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63/T 2532-2026
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
2026-03-05 发布 2026-04-01 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
DB63/T 2532-2026
主编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西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批准部门: 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实施日期: 2 0 2 6 年 0 4 月 0 1 日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6 年第 2 号
(总第 468 号)
关于批准发布《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
统工程技术规范》等四项青海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高海拔地区空气源热泵采暖系统技术规程》《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 《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四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3 月 5 日
附件:
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前 言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青海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25 年第一批)的通知》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青海省工程建设实际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6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高层民用建筑工程高度超限界定;4.高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规则性超限界定;5.特殊类型民用建筑工程超限界定;6.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要求及内容;附录 A.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本标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 13 号,邮编:710055,
电话:029-82203388)。
主 编 单 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参 编 单 位: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恒兴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任 瑞 罗 峥 钟卫民 李 勃 燕练武
薛建阳 刘祖强 范 力 刘西光 李东波
薛 强 刘晓帆 靳亦冰 魏 通 刘 俊刘兰斌 刘成奎 潘洪涛 戚 侠 孟 祺严延青 边有慧 刘 杰
主要审查人员: 罗升彩 罗友弟 郭岐山 丁小玲 马林元
景兴美 韩廷林 张继玲 陶格斯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做好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专项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判定抗震设防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提高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青海省地方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8度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超限界定。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高度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规则性超限工程及特殊类型超限工程的界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和附录A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
房屋高度超过本标准第3.0. 1条房屋高度限值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或房屋高度不超过本标准第3.0. 1条高度限值,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规则性超限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或属于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特殊类型超限民用建筑工程。
2.1.2 房屋高度
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山地建筑房屋高度应按《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JGJ/T 472执行。
2.1.3 高层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2.1.4 悬挑结构
指悬挑部分存在竖向抗侧力构件的结构,不包括仅有楼层水平构件悬挑的情况,如悬挑板、悬挑梁等。
2.1.5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方式进行连接并与现场后浇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料形成整体的装配混凝土结构。
2.1.6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指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设置钢支撑且底层的钢支撑框架
按刚度分配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2.1.7 IV 类场地
IV类场地属于软弱土场地,其土层等效剪切波速vse ≤150m/s,且覆盖层厚度大于80m。
2.1.8 楼层错层
指错层楼板面积大于该楼层总面积30%,同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示意图详见图2.1.8:
1 楼层板面高差大于相连处楼面梁高(h0>h1),见图2.1.8(a)。
2 板面高差小于相连处楼面梁高(h01.5b),见图2.1.8(b)。
3 板面高差小于相连处楼面梁高(h0h3),见图2.1.8(c)。
(a) (b) (c)
图 2. 1.8 楼层错层示意图
h0—楼面错层高度;h1—错层梁高;h2—板间垂直净距;h3—纵向梁高
2.1.9 错层结构
指楼层错层数量不少于总楼层数量30%的结构,其中错层楼
层和总楼层数量均取较大一侧数量。
2.1.10 细腰形平面
指平面中部两侧收进后剩余楼板宽度不大于楼板典型宽度
40%的结构平面,详见图2.1.10。
图 2. 1.10 细腰形的结构平面示意图
2.1.11 角部重叠形平面
指主体结构平面的角部存在两个平面元素(矩形、圆形或其他形状)交互的平面,且重叠部分长度与较小平面的相应边长之比小于30%的结构平面,详见图2.1.11。
图 2. 1. 11 角部重叠结构平面示意图
