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793—2025代替 SL/T 793—2020
河湖健康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riverand lakehealth assessment
2025- 12-23发布 2026-03-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河湖健康评价规范》
等 4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 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 《河湖健康评价规范》 (SL/T 793—2025) 等 4 项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告 。
水利部
2025年 12月 23 日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 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要求 , 对 SL/T 793—2020《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 进行修订 , 并更名为 《河湖健康评价规范》。
本标准共 9章和 7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有 :
— 河湖类别确定 ;
—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与指标选取要求 ;
— 指标确定方法与赋分标准 ;
— 河湖健康调查 ;
— 河湖健康状况确定及成果分析 ;
— 报告编制要求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 增加河湖分类标准 , 明确不同规模河湖评价要求 ;
— 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 增设 “特色指标 ”;
— 优化指标确定方法与赋分标准 ;
— 补充评价赋分权重要求 , 修改评价分级标准 ;
— 细化调查要求 ;
— 补充成果分析要求 , 新增河湖健康问题原因库与保护措施库 ;
— 完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 要求编制河湖健康档案 。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L/T 793—2020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 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 、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吴时强 王晓刚 李 云 吴海兵 付 健 魏雪艳 王佳怡 范子武谢 忱 戴江玉 李景娟 陈凯啸 关 艳 田世民 任 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黄祚继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万金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 信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白 广 路二 条 2 号 ; 邮 政 编 码 : 100053; 电 话 : 010 63204533; 电子邮箱: bzh@mwr.gov.cn; 网址: http: //gjkj.mwr.gov.cn/jsjd1/bzcx/)。
河 湖 健 康 评 价 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湖健康评价的总体要求 、河湖分类与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确定方法与赋分标准 、河湖健康调查 、河湖健康评价和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河流 (不包括入海河口) 、湖泊的健康评价 , 水库等人工水体可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GB 50201 防洪标准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395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T 71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SL 723 治涝标准
SL 730 水利空间要素图式与表达规范
SL 733 内陆水域浮游植物监测技术规程
SL/T 820 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与泄放设计规范
SL/T 826 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规程
SL/T 852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HJ 710.4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鸟类
HJ 1295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 (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1
河湖健康 riverand lakehealth
河湖生态状况良好 , 且具有可持续的社会服务功能 。 良好的生态状况是指由河湖物理空间 、水量水质和生物状况等组成的生态系统保持完整 , 具备应对外部胁迫的抗性与弹性 ; 可持续的社会服务功能是指河湖在具有良好的生态状况基础上 , 具有可持续为人类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 。
3 2
季节性河流 intermittentrivers
在年内的湿润期 (或雨季) 具有持续流态 , 而在干旱期 (或旱季) 河床干涸的河流 。平均每年有水流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 10% ~ 80% 。
3 3
短暂性河流 ephemeralrivers
河道通常干涸 , 仅在降水期间及其径流响应期内有水流流动的河流 。平均每年有水流的天数占比少于 10% 。
3 4
岸线 riparian zone
河湖管理范围内 , 河流两侧或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 。
3 5
生态流量 ecologicalflow
为维护河湖生态系统的功能 、结构和健康 , 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的流量 (水量 、水位) 及其过程 。 3 6
参考点 referencesite
能够代表水域内完全或几乎完全未受人为干扰的生物及生境状态的区域或点位 。
4 总体要求
4.1 评价原则
4.1.1 科学性原则
应客观 、科学地描述河湖健康状况 , 包括但不限于 :
a) 评价指标清晰地指示河湖健康与环境压力的响应关系 , 可识别河湖健康状况并揭示受损成因 ;
b) 根据完整描述河湖健康状况的要求 , 选择代表性指标与代表性水域及其断面进行评价 ;
c) 取样调查采用统一 、标准化方法 , 能够准确反映河湖健康状况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趋势 。
4.1.2 目的性原则
应为河湖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 包括但不限于 :
a) 结合河湖管理要求开展评价 , 为评价河湖保护治理的有效性提供支持 ;
b) 体现普适性与区域差异性特点 , 为不同地区和类型的河湖健康评价提供支持 ;
c) 形成兼顾专业与公众需求的评价成果 , 为河湖监管与社会监督提供支持 。
4.1.3 可操作性原则
