收回时,卷筒侧板外缘到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4)卷筒中心线与导向滑轮的轴线应垂直,且导向滑轮的轴线应在卷筒中心位置,钢丝绳的出绳偏角应符合表 4.4.7 的规定。
表 4.4.7 卷扬机钢丝绳出绳偏角限值
4 卷扬机应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
5 卷扬机应安装常闭式制动器,并应配备机械防坠止停装置。
4.4.8 单臂吊起重吊钩应转动灵活,在水平面内应能转动 360 ° , 且必须设置有效的钩口闭锁装置。
4.4.9 单臂吊的滑轮、卷扬机、 电箱、钢丝绳、 吊钩、卡环等构配件应购置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4.4.10 单臂吊构配件的加工、制作及组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4.11 单臂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端斜拉钢丝绳、后端拉结钢丝绳、抗滑移支座或辅助防倾覆顶撑等安全保护措施,结构计算时不应计入安全保护措施的作用;
2 应使用符合抗倾覆验算要求的配重,配重应有重量标记、码放整齐、安装牢固;
3 工作时应降下单臂吊支腿,禁止采用行走轮进行承载;
4 单臂吊起吊钢丝绳上端应设置限位挡块,限位挡块应紧固可靠,并应与钢丝绳悬挂点之间保持不小于 0.5m 的安全距离。
4.5 缆 风 索
4.5.1 缆风索的作用荷载应包括钢丝绳的自重、 吊装物的重力分量、风荷载及钢丝绳的预拉力。
4.5.2 缆风索所用钢丝绳的直径及钢丝绳级别应根据受力计算确定,且直径不应小于 12mm。
4.5.3 缆风索的上下固定点必须连接牢固,并应满足结构计算要求。
4.5.4 钢丝绳上部固定点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不得固定在临时施工设施上,下部应与张紧机构连通。
4.6 卸 料 平 台
4.6.1 卸料平台的作用荷载应包括卸料平台、作业人员、工具、幕墙材料的重力荷载和风荷载,并应按正、负风压分别组合进行结构计算。
4.6.2 卸料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卸料平台的锚固点、拉结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连接牢固; 严禁将卸料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4.6.3 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 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 5.5kN/m2,集中荷载不应大于 15kN。
4.6.4 卸料平台的悬挑主梁宜采用工字钢或槽钢制作,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220mm 。悬挑主梁应锚固固定,且每根主梁的锚固点不应少于 2 个;锚固点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6mm 的钢筋或锚栓固定,并应满足结构计算要求;锚固点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120mm ,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4.6.5 卸料平台上方应每侧设置内外两道直径相同的斜拉钢丝绳与主体结构连接固定,两道钢丝绳不得共用一个固定点,且斜拉钢丝绳与水平悬挑钢梁的夹角不得小于 45 °。钢丝绳规格应按计算确定,且直径不宜小于 26mm 。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每侧所有荷载,且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4.6.6 卸料平台下方应根据结构计算的需要来确定是否设置一道斜拉钢丝绳,斜拉钢丝绳应与主体结构连接固定。
4.6.7 卸料平台应满铺花纹钢板,花纹钢板的基本厚度不应小于 3mm ,并应经结构计算确定。
4.6.8 卸料平台凸出主体结构的外边沿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全封闭的防护挡板,防护高度不应小于 1.2m。
4.6.9 卸料平台应设置限载牌及安全警示牌,并应标明容许荷载值及允许的限定作业人数。
4.6.10 卸料平台应设置 4 个吊环, 吊运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用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 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并应满足强度要求。
4.6.11 卸料平台所用的卡环、索具螺旋扣等配件的规格应经结构计算确定。
4.7 移动式操作平台
4.7.1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 750mm ,高宽比不应大于 2 :1 ,面积不宜大于 10m2 ,高度不宜大于 5000mm ,施工荷载不应大于 1.5kN/m2。
4.7.2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架体应牢固、稳定 。设计时应计算平台构件、人、工具、安装材料的重力荷载及风荷载的作用。
4.7.3 移动式操作平台顶部铺板应满足承载要求,操作平台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
4.7.4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设置爬梯,爬梯踏步间距宜为 300mm,梯子净宽应为 400mm~600mm,爬梯顶端的踏步应与平台操作面平齐,并应架设 1. 1m~1.5m 高的扶手。
4.7.5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 80mm ,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制动措施。
4.7.6 移动式行走轮承载力不应小于 5kN ,制动力矩不应小于 2.5N·m ,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
4.8 脚 手 架
4.8.1 脚手架的设计、安装、拆除、使用与验收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 55023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 、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
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 和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SJG 134 的有关规定。
4.8.2 脚手架应由具有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为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4.8.3 脚手架设计应计算架体构件自重、施工荷载及风荷载的作用,其中,施工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2.0kN/m2 ,基本风压值应取重现期 n=10 对应的风压值。
4.8.4 脚手架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环境进行设计,且应根据架体构造、搭设部位、使用功能、荷载等因素确定设计计算内容。
4.8.5 落地作业脚手架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2 纵横向水平杆的抗弯强度、挠度计算;
3 节点连接强度计算;
4 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
5 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计算;
