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2309-2025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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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The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Measuring

in 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2025‑09‑08 发布2026‑03‑08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归口单位: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JJF 2309—2025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汪洪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朱美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李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张亮(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岳远朋(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郭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周军红(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余时帆(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吴孟辉(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JJF 2309—2025

目录

引言……………………………………………………………………………………… (Ⅱ)

1 范围………………………………………………………………………………… ( 1 )

2 引用文件…………………………………………………………………………… ( 1 )

3 术语和定义………………………………………………………………………… ( 1 )

4 碳计量管理………………………………………………………………………… ( 3 )

4.1 总则……………………………………………………………………………… ( 3 )

4.2 组织与管理……………………………………………………………………… ( 3 )

4.3 碳计量管理制度………………………………………………………………… ( 3 )

4.4 碳计量目标……………………………………………………………………… ( 4 )

5 碳计量人员………………………………………………………………………… ( 4 )

5.1 碳计量人员配备………………………………………………………………… ( 4 )

5.2 人员培训和资质………………………………………………………………… ( 4 )

6 碳计量器具………………………………………………………………………… ( 5 )

6.1 碳计量器具配备………………………………………………………………… ( 5 )

6.2 碳计量器具管理………………………………………………………………… ( 5 )

6.3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 6 )

6.4 碳计量器具使用………………………………………………………………… ( 6 )

7 碳计量数据管理…………………………………………………………………… ( 7 )

7.1 碳计量数据采集………………………………………………………………… ( 7 )

7.2 碳计量数据处理………………………………………………………………… ( 8 )

7.3 碳计量数据应用………………………………………………………………… ( 8 )

8 自查与整改………………………………………………………………………… ( 8 )

8.1 自查……………………………………………………………………………… ( 8 )

8.2 整改……………………………………………………………………………… ( 8 )

9 碳计量审查………………………………………………………………………… ( 9 )

9.1 审查原则………………………………………………………………………… ( 9 )

9.2 审查组织………………………………………………………………………… ( 9 )

9.3 重点排放单位准备……………………………………………………………… ( 9 )

9.4 资料审查………………………………………………………………………… (10)

9.5 现场审查………………………………………………………………………… (10)

9.6 编制审查报告…………………………………………………………………… (11)

9.7 审查结论确定…………………………………………………………………… (11)

9.8 审查结果处理…………………………………………………………………… (11)

附录A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12)

附录B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用表/图(格式) ……………………………… (17)

附录C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 ………………………………… (26)

附录D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 …………………………………… (47)

Ⅰ

JJF 2309—2025

引言

为推动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体系建设,提升碳计量能力和水平,促进重点排放单

位有效减排降碳,支撑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护航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 号)、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 号)、《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

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2〕92 号) 有关规定,

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主要包括审查内容和审查方法两个部分。

本规范第4 章至第8 章规定了审查内容。审查内容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

理、碳计量人员、碳计量器具、碳计量数据管理、自查与整改等方面要求。重点排放

单位在满足本规范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碳计量目标建立现代、科学、高

效的碳计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碳计量管理的法制化、系统化和信息化。

本规范第9 章规定了审查方法。审查是在重点排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资料

审查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规范对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查结果报告和

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规范中使用如下助动词:

——“应”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议;

——“可”表示允许;

——“能”表示可能或能够。

“注”的内容是理解要求或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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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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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工作要求,以及对其开展碳计量审查的程序

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组织开展的碳计量审查。重点排

放单位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碳计量审查技术机构开展的碳计量审查,非重点排放单位的

审查可参考执行。

碳计量范围包括:

——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其他形式的温室气体排放。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以下文件: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JF 1356、GB/T 32150—201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 1 碳计量carbon measuring

关于碳测量的科学及其应用,是实现碳测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主

要包括在温室气体的产生、转移、清除、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为保证温室气体

排放(清除) 的数量、质量、效率的准确测量而开展的各类计量技术和管理活动。

3. 2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

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与三氟化氮(NF3)。

[来源:GB/T 32150—2015,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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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温室气体排放量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来源:GB/T 32150—2015,3. 6,有修改]

