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53/T-39-2020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Efficiency of Civil Buildings
2020-05-28发布2020-10-01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CivilBuildings
DBJ53/T-39-2020
主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2020昆明
前言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主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省内外相关单位组成编制组,在认真调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参考相关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建筑热工设计分区;4.建筑与建筑热工;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建筑给排水;7.建筑电气;8.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依据云南省2009—2018年(10年)气象数据,研究分析云南省建筑气候分区特征,将本南省建筑气候区划中温和A 区细化为温和A1 区和温和A2 区 ;
2.依据云南省1981—2010 年 (30年)气象数据,修订完善供暖、通风和空调设排的室外气象参数;
3. 合理制定围扩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和外窗气密性要求等热
工参数;
4. 强化建筑自然通风和遮阳;
5.补充完善附录;
6.对原标准的相关数据和不适用的条文,删减或修改,并进
步细化;
7. 强化建筑节能运维管理,可再生能源运用合理化等。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拥金路1号,邮政编码650285,电话0871-64146517),以便修编时参考。
前言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主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省内外相关单位组成编制组,在认真调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参考相关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建筑热工设计分区;4.建筑与建筑热工;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建筑给排水;7.建筑电气;8.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依据云南省2009—2018年(10年)气象数据,研究分析云南省建筑气候分区特征,将本南省建筑气候区划中温和A 区细化为温和A1 区和温和A2 区 ;
2.依据云南省1981—2010 年 (30年)气象数据,修订完善供暖、通风和空调设排的室外气象参数;
3. 合理制定围扩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和外窗气密性要求等热
工参数;
4. 强化建筑自然通风和遮阳;
5.补充完善附录;
6.对原标准的相关数据和不适用的条文,删减或修改,并进
步细化;
7. 强化建筑节能运维管理,可再生能源运用合理化等。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拥金路1号,邮政编码650285,电话0871-64146517),以便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云南省气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云南正元安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云南建筑产业化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节能技术开发经营有限责征公司
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邓宏旭罗文兵 李 朝 东刘珊 龙 星陈 鉴艾茗×鸡蔗平姜树新 李 斌 胥劲 汪爱平周容)辛雪梅舒康宁杨炳玉蒋锐吴昶哲盈 璎杨 现 刘 勇宋崇勇 苏 荣 李琳洁肖 云峰 赵凌云吴 青杨阳赫平周映山王莉 王大奎董志刚颜 芳罗广川 周敏杰
史偲岑李凌吴文明
主要审查人员:
崔跃 杜小光马欣伯 陈荔晓 简宇航 高嘉云
余广鹚吴保刚周伟雷浩 罗会龙
目次
1总则
2术语 2
3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5
3.1一般规定 5
3.2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5
3.3 云南省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7
4建筑与建筑热工 10
4.1一般规定 10
4.2建筑设计 11
4.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2
4.4 自然通风设计 16
4.5建筑遮阳设计 17
4.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9
5供暖、通风和空发调节 22
5.1一般规定 22
5.2供暖 22
5.3通风 22
5.4空气调节 23
5.5 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24
6、建筑给排水 26
6.1一般规定 26
6.2给排水系统 26
6.3生活热水 27
7建筑电气 30
7.1 一般规定 30 7.2供配电系统 30
7.3电气照明 31
7.4建筑设备 33
7.5电能计量与管理 33
8 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 35
8.1一般规定 35
8.2 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技术类型 35
8.3太阳能应用 36
8.4地热能应用 36
8.5 空气热能应用 37
附录A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 40
附录B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41
附录C建筑外遮阳简化计算 43
附录D 常用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 48
附录E常用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58
附录F 典型玻璃光学、热工性能参数取值 59
附录G典型玻璃配合不同窗框整窗传热系数、整窗遮阳系数
61
附录H常用建筑材料大阳辐射吸收系数ps值 71
附录J 有效通风面积确定 73
附录K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74
附录L云南省代表城市室外气象参数表 76
附录M南省太阳能资源区划和主要典型城镇的太阳能辐射数
据 88
本标准用词说明 90
引用标准名录 91
附:条文说明 93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1
2Terms 2
3 Climatic Sub-Ones for BuildingThermalDesign 5
3.1General Requirements 5
3.2 Zoningof Building ThemalDesignofYunnan Province 5
3.3 Yuman ProvinceCity, CountyBuiding ThermalDesign Division 7
4 Building and Envelope ThermalDesign 10
4.1GeneralRequirements 10
4.2ArchitecturalDesign 11
4.3 BuildingEnvelopeThemalDesign 12
4.4Natural Ventilation 16
4.5SunShading 17
4.6BuildingEnvelopeThemalPerformanceTrade-off 19
5 EnergyEfficiencylDesignforHeating, Ventilation andAir Condi-
tioning 22
5.1 GeneatRequirements 22
5.2Heating 22
5.3Ventilation 22
5.4AirConditioning 23
5.5HeatingandCoolingSource 24
6 EnergyEfficiencyDesign forBuilding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26
6.1 GeneralRequirements 26
6.2 WaterSupply andDrainage 26
6.3Service WaterHeating 27 7EnergyEfficiencyDesignforBuilding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30
