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613-2025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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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613—2025替代 SL 613—2013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Codeofpractice forwaterresourcesprotection planning

2025 08 26发布 2025 11 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等 4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 25号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水 利 部 批 准 发 布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规程》 (SL/T 613—2025) 等 4项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告 。

水利部

2025年 8 月 26 日

前 言

根据水 利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安 排 , 按 照 SL/T 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的要求 , 对 SL 613—2013《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进行修订 。

本标准共 12章和 2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有 :

—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规定 ;

— 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

—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

— 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

— 生态流量保障 ;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

— 水环境协同治理 ;

— 水资源保护监测 ;

— 投资匡算与规划实施意见 ;

— 监督管理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 第 1 章 修 订 了 规 划 的 衔 接 协 调 要 求 和 主 要 任 务 相 关规定 ;

— 第 2 章新增了 “水生态空间”“河湖生态廊道 ” 等术语 ,删除了 “污染物入河控制量 ” “水生态系统 ” “生态基流 ”“敏感生态需水”“面源污染”“内源污染 ” 等术语 ;

— 第 3 章修订了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要求 , 新增了形势与需求分析的相关内容 ;

— 第 4章修订了规划 目标与任务 、 总体布局的相关规定 ,新增了规划范围和水平年的规定 ;

— 第 5 章为新增章节 , 新增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管

控和超载治理的相关内容 ;

— 第 6章新增了生态保护目标及其用水需求 、生态流量复核与确定的相关内容 ;

— 第 7章新增了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优化等相关要求 ;

— 第 8章新增了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水生态空间管控 、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 、河湖生态廊道建设等内容 , 修订了重要 生 境 保 护 与 修 复 、 河 湖 连 通 性 修 复 的 相 关内容 ;

— 第 9章将原 “地表水功能区复核与划分 ” “水域纳污能力与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 “面源及内源污染控制与治理 ” 等内容精简合并为一章 ,新增了水环境协同治理的相关要求 ;

— 第 10章新增了水资源保护监测预警与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内容 ;

— 第 11章完善了投资匡算 、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的相关内容 ;

— 第 12章完善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要求 。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L 613—2013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 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主要任务 、 内容和技术要求 , 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 适 用 于 大 江 大 河 及 重 要 支 流 、重 要 湖 泊 (水 库)等流域或区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 。

1.0.3 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坚持重在保护 、要在治理 , 遵循自然恢复为主 、 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 , 统筹水资源 、水生态 、水环境治理 , 因地制宜 、分区施策 , 统筹规划 、协同推进等原则 ,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

1.0.4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与国家重大战略 、 国家以及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 、水网建设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利五年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 与生态环境 、 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相协调 ,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和 要 求 , 处 理 好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水 资 源 保 护 的关系 。

1.0.5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应秉持新的规划理念 , 注重调查研究与技术创新 , 积极运用成熟的新技术 、新方法 , 提高规划水平和成果质量 。

1.0.6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开展现状调查与基本资料收集 、整理和分析工作 , 进行水资源 、水生态 、水环境等现状分析评价 , 明确水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需求 。

2 明 确 规 划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 合 理 确 定 规 划 目 标 和指标 。

3 结合流域或区域的保护实际和特点 , 统筹水资源 、水生态 、水环境治理 , 明确保护 、修复 、治理的总体布局 、任务和重点 , 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 。

4 根据规划总体布局 , 具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生态流量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环境协同治理等措施和方案 。

5 根据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需求 , 制定水资源保护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

6 匡算规划实施投资 , 明确规划实施意见 , 提出监督管理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1.0.7 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编制提纲可参照附录 A 的规定 。

1.0.8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34968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GB/T 43476 水生态健康评价技术指南

GB/T 50594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

GB/T 5104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

SL/T 34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395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 709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

SL/T 71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SL/T 793 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

SL/T 800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

SL/T 819 水库生态流量泄放规程

SL/T 820 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与泄放设计规范

SL/T 826 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规程

SL/T 833 地下水控制指标确定技术导则

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773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规 范 化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技 术要求

HJ 1295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

(试行)

HJ 1296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 (试行)

1.0.9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2.0.1 水资源保护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为维护江河湖库及地下水体的资源属性与功能要求 , 防止水源枯竭 、水质 恶 化 和 水 生 态 系 统 退 化 所 采 取 的 技 术 、经 济 、法律 、行政等措施的总和 。

2.0.2 饮用水水源地 drinking water source

为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提供原水的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水源所在区域 。

2.0.3 水生态空间 aquatic ecological space

为水文过程提供场所 、维持河湖生态系统稳定 、持续提供水生态服务及水生态产品的各类涉水生态空间范围 , 包括江河湖库以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和保护 、行蓄洪水等功能的生态空间 。

2.0.4 河湖生态廊道 ecologicalcorridoralong theriverand lake

由河湖水域及其岸边水陆交错带组成 , 具有特定地貌形态及生态服务功能 , 有效连通河湖生态斑块 、维持生物多样性 、输送物质和能量的带状地理空间 。

2.0.5 水 资 源 保 护 监 测 monitoring for water resources pro- tection

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服务而实施的针对水量 、水质 、水生态等要素的监测 。

3 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现状评价应在资料收集 、现状调查和必要的监测基础上 ,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 、河湖生态流量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环境治理 、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管理等方面的现状 , 分析水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2 需求分析应在现状评价和问题识别的基础上 , 根据相关规划对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 分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 、河湖生态保护和治理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需求 。

3.2 现 状 调 查

3.2.1 现状调查应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 充分利用已有资料成果以及水利 、生态环境 、 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测数据 , 部分资料可采用遥感 、无人机等技术和方法获取 。资料不足时应开展实地调查与监测 。