调查 、监测方法应具备可操作性 , 包括但不限于 :
a) 根据评价要求利用现有资料和成果 ;
b) 根据人力 、资金和后勤保障等条件 , 选择效率高 、成本适宜的调查和监测方法 。
4.2 基本规定
4.2.1 评价对象宜为整条河流或整个湖泊 。
4.2.2 评价周期宜覆盖一个完整的自然年或水文年 。
4.2.3 应根据河湖的类别 、 自然特征和主要功能选择评价指标 。对于天然短暂性河流原则上可只对空间和社会服务功能准则层开展评价 。对于具备防洪 、通航 、供水 、排涝等功能的河湖 , 应在防洪工程体系完整性 、通航保证率 、供水保证程度 、排涝工程达标率等指标中选择相应指标 。
4.2.4 当基础资料不满足河湖健康评价要求时 , 应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 且满足评价时间尺度要求 。
4.2.5 应以行业历史数据资料和现场调查数据为依据 , 对河湖健康进行综合评价 , 提出河湖健康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对策 。
4.3 工作流程
包括技术准备 、河湖分类与评价指标选取 、现场调查 、分析评价 、报告编制等 5部分 (图 1) 。
图 1 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流程
5 河湖分类与评价指标体系
5.1 河湖分类
根据河流流域面积 、湖泊常年水面面积将河湖分为 A、B、C三类 , 分类标准见表 1。
表 1 河 湖 分 类
5.2 评价指标体系
5.2.1 指标体系框架
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 、准则层 、指标层 , 目标层为河湖健康 , 准则层包括空间 、水体 、生物 、社会服务功能 。指标类型包括基本指标 、补充指标和特色指标 , 基本指标为核心关注项 , 补充指标为重要关注内容 , 特色指标则因河湖功能或类型不同而应特别关注 。
5.2.2 河流健康评价指标体系
河流健康评价指标体系见表 2。
5.2.3 湖泊健康评价指标体系
湖泊健康评价指标体系见表 3。
表 2 河流健康评价指标体系
表 3 湖泊健康评价指标体系
表 3 湖泊健康评价指标体系 (续)
5.3 指标选取要求
5.3.1 A 类河湖
应选用基本指标和补充指标 , 根据实际需要 , 可增加特色指标 。
5.3.2 B 类河湖
应选用基本指标 , 根据实际需要 , 可增加补充指标 、特色指标 。
5.3.3 C 类河湖
应选用水域岸线完整性 、水质优劣程度 、鱼类状况 、公众满意度 4个指标 , 根据实际需要 , 可增加基本指标 、补充指标和特色指标 。若鱼类状况指标数据获取存在较大困难 , 可采用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状况指标替代 。
6 指标确定方法与赋分标准
6.1 水域岸线完整性
6.1.1 水域岸线完整性应根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程度 、岸线开发利用情况和水域岸线整洁程度3项子指标综合确定 , 采用子指标赋分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赋分结果 , 子指标的权重见表 4。
表 4 水域岸线完整性子指标权重
6.1.2 管理范围划定规范程度应根据合规管理范围线长度与评价河湖应划定的管理范围线总长度比值确定 , 按公式 (1)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5,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未划定管理范围线的 , 该子指标直接赋 0分 。
RL
式中 :
RL— 管理范围划定规范程度 ;
Lcmp— 符合 SL/T 852要求的管理范围线长度 , 单位为千米 (km) ; Lm — 评价河湖应划定的管理范围线总长度 , 单位为千米 (km) 。
表 5 管理范围划定规范程度赋分标准
6.1.3 岸线开发利用情况应根据已开发利用岸线长度与岸线总长度比值确定 , 按公式 (2) 计算 , 已利用岸线长度包括码头 、桥梁 、造 (修) 船厂等涉河建设项目利用的岸线和光伏电厂 、 临河房屋等占用的岸线 , 赋分标准见表 6,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Rp = X 100% … … … … … … … … … … … … … … … … (2)
式中 :
Rp— 岸线开发利用情况 ;
Lu— 已开发利用岸线长度 , 单位为千米 (km) ;
Lc— 岸线总长度 , 单位为千米 (km) 。
注 : 码头占用岸线长度为码头平台 、趸船 、系缆墩等建 (构) 筑物及设 施 占 用 岸 线 顺 水 流 方 向 量 算 的 最 大 长 度 ;桥梁占用岸线长度为主桥 、引桥 、匝道等建 (构) 筑物占用岸线顺水流方向量算的最大长度 ; 造 (修) 船厂占用岸线长度为船台 、滑道 、船坞 、分段及拼装场 、各类车间 、舾装码头等占用岸线顺水流方向量算的最大长度 ; 光伏电厂占用岸线长度为光伏板 、变电站等设施的布置区域占用岸线顺水流方向量算的最大长度 ; 临河房屋占用岸 线 长 度 为 厂 房 、车 间 、仓 库 、 民 房 等 占 用 岸 线 邻 水 侧 顺 水 流 方 向 量 算 的 最 大 长 度 ; 其 他 建 (构) 筑物占用岸线长度为其他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占 用 岸 线 顺 水 流 方 向 量 算 的 最 大 长 度 ; 堤 防 (护 岸) 工 程 、河道整治工程 、耕地以及可移动 、可拆卸的卫生 、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岸线不计入已利用岸线长度 。
表 6 岸线开发利用情况赋分标准
6.1.4 水域岸线整洁程度应根据河湖管理范围内 “乱占 、乱采 、乱堆 、乱建 ” 等违法违规问题数量确定 , 按公式 (3) 计算 , 当 “乱占 、乱采 、乱堆 、乱建 ” 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数量超过 20个时 , 该项直接赋 0分 。
T = 100- 5 X Nv … … … … … … … … … … … … … … … … (3)
式中 :
T— 水域岸线整洁程度赋分 , 单位为分 ;
Nv— 河湖管理范围内 “乱占 、乱采 、乱堆 、乱建 ” 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数量 , 单位为个 。
6.2 河道行洪能力保证程度
6.2.1 根据现状行洪能力与设计行洪能力的比值确定 , 按公式 (4) 计算 , 赋 分 标 准 见 表 7, 采 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当同一评价河段 内 设 计 行 洪 能 力 不 一 致 时 , 宜 对 不 同 设 计 行 洪 能 力 河 段 分 别 赋分后取最低值作为该评价河段 最 终 赋 分 ; 对 于 现 状 行 洪 能 力 超 过 设 计 行 洪 能 力 , 且 无 明 显 河 岸 冲刷 、河床下切等不利影响时应直 接 赋 100分 ; 未 明 确 设 计 行 洪 能 力 的 河 流 , 应 依 据 其 防 洪 保 护 对象 , 按照 GB 50201 的规定确定相应防洪标准 , 并通过水文及水力计算 , 确定用 于 行 洪 能 力 评 价 的设计洪水流量 。
FR = '× 100% … … … … … … … … … … … … … … … … (4)
式中 :
FR — 河道行洪能力保证程度 ;
Q'— 现状行洪能力 , 单位为立方米每秒 (m3/s) , 可采用实测洪水法 、洪痕调查法 、水力学或水文学等方法确定 ;
Q— 设计行洪能力 , 单位为立方米每秒 (m3/s) 。
表 7 河道行洪能力保证程度赋分标准
6.3 湖泊水面面积保有率
6.3.1 根据湖泊近 3 年 ~ 5 年平均水面面积与湖泊常年水面面积的比例确定 , 按公式 (5) 计算 。赋分标准见表 8,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湖泊常年水面面积宜优先采用全国水利普查公报中湖泊面积 ,不在普查名录内的湖泊 , 可采用 2000—2010年平均水面面积 。
式中 :
Ia— 湖泊水面面积保有率 ;
A— 近 3 年 ~ 5 年湖泊年平均水面面积 , 单位为平方千米 (km2 ) ;
