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导则
Guideines for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Document Management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 5 月 1 日
2026·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 告
第 701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导则》 等 4 项吉林省工程
建设导则的通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批准《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导则》《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导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文件导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导则》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导则,编号依次为:JJD 001-2026、JJD 002-2026、JJD 003-2026、JJD 004-2026,自 5月 1 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4 月 27 日
前 言
根据工作 需要 ,将原《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DB22/T 5016-2019 转化为《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导则》JJD 001-2026。
本导则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工程资料管理;5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6 监理资料;7 施工资料;8 竣工图;
9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标准质量,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 519 号,邮编:130041,Email: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津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长春市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白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郭 剑 王 伟 冯玉宝 张洪军
刘汉涛 赵 伟 任康平 浦建华孔祥如 邢秋鸿 张海萍 王 坤怀程程 刘乃诲 林艳兵 张维成武 术 史宏伟 李德亮 刘艳吉
马秀颖 王 野 贾宇翔 刘 宇
闫占海 滕淑凤 董娜娜 周 贺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杨 红 孙炜宁李登宇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资料的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资料管理。
1.0.3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市政工程 municipal engineering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市政工程指城镇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城镇供热管网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2.0.2 市政工程资料 municipal project document
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简称工程资料。
2.0.3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 municipal project document management
市政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0.4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pre-construction document
市政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5 监理资料 project 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6 施工资料 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7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市政工程施工结果的图样。
2.0.8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9 市政工程电子文件 municipal project electronic records
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
存储于光盘、硬盘等载体, 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 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0.10 市政工程声像资料 municipal project audio-visual records
记录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
2.0.11 工程档案 project archiv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0.12 整理 arrangement
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工程资料进行挑选、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0.13 立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14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2.0.15 城建档 案 管 理机 构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rchives organization
管理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及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
2.0.16 工程档案接 收证 明 书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project archives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建设单位所移交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工程档案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的档案交接文据。
2.0.17 定期保管 regular preservation
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工程档案保存一定期限,一般可分为 10 年和30 年两种。
2.0.18 长期保管 long-term preservation
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工程档案保存到该工程被彻底拆除。
2.0.19 永久保管 permanent preservation
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工程档案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
地保存下去。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健全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工程资料应由相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
3.0.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齐全、有效;不得伪造或故意抽撤工程资料。
3.0.3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如果对工程资料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导则规定;
2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及时移交;
3 工程各参建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市政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
5 市政工程电子文件管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17 的规定。
3.0.4 市政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3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3.0.5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时, 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及原件存放处,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6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软件应经过鉴定,所形成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本导则的要求。
