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STD 028-2026 广东省土地储备入库出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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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3.080.01 CCS A 12

GDSTD

团 体 标 准

T/GDSTD 028—2026

广东省土地储备入库出库指引

Guidelines for in-repository and ex-repository of land reserve of Guangdong

Province

2026 - 04 - 15 发布 2026 - 04 - 15 实施

广东省土地学会 发 布

T/GDSTD 0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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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土地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广东中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萍、谢建春、梁宇哲、陈凯、周玉、简文娟、李广明、张明发、冯甘霖、潘绮莉、陆丽结、向栋良、吴锦海、庄泽鸿、林静、何健钊、张俊博、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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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已迈入存量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全生命周期管控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命题。土地储备入库出库作为土地储备资产管理的核心枢纽,是衔接土地收储规划计划、管护与供应流转的关键环节,不仅是精准调控土地市场供需、保障重大产业与民生项目落地的核心抓手,更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支撑。随着《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等国家层面政策的修订完善, 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的印发实施,土地储备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全生命周期管控、规范高效运作、风险严防严控的发展导向,对土地储备入库出库的合规性、标准化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

在存量提质的发展背景下,储备土地的资产属性日益凸显,入库出库环节的规范运作直接关系到土地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更影响着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城市发展的用地保障能力。通过标准化的入库管理,严格把控储备土地的规划、权属、现状等合规性门槛,能够确保纳入储备的土地符合城市发展需求、产权清晰无争议,为后续管护与供应奠定坚实基础;通过规范化的出库流程,优化储备土地的供应时序与路径,能够精准对接项目用地需求,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统筹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同时,面对地方财政预算约束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规范入库出库操作、强化各环节责任管控,更是防范土地储备领域廉政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可持续推进的关键举措。

本文件为广东省土地储备入库出库管理的技术性指引文件。具体任务包括明确出入库土地的范围以及规划、权属、现状等合规条件,规范出入库办理材料的类型、格式及提交要求,建立标准化的出入库操作流程与责任分工机制,统一拟收储土地价格的评估、核算及减调规则。

编制本文件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关于土地储备工作的各项政策部署,全面落实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要求,强化储备土地资产安全管控,提升土地收储与供应效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各地开展土地储备入库出库工作提供统一、规范、可操作的技术遵循,同时兼顾区域发展差异,保留合理的执行灵活性,确保指引的实用性与适配性,助力全省土地储备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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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储备入库出库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提供了土地储备入库出库的总则、拟收储土地价格确定、入库标准、材料与程序、出库标准、材料与程序、风险管控和成本要求等指导。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入库、出库的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地储备 land reserve

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3.2

入库 in-repository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将城镇开发边界内或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要求的土地,依法取得完整产权后纳入储备土地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为。

3.3

出库 ex-repository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已纳入储备土地库并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移出储备土地库并组织供应的行为。

4 总则

4.1 目的

立足“批-储-供-用 ”全链条管理,明确土地储备出入库核心标准与操作规范,完善储备土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提升土地收储供应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及区域重大发展战略落地。

4.2 出入库管理原则

a) 产权清晰。入库和出库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清晰。

b) 存量优先。优先将存量闲置土地、 已供应未动工用地、低效利用土地纳入储备,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规模。

c) 净地出让。供应土地需符合权利清晰、补偿到位、规划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5 拟收储土地价格确定

5.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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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储土地价格确定是入库前期工作核心环节,是土地收储启动与入库实施的关键纽带。拟收储土地价格确定的核心目的是在依法估价的基础上,为土地储备入库管理提供合规、公允的价值依据,顺利推动征收、收回、收购等土地取得工作,为后续签订收储协议、办理权属注销、实施地块移交及入库信息填报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保障土地储备入库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5.2 一般规定

a) 拟收储土地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兼顾公共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b) 承担价格评估的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完成备案,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及评估结果需符合 GB/T 18508 相关要求;

5.3 分类确定规则

5.3.1 征收土地价格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补偿费用,按照属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确定。