3.2.2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收集 、整理规划范围内 自然地理 、经济社会 、水文水资源 、水环境 、水生态 、水域岸线 、重要湿地 、河湖健康评价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和相关规划 、保护修复方案等成果资料 。 同时 , 还应收集规划范围内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法规 、制度 、体制 、机制 、监测与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资料 。

3.2.3 资料的时效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自然环境资料和有关监测资料宜为基准年的资料 。若不能满足要求 , 可采用近 3 年内的资料 。

2 社会环境等资料应采用基准年统计资料 。

3.2.4 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满足规划任务要求 , 明确资料来源 ,检验基本资料的准确性及其相互协调性和一致性 , 分析数据的合理性 、规律性 。动态资料系列长度应满足规划工作的需要 。

3.3 现 状 评 价

3.3.1 地表水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状 况 评 价 应 以 流 域 或 区 域 为 单 元 ,在地表水资源总量 、供用水量等调查统计基础上 , 对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水资源超载地区及超载状况 、河道断流和湖泊萎缩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

3.3.2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评价应结合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实际开采状况 , 对地下水超采区及超采状况 、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特征 、地下水水质及达标状况 、地下水超采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等进行分 析 和 评 价 , 其 中 地 下 水 超 采 状 况 评 价 应 符 合 GB/T 34968的规定 ,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符合 GB/T 14848的规定 。

3.3.3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评价应根据河湖水文水资源条件 , 对河湖控制断面及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满足状况进行评价 , 评价方法可按 SL/T 820、生态流量达标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

3.3.4 地表水环 境 状 况 评 价 应 包 括 水 质 现 状 及 达 标 状 况 评 价 、湖库营 养 状 态 评 价 , 评 价 方 法 参 照 GB 3838、 SL 395 的 有 关规定 。

3.3.5 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源地数量及水量保障状况评价 、水质达标及保障状况评价 、监控和管理状况评价等 。

3.3.6 水生态状况评价应根据水生态系统类型 、功能 、保护对象 , 对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状况 、地貌形态及连通性状况 、重要水生生境及水生生物保护状况 、重要湿地保护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 评 价 方 法 可 按 GB/T 43476、 SL/T 793、 HJ 1295、 HJ 1296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

3.3.7 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管理现状评价内容应包括监测站网布设与监测能力现状 、监测预警与信息化建设状况 、监督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状况等 。

3.3.8 应在河湖水文水资源 、水环境 、水生态及水生生物保护等各要素现状评价的基础上 , 结合河湖水资源条件 、生态系统类

型和生态功能定位 , 综合评价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状况 、河湖健康状况及生态系统退化状况等 。

3.4 主 要 问 题 分 析

3.4.1 水资源开发利用应重点分析流域或区域地表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 、地下水超采 、河湖生态流量保障不足 、河道断流与湖泊萎缩等方面的问题和原因 , 分析气候变化等对水资源保护的不利影响 。

3.4.2 水环境保护应重点分析河湖水域和地下水水质超标 、湖库水体富营养 化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不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和 原因 , 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水环境风险 。

3.4.3 水生态保护应分析河湖水文情势变化 、水域岸线空间占用及不合理利用 、连通性阻隔 、水体流通不畅 、重要湿地和重要水生生境变化等不能满足水生生物和重要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和原因 , 识别主要胁迫因子 。

3.4.4 水资源保护监控应分析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 、站网布设 、监测能力等不满足水资源保护监测需求等方面的问题和原因 。

3.4.5 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应分析现有制度 、体制 、机制和管理能力等不能适应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和原因 。

3.5 形势与需求分析

3.5.1 水资源保护形势分析应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落实国家4江河战略 ”、建设美丽中国等方面 ,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态势 、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等 , 分析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

3.5.2 需求分析应根据国家重大战略 、 国家以及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 、水网建设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等 , 从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建设幸福河湖等角度 , 分析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的需求 , 提出江河湖库保护治理的方向 、重点和总体布局要求 。

4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4.1 规划范围和水平年

4.1.1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 ,以流域为单元 , 以河湖水系为脉络 ,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 , 统筹流域上中下游 、地表与地下 , 合理确定流域或区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保护要素涉及的范围 , 明确实施保护 、修复和治理的重点河湖和重点区域 。

4.1.2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确定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 。 规划水平年宜与国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长 远 规 划 的 规 划 期 相 协调 , 可分近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 , 并以近期水平年为重点 。

4.2 规划目标与任务

4.2.1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 结合流域或区域自然 、经济社会特点 , 以维护河湖和地下水体的资源属性 、改善水生态环境功能为基本目标 , 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针与需求 , 统筹水资源 、水生态 、水环境治理 , 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 、原则 、 目标和任务 。

4.2.2 水资源保 护 规 划 应 以 提 升 水 生 态 系 统 质 量 和 稳 定 性 为核心 , 按不同规划水平年 , 提出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管 控 、 生 态 流量保障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 质 维 护 和 改 善 等 具 体 目 标 。 规划 目标应 结 合 规 划 区 特 点 和 实 际 , 参 照 附 录 B 选 取 相 应 指 标表征 。

4.2.3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结合水资源 、水生态 、水环境等保护状况及存在问题 , 根据规划目标 ,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河湖生态保护治理需求 , 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生态流量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环境协同治理 、水资源保护监测等任务 。

4.3 总 体 布 局

4.3.1 水资源保护规划总体布局应根据规划 目标 ,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 , 综合考虑流域或区域自然地理特征 、河湖水文水资源条件 、生态功能定位和保护管理要求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及空间分布 , 统筹江河源头至河口 、水域与陆域的全域保护 , 明确江河生态保护带及其水系骨架和关键节点 , 合理确定水资源保护的空间格局和规划总体布局 。