3. 4 重点排放单位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 6 万t 二氧化碳当量

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3. 5 碳计量审查技术机构carbon measuring review technical institution

具有相关审查能力且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

3. 6 碳计量审查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measuring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碳计量审查技术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

碳计量人员配备和培训、碳计量数据管理等碳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检查。

3. 7 有组织排放organized emissions

温室气体通过固定的排放口有规律地排放到大气中。

3. 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温室气体不通过固定的排放口且无规则地排放到大气中。

3. 9 源流source stream

由于其消耗或生产而在一个或多个排放源产生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燃料类型、

原材料或产品。

3. 10 主要源流main source streams

年度产生的排放量大于5 000 t (含) 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高于排放单位年度总排

放量10% (含) 的源流,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3. 11 次要源流secondary source streams

年度产生的排放量小于5 000 t 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低于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

10% 的源流(最多贡献10 万t 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3. 12 微量源流trace source streams

年度产生的排放量小于1 000 t 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低于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

2% 的源流(最多贡献2 万t 化石二氧化碳当量/年),以绝对值最高者为准。

3. 13 技术服务机构technical service agency

具有相关检测能力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人或者授权法人组织。

3. 14 实测法direct measurement method

通过安装监测仪器、设备(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采用相关技术文件中要

求的方法测量温室气体源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 15 计算法accounting method

采用排放因子法或质量平衡法通过计算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3. 16 碳计量器具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

测量对象为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的计量器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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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 碳计量目标carbon metrological objective

重点排放单位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碳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

4 碳计量管理

4. 1 总则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碳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碳计量管理职责,加强碳计量管

理,确保碳计量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4. 2 组织与管理

4. 2. 1 组织机构

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碳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碳计量主管部门,设置碳计量岗位,

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4. 2. 2 管理职责

4. 2. 2. 1 最高管理者

1) 对本单位碳计量工作负总责;

2) 向单位宣传贯彻碳计量的重要性和碳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组织制定碳计量目标;

4) 确保实现碳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5) 决定改进碳计量工作的措施。

4. 2. 2. 2 分管负责人

1) 确保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实施碳计量管理制度;

2) 组织对碳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3) 提出改进碳计量工作的建议。

4. 2. 2. 3 主管部门

1) 组织落实本单位碳计量管理工作;

2) 对本单位碳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4. 2. 2. 4 碳计量岗位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置碳计量管理,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碳计量数据采

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和应用等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和工作要求。

4. 3 碳计量管理制度

4. 3. 1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碳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

有效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 3. 2 碳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碳计量管理职责;

2) 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3) 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4) 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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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和应用制度;

6) 碳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4. 4 碳计量目标

4. 4. 1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减排目标,

确定碳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4. 4. 2 碳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保碳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2) 确保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 确保按源流实现分类计量;

4) 确保碳计量符合现行有效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国家计量

技术规范要求;

5) 确保碳计量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应用。

4. 4. 3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目标的评价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注:碳计量目标的评价可与自查相结合,评价周期宜为每年一次。

5 碳计量人员

5. 1 碳计量人员配备

5. 1. 1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碳计量管理工作,保证

碳计量职责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5. 1. 2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

等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碳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5. 1. 3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应

用,保证碳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5. 2 人员培训和资质

5. 2. 1 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计量管理,碳计量器具维护,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

计、分析、报告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碳计量技

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注:

1 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计量管理,碳计量器具维护,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

报告等人员应至少有1 人具备3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理工科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或具有碳排放管理员证书,并应为长期聘用人员。

2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碳计量相关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企业温室气体排

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操作技能等,

培训频次每年不宜少于1 次。

5. 2. 2 重点排放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等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注:重点排放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等人员应至少1 人取得二级(含) 以上注册计量师资格

证书或具备温室气体排放测量相关专业领域3 年以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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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3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

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6 碳计量器具

6. 1 碳计量器具配备

6. 1. 1 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6. 1. 1. 1 应满足按源流分类计量要求,宜满足按排放类型分类计量要求。

6. 1. 1. 2 应满足现行有效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规定的数据获取

要求。

6. 1. 1. 3 宜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碳计量器具,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