7.1GeneralRequirements 30
7.2 Electric Power Supply 30
7.3 Architectural Lighting 31
7.4ElectricEquipmentsofBuildings 33
7.5 Management andMeasurement ofElectric Energy 33
8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35
8.1 GeneralRequirements 35
8.2 RenewableEnergy Application TechnologyType 35
8.3SolarEnergyApplication 36
8.4 Geothemal EnergyApplication 36
8.5AirThemal Energy Application 37
AppendixAZoning of Building ThermalDesignof YunnanProvince

…(40)
41
AppendixCSimplificationon Building ShadingCoefficient ofResiden-
tialBuilding 43
AppendixDThermalPhysicsProperties of Materials 48
AppendixECorrection Factor ofHeatConductionCoefficient 58
AppendixFValuesof OpticalandThermalProperties of TypicalGlass
59
AppendixGHeatTransfer CoefficientofTypical Glasswith Different
WindowFrames 61
AppendixHAbsorptionCoefficientofSolarRadiation( p)for Common
Bnilding Materials 71
AppendixJDetermination of Effective Ventilation Area 73
Appendix K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Compliance Form
74 Appendix LMeteorologicalParameter of Representative Cities of Yun-
nan ProvinceExplanationof Wordingin This Standard 76
AppendixM Divisionofsolar energy resources in YunnanProvince and
Data of SolarIrradiation in Reprentative Cities 88
Explanation of WordinginThis Code 90
List ofQuoted Standards 91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93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人民日益增长的建筑人居环境品质要求,优化提升民用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建筑设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温和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身然条件,合理规划布局,优先考虑自然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建筑 设备系统能效,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保证室内环境质量,实现 建筑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目标。
1.0.4 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者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²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
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光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窗墙面积比windowtowallratio
窗户(含阳台门透光部分)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光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singlefacadewindowtowall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
2.0.4窗地面积比windowtofloorratio
房间外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总面积场房间地面枳之比。
2.0.5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6 建筑遮阳系数outsideshadingcoefficientofwindow
在照射时间肉,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遮阳和没有建筑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也称为外遮阳系数。
2.0.7 透光围护结构遮阳系数shadingcoefficientoftransparenten-y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透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直接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8综合遮阳系数generalshadingcoefficient
建筑遮阳系数和透光围护结构遮阳系数的乘积。 2.0.9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
通量之比。
2.0.10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hermalper-formance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
法,简称权衡判断。
2.0.11 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2 被动式技术passivetechnique
以非机电设备干预手段实现建筑能耗降低的节能技术,具体指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对建筑朝向的合理布置、遮阳的设置、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技求、有利于自然通风的建筑开口设计等,实现建筑需要的供暖、室调、通风等能耗的降低。
2.0.13 全年供暖、空调年耗电量annualheating(cooling)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供暖和空调设备全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14 被动式太阳房passivesolarhouses
通过建筑朝向和周围环境的合理布置、内部空间和外部形体的处理以及建筑材料和结构的匹配选择,使其能集取、蓄存和分
配太阳热能的一种建筑物。
2.0.15采暖度日数heatingdegree-day
从需要采暖的强度和需要采暖的天数两个方面反映一地气候冷暖程度的指标。一年中,当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时,将日平均温度与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差的绝对值累加,得到一年的采暖度日数,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采用 18℃,以HDD18表示。
2.0.16空调度日数coolingdegree-day
从需要空调降温的强度和需要空调降温的天数两个方面反映一地气候炎热程度的指标。一年中,当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时,将日平均温度与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的绝对值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采用26℃,以CDD26表示。
3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3.1一般规定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温和地区居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我省室外气象参数,确定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各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3.2.1、表3.2.2、表3.2.3的规定。