4.3.2 水资源保护规划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和 目标导向 , 重点围绕规划区重要江河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 、重要河湖生态廊道 、涉水生态敏感区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河湖修复治理区 、地下水超采区等保护和治理对象 , 分区分类明确水资源保护方向和重点 , 从空间分布 、工程规模 、实施时序等方面进行规划措施布局 。

4.3.3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规划 目标和总体布局 , 以流域为单元 , 统筹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 合理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生态流量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环境协同治理 、水资源保护监测等措施 , 构建重点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保护治理体系 。措施体系应注重保护 、修复和治理措施配置的系统性 、整体 性 和 协 同 性 。 重 点 流 域 或 区 域 保 护 治 理 措 施 布局 、重大保护修复和治理工程宜进行方案比选 , 保障措施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

4.3.4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 , 从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角度 , 提出流域或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经济布局和城市 (城镇) 发展规模优化 、推进绿色发展等意见和建议 。

5 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水资源开 发 利 用 管 控 应 落 实 水 资 源 刚 性 约 束 制 度 要 求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承载能力调查评估基础上 , 明确地表水利用控制指标 、地下水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 。

5.1.2 应根据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指标 , 结合水资源超载区域及超载状况 , 从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 、水资源节约与高效配置 、严格取用水管理等方面 , 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措施 。

5.2 地表水开发利用管控

5.2.1 应根据流域或区域地表水资源条件和河湖生态保护要求 ,合理确定地表水可用水量 、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 (水量) 等控制指标 , 并 符 合 江 河 流 域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及 水 资 源 管 理 的 相 关规定 。

5.2.2 应根据流域或区域地表水利用控制指标 , 结合地表水资源超载区 、 临界超载区和不超载区划定成果 , 分析超载程度 , 提出地表水资源利用差别化管控要求 。

5.2.3 应根据地表水利用控制指标 , 以地表水资源超载区 、 临界超载区为重点 , 提出地表水开发利用管控和超载治理措施 , 并符合下列要求 :

1 地表水资源超载区应结合超载程度及成因 , 提出深度节水控水 、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 、强化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 、实施水源置换和用水权交易 、严格取用水监督管理 、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等措施 , 逐步退还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用水 。具备条件的 , 可提出河湖生态补水措施 。

2 地表水资源临界超载区应提出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

理 、加强节水和非常规水利用 、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等措施 , 防止地表水资源超载 。

5.3 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

5.3.1 应根据地 下 水 资 源 及 其 开 发 利 用 状 况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地下水水位动态 、地下水储备要求以及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等 , 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总量 、地下水水位等控制指标 , 并符合 SL/T 833、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 。

5.3.2 应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 , 结合地下水超采区及禁止开采区 、 限制开采区划定等成果 , 分析地下水超采量 , 提出地下水差别化管控要求 。

5.3.3 应结合地下水控制指标 , 提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和超采治理措施 , 并符合下列要求 :

1 对地下水超采区及其关联的补给区 、径流区 , 应结合超采程度及成因 , 提出强化重点领域节水 、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 、实施水源置换及地下水回补 、强化地下水监测和取用水计量 、严格取用水监督管理等措施 , 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 , 促进地下水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

2 对重要泉域 , 应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修复措施 , 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 , 具备条件的 , 应提出综合措施予以恢复 。

3 对海 (咸) 水入侵的地区 , 应因地制宜提出地下水压采 、补源修复 、修建必要的防护工程 、强化地下水监测和取用水监督管理等综合措施 , 遏制海 (咸) 水入侵趋势 。

5.3.4 对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区域 , 应提出污染源控制 、地下水水质保护与恢复等措施与建议 。

6 生 态 流 量 保 障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生态流量保障应以河湖水系为单元 , 统筹生活 、生产和生态用水 , 科学合理配置和调度水资源 , 维系河湖基本生态功能和敏感生态保护对象的用水过程需求 。

6.1.2 生态流量保障的规划内容应包括生态保护 目标及其用水需求 、生态流量复核与确定 、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等 。

6.2 生态保护目标及其用水需求

6.2.1 应结合河湖生态保护与复苏需求 , 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河湖水文情势的影响及其带来的水生态环境问题 , 确定实施生态流量保障的重点河湖 。

6.2.2 应结合水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程度 、河湖生态系统特征及保护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分布情况等 , 明确河湖基本生态功能和敏感生态保护对象 , 协调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 合 理 确 定 河 湖 及 工 程 影 响 河 段 (湖 泊) 生 态 保 护 目标 , 分析流量 、水位 、水量及其水文过程等用水需求 。

6.3 生态流量复核与确定

6.3.1 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应根据河湖生态保护 目标 , 结合跨行政区断面 、把口断面 (入海 、入干流 、入尾闾) 、重要生态敏感区代表断面和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分布等合理确定 , 优先选取水文监测断面 。

6.3.2 生态流量复核与确定应针对河湖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 , 按照 SL/T 712、SL/T 820的有关规定 , 选取适宜方法对生 态 基 流 及 年 内 不 同 时 段 生 态 流 量 、敏 感 期 生 态 流量 、生态水位 、生态水量等进行复核或分析计算 。

6.3.3 应统筹流域上下游 、干支流的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要求 , 从生态流量满足程度及其与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调度运行关系等方面 , 分析生态流量计算成果的合理性 、可达性以及与已批复相关成果的协调性 , 合理确定河湖控制断面与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

6.4 生态流量保障措施

6.4.1 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主要应包括流域水资源调度与配置 、水利水电工程调度管理 、取用水管控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善 、河湖 水 系 连 通 及 生 态 补 水 、 生 态 流 量 监 测 预 警 与 监 督 管理等 。

6.4.2 针对缺少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 , 应根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 提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的措施和要求 , 并符合 SL/T 819的规定 。

