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JTS/T 340—2026
主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6年6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经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完成。
近年来,信息模型技术在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阶段的应用逐步推广,为适 应水运工程发展,推进信息模型技术在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的应用,完善水运工程信息 模型标准体系,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10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信息模型、协同、分类与编码、存 储、交付、模型应用等技术内容。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用,统一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用技 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 阶段信息模型的创建、运用和管理。
1.0.3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的创建、运用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运工程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
水运工程在全生命期内物理、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为项目全生命期内的各种决策 提供信息支持;是创建和利用工程项目数据在其全生命期内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的 业务过程;是使用模型内的信息支持工程项目全生命期业务流程的组织和控制。简称信 息模型。
2.0.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 BIM i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创建并应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运营和维护的 信息模型。
2.0.3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 BIM i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Deepening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前,为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运营维护 工作需求创建的信息模型。
2.0.4 运营管理模型 BIM in Operation Management
在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基础上继承、更新并应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运营 管理的信息模型。
2.0.5 维护管理模型 BIM in Maintenance Management
在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基础上继承、更新并应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 管理的信息模型。
3 基 本 规 定
3.0.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用的目标、范围和模型深度,应根据项目特点、运营维护 管理需求等综合确定。
3.0.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用应分为运营维护深化、运营维护管理两个环节,宜包 括运营维护深化、运营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应用内容。
3.0.3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满足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3.0.4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的创建、运用和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2080)的有关规定。
4 信 息 模 型
4.1 一 般规定
4.1.1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宜在交竣工验收模型基础上继承和深化,也可根据竣工资料、 采集数据、实景原型等新建。
4.1.2 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应在运营维护深化模型的基础上,根据运营维护的 需求创建。
4.1.3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具有可扩展性。
4.2 模 型 层 级
4.2.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分为项目级信息模型、单体级信息模型、专业级信息模 型、构件与设备级信息模型、钢筋与零件级信息模型五个层级。
4.2.2 运营维护阶段项目级信息模型可由单一项目或多个项目模型组成,各项目模型应 由单体级信息模型集成。
4.2.3 单体级信息模型、专业级信息模型、构件与设备级信息模型、钢筋与零件级信息模 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IS/T 198—1)的有关规定。
4.3 模 型 创 建
4.3.1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的创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宜在交竣工验收模型的基础上,对前序阶段交付模型的适 应性、匹配性和符合性等进行复核后,通过增加、拆分、合并或删除相关模型元素及属性信 息创建。
4.3.1.2 未交付交竣工验收模型的项目,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应根据竣工资料、采集数 据、实景原型等,按运营维护管理需求创建。
4.3.2 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应在运营维护深化模型的基础上,按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分类和管理。
4.3.3 运营管理应用过程中,可对运营管理模型属性进行更新。
4.3.4 维护管理应用过程中,可对维护管理模型元素及模型属性进行更新。
4.3.5 维护管理模型元素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运营管理模型元素。
4.4 模 型 内 容
4.4.1 港口工程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港口工程水工建筑物、港区内生产与辅助生产建 筑物、附属设施等;
(2) 设备,包括装卸、运输、堆场设备,电气设备,控制、信息与通信设备,给水排水和 消防设备,暖通动力设备等。