云南省民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划分为一级区五个:温和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二级区八个区:温和A 区、温和B区复热冬 暖A 区、夏热冬暖B区、夏热冬冷A 区、夏热冬冷B区、寒冷A区、严寒C 区;温和A区分为:温和A1、A2 两个区。各市(县)、区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3.1采用。
3.2)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表3.2.1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
一级区划名称 区划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严寒地区(1) tm≤-10℃ 145≤dg₅ 寒冷地区(2) -10℃
夏热冬冷地区(3) 0℃
夏热冬暖地区(4) 10℃
100≤d≥s<200 25℃
一级区划名称 区划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温和地区(5) 0℃
0≤dgs<90 18℃
均值。
2)tm.: 最热月平均气温,为累年(通常为10年或以上)七月平均温度的平
均值。
3)dgs: 为累年日平均气温≤5℃的天数的平均值。
4)d₂s: 为累年日平均气温≥25℃的天数的平均值。
表3.2.2 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
二级区划名称 区划指标 严寒A区(1A) 6000≤HDD18 严寒B区(1B) 5000≤HDD18<6000 严寒C区(1C) 3800≤HDD18<5000 寒冷A区(2A)
2000≤HDD18<3800 CDD26≤90 寒冷B区(2B) CDD26>90 夏热冬冷A区(3A) 1200≤HDD18<2000 夏热冬冷B区(3B 700≤HDD18<1200 夏热冬暖A区(4A) 500≤HDD18<700 夏热冬暖B区(4B) HDD18<500 温相A区(5A)
CDD26<10 700≤HDD18<2000 温和B区(5B) HDD18<700 表3.2.3温和A1、A2区划控制指标
温和A1区(5A1)
CDD26<10 1200≤HDD18<2000 温和A2区(5A2) 700≤HDD18<1200
3.3云南省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表3.3.1云南省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表
气候
分区
地名
温和地区5
夏热冬暖地区4
夏热冬冷地区3 寒冷
地区2 严寒
地区1 5A区
(CDD26<10、700≤HDD18<2000)
5B区
(HDD18
<700)
A区
(4A)
B区
(4B)
A区
(3A)
B区
(3B)
A区
(2A)
C区
(1C) 5A1区
(1200≤
HDD18
<2000) 5A2区
(700≤
HDD18
<1200)
昆明市
寻甸、嵩明 昆明(五
华、盘龙、
官渡、西
山、呈贡、
晋宁)、安
宁、宜良、
富民、禄
劝、石林
东川
曲靖市 会泽、沾
益、陆良、
罗平、师
宗、马龙
富源、宣威
曲靖
天理州
洱源、鹤
庆、剑川 大理、祥
云、弥渡、
巍山、漾濞、永平、云龙
南涧、宾川
楚雄州
武定、南华 楚雄、禄
丰、牟定、
姚安、大
姚、双柏、
永仁
元谋 续表3.3 气候
分区
地名
温和地区5
夏热冬暖地区4
夏热冬冷地区3 寒冷
地区2 严寒
地区1 5 A区
(CDD26<10、700≤HDD18<2000)
5B区
(HDD18
<700)
A区
(4A)
B区
(4B)
A区
(3A)
B区
(3B)
A区
(2A)
C区
(1C) 5A1区
(1200≤
HDD18
<2000) 5A2区
(700≤
HDD18
<1200)
玉溪市
玉溪、峨
山、通海、
华宁、江
川、新平、
澄江、易门
元江
红河州 弥勒、个
旧、屏边、
泸西 蒙自、开
远、建水、
金平、石
屏、绿春 红河、元阳
河口
保山市
龙陵 保山、腾
冲、昌宁
施甸
普洱市 西盟、镇
沅、思茅
江城】孟
连、搁沧、
景谷、宁
洱、景东、
墨江
文山州 西筹、麻栗
坡、马关、
丘北、广
南、砚山
文山
富宁
临沧市
风庆 临沧、云
县、镇康、
双江、耿
马、永德、
沧源
丽江市 丽江、玉龙、永胜、
宁蒗

华坪 3 气候
分区
地名 温和地区5 夏热冬暖地区4 夏热冬冷地区3 寒冷
地区2 严寒
地区1 5A区
(CDD26<10、700≤HDD18<2000)
5B区
(HDD18
<700)
A区
(4A)
B区
(4B)
A区
(3A)
B区
(3B)
A区
(2A)
C区
(1C) 5A1区
(1200≤
HDD18
<2000) 5A2区
(700≤
HDD18
<1200)
昭通市
威信、大关
巧家 盐津、
绥江、
彝良 永善、
水富 昭通、
鲁甸
镇雄 怒江州 贡山 福贡 泸水 兰坪
迪庆州
维西 香格
里拉、
德钦
德宏州 芒市、瑞
丽、盈江、
陇川、梁河 西双版
纳州
勐海 景洪、
勐腊
4建筑与建筑热工
4.1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应按表4.1.1进行分类:
表4.1.1公共建筑分类表
建筑类别 建筑物类型
甲类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建筑群 乙类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的建筑 注: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公共建筑为放型公共建筑。
4.1.2建筑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宜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场地热岛强度,并满足以下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朝向宜选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 居住建筑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3 山地建筑选址宜避开背阴的北坡地段。
4.1.3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原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室内环境舒适度。
4:1.4 建筑体型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凹凸变化。
4.7.5当建筑设置或预留空调供暖等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2 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施工, 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的条件。
4.1.6 建筑热工设计应考虑冬季保温和夏季防热的要求。
4.1.7 拟在屋顶放置太阳能光热、光伏设备、设施的建筑,屋顶设计应有利于太阳能资源充分利用,避免对太阳辐射严
重遮挡。
4.2建筑设计
4.2.1 建筑立面朝向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 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4.2.2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凹凸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2.3 顶透光部分(或天窗)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应符合表4.2.3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规定时候,必须按本标准4.6节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4.2.3民用建筑透光部分(或天窗)占屋顶总面积百分比限值
建筑类型 面积比 公共建筑 20% 居住建筑 10% 注:温和B 区居住建筑屋顶透光部分(或天窗)不按本表执行。 4.2.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
1建筑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计算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相关规定和要求;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计算;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4.2.5 建筑屋顶和外墙可采取下列隔热措施:
1反射隔热外饰面;
2屋面遮阳、有架空构造层的通风屋顶;
3屋顶有土或无土种植屋面、蓄水屋面;
4东西外墙采用垂直绿化、花隔构件或植物等遮阳措施。