6.4.3 应按照流域生态用水协同保障要求 , 提出将河湖及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保障纳入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配置 、实施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等措施和要求 。

7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7.1 一 般 规 定

7.1.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象应包括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 。保护范围应包括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的输水线路区 。

7.1.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划内容应包括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优化 、饮用水水源地管护和治理 。

7.2 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优化

7.2.1 饮用水水 源 布 局 和 优 化 应 以 保 障 城 乡 供 水 安 全 为 目 标 ,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安全保障问题和保护管理要求 , 提出饮用水水源布局优化 、重要清水通道保护等措施和建议 。

7.2.2 应结合饮用水水源布局优化以及供水任务 、范围和取水设施变化等 , 依据相关取水许可等批复文件 , 提出流域或区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和调整的意见与要求 。

7.2.3 对存在地表水源枯竭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难以更新 、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存在重大污染风险的饮用水水源地 , 经评估无法有效保障城 乡 供 水 安 全 的 , 应 提 出 逐 步 退 出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名录 、加强替代水源建设的措施和要求 。

7.3 饮用水水源地管护和治理

7.3.1 结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水量等现状评价成果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不合理 、供水格局发生改变的饮用水水源地 ,应提出优化保护区范围 、调整保护和管理措施等建议 。 尚未设置保护区的集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 应 提 出 划 分 要 求 , 并 符 合 HJ 338的有关规定 。

7.3.2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结合不同水源类型和存在的问题 , 提出隔离防护 、污染防控 、生态修复 、监控与管护等措施 ,

并满足下列要求 :

1 水库型水源地应重点加强库区及入库支流水环境治理 、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库周生态缓冲带建设 、湿地生态修复 、面源污染治理以及水库水位调控等 ; 对存在富营养化问题的水库型水源地 , 宜以流域为单元提出系统保护和治理措施 。

2 湖泊型水源地应根据湖泊规模 、周边地形地貌等 , 实施入湖河流水环境治理 、湖泊底泥清淤 、湖滨湿地修复与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 ; 对存在富营养化问题的湖泊型水源地 , 宜以流域为单元提出系统保护和治理措施 , 具备条件的可提出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和提升水动力条件的措施 。

3 河道型水源地应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高污染负荷河段的入河排污管控和整治 、来水水量水质监控 、河道生态缓冲带 、河滨湿地修复等措施 。

4 针对重大引调水工程输水通道 , 应结合工程类型和水源保护需求 , 提出隔离防护 、生态缓冲带建设 、污染风险防控等措施 。利用现有 河 湖 输 水 的 , 应 结 合 水 源 保 护 需 要 , 提 出 截 污 导流 、汇入河流污染治理 、富营养化控制等治理措施 。

7.3.3 地下饮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应 在 其 保 护 区 内 采 取 隔 离 防 护 、污染控制等措施 , 准保护区提出相应保护和管理措施 。

7.3.4 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引调水工程水源区和输水渠道 (河道) 、重要清水通道 , 应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 , 强化水情研判 、水质监测预警与污染风险防控等措施 。

7.3.5 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用途管制应在符合流域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 推行优水优用 、分质供水 , 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 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不足时提出优化配置或限制工农业等生产用水的要求 。

7.3.6 应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障能力提升的 目标 ,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工程分布和型式 、所在水域河势及水情特征等 ,提出将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障纳入水资源统一调度 、实施取水设施提升改造 、强化工程规范化运行管理等措施和建议 。

8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基于流域尺度 , 分析重要江河湖库水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主要生态功能 , 识别主要水生态问题和胁迫因子 , 明确主要生态保护对象 、重点保护治理的河湖范围 。

8.1.2 水生态保 护 与 修 复 规 划 内 容 应 包 括 河 湖 生 态 环 境 复 苏 、水生态空间管控 、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 、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 、河湖连通性修复与生态廊道建设等 。

8.2 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8.2.1 应重点针对存在河道断流 、湖泊萎缩 、水动力不足以及由此产生的水 生 态 损 害 等 突 出 问 题 的 河 湖 , 明 确 河 湖 复 苏 的 范围 , 分析河湖复苏需求 。

8.2.2 应分别针 对 常 年 流 水 河 流 、季 节 性 河 流 和 湖 泊 等 类 型 ,统筹考虑河湖水资源条件及天然水文特征 、治理修复措施的可行性 , 分析恢复河湖有水状态和生态功能所需的水流条件和河道形态 , 从增加有水河长和时长 、实现全线贯通 、保障生态流量 (水量 、水位) 、改善水动力条件 、修复水生态功能等方面 , 合理确定河湖复苏目标与指标 , 可提出分阶段复苏目标 。

8.2.3 因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河道断流 、湖泊萎缩的 , 应在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的基础上 , 合理提出节水控水 、水系连通 、生态补水等超载治理措施 , 逐步退还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用水 。

8.3 水生态空间管控

8.3.1 水生态空间管控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 、水土保持区划与规划 、水功能区划 、生态功能区划以

及河湖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等 , 明确重要水源涵养和保护空间 、重要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等管控范围和功能定位 。水功能区 、岸线功能区划分应分别符合 GB/T 50594、SL/T 826的规定 。

8.3.2 水生态空间管控应结合重要水源涵养与保护空间 、水域岸线空间等生态功能定位和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要求 , 分区分类提出管控措施 , 并符合下列要求 :

1 结合重要江河源头区 、水源涵养区分布及保护要求 , 提出水源涵养与封育保护 、蓄水保土功能维护 、林草植被恢复等措施和水土资源 开 发 强 度 与 方 式 管 控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准 入 等 管 控要求 。

2 针对重要湖库水源地和重要清水通道 , 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基础上 , 提出水源地汇水区或周边区域入河湖排污管控 、生产建设活动管控 、水质风险防范等措施和要求 。