Azy— 评价期内圈圩 、 围网等占用的水域面积 , 单位为平方千米 (km2 ) ;
A0— 湖泊常年水面面积 , 单位为平方千米 (km2 ) 。
表 8 湖泊水面面积保有率赋分标准
6.4 河流连通性
6.4.1 根据评价河流内拦河建筑物阻隔程度 (重大基础工程施工期影响除外) 和修复措施对应的连通性恢复程度确定 , 河流连通性按公式 (6)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9,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式中 :
RC— 河流连通指数 ;
N— 评价河段拦河建筑物数量 ;
Bi— 第 i个拦河建筑物阻隔系数 , 取值见表 10;
Ri— 第 i个拦河建筑物恢复系数 , Ri 取 min(Bi , Pi) , Pi 为第i个拦河建筑物河流生物连通性与水文连 通 性 修 复 系 数 的 累 加 值 , 无 修 复 措 施 的 Ri 为 0, 连 通 性 修 复 系 数 取 值 见
表 11;
L— 河流长度 , 单位为千米 (km) 。
表 9 河流连通性赋分标准
表 10 闸坝阻隔系数取值
表 11 河流连通性修复措施对应修复系数取值
6.4.2 无法获取详细资料时可采用最差情况赋分法确定赋分 , 根据各拦河建筑物中的最严重阻隔情况和评价河流内闸坝数量确定 , 按照公式 (7)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12。
RCr= 100- max[(DAMr)i , (GATEr)j] … … … … … … … … … … (7)
式中 :
RCr— 河流连通性赋分 , 单位为分 ;
(DAMr)i— 评价河流大坝阻隔赋分 (i= 1, NDam) , NDam 为大坝座数 ;
(GATEr)j— 评价河流水闸阻隔赋分 (j= 1, NGate) , NGate 为水闸座数 。
表 12 河流连通性赋分标准 (最差情况赋分法)
6.5 河湖连通性
6.5.1 根据环湖主要出入湖河流与湖泊之间的水流畅通程度确定 , 按公式 (8) 计算 。根据主要环湖河流的闸坝建设及调控状况 、主要环湖河流年出 (入) 湖水量与出 (入) 湖河流多年平均实测径流量的比例综合确定 , 取两者的最差状况确定每条环湖河流连通性赋分 。每条环湖河流连通状况的赋分标准见表 13,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N
CISn ×Qn
CIS … … … … … … … … … … … … … … … (8)
式中 : n1Qn
CIS— 河湖连通性赋分 , 单位为分 ;
Ns— 环湖主要河流数量 , 单位为条 ;
CISn — 评价年第 n 条环湖河流连通性赋分 , 单位为分 ;
Qn — 第 n 条河流在评价年的实测出 (入) 湖泊水量 , 单位为万立方米 (万 m3 ) 。
6.5.2 环湖河流的闸坝建设及调控状况按断流阻隔月数计 , 控制闸坝在一天 24h 完全关闭 , 视为当日 阻隔 , 否则视为当日不阻隔 , 将阻隔天数折算为以月为单位后统计 。
表 13 环湖河流连通性赋分标准
6.6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
6.6.1 根据实际情况 ,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赋分方法选取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已批复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 , 采用生态流量达标率赋分法确定 , 对于有多个生态流量考核断面的河流 , 取各断面达标率赋分的平均值 ;
b) 未批复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 , 宜按 SL/T 712、SL/T 820计算生态流量 , 采用生态流量达标率赋分法确定 , 也可采用最小日均流量占比赋分法确定 ;
c) 缺资料河湖 , 可采用径流长度 (水面面积) 保有率赋分法确定 。
6.6.2 生态流量达标率赋分法 即按评价年内生态流量 (水位) 达标天数 (旬数 、月数) 比例确定 ,赋分标准见表 14; 对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为年生态水量的 , 按评价年内实际下泄水量与生态水量保障目标的比例进行赋分 (超过保障目标时达标率按 100%计) , 赋分标准参考表 14; 月天然来水频率劣于设计来水条件等因素导致生态流量无法保障的 , 对应月份不达标天数可不纳入计算 , 统筹考虑工程检修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保障责任划分等因素 。
6.6.3 最小日均流量占比赋分法即分别计算评价年丰水期和枯水期最小 日均流量占相应时段多年平均流量的百分比 , 取丰水期和枯水期最低赋分值作为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赋分值 , 赋分标准见表15,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6.6.4 径流长度 (水面面积) 保有率赋分法即计算河流 (湖泊) 评价年枯水期径流长度 (水面面积)
占参考年枯水期最大径流长度 (水面面积) 的百分比 , 赋分标准见表 16,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评价年径流长度宜采用河流有水河段长度于评价年内的最大值 , 参考年宜选择 1988年之后与评价年水文频率相近年份 。
表 14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赋分标准 (生态流量达标率赋分法)
表 15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赋分标准 (最小日均流量占比赋分法)
表 16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赋分标准 [径流长度 (水面面积) 保有率赋分法]
6.7 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根据流域地表水 供 水 量 占 流 域 地 表 水 资 源 量 的 百 分 比 确 定 , 按 公 式 (9) 计 算 , 赋 分 标 准 见 表17,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WURI= × 100% … … … … … … … … … … … … … … … (9)
式中 :
WURI— 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
WS— 流域地表水供水量 , 单位为万立方米 (万 m3 ) ; WR— 流域地表水资源总量 , 单位为万立方米 (万 m3 ) 。
表 17 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评价赋分标准
6.8 水质优劣程度
6.8.1 应按照 GB 3838的规定 确 定 水 质 优 劣 程 度 , 对 每 个 水 质 指 标 的 年 平 均 值 采 用 单 因 子 评 价 方法 , 分别确定各水质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 , 取最差水质类别作为该调查点位的水质类别 。
6.8.2 水质优劣程度赋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已设定水质管理目标的 , 采用综合赋分法 , 考虑水质类别和水质达标状况 , 单个调查点位水质优劣程度赋分标准见表 18;
b) 未设定水质管理目标的 , 采用直接评判赋分法 , 按调查点位水质类别进行赋分 , 单个调查点
位水质优劣程度赋分标准见表 19;
c) 评价年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不达标的 , 直接赋 0分 。
6.8.3 缺少水质监测数据的 , 应开展补充调查 , 至少选用 pH、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 、 总磷等 5项水质指标确定水质类别 。
6.8.4 因 自然原因导致水体部分水质指标本底值异常的 , 对已确定为环境本底的水质指标 , 可剔除该项指标后再确定水质类别 。
