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422-2025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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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422—2025
“互联网+不动产 登记”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ternet plu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2025 - 08 - 20 发布 2025 - 10 - 20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内容 ........................................................................... 1
信息公开服务 ................................................................... 2
网上办理服务 ................................................................... 2
网上查询服务 ................................................................... 2
民意互动服务 ................................................................... 2
5 办理流程 ........................................................................... 2
申请受理 ....................................................................... 2
审核登簿 ....................................................................... 3
核发证书(证明) ............................................................... 3
登记结果查询 ................................................................... 3
6 管理制度建设 ....................................................................... 4
统一身份认证用户管理 ........................................................... 4
电子签章管理 ................................................................... 4
网上支付管理 ................................................................... 4
电子证照管理 ................................................................... 4
电子监察管理 ................................................................... 4
电子档案管理 ................................................................... 4
信息共享管理 ................................................................... 5
7 安全与运维保障 ..................................................................... 5
安全管理 ....................................................................... 5
运维管理 ....................................................................... 6
8 评价与改进 ......................................................................... 7
评价方式 ....................................................................... 7
持续改进 ....................................................................... 7
9 标准实施与评价 ..................................................................... 7
实施方法 ....................................................................... 7
实施范围 ....................................................................... 7
条件要求 ....................................................................... 8
实施落实情况 ................................................................... 8
实施评价分析 ................................................................... 8
意见反馈 ....................................................................... 8
附录A(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 9
参考文献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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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地理国情监测中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地理国情监测中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武汉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武汉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雅杰、洪亮、刘丹、肖潇、祝健、周繁、梁鹏、米圆圆、徐坚、陈璐、高梅、
罗思宇、陈莹莹、雷雪、殷骏、赵睿、陈喆、夏宇田、章元翔、郭艳、郑祜、孙雪妍、罗明俊、聂涛、
姜楠、李婳婧、李国忠、郑学东、程学军、张双印、顾利平。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 可咨询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电话:027-86656061 , 邮
箱:1556154372@qq.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地理国情监测中心(湖北省自然
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27-87250209 ,邮箱:hb_zrzyttqqd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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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办理流程、管理制度建设、
安全与运维保障、评价与改进、标准实施与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内“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3978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C 0203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
C 0204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
DA/T 31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TD/T 1095-2024 不动产登记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TD/T 1095-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internet plu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在线政务服务要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通过加
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集成,优化管理结构和服务流程,优化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系统,构建不动
产登记网上登记办事大厅平台,将不动产登记服务延伸到互联网端,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
终端等多种形式,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electronic certification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
子证明。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材料 electric record
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材料。
[来源:TD/T 1095-2024,3.7]
4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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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公众号等渠道公示以下基本
信息并及时更新:
a) 不动产登记机构简介、办事地点、服务时间、服务热线电话;
b) 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
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c) 政策法规、公告公示等。
网上办理服务
网上办理应能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a) 在线预约:支持申请人在线预约线下窗口登记服务,选择业务办理机构、办理时间、办理业务
类型;
b) 在线申请:支持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材料、完成询问、申请信息确认;具备条件的,
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为用户提供远程帮办
服务;
c) 在线支付:支持申请人使用线上支付方式在线缴纳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费用,支持电子票据
浏览、下载;
d) 在线领证:支持电子证书(证明)浏览、下载、打印、在线验证等功能。
网上查询服务
网上查询应能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a) 支持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查询;
b) 支持不动产登记原始档案资料查询;
c) 支持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d) 支持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e) 支持24 小时智能客服。
民意互动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提供服务热线、网上大厅、实体窗口等多种渠道与群众互动。并提供以下服务:
a) 提供网上咨询服务:提供智能客服与人工客服协同互补的咨询服务;
b) 提供网上投诉服务: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投诉处理进度,及时受理回复投诉信息;
c) 提供评价、意见征集服务:设置评价和建议功能模块,及时获取服务对象对办理过程的服务体
验及评价建议。
5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5.1.1 实名注册
申请人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