3 严格落实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 , 结合水资源保护要求 , 因地制 宜 提 出 水 域 岸 线 管 控 的 措 施 和 要 求 , 并 符 合 SL/T 826的规定 。

8.4 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

8.4.1 河湖地貌形态保护应在保障河湖行洪和调蓄功能 、提高河道稳定性的前提下 , 提出河湖滩地封育保护 、 自然恢复措施 ,改善河湖生态状况 , 维持生物栖息地功能 。

8.4.2 河湖地貌形态修复应结合河道综合整治和岸线功能区划 ,提出堤防护岸生态化改造 、河湖滨带生态缓冲带建设 、河流蜿蜒性及地貌形态多样性维护与修复 、河道采砂管控与清淤等措施 ,并符合 SL 709、SL/T 800的有关规定 。

8.4.3 因涉河 (湖) 建设项 目 、岸线不合理利用等人类活动导致河槽输水 不 畅 、水 体 流 动 性 差 的 , 宜 提 出 必 要 的 河 道 主 槽 疏浚 、滩地清理 、河湖岸线整治 、河湖水系连通及人造洪水脉冲等措施 , 重塑和恢复河湖基本形态 。

8.4.4 因人为活动造成河湖地貌单元空间异质性差 、水力条件

单一 、生境严重退化以及生物多样性受损的 , 可因地制宜提出河道内地貌单元生态重建措施 。

8.5 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

8.5.1 重要水生 生 境 保 护 应 根 据 重 要 水 生 生 物 生 存 空 间 需 求 ,明确需保护的天然生境河段 , 并提出限制或禁止开发活动的河段范围与管控要求 。

8.5.2 针对受人为活动影响的重要水生生境 , 应结合重要水生生物栖息繁殖等对河道形态 、水文 、水质及水温条件等的需求 ,以维护 和 提 升 生 境 多 样 性 为 原 则 , 合 理 确 定 生 境 修 复 或 营 造方案 。

8.5.3 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应以维护水源涵养 、调蓄洪水 、净化水质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为目标 , 根据现状问题类型及成因 , 优先采取围栏封禁 、湿地保育 、生态补水等措施 , 条件许可时 , 可提出湿地生态恢复与重建措施 。

8.5.4 宜以河口 及 三 角 洲 湿 地 为 重 点 , 提 出 湿 地 保 护 与 修 复 、重要水生生境修复 、退养还湿及岸线生态修复等措施 , 维持河 口生态系统健康 。

8.5.5 结合两栖类 、湿地鸟类等涉水生物生长繁殖所需的生境条件保障要 求 , 宜 因 地 制 宜 提 出 底 质 保 护 与 修 复 、湿 地 植 被 恢复 、生态补水等措施 。

8.6 河湖连通性修复与生态廊道建设

8.6.1 应以维护河湖水系良好连通性及其生态功能为 目 的 , 考虑河湖水系格局及其演变规律 、水资源条件 、生态环境特点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的需求与实施可行性 , 制定河湖水系连通性维护与修复的目标与总体方案 。

8.6.2 河湖连通性维护与修复可分为纵向连通性 、横向连通性和垂向透水性维护与修复 。河湖连通性维护与修复措施应对拦河(湖) 闸坝 、沿河堤防等工程建设布局 、结构型式等提出优化调

整建议与实施生态化改造的措施和要求 。

8.6.3 河湖生态廊道建设应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稳定性为目标 , 结合河湖生态功能定位 、主要生态问题 , 因地制宜提出封育保护 、生态缓冲带构建 、岸线生态化改造 、滩区生态整治及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等综合保护与治理措施 。

8.6.4 河湖生态廊道建设宜统筹生态保护治理与绿色产业发展 ,提出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 、促进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对策建议 , 并与幸福河湖建设 、水景观维护 、水文化建设等要求相衔接 。

9 水环境协同治理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水环境协同治理应在强化节水与污染减排的前提下 , 推进水质与水量协同 、流域与区域协同 、水域与陆域协同以及水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协同 , 提出水功能区和排污布局优化 、污染治理和生态扩容等协同治理措施 , 维护和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 。

9.1.2 水环境协同治理的规划内容应包括重要水体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 、河湖水体自净能力维护与提升等 。

9.2 重要水体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

9.2.1 应根据水功能区划 、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利用对水质的要求 , 提出入河排污口优化设置的指导意见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的措施或建议 。对因经济社会发展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需求发生重大变化 , 现有水功能区不能适应水资源管理工作需求的水域 , 可以水质目标不低于现状为前提 , 提出水功能区优化调整建议 , 并符合 GB/T 50594的相关规定 。

9.2.2 应根据水功能区水域功能和管理保护要求 , 在强化陆域点面源污染防治的基础上 , 结合江河湖库污染状况与水体富营养化状况 , 提出清淤疏浚 、水产养殖管控 、航运污染治理等内源污染治理措施或建议 。

9.2.3 针对大江大河干流及重要支流 、重要湖泊 、重要跨界河湖 , 应统筹协调上下游 、左右岸 、干支流关系 , 提出流域水环境综合保护和协同治理的措施建议与要求 。

9.2.4 针对重要水库 、重大引调水工程等重要水体 , 应因地制宜提出水源涵养与保护 、水库清漂及富营养化治理 、入库支流水环境治理 , 引调水工程水环境质量提升和污染风险防控等水质保障综合治理措施与要求 。

9.3 河湖水体自净能力维护与提升

9.3.1 根据河湖水系分布和水情 、水质等特征 , 按照确有需要的原则 , 可结合水网建设和水系连通格局 , 提出生态水量优化配置 、 闸坝联合调度 、河湖水系连通及生态补水等措施和要求 。