表 18 水质优劣程度赋分标准 (综合赋分法)
表 19 水质优劣程度赋分标准 (直接评判赋分法)
6.9 营养状态
根据营养状态指数确定 , 应 按 SL 395计 算 营 养 状 态 指 数 , 赋 分 标 准 见 表 20, 采 用 线 性 插 值 法计算 。
表 20 营养状态赋分标准
6.10 水体自净能力
6.10.1 根据溶解氧与高锰酸盐指数的年平均浓度比值确定 , 赋分标准见表 21。
6.10.2 当溶解氧浓度超过当地大气压下饱和值的 110% (饱和值无法测算时建议饱和值取 14.4 mg/L) ,直接赋 0分。
6.10.3 因 自然原因 导 致 水 体 溶 解 氧 或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本 底 值 异 常 的 , 确 定 为 环 境 本 底 的 可 直 接 赋100分 。
表 21 水体自净能力赋分标准
6.11 底泥污染状况
6.11.1 底泥污染状况采用重金属污染指数 、营养物质污染指数确定 。河流应选取重金属污染指数确定底泥污染状态 , 湖泊应同时选取重金属污染指数和营养物质污染指数综合确定 , 取赋分的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赋分结果 。
6.11.2 重金属污染指数根据镉 、汞 、砷 、铅 、铬 、铜 、镍 、锌中超标含量最 高 的 污 染 物 倍 数 值 确定 , 赋分标准见表 22,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污染物含量标准值的确定应符合 GB 15618的规定 , 选取对应采样土壤 pH 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
6.11.3 营养物质污染指数根据底泥中的有机质 、 总氮 、 总磷确定 , 赋分标准见表 23,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取最差营养物质赋分作为该调查点位的赋分 。
表 22 底泥污染状况赋分标准 (重金属污染指数)
表 23 底泥污染状况赋分标准 (营养物质污染指数)
6.12 鱼类状况
6.12.1 鱼类状况采用鱼类完整性指数或鱼类保有指数确定 ; 无法获取历史鱼类种类资料时可采用鱼类多样性指数确定 。
6.12.2 鱼类完整性指数确定方法应符合 HJ1295的规定 , 根据评价等级确定指标赋分 , 赋分标准见表 24。
表 24 完整性指数赋分标准
6.12.3 鱼类保有指数根据现状鱼类种数与历史参考点鱼类种数的差异状况确定 , 按公式 (10) 计算指标赋分 。历史参考点鱼类种类数一般通过历史资料获取 , 若无历史资料 , 可采用专家咨询方法确定 。参考点的选定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
FOEI
式中 :
FOEI— 鱼类保有指数赋分 ;
FO— 评价河湖调查获得的鱼类种类数量 (剔除外来物种) , 单位为种 ;
FE— 20世纪 80年代以前评价河湖的鱼类种类数量 , 单位为种 。
6.12.4 鱼类多样性指数按公式 (11)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25,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H'=-∑Pilog2Pi … … … … … … … … … … … … … … … (11)
式中 :
H'— 香农 维纳多样性指数 (Shannon WienerDiversity Index) ;
Pi— 采 样 面 积 内 第 i个 物 种 的 个 体 数 量占 采 样 面 积 内 所 有 物 种 的 数 量 的比 值 (剔 除 外 来物 种) 。
表 25 香农 维纳多样性指数赋分标准
6.13 浮游植物密度
6.13.1 浮游植物密度评价根据实际情况 , 选用参考点倍数法或直接评判赋分法 。
6.13.2 参考点倍数法采用评价年浮游植物密度与参考点浮游植物密度比值确定 , 赋分标准见表 26,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表 26 浮游植物密度赋分标准 (参考点倍数法)
6.13.3 无参考点时 , 可采用直接评判赋分法 , 赋分标准见表 27,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表 27 浮游植物密度赋分标准 (直接评判赋分法)
6.14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状况
6.14.1 采用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完整性指数确定 , 评价方法应符合 HJ1295的规定 , 根据评价等级确定指标赋分 , 赋分标准参考表 24。
6.14.2 无法获取历史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种类资料时 , 可采用 多样性指数确定 , 按公式 (11) 计算 , 赋分标准参考表 25,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6.15 着生藻类群落状况
6.15.1 着生藻类群落状况采用着生藻类多样性指数和综合硅藻指数综合确定 , 赋分取两者平均值 。条件不具备时 , 可仅采用着生藻类多样性指数开展评价 。
6.15.2 着生藻类多样性指数按公式 (11) 计算 , 赋分标准参考表 25,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6.15.3 综合硅藻指数按公式 (12) 、公式 (13) 计算 , 相关参数取值应符合 HJ 1295 的规定 , 赋分标准见表 28,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CDI= (WMS× 25) - 25 … … … … … … … … … … … … … (12)
WMS
式中 :
CDI— 综合硅藻指数 ;
WMS— 硅藻基于环境因子的加权平均值 ;
aj — 硅藻物种 j 的相对丰度 ;
vj — 硅藻物种 j 对环境的敏感值 ;
ij — 硅藻物种 j 对环境的指示值 。
表 28 综合硅藻指数赋分标准
6.16 水生维管植物覆盖度
评价湖泊岸线水向区内的挺水植物 、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中非外来物种的总覆盖度 。依据评价年
水生维管植物覆盖度变化值占参考点覆盖度的百分比确定 , 赋分标准见表 29,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表 29 水生维管植物覆盖度赋分标准
6.17 水鸟多样性指数
水鸟多样性指数按公式 (11) 计算 , 赋分标准参考表 25,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6.18 外来物种入侵状况
根据外来入侵 (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 , 并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 物种危害等级确定 , 赋分标准见表 30。
表 30 外来物种入侵状况赋分标准
6.19 公众满意度
评价公众对河湖水安全 、岸线 、水量 、水环境 、水生态 、水景观与水文化等的满意程度 , 采用公众调查方法确定 , 其赋分取评价流域 (区域) 内参与调查的公众赋分的平均值 , 公众满意度问卷样表见附录 B。
6.20 防洪工程体系完整性
6.20.1 根据评价河湖防洪工程体系规划符合性和防洪工程体系达标情况综合确定 , 赋分结果取两者的平均值 。无防洪任务的河湖 , 作为合理缺项可直接赋 100分 。
6.20.2 防洪工程体系规划符合性采用规划重点防洪工程项目的完成率进行确定 , 已完成的重点规划工程需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 包括工程设计标准 、总体布局 、工程规模等方面 , 按公式 (14)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31,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式中 :
RP — 规划重点防洪工程项目完成率 ;
NCP — 已完成的重点规划工程项目数量 , 单位为个 ;
