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80 CCS C 04
团 体 标 准
T/CNHAW 0024—2026
胎儿附属物组织采集与相关细胞制备
储存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llection of fetal accessory tissues and preparation
and storage of related cells
2026⁃02⁃28 发布 2026⁃05⁃01 实施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发 布
T/CNHAW 002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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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提出 。
本文件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西南大学医学研究院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方大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璧山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合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足医院、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医院 、重庆市铂而斐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泉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卓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妇幼保健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妇幼保健院 、重庆市永川区妇幼保健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玮 、漆洪波 、梁志清 、陈功立 、陈真 、魏琳娜 、陈军 、陈述 、杨晓畅 、张恩 、邹寒艳 、施润、郑新川、刘晓燕、盛桂梅、田静、文传芳、范婷婷、李栋、崔红娟、戴晓宇、陈瑜、牟晓东、卢瑞安、郭春丽、陈佃雷、李树建、左莉、周绍琼、杨巧玲 、勾玲会 、罗丽 、陈本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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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胎儿附属物蕴含着大量具有显著临床应用潜力的各类干细胞和功能细胞 。 当前国内在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的采集 、制备以及储存等关键操作环节上缺乏统一且规范的标准,导致样本存在质量差异,甚至引发一系列生物安全风险 。
本文件的制定有助于针对胎儿附属物组织采集与细胞制备储存等关键环节识别和控制潜在的生物安全隐患,整体过程符合医疗安全规范,降低因操作不规范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 。 同时,通过本文件明确技术要求和质控标准,有效减少样本质量差异,提高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样本的质量,为后续的临床应用和研究提供可靠的生物原材料保障 。
本文件的制定填补了国内胎儿附属物组织采集与细胞制备储存环节标准的空白,为相关操作提供规范化指导,确保各环节技术操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促进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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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附属物组织采集与相关细胞制备
储存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胎儿附属物组织(以下简称样本)的总体要求 、采集前评估 、组织采集 、组织运输与接收 、细胞制备与检测 、细胞储存 。
本文件适用于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对胎儿附属物组织(脐带 、胎盘及其附属组织)的采集 ,以及细胞制备机构对相关细胞的制备和储存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胎儿附属物组织 fetal accessory tissues
在分娩前后与胎儿或母体相关的组织 。
注:包括胎盘 、脐带等 。
3.2
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 fetal accessory tissue cells
从胎儿附属物组织中分离的各类细胞 。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
AECs:羊膜上皮细胞( amniotic epithelial cells)
CD:白细胞分化抗原(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CMV:巨细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DBSc:胎盘基蜕膜干细胞(decidua⁃derived stromal cells)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
HBV: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
HCMV:人类巨细胞病毒(human cytomegalovirus )
HCV: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
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
MSCs:间充质干细胞(mesenchymal stem cells)
PMSCs:胎盘间充质干细胞(placenta mesenchymal stem cells)
SOP:标准作业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
TP:梅毒螺旋体(treponema palli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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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要求
5.1 机构及人员要求
5.1.1 医疗机构
开展胎儿附属物组织采集医疗机构应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院 。
5.1.2 医疗机构设施和设备
采集医疗机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有洁净的产房设施;
