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680—2025
代替JC/T 680—1997

建筑用镁质胶凝材料制品轻质隔墙板
Products of magnesia cementitious materials for construction—Lightweightpanelsforpartitionwall

2025-04-10发布 2025-11-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JC/T680—1997《硅镁L③ 土空心轻质隔墙板》,与JC/T 680—1997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支死下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对术语“建筑用镁质胶凝材料制品轻质隔墙板”、“镁质胶凝材料瓢氧镁胶凝材料”、“硫氧镁胶凝材料”和“改性剂”进行了定义(见
3.1、3.2、3.31和3.5);
b) 增加了产品按断面构造和镁质胶凝材料品种分类(见4.1.1、4.1.2); 取消了按构件类型分类(见1997年顺的31.1);更改了规格尺寸(见4.2,1997年版的3.3);修订了标记规则(见4.3,1997年版的32);
c)增加了“原D)” 一章(见第5章),更改了原材料品种及要求(见5.1、5.2、5.3和5.4,1997年版的4.0
d)增加了“荷载、抗压强度、含水率、软化系数、抗返卤性、可浸出氯离子含量和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指旨标(见表3、6.4),取消了“抗折力”指标(见1997年版的表5);
e) 更改了·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而密度、干燥收缩值、抗冲击性能、吊挂力、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的指标(见6.1、6.2、表3,1997年版的4.2、4.3和表5);
f) 增加 了压 强度、含水率、软化系数、抗返卤性、抗弯荷载、可浸出氯离子含量和放射性核素限量”式验方法(见7.1、7.2、7.3和7.7);取消了“抗折力”试验方法(见1997年版的
5.3.6);更改了“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面密度、干燥收缩值、抗冲击性能、吊挂力、空气声计权隔 声 烧性能”的试验方法(见7.1、7.4和7.5,1997年版的5.2.1、5.2.2、5.3.1、
5.3.2、5.335.3.5、5.3.7和5.3.8);
g) 更改了组批规则、抽样规则和判定规则(见8.2、8.3和8.4,1997年版的6.1、6.2、6.3和
6.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 台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7)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建自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长大市政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浙江亚夏装饰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璟泰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河北超靓工贸有限公司、济南镁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望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合智造(哈尔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焰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安能三局(成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诚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大学、安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技术中心、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标科标准化技术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JC/T680—2025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武祥、倪顺年、戴祖生、李金元、陈凡、郑雍羿、何静姿、张秀娟、胡波、孙玉虎、任成传、张同吉、尹长龙、张方方、李广、周秘起、黄晓涛、刘德辉、陈德鹏、李天友、钱峰、曹亚军、张顺先、陈昌远、张明星、胡风竹、刘佳、吕西正、余国潮、陈海燕、王斌、李小丽、张磊蕾、袁畅、王爱军、杨鼎宜、于雁南、曹长坤、高勇勇、朱笑毅、曹圣萍、王展鹏、吴庆霞、付仰宽、洪辉、李孟强、廖礼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7年首次发布为JC/T 680—199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JC/T 680—2025
建筑用镁质胶凝材料制品轻质隔墙板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用镁质胶凝材料品墙板的分类和标记、原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的承重内隔墙用镁质胶凝材料制品轻质隔墙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计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心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6566建的必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8624建筑村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978.1二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7431. 经 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
GB/T18968墙体材料术语
GB/T 19889.3二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GB/T21120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
GB/T 23451—293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
GB/T 25176混凝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30100建筑出板试验方法
GB/T31288铁尾矿映
GB/T 33544—2017 玻美板
HG/T 2680—2017 工业时数镁
JC/T 209膨胀珍珠岩
JC/T 449—2021 镁质胶凝村料
JC/T 47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T1042膨胀玻化微珠
JC/T2189 建筑干混砂浆用可再分散乳胶粉
JC/T2199 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
JGJ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WB/T1023 菱镁胶凝材料改性剂
WB/T1036 菱镁制品用玻璃纤维布
3术语和定义 JC/T680—2025
GB/T18968和GB/T23451—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用镁质胶凝材料制品轻质隔墙板productsof magnesiacementitiousmaterialsforconstruction —lightweightpanelforpartitionwall
以镁质胶凝材料、填料、外加剂和增强材料为主要原料,按建筑模数预制而成的非承重内隔墙用轻质条板。
注:简称轻质隔墙板。
3.2
镁质胶凝材料 magnesiacementitiousmaterial
由轻烧氧化镁、水与氯化镁、硫酸镁、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几种拌合而成,生成具有胶凝性能的材料。3.3
