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364—2026
城市家具设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furniture setting
2026 01 20 发布 2026 07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26
第 2 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 城市家具设置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家具设置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 编号为 DBJ33/T 1364—2026, 自 2026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 1 月 20 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 发 <2023年 度 浙 江 省建筑节能与绿 色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的 通 知》 (浙建设发〔2023〕151号)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 ,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 ,制定了本规程 。
本规程共分为 8章和 1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城市交通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 ,公共信息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环境艺术设施等 。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 由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 区 体 育 场 路 231 号 , 邮 编 : 310000, 邮 箱 : 1580297687 @ qq.com)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 :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 :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泛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越建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起草人 :崔学玲 汪鹤挺 胡 铮 徐 磊 周余隆
姚 华 邵方琦 谢吉丽 肖 璇 王 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家具的设置 ,建设安全适用 、功能完备 、经济合理 、绿色美观的城市环境 ,提高城市生活品质 ,制定本规程 。
1.0.2 本规程适用 于 浙 江 省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道 路 、街 区 、广场 、公园绿地 、滨水空间等城镇公共空间的城市家具设置 。
1.0.3 城市家具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 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0.1 城市家具 urban furniture
设置于城市道路 、街区 、广场 、公园绿地 、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中 ,为公众户外生活和出行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
2.0.2 智慧城市家具 smarturban furniture
具有环境感知 、数据采集与处理 、通信传输和远程控制等智慧城市管理及服务功能 ,并接入城市智慧管理平台的城市家具 。
2.0.3 商业外摆空间 commercialoutdoor space
在特定区域和时间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 、群众生活 、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前提下 ,商户利用门面延伸区域 、空场 、空院等公共空间 ,设置与其经营活动一致的设施 , 为客人提供消费 、休憩 、休闲的场所 。
2.0.4 设施带 facility zone
在街道范围内 ,用于设置各类城市家具的带状空间用地 。
2.0.5 艺术装置 artistic installation
结合空间 、材料和感官体验所创作的 ,具有一定开放性 、可介入性的艺术展示作品 。
2.0.6 典型空间 typical space
城市公共空间中具有代表性 、功能明确 、使用频率高 ,并具备一定空间特征的场所类型 。
3 基 本 规 定
3.0.1 城市家具设置宜统筹规划与设计 ,使决策 、设置 、验收和运维各阶段工作组织有序开展 。
3.0.2 城市家具设置应以满足人民需求 、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为目标 ,功能 、外观 、尺度 、材质 、色彩设计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 ,与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 ,与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
3.0.3 城市家具设置应紧密结合老年、儿童、残疾人等不同人群的行为习惯和生理特征等要素 ,依据人体工程学原理进行设计与布局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0.4 城市家具设置应进行合理优化和集约化设计 。 在补齐功能性设施的同时 ,应注重新建设施与保留现状设施的协调性 。 在进行改扩建和城市更新时 ,对于功能较完善的城市家具 ,应以保留和改造为主 。
3.0.5 城市家具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保证行人 、非机动车 、机动车正常通行和安全疏散 ;
2 不应压占盲道 、消防通道 、斑马线 、市政管线 、检查井 ;
3 不应设置在名木古树保护范围内 ;
4 不应遮挡路灯 、交通标志及交通信号灯 ;
5 不应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采光 、通风 ;