4.2.6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可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4.2.7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4.2.7
的规定。
表4.2.7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 顶棚 0.7~0.9 墙面 0.5~0.8 地面 0.3~0.5
4.2.8用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透光材料可见光透射比应满足以
下 要 求 :
1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不应小于0.60;
2 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不应小于0.40。
4.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1 公共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3.1.1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6.1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3.1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m²·K)] 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东、南、西向/北向)
屋面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50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80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80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1.5
单一立
面外窗
( 包括透
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5.2 0.20<窗墙面积比≤0.30 ≤4.0 ≤0.44/0.48 0.30<窗墙面积比≤0.40 ≤3.0 ≤0.40/0.44 0.40<窗墙面积比≤0.50 ≤2.7 ≤0.35/0.40 0.50<窗墙面积比≤0.60 ≤2.5 ≤0.35/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2.5 ≤0.30/0.35 0.70<窗墙面积比≤0.80 ≤2.5 ≤0.26/0.35 窗墙面积比>0.80 ≤2.0 ≤0.24/0.30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3.0 ≤0.30 注:1温和地区公共建筑拿面传热系数应满足本表要求;
2 温和B 区甲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天窗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但应进行
计算;
3 当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屋面和外墙热惰性指标D≤2.0 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性能;
4温和地区乙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及天窗热工性能不作要求,但人员经常活动的乙类建筑围护结构应考虑保温及隔热要求。
74.3.1.2公共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T 31433 规定,并应满足下列
要 求 :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层以下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4.3.1.3 建筑幕墙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T 31433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4.3.2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3.2.1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温和A 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平均传热系数(Km)、热惰性指标(D) 应符合表4.3.2.1-1的规定;当指标不符合规定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4.6.2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温和B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平均传热系数(Km) 必须符合表4.3.2.1-2的规定。
表4.3.2.1-1温和A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部位
平均传热系数(Km)和热惰性指标(D) 限 值
围护结构部位 平均传热系数Km[W/(m² ·K)] 热惰性指标D≤2.5 热惰性指标D>2.5
体形系数≤0.45 屋面 0.8 1.0 外墙 4.0 1.5
体形系数>0.45 屋面 0.5 0.6 外墙 0.8 1.0
表4.3.2.1-2 温和B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部位平均传热系数(Km) 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平均传热系数Km[W/(m² ·K)] 屋面 1.0 外墙 2.0
4.3.2.2外窗热工性能
1温和A 区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3.2.2-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3.2.2-2规定的限值。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3.2.2-2规定提高一 档;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不符合表4.3.2.2-1和表4.3.2.2-2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4.6.2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
能权衡判断。
2 温和B 区居住建筑外窗传热系数应小于4.0W/(m²·K)。
3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4.5.7条规定人
表4.3.2.2-1温和A区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北 0.40 东、西 0.35 南 0.50 水平(天窗) 0.10 每套允许一个房间(非水平向) 0.60
表4.3.2.2-2温和A 区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
建筑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K[W/(m² ·K)]
体形系数
≤0.45 窗墙面积比≤0.30 3.8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6.40<窗墙面积比≤0.45 2.8 0,45<窗墙面积比≤0.60 2.5
体形系数
>0.45 窗墙面积比≤0.20 3.8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0.40<窗墙面积比≤0.45 2.5 0.45<窗墙面积比≤0.60 2.3 水平向(天窗) 3.5 注:1外窗包含玻璃幕墙、阳台门透明部分;
2楼梯间、电梯间、封闭外走廊的外窗可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3.2.3 温和A 区居住建筑1~9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10层及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外窗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规定。
4.4自然通风设计
4.4.1 应认真分析用地及周边的现状条件,根据地形地势、主导风向及其它外部条件,合理有效地组织自然通风;建筑布高和建筑朝向应有利于建筑间和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主要均能房间宜布置在上风向。
4.4.2 公共建筑自然通风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单体应结合使用功能,充分利用门窗和幕墙可开启
部位作为自然通风气流通道,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