3.0.7 市政工程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对施工全过程及关键工艺进行信息化模拟,并将建筑信息竣工模型做为电子档案的一部分移交相关单位归档。
3.0.8 市政工程资料用表印章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格中有公章字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 表格中有盖章字样的,应加盖项目机构章。
3.0.9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
3.0.10 积极推进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4 工程资料管理
4.1 工程资料分类
4.1.1 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单位不同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五类。
4.1.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等七类。
4.1.3 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监理竣工验收资料等七类。
4.1.4 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造价资料、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资料、施工记录资料、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竣工预验收资料等八类。
4.1.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工程声像资料、竣工决算文件、其他工程文件等四类。
4.2 工程资料编号
4.2.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宜参考本导则附录A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如图4.2.1。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 编号:E1-001
图4.2.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编号示意图
4.2.2 监理资料宜参考本导则附录A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如图4.2.2。
监理通知单
图4.2.2 监理资料编号示意图
4.2.3 施工资料中的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造价资料、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资料、施工记录资料、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号由专业代号、分部、子分部、类别编码、顺序号 5 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用横线隔开,如图 4.2.3-a、图 4.2.3-b。
××— ××— ××— 类别编码 — ×××
图4.2.3-a 施工资料编号示意图
注:① 为专业代号(2 位),城镇道路工程用“DL”表示;城市桥梁工程用“QL”表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用“JP”表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用“GZ”表示;“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用“GR”表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用“RQ”表示;“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用“WS”表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用“LJ”
表示;
② 为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本导则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
③ 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本导则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
④ 为类别编码,按本导则附录 A 规定的类别编码填写;
⑤ 为顺序号(共 3 位),可根据相同表格、相同检查项目,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份编号。
管道闭水试验记录
图4.2.3-b 施工资料编号示意图
2 对按单位工程管理形成的资料(包含多个分部工程内容,不能体现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的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等),其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
3 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及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物资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但结构工程用的主要材料应保证可追溯。
4 不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的同类别资料应分别顺序编号。
4.2.4 施工资料中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按图 4.2.4-a、图 4.2.4-b编号:
×× ×× ×× ×× ×××
图4.2.4-a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编号示意图
注:① 为专业代号(2 位),城镇道路工程用“DL”表示;城市桥梁工程用“QL”
表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用“JP”表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用“GZ”表示;“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用“GR”表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用“RQ”表示;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用“WS”表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用“LJ”表示;
② 为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本导则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
⑤ 为顺序号(3位),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 001 开始逐张编号。
石灰稳定土基层及底基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DL-02-00-01-002
图4.2.4-b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编号示意图
4.2.5 施工资料中竣工预验收资料应按图4.2.5-a、图4.2.5-b编号:
×× ×××
图4.2.5-a 竣工预验收资料编号示意图
注:① 为专业代号(2 位),城镇道路工程用“DL”表示;城市桥梁
工程用“QL”表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用“JP”表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用“GZ”表示; “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 用“GR”表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用“RQ”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用“WS”表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用“LJ”表示;
② 为顺序号(3位),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 001 开始逐份编号。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编号:DL-001
图4.2.5-b 竣工预验收资料编号示意图
4.2.6 竣工图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图应根据不同专业、阶段、类型进行编排,宜按照图纸目录及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比例视图、详图、清单、简图等的顺序编号。
2 竣工图应按图 4.2.6 编号。
×× ×× ×× ××
图 4.2.6 竣工图编号示意图注:① 为专业代码;
② 为阶段代码;
③ 为类型代码;
④ 为序列号。
3 专业代码、阶段代码与类型代码、序列号之间用连字符“ - 力分隔开。
4.2.7 施工资料编号应与施工资料内容同步形成,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施工资料形成同步产生;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同时进行编制。未附表格工程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本导则附录 A 中未包含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应类别自行编码,并在总目录卷中予以说明。