6 设置在高处时 ,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3.0.6 城市家具应满足低碳环保的要求 ,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设施的运营和使用应选择低耗能 、低碳排放的新型产品或技术 。
3.0.7 智慧城市家具宜融合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技术 ,实现与道路、街区、广场、公园绿地、滨水空间等场景的智慧应用。
3.0.8 城市家具单体按相同或类似的功能特征 ,分为 5个一级类目 ;按相同的功能用途侧重方向 ,分为 13个二级类目 ;按满足相同功能用途相同侧重方向的细节需求 ,分为 43个三级类目 。城市家具应按重要程度设置 4 个优先级维度 ,设置优先级分类表应符合表 3.0.8 的规定 。
表 3.0.8 设置优先级分类表
续表3.0.8
3.0.9 城市家具 应 具 有 安 全 性 与 功 能 性 , 在 达 到 规 定 使 用 年 限后 ,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的使用需求 ,或虽经维修但仍无法恢复正常的使用性能时 ,应申请报废更新 ;经专业安全检测机构评估 ,其功能完好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时 ,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但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
3.0.10 典型空间城市家具设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
4 城市交通设施
4.1 道路交通管理类
4.1.1 道路交通管理类按功能用途可分为道路交通信号灯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监控杆 、中央分隔带护栏 、机非分隔带护栏 、人行护栏 、道路绿化护栏和阻车柱等 。
4.1.2 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 置 与 安 装 规 范 》GB 14886 以 及《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GB 14887的相关规定 。
4.1.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的相关规定 。
4.1.4 道路交通信号灯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监控杆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规范》DB33/T 818以 及《城 市 道 路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DBJ33/T 1343的相关规定 。
4.1.5 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相关规定 , 宜有机结合 、一杆多用 、多杆合一 ,合杆原则宜符合表 4.1.5 的规定 。
表 4.1.5 道路交通设施的合杆原则
续表4.1.5
4.1.6 中央分隔带护栏 、机非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以及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 1567的相关规定 。
4.1.7 人行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 1.10m ,并不应低于 0.90m。
2 桥梁临空 侧 的 人 行 护 栏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10m , 桥 梁 临 空侧为人非混行 道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时 , 护 栏 的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40m。兼具桥梁防撞护栏与人行护栏功能的护栏 ,应同时满足两者技术要求 。
3 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有跌落危险处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 距 不 应 大 于 0.11m;栏 杆 结 合 花 盆 设 置 时 , 应 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
4 人行护栏应以坚固 、耐久的材料制作 。
5 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 、道路 、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
6 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 ,易于维修 ,材料应环保 。
7 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 。
4.1.8 道路绿化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城市道路绿化带边界不宜设置道路绿化护栏 ;
2 道路绿化带内种植藤本月季等蔓生植物时 ,应设置道路绿化护栏 ;
3 道路绿化护栏顶部应无尖角 、锐边 。
4.1.9 阻车柱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 51439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满足道路交通管理要求 ,不应妨碍行人通行安全 ,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
2 应避让无障碍设施及盲道 ,距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25m ;
3 阻车柱不应出现尖刺 、棱角 ;
4 阻车柱柱体表面宜设置横向反光膜 ,反光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的相关规定 ;
5 阻车柱净距宜为 1.3m~ 1.5m ,高度宜为 0.4m~0.7m。
4.2 道路交通服务类
4.2.1 道路交通 服 务 类 按 功 能 用 途 、服 务 性 质 可 分 为 公 交 候 车亭 、公交候车站牌 、路内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无人机基站等 。