5.3.2 收回土地价格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按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成本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批准另行补偿的情形外,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不计入价格评估。

a) 评估时点。原则上以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公告的日期为准。

b)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依法缴纳的土地价款、税费(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符合政策规定情形下的资金利息。其中,因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规定计入相应利息。利息应以缴纳的土地价款为计息基数,按复利计算,利息率的选取应参照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司法或破产拍卖的土地,土地成本按照变卖价格和税费确定。

c)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综合考虑土地位置、原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属证确定)、土地开发程度和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d)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综合考虑土地位置、原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属证确定)、土地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e) 价格确定。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闲置土地的,按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成本和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其他情形下,收回价格应当在评估结果基础上,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5.3.3 收购土地价格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由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用,因收购造成的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补偿价格、因收购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及搬迁费用等依法应予补偿的费用组成。

a) 评估时点。原则上以国有土地收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对存量闲置土地实施收购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评估委托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应当重新评估。

b)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综合考虑土地位置、原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属证确定)、土地开发程度和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c)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综合考虑土地位置、原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按划拨决定书和不动产权属证确定)、土地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d) 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应由土地估价机构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折旧情况合理确定。

e) 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购基础价格。

f) 收购土地的价格经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确定。

5.4 价格减调

5.4.1 污染治理费用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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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回、收购土地存在土壤污染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治理。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治理的,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治理,但土壤污染治理费用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在收回、收购价款中单列扣除。

5.4.2 未履行义务相关扣减

拟收回、收购土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享受了地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的,扣减方式如下:

a)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修建学校、道路等配套工程的,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时点测算在建工程成本及相应利息,合计金额从入库价格中扣除。其中未建配套工程的成本根据配套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单位造价等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利息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的工程造价为基数、 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至正式签订委托合同之日为期限计算。

b) 出让土地时设置了修建酒店、商业自持或按一定价格回购等限制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委托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评估,其差值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c) 按有无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分别进行评估。

d) 工业用地享受了地价优惠政策,但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该宗工业用地价格与该宗地首次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的差值,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评估时点以该宗地首次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时点。评估方法用成本逼近法。

e) 其他享受免交、减免、返还地价和转增资本金等优惠政策的,应当对具体优惠价格进行量化,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6 入库标准、材料与程序

6.1 入库标准

入库储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b) 土地无抵押、无查封,产权清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完成农用地报批手续、土地征收申请手续),补偿到位,完成原土地及房屋等有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手续。

c) 已完成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的核查、评估和治理。

6.2 入库流程

具备入库标准的土地,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入库(见图1):

a) 申请储备;

b) 签订收储协议;

c) 办理地块移交手续;

d) 录入入库信息;

e) 审核入库信息。

6.2.1 申请储备

凡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见表1) 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储备。政府依法收回、收购以及征收土地的,无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表 1 申请收回、收购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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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签订收储协议

收储程序由土地储备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启动。

a) 涉及征收的, 由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储备土地征收报批、安置补偿等有关工作。

b) 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结果, 由土地储备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收回、收购实施单位就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条件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c) 通过办理置换手续后须交还政府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由土地权利人根据置换协议约定将原土地清场并“净地 ”移交,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后,再移交给土地储备机构入库。

d)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中应移交的公益性用地,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地块材料给土地储备机构入库。移交的土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满足场地已完成清拆平整和实施围蔽等“净地 ”条件。

e) 对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经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接入库工作。

地块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流程的,填报单位应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应的拟收储信息,拟收储地块须与已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的地块关联,一个拟收储地块对应一个依法收回批文、农用地转用征收批文或收购合同,地块来源唯一。

6.2.3 办理地块移交手续

征收报批、安置补偿等工作完成后,经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权利人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收回、收购实施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移交协议(见附录B)并注销原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6.2.4 录入入库信息

办理地块移交手续后,应于规定工作日内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入库信息,同步提交土地储备入库材料(见表2)。

a) 通过征收方式转为国有的, 由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移交入库材料给土地储备机构;

b)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回组织实施单位移交入库材料给土地储备机构;

c) 国有土地收购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债券用于收回收购土地的,经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并组织准备入库材料。

表 2 土地储备入库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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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土地储备入库材料清单(续)