4.3 工程资料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4.3.1 对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
4.3.2 工程资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A 的要求。
4.3.3 市政工程声像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 的要求。
4.3.4 不属于归档范围、没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文件形成单位
可自行组织销毁。
4.3.5 纸质归档资料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的纸质工程资料应为原件;
2 工程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标准的规定;
3 工程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 计算机输出文字和图件应使用字迹耐久性好的打印设备,字迹的耐久性和耐用性应符合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纸张上书写、打印和复印字迹的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32004的规定;
5 工 程 资 料 中 文 字 材 料 幅 面 尺 寸 规 格 宜 为 A4 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4.3.6 所有竣工图均应逐页加盖竣工图章(图 4.3.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2 竣工图章中的编制人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人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3 竣工图章尺寸应为:50mm×80mm;
4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图 4.3.6 竣工图章示例
4.3.7 归档的市政工程电子文件应采用或转换为表 4.3.7 所列文件格式。
表 4.3.7 工程电子文件归档格式表
4.3.8 归档的市政工程电子文件应包含元数据,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元数据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 范》GB/T 18894、《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 187 的规定。
4.3.9 归档的市政工程电子文件如采用电子签名等手段,所载内容应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3.10 归档的市政工程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与其纸质档案一致。
4.3.11 离线归档的市政工程电子档案载体,应采用一次性写入档案级光盘,光盘不应有磨损、划伤。
4.3.12 存储移交电子档案的媒体应经过检测,应无病毒、无数据读写故障,并应确保接收方能通过适当设备读出数据。
4.4 工程资料立卷
4.4.1 立卷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确定归入案卷的文件材料;
2 对卷内文件材料进行排列、编目、装订(或装盒);
3 排列所有案卷,形成案卷目录。
4.4.2 立卷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立卷应遵循工程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工程专业的特点,保持卷内资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 工程资料应按不同的形成、整理单位及建设程序,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分别进行立卷,并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3 市政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立卷;
4 不同载体的资料应分别立卷。
4.4.3 立卷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应按建设程序、形成单位等进行立卷;
2 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阶段等进行立卷;
3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立卷;
4 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6 电子文件立卷时,每个工程(项目)应建立多级文件夹,应与纸质资料在案卷设置上一致,并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7 声像资料应按市政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4.4.4 不 同 幅 面 的 工 程 图 纸 , 应 统 一 折 叠 成 A4 幅 面(297mm×210mm)。应图面朝内,首先沿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以 W形折叠,然后再沿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以 W 形折叠,并使标题栏露在外面。竣工图图纸的折叠方法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C 的要求。
4.4.5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 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 50mm。
4.4.6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印刷成册的工程资料宜保持原状。
4.4.7 市政工程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纸质资料进行。
4.4.8 卷内资料排列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资料应按本导则附录 A 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2 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件不应分开, 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印本在前、定稿在后, 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3 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
4 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4.4.9 编制卷内资料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资料均应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 1”开始;
2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 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 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4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无文字页面不编写页号。
4.4.10 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资料首页之前,式样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E 的要求;
2 序号应以一份资料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 1 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应填写资料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 文件编号应填写资料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5 文件题名应填写资料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 ]”符号;
6 日期应填写资料的形成日期或资料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 月”和“ 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 页次应填写资料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资料应填写起止页号;
8 备注应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4.4.11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备考表应排列在卷内资料的尾页之后,式样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E 的要求;
2 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资料的总页数、各类资料页数或照片张数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立卷单位的立卷人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应按立卷、审核时间填写。
4.4.12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应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E 的要求;