4.4.2 航道工程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维护河段、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等;
(2)航标设备,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航标、虚拟航标等;
(3)运行监测设备,包括水文监测设备、环境与安全监测设备等;
(4)维护船艇设备,包括航标船、测量船、巡逻艇、救助拖船、特殊船艇等。
4.4.3 通航建筑物工程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船闸水工结构、升船机水工结构、附属设施等;
(2) 设备,包括船闸闸阀门、船闸启闭机械、升船机金属结构、升船机动力设备系 统等。
4.4.4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舾装码头水工结构、船坞水工结构、船台水工结 构、滑道水工结构等;
(2)设备,包括滑道下水辅助设施、坞门、船厂升船机等。
4.4.5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管理模型内容宜在 第4.4.1条~第4.4.4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运营管理属性。
4.4.6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维护管理模型内容宜符 合第4.4.1条~第4.4.4条的规定,并根据维护管理需求进行拆分。
5 协 同
5.1 一 般规定
5.1.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协同宜包括模型协同、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三种方式。
5.1.2 模型协同和文件协同应保证数据同源性,数据协同宜采用通用数据格式进行传 递 ,不宜直接操作数据库或模型文件。
5.1.3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的协同工作宜在协同环境中进行,并应根据协同工作相关 方的管理职责定义角色和设置用户权限。
5.1.4 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属性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应采用数据协同方式;维护 管理模型元素发生变化时,应采用模型协同方式同步更新运营管理模型元素。
5.2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
5.2.1 在交竣工验收模型基础上继承和深化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应采用模型协同的方式。
5.2.2 根据竣工资料、采集数据和实景原型等新建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宜采用模型协同、 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三种方式,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应在模型协同的基础上开展。
5.2.3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协同工作内容宜包括多项目模型之间的协同检查、模型属性与 运营维护需求的符合性审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JTS/T 198—2)的有关规定。
5.3 运营管理模型
5.3.1 运营管理模型与运营管理系统的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应采用数据协同方式。
5.3.2 运营管理模型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 运营管理对象的运营数据发生变化时,应采用数据协同方式进行模型的更新。
5.3.2.2 与运营管理对象相关联的文档发生变化时,宜采用文件协同方式进行模型的 更新。
5.4 维护管理模型
5.4.1 维护管理模型与维护管理系统的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应采用数据协同方式。
5.4.2 维护管理模型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 维护对象发生变化时,应采用模型协同方式进行模型的更新。
5.4.2.2 维护对象的维护数据发生变化时,应采用数据协同方式进行模型的更新。
5.4.2.3 与维护对象相关联的文档发生变化时,宜采用文件协同方式进行模型的更新。
6 分类与编码
6.1 一 般 规 定
6.1.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 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IS/T 198—1)的有关规定。
6.1.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的分类与编码宜在前序阶段分类编码基础上补充完善,也 可根据运营维护阶段的需求进行分类与编码。
6.2 分类与编码规则
6.2.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依据面分类法,在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 一标准》(JTS/T 198—1—2019)进程分类中增加运营维护管理对象。
6.2.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
注:①表中“引用”的分类表表示引自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TS/T 198—1—2019)。
②表中“扩充”的分类表表示在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TS/T 198—1—2019)已有分类表 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③表中“新增”的分类表表示在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TS/T198—1—2019)已有分类表 的基础上增加。
6.2.3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根据运营管理和维护管理的应用需求进行分 类及编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分类。
6.2.3.2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按附录A 表 A.0.1 进行分类与编码,表中的 第一级和第二级分类对象为运营管理对象,第三级和第四级分类对象为维护管理对象。
6.2.3.3 水运工程组织角色应按附录A 表 A.0.2 进行分类与编码。
6.2.3.4 水运工程人员角色应按附录A 表 A.0.3 进行分类与编码。
6.3 编码应用方法
6.3.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编码应用应按固定顺序排列,编码顺序应符合表6.3.1的 规定。
表6 . 3 . 1 编码顺序表
注:“元素”引自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 51269—2017),其他引用的分类表均引自行业标 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IS/T 198—1—2019)。
