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工作流程、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措施、工程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长江中下游地区同类耕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7420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GB 20287 农用微生物菌剂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NY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
NY 1428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2266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NY/T 3034 土壤调理剂 通用要求
NY/T 3343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NY/T 3829 含硅水溶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金属污染耕地 heavy metal contaminated cultivated land
土壤中一种及以上重金属含量超过 GB 15618 规定的风险筛选值,且导致农产品可食部分重金属含量超过 GB 2762 规定限量值的耕地。
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remedi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heavy metal contaminated land
通过实施风险管控或污染物阻控的技术与管理措施,降低土壤重金属的生态和健康风险,恢复耕地农业生产功能的过程。
DB42/T 2495—2026
4 工作流程
包括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措施、工程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五个阶段,具体见附录A。
5 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
5. 1 资料收集整理
5.1.1 相关资料与图件
包括治理与修复单元的自然地理(地形、气候、水文等)、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人口等)、土地利用(作物、土壤等)、污染特征(污染源、重金属分布等)等。
5.1.2 污染源断源情况
包括治理与修复单元及周边区域的工矿企业废水、废气、固废,灌溉用水,大气干湿沉降等。
5.2 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
依据土壤质量详查数据、加密取样数据、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数据,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内梅罗综合污染指数法对治理与修复单元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具体见附录B。
5.3 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
依据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数据,按GB 2762规定对治理与修复单元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情况进行分析判定,评估农产品质量风险。
6 治理与修复目标
6. 1 目标污染物
按照本文件5.2和5.3结果确定。
6. 2 范围
按照本文件5.2、5.3和6.1结果,统筹兼顾行政边界、权属边界和地块边界等因素,确定治理与修复单元边界。
6.3 目标
6.3.1 农产品质量
技术措施实施后农产品可食部分中目标污染物含量不超过GB 2762规定的限量值。
6.3.2 农产品产量
技术措施实施后农产品产量不低于同等条件下正常产量的90%。
7 治理与修复措施
7. 1 基本要求
7.1.1 基本原则
治理与修复措施不能对耕地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7.1.2 投入品
实施过程中土壤调理剂、肥料、农药等投入品中重金属含量不超过GB 15618规定的筛选值。
7.1.3 灌溉水
灌溉水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
7. 2 低积累品种种植
适用于轻、中度重金属污染耕地。宜选择重金属低积累且适合当地种植的作物品种,并配套高产栽培技术。
7.3 农艺调控
7.3.1 适用原则
适用于轻、中度重金属污染耕地。
7.3.2 水分调控
针对重金属污染稻田,采用浅-湿灌溉模式,在水稻生育期保持适度水层(3cm~5cm),避免深灌水或重晒田,收获前7d~10d排水落干。
7.3.3 酸度调节
将石灰(类)材料撒施后旋耕,施用量宜50 kg~100 kg/667 m2年,并补施硅、锌等元素,当土壤pH值达到6.5后,需停施。
7.3.4 优化施肥
依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制定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的施用技术方案,宜增施有机(类)肥料,产品应符合GB 38400要求。
7.3.5 叶面阻控
在农作物营养生长旺盛期至生殖生长初期,喷施含硅、硒、锌等元素的叶面阻控产品2次~3次,喷施量按产品说明书,间隔期7d~10d,宜选择晴天9时前或16时后喷施,若喷后24 h内降雨,需重新喷施。产品应符合GB/T 17420、NY 1428、NY 2266、NY/T 3829的规定。
7.3.6 深翻耕
采用机械深翻耕,耕翻深度≥20 cm,每2年~3年实施一次。
7.4 土壤调理
适用于轻、中、重度重金属污染耕地。在基肥前5 d~7 d施用土壤调理剂产品,施用量宜100kg~ 300 kg/667 m2年,产品应符合NY/T 3034的规定。
7.5 生物修复
适用于轻、中度重金属污染耕地。施用农用微生物菌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等微生物产品,产品应符合GB 20287、GB 38400、NY 798、NY 884的规定。
7.6 综合技术
适用于中、重度重金属污染耕地。按照本文件5.2、5.3和6.1结果,集成两种或以上治理与修复技术措施。
8 工程实施与管理
8.1 方案编制
包括但不限于总则、项目概况、任务目标、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投资估算、效益分析、风险管控、保障措施、附件等内容。
8.2 实施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监理、台账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
9 效果评价
9. 1 评价内容
包括评价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效果评价,按照NY/T 3343的相关规定执行。
9.2 监测指标
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应符合本文件6.3的要求。
9.3 评价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情况、监理情况、效果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果、总体结论、附件等内容,按照NY/T 3343的相关规定执行。
10 标准实施及评价
10.1 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包括标准实施的方案准备、组织准备、知识准备、手段准备和物质条件准备等。
10. 2 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明确适用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保障(组织、制度、资金、人员和设备仪器等)、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3 针对涉及重金属污染耕地区域的相关单位和业务人员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结合标准要求,落实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斗 标准实施主要在重金属污染耕地中开展。
10.5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需要逐条检查标准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的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标准实施矫正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意见建议。
对标准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10.7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技术进步、质量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秩序、效率提高、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10.8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10.9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见附录 C。
附 录 A
(资料性)
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流程图
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流程图如图A.1所示。
图 A.1 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流程图
附 录 B
(资料性)
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
根据不同土壤重金属污染类型,采取不同评价方法。
单一污染:单因子污染指数法见式(1)。
Pi =Ci/Si(1)
式中:
Pi——重金属单因子污染指数;
Ci——重金属实测浓度值;
Si——GB 15618 中对应重金属筛选值。
复合污染:内梅罗综合污染指数法见式(2)。
(2)
式中:
Pn——内梅罗综合污染指数;
Pimax——重金属单因子污染指数中 Pi 的最大值;
Piave——重金属单因子污染指数 Pi 的平均值。
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评估标准如表B.1所示。
表 B.1 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评估标准
附 录 C
(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如表C.1所示。
表 C.1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勾,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意见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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