6 当有缆风绳时,应计算缆风绳承载力及连接强度。
4.8.6 采用型钢悬挑梁支承的悬挑脚手架应进行下列设计计算,且型钢悬挑梁的受力计算不应计入斜拉钢丝绳的作用:
1 型钢悬挑梁的抗弯强度、整体稳定性和挠度计算;
2 型钢悬挑梁锚固件及锚固连接强度计算;
3 固定型钢悬挑梁的建筑结构承载力验算。
4.8.7 支撑脚手架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2 纵横向水平杆的抗弯强度、挠度计算;
3 节点连接强度计算;
4 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
5 架体抗倾覆能力验算;
6 当有缆风绳时,应计算缆风绳承载力及连接强度。
4.8.8 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措施。
4.8.9 当脚手架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 150m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8.10 在脚手架的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纵、横向水平杆;
2 纵、横向扫地杆;
3 连墙件。
4.8.11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应安排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4.9 悬挑防护棚
4.9.1 安装施工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 。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内进行交叉作业的,应设置悬挑防护棚或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隔离措施 。当尚未设置安全隔离措施时,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人员严禁进入隔离区。
4.9.2 悬挑防护棚的设计应计算材料自重、风荷载和冲击荷载的作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悬挑防护棚应进行抗风揭计算,基本风压可按 10年的重现期选取。
4.9.3 当主体结构采用爬架施工且下方幕墙采用轨道吊作业时,可直接在轨道上铺设面板作为防护棚,也可在轨道的上方架设独立的悬挑防护棚 。防护棚面板材料的厚度,采用木板时不应小于 15mm ,采用金属板时不应小于 2.5mm。
4.9.4 悬挑防护棚外侧应设置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600mm ,且应固定牢固;
4.9.5 独立的悬挑防护棚或安全防护网宜由总承包单位进行搭设,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的有关规定。
4.9.6 防护棚的龙骨及连接应满足结构计算的要求,面板应连接牢固,面板与面板之间、面板与土建结构之间的接缝应严密。
4.9.7 不得在防护棚上堆积物料,严禁人员在防护棚上行走,并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牌。
4.10 安 全 网
4.10.1 安全网材质、规格、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的有关规定。
4.10.2 安全网使用前,应检查产品分类标记、产品合格证、 网 目数及网体重量,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4.10.3 安全网搭设应绑扎牢固、网间严密 。安全网支撑架应满足设计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4.10.4 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应为每 100cm2 面积内网孔数量大于或等于 2000 目 。安全平(立) 网的网目边长不应大于 80mm。
4.10.5 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5 加 工 制 作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图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施工图进行确认或调整 。经确认或调整的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施工图应提交设计单位复核确认。
5.1.2 工程所用玻璃、金属板、石材、人造板材等面板的加工宜由专业生产厂家根据施工单位的加工图完成。
5.1.3 工程所用构件、组件的加工和组装应在工厂完成,工厂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构件、组件的制作要求 。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的玻璃组件、单元板块等应在洁净、通风的注胶房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硅酮结构密封胶产品的有关规定。
5.1.4 加工设备、机具应根据加工工艺及材料的特性选择,刀具的切削性能应与材料相适应并应保持锋利。
5.1.5 当加工过程中需采用润滑、冷却措施时,应采用对材料无污染的水溶性润滑剂、冷却液。
5.1.6 加工设备、机具应满足构件加工精度要求 。计量器具应进行计量认证,并应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
5.2 金 属 构 件
5.2.1 铝合金构件的截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梁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 ,立柱长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 ,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5~0) ′ ;
2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5.2.2 铝合金构件的制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孔距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累计偏差应为±1.0mm;
2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铆钉用通孔》GB/T 152. 1 的有关规定;
3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沉头螺钉用沉孔》GB/T 152.2的有关规定;
4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圆柱头用沉孔》GB/T 152.3 的有关规定;
5 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 铝合金构件的槽、豁、榫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不允许负偏差, 中心线允许偏差应为±0.5mm;
2 豁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不允许负偏差, 中心线允许偏差应为±0.5mm;
3 榫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 ,不允许正偏差, 中心线允许偏差应为±0.5mm。
5.2.4 铝合金构件的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 弯加工后,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裂纹;