6.3.2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的编码应由管理区域编码、项 目级编码和模型内容编码三部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管理区域编码应由运营维护管理方根据运营维护管理范围编制,可采用管理 企业的企业代码。
6.3.2.2 项目级编码应由“项目代码”+“水运工程子领域”+“水运工程项目阶段”
组成,“项目代码”可继承设计、施工阶段的项目代码或采用工程立项时所批复的编号 表示。
6.3.2.3 模型内容编码应由“水运工程单体”+“水运工程专业”+“水运工程构件与 设备或元素”+“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水运工程交付成果类型”+“水运工程工程量 清单”+“水运工程特征”+“水运工程组织角色”+“水运工程人员角色”+“水运工程产 品”+“水运工程建设分部分项”+“水运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等组成。
6.3.3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编码应用要求应按表6.3.3确定。
表6.3.3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编码应用表
注:表中“●”表示为必选缩码,“O” 表示可选编码。
6.3.4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编码应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需要的分类表,不需要 的分类表应以“分类表代码-00.00.00.00”表示。
6.3.5 分类表“水运工程单体”“水运工程构件与设备”“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水运工 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层级编码后宜增加顺序码以区分同一类对象;层级编码与顺序码 之间以英文符号“&”间隔,顺序码宜由5位数字组成。
7 存 储
7.1 一 般 规 定
7.1.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按运营维护深化模型、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分 别进行存储。
7.1.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宜采用协同环境进行存储,也可采用数据库或文件进行 存储。
7.1.3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的存储格式宜采用开放型数据格式,也可采用各相关方约 定的同一或兼容数据格式。
7.1.4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存储时应对模型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模型关联信息 的协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7.2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
7.2.1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应按项目级、单体级、专业级、构件与设备级、钢筋与零件级分 层级存储。
7.2.2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的存储版本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1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应根据深化工作的进度,对成果按版本进行存储。
7.2.2.2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的不同版本均应独立存储,宜采用“版本代码+版本号” 的方式对版本进行命名。
7.3 运营管理模型
7.3.1 运营管理模型应在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分层级存储的基础上,基于运营管理需求, 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7.3.2 运营管理信息应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运营管理对象关联并存储。
7.3.3 运营管理模型的存储版本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1 运营管理模型的版本宜采用“主版本号.子版本号”的方式进行命名,也可根 据需求进行拓展。
7.3.3.2 当维护管理模型元素发生变化时,运营管理模型应按更新版本存储。
7.4 维护管理模型
7.4.1 维护管理模型应在运营维护深化模型分层级存储的基础上,基于维护管理需求, 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7.4.2 维护管理信息应根据维护管理需求与维护管理对象关联并存储。
7.4.3 维护管理模型和运营管理模型所共享的信息应存储在维护管理模型中。
7.4.4 维护管理模型的存储版本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维护管理模型的版本宜采用“主版本号.子版本号”的方式进行命名,也可根 据需求进行拓展。
7.4.4.2 运营管理模型属性发生变化时,维护管理模型应根据管理需求更新并存储。
8 交 付
8.1 一 般 规 定
8.1.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交付应按运营维护深化和运营维护管理两个环节进行 组织。
8.1.2 模型交付应保证信息模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8.1.3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交付宜基于协同环境实现。
8.1.4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根据管理需求和双方约定确定交付时间及频次。
8.2 模型深度等级
8.2.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的模型深度等级划分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模型深度等级
8.2.2 运营维护阶段交付的项目级信息模型的信息细度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8.2.3 运营维护阶段交付的单体级信息模型的信息细度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8.2.4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信息模型的模型粒度和信 息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1 港口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信息模型的模型粒度 和信息细度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
8.2.4.2 航道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信息模型的模型粒度 和信息细度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8.2.4.3 通航建筑物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信息模型的模 型粒度和信息细度应符合附录F 和附录G的规定。