等信息系统。

6. 1. 1. 4 宜配备满足自查自检要求的碳计量器具。

6. 1. 2 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 1. 2. 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6. 1. 2. 2 有关国家标准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对特殊行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

的,应执行其规定。

6. 1. 3 碳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

6. 1. 3. 1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源流,确定温室气体流向,形成温室气体流向图。应按计

算法和实测法要求,确定碳计量采集点,形成碳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可分别参照附录B

中图B. 1、图B. 2)。

6. 1. 3. 2 设置的温室气体计量采集点应覆盖重点排放单位按源流和排放类型分类计量

的需求。

6. 1. 3. 3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碳计量采集点确认需配备的碳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

确度等级,并按附录B 的格式要求形成文件。

6. 1. 3. 4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温室气体流向图、碳计量采集点和碳计量器具需要量

进行评审,并及时更新以符合实际状况。

注:对温室气体流向图、碳计量采集点和碳计量器具需要量评审可与自查相结合,评审周期

宜为每年一次。

6. 2 碳计量器具管理

6. 2. 1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碳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

维护、报废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碳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碳计量数据采

集需要和在用碳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重点排放单位宜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碳计

量器具的信息化管理。

6. 2. 2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器具台账或完整的碳计量器具一览表。台账或一览

表中应列出碳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

号、管理编号、安装使用或存放地点、用途、最近检定/校准日期、检定周期/校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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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服务源流种类或排放类型等内容。

6. 2. 3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碳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1) 碳计量器具采购合同;

2) 碳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3) 碳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4) 碳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5) 碳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

6) 碳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6. 2. 4 在用碳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碳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

识,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6. 3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 3. 1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附录B 中

图B. 3、图B. 4);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确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

可溯源的上级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

6. 3. 2 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定/校准碳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满足

计量溯源性和法制计量有关要求。

6. 3. 3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其

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

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2)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

构或由重点排放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3) 对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

(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 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4) 属于排放单位自行确定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

控制文件(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校准规范等) 作为依据。

6. 4 碳计量器具使用

6. 4. 1 在用碳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不满足6. 3. 3 要求的不得使用。

6. 4. 2 碳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包括

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应保存完好并便于取用。

6. 4. 3 碳计量器具应在受控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

6. 4. 4 对影响碳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未经许可不得改动其

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

6. 4. 5 在用碳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

周期/校准间隔、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

加贴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查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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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可能时,应保存不符合要求的碳计量器具在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校准原始记

录,如果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器具在以往数据采集中出现明显的误差风险,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

7 碳计量数据管理

7. 1 碳计量数据采集

7. 1. 1 碳计量数据采集原则

碳计量数据采集应与碳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或按照规定的方法如实引用

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碳计量数据。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源流分类计量要求设置碳计量采集点,对不同源流相关参数按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规定的频次定期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记

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以满足碳计量管理的要求。重点

排放单位宜加强样品自动采集与分析技术应用,并宜采用5G、物联网、区块链等创新

技术手段强化原始数据防篡改管理。

7. 1. 2 碳计量数据采集要求

1) 采集时间、方式、频次应相对稳定,以消除因采集不一致带来统计数据的不可

比性。

2) 应满足计算和统计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产品

碳足迹评价、计算节能减排技改的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量等需要。

3)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数据采集应满足政府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需求。

7. 1. 3 碳计量数据采集方式

1) 人工采集。使用规范的数据采集记录(抄表记录) 格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

核人员签字。

2) 自动采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碳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碳计量数

据并备份归档。

3) 技术服务机构计量。委托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 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

供公正的碳计量数据。

7. 1. 4 碳计量采集应按照标准、规范或程序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受控条件包括:

1) 使用合格的碳计量器具;

2) 应用经确认有效的采集标准、规范、程序和记录表格格式;

3) 具备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4) 使用具有资格能力的人员;

5) 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

7. 1. 5 碳计量采集记录要求

采集者应实时记录碳计量采集结果,记录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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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的碳计量器具、采集依据、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2) 碳计量采集原始数据;

3) 数据计算方法及结果;

4) 采集、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应有审核人员签字;