2.1.12 单跨框架结构
指整栋建筑全部或绝大部分采用单跨框架的结构,某个主轴方向单跨部分的侧向刚度不小于结构总刚度50%的框架结构。
2.1.13 减震技术
指在建筑结构中安装消能装置(阻尼器),通过其变形消耗输入结构中的地震能量,形成保护主体结构的技术。
2.1.14 隔震技术
指将隔震支座设置在建筑基础或某楼层形成隔震层,使隔震层下部与上部结构隔离,消耗和缓冲地震能量向上传递的技术。
2.2 符 号
a ——结构上部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的水平外挑
尺寸;
b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与其他部分连接处的宽度;
B ——结构平面总宽度、下部楼层水平尺寸;
B1 ——细腰形平面细腰部分的宽度、平面凹进部分的宽度、
结构上部楼层平面收进或挑出后的水平尺寸; Bc ——角部重叠形平面重叠部分短边的长度;
Bmax ——结构平面总尺寸;
H ——房屋高度;
H1 ——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至室外地面的高度;
l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的长度;
L ——结构平面总长度;
Lc ——角部重叠形平面重叠部分长边的长度;
A ——外轮廓面积;
A0 ——洞口面积。
3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高度超限界定
3.0.1 房屋高度超过表3.0. 1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属于高度超限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表 3.0. 1 高层民用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续表 3.0. 1 高层民用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 1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10%;当异形柱结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20%。
2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剪力墙边缘构件竖向钢筋采用浆锚搭接连接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10m。
3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地震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中括号内的数值。
4 超过24米的错层框架结构属于高度超限民用建筑工程。
5 甲类民用建筑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限值,乙类和丙类民用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并符合本表的限值。
6 位于IV类场地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10%。
7 当存在以上多种情况时,高度界定值应为以上数值连乘。
4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规则性超限界定
4.0.1 同时具有表4.0.1- 1中三项或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应界定为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表 4.0. 1- 1 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续表 4.0. 1- 1 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注: 1 序号a、b属于同类不规则项,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2 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楼板方可计入有效宽度内。
表 4.0. 1-2 平面尺寸及凹进或凸出部位尺寸的比值限值
注: l、Bmax 、b 见图 4.0.1-1。
(a)
图 4.0.1-1 结构平面尺寸和凹进或凸出不规则示意图
(a)有效楼板宽度
L
(b)大开洞 (c)错层
图 4.0.1-2 建筑结构平面的局部不连续示例(大开洞及错层)
(a)单侧收进 (b)双侧收进
(c)单侧外挑 (d)双侧外挑
图 4.0.1-3 结构竖向收进和外挑示意图
4.0.2 具有表4.0.2中两项或同时具有表4.0.2中一项和表4.0.1- 1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应界定为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表 4.0.2 两项或同时具有下表一项和表 4.0. 1- 1 中某项不规则的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注: “较多楼层”一般指超过 30%的楼层。
4.0.3 具有表4.0.3所列的一项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应界定为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表 4.0.3 一项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4.0.4 对高层民用建筑工程的超限程度应加以限制,避免出现技术和经济条件不能允许的严重抗震薄弱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1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严重不规则包括以下情况:
1) 具有表4.0.3中两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
2) 具有表4.0.2中三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
3) 同时具有表4.0.3中一项和表4.0.2中两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
4) 同时具有表4.0.3中一项和表4.0.1- 1中四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
5) 同时具有表4.0.2中两项和表4.0.1- 1中四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
6) 表4.0.1- 1中某一项指标大大超过规定值。
2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5 特殊类型民用建筑工程超限界定
5.0.1 甲类建筑、层数大于2层的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当结构形式为单跨框架结构时,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民用建筑工程。
5.0.2 屋盖跨度或形式属于下列情况时,应界定为超限大跨屋盖建筑:
1 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
2 单层网壳或钢筋混凝土薄壳跨度大于60m。
3 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60m。
4 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300m。