9.3.2 针对水体流动性差 、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城镇区域或重要河湖水域 , 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实施条件 , 提出人工湿地建设 、生物浮床 、微生物降解 、生物调控 、 以渔净水 、 自然生物修复等措施和要求 。

10 水资源保护监测

10.1 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

10.1.1 水资源保 护 监 测 体 系 应 包 括 监 测 站 网 、监 测 设 备 和 设施 、 自动监 测 站 、信 息 传 输 系 统 等 , 并 符 合 SL/T 34 的 规 定 。水资源保护监测的内容与对象应包括河湖生态流量 、水质 、水生态 、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地等 。

10.1.2 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应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和生态保护对象分布等 , 合理设置生态流量监测断面 , 明确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 , 制定生态流量监测方案 。

10.1.3 河湖水质监测应重点针对重要水体以及实施保护和治理的河湖等 , 结合水文测站分布和水环境协同治理需求 , 合理设置水 质 站 , 明 确 监 测 指 标 、 监 测 频 次 、 监 测 方 法 等 , 并 符 合SL 219、SL 395的规定 。

10.1.4 水生态监测应根据河湖生态系统特点和实际情况 , 结合生态流量和水质监测 , 提出包括水生生境 、水生生物等监测内容的监测或监控方案 , 并符合 SL 219、SL/T 793的规定 。

10.1.5 地下水监测应根据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提出监测方案 , 监测方案应能反映规划区地下水水量 、水位和水质状况 , 并符合 GB/T 51040、SL 219的规定 。

10.1.6 饮用水水 源 地 监 测 应 根 据 水 源 地 实 际 和 保 护 区 划 分 情况 , 提出包括监测断面 、监测项 目 、监测频次 、监测方法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 并符合 SL 219、HJ 773的规定 。

10.2 监测预警与信息化建设

10.2.1 监测预警与信息化建设应针对河湖生态流量 、水质 、水生态 、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地等对象 , 根据数字孪生水利建设要求 , 建立水资源保护监测预警与信息化管理系统 , 提出包括基础

信息库 、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方案 , 并与国家 、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等相衔接 。

10.2.2 可根据实际需求 ,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 、地下水水资源管理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等子系统 。

10.2.3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求 , 应建立水资源保护监测预警与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长效机制 , 强化卫星遥感 、无人机 、 自动监测等技术应用 , 开展河湖复苏效果与河湖健康状况动态监测与评估 , 推进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和水资源保护适应性管理 。

11 投资匡算与规划实施意见

11.1 投 资 匡 算

11.1.1 根据规划方案拟定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清单 , 进行投资匡算 , 投资匡算应说明编制依据 、方法 、价格水平等 。

11.1.2 规划项目投资应包括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设投资 , 应提出分期投资方案 , 分析投资来源 , 方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根据规划实施意见 , 匡算近远期投资 。

2 分析水资源保护总投资及各单项工程投资的来源 。

11.2 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

11.2.1 规划实施意见应结合规划区水资源保护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根据规划目标与重点任务 , 统筹考虑投资规模 、资金来源与 保 障 措 施 等 方 案 , 提 出 近 期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及 实 施 安 排意见 。

11.2.2 规划实施意见应包括近期拟安排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 目的顺序表 , 对远期项目安排提出概括性意见 。

11.2.3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宜以宏观分析为主 ,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 总体分析规划实施在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效益或效果 。

12 监督管理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2.0.1 监督管理应从监督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 提出监督管理措施与要求 。

12.0.2 监督管理 制 度 与 机 制 建 设 应 结 合 水 资 源 保 护 法 规 与 制度 、体制与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提出推进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建设 、制度建设 、标准体系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 、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水环境协同治理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应急管理机制 、水资源保护监测预警与适应性管理机制 、江河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的措施和建议 , 以及完善河湖长制 、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议等 。

12.0.3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应结合监督管理 、科技支撑现状及存在问题 , 提出提升水资源保护监控和应急能力 、综合管理能力 ,以及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等措施和建议 。

12.0.4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为实现规划目标 、完成规划任务 、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研究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宜包括组 织 保 障 、 资 金 保 障 、 监 督 考 核 、 协 作 机 制 及 公 众 参与等 。

附录 A 流域 (区域) 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编制提纲

1 现状与形势

1.1 流域 (区域) 概况

1.2 水资源保护现状与成效

1.3 存在的主要问题

1.4 面临的形势与需求

2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2.1 指导思想与原则

2.2 规划范围与水平年

2.3 规划目标

2.4 规划总体布局

3 规划主要任务

3.1 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3.1.1 地表水开发利用管控

3.1.2 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

3.2 生态流量保障

3.2.1 生态流量复核与确定

3.2.2 生态流量保障措施

3.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3.3.1 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优化

3.3.2 饮用水水源地管护和治理

3.4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4.1 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3.4.2 水生态空间管控

3.4.3 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

3.4.4 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

3.4.5 河湖连通性修复与生态廊道建设

3.5 水环境协同治理

3.5.1 重要水体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

3.5.2 河湖水体自净能力维护与提升

3.6 水资源保护监测

3.6.1 水资源保护监测方案

3.6.2 监测预警与信息化建设

3.7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7.1 监督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

3.7.2 监督管理能力提升

4 投资匡算与规划实施意见

4.1 规划投资匡算

4.2 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

5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监督考核

5.4 协作机制附图

附表

附录 B 水资源保护规划主要指标

B.0.1 水资源保 护 规 划 指 标 分 为 水 资 源 、 水 生 态 、 水 环 境 3个要素层 。其中 , 水 资 源 指 标 包 括 地 表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地表水可用水量 、地下水取水总 量 3 个 规 划 指 标 ; 水 生 态 指 标包括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 率 、河 湖 岸 线 保 护 区 长 度 占 比 、河流纵向连通指数 3 个规划指标 ; 水 环 境 指 标 包 括 主 要 控 制 断 面水质达标率 、湖库营养状态 、饮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3 个 规划指标 。