5) 采集日期和时间。

7. 2 碳计量数据处理

7. 2. 1 碳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7. 2. 2 当碳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造成碳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统计时,应制

定相应的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方案包括评估方法、程序、结论、数据可靠性论证、评

估人员和批准人员、日期等内容。

7. 2. 3 经处理后的碳计量数据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7. 3 碳计量数据应用

7. 3. 1 重点排放单位应将碳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

编制的基础,温室气体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采集记录或权威机构的发布。

7. 3. 2 重点排放单位应将碳计量数据作为开展碳盘查、碳核查、碳交易、碳减排、碳

审计等活动的依据。

7. 3. 3 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年度碳计量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以碳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

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7. 3. 4 重点排放单位应利用碳计量数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分析。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

计和配额交易情况,定期分析用于能源贸易结算、碳交易等报表数据并有分析记录或

报告,为节能减排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7. 3. 5 重点排放单位宜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

法与报告指南, 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不确定度分析,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满足

表A. 4 要求。具备实测法获取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重点排放单位,宜定期通过实测法对

计算法计算得到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进行校验。

注:校验周期宜为每年一次。

8 自查与整改

8. 1 自查

8. 1. 1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制定碳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以验证其碳计量工作符

合本单位碳计量管理制度和本规范的要求。自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项目、

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报告格式等。

8. 1. 2 自查应形成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C 自行制定。

8. 1. 3 自查应形成报告,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D 制定,应覆盖其全部内容。

8. 2 整改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效果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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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碳计量审查

9. 1 审查原则

碳计量审查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独立、公正原则;

2) 基于证据的方法原则;

3) 为被审查单位保密的原则。

9. 2 审查组织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碳计量审查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组,对照本规

范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进行审查。

9. 2. 1 审查组

碳计量审查组由组长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职责是:

1) 制定审查计划,决定审查方式;

2) 对审查组成员进行工作分工;

3) 与被审查单位联络协调;

4) 审定并提交审查报告。

9. 2. 2 审查方式

碳计量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方式。

9. 3 重点排放单位准备

9. 3. 1 接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碳计量审查技术机构关于碳计量审查的通知后,重点

排放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以下自查资料:

1) 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设置框图;

2) 碳计量工作自查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D 自拟);

3) 碳计量管理制度;

4) 审查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碳核查报告、碳审计报

告、有效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检测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测量计量器具溯源证书以及

节能减碳改造技术报告等;

5) 碳计量人员一览表(见表B. 1) 及任职证明文件;

6) 源流一览表(见表B. 2);

7)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一览表(见表B. 3);

8)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一览表(见表B. 4);

9)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见表B. 5);

10)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见表B. 6);

11)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技术要求统计汇总表(见表B. 7);

12)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系统) 最大允许误差统计汇总表(见表B.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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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3) 温室气体流向图(见图B. 1);

14) 外购电力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点网络图[见图B. 2a)];

15) 化石燃料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点网络图[见图B. 2b) ];

16)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引起的碳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点网络图[见图B. 2c)];

17) 碳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的, 有关检定装置量值传递/溯源框图(见

图B. 3);

18) 碳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见图B. 4);

19)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分析报告等。

9. 3. 2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保证现场审查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9. 4 资料审查

9. 4. 1 审查组应依据本规范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确

认其准确性和可信度。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要为抽样调查做好准备。

9. 4. 2 经审查组审查认可的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自查结果,可直接运用于重点排放单

位碳计量审查报告。

9. 4. 3 资料审查后,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审查组应填写“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

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编制“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见附录D)、

“审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录D 审查报告附件1)。对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应编制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不符合项报告”(格式见附录D 审查报告附件2)。

9. 5 现场审查

9. 5. 1 审查组在资料审查基础上,依照本规范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并通知被审查单位做

好准备。审查计划包括审查目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分工、

审查要求等内容。

9. 5. 2 现场审查采取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现场检测等方式

进行。

9. 5. 3 一般情况下,现场审查时间不超过两天。

9. 5. 4 现场审查程序

9. 5. 4. 1 首次会议

由审查组组长主持,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碳计量管理有关人员和审查组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主要是:审查组通报审查计划,被审查单位介绍基本情况和碳计量工作情况。