5.1.2 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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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录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需要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按照导航指引填写申请信
息,上传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
5.1.3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可不再提交相应纸质材料,申请材料格式应符合TD/T 1095
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a) 申请人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在线填写申请书、委托书、询问记录、合同、承
诺书等形成的电子材料;
b) 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等;
c) 申请人无法提供电子申请材料的,可将真实有效的纸质材料拍照或者扫描后在线提交并确认
与原件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核验通过后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5.1.4 身份核验和意愿核实
涉及处分不动产的申请事项,可通过人脸识别、指纹、声纹等各类生物特征信息或者在线录音录屏、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互联网+见证”等方式强化身份核验和意愿核实。
5.1.5 受理形式
根据申请登记事项,采用智能查验和人工查验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进一步查验申请
事项及申请材料。
5.1.6 受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查验,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并通过互联
网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审核登簿
5.2.1 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采用智能审核、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进一步
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查验、询问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审核后,应做出予以登记
或者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及时告知申请人。
5.2.2 登簿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系统
自动同步注销作废原电子介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自动生成原纸质介质不动产权证书
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发布在门户网站上,不再收回。
核发证书(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簿后,同步生成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根据申请人需要
核发纸质证书或者证明。纸质证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登记窗口领证、自助打印机打证或者邮政EMS快递送
达等方式领取;电子证书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登记办事大厅平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模块领取。
登记结果查询
申请人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的,参照本文件5.1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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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制度建设
统一身份认证用户管理
6.1.1 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 提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的,通过平台统一提供的
功能进行用户注册、登录及维护;并通过平台提供的用户信息对接接口服务,获取登录用户的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方式等。
6.1.2 通过各地微信公众号或者小程序提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的,采用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
认证服务,实现一次注册多渠道通用。
电子签章管理
6.2.1 电子签章应按照国家电子签章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制发及备案,符合《电子签名法》《国
务院关于在线服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
6.2.2 经电子签名或者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6.2.3 申请人在线提交各类电子表单和电子文档材料时,根据所申请服务事项的要求,应在电子表单
和电子文档材料上加盖申请人的电子签章。
6.2.4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事项办结时,应在办件结果上加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对应的电子
印章。
网上支付管理
6.3.1 公共支付平台缴款渠道可分为线上缴款和线下缴款。线上收缴渠道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联、
网银等,线下收缴渠道包括传统银行柜面、POS 刷卡支付等。
6.3.2 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发起缴款请求,由公共支付平台与代收机构平台实施电
子支付,并按业务归属地区实时将业务数据归集至相关征收部门收入征管系统。
电子证照管理
6.4.1 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照信息标准统一,相关数据信息项、编目规则、样式要
求、模板制作、文件生成应按照C 0203、C 0204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4.2 电子证照和证照信息文件数据都应归集到电子证照库中统一管理和使用。
6.4.3 电子证照库应采用统一平台,采用省级集中建库汇集的方式部署,并提供统一标准接口供市、
县相关应用系统调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制证运用省级大数据局电子证照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并核发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6.4.4 按照电子证照共享和校验规定开展授权查询、下载、比对和复用,电子证照的共享应防篡改、
防伪造、可验证。
6.4.5 注册用户可通过登录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获取用户相关的电子证照数据,并在事项申请时
直接调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审核时,优先调用电子证照数据辅助办理。
6.4.6 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与纸质介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监察管理
6.5.1 实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运行全过程网上监察,应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过程,监督检查事项
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内容规范性等方面,保障运行公开透明。
6.5.2 电子监察管理包括监察规则设置、运行监察、投诉处理、效能管理、统计分析和监察日志。
电子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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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电子材料办理登记的,可不再归档纸质资料,纸质材
料应符合DA/T 31 的相关规定进行数字化,以电子方式立卷、归档、保存、利用。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单套制。
6.6.2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档案归档应按照GB/T 18894 的规定执行。
信息共享管理
6.7.1 信息共享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司法、农业农村、银
保监、卫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核验查询服务,主要包括身份核验类、业务协同类和信息查核类等
三类信息共享。
a) 身份核验类。获取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的自然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和
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对申请人或者代理
人进行人像比对,实时在线核验,实现身份证明材料免提交;
b) 业务协同类。运用审批、交易、税收等业务协同类信息推送共享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实现登
记与完税结果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受理涉税登记申请后,应主动向交易管理、税务部门推送相
关信息;市县税务部门据此核税缴税后,实时推送是否完税的结果信息;人民法院通过一体化
平台或者部门专线,实时推送司法判决文书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c) 信息查核类。获取业务办理需要的公安部门的户口簿登记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和社会组
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司
法部门的判决书、公证书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出生和死亡医学证明信息。
6.7.2 信息共享方式
6.7.2.1 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业务专线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
享,协调对接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信息共享路径网络环境。
6.7.2.2 按照因地制宜、内外网并行共享的原则,各市县根据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络运行环境和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路径。
6.7.2.3 拓展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与有关部门的多渠道、多层级信息共享集成。
7 安全与运维保障
安全管理
7.1.1 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7.1.1.1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分级分类安全保护
制度,实行安全三级等保,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21061。
7.1.1.2 地理信息安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管理的要求,做好宗地、自然幢等空间信息
的管理。
7.1.2 数据隐私安全
加密存储和传输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等敏感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组织全体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开展信息安全保密和数据的保密责任培训。