4.2.2 公交候车亭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 、电车候车亭》CJ/T 107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进车端应有良好视线 ,公交候车亭尺寸应根据需求设计并与站台相协调 ;
2 应设有 立 柱 、顶 棚 等 设 施 , 宜 设 置 座 椅 、靠 架 等 ; 设 施 不应 影 响 乘 客 集 散 和 行 人 通 行 , 有 条 件 的 候 车 亭 应 设 置 无 障 碍通道 ;
3 宜设置线路图 、街道示意图 、运营信息显示装置 、沿途景观宣传等设施 ;
4 应选用抗风压 、防雨 、耐低温 、耐腐蚀 、可阻燃的材料 ,各类构件应安全 、坚固 、耐用 ;
5 造型宜通透 、美观 ,易于识别 ,样式 、颜色等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4.2.3 公交候车站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站牌信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的相关规定 ;
2 最外沿后退路缘石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 0.3m;
3 造型应简洁 、大气 ,应与公交候车亭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4 主 要 景 点 、人 流 量 大 的 区 域 宜 设 置 盲 文 站 牌 等 无 障 碍设施 。
4.2.4 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照停放时间可分为不限时停车位 、限时长停车位 、限时段停车位 ;
2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周边道路需设置停车位时 ,宜设置夜间限时段停车位 ;
3 幼儿园 、中小学等学校周边道路需设置停车位用于上 、下学接送学生的车辆停放时 ,宜设置限时长停车位 ;
4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医院周边道路需设置停车位时 ,宜设置限时段停车位 ;
5 存在物流配送货物需求的路段 ,可设置物流配送车专用的限时长停车位 ;
6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停车位总数的 2% 。
4.2.5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 51439 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以及平均高峰 日 吸引车次总量 、平均停放时间 、每 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 、停车不均衡系数等确定规模 ;
2 应设置 在 设 施 带 内 且 不 应 压 缩 人 行 道 的 有 效 人 行 通 行宽度 ;
3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外卖用车停放需求集中的区域 ,宜分类设置专属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并配套设置标线或标志 , 明确停放
车辆类型 。
4.2.6 无人机基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于系留无人机的应急通信空中基站技术要 求》YD/T 4491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应 符合下列规定 :
1 选址应避开人流密集区或景观核心区 ,宜选择广场边缘 、绿化带等次要空间 ;
2 应独立设置硬化起降平台 ,周边 10m 内无树木或架空线路 ,并设置防护围栏及警示标识 。
5 城市照明设施
5.1 功能照明类
5.1.1 功能照明类按功能用途可分为高杆照明灯 、中杆(半高杆)照明灯 、低杆照明灯 、智慧路灯等 。
5.1.2 功能照明类设施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
1 城市道路 、桥梁 、隧道 、行人过街设施 、游步道 ;
2 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公路 ;
3 广场 、公园绿地 、公共停车场 、公共码头 ;
4 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
5.1.3 路灯杆应与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整合 ,路灯杆的整合原则应符合表 5.1.3 的规定 。
表 5.1.3 路灯杆与道路交通设施杆整合原则
5.1.4 新建 路 灯 杆 宜 按 现 行 浙 江 省 标 准《智 慧 灯 杆 技 术 标 准》 DB33/T 1238的要求采用智慧路灯 。
5.1.5 路灯杆宜选用黑色 、灰色或棕色 ,宜与区域内其他城市家
具进行系统设计 。在保证风格协调的前提下 ,宜采用其他与周边环境风貌相适宜的颜色 。
5.1.6 路灯杆应设置铭牌 ,载明管理单位名称 、杆号及电话 。
5.2 景观照明类
5.2.1 景观照明类按功能用途可分为步道灯 、草坪灯等 。景观照明类设置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JGJ/T 163等的相关规定 。
5.2.2 景观照明类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夜间公共环境安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避免干扰光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 15% ;
2 景观照明选用彩色光时 ,不应与道路 、铁路 、机场 、航运等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
5.2.3 景观照明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 、灯具 、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 ,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 、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 , 以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 、减少能源消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景观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 、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的规定 ;