8.2.4.4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信息模型的模 型粒度和信息细度应符合附录H 的规定。
8.3 交 付 物
8.3.1 运营维护阶段交付成果文件应包括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及其属性数据、信息模
型说明、交付成果清单等,并应采用电子文件的方式交付。
8.3.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交付成果文件应采用统一、通用的数据格式。
8.3.3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交付成果应满足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的创建需求。
8.3.4 运营管理过程中交付的模型信息宜包括基本信息、运行状态信息和运行故障信息 等,运营方应将运行状态信息和运行故障信息传递给维护方。
8.3.5 维护管理过程中交付的模型信息宜包括检修信息和维护信息等,维护方应将检修 信息和维护信息传递给运营方。
9 模 型 应 用
9.0.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用宜分为运营管理模型应用和维护管理模型应用,并宜 基于运营维护管理应用平台开展。
9.0.2 运营管理模型应用宜包括生产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能源管理、运营仿真等。
9.0.3 维护管理模型应用宜包括设备设施资产管理、养护管理、仿真模拟、设施监测等。
9.0.4 港口工程运营管理模型应用可包括下列内容:
(1)港口各类生产智能管控应用;
(2)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源使用量监测,照明和空调智能控制,综合能 耗分析等能源管理应用;
(3)物流仿真模拟、作业仿真模拟等应用;
(4)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监测预警等安全管理应用。
9.0.5 航道工程运营管理模型应用可包括下列内容:
(1)航道尺度管理、船舶行为监测、船舶交通流断面监测、电子航道图服务等运行管 理应用;
(2)河床演变仿真、航道运行仿真等应用;
(3)整治建筑物、导助航设施、航道维护船艇安全监测预警等安全管理应用。
9.0.6 通航建筑物工程运营管理模型应用可包括下列内容:
(1)闸室排挡、过闸管理、区域和梯级多船闸联合调度等运行管理应用;
(2) 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源监测,综合能耗分析等能源管理应用;
(3)过闸仿真等应用;
(4)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闸阀门、启闭机运行监测等安全管理应用。
9.0.7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管理模型应用可包括下列内容:
(1)船坞灌排水、船舶下水、船舶上墩、坞门开关等模拟仿真应用;
(2)船坞水工建筑物、船台水工建筑物、坞门运行监测等安全管理应用。
9.0.8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维护管理模型应 用可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管理、台账管理、决策分析等应用;
(2)设备巡检、保养检修等应用;
(3)基础设施维护施工仿真、维护工程计量、设备大修仿真等应用;
(4) 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健康监测、重要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等应用。
附录A 信息模型分类与编码表
A.0.1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分 别按表A.0.1-1~表A.0.1-4 进行分类和编码。
表A.0.1-1 港口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续表A.0.1-1
表 A.0.1-2
航道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
续表A.0. 1-2
续表A.0. 1-2
续表A.0. 1-2
续表A.0. 1-2
表A.0.1-3 通航建筑物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
续表A.0. 1-3
续表A.0. 1-3
续表A.0. 1-3
续表A.0. 1-3
续表A.0. 1-3
续表A.0. 1-3
续表A.0. 1-3
续表A.0. 1-3
表 A.0.1-4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管理对象
续表 A.0. 1-4
续表A.0. 1-4
续表A.0. 1-4
续表A.0. 1-4
A.0.2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组织角色应按表A.0.2 进行分类与编码。
表A.0.2 水运工程组织角色
续表A.0.2
A.0.3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人员角色应按表A.0.3 进行分类和编码。
表A.0.3 水运工程人员角色
续表A.0.3
续表A.0.3
续表A.0.3
附录B 项目级信息模型信息细度表
B.0.1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 项目级信息模型的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B.0.1-1~表B.0.1-4 的规定。
表B.0.1-1港口工程项目级信息模型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B.0.1-2 航道工程项目级信息模型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B.0.1-3 通航建筑物工程项目级信息模型信息细度
续表B.0.1-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B.0.1-4 修造船水工工程项目级信息模型信息细度
续表B.0.1-4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录C 单体级信息模型信息细度表
C.0.1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单体级信息模型的信息细度应符合表C.0.1 的规定。
表C.0.1 水运工程单体级信息模型信息细度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续表C.0.1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录D 港口工程模型粒度和信息细度表
D.0.1 港口工程运营维护阶段水工建筑物,固体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和堆场设备,液体 装卸设备,电气设备,控制、信息与通信设备,给水排水和消防设备,暖通动力设备的模型 粒度应分别符合表D.0.1-1~表D.0.1-7 的规定。
表D.0.1-1 港口工程水工建筑物模型粒度
续表D.0.1-1
续表D.0.1-1
续表D.0.1-1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表D.0.1-2 固体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和堆场设备模型粒度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续表D.0.1-2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表D.0.1-3 液体装卸设备模型粒度