2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工程案卷总量中的排序;
3 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5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 保管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在定期保管、长期保管、永久保管三种保管期限中选择划定,其中定期一般为 10 年或30 年。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4.4.13 编写案卷题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桥梁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2 管线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专业管线名称和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3 卷内资料概要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A 中所列类别内容(标题)的要求;
4 外文资料的题名及主要内容应译成中文。
4.4.14 案卷脊背应由档号、案卷题名构成,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式样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E 的要求。
4.4.15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宜采用 70g 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应统一采用 A4 幅面。
4.4.16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装订时不应破坏文件的内容,并应保持整齐、牢固, 便于保管和利
用。
4.4.17 案卷装具可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盒的外表尺寸应为 310mm×220mm ,厚度可为 20mm、 30mm 、40mm 、50mm;
2 卷夹的外表尺寸应为 310mm×220mm ,厚度宜为 20mm~ 30mm;
3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4.4.18 案卷应按本导则附录 A 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4.4.19 案卷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目录式样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E 的要求;
2 编制单位应填写负责立卷的法人组织或主要责任者;
3 编制日期应填写完成立卷工作的日期。
4.5 工程资料归档
4.5.1 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资料范围和质量应符合本导则4.3 节的规定;
2 归档的资料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符合本导则 4.4 节的规定。
4.5.2 电子文件归档应包括在线式归档和离线式归档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归档。
4.5.3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4.5.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收齐工程资料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 对归档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4.5.5 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四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由当地运营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自行保存。
4.5.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 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导则附录 A 的要求,将相应资料整理立卷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4.6 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4.6.1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纸质、声像及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4.6.2 停建、缓建市政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档案, 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
4.6.3 对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改变部位据实编制新的工程档案,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5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5.0.1 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5.0.2 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包括: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等。
5.0.3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及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图纸、工程概算书),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节能设计备案文件等。
5.0.4 招投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检测招投标文件,检测合同等。
5.0.5 开工审批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0.6 工程造价文件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材料、工程设计概算材料、招标控制价格文件、合同价格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等。
5.0.7 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包括: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有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及变更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构筑物永久性标牌(照片)等。
6 监理资料
6.1 监理管理资料
6.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按表 D.2.1 要求填写。
6.1.2 监理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 在实施市政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6.1.3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项目,宜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6.1.4 旁站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旁站方案。明确单位工程的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
序和旁站监理人员等;
2 旁站方案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建设、施工单位。
6.1.5 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按约定时间报送建设单位。监理月报按表D.2.2要求填写。
6.1.6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6.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形成监理会议纪要。
6.1.8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监理工作日志。
6.1.9 工程竣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按表D.2.3要求填写。
6.1.10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进度滞后、工程资料缺陷、施工安全隐患等,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监理通知单应按表D.2.4要填写。
6.2 进度控制资料
6.2.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按表 D.2.6 要求填写。
6.2.2 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监理单位应予以受理。
6.3 质量控制资料
6.3.1 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计划,对见证取样和