9. 5. 4. 2 分工审查

审查组人员按照分工,采取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现场检

测等方式,开展现场审查,填写“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

9. 5. 4. 3 情况汇总

分工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审查结论。对审查发现的不

符合项,应编制“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不符合项报告”(格式见附录D 审查报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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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 5. 4. 4 交换意见

审查组与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就审查情况和结论交换意见。

9. 5. 4. 5 末次会议

由审查组组长主持,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碳计量管理有关人员和审查组成员参加。

审查组通报现场审查情况和结论,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9. 6 编制审查报告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组长根据审查汇总情况和现场审查时确定的审查结论,

编制“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见附录D)、“审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见

附录D 审查报告附件1)。

9. 7 审查结论确定

9. 7. 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 列出56 项内容,每一项

的评定结论分“符合”“不符合”“不适用”三种。符合条款要求,结论为“符合”;不

符合条款要求,结论为“不符合”;条款要求对被审查单位不适用,结论为“不适用”。

9. 7. 2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见附录D) 将审查结论分为“A 级”

“B 级”“C 级”三级。单项评定结论全部为“符合”,审查结论为“A 级”;含“应”要

求的条款评定结论全部为“符合”,其他条款有1 项及以上评定结论为“不符合”,审

查结论为“B 级”;有1 项及以上含“应”要求的条款评定结论为“不符合”,审查结论

为“C 级”。

9. 8 审查结果处理

9. 8. 1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向组织审查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碳

计量审查技术机构提交“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报告”(格式见附录D)、“审查情况

汇总表”(格式见附录D 审查报告附件1)、“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不符合项报告”

(格式见附录D 审查报告附件2) 等资料。

9. 8. 2 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审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资

料,下达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审查结论为“B 级”的重点排放单

位,建议其对审查不符合项整改提高;对审查结论为“C 级”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

其对审查不符合项进行限期整改。由碳计量审查技术机构组织的审查,审查机构根据

审查组提交的审查资料,填写审查意见后向重点排放单位出具“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

审查报告”(格式见附录D)、“审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录D 审查报告附件1)、“重

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不符合项报告”(格式见附录D 审查报告附件2)。

9. 8. 3 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审查,重点排放单位对审查不符合项整改后,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审查组对重点排放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资料或现场确认。对C 级重点

排放单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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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A. 1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A. 1) 计算:

Rp =

Ns

Nl

× 100% (A.1)

式中:

Rp——碳计量器具配备率;

Ns——碳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台/件;

Nl——碳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台/件。

A. 2 重点排放单位应配备满足计算法要求的碳计量器具,宜配备满足实测法要求的

碳计量器具。

注:

1 采用计算法获取温室气体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自身应配备获取活动水平数据的计量器

具,获取排放因子采用的计量器具可由重点排放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配备,当排放因

子采用缺省值时,碳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和理论需求量均不计算。

2 采用实测法获取温室气体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自身应配备获取有组织排放测量的计量器

具,获取无组织排放测量的计量器具可由重点排放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配备。

A. 3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A. 1 的要求。

表A. 1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计量方法

实测法

计算法

注:

1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无组织排放量总计超过1 000 t 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或超过排放单位年度

总排放量2% (最多贡献2 万t 化石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年),无组织排放碳计量器具配备

率应为100%,否则可不配备无组织排放碳计量器具。

2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计量器具配备率为100%。

测量项目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

主要源流

次要源流

微量源流

主要源流

次要源流

微量源流

重点排放单位

100%

100%

100%

100%

60%

100%

100%

100%

其他排放单位

100%

100%

100%

100%

60%

100%

100%

60%

A. 4 对不直接利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温室气体的重点排放单位(如牧场、垃圾填埋

场等),其所配备的碳计量器具应满足获取温室气体排放量计量的要求。

JJF 2309—2025

13

A. 5 对有产品输出的重点排放单位(如采煤、煤化工企业等),其所配备的碳计量器

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要求。

A. 6 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A. 2 和表A. 3 的要求。

表A. 2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系统) 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含流速变送器、流速测量仪)