B.0.2 规划编 制 时 可 根 据 规 划 区 实 际 酌 情 调 整 或 增 加 相 关 指标 , 如表 B.0.2所示 。

表 B.0.2 水资源保护规划主要指标

续表 B.0.2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SL 613—2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朱党生 梅锦山 王方清 史晓新穆宏强 廖文根 张鸿星 张建永刘江壁 刘兆孝 罗小勇 刘 辉李迎喜 李云成 邹家祥 李 扬尹 炜 李 斐 王国栋 张 萍殷世芳 童 波 侯 杰 于 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SL/T613—2025

条 文 说 明

修 订 说 明

SL/T 613—2025《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规 程》, 经 水 利 部2025年 8 月 26 日 以第 25号公告批准发布 。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 , 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相关要求 , 立足水资源保护工作 , 分析了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 总结了近年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 、母亲河复苏行动 、地下水超采治理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 国家 水 网 建 设 等 工 作 实 践 和 成 果 , 统 筹 水 资 源 、水 生态 、水环境治理 , 更新水资源保护规划理念 , 吸纳相关先进 、成熟技术方法 , 在 原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完 善 了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管控 、生态流量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环境协同治理等内容和技术要求 。

为便于广大规划 、设计 、科研 、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组按照章 、节 、条 、款 、项的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 , 对具体条文修订目的 、依据 、新增条款缘由进行了说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

1 总 则

1.0.1 科学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 是促进水资源永续利用 , 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 实现人水和谐共生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 2013年水利部发布实施的 SL 613—2013《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近年来 , 水利 、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水环境综合治理 、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河湖生态廊道建设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 、幸福河湖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 取得了积极成效 , 河湖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为适应水资源保护的新形势 、新要求 , 在吸收借鉴国内外水资源保护的先进理念与相关标准 , 总结以往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立足水资源保护工作职责 , 更新和完善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 保证和提升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

1.0.2 本 标 准 主 要 针 对 我 国 大 江 大 河 及 重 要 支 流 、重 要 湖 泊(水库) 等流域 、 区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 。江河 、湖泊 (水库) 的空间尺度及重要性确定参照我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划 。

1.0.3 修订 。本条规定了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 。水资源保护 规 划 编 制 坚 持 重 在 保 护 、要 在 治 理 ,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主要有 :

(1) 以 自然恢复为主 、 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 。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 , 正确处理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关系 。对于大部分区域的河湖生态系统要以 自然恢复为主 , 最大限度保留和维持原有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 ; 对于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已经严重受损的河湖 , 由于其原有的生态平衡已被打破 , 单独依

靠自然恢复往往无法逆转或逆转周期长 , 需借助适度的人工修复和综合治理 措 施 , 加 快 推 进 河 湖 生 态 环 境 复 苏 , 让 河 流 恢 复 生命 、流域重现生机 。

(2) 统筹水资源 、水生态 、水环境治理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 , 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 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 , 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 ; 统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水环境协同治理和水生态功能维护等各方面措施 , 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源头治理 , 推进建立重点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保护治理体系 , 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 、多样性 、稳定性和持续性。

(3) 因地制宜 、分区施策 。充分考虑不同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实际 、生态功能定位及保护需求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差异 , 精准识别不同流域区域的水生态环境问题和保护治理需求 , 提出规划总体布局 , 分区分类制定保护修复措施 , 提出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 , 提高各类措施的针对性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

(4) 统筹规划 、协同推进 。 以流域为单元 , 统筹上下游 、干支流 、左右岸 , 统筹江河湖库 、水体与岸线 、地表和地下 , 统筹城市和乡村 、整体与局部 , 统筹谋划整体保护 、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 , 强化目标协同 、部门协同 、 区域协同和政策协同 , 提高规划成果的系统性 、整体性和协同性 。

1.0.4 修订 。 国家及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 、水网建设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利五年发展规划 、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等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密切相关 , 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目标制定 、总体布局等要与上述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

1.0.5 修订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要贯彻落实 “节水优先 、空间均衡 、系统治理 、两 手 发 力 ” 治 水 思 路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新 要 求 ,不断创新规划编制工作思路 ,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 全面收集基础资料 , 吸纳利用相关 规 划 和 研 究 成 果 , 积 极 运 用 成 熟 的 新 理 论、新技术 、新方法 , 以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

3 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3.2 现 状 调 查

3.2.2 修订 。 本 条 规 定 了 自 然 地 理 、经 济 社 会 、水 文 水 资 源 、水环境 、水生态 、水域岸线 、重要湿地 、河湖健康评价 、监督管理等基础资料和相关规划成果收集的要求 ,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

(1) 自然地理资料 , 包括水文 、气象 、地形地貌 、地质 、生物 、土壤 、矿产 、水土流失等 。

(2) 经济社会资料 , 包括人 口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城镇化水平 、水文化与水景观 、航运与旅游等 。

(3) 水文水资源资料 , 包括河湖水系分布 、水资源类型 、水资源量及其分布 、存储条件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供用状况 , 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运行调度方式 、规模以上取水口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 , 河湖水动力条件 、地下水水位动态特征等 。

(4) 水环境资料 , 包括水功能区划 、污水治理及再生水利用现状 、入河排污口类型及分布 、主要污染物入河排污状况 、地表水域 水 质 及 地 下 水 水 质 状 况 、 河 湖 底 质 状 况 、 主 要 水 污 染 风险等 。