氯氧镁胶凝材料magnesiumoxychloridecementitiousmaterial
由轻烧氧化镁、氯化镁和水拌合而成的镁质胶凝材料。
3.4
硫氧镁胶凝材料 magnesiumoxysulfatecementitiousmaterial
由轻烧氧化镁、硫酸镁和水拌合而成的镁质胶凝材料。
3.5
改性剂modifier
用于改善镁质胶凝材料性能的物质。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4.1.1 按断面构造分为空心轻质隔墙板(代号K)和实心轻质隔墙板(代号S)。
4.1.2 按镁质胶凝材料品种分为氯氧镁轻质隔墙板(代号GMCL)和硫氧镁轻质隔墙板(代号GMS)。
4.2规格尺寸
4.2.1 长度标志尺寸L,宜为2200mm~3500 mm。
4.2.2 宽度标志尺寸B,宜按100mm递增,常用尺寸为600mm。
4.2.3厚度标志尺寸T,宜按10mm递增,也可按25mm递增,常用尺寸为90mm、100mm、120mm、150mm、180mm、200mm。
4.2.4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轻质隔墙板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相近规格产品要求。
4.3标记
产品按下列顺序进行标记:产品品种、断面构造、规格尺寸(L×B×T) 和文件编号。
示例1:规格尺寸为2540mm×600mm×100 mm的空心氯氧镁轻质隔墙板的标记为:
GMCL-K 2540×600×100 JC/T 680—2025
示例2:规格尺寸为3000mm×600mm×150mm的实心硫氧镁轻质隔墙板的标记为:
GMS-S3000×600×150JC/T680—2025
5原材料 JC/T680—2025
5.1镁质胶凝材料
5.1.1 轻烧氧化镁应符合JC/T 449—2021中表1规定的I 级品和Ⅱ级品要求。
5.1.2 氯化镁应符合JC/T 449—2021中表2的规定。
5.1.3 硫酸镁应符合HG/T2680—2017中表1规定的I类产品要求。
5.1.4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5.2填料
5.2.1 砂应符合GB/T 14684的规定。
5.2.2 轻集料应符合GB/T17431.1的规定。
5.2.3 再生细骨料应符合GB/T25176的规定。
5.2.4 铁尾矿砂应符合GB/T 31288的规定。
5.2.5 膨胀珍珠岩应符合JC/T 209的规定。
5.2.6 膨胀玻化微珠应符合JC/T 1042的规定。
5.2.7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的规定。
5.2.8 采用工业尾矿、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矿物粉料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应影响产品质量和耐久性,放射性水平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5.3外加剂
5.3.1 防水剂应符合JC/T474的规定。
5.3.2 改性剂应符合WB/T1023的规定。
5.3.3 可再分散乳胶粉应符合JC/T2189的规定。
5.3.4泡沫剂应符合JC/T2199的规定。
5.4增强材料
5.4.1 合成纤维应符合GB/T21120的规定。
5.4.2 玻璃纤维布应符合WB/T1036的规定。
5.4.3 采用其他品种增强材料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要求
6.1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外观质量
序号 项 目 指标 1 板面外露筋、露纤;飞边毛刺;板面泛霜泛碱;贯通性裂缝 无 2 板面裂缝,长度50mm~100mm,宽度0.5mm~1.0mm ≤2处/板 3 蜂窝气孔,长径5mm~30 mm ≤3处/板 4 缺棱掉角°,宽度×长度10 mm×25mm~20mm×30mm ≤2处/板 5 空心轻质隔墙板的壁厚/mm ≥12 低于下限值的缺陷忽略不计,高于上限值的缺陷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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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尺寸偏差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 目 长度 宽度 厚度 板面平整度 对角线差 侧向弯曲 允许偏差 ±5 ±2 +1 ≤2 ≤6 ≤L/1000
6.3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期
表3物理力学性能
序号 项 不同厚度轻质隔墙板的指标 90mm(100mm) 120mm 150mm 180mm 200mm
1
MCL ≤45 ≤60 ≤75 ≤90 ≤100 面密度/(kg/m²) Ms ≤60 ≤75 ≤90 ≤110 ≤120 2 抗弯荷泰限重倍数 ≥2.0 3 抗验MPa ≥3.5

4 潮湿地区 ≤12% 含水率中等地区 ≤10% 干燥地区 ≤8% 5 软化 ≥0.80 6 干燥收缩值n/m) ≤0.60 7 抗冲击性 经5次抗冲击试验后,板面无裂纹 8 吊挂力 荷载1000N静置24h,板面无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 9 抗返卤性 无集结水珠或返潮现象
10
可浸出氯离子含量 ≤3.0% GMSu Ping ≤0.3% 11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dB ≥40 ≥45 ≥48 12 燃烧性能 A1级或A2级 13 耐火极限/h ≥1 ≥2 潮湿地区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不小于75%的地区:中等地区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在50%~75%的地区:干燥地区系指年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地区。
6.4放射性核素限量
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JC/T680—2025
7试验方法
7.1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面密度、抗压强度、含水率、软化系数、干燥收缩值、抗冲击性能、吊挂力和抗返卤性
按GB/T30100的规定进行;其中,抗冲击性能采用砂袋法,干燥收缩值仲裁时按标准试验法的规定进行。
7.2抗弯荷载
按GB/T23451—2023中7.4.3的规定进行。
7.3可浸出氯离子含量
按GB/T33544—2017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7.4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按GB/T19889.3的规定进行。
7.5燃烧性能
按GB8624的规定进行。
7.6耐火极限
按GB/T 9978.1的规定进行。
7.7放射性核素限量
按GB6566的规定进行。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面密度、抗弯荷载、含水率。
8.1.2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第6章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后,结构、原材料、配比及生产工艺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或生产100000m²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耐火极限试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2组批规则
以用同一批原材料、相同配比和生产工艺制成的同一标记轻质隔墙板为一批。批量范围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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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抽样方法
8.3.1出厂检验抽样
产品出厂检验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项目样本按表4进行抽样。出厂检验面密度、抗弯荷载、含水率项目样本从上述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见表5。