6.2.5 审核入库信息

入库材料经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a) 拟入库储备土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b) 拟入库储备土地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征收报批程序是否完成、经济补偿是否到位、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块内原土地及房屋有关权证是否注销完毕,是否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c) 对于存在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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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入库流程图

7 出库标准、材料与程序

7.1 出库标准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在库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确保出库时达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的净地供应要求。政府储备土地申请出库前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如下:

a) 地块符合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b) 按照地块规划条件,完成地块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必要的“通平 ”条件,地块内无影响动工开发的管线;

c) 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已完成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7.2 出库材料

土地办理出库手续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a) 出库依据文件,包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

b) 土地出库批准文件;

c) 土地红线图。

7.3 出库实施程序

已入库的储备土地,在达到出库标准后,即可交由所隶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一实施供应(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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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组织出库工作。经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组织出库工作并准备出库地块材料;

b) 实地勘察。经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实地勘察,确保拟出库储备土地具备出库条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出库;

c) 填报预出库单。经由土地储备机构填报预出库单,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

d) 办理供地手续。已取得预出库单号,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出让公告或划拨公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已办理土地登记证书的需注销原产权证书)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地。流标、流拍的未成交地块,再次供应时,若地块供应信息不变,则无需重新取得预出库单号;

e) 储备土地核销。供地手续办理完毕后,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供地批复文件及地块资料上传用地审批备案系统、 自然资源市场与开发利用监测监管子系统,再由土地储备机构以此作为凭证进行备案核销和出库登记。

图 2 出库流程图

8 风险管控

为防范入库出库流程中的风险,可结合入库出库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事前核查—事中跟踪—事后追溯 ”的储备土地风险管控机制。

a) 事前风险核查。可在土地拟纳入储备或拟出库供应前,对照入库或出库标准和材料要求,开展针对性风险排查。

b) 事中动态跟踪。可依托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地块风险类型及处置情况进行简明标注。针对入库后至出库前的储备土地,可将风险巡查纳入日常管护工作,发现闲置、违规占用等新增风险时,在现有管护记录中同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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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事后追溯管理。可将风险处置相关材料,随出入库审批文件、供地手续等资料一并归档留存,便于后续查阅追溯。

9 成果要求

土地储备入库出库工作完成后,应形成完整、规范的成果资料,实行“一地块一档 ”管理,成果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审批类文件。包括出入库申请材料、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批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批复文件、入库出库审核意见等。

b) 权属与程序类文件。入库权属与程序类文件,包括原不动产权属注销证明、土地征收(收回/收购)批准文件、补偿协议及支付凭证、污染治理或风险核查验收文件等。出库权属与程序类文件,包括供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登记注销证明(已发证地块)等。

c) 评估与价格类文件。包括具备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协商确认材料、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合规性说明(涉及专项债券地块)等。

d) 信息系统填报资料。包括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入库信息填报截图、预出库单号、储备土地核销备案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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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土地收储申请书

土地储备中心:

我单位(全称) 因 (社会/经济/环境)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申请由贵单位收回(收购)位于 (地名) (面积)平方米 (国有/集体)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编号 )。

我单位承诺该地块权属清晰,无纠纷。我单位将于申请之日起协助收储机构尽快完成产权注销等工作。

妥否,请指示。

附件:土地储备收储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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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收储申请表

注:申请收储理由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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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移交协议

甲方: 土地储备中心(接收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移交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移交位于(地名) (面积)平方米国有土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名下 平方米 土地移交给甲方管理,该宗地纳入政府储备库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将本协议项下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图等有关权属资料转交甲方,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收地手续(详见双方移交清单)。

(二)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收回的地块产权清晰、无争议,如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一概由乙方承担,如该地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之前由人民法院查封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自然资源局备存一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土地储备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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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 号)

[4]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

[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 号)

[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 号)

[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 13 号)

[8]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 242 号)

[9]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 号)

[ 10] 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2 号)

[ 11]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

[ 12] 广东省储备土地入库出库标准(试行)(粤自然资权益〔2023〕2633 号)

[ 1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储备入库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210 号)

[ 14]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1 号)

[ 15]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10 号)

[ 16] 惠州市区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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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4月19日 15: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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