(5) 水生态资料 , 包括重要水生生物的种类 、数量 、分布 、生境 、 习性等 , 河道地形地貌 、河 (湖) 滨岸带植被状况 , 重要湿地 、重要生态功能区 、涉水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重要鱼类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 。

(6) 水域岸线资料 , 包括岸线功能区划 、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 , 重要河 流 自 然 岸 线 长 度 、 水 体 连 通 性 、 岸 线 监 督 管 理 情况等 。

(7) 重要湿地资 料 , 包 括 纳 入 《国 际 重 要 湿 地 名 录》 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规定的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重 要 湿 地 资 料 包 括 湿 地 的 名 称 、类 型 、级 别 、分 布 、 范围 、主要保护对象以及保护管理现状等 。

(8) 河 湖 健 康 评 价 成 果 包 括 河 湖 健 康 评 价 报 告 及 相 关 图表等 。

(9) 相关规划资料 , 包括规划范围内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 、水网建设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 、水利五年发展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方 案 、 “三 区 三 线 ” (农业空间 、生 态 空 间 、城 镇 空 间 三 种 类 型 空 间 所 对 应 的 区 域 ,以及分别对应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划定成果等 。

(10) 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资料 , 包括有关法规 、制度 、体制 、机制 、监测与管理能力建设等相关资料 。

3.2.3、3.2.4 基本资料是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的基础 , 其质量对规划成果的可靠性影响很大 , 为使规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专门对资料的收集来源 、时效性 、合理性分析做了要求 。动态资料主要包括具有时间连续特征的环境要素监测 、记录 、统计等资料 , 如水文 、水质数据等 。

3.3 现 状 评 价

3.3.1 新增 。本条规定了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评价的要求 。

(1) 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为流域或区域各类生产与生活等地表水用水及河道外生态用水的总量占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的百分比 。各类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及 河 道 外 生 态 用 水 量 指 毛 利 用量 , 包括本流域或区域河道外的地表供用水量 、跨流域或区域调出水量等 。水资源总量是指本流域或区域的地表水资源总量 , 不包括外流域或区域的调入水量 。

(2) 地表水资源超载地区是指地表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挤占

河道内生态用水 , 需采取强制性措施 、实施综合治理的区域 。对水资源高开发利用程度的流域 , 水资源超载状况以该地区实际取(耗) 水量是否符合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为判断依据 , 判定水资源超载区 或 临 界 超 载 区 ; 对 水 资 源 中 、低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的 流域 , 水资源超载状况结合水量分配方案符合情况和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 (水量 、水位) 及最小下泄水量满足程度进行分析 。

3.3.2 地下水超采区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 , 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 , 或由于地下水开采引起地下水水位呈持续下降态势或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

3.3.3 修订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评价需要根据河湖生态需水特点和批复确定的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组成 , 调查分析主要控制断面 、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实际下泄的流量 、水量或维持的水位 , 并与生态流量 (水量 、水位) 目标进行对比 , 分析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程度要求 。

3.3.5 修订 。本条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及水量保障状况 、水质达标及保障状况 、监控和管理状况等 。其中 , 水量保障状况评价主要包括供水保证率 、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状况 、水量调度管理状况等内容 , 水质达标及保障状况评价主要包括取水口水质达标状况 、封闭管理及界标设立状况 、保护区污染治理状况等内容 , 监控和管理状况评价包括水源地水量 和 水 质 等 要 素 监 控 状 况 、保 护 和 管 理 能 力 现 状 等内容 。

3.3.7 修订 。本条规定了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管理现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监测站网布设与监测能力现状 、监测预警与信息化建设状况 、监督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状况等 。其中 , 监测站网布设与监测能力现状评价包括监测站网布设 、监测断面 (点) 、监测参数 、监测频次 、监测方法 、监测成果以及是否建有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等方面的评价 ; 监测预警与信息化建设状况评价包括基础信息库建设 、监测预警能力与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 监督管理制度与机制建 设 现 状 评 价 包 括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与 队 伍 、制 度 与 机

制 、能力建设 、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评价 。

3.3.8 新增 。本条规定了水资源保护现状综合评价要求 。 在水资源 、水环境 、水生态及水生生物保护等各要素现状评价的基础上 , 对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状况 、河湖健康状况及生态系统退化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和各要素评价情况 , 采用定性或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分析评价 。

3.4 主 要 问 题 分 析

3.4.1 修订 。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流域或区域地表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 、地下水超采等问题及成因 , 河湖生态流量保 障 不 足 , 甚 至 出 现 河 道 断 流 、湖 泊 萎 缩 等 问 题 与 成因 , 气候变化导致水资源呈衰减趋势等 。

3.4.2 修订 。水环境保护问题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和地下水的水质超标及主要水环境风险 , 特别是对重要城镇河段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涉水生态敏感区等重要对象存在的水质超标 、突发水污染 、湖库富营养化及藻类异常增殖等水环境问题及水环境风险进行梳理分析 。

3.4.3 修订 。通过开展河湖生态现状与历史状况的对比 , 综合分析流域或区域开发利用活动导致的河湖水文情势变化 、水域岸线空间占用及不合理利用 、连通性阻隔 、水体流通不畅等生境条件变化 , 重点关注重要湿地和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 、洄游通道等重要水生生境萎缩 、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 , 分析其成因 ,筛选和识别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演变的主要胁迫因子 。

3.5 形势与需求分析

3.5.1、3.5.2 新增 。这两条规定了水资源保护形势与需求分析的总体要求 。

4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4.1 规划范围和水平年

4.1.1 新增 。本条规定了水资源保护规划范围确定的要求 。

4.1.2 新增 。水资源保护规划选择的基准年要接近现状年 。 规划水平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对水资源保护的需求合理确定 ,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家长远规划的水平年相协调 , 便于规划的实施 。规划水平年一般分为近期水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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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1日 22: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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