续表D.0.1- 3
续表D.0.1- 3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表D.0.1-4 电气设备模型粒度
续表D.0.1-4
续表D.0.1-4
续表D.0.1-4
续表D.0.1-4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表示宜创建模型。
表D.0.1-5 控制、信息与通信设备模型粒度
续表D.0.1- 5
续表D.0.1- 5
续表D.0.1- 5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表D.0.1-6 给水排水和消防设备模型粒度
续表D.0.1-6
续表D.0.1-6
续表D.0.1-6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表D.0.1-7 暖通动力设备模型粒度
续表D.0.1-7
续表D.0.1-7
续表D.0.1-7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D.0.2 港口工程运营维护阶段水工建筑物,固体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和堆场设备,液体
装卸设备,电气设备,控制、信息与通信设备,给水排水和消防设备,暖通动力设备等的运 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D.0.2-1~表D.0.2-7 的规定。
表D.0.2-1 港口工程水工建筑物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2-1
续表D.0.2-1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D.0.2-2 固体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和堆场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2-2
续表D.0.2-2
续表D.0.2-2
续表D.0.2-2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D.0.2-3 液体装卸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 表D. 0 .2-3
续 表D. 0 .2-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D.0.2-4 电气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2-4
续表D.0.2-4
续表D.0.2-4
续表D.0.2-4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D.0.2-5控制、信息与通信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2-5
续表D.0.2-5
续表D.0.2-5
续表D.0.2-5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D.0.2-6 给水排水和消防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2-6
续表D.0.2-6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D.0.2-7暖通动力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2-7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D.0.3 港口工程运营维护阶段水工建筑物,固体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和堆场设备,液体 装卸设备,电气设备,控制、信息与通信设备,给水排水和消防设备,暖通动力设备等的维 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D.0.3-1~ 表D.0.3-7 的规定。
表D.0.3-1 港口工程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3-1
续表D.0.3-1
续表D.0.3-1
续表D.0.3-1
续表D.0.3-1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D.0.3-2固体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和堆场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续表D.0.3-2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D.0.3-3 液体装卸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3-3
续表D.0.3-3
续表D.0.3-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D.0.3-4 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3-4
续表D.0.3-4
续表D.0.3-4
续表D.0.3-4
续表D.0.3-4
续表D.0.3-4
续表D.0.3-4
续表D.0.3-4
续表D.0.3-4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D.0.3-5 控制、信息与通信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续表D.0.3-5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D.0.3-6给水排水和消防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3-6
续表D.0.3-6
续表D.0.3-6
续表D.0.3-6
续表D.0.3-6
续表D.0.3-6
续表D.0.3-6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D.0.3-7 暖通动力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D.0.3-7
续表D.0.3-7
续表D.0.3-7
续表D.0.3-7
续表D.0.3-7
续表D.0.3-7
续表D.0.3-7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录 E 航道工程模型粒度和信息细度表
E.0.1 航道工程运营维护阶段维护河段、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航标设备、运行 监测设备、维护船艇的模型粒度应符合表E.0.1 的规定。
表E.0.1 航道工程模型粒度
续表E.0. 1
续表E.0.1
续表E.0. 1
续表E.0. 1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E.0.2 航道工程运营维护阶段维护河段、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航标设备、运行 监测设备、维护船艇等的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应符合表E.0.2 的规定。
表 E.0.2 航道工程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E.0.2
续表E.0.2