表4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试验批量及判定依据
批量范围
N
样本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n1 4i A₂ R₁ R₂
501~1200 1
1 1
一 3
一 2
2 20
一 4
一 5
1201~3200 1
1
一 2 5
一 2 32
一 6
一 7
3201~10000 1 50 一
一 3 二 S
一 2
一 50
一 9
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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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35000- 1 80 一
一 5
一 9
一 一
一 80 12
一 13
表5物理力学性能和放射性核素限量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序号 项且 第一样本 第二样本 1 面 1 2 2 抗弯 1 2 3 抗压引度 1 2 4 含水率组 1 2 5 软化系数入组 1 2 6 干燥收缩值/组 1 2 7 抗冲击性能/组 1 2 8 吊挂力/块 pIn 2 9 抗返卤性/组 2 10 可浸出氯离子含量/块 1 2 11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件 6 2×6 12 燃烧性能/件 1 2 13 耐火极限/件 7 2×7 14 放射性核素限量/组 1 2
8.3.2型式检验抽样
JC/T680—-2025
产品型式检验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项目样本按表4进行抽样,物理力学性能和放射性核素限量项目样本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见表5。
8.4判定规则
8.4.1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检验判定规则
8.4.1.1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受检轻质隔墙板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项目均符合6.1和6.2中相应规定时,则判该轻质隔墙板合格;若受检轻质隔墙板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项目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6.1和6.2中相应规定时,则判该轻质隔墙板不合格。
8.4.1.2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n₁)中不合格轻质隔墙板数(u₁)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₁), 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合格;若在第一样本(n₁)中发现不合格数(u₁)大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₁), 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不合格。
若在第一样本(n₁) 中发现的不合格数(u₁) 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₁), 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₁),则抽第二样本(n₂)进行检验。
根据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的检验结果,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总和(u₁+u₂)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₂),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合格。
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总和(u₁+u₂)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₂),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不合格。结果判定见表6。
表6判据和结果
判据 结果 u≤AI 合格 u≥R₁ 不合格 A₁
8.4.2物理力学性能和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判定规则
8.4.2.1出厂检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判定规则
根据试验结果,若面密度、抗弯荷载、含水率3个项目均符合6.3中相应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若此3个项目中有2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6.3中相应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批不合格。
若在此3个项目检验中发现有1项不合格,则按表5对该不合格项抽第二样本进行检验。第二样本检验若无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若仍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批不合格。
8.4.2.2型式检验物理力学性能和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项目判定规则
若在第一样本全部检测项目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数为0,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大于或等于2,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为1,则抽第二样本对该不合格项进行检验。第二样本检验,若无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1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8.4.3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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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有项目的试验结果均符合第6章各项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标志、运输和贮存
9.1标志及产品质量合格证
轻质隔墙板出厂时应在板面上按4.3的要求进行标记,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
a) 厂名、厂址和商标;
b)合格证编号、生产和出厂日期;
c) 产品标记;
d) 性能检验结果;
e) 批量编号与轻质隔墙板数量(张);
f) 检验部门与检验人员签字盖章。
9.2运输
9.2.1轻质隔墙板产品应侧立搬运,不应平抬。短距离运输可用推车或叉车,长距离运输可使用车船等货运方式。
9.2.2长距离运输应打捆,每捆不应多于8块,轻吊轻落。运输过程中应侧立贴实,用绳索绞紧,支撑合理,不应撞击、破损和变形,必要时应有遮盖,防止雨淋。
9.3贮存
9.3.1贮存场所及贮存条件
轻质隔墙板产品应在常温条件下贮存,环境条件应保持干燥通风,应有防潮措施。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搬抬方便。露天贮存时应采取防止浸蚀介质和雨水侵蚀的措施。
9.3.2贮存方式
轻质隔墙板产品应按标记分类贮存。贮存应采用侧立方式,下部用方木或砖垫高。侧立堆放的轻质隔墙板板面与铅垂直夹角不应大于15°;堆长不应超过4m,堆层两层。
9.3.3贮存期限
轻质隔墙板产品贮存超过6个月时,应翻换板面朝向和侧边位置;贮存期限超过12个月时,产品在出厂或使用前应按本文件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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