7.1.3 信息传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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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政务外网之间通过双向网闸、政务外网与业务内网之间通过单向网闸和离线摆渡方式实
现数据互通,按照GB/T 39786的相关要求编制密码应用方案,使用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密
码产品和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密码服务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7.1.4 数据共享应用安全
数据共享应用安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 规范数据共享渠道,与所有数据共享方签订保密协议;
b) 对外数据共享均通过接口形式实现,避免直连数据库;
c) 对共享服务接口设置独立的账号认证,保证服务安全。
7.1.5 信息安全应急机制
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置权限、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等。定期开
展信息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开展攻防演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问题发现和整改机制。
运维管理
7.2.1 用户管理
为保证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网上登记办事大厅平台安全,严格进行身份鉴别,强
化账号管理。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分配账号,实行账号和权限管理机制,针对不同岗位、角色的
人员分配不同的操作权限,控制每个用户对系统的访问、对特定页面的可见、可读写等权限。
7.2.2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建立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安排专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系统等方面进行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
b) 办理人员仅可办理和查看授权区域内的业务数据;
c) 有权限的用户可新增、编辑、查询、删除平台中使用的字典常量;
d) 统一管理与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的接口、与共享部门对接的接口;
e) 系统紧急故障(被黑客入侵、修改、破坏等)可自动或者远程恢复。
7.2.3 综合监管
综合监管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提供日志的记录、查询、追溯、统计和导出等功能,日志的内容包括办理人员的操作信息、与
其他部门接口调用信息、系统运行异常信息等;
b) 支持管理员汇总查看项目详细信息、申请流转信息等;
c) 实现共享内容的管理、追溯和监控;
d) 系统支持对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申请类型的办件情况进行个性化统计,通过图、表、文
结合的结果展示,直观查看各类信息。
7.2.4 网络环境
网络环境主要有以下要求:
a) 在互联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上部署运行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和服务对接相关的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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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电子政务外网上部署与相关部门共享协同的功能模块,与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对接,实现信
息集成共享、电子证照利用;
c) 在电子政务外网或者业务内网上部署不动产登记系统;
d) 业务内网开展地籍调查、基础地理等空间图形管理及审核等业务,外网受理的申请材料涉及空
间图形的通过单向光闸单向导入内网,内网审核结果通过光盘刻录等离线方式摆渡到外网;
e) 通过扩容或者租用云平台等方式,搭建网厅运行所需的服务器、基础软件、存储设备等运行环
境,配置充足的网络带宽。
7.2.5 数据备份
数据备份主要有以下要求:
a) 对重要数据进行本地定期备份和异地备份;
b) 定期开展备份数据的恢复演练及介质检查。
8 评价与改进
评价方式
8.1.1 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明确评价主体、方式、指标、评价标准、程序、责任分工。
8.1.2 利用电子监察平台加强内部监督督查,运用自我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价。
8.1.3 通过12345 热线电话、网上平台、窗口评价装置投诉与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的
评价。
持续改进
8.2.1 建立评价结果运用机制,优化改进网上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
水平和质量。
8.2.2 优化改进评价方式、指标等评价要素,结合被评价方意见,确保评价要素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8.2.3 利用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
导,回应群众关切。
9 标准实施与评价
实施方法
本文件发布后,将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包括标准实施的方案准备、组织准备、技术准备、人力准备和
设备场地准备等。
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标准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适用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
保障,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流程,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确保标准
的有效落实。
实施范围
标准实施主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从事“互联网+不动产登
记”服务、管理、应用的单位或者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及其延伸到互联网端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过程中落
实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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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要求
标准实施应准备以下内容:
a) 系统条件:保障不动产登记服务延伸到互联网端后相关系统、平台、环境符合本标准要求,定
期对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系统平台进行评估;
b) 资金条件:合理预算标准实施的各项开支,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相关设备的购买、维护和更新以
及系统平台的开发运维;
c) 知识条件:应配备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并具有相关工作
经验。组织标准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标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
实施落实情况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并记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
检查也要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标准实施效果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
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实施评价分析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梳
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技术进步,质量水平提高、满
意度、效率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以便为未
来改进提供参考。
意见反馈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
者废止等意见建议。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相关示例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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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如表A.1所示。
表A.1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标准名称及编号
总体评价
适用性 该标准与当前所在地的产业或社会发展水平是否相匹配? □是 □否
协调性
该标准的特色要求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是否协调?
□是 □否
执行情况 标准执行单位或人员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是 □否
实施信息
标准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阻力和障碍? □是 □否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修改意见
总体意见 □适用 □修改 □废止
具体修改意见
需修改章节:
具体修改意见:
反馈渠道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标准起草组(牵头起草单位)
反馈人 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
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勾,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
意见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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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T 32168-2015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2] GB/T 32170.1-2015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3] GB/T 40645-2021 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通用要求
[4] T/CA 601.1 电子印章(含智能印章)技术行业应用规范 第1部分:电子印章制作及备案规
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Z].2016年12月20日
[8]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
的通知[Z].2019年6月17日
[9] 自然资源部司.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共享国家层面相关部门信息服务指南(试行)》的函
[Z].2019年10月31日
[10] 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
和群众办事的意见[Z].2020年05月15日
[1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的通知[Z].2020年7月24日
[1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防护工作指引》的通知[Z].2023年3月7
日
[13] 湖北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级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技术规
范3.0版》的通知[Z].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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