续表E.0.2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E.0.3 航道工程运营维护阶段维护河段、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航标设备、运行 监测设备、维护船艇等的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应符合表E.0.3 的规定。
表E.0.3 航道工程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续表E.0.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录F 船闸模型粒度和信息细度表
F.0.1 船闸运营维护阶段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启闭机械设备、附属设施的模型粒度 应符合表F.0.1 的规定。
表F.0.1 船闸模型粒度
续表F.0.1
续表F.0.1
续表F.0.1
续表F.0.1
续表F.0.1
续表F.0.1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F.0.2 船闸运营维护阶段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启闭机械设备、附属设施等的运营管 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F.0.2-1~ 表F.0.2-4 的规定。
表 F.0.2-1 船闸水工结构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F.0. 2-1
续表F.0. 2-1
续表F.0. 2-1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F.0.2-2 船闸闸阀门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F.0.2-2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F.0.2-3 船闸启闭机械设备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F.0.2- 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F.0.2-4 船闸附属设施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F.0.3 船闸运营维护阶段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启闭机械设备、附属设施等的维护管 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F.0.3-1~ 表 F.0.3-4 的规定。
表F.0.3-1 船闸水工结构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F.0.3-2 船闸闸阀门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续表F.0.3-2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F.0.3-3船闸启闭机械设备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F.0.3-3
续表F.0.3-3
续表F.0.3-3
续表F.0.3-3
续表F.0.3-3
续表F.0.3-3
续表F.0.3-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F.0.3-4船闸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录G 升船机模型粒度和信息细度表
G.0.1 升船机运营维护阶段水工结构、金属结构、动力设备系统、附属设施等的模型粒 度应符合表G.0.1 的规定。
表G.0.1 升船机模型粒度
续表G.0. 1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表示宜创建模型。
G.0.2 升船机运营维护阶段水工结构、金属结构、动力设备系统、附属设施等的运营管 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G.0.2-1~表G.0.2-4 的规定。
表G.0.2-1 升船机水工结构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G.0.2-2 升船机金属结构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G.0.2-3 升船机动力设备系统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G.0.2-4 升船机附属设施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G.0.3 升船机运营维护阶段水工结构、金属结构、动力设备系统、附属设施等的维护管 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G.0.3-1~表G.0.3-4 的规定。
表G.0.3-1 升船机水工结构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G.0.3- 1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G.0.3-2 升船机金属结构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G.0.3-2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G.0.3-3 升船机动力设备系统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G.0.3-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G.0.3-4 升船机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G.0.3-4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录H 修造船水工工程模型粒度和信息细度表
H.0.1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水工结构、滑道下水辅助设施、坞门等的模型粒度 应符合表H.0.1 的规定。
表H.0.1 修造船水工工程模型粒度
续表H.0. 1
续表H.0. 1
续表H.0. 1
续表H.0. 1
注:表中“■”表示应创建模型,“口”表示宜创建模型。
H.0.2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舾装码头水工结构模型粒度宜按附录D 港口工程 水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H.0. 3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船厂升船机模型粒度宜按附录G的有关规定执行。
H.0. 4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船坞、船台及滑道水工结构、滑道下水辅助设施、 坞门等的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H.0.4-1~ 表 H.0.4-3 的规定。