3 弯加工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表面质量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5.2.5 平板型预埋件锚板和锚筋的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的有关规定。
5.2.6 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应为±5mm;
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 10mm ,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且均不允许负偏差;
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应为±5mm;
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锚筋长度的 1/30。
5.2.7 槽式预埋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用槽式预埋组件》GB/T 38525 及行业标准《建筑用槽式预埋组件》JG/T 560 的有关规定。
5.2.8 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 凹坑、变形等缺陷;
2 连接件、支承件外形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为-2mm~+5mm;
3 连接件、支承件的孔(槽)距允许偏差应为±1.0mm;孔(槽)宽允许偏差应为+ 1.0mm,不允许负偏差; 孔(槽)边距允许偏差应为+ 1.0mm;
4 连接件、支承件壁厚允许偏差应为-0.2mm~+0.5mm;
5 连接件、支承件弯曲角度允许偏差应为±2 °。
5.2.9 钢构件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 《冷弯型钢结构技术标准》GB/T 50018 的有关规定。
5.2.10 支承钢结构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 管桁架宜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设备切割加工;
3 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4 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偏差可取长度的 1/2000;
5 长度超过 7000mm 的倾斜钢立柱及跨度超过 4500mm 的横向杆件宜预先起拱,预起拱值宜通过结构计算确定;
6 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壁厚大于 6mm 的支管应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 2 倍;
7 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8 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5.2.11 钢构件的焊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 《冷弯型钢结构技术标准》GB/T 50018 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
5.3 玻 璃
5.3.1 工程所用单片玻璃、 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的加工精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片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1- 1 的规定;
2 中空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1-2 的规定;
3 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1-3 的规定。
表 5.3.1-1 单片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mm)
表 5.3.1-2 中空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mm)
表 5.3.1-3 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mm)
续表 5.3.1-3
5.3.2 钢化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 455 的有关规定。钢化玻璃应进行三边细磨或三边抛光,且倒棱宽度不应小于 1mm。
5.3.3 钢化玻璃的均质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4 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GB 15763.4 的有关规定,并应提供均质处理记录文件。
5.3.4 平面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应超过 0.3% ,波形时不应超过 0.2% 。玻璃弯加工后,每米弦长内拱高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 ,且玻璃的曲边应顺滑一致; 玻璃直边的弯曲度, 弓形时不应超过 0.5% ,波形时不应超过 0.3%。
5.3.5 热弯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弧面扭曲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 5.3.5- 1 和表 5.3.5-2 的规定。
表 5.3.5-1 热弯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mm)
表 5.3.5-2 热弯玻璃的弧面扭曲允许偏差(mm)
5.3.6 玻璃的边部、钻孔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的边部、钻孔加工应在钢化处理前进行;
2 玻璃面板周边及孔洞边缘应倒棱和磨边;
3 倒棱宽度不应小于 1mm ,且不应出现崩边;
4 一般玻璃边缘宜采用细磨,外露的玻璃边缘应采用抛光磨边;
5 玻璃钻孔加工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6 的规定;
表 5.3.6 玻璃钻孔加工的尺寸允许偏差
6 中空玻璃开孔后,开孔处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7 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钻孔可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小孔有效孔径的正允许偏差应为1.0mm ,不允许有负偏差;
8 夹层玻璃合片后孔壁不平整度不应大于 2.0mm; 用于螺栓吊挂的夹层玻璃,合片后孔壁不平整度不宜大于 1.0mm。
5.3.7 中空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材料应进行清洁处理并应满足注胶要求;
2 当采用双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应进行混合均匀性测试和拉断时间测试,注胶前应进行相容性、粘结性试验,注胶后必须静置养护,养护时间应根据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产品要求确定。未完全固化的,不应随意搬动 。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3 注胶必须饱满,不得出现气泡,表面应平整光滑,余胶不得重复使用;
4 离线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进行中空玻璃合片时,应除去与密封胶接触部位的镀膜层;