5 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可开合屋盖以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5.0.3 高层民用建筑属于下列情况时,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1 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暂未列入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
2 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或悬挑长度大于15m的超长悬挑结构。
3 连接体所在跨度大于36m的连体结构。
4 形体特殊或结构布置特殊且对抗震性能影响大的结构。
5.0.4 当存在表4.0.1- 1中两项不规则或表4.0.2中一项不规则,且存在下列不利地段及危险地段情况的高层民用建筑,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1 建造在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或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的高层民用建筑。
2 建造在危险地段的丙类高层民用建筑。
5.0.5 当存在表4.0.1- 1中两项不规则或表4.0.2中一项不规则,且存在下列复杂地质条件及混合基础形式情况的高层民用建筑,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1 建造在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的高层民用建筑。
2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无法避免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5.0.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符合下列各项中任一项的高层民用建筑,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1 接建部分存在结构体系不清或主体结构材料不同时,且同时出现表4.0.1- 1中两项不规则或表4.0.2中一项不规则的高层民用建筑。
2 因改造出现第3章高度超限或第4章规则性超限的高层民用建筑。
3 当既有建筑改造前为超限建筑,发生主体结构或功能改变的高层民用建筑。
5.0.7 当采用减震技术的高层民用建筑使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未明确包含的新型、特殊消能器或复杂减震设计方法时,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5.0.8 对于采用隔震技术的高层民用建筑,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1 建造在IV类场地的隔震高层民用建筑。
2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不规则情况的数量和表4.0.1- 1中不规则项相加为三项及以上,或存在表4.0.2中一项不规则时,应界定为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1) 对于层间隔震结构,当隔震支座连接在上部或下部水平构件上时,可判断为构件间断不规则项;
2) 隔震层上部具有2个及以上塔楼的结构,可判断为尺寸突变不规则项;
3) 隔震层上下未设置楼板引起的楼板不连续符合第4章要求时,可判断为楼板不连续不规则项;
4) 设置抗风装置、抗拉装置、限位装置以及阻尼器等连接隔震层上下结构构件的附加装置数量超过隔震支座数量的10%且明显改变结构竖向或水平传力路径时,可判断为构件间断不规则项。
6 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专项
审查内容及要求
6.1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6.1.1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详见附录 A;
2 超限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
3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
6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7 当为改、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本工程的工程检测鉴定报告(工程竣工资料);
8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报告;
9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6.1.2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 超限民用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
类型(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或特殊类型超限工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特殊超限类型;对屋盖超限工程,如跨度、悬挑长度、结构单元总长度、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的不同、支座约束条件、下部支承结构的规则性等)和超限的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抗风技术措施的适用性与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预期的性能目标,屋盖超限工程尚应包括有效保证屋盖稳定性的技术措施。
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场地地层岩性、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地震效应评价及地基基础方案;处于抗震不利地段及危险地段时,应进行稳定性及适宜性评价;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3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或基本加速度、所计入的单向或双向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周期折减系数、阻尼比、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地震名、记录台站名称和加速度记录编号,风荷载、雪荷载和设计温差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和复杂屋盖含必要的振型),整体计算结果(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或特殊类型超限工程,含侧移、扭转位移比、楼层受剪承载力比、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结构整体稳定、墙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对应特殊超限类型引起的主要计算结果等;对屋盖超限工程,含屋盖挠度和整体稳定、下部支承结
构的水平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等),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钢结构构件、杆件应力比)控制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时程分析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的要求确认其合理性与有效性。风荷载控制时和屋盖超限工程应有风荷载效应与地震效应的比较。