烟气温度连续测量系统

(含温度变送器、温度测量仪)

烟气湿度连续测量系统

(含湿度变送器、湿度测量仪)

二氧化碳分析仪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无组织排放监测系统

测量参数

烟气流速

烟道截面面积

烟气温度

湿度测量仪

二氧化碳浓度

甲烷浓度

氧化亚氮浓度

通量

>10 m/s

≤10 m/s

5%<x≤30%< p=""></x≤30%<>

1%≤x≤5%

最大允许误差

±10%

±12%

±2%

±3 ℃

相对误差不超过±15%

绝对误差不超过±0.75%

±3%F.S.

±3%F.S.

±5%

±30%

表A. 3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技术要求

排放

因子

气相色谱仪

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干燥箱

全自动热重仪器

工业

分析

仪

马弗炉

气氛炉

波长-X 射线荧光光谱仪

灰分

挥发分

<15.00%

15.00%~30.00%

>30.00%

<20.00%

20.00%~40.00%

检测限:PID:≤5×10-12 g/mL(苯,S/N=2)

检测限:FID≤0.5 ng/s (正十六烷)

检测限:ECD≤5 pg/mL (丙体六六六)

灵敏度:TCD≥800 mV·mL/mg (苯)

准确度等级: Ⅱ 级

温度偏差:±2 ℃,均匀度:2 ℃,波动度:±0.5 ℃

质量:± (0.001 m0+0.020 mg),其中m0 为砝码经检

定的实际值,计量单位为毫克(mg)

升温速率:±3.0%

最大允许误差:±0.30% 〔以干燥基(d) 表示〕

最大允许误差:±0.50% 〔以干燥基(d) 表示〕

最大允许误差:±0.70% 〔以干燥基(d) 表示〕

最大允许误差:±0.50% 〔以干燥基(d) 表示〕

最大允许误差:±1.00% 〔以干燥基(d) 表示〕

温度控制要求:C 级

温度控制要求:C 级

技术性能:A 级

计量

目的

计量器具类别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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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数据

傅里叶变换

红外光谱仪

分析天平

元素分析仪

红外分析法碳

硫分析仪

煤中全硫

测定仪

非自动衡器

自动衡器

盘煤仪

储罐

油流量表

气体流量计

热量表

波数在3 000 cm-1

附近

波数在1 000 cm-1

附近

碳

氢

氮

硫

碳

硫

全硫

轻质油

重质油

煤气

天然气

蒸汽

管径≤

250 mm

管径>

250 mm

±5 cm-1

±1 cm-1

分辨力:0.1 mg

示值误差:±2%

示值误差:±3%

示值误差:±5%

示值误差:±5%

当含量为0.005~0.010 时,最大允许误差±0.002%;

当含量>0.010~0.100时,最大允许误差±0.005%;

当含量>0.100~1.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010%;

当含量>1.00~4.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030%

当含量为0.003~0.010 时,最大允许误差±0.001%;

当含量>0.010~0.1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005%;

当含量>0.100~0.2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010%;

当含量<1.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15%;

当含量为1.00~4.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25%;

当含量>4.00~6.00 时,最大允许误差±0.35%

准确度等级: Ⅲ 级

皮带秤准确度等级:0.5 级;

自动轨道衡准确度等级:1.0 级

盘煤精度相对误差:<0.5%

自动液位计最大允许仪表误差: ±1 mm (体积计量

交接);

最大允许安装误差:±4 mm (体积计量交接)

准确度等级:0.5 级

准确度等级:1.0 级

准确度等级:2.0 级

准确度等级:1.5 级

准确度等级:2.5 级

准确度等级:1.5 级

准确度等级:2.5 级

排放

因子

表A. 3(续)

计量

目的

计量器具类别技术要求

JJF 2309—2025

15

注:

1 电量计量装置分为五类,分类原则如下所示。

a)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220 kV 及以上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500 kV 及以上考核用

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单机容量300 MW 及以上发电机发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

b)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110 (66) kV~220 kV 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220 kV~500 kV

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单机容量100 MW~300 MW 发电机发电量的电能计量