风效率;
2 中庭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装置。自然通风进出风口面积应经过计算确定,且进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排风
口面积;
3 地下室宜设置通风采光洞口或竖井;半地下室应设采光
通风高窗。
4.4.3公共建筑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7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应按附录J的规定进行。
4.4.4 居住建筑自然通风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要房间宜布置于夏季迎风面,辅助用房宜布置于背 风面;
2 宜利用穿堂风,避免单侧通风,采用单侧通风时,应采取增强自然通风效果的措施;
3 夏季通风路径设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室内通风路径设计应布 置均匀、阻力小,不应出现通风死角、通风短路。
4.4.5居住建筑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置外窗,
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其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市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2温和A 区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的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
3 浴室、卫生间无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无外窗时,应设置机械通凤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4 厨房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²;
5 进出风开口位置位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
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6 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计算应按附录J的规定进行。
4.4.6 温和B区宜利用自然通风降低热负荷。温和B区居住建
筑宜利用阳台、外廊、天井等增加通风面积,增强室内通风
效果
4.4.7 温和B 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外廊。
4.4.8可采用数值模拟技术定量分析与优化建筑自然通风设计方案,并满足《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 JGJ/T449的相关
规 定 。
4.5遮阳设计
4.5.1 建筑东、南、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宜设置外遮阳, 遮阳措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当遮阳措施采用活动式外遮阳时,应满足安全、美观、耐火和便于操作维护等要求;
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4.5.2内遮阳仅作为遮阳措施,改善室内阳光直射和眩光,节能计算时不计入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4.5.3 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与遮阳系数(SC) 可按SHGC等于SC乘以0.87进行换算。太阳得热系数和遮阳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自身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的乘积;
2居住建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₆×iFx/Fc)×SD
式中:SCw—窗综合遮仰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ʙ一→玻璃遮阳系数;
Fk窗框面积;
F 窗面积,F./Fc为窗框面积比;
SD——外遮阳系数;
3 外遮阳系数简化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5.4 可通过种植落叶乔木、藤蔓植物、布置花格构件等形成
遮阳系统。
4.5.5 居住建筑天窗应设置活动遮阳,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4.5.6 窗口上方的出挑阳台、外廊、挑檐、装饰构件等可作为
遮阳计算。
4.5.7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7中的 限值规定。
表4.5.7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部位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w 夏季 冬季
外窗 温和A区 一 南向≥0.50 温和B区 东、西向≤0.40 一 天窗(水平向) ≤0.30 ≥0.50
注:1温和A区南向封闭阳台内侧外窗遮阳系数不做要求,但封闭阳台透光部分综合遮阳系数在冬季应大于等于0.50。
2 楼梯、电梯间、封闭外走廊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做要求
4.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6.1 公共建筑按照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进行权衡判断的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表4.6.1要求,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表4.6.1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基本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平均传热系数Km[W/(m² ·K)] 热惰性指标D≤2.5 热惰性指标D>2.5 屋面 0.50 0.80
4.6.2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6,2.1 当温和A区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3.2.1、 4.3.2.2 条规定时,应按本章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进行权衡判断的温和A 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基本要求应符合表4.6.2.1-1及表4.6.2.1-2的规定。 表4.6.2.1-1温和A1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基本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平均传热系数Km[W/(m² ·K)] 热惰性指标D≤2.5 热惰性指标D>2.5 屋面 0.8 1.0 外墙 1.2 1.8
外窗 窗墙面积比≤0.3 3.8 窗墙面积比>0.3 3.2 天窗 3.5
表4.6.2.1-2温和A2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基本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平均传热系数Km[W(m² ·K)] 热惰性指标D≤2.5 热惰性指标D>2.5 屋面 0.8 1.0 外墙 1.2 1.8 外窗 3.8 天窗 3.5
4.6.2.2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按照现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的相关规定进行。其中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平面划分以及使用功能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外墙开窗位置(包括天窗)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葉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包括天窗)大于本标准表4.3.2.2-1的规定时,应缩小该开间的窗面积,并应使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表4.3.2.2-1的规定;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包括天窗)不大于本标准表4.3.2.2-1的规定时,该开间的窗面积不作调整; 3参照建筑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表4.3.2.1-1选取,外窗及天窗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表4.3.2.2-2选取。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1一般规定