4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应包括建筑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5 提供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其研究成果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6.2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6.2.1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2 场地勘察成果及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3 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4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5 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6 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问题。
6.2.2 对于特殊体型(含屋盖)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以及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规模大、高宽比大等)的隔震、减震设计,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
6.2.3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
2 对高度超限或规则性超限工程,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类型中的四种及以上的复杂类型;当房屋高度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B级高度范围内时,比较规则的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执行,其余应针对其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具体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B级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定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3 对屋盖超限工程,应对关键杆件的长细比、应力比和整体稳定性控制等提出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屋盖形式特别复杂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
4 对特殊类型超限工程,应根据超限类型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或提出不同的预期性能目标,当既有特殊类型超限,又有平面或竖向不规则时,除对特殊类型超限进行加强外,还应对其不规
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具体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5 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
6.2.4 对结构高度超限很多,以及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含屋盖形式)特殊的工程,当设计依据不足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6.3 专项审查意见
6.3.1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1 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2 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3 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 ”三种。
1) 审查结论“通过 ”,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明确其落实方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2) 审查结论“修改 ”,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后所能达到的具体指标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因此,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 ”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
3) 审查结论“复审 ”,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6.3.2 审查结论“通过 ”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6.3.3 专项审查结束后,专家组应对质量控制情况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填写超限民用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
附录 A 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A.0.1 申报表可采用附录中表A.0.1、A.0.2和A.0.3,也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 自行制表。
表 A.0.1 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高度、规则性超限工程示例)
编号: 申报时间:
续表 A.0.1 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续表 A.0.1 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表 A.0.2 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屋盖超限工程示例)
编号: 申报时间:
续表 A.0.2 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续表 A.0.2 超限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注:作用控制组合代号:1.恒+活,2.恒+活+风,3.恒+活+温,4.恒+活+雪, 5.恒+活+地+风。
表 A.0.3 特殊类型民用建筑工程超限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特殊类型超限示例)
编号: 申报时间:
续表 A.0.3 特殊类型民用建筑工程超限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续表 A.0.3 特殊类型民用建筑工程超限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 ”或“应符合······要求 ”。
引用标准名录
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2《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
4《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4