装置。

c)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10 kV~110 (66) kV 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10 kV~220 kV

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计量100 MW 以下发电机发电量、发电企业厂(站) 用电量的

电能计量装置。

d)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380 V~10 kV 电能计量装置。

e) Ⅴ类电能计量装置。220 V 单相电能计量装置。

2 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

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 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 可用传感器与

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3 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3 级。

4 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18603—2023 附录A 的要求。

5 排放单位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计量排放因子的相应准确度等级计量器具,器具类别不限

于表中所示。

电能表

温度测量仪表

压力测量仪表

氧弹热量计

有功交

流电能

计量

直流电能计量

Ⅰ类用户

Ⅱ类用户

Ⅲ类用户

Ⅳ类用户

Ⅴ类用户

一般

压力表

压力

变送器

准确度等级:0.2S 级

准确度等级:0.5S 级

准确度等级:0.5S 级

准确度等级:1.0 级

准确度等级:2.0 级

准确度等级:1.0 级

准确度等级:1.0 级

准确度等级:1.6 级

准确度等级:0.5 级

计量性能要求:A 级

活动

数据

表A. 3(续)

计量

目的

计量器具类别技术要求

JJF 2309—2025

16

A. 7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符合表A. 4 的要求。

表A. 4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相对扩展不确定度

二氧化碳气体排放当量t/ (万t/年)

t<2.6

2.6≤t<5

5≤t<50

t≥50

注:本表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相对扩展不确定度限值旨在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可靠性

和精准性,是排放单位配备的计量器具在满足本文件A.6 的基础上,对排放单位计量器

具配备的进一步总体要求,相对扩展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可参照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计量

技术规范。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rel,k=2)

≤20%

≤10%

≤7.5%

≤5%

A. 8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使用时,其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

艺要求。

A. 9 碳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

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 要求。

A. 10 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应执行其规定。

JJF 2309—2025

17

附录B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用表/图(格式)

表B. 1 碳计量人员一览表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序

号

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岗位及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

是否参加岗位培

训、考试

岗位资格证号备注

表B. 2 源流一览表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序号计量范围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引起的排放

生产过程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引起的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热力引起的排放

其他形式的排放

源流种类备注

表B. 3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一览表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序

号

源

流

种

类

计量器具

名称

型号

规格

测量

范围

准确

度等

级

生

产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排放

单位

管理

编号

安装

使用

或存

放地

点

用

途

检定

周

期/

校准

间隔

状态

(合格/

准用/

停用)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备注

JJF 2309—2025

18

表B. 4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一览表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序

号

排

放

类

别

计量器具

名称

型号

规格

测量

范围

准确

度等

级

生

产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排放

单位

管理

编号

安装

使用

或存

放地

点

用

途

检定

周

期/

校准

间隔

状态

(合格/

准用/

停用)

最近

检定/

校准

时间

备注

表B. 5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示例)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计量范围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能源作为原材料用

途引起的排放

过程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

引起的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热力

引起的排放

其他形式的排放

源

流

种

类

配备的计量器具类别及数量

自动衡器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电能表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油流量计

(装置)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气体

流量计

(装置)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JJF 2309—2025

19

表B. 6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示例)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排放类别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配备的计量器具类别及数量

烟气流速连

续测量系统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无组织排放

监测系统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

应配

数量

台

实配

数量

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B. 7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技术要求统计汇总表

排放

因子

气相色谱仪

烘干法水分测定仪

干燥箱

全自动热重仪器

工业

分析仪

马弗炉

气氛炉

波长-X 射线荧光光谱仪

傅里叶变换

红外光谱仪

灰分

挥发

分

<15.00%

15.00%~

30.00%

>30.00%

<20.00%

20.00%~

40.00%

波数在

3 000 cm-1附近

检测限:PID:≤5×10-12 g/mL (苯,S/N=2)

检测限:FID≤0.5 ng/s (正十六烷)

检测限:ECD≤5 pg/mL (丙体六六六)

灵敏度:TCD≥800 mV·mL/mg (苯)

准确度等级: Ⅱ 级

温度偏差:±2 ℃;均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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