NTP— 规划要求的重点防洪工程项目总数量 , 单位为个 。
表 31 防洪工程体系规划符合性赋分标准
6.20.3 防洪工程体系达标情况主要包括水库防洪能力 、堤防工程达标率 、蓄滞洪区安全运用水平 3个方面 , 应根据评价河湖实际具备的防洪工程进行确定 , 赋分结果取已具备的防洪工程的得分均值 ,具体赋分方法如下 :
a) 水库防洪能力根据评价河湖内的水库最近一次安全鉴定结果进行赋分 , 赋分标准见表 32; 对于评价河湖内存在多座水库的 , 取所有水库防洪能力最低赋分为该项赋分 ;
b) 堤防工程达标率根据评价河段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长度占规划堤防总长度进行评价 , 按公式
(15)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33,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评价年标准内洪水条件下 , 堤防工程及穿 (跨) 堤建筑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 堤防工程达标率直接赋 0分 ;
c) 蓄滞洪区安全运用水平根据蓄滞洪区安全运用综合能力进行评价 , 赋分标准见表 34。有多个蓄滞洪区的 , 取各蓄滞洪区赋分均值 。
Id
式中 :
Id— 评价河段堤防工程达标率 ;
lR — 河流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长度 , 单位为千米 (km) ;
LR — 规划堤防总长度 , 包括流域 (区域) 综合规划 、流域 (区域) 防洪规划等规划新建 、加高加固堤防总长度 , 单位为千米 (km) 。
表 32 水库防洪能力赋分标准
表 33 堤防工程达标率赋分标准
表 34 蓄滞洪区安全运用水平赋分标准
6.20.4 评价年标准内洪水条件下 , 评价河湖所在流域内防洪工程体系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 防洪工程体系完整性指标直接赋 0分 。
6.21 通航保证率
评价通航保证情况 , 按公式 (16)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35~表 37,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Nd
式中 :
Nd— 通航保证率 ;
Nn— 正常通航天数 , 单位为 日 (d) ;
NT — 评价年总天数 , 单位为 日 (d) , 因风 、雾 、洪水 、船闸检修等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通航的天数除外 。
表 35 Ⅰ 、 Ⅱ 级航道通航保证率赋分标准
表 36 Ⅲ 、 Ⅳ级航道通航保证率赋分标准
表 37 Ⅴ ~ Ⅶ级航道通航保证率赋分标准
6.22 供水保证程度
根据评价年内逐日水位或流量达到供水保证水位或流量的天数占年内总天数的百分比确定 , 按公式 (17) 计算 。赋分标准见表 38,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Rgs = × 100% … … … … … … … … … … … … … … … (17)
式中 :
Rgs— 供水保证程度 ;
D0— 水位或流量达到供水保证水位或流量的天数 , 单位为 日 (d) ;
D— 评价年总天数 , 单位为 日 (d) 。
表 38 供水保证程度赋分标准
6.23 排涝工程达标率
6.23.1 根据评价年达到排涝标准的涝区面积占流域涝区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按公式 (18) 计算 , 赋分标准见表 39, 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
PAD
式中 :
PAD— 排涝工程达标率 ;
AAD— 达到排涝标准的涝区面积 , 单位为平方千米 (km2 ) ;
TAD— 流域涝区总面积 , 单位为平方千米 (km2 ) 。
表 39 排涝工程达标率赋分标准
6.23.2 无规划排涝标准的 , 应参照 SL 723确定排涝标准 ; 有市政管网系统的城镇区域排涝标准按市政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 平原河网地区涝区面积应按有关排涝规划划定的评价河流所在排涝分区面
积取值 。
7 河湖健康调查
7.1 岸线范围确定与分区
7.1.1 岸线范围确定
河湖岸线范围确定应符合 SL/T 826的规定 。
7.1.2 河流河岸带分区
河流健康评价范围横向分区应包括水域及左右河岸带 , 示意图见图 2。
图 2 河岸带横向分区示意
7.1.3 湖泊湖岸带分区
湖岸带分区 示意见图 3, 其范围规定如下 :
a) 陆向区 (岸上带) : 湖岸堤陆向区 (包括岸堤) 区域 , 该区域外边线与管理范围外缘线重合 ;
b) 岸坡 : 当前水面线至岸堤的范围 ;
c) 水向区 (近岸线) : 为当前水面线至湖向区域 , 自当前水面线向水域延伸至最大可涉水深处 。
图 3 湖岸带分区示意
7.2 河流分段与调查点位布设
7.2.1 河流分段
河流分段应与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 , 应根据河流水文特征 、河床及河滨带形态 、水质状况 、水生生物特征以及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征 , 同时兼顾行政管辖段 , 沿河流纵向将河流分为若干评价河段 。评价对象长度大于等于 50 km 的 , 宜划分为多个评价河段 ; 大江大河在水文特征 、河床及河滨带形态 、水质等变化不明显的河段 , 评价河段长度可适当增大 ; 长度小于 50 km 且河流上下游差异
性不明显的河流 (段) , 可只设置 1个评价河段 。
河流分段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
a) 河道地貌形态变异点 , 可根据河流地貌形态差异性分段 :
— 按河型分类分段 , 分为顺直型 、弯曲型 、分汊型 、游荡型河段 ;
— 按地形地貌分段 , 分为山区 (包括高原) 河段和平原河段 。
b) 河流流域水文分区点 , 如河流上游 、 中游 、下游等 。
c) 水文及水力学状况变异点 , 如闸坝 、大的支流汇入断面 、大的支流分汊点 。
d) 河岸邻近陆域土地利用状况差异分区点 , 如城市河段 、乡村河段等 。
7.2.2 调查点位
每个评价河段内可 根 据 评 价 指 标 特 点 设 置 1 个 或 多 个 调 查 点 位 (图 4) 。 调 查 点 位 按 下 列 要 求确定 :
a) 水体准则层指标调查点位设置应符合水文及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 优先选择现有水文站及水质调查断面 ;
b) 不同指标的调查点位可根据河段特点分别选取 , 评价指标的调查点位位置宜保持一致 ;
c) 综合考虑代表性 、调查便利性和取 样 调 查 安 全 保 障 等 确 定 多 个 备 选 点 位 , 可 结 合 现 场 勘 察 ,最终确定合适的调查点位 。
图 4 河流分段与调查点位示意
7.2.3 调查河段
应根据评价指标特点在调查点位设置相应调查河段 , 调查河段长度可按 40倍河宽确定 , 但最短不小于 150 m , 最长不大于 1 km。
7.2.4 调查断面
每个调查河段可设置若 干 调 查 断 面 。 调 查 断 面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确 定 : 深 泓 水 深 小 于 5 m 的 河 流 ,调查断面可根据深泓线设置 , 参考调查断面间距可为 4倍河宽 ; 深泓水深不小于 5 m 的河流 , 调查断面可根据河岸线设置 , 断面间距可为 50 m ; 结合现场考察 , 分析断面设置的合理性 , 可根据取样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适当调整调查断面位置 。
7.2.5 河流健康评价指标取样调查位置或范围
河流健康评价指标调查范围或取样调查位置应符合表 40的规定 。
表 40 河流健康评价指标调查范围或取样调查位置
7.3 湖泊分区与调查点位布设
7.3.1 湖泊分区
湖泊分区应根据其水文 、水动力学特征 、水质 、生物分区特征 、行政管辖湖片进行划分 。
7.3.2 调查点位
调查点位布设应根据湖泊规模及评价指标特点 , 按下列要求确定 :