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见证记录按表 D.2.7 要求填写。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方案,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旁站记录按表 D.2.8 要求填写。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 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工程平行检验记录按表D.2.9要求填写。
6.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活动,巡视内容应在监理工作日志中体现。
6.3.5 工程见证人员和试验检测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表D.2.10 要求填写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登记表,如发生见证人或试验检测单位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6.4 造价控制资料
6.4.1 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用表,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按表 D.2.11 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
6.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6.5 合同管理资料
6.5.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5.2 工程暂停令应按表D.2. 12要求填写,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停工原因、时间、部位及整改要求;
2 明确停工部位的保护及防护要求;
3 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
6.5.3 工程复工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应按表D.2.13的要求填写。
6.6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6.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情况。
6.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 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6.3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按表D.2.5要求填写。
6.7 监理竣工验收资料
6.7.1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表D.2. 14的要求填写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6.7.2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建设单位。
7 施工资料
7.1 施工管理资料
7.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开工前,应按表 D.3.1 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检查;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及时填写“检查结论”,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7.1.2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将拟选定的分包单位,按表 D.3.2 要求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1.3 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施工检测计划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7.1.4 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用于汇总见证试验检测项目,由施工单位按表 D.3.3 要求填写。
7.1.5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对单位工程有关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活动、重大事项以及效果逐日、连续、完整的记录。按专业由项目部专人负责记载, 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施工日志不得补记,不得隔页或扯页,施工日志应及时填写并签字。施工日志应按表 D.3.4 要求填写。
7.1.6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按表 D.3.5 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
7.1.7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测量后,应按表 D.3.6 要求填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
7.1.8 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由施工单位按表D.3.7的要求填
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需要见证取样送检的,应将复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7.1.9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并自检合格后,应按表D.3.8 要求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7.1.10 施工单位完成检验批、分项、隐蔽工程, 自检合格后按表D.3.9 要求填写报审、报验表,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7.1.11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勘查记录应按表 D.3. 10 要求填写。
7.1.12 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应按表 D.3.11 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书, 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7.2 施工技术资料
7.2.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表D.3.12要求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7.2.2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按表D.3. 13的要求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2.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应加盖企业公章;
2 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
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2.4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后,按表D.3.14要求填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7.2.5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技术交底记录按表 D.3.15 要求填写,交底人、接收人应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2.6 图纸会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设计意图、采用的规范(标准)、关键部位的设计要求以及施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设计交底,对各专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2 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和答复的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后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认,不得擅自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3 图纸会审记录应按表 D.3.16 的要求填写,各方签字确认。
7.2.7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按表D.3. 17要求填写,有关单位负责人签
字盖章。
7.2.8 施工单位应按表 D.3.18 要求填写的工程变更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7.2.9 工程洽商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由参建单位之间就工程内容洽商而办理的洽商记录。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涉及设计变更时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应由提出方按表 D.3.19 要求填写,各参建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7.3 施工进度造价资料
