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252-2025 柴油机动力铲板式搬运车使用管理规范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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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能源局发布
柴油机动力铲板式搬运车使用管理规范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use of diesel engine power shovel
type forklift vehicle
2025-06-30 发布2025-12-30 实施
MT/T 1252—2025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1
5 组织机构……………………………………………………………………………………………………2
6 基础管理……………………………………………………………………………………………………2
7 使用管理……………………………………………………………………………………………………2
7.1 驾驶员…………………………………………………………………………………………………2
7.2 运行前准备……………………………………………………………………………………………3
7.3 运行……………………………………………………………………………………………………3
7.4 装卸……………………………………………………………………………………………………3
7.5 停放……………………………………………………………………………………………………3
7.6 维修和保养……………………………………………………………………………………………4
7.7 报废……………………………………………………………………………………………………4
8 应急处置……………………………………………………………………………………………………4
目 次
Ⅰ
MT/T 1252—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标准化专家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安徽省煤炭科学
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存飞、许军、张传玖、王军、李卫龙、王炳鑫、刘鑫、许德轩、杨航、高天强、薛军、
张鹏、李文君、刘伟红、韩飞、李山、朱锋、许联航、张灿明。
Ⅲ
MT/T 1252—2025
柴油机动力铲板式搬运车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柴油机动力铲板式搬运车使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组织机构、基础管理、使
用管理、应急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煤矿井下柴油机动力铲板式搬运车(以下简称“车辆”)的使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2 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3836.3 爆炸性环境 第3 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T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4 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7679.4 矿山机械术语 第4 部分:矿用运输设备
GB/T 15663.5 煤矿科技术语 第5 部分:提升运输
AQ 1064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97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MT/T 1199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运输车辆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NB/T 10739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7679.4 和GB/T 15663.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柴油机动力铲板式搬运车 diesel engine power shovel type forklift vehicle
以防爆柴油机为动力,以液力机械为传动方式,承载机构为铲板形式,用于煤矿井下液压支架、采煤
机及其他设备、物料搬运的无轨胶轮运输车辆。
4 一般要求
4.1 车辆使用管理应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实现车辆定位、故障诊断、全生命周期管理。
4.2 车辆的技术性能及使用环境等应符合GB/T 3836.1~GB/T 3836.4、MT/T 1199、NB/T 10739 等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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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车辆使用的防爆柴油机应满足MT 990 的要求。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各类标志应符合GB 5768.2 的规定,车辆安全标志管理应符合GB 2894 的规定。
4.4 车辆应配备发动机高温保护、发动机低油位保护、排气温度高温保护、低水位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及防灭火设备,并应保持良好的在用状态。
4.5 车辆应配备氧气、一氧化碳、甲烷等便携式检测仪器和满足职业健康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5 组织机构
5.1 应设立相应的车辆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2 车辆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车辆运行、维修、年检等管理工作。
5.3 应对驾驶员、现场指挥员等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档案。
6 基础管理
6.1 除国家强制需要建立的制度外,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a)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
b)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c)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d)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 现场交接班制度;
f) 车辆点检制度;
g) 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h) 车辆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i) 故障及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6.2 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