2 应制订合理的景观照明开关灯时段 ,严格控制关灯时段后仍开启的灯具类型 、数量和光照强度 。
5.2.4 景观照明类设施设置应结合所处环境的自然生态特性 ,正确选择照明参数 ,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 ,避免或减少人工照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 、动物栖息地 、沼泽 、湿地等动植物对人工照明敏感的区域 ,应限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 ;
2 不应对古树名木设置景观照明 ,且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应对古树名木造成影响 。
5.2.5 历史街巷等开放空间的文物保护建筑的景观照明设施应符合浙江省标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保护技术标准》DBJ33/T 1316的相关规定 ,应统一设计 ,整体风格宜简洁 ,并体现当地文化特征 。
5.2.6 公共灯光艺术装置 、激光表演装置 、投影装置等特殊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 利 用 灯 光 组 合 方 式 , 产 生 不 同 的 灯 光 效 果 , 美 化 夜 景空间 ;
2 宜使用绿色节能的照明光源 ,运用低碳环保的照明设备和技术成果 ;
3 应控制溢散光对相邻场所的光干扰 ,应对可能受到干扰光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 ;
4 应确保公共安全和网络安全 ,在集中观演区域规划疏散通道并设置疏散通道导向牌 。
6 公共信息设施
6.1 导向信息类
6.1.1 导向信息类按功能用途 ,可分为路名牌 、区域导向标识牌 、设施指引标识牌等 。
6.1.2 路名牌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 1773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规划设计指南》GB/T 38654的相关规定 。
6.1.3 区域导向标识牌可包括平面示意图 、街区导向图等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1部分 :总则》GB/T 20501.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6部分 :导向标志》GB/T 20501.6 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 、绿化设施带或建筑前区内 ;
2 高度不应大于 2.2m ,宽度不应大于 1m ,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 0.6m2 ;
3 应指引方位 、区域 、建筑物 、旅游场所 、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 ,不应显示企业名称 、商标或产品等信息 。
6.1.4 设施指引标识牌可包括公厕指引牌 、地铁指引牌 、人行地道指引牌 、人行天桥指引牌等 。在公共厕所的不同方向上都应设置公厕指引牌 ,且每个方向设置数量不应少于 1块 。
6.1.5 同 一 位 置 设 置 的 区 域 导 向 标 识 牌 、设 施 指 引 标 识 牌 应合杆 。
6.2 警示信息类
6.2.1 警示 信 息 类 按 功 能 用 途 可 分 为 警 示 标 识 牌 和 安 全 标 志
牌等 。
6.2.2 警示标识牌可包括电力警示标识 、水务警示标识 、通信警示标识 、燃气警示标识 、地铁警示标识等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地面标志桩类安全警示牌应设置在设施带 、公共绿地或绿化带内 ;
2 警示标识牌的规格尺寸 、整体涂色等应符合相关部门技术标准的要求 ;
3 警示标识牌应选用抗腐蚀 、耐老化并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的材料 ;
4 除施工区域外 ,城市道路不应设置警示标识牌 ;
5 警示标识牌不应设置宣传性文字 ,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
6.2.3 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安全标志牌 , 因施工需要临时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应放置在施工区域附近绿地 ,或附着在附近杆件上 ,不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
2 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位置 ;
3 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牌应安装牢固 ;
4 安全标志牌被置于墙壁或其他现存的结构上时 ,背景色应与安全标志牌主色形成对比色 ;
5 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 ,应按警告 、禁止 、指令 、提示的顺序 ,先左后右 、先上后下排列 。
6.3 综合信息类
6.3.1 综合信息类按功能用途可分为户外广告 、招牌和公共信息栏等 。
6.3.2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标识 ,不应推
介产品 、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
2 不应妨碍建筑物日照 、采光 、通风 、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
3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时 ,应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高度 、形式 、造型 、规格 、色彩等相协调 ;
4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 、制作 。
6.3.3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钢结构设施的设计 、施工 、安装 、维护保养 、安全检测以及材料 、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的相关规定 。
6.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