a) 每个湖泊分区均应在湖泊分区评价的水域中心及其代表性样点 , 设置水质 、浮游植物及水生植物等的同步调查断面 (湖泊水域点位) , 优先选择现有水文站及水质监测点 ;
b) 湖泊应采用随机取样方法沿湖岸线布设调查点位 ; 针对水面面积大于等于 10km2 的湖泊 , 在湖岸线周边随机选择第一个点位 , 然后 10等分湖岸线 , 依次设置调查点位 (图 5) ; 对于水面面积小于 10 km2 的湖泊 , 可适当减少调查点位 ; 对于水面面积大于等于 500 km2 的湖泊 ,宜按湖岸线距离不大于 30 km 的要求 , 增加调查点位 ;
c) 调查点位可根据取样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等适当调整 。
图 5 湖泊调查点与断面布置示意
7.3.3 湖泊健康评价指标取样调查位置或范围
湖泊健康评价指标调查范围或取样调查位置应符合表 41的规定 。
表 41 湖泊健康评价指标调查范围或取样调查位置
7.4 调查方式、 内容与方法要求
7.4.1 调查方式
河湖健康调查包括现场调查 、遥感调查与资料调查等 。
7.4.2 调查内容
7.4.2.1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针对水域岸线完整性 、水质 、生物准则层各指标 、公众满意度等 , 根据调查点位 、断面划分成果布设调查区域 , 工作过程应拍照存档 。
7.4.2.2 遥感调查
收集流域历史及评价年遥感数据 , 重点收集岸线状况 、河流长度 、湖泊水面面积 、水生维管植物覆盖状况等遥感分析数据 。
7.4.2.3 资料调查
根据河湖健康评价要求 , 系统收集相关现状与历史数据 :
a) 规划与统计资料 。 收集评价对象所在行政区 、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 水资源规划 、 防洪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等规划资料 , 以及城市统计年鉴 、水利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 ;
b) 相关报告成果 。 收集与评价对象相关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一河 (湖) 一策方案 、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洪水风险图 、生态修复方案等报告成果 ;
c) 水文及水资源数据 。 收集流域评价年及历史水文监测系列数据 、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 、水利工程设计及管理运行情况 、断面测量数据等 ;
d) 水质监测数据 。 收集评价年流域水质监测数据 , 包括水化学特征检测与评价数据 、水污染监测与评价数据 、营养状态监测与评价数据等 ;
e) 水生生物历史调查监测数据 。 收集流域历史的或者近期监测的水生生物调查数据 , 包括鱼类 、浮游植物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 、着生藻类 、水生维管植物 、水鸟 、外来物种等 。
7.4.3 调查方法与要求
7.4.3.1 调查方法及时段频次要求
评价指标调查方法及时段频次要求如下 :
a) 空间准则层各指标数据调查方法 、可咨询部门 、时段频次要求见表 42;
表 42 空间准则层指标数据获取调查方法及要求
b) 水体准则层各指标数据调查方法 、可咨询部门 、时段频次要求见表 43。评价期间由于工程施工 、 自然灾害等因素 , 造成现状发生明显变化的 , 应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调查频次 , 季节性河流 、寒冷地区河流宜于有水期 、非冰冻期开展调查 ;
表 43 水体准则层指标数据获取调查方法及要求
c) 生物准则层各指标数据调查方法 、可咨询部门 、时段频次要求见表 44。评价期间由于工程施工 、 自然灾害等因素 , 造成现状发生明显变化的 , 应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调查频次 ; 季节性河流 、寒冷地区河流宜于有水期 、非冰冻期开展调查 ;
表 44 生物准则层指标数据获取方法及要求
表 44 生物准则层指标数据获取方法及要求 (续)
d) 社会服务功能准则层各指标数据调查方法 、可咨询部门 、时段频次要求见表 45。
表 45 社会服务功能准则层指标数据获取方法及要求
7.4.3.2 现场调查操作要求
评价指标现场调查操作要求如下 :
a) 水质准则层指标现场调查 :
1) 未设置水质调查断面 (点位) 的 , 或常规监测数据不满足评价要求的 , 应在评价河段或湖区设置调查点位开展水质补充调查 ;
2) 具体调查方法要求应符合 SL 219的规定 。
b) 鱼类状况指标现场调查 :
1) 深泓水深小于 2 m 的河流 , 在调查河段长度小于 100 m 的调查点位 , 调查河段长度取 100 m;调查河段长度大于等于 100 m 且小于 500 m 的调查点位 , 可按调查河段长度为 40倍河宽的要求 , 确定调查河段长度 ; 对于调查河段长度大于等于 500 m 的调查点位 , 取最大 500 m作为调查河段长度 ; 调查时采样范围宜覆盖全部河段 , 并在采样区域两侧设置隔离网 , 防止采样时鱼类从采样区逃离 ;
2) 深泓水深大于等于 2 m 小于 5 m 的河流 , 在调查河段长度小于 500 m 的调查点位 , 宜设置为 500 m ; 对于调查河段长度大于 500 m 的调查点位 , 可按调查河段长度为 40倍河宽的要求 , 确定调查河长 , 但取样范围最大不宜超过 1 km ; 取样布点可按左岸 、 中央和右岸等划分区域进行取样 , 宜覆盖河段中所有生境类型 ;
3) 深泓水深大于等于 5 m 的河流 , 根据河道内生境的差异兼顾急流区 、缓流区和深水区 , 取
样范围不少于 1 km ; 取样布点可按左岸 、 中间和右岸等划分区域进行取样 , 宜覆盖河段中所有生境类型 ;
4) 野外调查时 , 应从河流下游向上游进行采样 ;
5) 在野外取样的同时 , 还应通过走访当地渔民 、走访当地水产市场和渔政部门等多种方式 ,全面收集当地鱼类资料 。
c) 浮游植物密度指标现场调查 :
1) 调查点位应与水质调查点位保持一致 ;
2) 具体调查方法要求应符合 SL 733的规定 。
d)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状况 、着生藻类群落状况指标现场调查 :
1) 对于深泓水深小于 2 m 的河流 , 在调查点位的每一个调查断面 , 于深泓 、深泓与左右水边中间位置设置 3个取样点 , 选择其中的 1个取样点取样 。深泓水深大于等于 2 m 小于 5 m的河流在调查点位的每一个调查断面 , 在深泓与左右水边中间设置 2 个取样点 , 选择其中的 1个取样点取样 , 深泓水深大于等于 5 m 的河流选择调查点断面和上游调查断面作为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 、着生藻类取样调查断面 , 在上游调查断面取样条件不适宜时 , 可采用下游调查断面作为补充 , 调查区域宜为水深小于 1 m 的近岸浅水区 ;
2) 对于湖泊 , 取样区为湖滨带水向区向湖区中心延伸至最大可涉水深度 (水深 2 m) 水域 ,取样宽度为 10 m。
e) 水鸟多样性指数指标现场调查 :
1) 根据观测对象的生物学 、生态学特征和观测目标 , 在观测区域内设立样地 ;
2) 样地的数量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 并考虑人力 、资金等因素 ;
3)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 、系统抽样或分层随机抽样等方法 , 在样地内设置观测样线或样点 ;
4) 具体调查方法要求应符合 HJ 710.4 的规定 。
f) 水生维管植物覆盖度指标现场调查应布置样方区 , 样方区为岸线水向区向中心延伸至最大可涉水深度 (水深 2 m) 水域 , 取样宽度为 10 m。
g) 公众满意度指标现场调查 :
1) 宜与生物 、岸线指标等同期进行 , A、B类河湖调查人数不少于 100人 , C类河湖调查人数不宜少于 30人 (可依据流域人口密度适度调整) ;
2) 调查对象应包括河湖长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当地居民和游客 、河湖相关研究人员 (渔业 、鸟类专业等) 。
7.5 评价河段及评价湖区代表值确定