5《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
6《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9《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 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2《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51408
1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1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15《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
16《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标准》T/CECA 20024
17《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 67号)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
DB63/T 2532-2026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的基础上结合青海当地实际工程经验,进行细化和补充。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本条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确定。
2.1.2 坡地情况的室外地面以最低点算起;基础隔震结构的室外地面以隔震支座底面算起;当为坡屋面时算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坡屋面直接落地、坡屋顶中设有使用夹层的情况下,一般算至最上层楼板面与坡屋面交点;局部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等用房占屋面面积比例不小于30% ,应计算房屋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房屋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山地建筑掉层结构、吊脚结构计算房屋高度时,当大多数竖向抗侧力构件嵌固于上接地端时(上接地层部分结构抗侧刚度不小于上接地端总抗侧刚度的80%),宜从上接地端起算,否则自下接地端起算。
当室外地面无法对建筑物水平位移形成有效嵌固时,计算房屋高度应根据每一侧的实际约束情况综合研判室外地面标高取值;对于坡地建筑,结构计算模型的嵌固端有可能在场地最低点以上时,房屋高度从嵌固端起算。
3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高度超限界定
3.0.1 表3.0. 1中的建筑最大适用高度依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及《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17确定。
当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或其他位移型阻尼器)结构的底部支撑框架按刚度分配的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20%时,房屋适用高度按框架结构取值;当底部支撑框架按刚度分配的倾覆力矩比不小于50%时,结构适用高度可按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取值;倾覆力矩比在20%~50%之间可按线性插值确定。
当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比值介于50%~80%之间时,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可根据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的比例取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与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之间的线性插值;当框架承担倾覆力矩的占比大于80%时,房屋高度不宜超过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
当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仅内部局部范围为板柱布置,且柱(指局部板柱范围内的柱)承担的楼盖重力荷载代表值占楼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0%,按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确定其最大适用高度。
当剪力墙结构仅个别墙在底部转换,转换层上一层框支剪力墙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占楼层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比例不大于
10% ,框支部分的设计安全合理且扭转位移比不大于1.2时,其最大适用高度按剪力墙结构确定,但对转换部位的构件应按“部分框支剪力墙 ”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依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的附录G取值。
钢结构中的筒体包含: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成束筒结构和桁架筒结构,但不包括钢筋混凝土筒;巨型结构包含:巨型框架结构、巨型桁架结构、巨型悬挂结构和巨型分离式筒体结构;延性墙板包括带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无粘结内藏钢板支撑墙板、带竖缝混凝土剪力墙。钢结构中框架柱指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采用混凝土梁板时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
当装配整体式结构中竖向构件全部为现浇、仅楼盖采用叠合梁板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按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确定。
对于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地震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且不大于80%时,其高度根据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剪力承担的比例取表内数值与对应括号内的数值之间的线性差值。
当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底层异形柱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介于50%~80%之间时,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可根据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比例取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与异形柱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之间的线性插值;当框架承担倾覆力矩的占比大于80%时,房屋高度按异形柱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