5 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根据加工地和使用地的大气压差,采取防止玻璃大面变形的措施。
5.3.8 夹层玻璃合片时应防止两层玻璃间出现气泡 。夹层玻璃中的胶片不宜接触硅酮密封胶。
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 中间胶片的夹层玻璃边缘不应外露,裸露的夹层玻璃边缘宜进行封边处理。
5.4 金 属 板
5.4.1 金属板材加工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4. 1 的规定。
表 5.4.1 金属板材加工的尺寸允许偏差
5.4.2 单层金属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金属板折弯加工时,折弯外圆弧半径应根据材料的性能取板厚的 1.5 倍~2 倍 。采用开槽折弯时,应控制刻槽深度,保留的面板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并应在开槽部位采取加强措施;
2 单层金属板加强肋可采用电栓钉等方法固定。采用电栓钉时,单层金属板外表面不应变形、变色,且宜在加强肋与面板接触面的两侧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 。加强肋与金属面板、折边及加强边框应连接牢固,加强肋的位置偏差不宜大于 2.0mm;
3 单层金属板的固定耳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耳板可采用焊接、铆接或在金属板上直接冲压而成,耳板位置偏差不应大于 2.0mm ,且应固定牢固 。铆接时可采用不锈钢抽芯铆钉或实芯铝铆钉, 固定耳板的底面至板面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 1.0mm;
4 金属板折边角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2 ° , 折边高度不应小于 15mm。折边组角处宜相互连接,组角处缝隙不应大于 1.0mm。
5.4.3 金属复合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切割复合板内层金属板和芯材时,应保留不小于 0.3mm 厚的芯材,不得划伤外层金属板的内表面。 阴角转折时,刻槽宜在内侧;
2 复合面板芯层不应外露,宜采用金属镶嵌边框、面层材料折边或注中性硅酮密封胶等方式封闭;
3 复合板折边高度不应小于 15mm ,并应采取加强措施。折边交接部位的缝隙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封堵;
4 在加工过程中复合板不应与水接触,加工后不得堆放在潮湿环境中。
5.4.4 金属蜂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蜂窝板的切口加工应采用机械刻槽,在切除芯材时不得划伤外层面板的内表面,各部位外层面板上,应保留 0.3mm~0.5mm 的芯材;
2 金属蜂窝板应采取封边措施,避免蜂窝芯材外露;
3 折角部位应加强,角缝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密封;
4 瓦楞芯板应封边处理 。折边后,周边应有加强措施。
5.4.5 加工采用辊涂工艺表面处理金属板时,辊涂方向应与加工图保持一致。
5.4.6 金属板加工完成后应粘贴保护膜 ,金属板之间应有隔离层 , 以防相互划伤。
5.5 金属屋面板
5.5.1 金属平板的加工精度应符合本标准及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 的规定。
5.5.2 压型金属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金属板宜在工厂加工 , 当运输条件受限时可在现场加工;
2 有弧度的压型金属板应根据板型和弯弧半径选择自然成弧或机械预弯成弧;
3 压型金属板材和泛水板加工成型后不得出现基板开裂、明显的凹凸和皱褶,涂层或镀层应无肉眼可见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4 压型金属板的基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5.2- 1 的规定;
表 5.5.2-1 压型金属板基板尺寸允许偏差(mm)
5 压型金属板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5.2-2 的规定;
表 5.5.2-2 压型金属板加工允许偏差
续表 5.5.2-2
注 :L1 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端 0.5m 后的实际长度(小于 10m) 或扣除后任选 10m 的长度。
6 泛水板 、包角板 、排水沟几何尺寸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5.2-3 的规定;
表 5.5.2-3 泛水板、包角板、排水沟几何尺寸加工允许偏差
5.6 石 材
5.6.1 天然石材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 19766 、 《天然砂岩建筑板材》GB/T 23452 、 《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GB/T 23453 、 《干挂饰面石材》GB/T 32834 等标准中有关一等品或优等品的要求;
2 工程所用石材宜采用先磨后切工艺进行加工;
3 镜面石材的光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 、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 19766 的有关规定, 同一工程中镜面石材光泽度的差异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粗面板表面纹理的均匀程度应符合样板要求,不得有暗纹、崩裂情况。
5.6.2 具有花纹、特殊纹理及色差的石材面板加工前应进行预拼,并应按照对纹、选色后确定的排版顺序进行编号。
5.6.3 石材的边部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的连接部位、受力部位应无缺棱、缺角、裂纹等缺陷;其他部位缺棱不大于 5mm × 20mm 、缺角不大于 20mm 时可修补后使用,但每层修补的石材块数比例不应大于 2% ,且宜用于视觉不明显部位;
2 石材正面宜采用倒角处理,倒角宽度不宜小于 2mm;
3 石材的端面可视时,应进行定厚处理;
4 开放式石材幕墙的石材面板宜采用磨边处理。
5.6.4 石材面板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6.4 的规定。
表 5.6.4 石材面板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5.6.5 石材的开槽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开槽、钻孔宜采用外视面作为基准面,并应采用统一的加工定位基准;
2 石材开槽、钻孔后,应对槽口、孔壁进行清洁处理,清洁时不得采用有机溶剂型清洁剂;
3 石材开槽、钻孔后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
5.6.6 短槽、通槽连接的石材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挂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槽口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槽口内采用的环氧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注胶应饱满;
4 金属挂件安装到石材槽口内,在石材胶固化前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固定挂件;
5 槽口应打磨成 45 °倒角,倒角宽度不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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