1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 、通信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 或 者 妨 碍 车 辆 、船 舶 等 交 通 工 具 及 行 人 通行的 ;
2 利用违法建筑 、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
3 在绿地 、河道 、湖泊 、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
4 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
6.3.5 户外广告和招牌为电子屏幕时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或者步行街 ,不应在朝向道路来车方向 、影响航空安全的机场及其周边地区 , 以及户外广告和标语宣传品禁设区 、高速公路两侧 、城市道路以外 50m 范围和路 口 100m范围内设置 ;
2 位置 、形式 、大小 、色彩 、图案等应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不应破坏其重要特征和整体效果 ,应兼顾白天与夜间的美化效果 ;
3 商业区及其周边区域 ,夜间亮度值不应大于 1000cd/m2 ;其他区域夜间亮度值不应大于 400cd/m2 ,并具备根据日照强度变
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
6.3.6 公共信息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择人流量大 、视线开阔 、方便公众驻足观看的位置 ;
2 应使用栏板 、橱窗 、电子显示等固定形式 ;
3 版面中心位置距地面距离不宜大于 1.6m;
4 可设置适合轮椅使用者和儿童观看的低位区域 。
7 公共服务设施
7.1 市 政 类
7.1.1 市政类按 功 能 用 途 可 分 为 户 外 箱 体 及 装 饰 罩 、市 政 消 火栓等 。
7.1.2 户外箱体主要包括配电箱 ,变电箱和通信 、广电 、监控等线缆设备箱体 。户外箱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
7.1.3 户外箱体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
1 道路两侧的建筑内 ;
2 道路两侧建筑前区 、绿化带内 ;
3 周边建筑靠墙角位置 、小区红线内等隐蔽 、安全的场所 ;
4 中央分隔带 、机非分隔带内 。
7.1.4 户外箱体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且 箱 体 高 度 超 过 1.2m时 ,应迁移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外 。
7.1.5 户外箱体装饰罩应选择抗腐蚀 、耐老化的材料 。
7.1.6 户外箱体景观化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在道路两侧建筑前时 ,宜将箱体与建筑结合设置 , 或与邻近建筑同色喷刷 ;
2 设置在绿化带时 ,应在绿化带中靠近地块一侧隐藏设置 ,且与绿化边界距离不宜小于 1.5m ,箱体颜色 、外观应与绿地景观相协调 ;
3 箱体与市容景观风貌不协调时 ,应进行提升改造或拆除 ;
4 户外箱体装饰罩的色彩 、风格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 可采用镂空箱体外包 、木质装饰 、格栅围栏 、喷涂等外观处理方式进
行美化 ;
5 除警示性标志 、权属单位标识及报(抢)修电话 、标识铭牌等必要的信息外 ,各类箱柜不应设置产品生产商 、广告等信息 。
7.1.7 同一路段单侧 300m 范围内机非隔离带 、道 侧 绿 地 、建 筑前区内设有多个同源机箱的 ,应进行 “多箱合一 ”整合 。
7.1.8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
7.2 环卫服务类
7.2.1 环卫服务类按功能用途可分为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灭烟器等 。
7.2.2 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规格和投放点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的相关规定 ;
2 高度应为 0.8m~ 1.1m ,应具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
7.2.3 公共灭烟器应在人流密集的室外区域设置 ,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
7.3 便民服务类
7.3.1 便民服务类按为公众提供的服务功能可分为综合服务亭 、公共座椅 、非机动车道遮阳棚 、风雨连廊 、户外健身设施和儿童游乐设施等 。
7.3.2 综合服务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考虑周边公共设施 ,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精简合并综合服务亭 ;
2 不 应 占 压 市 政 管 线 窨 井 盖 、盲 道 , 且 应 留 出 管 线 维 修 的空间 ;
3 亭内可配置空 调 、监 控 、网 络 数 据 传 输 、LED 显 示 屏 以 及语音广播系统等设施 ,可集信息互动 、公共服务 、治安管理等功能
于一体 ,实现一亭多用 。
7.3.3 公共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分布间距应根据道路的人流密度合理控制 ;
2 人行道宽度小于 3m 时 ,不宜设置公共座椅 , 可与树池结合设置 ;
3 可结合花箱和树箱统一设置 ;
4 公共座椅旁宜按不小于 10%的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
5 应保证公共座椅完好和结构安全 ,存在安全隐患时 ,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
7.3.4 非机动车道遮阳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为临时性设施并具备可收纳功能 ;
2 宜设置在无树木遮阴 、非机动车通行量较大 、通行宽度大于 3m 的路口 ;
3 不应影响地下管线和智慧交通探头 ;
4 不应影响交通视线 ;
5 棚体设施可根据非机动车道宽度适当调节 ,多立柱上宜设置安全警示牌 ;
6 棚面宜采用张拉膜 、阳光板等材质 ,棚面材质宜具备自洁性 、防紫外线和耐久性 。
7.3.5 风雨连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设置在车站与各自 目的地的步行接驳路线上 ,构建系统完整的遮阳避雨步行体系 ;