b) 有指定的区域保存采集过程所需要的试剂耗材和设备;
c) 在运输至细胞库前,有指定符合条件的空间暂时存放胎儿附属物组织;
d) 有对母亲和婴儿的急救措施条件和能力 。
5.1.3 采集人员资质
应组织医护工作人员进行胎儿附属物组织采集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胎儿附属物组织的采集工作 。
5.2 制备存储厂房设施要求
5.2.1 生产操作区域
应进行区域划分(根据不同工序划分区域 ,如分离区 、培养区 、制备区等),应有独立专用生产操作间,并采用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产品暴露于环境的生产区域应至少在 B 级背景下的 A 级进行 。
5.2.2 操作环境
胎儿附属物组织样本操作环境应采用合适的空气流向 、过滤和压差控制 ,以确保洁净和无菌环境的要求 。
5.2.3 灭活、消毒设备
应配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 。
5.2.4 生产操作环境的洁净度
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 、直接用于细胞生产的材料 ,其生产操作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可参以下示例进行选择,其中:
a) 密闭系统进行生产:密闭细胞生产系统+C 级洁净区;
b) 非密闭系统进行生产:局部 A 级(超净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B 级洁净区 。
5.2.5 不同洁净度级别对应的生产操作内容5.2.5.1 B 级背景下的 A 级洁净度:
a) 处于未完全密闭状态下的生产操作和转移;
b) 无法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 。
5.2.5.2 C 级背景下的局部 A 级洁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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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产过程中采用无菌注射器对处于密闭状态下的产品和生产用溶液进行穿刺取样等操作;
b) 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除菌过滤 。
5.2.5.3 C 级洁净度: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 。
5.2.5.4 D 级洁净度:
a) 采用密闭管路转移产品 、溶液或培养基;
b) 采用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的生产操作(如在隔离器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分装)、取样 。
5.3 制备存储设备要求
5.3.1 设备类型
生产与质量检测需用到的设备,分为培养设备 、分离和纯化设备 、无菌操作设备 、检测和分析设备 、低温储存设备 、清洗和消毒设备等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设备 ,以及环境监测 、数据记录和监控管理等系统 。
5.3.2 设备要求
属于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非最终灭菌产品,其设备的设计和筛选不应对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
5.3.3 设备管理要求
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生产设备的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a) 设备应进行安装确认(IQ)、操作确认(OQ)和性能确认(PQ),并按照既定参数运行;
b) 所有操作设备的人员应经过相应设备的培训,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并记录;
c) 应按照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运行,定期清洁 、消毒和维护,并记录;
d)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 ,根据关键工艺参数(CPPs)制定合理的设备偏差范围 ,一旦出现超预期偏差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偏差调查;
e) 设备应有适当的状态和信息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状态 、清洁状态 、维护周期和操作参数;
f) 应对任何设备变更进行控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影响;
g) 当设备到达使用寿命或不再符合 GMP 要求时,应有程序进行安全退役和处置 。
5.4 伦理审查
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要求执行 。
5.5 质量控制体系
细胞制备储存企业应建立质控体系,制定质量控制管理文件和样本信息追溯系统 。
5.6 知情同意
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
6 采集前评估
6.1 供者产前评估
供者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应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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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产妇年龄小于 19 周岁或大于 35 周岁;
b) 患有血液系统恶性疾病,或骨髓衰竭性疾病,或代谢性疾病;
c) 有严重的遗传性血液病,或遗传性免疫缺陷;
d) 有黄疸 、或肝病 、或肝炎 、或艾滋病 、或梅毒;
e) 过去 3 年患有疟疾;
f) 进行过器官或血液移植;
g) 与孩子的父亲属于近亲;
h) 过去 12 个月内,注射过狂犬疫苗,或接种过活病毒疫苗,或输注过血液或血液制品;
i) 有吸毒及滥交史 。
6.2 胎儿附属物组织供者产后评估
产时与产后供者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应采集:
a) 母婴有并发症;
b)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或其他先天性疾病;
c) 产妇传染病检测或其他一般检测情况调查异常;
d) 妊娠(孕龄)小于 37 周;
e) 产妇出现严重贫血;
f) 产妇妊娠期出现严重合并症 。
7 组织采集
7.1 采集时限
样本采集应在分娩后 10 min 内完成 。
7.2 采集区域
采集时应避开母体或胎儿的污染区域 。采集过程优先保证母体和胎儿的健康安全 。
7.3 胎盘采集要求
胎盘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分娩后,使用无菌手术剪刀分离胎盘与脐带,避免损伤样本;
b) 助产士或医生及时使用医用脐带夹结扎胎盘上的脐带口,使用注射用生理盐水清洗胎盘表面的污物;
c) 将处理后的胎盘及时置于含盘尼西林(penicillin)100 U/mL⁃链霉素(streptomycin)100 μg/mL的储运液中;