当异形柱结构中采用少量一般框架柱时,房屋适用最大高度仍可按全部为异形柱的结构采用。8度(0.30g)的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仅限用于I、 Ⅱ类场地。
对于甲类建筑8度设防时,因提高一度为9度设防,而表3.0.1中无关于9度设防区的高度最大限制,应依据规范及标准的基本原则、相关条文说明或参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等权威文件进行确定。当结构高度超过所确定的9度区最大高度限值时,该工程应判定为高度超限工程。
4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规则性超限界定
4.0.1 民用建筑结构不规则类型有: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和局部不规则。平面不规则主要关注各抗侧力结构之间协同工作和水平传力路径的完整性问题,其主要有扭转不规则、偏心布置、凹凸不规则、组合平面和楼板不连续;竖向不规则主要关注竖向传力路径、软弱层和薄弱层等问题,其主要有侧向刚度不规则、构件间断和承载力突变;局部不规则是指不规则程度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有限,或仅对结构局部存在不利影响。
1 扭转不规则指在考虑具有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计算结构水平位移时一般采用刚性楼盖模型,当楼盖存在较大洞口时,尚应按分块刚性楼盖和弹性楼盖模型计算;应取楼盖两侧竖向构件处的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不应取楼盖悬挑端部处的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
2 偏心率计算参考《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中附录A。
3 当建筑平面有深凹口时,即使在凹口处设置楼面拉梁,但拉梁的刚度较弱,拉梁两侧的水平位移不符合刚性楼板假定,该拉梁只能作为凹凸不规则的加强措施,应判定为超限项。对于有连续内凹的情况,则应累计计算凹口深度。
当凹凸不规则位于结构底部裙房范围,且裙房高度不高于结
构总高度20%时,可不判断为超限项,但应对凹凸不规则部位的楼板采取加强措施。
4 当组合平面位于结构底部楼层,且高度不高于结构总高度20%时,可不判断为超限项,但应对组合平面不规则部位的楼板采取加强措施。
5 对于一般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核心筒内的楼梯间、管井、电梯井周围布置剪力墙时,可不计入楼板洞口面积。
6 侧向刚度计算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中第3.5.2条。结构底部嵌固层进行刚度比计算时,竖向构件底部可按完全嵌固考虑。
7 尺寸突变一般指竖向结构构件存在悬挑或收进的情况,尺寸计算以竖向结构构件定位为准。其主要包含多塔结构塔楼相对于大底盘的收进、掉层或吊脚结构(图4.0.1- 1和图4.0.1-2)。
对于退台式体型收进的高层建筑结构,H1与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尺寸与楼层数量的加权平均尺寸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25%时,可判定为体型收进不规则。屋顶塔楼结构面积为抗侧力结构范围内房屋面积。
8 转换层设置在地下一层或以下楼层(地下室顶板为嵌固端)时,可不判断为超限项,但有关转换构件的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性能目标不应低于地上结构。
图 4.0. 1- 1 吊脚结构示意图
1—上部结构;2—上接地层;3—吊脚部分;4—各接地端;5—首层楼盖
(a)设置上接地端楼盖 (b)未设置上接地端楼盖
图 4.0. 1-2 掉层结构示意图
1—上部结构;2—上接地层;3—吊脚部分;6—掉层结构;7—上接地端;
8—下接地端;9—上接地端楼盖;10—上接地层楼盖
9 少量的穿层柱、斜柱、夹层对整体结构性能指标(如基底剪力、相关楼层地震剪力和层间位移角)的影响在5%以内,且对相关构件(穿层柱同层的框架柱、与斜柱连接的水平梁、夹层处框架柱等)的抗震承载力影响有限,均能通过局部加强方法解决时,可不判断为超限项。当影响超过5%但在10%以内时,可判断
为局部超限项。
“个别构件错层 ”指错层处剪力墙或框架柱截面面积之和小于剪力墙或框架柱总面积的10% ,且连续错层数不超过2层。
“个别构件转换 ”指剪力墙不连续的截面面积之和(或支撑不连续水平刚度分量)不超过剪力墙总面积(或支撑总水平刚度分量)的10% ,或框架柱不连续的数量不超过总柱数的10%(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中框架柱不连续数量可放至20%)。
“个别楼层扭转位移比略大于1.2 ”一般指不超过10%的楼层,“略大于1.2 ”一般指不超过1.25 。当裙房高度不大于建筑总高度的20% ,且裙房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小震层间位移角限值的40%时,裙房楼层判别扭转不规则的位移比限值可以放宽至1.3。
本条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中第9.2.3条。由于框架-核心筒结构外周框架的柱距较大,为了保证其整体性,外周框架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形成周边框架。实践证明,纯无梁楼盖会影响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整体刚度和抗震性能,尤其是板柱节点的抗震性能较差。因此,在采用无梁楼盖时,更应在各层楼盖沿周边框架柱设置框架梁。
4.0.2 扭转周期比是抗扭刚度与抗侧刚度对比的相对概念,结构层间位移角存在较大富余时,扭转周期比可适当放松。
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 。试验研究和计算分析结果表明,当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偏心较大时,会加剧结构的扭转振动反应。所以,结构布置时应注意尽量减小塔楼与底盘的偏心。此处,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是指将各塔楼平面看作一个组合
平面而求得的质量中心(图4.0.2)。
单塔结构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不大于0.2时,此项可不判定为超限项。
单塔楼质心 上部塔楼的综合质心
图 4.0.2 底盘质心与塔楼综合质心关系示意图
4.0.3 带转换层结构由于结构上部楼层的部分竖向构件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容易造成结构竖向刚度突变,从而形成竖向不规则结构;转换层位置较高时,更容易使结构在转换层附近的刚度、内力形成突变,故对这种结构的转换层位置应予以限制。对于转换层的结构形式,宜优先采用梁式转换,并避免主、次梁多次转换。对于托柱转换结构,可不受此条限制。
错层结构中错层楼层数大于50% ,或较多楼层(大于30%的错层楼层)同时存在前后、左右错层属于复杂连接。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振动周期显著不同,引起塔楼连体位置在某个主方向振动的频率和振幅不同,对连接体结构协调两端塔楼变形带来不利影响。刚性连接连体结构两端塔楼沿某个主方向的振动周期差超过10%(周期长者为分母),或小震下塔楼沿某个主方向在连体部位的位移差超过10%(位移大者为分母)时属于复杂连接。
4.0.4 合理的建筑形体和布置在抗震设计中是头等重要的。提倡
平、立面简单对称。以往震害表明,简单、对称的建筑在地震时较不容易破坏。这是由于简单、对称的结构容易估计其地震时的反应,容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和进行细部处理。“规则 ”包含了对建筑的平、立面外形尺寸、抗侧力构件布置、质量分布,直至承载力分布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要求。