2 宜使用镀锌钢 、不锈钢 、经处理的木材 、铝板等耐候 、耐用 、易于维护的材料 ;
3 宜采 用 金 属 色 、木 色 、黑 色 、灰 色 等 具 有 环 境 协 调 性 的色彩 ;
4 宜 提 供 公 共 座 椅 , 公 共 座 椅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相 关要求 。
7.3.6 户外健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19272的相关规定 ,应避免尖锐边缘和危险结构 , 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 ;
2 应提供适合不同年龄 、性别和体能水平人群的设施 ;
3 应有清晰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宜提供使用教程 ;
4 设施之间应设置合理间距 ,避免相互干扰 ;
5 应选择耐用且易于维护的材料和设计 。
7.3.7 儿童游乐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相关规定 ;
2 应选择口袋公园 、居住区内的开放空间 、学校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公共区域 ,远离交通干线和工业污染的区域 ;
3 儿童游戏场地宜采用软质地坪或洁净的沙坑 ,沙坑周边应设防沙粒散失的措施 ;
4 可 设 置 儿 童 冲 洗 设 施 、成 人 冲 洗 设 施 及 家 长 照 看 休 憩设施 。
7.4 商业服务类
7.4.1 商业服务类按功能用途可分为电动自行车充停 、充换设施和商业外摆空间等 。
7.4.2 电动自行车充停 、充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在轨道交通车站 、公交枢纽站和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临近区域设置 ;
2 电动自行车充停 、充换设施场所设计应与既有建(构)筑物风格协调 ;
3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 ,应设置电动 自行车充停 、充换设施 ,宜设置充 电 柜 、换 电 柜 , 并 与 建 筑 同 步 设 计 、施 工 并 投 入使用 ;
4 既有公共 建 筑 应 根 据 需 要 增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停 、充 换 设
施 ,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
5 电动自行 车 充 停 、充 换 设 施 场 所 不 应 与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贴邻 ,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穿越 , 电动自行车充换场所不应与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 ;
6 不同运营单位在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 、充换设施时应进行互补 ,不应重复设置 。
7.4.3 电动自行车充停 、充换设施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处或建筑物雨水管口等附近 ,宜靠近消防站 、消火栓或水源 。
7.4.4 商业外摆空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应占用城市主要道路 ,应预留人流疏散空间 ,不应影响紧急车辆和 行 人 的 安 全 通 行 , 不 应 占 用 消 防 通 道 及 消 防 登 高 场地等 ;
2 不应占用绿地 ,损坏绿地围栏和标牌等绿化设施 ,不应搭建 、拴系物品等 ;
3 不应设置围栏 、地锁 、接坡等 ,不应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灯箱等 ,不应搭建临时构筑物 、建筑物 ;
4 桌椅 、遮阳伞等设施应保持安全和整洁美观 ,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5 不应设置产生油烟 、噪声等污染的设施设备 ,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高温明火器具 。
8 公共环境艺术设施
8.1 景观小品类
8.1.1 景观小品类按功能用途 、单体类型可分为花箱 、树箱和灯光小品等 。
8.1.2 景观小品应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规定 ,造型 、风格 、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8.1.3 景观小品应设置在城市道路周边广场或绿地视觉景观点或主要节点 ,周边应留出供行人停留与观赏的空间 。
8.1.4 花箱 、树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具备雨水收集或提供生物多样性的环境友好性和生态功能 ;应满足环境友好与生态功能要求 ,具备雨水收集或提升生物多样性的能力 ;
2 应易于维护和灌溉 ,不应妨碍行人通行 ;
3 应根据花箱大小 、深度和材质特点选配植物种类 。
8.1.5 灯光小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增强夜间安全性和美观性 ,可采用节能灯具和智能控制系统 ;
2 应控制溢散光 、限制干扰光 、防止光污染 ,慎用动态 、彩色照明方式 ;
3 设置在绿地中的灯光小品应选择合理的照射方式和灯具安装位置 ,不应对动 、植物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
8.2 公共艺术类
8.2.1 公共艺术类按单体类型可分为艺术装置和城市雕塑等 。
8.2.2 艺术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结合公共空间的功能和使用者需求设置 ;
2 结构设计应科学合理 ,具备足够的强度 、刚度和稳定性 ,能够承受自身重量 、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载荷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 ,如风荷载 、雪荷载 、地震荷载等 ;
3 对于大型或特殊的艺术装置 ,应进行专业的结构力学计算和安全评估 ,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
4 材料应具备良好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 ,无毒 、无害 、无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不应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