5.1.1温和地区居住建筑供暖空调节能设计,宜按现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执行。
5.1.2 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宜按本标准附录L 选取。
5.1.3 供暖、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应对每十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冷热源设备、输配设备、空调末端设备、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5.1.4 公共建筑热负荷计算应扣除房间内部稳定得热量,包括
室内设备散热量、人员密集场所人体散热量等,同时采用新风量
需求控制。
5.1.5供暖空调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根据当地典型气候条件,优先进行自然通风设计。遵循被动式技术优先、主动式技术优化原则,合理确定供暖空调系统形式,最大限度降低系统运
行能耗。
5.2供暖
5.2.1 空间高大的公共建筑设置供暖系统时,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并优先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
5.2.2 学校、医疗机构、办公等建筑设置供暖系统时,宜采用新风供暖方式。
5.3通风
5.3.1应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各种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 然通风,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设施的设置范围和使用时间。机械通风和空调系统设置不应使建筑自然通风受到减损。
5.3.2 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和余湿;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或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系统;
3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空调建筑应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缩短空调冷源系统使用时间;单层空调建筑或顶层空调房间宜采用通风
吊 顶 。
5.3.3建筑中庭宜采用自然通风,不食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5.3.4 设置机械排风系统的地不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4空气调节
5.4.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调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系统。
5.4.2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
调新风比措施;
2 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最大总新风比,不低于50%;
3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内,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最大总新风比,不低于70%;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变化相适应。
5.4.3 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方式空调系统,宜具备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5.4.4 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节能规定:
1 采用换热器加热空调热水时,空调供水温度宜采用60~65℃, 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风冷热泵机组冬季供暖供回水
温度可不受此限;
2 除采用模块式等小型机组和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情况外,一次泵系统及二次泵系统中的一级泵,应与冷热源机组台数人和流量相对应,并宜采用一对一独立接管连接方式。
5.4.5大型公共建筑空调冷水、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小流量大温
差系统。
5.4.6 分体式空调装置(含风管机、多联机)用于高质建筑时,应保证室外机具有良好的散热条件,且宜分楼层就近、错位
布置。
5.4.7 经常处于部分负荷运行状态的空调通风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技术:
1 新风机组、通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电机;
2 在经济、安全的条件下,一级泵空调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3 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5.4.8冷却塔选型时宜恨据当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冷却塔选型进行校核修正。
5.5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5.5.1 蚕调和集中供暖系统的冷、热源方式及设备选择,可根据资源条件、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空调费用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利用余热、废热,积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5.5.2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选择,应根据气候分区划分和建筑功能特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1商场类人员密集场所宜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式冷水机组提供; 2当冬季运行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低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 低于2.0或具有其他热源、气源时不宜
采用。
5.5.3 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空调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带冷凝热回收系统的冷水机组或采用热回收式
机组。
6建筑给排水
6.1一般规定
6.1.1 给水排水系统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树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6.1.2 水量计量应根据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并宜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水量计量装置设置应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的规定和要求。
6.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间、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或能源计量表。
6.1.4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 规定的泵
节能评价值。
6.1.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64的有关规定。
6.2给排水系统
6.2.1 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原则:
1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2 给水系统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数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6.2.2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数合理确定:
1 区域集中布置的供水泵站,宜设在供水范围内居中或靠近用水大户的位置;
2在征得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时,宜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6.2.3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数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信动台数,保证运行泵组在运行工况高效区运行。
1 工作水泵数量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和水泵运行工况高效区段流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
2 变频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运行工况高效区的末端;
3 变频调速泵组宜配置气床罐。
6.2.4地面以上生活污、废水及雨水排水应采用重力流方式
排出。
6.3生活热水
6.3.1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先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等,并宜按下列顺序选择:
1采用具有稳定、可靠供应的余热、废热、地热,以地热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处理,满足使用要求;
2日照时数大于1400h/a,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²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太阳能作为热源,云南省太阳能资源区划和主要典型城镇的太阳能辐射数据详见附录M;
3 温和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可采用空气源热泵制备生活热水; 4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可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5 在沿江、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以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可采用地表水源热泵
;当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交通航运等部门审批,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6 有充足天然气供应的城市,经当地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审批,可采用燃气热水机组制备热水;
7 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6.3.2除厨房、洗衣房、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外,不应采用燃油或燃气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供热方式。当以燃油或燃气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油或燃气机组直接制备热水。
6.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组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并应有保证水质有效措施。
6.3.4 60℃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小于1m³建筑、无集中淋浴设施办公楼及用水点分散、局部使用热水的小供热点,宜采用局部加
热装置。
6.3.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2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3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³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6.3.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一致,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6.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管网和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或者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附录D 的规定选用。
7建筑电气
7.1一般规定
7.1.1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简单、经济、合理,优先利用可
再生能源。
7.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7.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节能控制及运行管理的需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7.2供配电系统
7.2.1由两路高压电源供电的系统,有条件时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
7.2.2变配电所应靠近负中心设置,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
7.2.3变压器的长期运行负载率不宜大于80%。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或集中负荷较大的建筑宜设置二台及以上变压器。
7.2.4当采用三相电源供电时,单相负荷应均匀分配在三相上, 负荷电流不平衡度不宜超过±15%。
7.2.5 电气竖井及配电间应设在区域负荷中心,并应靠近电源,分支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m。
7.2.6 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变配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7.2.7 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的设备,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应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7.2.8 新建汽车库、停车场的停车位,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充电设施或其安装条件的
要求。
7.3电气照明
7.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7.3.2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 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 规 定值
7.3.3设计选用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
节能评价值。
7.3.4光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应优先选用高光效光源,并采用合适的照明方式;
2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4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场所,照明灯具宜选用LED 光源等节能型光源;
5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灯(箱)等宜优先选用IRD光源等节能型光源;
6夜影景观、道路、室外作业场地等照明,应选用安全、
高效、命长、稳定的光源,宜优先选用LED光源等节能型
光源
7.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高效率的
灯具;
3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7.3.6 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一般照明无法满足的场所,应采 用混合照明。