7.5.1 在评价河段或湖区设置多个调查点位的指标 , 以多个调查点位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指标代表值 。
7.5.2 鱼类状况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状况 、浮游植物密度 、水生维管植物覆盖度 、着生藻类状况和外来入侵物种等生物准则层指标调查时应设置多个重复样的水生生物类群 , 应将调查断面同类群的样品综合为一个数据进行分析 , 作为调查河段或调查湖区的评价代表值 。
7.5.3 水域岸线完整性 、河道行洪能力保证程度 、湖泊水面面积保有率 、河流连通性 、河湖连通性 、防洪工程体系完整性 、通航保证率 、供水保证程度等评价指标的代表值可根据河湖整体状况确定 。
8 河湖健康评价
8.1 评价赋分权重
8.1.1 准则层权重设置
准则层权重设置应符合表 46的规定 ; 对于天然短暂性河流 , 空间 、社会服务功能准则层权重比
例保持不变 。
表 46 河湖健康准则层赋分权重
8.1.2 指标层权重设置
指标层权重设置要求如下 :
a) A类河湖原则上依据表 47开展评价工作 ,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指标后 , 同一准则层内基本指标的权重应高于补充指标 , 补充指标的权重应高于特色指标 ;
b) B类河湖原则上依据表 48开展评价工作 ,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指标后 , 指标权重设置要求同上 ;
c) C类河湖原则上依据表 49开展评价工作 ,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指标后 , 指标权重设置要求同上 。
表 47 A 类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推荐权重
表 48 B 类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推荐权重
表 49 C 类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推荐权重
8.2 评价河段 (湖区) 健康指数
8.2.1 准则层赋分
根据准则层内评价指标权重 , 按公式 (19) , 计算评价河段或评价湖区准则层赋分 。
YMBmr … … … … … … … … … … … … …
式中 :
YMBmr— 第 m 个准则层的赋分 ;
ZBnw — 指标层第 n 个指标的权重 ; ZBnr— 指标层第 n 个指标的赋分 。
8.2.2 目标层健康指数
根据目标层内各准则层权重 , 按公式 (20) 计算评价河段或评价湖区目标层健康指数 。
式中 :
RHIi— 第 i个评价河段或评价湖区的健康指数 ;
YMBmw — 第 m 个准则层的权重 。
8.3 河湖健康指数
河流 、湖泊分别采用河段长度 、湖区水面面积为权重按公式 (21) 进行河湖健康赋分计算 , 赋分表样式见附录 C。
式中 :
RHI— 评价河湖的健康指数 ;
RHIi— 第 i个评价河段或评价湖区的健康指数 ;
Wi— 第 i个评价河段的长度 (km) 或第 i个评价湖区的水面面积 , 单位为平方千米 (km2 ) ; Rs— 评价河段数量或评价湖区数量 。
8.4 评价分级标准
8.4.1 河湖健康分为五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较差 、极差 。
8.4.2 河湖健康分级根据评价河湖健康指数确定 , 河湖健康分级 、赋分范围 、颜色和RGB色值说明见表 50。
8.4.3 河湖健康评价级别为中等及以上的 , 若水域岸线完整性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 、水质优劣程度中任一指标赋分低于 40分 , 则最终评价级别降至 “较差 ”。
表 50 河 湖 健 康 评 价 分 级
8.5 评价成果分析
8.5.1 河湖健康评价成果可采用雷达图形式展示 , 基本样式见图 6。
(a) 河湖健康准则层赋分 (b) 河湖健康指标层赋分
图 6 河湖健康评价成果图样式
8.5.2 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 应结合评价结果提出现状问题 :
a) 评定为优秀 , 说明河湖在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 、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 、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总体保持优秀状态 , 应持续保护河湖健康 ;
b) 评定为良好 , 说明河湖在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 、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 、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总体保持良好状态 , 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 , 应加强 日 常管护 , 持续对河湖健康提档升级 ;
c) 评定为中等 , 说明河湖在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 、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 、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总体存在缺陷 , 处于中等状态 , 应加强 日 常维护和监管力度 , 及时对局部缺陷进行治理修复 , 消除影响健康的隐患 ;
d) 评定为较差 , 说明河湖在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 、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 、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总体存在明显缺陷 , 处于较差状态 , 应采取综合措施对河湖进行治理修复 , 改善河湖面貌 , 提升河湖水环境水生态 ;
e) 评定为极差 , 说明河湖在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 、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 、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总体存 在 非 常 严 重 问 题 , 处 于 劣 性 状 态 , 必 须 采 取 根 本 性 措 施 , 重 塑 河 湖 形 态 和生境 。
8.5.3 可根据评价结果 , 参考附录 D, 确定具体应对措施 :
a) 参考河湖健康问题原因库 , 识别问题产生原因 ;
b) 参考河湖健康保护措施库 , 筛选具体应对措施 。
9 报告编制要求
9.1 报告要求
A类 、B类河湖应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 , 报告提纲见附录 E; C类河湖宜编制河湖健康评价表(见附录 F) , 根据实际需要 , 可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 。
9.2 报告内容
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a) 基本情况 。概要说明自然地理 、水系及历史演变 、水文气象及经济社会状况 , 概要说明河湖健康评价工作过程 ;
b) 河湖健康评价方案 。说明河湖评价对象 、评价水平年 , 确定河湖分类 , 说明选用的评价指标体系 ; 河流给出分段评价方案 , 湖泊给出分区评价方案 , 并说明分段或分区的合理性 ; 给出指标的确定方法与赋分标准 ;
c) 河湖健康调查 。说明河湖健康调查方案 , 详细说明各评价指标数据来源 ; 以图表结合 方 式 ,说明调查点位 、调查断面布置方案 , 并说明调查点位的代表性 ; 说明 调 查 频 次 与 调 查 时 间 ;说明调查采用的设备与方法 ; 分析各评价指标数据的代表性 、准确性 、可靠性与客观性 。要求附现场采样与岸线情况照片 ;