5 宜选用可再生 、可回收 、无污染的环保材料 。
8.2.3 涉及电气设备或照明系统的艺术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电气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采用合格的电气产品 ,接线牢固 、绝缘良好 、防护到位 , 防止漏电 、短路等电气事故的发生 ;
2 灯具等电气设备应与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并采取防火 、散热等措施 。
8.2.4 可接触的艺术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表面应光滑无尖锐边缘 、无毛刺 ,避免对人体造成伤害 ;
2 安装位置和方式应合理 ,不应影响公共空间的正常通行和使用功能 ,宜设置防护栏 、警示标识等 。
8.2.5 城市雕塑的分类应符合表 8.2.5 的规定 。
表 8.2.5 城市雕塑分类
注 :1 表中 H 为高度 ,L 为宽度 ,S 为面积 ;
2 表中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 。
8.2.6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保证周边安全 ,形体应与城市功能 、环境 、空间尺度相匹配 , 内涵应与城市历史 、文化 、景观风貌等相协调 ;
2 大型及以上城市雕塑选址应避开城市地下设施地面出入口及架空电力等设施 ;
3 大型及以上城市雕塑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及城市设计要求 , 中型及以上城市雕塑体量确定应考虑场所方位 、采光方向 、地形地貌 、自然荷载等因素 ;
4 有结构支撑的城市雕塑应采取防腐措施 , 中型及以上城市雕塑及其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年 ;
5 应采取抗风 、抗震和防雷措施 ;
6 采用外投光形式的城市雕塑 ,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城市雕塑范围内 ,外溢杂散光和干扰光数值不应超过 20% 。
附录 A 典型空间设置
A.1 一 般 规 定
A.1.1 典型空间包括 但 不 限 于 学 校 出 入 口 空 间 、医 院 出 入 口 空间 、综合体出入口空间 、产业园区出入口空间 、道路交叉口空间 、公交车等候空间 、地铁出入口空间等 。
A.1.2 典型空间的城市家具按需求类型分为基础型设施和提升型设施 ,基础型设施应具有必要性 、通用性和普遍性 ,提升型设施应在基础型设施之上 ,具有选择性 、文化性和景观性 ,强调空间的舒适性 、美观性和互动性 。具体分类应符合表 A.1.2 的规定 。
表 A.1.2 典型空间设施分类表
续表A.1.2
A.2 学校出入口空间
A.2.1 学校出入口空间宜通过地面涂装和标志牌指示等手段进行清晰的 “学生优先 ”提示 ;可增添趣味景观小品和特色宣展 ,并结合彩绘围墙 、地面涂鸦等形式增加趣味性 。
A.2.2 学校出入口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学校出入口应设置永久或临时的学生步行专用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 2m;
2 校门口的道 路 应 设 置 人 行 护 栏 、安 全 岛 、减 速 带 、禁 停 涂装 、阻车柱等保障安全的设施 ;
3 人行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1m ,结合花箱设置时应有防坠落措施 ;
4 注意儿童标志牌距离学校不应小于 30m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规定 ;
5 条件受限的集散区可设置临时停车位或即停即走停车位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靠 ,应避开交通冲突的主要位置 ,减少对步行交通的影响 。
A.3 医院出入口空间
A.3.1 医院出入口空间宜通过标识系统与空间布局 , 引导患者 、访客及其他人员准确到达相应区域 ;宜采用柔和的色彩搭配 、自然的景观元素以及人性化的设施配置 。
A.3.2 医院出入口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图文并茂 、中英文对照且符合相关医疗标准的区域导向 标 识 牌 , 标 明 医 院 各 主 体 功 能 区 方 向 、出 入 口 编 号 等 关 键信息 ;
2 出入口缓冲空间宽度不应小于 5m ,长度应根据医院规模与人流量确定 ,但不应小于 20m;缓冲区内应设置人行护栏 、阻车柱等安全设施 ,缓冲区与道路连接处应设置禁停标识及减速标线 ;
3 宜设置临时落客区或即停即走停车位 ,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医院日均门诊量合理规划 ,地面应标有停车时限标识 ,车辆停放时间不应超过 3min;
4 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应划定明确的停放界限 ,与医院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 50m;
5 医院主要出入口宜配备电子显示屏 ,实时发布医院就诊信息、交通路况、天气情况等内容 ,显示屏高度应保证在距离出入 口30m 范围内清晰可见 , 内容更新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
6 宜设置防护设施及卫生隔离措施 。
A.4 综合体出入口空间
A.4.1 综合体出入口 空 间 宜 建 立 完 善 的 导 视 系 统 , 导 视 系 统 应与周边城市街道 、景观等相协调 ,形成和谐统一的城市风貌 。
A.4.2 综合体出入口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醒目的区域导向标识牌 ,包括出入口编号 、方向指示 、功能区引导等信息 ;
2 可采用电子显 示 屏 、LED 灯 箱 、宣 传 海 报 等 户 外 广 告 、招牌 ,实时发布综合体内的商业信息 、活动内容 、交通路况等 ,为使用者提供精准的动态信息指引 ;
3 可在出入口空间及周边布置花箱 、树箱 、灯光小品等 ;
4 出入口及周边区域的功能照明设施应满足人员通行和安全需求 ;
5 宜 结 合 综 合 体 的 建 筑 外 观 和 景 观 设 计 , 设 置 景 观 照 明系统 。
A.5 产业园区出入口空间
A.5.1 产业园区出入 口 空 间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管 理 设 施 ;应为使用者提供等候区和休息设施 ;应提供公共交流空间和设施 。 A.5.2 产业园区出入口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区域导向标识牌设计应融入周边环境 ,风格与园区整体风格统一 ;