7.3.7室内照明设计不宜采用反射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
7.3.8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或调光控制,照明采光区域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
明控制;
2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制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3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照明,宜采用智能照阴控制系统,大型宴会厅、会议厅、展览厅、报告厅等场所宜采取多种场景控制方式;
4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5室内停车库、开敞式办公室等大空徊的一般照明宜采取集中或分区集中控制,局部照明宜采取散控制方式;
6建筑走廊、门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照明,应结合项目情况,设置人体感应控制、时间控制、智能照明系统控制、BA 系统控制等节能控制措施,楼梯间应采用自熄开关控制,公共卫生间宜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7道路、室外作业场地(如机场、铁路站场、建筑工地、室外停车场等)照明,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或智能混合控制
等自动控制方式:
8城市夜景照明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具备平时、节假日、重大英日等多种控制模式,同时根据季节变化进行时间和光
电自动控制。
7.3.9 室内采光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可采用主动式或被动式导光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有自然光或主动式导光设施的场所,应采用与采光相关联的照明控制措施;
2 当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系统宜具有随室外自然光变化自动控制和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功能。 7.4建筑设备
7.4.1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步道应采用先进节能控制技术及配备高效电机,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采用空载低速运行或无人自动停运控制方式,并应设置自动控制启停的感应传感器;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
制措施;
3 多台垂直电梯应采用群控、变频调速或能最反馈等节能
措施。
7.4.2间歇运行的空调、通风设备,宜采用可节能运行的自动
控制方式。
7.4.3 异步电动机在满足机械负载要求时,可采取调压节电措施,并使电动机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
7.4.4无特殊要求时,负荷波动较大的电动机宜采用变频调速
控制。
7.4.5水泵、风机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电机。且能效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项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7.4.6 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且能效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7.5电能计量与管理
7.5.1 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业收费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电业部门要求;
2 内部节能考核电能计量装置,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且不应与电业收费计量装置串接;
3 除有特别要求外,可只计量有功电能;
4电能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 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 及《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的有关规定。
7.5.2 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物业管理、运营管理等情况对建筑用电能耗进行分项、分区、分户设置独立计量装置,同时可实现能耗自动监测与计量,进行能耗分析和管理。
7.5.3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及计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有条件时,应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及计量。
7.5.4 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计量装置,按公共区域照明、
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集中提供配套服务设施的电力设备用电分类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7.5.5使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可再生能源应设置独立计量
装置。
7.5.6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中小型公共建筑宜设置能耗监测系统。能耗监测系统应满足《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 的要求,并预留接入云南省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的接口。
7.5.7 公共照明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时,宜设有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联网的接口。
7.5.8公共建筑中设有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等集中空调系统时,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对空调设备电梯、水泵、风机、电气照明和其他用电设备进行
集中管理和运行监控的功能,以实现最优化运行。
8 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
8.1一般规定
8.1.1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分析,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并至少选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技术类型。
8.1.2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人使用。
8.1.3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节能效益
的计量装置。
8.2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技术类型
8.2.1太阳能光热应用
1太阳能热水系统;
2太阳能怏热、供暖系统;
3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联合供热、供暖及制冷系统;
4被动式太阳房。
8.2.2太阳能光伏应用
1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
2太阳能和风能互补的电源系统。
8.2.3地热能源应用
1浅层地热能供热、供暖及制冷系统;
2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及污水源供热、供暖及制冷系统。
8.2.4空气能应用
1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2空气源热泵供热、供暖系统;
3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联合热水供应系统;
4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联合供热、供暖系统。
8.2.5其他
1利用自然光的导光或诱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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