7.3.1 工程开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表 D.3.20 要求填写,附开工报告(表D.3.21)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7.3.2 工程复工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D.3.22的要求填写,附复/停工报告(表D.3.23)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7.3.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D.3.24 要求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7.3.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D.3.25 要求填写,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7.3.5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D.3.26 要求填写,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7.3.6 费用索赔报审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D.3.28 要求填写,附索赔意向通知书(表 D.3.27)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
报建设单位审批。
7.4 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资料
7.4.1 市政工程使用的主要物资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应根据产品标准和产品特性确定,宜收集齐全。
7.4.2 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 需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应有相应的文件。
7.4.3 强制性产品应有产品基本安全性能认证标志(CCC),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4.4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设备, 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7.4.5 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自检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按表D.3.30要求填写材料、构配件检查记录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各种物资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和性能复试结果应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7.4.6 工程所用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及设备供货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施工单位按表D.3.31的要求填写设备、配(备)件检查记录,参加检验单位应分别签字。
7.4.7 进场验收(或复验)没有达到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退场时, 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退场处理,施工单位按表D.3.32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退场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5 施工记录资料
7.5.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表D.3.34要求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
施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标识。
7.5.2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凡需进行施工过程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无专用记录表格的,均应按表D.3.35的要求填写施工检查记录(通用)。
7.5.3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是对施工重要工序进行的预先质量控制检查记录,为通用施工记录,适用于各专业。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应按表 D.3.36 要求填写。
7.5.4 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工程实体、外观质量、遗留问题、成品保护、注意事项等情况进行记录, 移交单位按表 D.3.37 要求填写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7.5.5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验槽完毕应按表D.3.38要求填写地基验槽记录或出具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7.5.6 桩基施工应附有桩位平面示意图,按表D.3.39~表D.3.44要求填写相应的桩施工记录。
7.5.7 现场浇筑混凝土应进行施工检查,并应按表 D.3.45 的要求填写混凝土浇筑记录。
7.5.8 混凝土测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体积混凝测温应符合《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的要求,并按表 D.3.47 要求填写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
2 冬期混凝土施工,应按表 D.3.46 、表 D.3.48 填写混凝土测温记录、冬施混凝土拌合物测温记录;
3 冬期混凝土施工,须对已浇筑混凝土养护过程测温,并按表 D.3.49 要求填写冬施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4 同条件养护试块测温记录,应按表 D.3.50 要求填写。
7.5.9 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的吊装应符合有关构件吊装规定,
应核对构件名称、编号及安装部位、节点处理等, 并按表D.3.51的要求填写构件吊装施工记录。
7.5.10 焊接材料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工艺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干,并按表D.3.52要求填写焊接材料烘焙记录。
7.5.11 钢筋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钢筋机械连接接头质量检查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相关规定。
7.5.12 施工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测量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复核,并按表 D.3.53要求填写测量交接桩记录;
2 施工单位应依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工程桩及场地控制网,测定市政工程平面位置、定位测线及绝对高程,按表 D.3.54 要求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3 施工单位应对市政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测量、复核,按表 D.3.55 要求填写导线点复测记录;
4 施工单位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定总图范围内的构(建)筑物及其他建设物的位置、标高进行测量与复核,并按表D.3.56 要求填写水准点复测记录;
5 市政工程开工前应对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进行内业、外业复核,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按表 D.3.57 要求填写测量复核记录,向建设单位提供测量复核记录;
6 设计和规范有要求需进行变形观测的工程,应按要求设置观测点,按表 D.3.58 要求做好沉降观测记录;
7 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永久保存;
8 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记录的内容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
荷载关系曲线图并形成报告;
9 对构(建)筑物的高程控制点应进行测量,并按要求填写填写相应的高程测量成果记录。
7.5.13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路基施工应按表D.3.59要求填写路基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道路路基工程填方施工的回填、碾压以及路基顶面施工情况等;
2 道路基层/面层施工应按表D.3.60要求填写基层/面层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层的配合比设计、石灰土的质量、石灰土的摊铺、石灰土的压实及养护等;
3 沥青混凝土到场后应按表 D.3.61 要求填写沥青混合料到场及摊铺测温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沥青混合料规格、到场温度、摊铺温度等;
4 沥青混合料碾压温度应按表 D.3.62 要求填写沥青混合料碾压温度检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碾压段落、初压温度、复压温度、终压温度等;