d) 河湖健康评价结果 。按规定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 逐一说明各指标的计算过程与赋分结果 , 形成评价河段或湖区的健康指数及准则层赋分结果 , 最终给出河湖健康指数和综合评价结论 ;
e) 河湖健康问题分析与保护对策 。根据各指标 、准则层赋分及河湖健康指数 , 说明河湖健康整体特征 、不健康的主要表征 ; 分析评价河湖及各评价河段 (湖区) 不健康的主要原因 , 给出持续改进意见 。
9.3 报告专题图
河湖健康评价报告内图件编制应符合 SL 730的规定 , 宜包含 :
a) 基础信息图 , 包含水系图 、行政区划 、重要水利工程布置等 ;
b) 调查方案专题图 , 包含评价对象区位置图 , 调查点位分布图等 ;
c) 有条件的提供流域地形图 、土壤类型图 、植被类型图 、土地利用图等 。
9.4 健康档案
河湖健康档案包含河湖基本信息 、健康评价依据 、评价指标与结果 、 问题与对策等 , 具体格式见附录 G。
附 录 A (规范性)参 考 点
A.1 参考点确定方法
参考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
a) 有记录的历史最佳状态 ;
b) 评价水域内未受干扰的水域状态 ;
c) 科学模型推断的理想状态 ;
d) 专家评判的理想状态 。
A.2 参考点确定依据
参考点的确定主要基于监测点周边人为活动干扰强度和河湖物理自然形态的判定 , 在水质指标可获取的条件下 , 水质指标也可以作为参考点选定的依据 。参考点确定的主要依据可参照表 A.1。
表 A.1 参考点确定的主要依据
附 录 B
(资料性)
河湖健康评价公众调查表样
河湖健康评价公众调查表样 , 见表 B.1。
表 B.1 公 众 调 查 表 样
附 录 C
(资料性)
河湖健康评价赋分表样
河湖健康评价赋分表样 , 见表 C.1~表 C.4。
表 C.1 评价河段健康赋分表样
表 C.2 评价湖区健康赋分表样
表 C.3 河流健康赋分表样
表 C.4 湖泊健康赋分表样
附 录 D
(资料性)
河湖健康问题原因库与保护措施库
河湖健康问题原因库见表 D.1, 河湖健康保护措施库见表 D.2。
表 D.1 河湖健康问题原因库
表 D.1 河湖健康问题原因库 (续)
表 D.2 河湖健康保护措施库
表 D.2 河湖健康保护措施库 (续)
表 D.2 河湖健康保护措施库 (续)
表 D.2 河湖健康保护措施库 (续)
附 录 E
(资料性)
河湖健康评价报告大纲
0 河湖健康档案表
1 基本情况
1.1 流域概况
1.2 项目背景及意义
1.3 主要工作内容
1.4 工作过程
1.5 编制依据
2 河湖健康评价方案
2.1 评价范围与评价年
2.2 河湖分类
2.3 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2.4 指标确定方法与赋分标准
2.5 河湖分段分区
3 河湖健康调查方案
3.1 空间调查
3.2 水体调查
3.3 生物调查
3.4 社会服务功能调查
4 河湖健康评价结果
4.1 空间评价
4.2 水体评价
4.3 生物评价
4.4 社会服务功能评价
4.5 河湖分段分区评价
4.6 河湖健康综合评价
5 河湖健康问题诊断与保护对策
5.1 健康状况总体结论
5.2 健康问题诊断
5.3 河湖保护与修复对策
6 附件
6.1 水系图 、调查点位图等专题图
6.2 公众满意度调查等附表
附 录 F
(资料性)
C 类河湖健康评价表样
C类河湖健康评价表样 , 见表 F.1。
表 F.1 C 类河湖健康评价表样
表 F.1 C 类河湖健康评价表样 (续)
附 录 G
(资料性)
河湖健康档案表样
河湖健康档案表样 , 见表 G.1、表 G.2。
表 G.1 河流健康档案表样
表 G.1 河流健康档案表样 (续)
表 G.2 湖泊健康档案表样
表 G.2 湖泊健康档案表样 (续)
参 考 文 献
[ 1 ]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
[ 2 ] 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 3 ] SL/Z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 4] HJ 710.7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内陆水域鱼类
[ 5 ] HJ 710.8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淡水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
[ 6 ] HJ 710.12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水生维管植物
[ 7] 《河湖健康评价指南 (试行) 》 (水利部河长办第 43号)
[ 8]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湖健康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河湖〔2023〕 1 号)
[ 9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 “清四乱 ”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办河湖〔2018〕 245号)
[10]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 (试行) 》 (水资管〔2025〕 151号)
[11] 《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 (暂行) 》 (环办监测函〔2019〕 895号)
[12] 《河湖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试行) 》 (办水文〔2023〕 34号)
[13] 《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 (试行) 》 (林防发〔2021〕 85号)
[14] 《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 567号)
水 利 水 电 技 术 标 准 咨 询 服 务 中 心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标准化出版事业部
简介
中 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一个创新、进取、严谨、 团结的文化团 队 , 一家把握时代脉搏、 紧跟科技步伐、 关注社会热点、 不断满足读者需求的出版机构 。 作为水利部直属的中央部委专业科技出版社 , 成立于 1956年 , 1993年荣膺首批 “全国优秀出版社” 的光荣称号 。 经过多年努力 , 现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水利电力专业为基础、兼顾其他学科和门类 , 以纸质书刊为主、兼顾电子音像和网络出版的综合性出版单位 , 迄今已经出版近四万种、 数亿余册 (套、 盘) 各类出版物。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标准化出版事业部) 是水利部指定的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 主要负责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及相关出版物的 出版、 宣贯、推广工作 , 同 时还负责水利水电类科技专著、 工具书、 文集及相关职业培训教材编辑出版工作。
感谢读者多年来对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的关注和垂爱 , 中心全体人员真诚欢迎广大水利水电科技工作者对标准、水利水电图书出版及推广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 , 我们将秉承 “服务水电 , 传播科技 , 弘扬文化” 的宗 旨 , 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图书出版咨询服务 , 进一步做好标准和水利水电图书出版、发行及推广工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