本条主要对建筑师设计的建筑方案的规则性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为提高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协调性,明确规定:建筑形体和布置应依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划分为规则与不规则两大类;对于具有不规则的建筑,针对其不规则的具体情况,明确提出不同的要求;强调应避免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结构侧向刚度变化较大的楼层通常伴随应力和应变的突变,可能发生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的情况,结构设计时应加以避免。结构层高变化较大时其侧向刚度变化也大,应特别注意对楼层侧向刚度比的控制,通过调整抗侧力结构布置,改变剪力墙厚度等措施,避免结构侧向刚度突变。
5 特殊类型民用建筑工程超限界定
5.0.1 本条引用《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中第6.1.5条和第8.1.5条要求,以往震害表明,单跨框架结构因其自身固有的抗震缺陷,在高烈度地震下的安全风险极高,对于重要建筑和具有一定高度的建筑,必须从根本上避免使用或进行极其严格的审查与加强。如医疗、教育、应急指挥等人员密集的乙类单跨公共建筑,当其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层数大于2层)时,其人员安全和社会影响更为突出,因此需要对其严格审查。
5.0.2 本条引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文件,明确“超限大跨屋盖建筑 ”的判定标准,其核心是识别那些因跨度巨大、形式复杂或边界条件不利,以至于其受力性能超越常规经验、存在显著不确定性且可能引发重大安全风险的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设计与分析需采用更精确的方法并经过专项审查。本条适用范围包括多层和高层大跨屋盖民用建筑工程。
5.0.3 本条引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文件,特殊类型高层建筑是指《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其核心在于管控因超越现行规范的适用范围而缺乏明确设计依据的结构。此类结构的设计往往无先例可循,其受力性能、破坏机理存在大量未知,必
须通过专项审查进行严格论证,以确保抗震安全。文中表述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5.0.4 本条旨在明确建设场地为不利地段及危险地段的高层民用建筑超限界定标准。此类超限建筑不仅因其结构本身的不规则性而复杂,更因其建造于抗震不利的场地上,地震作用效应被显著放大,或面临地震地质灾害的直接威胁,从而具有更高的抗震安全风险。因此,其抗震超限标准需予以特别考虑,审查要求应更为严格。
本条所列的各类地质条件不良或地形条件会加剧地震影响的地段。例如,软弱土和液化土会放大地面运动;突出山嘴、孤立山丘可能引起地震动变异和放大;陡坡、陡坎及河岸边坡在地震时易发生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建筑安全。这些地段的具体划分应依据详细的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条仅限建造危险地段的丙类民用建筑,严禁建造危险地段的甲、乙类民用建筑。
5.0.5 本条旨在界定因地基基础存在显著不均匀性而构成特殊类型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当地上结构本身已属不规则的同时,其下部地基土质或基础条件在水平或竖向存在明显差异,将极大地加剧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不均匀沉降和扭转变形,导致难以预估的内力重分布,从而显著增加结构抗震的复杂性和风险。因此,此类工程需进行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
建筑场地范围内的地基土在成因、年代、性质或压缩性上存在显著差异。条文列举的“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 ”属于典型的不良地质体,其土质松散、压缩性高;“半
填半挖地基 ”则在同一基础下同时存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和人工回填土,二者工程性质差异巨大。这些情况极易导致建筑发生不均匀沉降。
同一结构单元(即受同一结构体系约束的部分)的基础,其持力层无法选择在性质相对均匀的同一土层上。例如,部分基础落在坚硬的基岩上,而另一部分却支承在软弱的土层上。这种支承条件的根本性差异,在地震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动力响应,对上部结构的整体性构成严重威胁。
5.0.6 本条专门针对高层民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这一特殊建设行为。此类工程不仅面临新建超限工程的复杂性,更需处理新旧结构的协同工作、既有结构性能评估、改造施工对原结构安全的影响等独特难题,抗震安全风险尤为突出。因此,需设定更为严格的判定条件以加强管控。
本条适用于所有涉及结构变动的民用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加层、扩建、功能改变、结构加固等。接建部分与原有部分能否形成整体协调、传力明确的结构体系是关键。所谓“结构体系不清 ”指新旧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荷载传递路径不明确或不合理;“主体结构材料不同”(如原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接建部分采用钢框架)会导致结构刚度、阻尼等动力特性存在显著差异,在地震作用下易产生变形不协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只要改造行为是导致超限的“直接原因”,无论原建筑是否超限,改造后的项目均应按超限工程进行审查。例如,通过加层使建筑总高度超过了本标准第3章对其结构类型的限值;改造中拆除部分剪力墙或增设大型中庭,导致原有相对规则的结构出现本标准第4章规则性超限的情况。
原超限建筑的设计是基于特定使用功能和荷载分布的。功能
改变(如办公楼改公寓、商场改体育馆)会导致使用荷载、抗震类别乃至结构布置需求发生变化,可能使原设计已解决的超限问题在新的使用条件下重新变得不安全,或引发新的薄弱环节。
5.0.8 本条专门针对采用隔震技术的建筑,明确了其因隔震层布置及上部结构复杂性而构成特殊类型超限的具体标准。隔震建筑虽能有效降低地震作用,但其抗震安全性高度依赖于隔震层及其上部结构的规则性。当隔震设计本身引入或叠加了新的不规则性时,会带来独特的力学行为和潜在风险,必须予以严格审查。因此隔震层布置应尽量避免结构平面、竖向布置不规则,尽量保证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尽量使隔震层的水平、竖向传力路径安全高效,尽量少设附加装置。
IV类场地(软弱场地土)的特征周期长,可能会放大隔震结构的长周期地震反应,甚至引发共振效应,削弱隔震效果。同时,软弱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可能对隔震支座的受力和安装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无论上部结构是否规则,在此类场地上采用隔震技术即判定为超限工程,需进行详细的场地地震反应分析和隔震专项审查。
过多的附加装置会使隔震层变得复杂,可能使结构在某些工况下表现出接近非隔震结构的受力特性,违背了隔震的初衷,引入了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加以限制和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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