5 沥青混合料摊铺碾压与施工缝留设应按表 D.3.63 要求填写沥青混合料摊铺碾压与施工缝留设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沥青混合料摊铺、碾压、成型厚度、施工缝留设等施工情况;
6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规定的其他施工记录。
7.5.14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钢筋张拉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主持,张拉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张拉完成后应对张拉质量进场检查,并按表D.3.64要求填写预应力张拉记录;
2 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及时进行孔道压浆,孔道压浆的水泥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压浆后应从检查孔抽查压浆的密实情况,并按表D.3.65要求填写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
3 埋设在结构内的锚具,压浆后应及时浇筑封锚混凝土,并
按表D.3.66要填写预应力构件封锚施工记录;
4 桥梁伸缩缝装置安装应表 D.3.67 要求填写伸缩缝安装施工记录;
5 桥梁支座安装前,应检查跨距、支座栓孔位置和支座垫石顶面高程、平整度、坡度、坡向,支座安装完成后应按表 D.3.68要求填写支座安装施工记录,记录缝槽的清理情况、伸缩缝宽、伸缩缝标高、锚固螺栓螺帽的牢固情况、加强钢筋与螺栓焊接情况等;
6 钢梁预拼装应按表 D.3.69 要求填写钢梁预拼装记录;
7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检查应按表 D.3.70 要求填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检查记录;
8 涂装前钢材表面粗糙度等级检应按表 D.3.71 要求填写涂装前钢材表面粗糙度等级检查记录;
9 钢结构防腐(火)涂料施工完成后应按表 D.3.72 要求填写钢结构防腐(火)涂料施工记录;
10 钢箱梁外表面干漆膜厚度应按表 D.3.73 要求填写钢箱梁外表面干漆膜厚度记录;
11 钢箱梁涂层外观质量及附着力检查应按表 D.3.74 要求填写涂层外观质量及附着力检查记录;
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进行施工扭矩检验,并按表 D.3.75要求填写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记录;
13 沉井下沉前,应对其附近的堤防、建(构)筑物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下沉过程中加强观测,沉井下沉至设计高程后应清理、平整基底,应及时封底,按表 D.3.76 要求填写沉井工程下沉记录;
14 箱涵顶进施工应按表 D.3.77 要求填写箱涵顶(推)进记录;
15 桥梁斜拉索应进行拉索拉力检查,并按表 D.3.78 、D.3.79要求填写斜拉索(吊索)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
16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 规定的其他
施工记录。
7.5.1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后,应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并按表D.3.80要求填写管道变形检查记录;
2 焊接质量应根据每道焊缝外观质量和无损探伤记录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表 D.3.81-1 要求填写焊缝综合质量记录表;焊接工作完成后应按表 D.3.81-2 要求填写焊缝排位记录及示意图;
3 管道内外防腐层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按表 D.3.82 要求填写防腐层质量检查记录;
4 钢管阴极保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表 D.3.83 要求填写牺牲阳极埋设(电化学保护)施工记录;
5 现场加工制作管节应按表 D.3.84 要求填写管节现场加工制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管节表面质量、焊缝外观质量、直焊缝卷管管节几何尺寸、纵向焊缝间距等;
6 聚乙烯管道熔接完成后,应按表 D.3.85-1 、D.3.85-2 要求填写聚乙烯管道熔接记录、聚乙烯管道焊接工作汇总表;
7 接口对接施工时,并按表 D.3.86 要求填写接口组对检查记录;
8 管节组对焊接时应按表 D.3.87 填写接口焊缝坡口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等;
9 钢管管道开孔应按表 D.3.88 要求填写钢管管道开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孔位置、开孔形状、孔口加固补强措施;
10 管道附件安装应按表 D.3.89 要求填写管道附件安装施工记录;
11 顶管施工应按表 D.3.90 要求填写顶管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管线位置、设备规程、顶进推力、顶进措施、接管形式、土质状况、水文状况中线位偏差、管底高程偏差等;
12 暗挖施工应按表 D.3.91 要求填写暗挖法施工检查记录,记录包括:管(隧)道桩号、初衬日期、钢筋格栅合格证号、钢筋
格栅间距、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开挖土质支护状态、拱顶垂直位移、管(隧)道拱脚水平收敛值、地表布点下沉值、防水层做法、防水层检验编号,二衬做法、二衬施工日期、拆模日期等, 并检查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等级、结构尺寸、中线左右偏差及外观质量等;
13 盾构法施工记录与盾构管片拼装记录适用于盾构法施工完成的管(隧)道工程,分别按表 D.3.92、D.3.93 要求填写盾构法施工记录、盾构管片拼装记录;
14 水平定向钻导向孔钻进应按表 D.3.94 要求填写水平定向钻导向孔钻进记录;
15 隧道开挖过程中,当采用超前小导管支护施工时,应对小导管施工部位、规格尺寸、布设角度、间距及根数、注浆类型、数量等进行记录,并按表 D.3.95 要求填写小导管施工记录;
1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规定的其他施工记录。
7.5.16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记录除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对有粘结、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后张法张拉施工过程进场记录,并按要求填写预应力筋张拉施工记录;
2 给排水管道圆形构筑物缠丝张拉,施加预应力时,每缠一盘钢丝应测定一次钢丝应力,并按表 D.3.96 要求填写缠绕钢丝应力测量记录;
3 给排水管道圆形构筑物电热张拉钢筋施工时, 应按表D.3.97、表 D.3.98 要求填写电热张拉钢筋记录和电热张拉钢筋应力测量记录。
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规定的其他施工记录。
7.5.17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记录除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支架的制作应进行记录,并按表D.3.99要求填写固定支架制作检查记录;
2 支架、吊架的焊缝均应进行检査,固定支架的焊接安装应按表D.3.100要求填写固定支架安装检查记录;
3 管道支架、吊架安装完成后对安装调整进行记录,并按表D.3.101要求填写支架、吊架安装调整记录;
4 补偿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记录,并按表D.3. 102要求填写补偿器安装记录;
5 自然补偿管段预变位施工应进行记录,并按表D.3. 103要求填写自然补偿管段预变位记录;
6 补偿器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变位,预变位完成后应对预变位量进行记录,并按表D.3.104要求填写管道补偿器预变位记录;
7 隧道开挖过程中, 当采用大管棚超前支护时, 应按表D.3.105要求填写大管棚施工记录;
8 管道保护层施工结束后应对防腐、保温层、保护层施工进行记录,并按表D.3.106要求填写管道/设备保温施工检查记录;
9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 规定的其他施工记录。
7.5.1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记录除符合城镇供热管网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输配管道安装应按表 D.3.107 要求填写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记录;
2 管道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应按表 D.3.108 填写管道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记录;
3 管道清管、测径应按表 D.3. 109 填写管道清管、测径记录;
4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规定的其他施工记录。
7.5.19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平台/钢架安装应按表D.3. 110 要求填写钢制平台/钢架
2 城镇污水处理厂站中使用的设备安装均应按表 D.3.111 要求填写设备安装检查记录。专业设备安装时也可以根据安装特点以及内容另行制定检查表样;
3 设备联轴器安装完后应对联轴器对中情况进行检查,应按表 D.3.112 要求填写设备联轴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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