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7.080 CCS A17
Q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8168-2025
单一溶剂型凹版通用塑料复合油墨
Single-solvent gravure general lamination ink for plastic film
2025-08-19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8168-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油墨标准化委员会 (SAC/TC 127)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 公司、成都托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常熟国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宽窄印 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鹰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 院 、西安印钞有限公司、南通迪爱生色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雄鹰彩虹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吉红、马志强、李娟、王强、吴敏、李光明、陶绪碧、王重声、王晓燕、殷 奕、曹静、沈健、王晋忠、李岳。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QB/T 8168-2025
单一溶剂型凹版通用塑料复合油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单一溶剂型凹版通用塑料复合油墨的技术指标、溶剂组成和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 量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经处理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聚酯、尼龙等塑料薄膜为承印物,以凹版方式进行印刷 的单一溶剂型通用塑料复合油墨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注 :本文件中所述单一溶剂,特指乙酸乙酯或乙酸丙酯,或二者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217.1 油墨颜色和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 13217.3 油墨细度检验方法
GB/T 13217.4 油墨黏度检验方法
GB/T 13217.5 油墨干燥检验方法
GB/T 13217.7 油墨附着力检验方法
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8507-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含量的限值
GB/T 38608-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含量的测定方法
QB/T 2024-2012 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
QB/T 2929 溶剂型油墨溶剂残留量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QB/T 5488 液体油墨复合强度的测定方法
HJ 371-20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QB/T8168-2025
表1 技术指标
4.2产品溶剂组成应符合表2的规定。溶剂的应用,应符合HJ 371-2018的要求。油墨中溶剂总质量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VOCs) 含量],应符合GB 38507-2020的 要 求 。
表2 溶剂组成
%
4.3 产品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5 试验方法
5.1 颜色
按GB/T 13217.1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细度
按GB/T 13217.3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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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着色力
按GB/T 13217.1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4 黏度
按GB/T13217.4 描迷的方认进行检验。
5.5 附着力
按GB/T13217.7 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6 表面张力
按QB/T 2024-2012陈录A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7 初干性
按GB/T 13217.5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8 溶剂残留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 按QB/T2929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9 复合强度
按QB/T 5488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10 溶剂组成
按GB/T 38608-2020附录B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5.11 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按GB 24613描述的方法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以一次投料单机或组机定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产品按GBT3186 万方选进行取样,样品。份密封备查,另一分作检验用样品。
6.2 检验分类 6.2.1 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颜色、细度、黏度。
6.2.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产品;
b) 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6个月;
d) 长期停产后(含延续生产日期间隔半年以上者),恢复生产时;
e)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或客户提出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 合本文件要求时,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 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2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本文件进行仲裁检验,或 由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 量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应 符合GB 190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应使用干燥、洁净的铁桶密封包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采用特殊包装。油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12463 中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符合7.2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和搬运过程中,避免雨淋、日晒, 不应抛、摔、碰撞,严禁明火。
7.4 贮 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不应露天存放,并远离火源。产品符合贮存要求的情况下,产 品质量保质期为1年(金属油墨、珠光油墨、荧光油墨等添加特殊效应颜料的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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