2 可在出入口附近的广场或步行道旁设置公共座椅等便民服务设施 ;
3 可结合绿化景观设置综合服务亭 、风雨连廊等 , 提供遮阳避雨的休息空间 ;
4 可设置商业外摆空间 ,为人们提供交流 、休闲的场所 ;
5 可设置艺术装置 、城市雕塑等 ,展示园区的文化和历史 ,促进人们的交流和互动 。
A.6 公交车等候空间
A.6.1 公交车等候 空 间 应 协 调 人 行 道 、盲 道 、自 行 车 道 等 , 并 与其他设施一体化设计 。
A.6.2 公交车等候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公交站等候空间不应侵占 自行车通行空间 ,应设置在宽度大于 3.5m 且具备施工条件的人行道上 ,或设置在大于 1.75m 的分隔带上 。人 行 道 上 设 置 公 交 站 时 , 公 交 候 车 亭 宽 度 不 宜 小 于1.7m ,公交候车亭与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宜小于 0.25m。
2 沿两侧分车绿带设置的公交站等候空间对应的人行道 ,可设置 30m ~ 50m 的 人 行 护 栏 , 人 行 护 栏 宜 在 距 离 侧 石 外 边 缘0.25m 处设置 。
3 公交首末站附近应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重要公交车站附近可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同侧间距不应 小 于 130m , 距 盲 道 不 应 小 于 0.25m , 距 人 行 通 道 不 应 小于 1m。
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公交车站附近 ,公交候车亭 、公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棚 内 及 其 外 围 2m 内 不 应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设施 。
5 智慧化系统可包含电子互动屏 、电子站牌 、视频监控系统 、云广播系统 、大气监控系统和太阳能供电系统等 ,可提供公交动态信息发布 、便民援助服务终端 、环境监测服务 、人流统计服务 、充电端口 、免费 Wi-Fi等服务 。
6 公交站牌宜结合 GPS到站信息系统整合配置 ,普通站牌顶边距地面的距 离 不 宜 大 于 2.4m , 单 元 站 牌 底 边 距 离 地 面 不 宜小于 0.5m , 电子站牌高度不宜大于 3m。
A.7 地铁出入口空间
A.7.1 地铁出入口空间应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公交车站衔接 。
A.7.2 地铁出入口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集约设置 ,保障人行道连通顺畅 ,直接连接轨道站点出入口的步行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 4m ,受限情况下不应小于 3m;
2 应综合布置公交站点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接驳距离不宜大于 50m ,条件受限时 ,可放宽至 100m;
3 宜设置盲道 、轮椅坡道 、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
A.8 道路交叉口空间
A.8.1 道路交叉口空 间 应 集 约 布 设 交 叉 路 口 各 类 要 素 , 节 约 空间 ,优化交通设施资源 ;应保障慢行交通过街的安全 ,应提供足够的步行和骑行空间 。
A.8.2 道路交叉口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交叉路口有绿化隔离带时 ,城市家具宜布设于绿化隔离带内 ,各杆体应成中心对齐式布置 ;
2 在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之内或行人过街等候区不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3 主要商业街道路交叉口周边 50m 范围内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4)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 “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 …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
《地名 标志》GB 17733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19272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1部分 :总则》GB/T 2050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6部分 :导向标志》GB/T 2050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规划设计指南》GB/T 3865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 51439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
《城市公共汽 、电车候车亭》CJ/T 107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
《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 1567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基于系留无人机的应急通信空中基站技术要求》YD/T 449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规范》DB33/T 818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
《智慧灯杆技术标准》DB33/T 1238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保护技术标准》DBJ33/T 1316
《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标准》DBJ33/T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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