a) 车辆台账;
b) 车辆运行日志;
c) 车辆维修和保养记录;
d) 车辆巡检记录;
e) 车辆使用情况月报表。
6.3 应编制以下规程:
a) 车辆操作规程;
b) 车辆检修操作规程。
6.4 车辆图纸、技术资料及维修和保养记录应保存至车辆报废,其他账卡报表应保存2 年以上。
7 使用管理
7.1 驾驶员
7.1.1 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C1 或以上驾驶证,且驾龄满1 年以上。
7.1.2 应通过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进行的车辆操作培训和考试,包括所属器具和车辆相关功能;考
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习,实习期不应少于6 个月。
7.1.3 应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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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井下避灾路线、路面状况及安全注意事项。
7.2 运行前准备
7.2.1 交接班
7.2.1.1 应按照6.1 中制定的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
7.2.1.2 应做到生产任务、运行及维护保养情况、工器具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安全注意事项“五交接”,填
写运行日志后交接班。
7.2.2 检查
7.2.2.1 车辆外观应完好,盖板齐全;车身前后示宽反光标识应齐全完好清晰。
7.2.2.2 连接销、轮辋螺母及传动轴螺栓应无松动。
7.2.2.3 发动机补水箱应加满水。
7.2.2.4 各管路、电缆可靠连接,无漏电、漏气、漏油、漏水等现象。
7.2.2.5 气动系统压力表读数应大于550 kPa,低于此值时,应及时充气。
7.2.2.6 车辆防爆柴油机各参数应显示工作正常,无报警提示。
7.2.2.7 液压油、机油、齿轮油、液力传动油油位应位于液位计(油尺)上下限之间。
7.2.2.8 车辆制动、转向、车灯、警铃、显示等功能完好。
7.3 运行
7.3.1 驾驶员启动车辆后应确认四周及前后机架间区域内无人员和障碍物,系好安全带,鸣笛后方可
起步。
7.3.2 车辆应按矿区路标及井巷标识行驶,空载不应超过20 km/h,重载不应超过10 km/h。
7.3.3 在工作面、拐弯处、岔路口、水幕、风门等特殊地段及巷道能见度不足30 m 行驶时,车速应不高于
5 km/h,并鸣笛警示。
7.3.4 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载运除驾驶员及跟车学员之外的其他人员,驾驶员不应将身体伸出驾驶室。
7.3.5 车辆自动保护装置发出警报时,应停车检查,故障排除前,不应起动车辆。
7.4 装卸
7.4.1 应设置作业区域,光照度应满足作业要求,设备倾倒范围内无人员或障碍物。
7.4.2 应确认设备重量、尺寸、重心应满足车辆运输要求。
7.4.3 应使用专用捆绑链捆绑设备,捆绑链不应有破损、裂痕或变形。
7.4.4 应在设备与绞车圆环链之间加设防护链。
7.4.5 运输及装卸大型设备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4.6 应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区域。
7.4.7 指挥人员应通过语音对讲、动作指令等方式指示各岗位人员进行操作,同时应监护顶板及煤帮的
安全情况,如有异常情况,马上发出信号,工作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7.4.8 应按照6.3a)编制的操作规程并缓慢操作,不应用车顶撞设备。
7.4.9 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到铲板下方等危险区域,遇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应停机闭锁,并做好泄压防护和
支撑限位等保护。
7.5 停放
7.5.1 不应在交叉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 m 以内的路段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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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车辆在坡道上制动停车后,应立即使用制动器或阻车器确保车辆稳定停放。
7.5.3 车辆停车后应关闭气包截止阀以免空气压力泄漏。
7.5.4 车辆停车后应将铲板平放在地面上,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
7.5.5 车辆发生故障或非正常停放时,驾驶员应在车前后不小于30 m 处设警示标识。
7.5.6 地面停放车辆应指定专用区域,遇车辆长时间不使用(超过1 个月),则应按照车辆制造商提供的
使用说明书进行维保。
7.6 维修和保养
7.6.1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符合AQ 1064 和MT/T 1097 的有关规定。
7.6.2 应制定车辆定期维修与保养计划,并按照车辆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开展维修和保养。
7.6.3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7.6.4 应定期清洗车辆废气处理箱防爆栅栏和补水箱。
7.6.5 车辆所配防爆部件更换后不应改变防爆等级。
7.6.6 车辆每年应进行年检,车辆大修后应取得授权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7.7 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应强制报废:
a) 经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 80% 的;
b) 意外损坏,无法修复的;
c) 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
d) 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
e) 维修后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8 应急处置
8.1 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8.2 应对车辆运行过程中人、机、物、环等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登记、治理、验收、销号,避免隐患导致
事故。
8.3 应建立健全车辆应急处置制度,完善相应处置措施。除国家强制需要建立的制度外,应编制但不限
于以下车辆应急处置措施:
a) 车辆刹车失灵应急处置措施;
b) 车辆行驶中轮胎倒渣、脱落应急处置措施;
c) 车辆行驶中突然熄火应急处置措施;
d) 行驶中全车灯光突然熄灭应急处置措施;
e) 转向失灵、失控应急处置措施;
f) 车辆发生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g) 柴油机“飞车”应急处置措施;
h) 车辆碰撞应急处置措施;
i) 车辆发生侧滑时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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