表H.0.4-1 修造船水工工程船坞、船台及滑道水工结构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H.0.4-2 修造船水工工程滑道下水辅助设施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H.0.4-3 修造船水工工程坞门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H.0.5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舾装码头水工结构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宜按附 录D中港口工程水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H.0. 6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船厂升船机运营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宜按附录G 的 有关规定执行。
H.0.7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船坞、船台及滑道水工结构、滑道下水辅助设施、 坞门等的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应分别符合表H.0.7-1~ 表H.0.7-3 的规定。
表H.0.7-1 修造船水工工程船坞、船台及滑道水工结构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H.0.7-2修造船水工工程滑道下水辅助设施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H.0.7-2
续表H.0.7-2
续表H.0.7-2
续表H.0.7-2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表 H.0.7-3 修造船水工工程坞门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
续表H.0.7-3
续表H.0.7-3
续表H.0.7-3
续表H.0.7-3
续表H.0.7-3
续表H.0.7-3
续表H.0.7-3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O” 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H.0.8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舾装码头水工结构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宜按附 录D 港口工程水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H.0.9 修造船水工工程运营维护阶段船厂升船机维护管理对象信息细度宜按附录G 的 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J 附录表格索引
附 录K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用“不宜”;
(4) 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1.《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2080)
2.《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 GB/T 51269)
3.《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IS/T 198—1)
4.《水运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JTS/T 198—2)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大连理工大学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炜正(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程 凯(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齐俊麟(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望 毅(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文 曦(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田 仲(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余丹炯(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邹艳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 勇(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陆晶晶(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陈青红(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陈富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周文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姜韶华(大连理工大学)
崔鹏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审查人:徐 光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朱建斌、李天碧、李 毅、杨国平、张 峰 、金晓博、黄 琨、
解曼莹、戴 轩
总 校 人 员 :马 跃、李荣庆、董 方、檀会春、金晓博、张 峰、邹艳春、 望 毅、文 曦、田 仲、陆晶晶、陈富强、佃 柳
管理组人员:程 凯(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望 毅(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文 曦(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佃 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运营维护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JTS/T 340—2026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2 “创建”包括继承前序阶段信息模型、新建信息模型和更新信息模型等行为。
4 信 息 模 型
4.1 一 般规定
4.1.1、4.1.2 运营维护深化模型是在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开始前,依据交竣工验收模 型、竣工资料、采集数据和实景原型等创建。模型应用过程关系如图4.1。
图4 .1 模型应用过程关系图
4.2 模 型 层 级
4.2.2 根据调研,港口、航道等运营和维护管理范围中,有可能包括一个或多个项目,故 在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层级体系中,项目级信息模型包括实施主体的运营维护管理范 围内所有项目。
4.3 模 型 创 建
4.3.2 根据调研结果,水运工程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分为两类,一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及 附属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管理,二是对设备进行运营和维护管理,故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 型内容依据上述管理原则和需求进行分类和管理。
4.3.4 模型元素是指信息模型本体最小应用单元,例如集装箱岸边装卸桥起升机构电动 机模型;模型属性是指描述信息模型元素特征的具体数据或参数,例如岸边集装箱装卸桥 起升机构电动机螺栓连接状态,维护保养记录等。