d) 采集后在暂存运输样本的采集套装上标注唯一编码 、产妇姓名 、床号 、采集时间 、采集医院和采集人员 。
7.4 脐带采集要求
脐带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剪取脐带 15 cm 以上(避开结扎端),并保留一定长度用于后续处理;
b) 采用整段采集法,助产士或医生及时捋挤去脐带内的脐血,使用医用脐带夹两端结扎,脐带破损处两侧也应结扎,避免脐带组织水肿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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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将处理后的脐带及时置于含盘尼西林(penicillin)100 U/mL⁃链霉素(streptomycin)100 μg/mL的储运液中;
d) 采集后在暂存运输样本的采集套装上标注唯一编码 、产妇姓名 、床号 、采集时间 、采集医院和采集人员 。
8 组织运输与接收
8.1 组织运输
将样本置于 4 ℃~18 ℃生物样本运输箱封装,24 h 内运输至制备接收室 。
8.2 胎儿附属物组织接收
接收时,应确认采集物的相应材料齐全且符合前述组织采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者知情同意 、供者筛查和临床检测结果 、采集物保存和运输相关记录 ,以及备份样品等 。并确定采集物的包装完好无损,且包装标签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 。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充的胎儿附属物组织,不应接收入库 。
8.3 接收后发现传染病病原体
一旦发现胎儿附属物组织含有传染病病原体 ,如特定传染病病原体(包括但不限于 HIV 、HBV 、 HCV 、HCMV 及梅毒螺旋体等),应将其与其他供者材料隔离,做好保护措施并进行明显标识 。
8.4 质量控制
接收胎儿附属物组织后 ,应按照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以确保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的质量 。
9 细胞制备及检测
9.1 细胞分离与纯化
9.1.1 细胞分离培养
细胞分离培养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样本用酒精浸泡消毒 5 min,继续用生理盐水反复清洗 5 遍以上 ,解剖剪取所需要的组织块 ,清洗;
b) 间充质干细胞使用组织块贴壁细胞迁出方法,也可使用重组胰蛋白酶或胶原酶对组织块进行温和解离,收集所需细胞;
c) 基蜕膜干细胞和羊膜上皮细胞使用重组胰蛋白酶或胶原酶对组织块进行温和解离,收集所需细胞;
d) 分离的细胞应立即转移至培养液中培养,或置于冻存液中程序降温存储 。
9.1.2 细胞传代纯化
细胞传代纯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培养纯化过程中,控制温湿度 、pH 和 CO2 浓度;
b) 使用选择性培养基传代扩增细胞数量,使用重组胰酶消化贴壁生长的细胞;
c) 纯化后的细胞活性应≥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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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试剂与设备要求
细胞分离和纯化过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和有动物源成分的试剂 ,并全程在 C 级或 B 级背景下的A 级环境中操作 。
9.3 检测要求
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应进行细胞形态 、细胞活性 、生物标志物 、无菌检测等 ,检测方法及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胎儿附属物组织细胞的检测方法及要求
10 细胞储存
10.1 细胞冻存要求
细胞冻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收获的纯化细胞用含 10% 二甲基亚砜(DMSO)基础培养基重悬 ,分装于 1.8 mL 或 4.5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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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冻存细胞编号 、细胞代次 、冻存密度 、冻存日期 、操作及复核人员等信息应形成二维码激光刻印到冻存管上;
c) MSCs、DBSc、PMSCs 和 AECs 的冻存密度小于或等于 1 000 万个细胞/mL 。
10.2 冷冻
10.2.1 冻存盒冷冻
将细胞迅速转移至程序降温盒中 ,室温条件下 10 min 之内转至-80 ℃深低温冰箱中程序冷冻 ,如果 2 ℃~8 ℃条件下 ,应在 20 min 之内完成转移 ;深低温冰箱中冷冻降温 4 h 后 ,将冻存管转至冻存盒中,满盒后转至液氮中保存 。
10.2.2 程序冷冻
程序冷冻要求如下:
a) 4 ℃等待,至干细胞放置于程序降温仪内并平衡 2 min;
b) 干细胞放入后,以 5 ℃/min 降至 0 ℃ , 保持 5 min;
c) 以 4 ℃/min 降至-20 ℃ , 保持 5 min;
d) 以 2 ℃/min 降至-45 ℃ , 保持 15 min;
e) 以 5 ℃/min 降至-90 ℃ , 保持 5 min;
f) 结束 。
10.3 储存要求(环境考虑)
细胞储存环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细胞冻存结束后先置于临时液氮生物样本储存罐 ,记录细胞编号 、临时储存位置和储存开始日期;
b) 细胞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后 ,将细胞存入液氮生物样本储存罐 ,记录细胞编号 、细胞种类 、储存位置 、储存日期 、操作和复核人员,再由质量控制人员抽查细胞及细胞信息;
c) 储存期间监测液氮库温湿度 、液氮生物样本储存罐重要点位温度以及液氮液位 、所在冻存架的出罐次数及每次的出罐时长,并记录操作人员和操作日期;
d) 细胞样本应存放在专用的生物安全容器中,确保温度控制在≤-80 ℃或处于液氮环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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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 人源干细胞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 人源干细胞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 国家药典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 年版)四部[M].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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