4.4 模 型 内 容
4.4.6 维护管理模型与运营管理模型在模型内容上保持一致。根据维护管理的应用需 求,将同一对象运营管理模型按照维护管理需求拆分,得到维护管理模型的集合。例如在 运营管理模型中模型单元为集装箱岸边装卸桥模型,在维护管理模型中拆分为主体钢结 构、梯子和平台、钢丝绳、卷筒、滑轮及支座、托辊、起升机构等维护管理单元模型。
5 协 同
5.1 一 般规定
5.1.2 模型协同、文件协同时,引用同一模型对象或文件对象,能够保证数据同源性;运 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协同时数据交互频繁,直接操作数据库或模型文件的行为不易管理, 且存在安全风险。
5.3 运营管理模型
5.3.2 运营管理对象的运营数据包括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数据、物料属性数据等;与运 营管理对象相关联的文档包括操作规程、管理手册、图纸、文档等。
6 分类与编码
6.1 一 般规定
6.1.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继承前序设计或施工阶段的分类与编码,可以有效地 将前序阶段的信息传递到运营维护阶段,实现信息在不同阶段间的共享和应用,可 最大限度地发挥 BIM 技术的作用。有些工程前序阶段没有创建信息模型或分类与 编码不满足要求,因此规定在运营维护阶段,根据运营维护管理需求进行分类与 编码。
6.2 分类与编码规则
6.2.1 根据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JTS/T 198—1—2019),信息 模型分类应采用面分类法。经调研,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对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设备两大类,为了满足运营维护阶段管理需求,需在进程分类中增加运营维 护管理对象,实现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6.2.3.2 为了便于表达,将分类表中的对象区分为运营管理对象和维护管理对象。
6.2.3.3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TS/T 198—1—2019)中对运 营维护阶段的组织角色没有细分,本标准在其基础上扩充运营维护阶段的组织角色分类 与编码,以满足运营维护阶段的应用需求。
6.2.3.4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TS/T 198—1—2019)中对运 营维护阶段的人员角色没有细分,本标准在其基础上扩充运营维护阶段的人员角色分类 与编码,以满足运营维护阶段的应用需求。
6.3 编码应用方法
6.3.2.1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管理方所辖的管理范围大多由多个工程项 目组成,因此增加管理区域编码以对同一管理方的不同工程项目进行统筹。
6.3.2~6.3.5 某公司的管理区域编码为“02600717”,包含了2个项目,项目级编码分 别为“2019-120117-48-02-000387+91-01.00.00.00+70-04.02.00.00”和“2022- 130787-36-01-000256+91-01.00.00.00+70-04.02.00.00”,其中某个设备的模型内 容编码为“61-04.01.00.00+71-00.00.00.00+62-02.05.01.00+63-00.00.00.00+ 83-00.00.00.00+73-00.00.00.00+90-00.00.00.00+81-06.02.00.00+82-06.02.02.00+
80-00.00.00.00+72-00.00.00.00+74-04.01.00.00&00002”。各分段编码信息解析如 表6.1所示。
表6 . 1 编码信息解析表
7 存 储
7.1 一 般 规 定
7.1.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根据阶段和应用需求的不同,分为运营维护深化模型、运 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为避免模型管理的混乱和应用的不便,规定针对三种信息模 型分别进行存储。
7.1.2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包含的信息量大,且并不需要全部存储在BIM 模型中,因 此有必要根据运营维护管理的实际需求,选用合适的存储方式,以便与应用管理协调 一致。
7.1.4 与模型关联信息的协调性指模型构件与关联信息一致的关联关系,即当模型构件 发生变更时,构件的相关信息能同步更新;当关联信息发生变化后,模型构件信息也能同 步最新,保持一致。
7.3 运营管理模型
7.3.2 运营管理信息主要指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并需要存储在运营管理模型中的信息, 如由料仓生产管理系统、带式输送机生产管理系统、外集卡管理系统、岸桥作业管理系统、 消防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等采集的各类信息。
7.3.3.1 以运营管理模型V1.1 为例,V1指主版本号,“.”后的1指子版本号。
7.3.3.2 根据第4.3.5条的规定,维护管理模型元素发生变化时,同步更新运营管理 模型元素。因此,为了保证成果的可追溯性,维护管理模型更新时,需要更新运营管理模 型并按版本进行存储。
7.4 维护管理模型
7.4.2 相较于运营管理对象,维护管理对象的颗粒度更细,为保证模型与维护管理信息 的联动及信息应用,规定维护管理的信息需要与维护管理对象建立联系并存储。
8 交 付
8.1 一 般 规 定
8.1.2“准确性”是指信息与实际一致,无错误偏差,模型元素、属性、关系等信息真实反 映对象的实际特征,不存在数据错误、逻辑矛盾或参数偏差;“完整性”是指信息无遗漏, 模型包含的元素和属性需全面覆盖交付要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无关键信息缺失,能满足 本阶段应用的全部需求。
8.1.3 基于协同环境,通过运营管理、维护管理等业务流程关联信息,动态更新模型元素 信息,保证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8.2 模型深度等级
8.2.1 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的模型深度等级与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 一标准》(JTS/T 198—1—2019)表8.2.1模型深度等级中运营维护阶段的相关规定原则 上保持一致。针对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JTS/T 198—1—2019) L600 模型深度等级,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存在较大差别,本条中将L600模型深 度等级拆分成L600-1和L600-2, 分别对应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
8.3 交 付 物
8.3.4、8.3.5 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设备运行状态信息和运行故障信息是运营过程中 运营方交付给维护方的主要信息,用于指导项目维护工作,需及时反馈给维护方。维护管 理过程中设备的检修信息和维护信息是维护过程中维护方交付给运营方的主要信息,用 于反馈检修和维护情况,需及时传递给运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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