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5170-2025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技术标准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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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urban lifeline safety engineering
2025⁃07⁃30 发布2026⁃02⁃01 实施
DB32/T 5170—2025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5 实施方案编制………………………………………………………………………………………………2
6 风险评估……………………………………………………………………………………………………3
7 智慧监测……………………………………………………………………………………………………6
8 数据治理……………………………………………………………………………………………………8
9 监管系统建设………………………………………………………………………………………………9
10 运行管理及评价…………………………………………………………………………………………11
附录A(规范性) 风险评估周期……………………………………………………………………………13
附录B(资料性) 风险评估对象筛查条件…………………………………………………………………14
附录C(规范性) 风险管控原则……………………………………………………………………………15
附录D(规范性) 监测对象及指标要求……………………………………………………………………16
附录E(资料性) 数据调研范围……………………………………………………………………………23
附录F(资料性) 省级监管系统复用清单…………………………………………………………………25
附录G(资料性) 系统架构示意图…………………………………………………………………………26
附录H(资料性) 综合监管功能清单………………………………………………………………………27
附录I(资料性) 智慧监测功能清单…………………………………………………………………………37
目 次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建、郭杨、乔鹏、李兰娟、朱勇、鞠建荣、李芙、赵本杰、李亮昊、范娟娟、朱信天、
金胜。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基本规定、实施方案编制、风险评估、智慧监测、数据治理、监管
系统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及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98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8035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
DB32/T 4784 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智慧监管系统数据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生命线 urban lifeline
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
3.2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urban lifeline safety engineering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城市生命线综合监管和智慧监测,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3.3
权属单位 ownership unit
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部门/
企业)。
3.4
综合监管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运用信息化技术,落实并优化行业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的行业全流程监管过程。
3.5
智慧监测 intelligent monitoring
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城市生命线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报
警、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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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三方施工 third⁃party construction
对周边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
桥涵、隧道、水利等施工过程(行为)。
3.7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全过程。
3.8
常规监测 routine monitoring
通过开展日常巡查、区域沉降监测和群测群防,及时掌握城市道路沉降及塌陷风险信息。
3.9
专项监测 specialized monitoring
采用专业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道路塌陷相关因素、宏观前兆等开展专业化立体综合监测,实现道
路塌陷多指标的监测工作。
3.10
应急监测 emergency monitoring
采用相关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快速获取有关道路塌陷发生及处置过程中风险动态信息的监测工作。
3.11
评估对象筛查 screening of assessment object
基于一定的筛选条件对城市基础设施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快速识别和分类,以确定需要深入评估对
象的过程。
4 基本规定
4.1 应按照“综合监管+智慧监测”的总体思路开展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现对城市生命线的风
险感知、实时监测、动态预警、精准溯源及协同处置。
4.2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应包括实施方案编制、风险评估、智慧监测、数据治理、监管系统建设和运
行管理等。
4.3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应在明确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基
础上,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行业管理,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4.4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应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急用先行、资源统筹和集约高效的原则,
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成果并与智慧城市、城市更新等工作相衔接。
4.5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应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城市生命线运行状况及周边情况进行智慧监测。
4.6 应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运行监测(监管)中心,可自行建设或与已有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急指
挥中心等合建。
4.7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应从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成熟稳定等方面综合评估,选择并采用合适的
技术和产品。
4.8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成果应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提供支撑。
4.9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
5 实施方案编制
5.1 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对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行业及第三方施工管控场景开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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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收集及现场调研,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基础设施现状,包括基础设施设计竣工、运行情况记录、设施统计台账、设施养护记录、检验检测
文件等资料;
b) 监管现状,包括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历史突发事件情况、行业主管部
门及职责分工等;
c) 监测现状,包括监测运行记录、报警预警信息、检验检测记录、现有监测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等;
d) 信息系统建设现状,包括行业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标准、数据资源、信息模型等;
e) 专项规划,包括城市生命线相关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近三年年度建设计划等;
f) 标准规范,包括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
5.2 实施方案编制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工作基础,包括城市生命线相关行业基础设施、监管和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现状,地下管线信息
和基础测绘底图,行业管理体制、工作推进机制、已开展工作等内容;
b) 总体思路,包括建设场景、建设范围、技术路线、任务分工、实施期限等内容;
c) 建设目标,包括建设总体目标及体制机制、综合监管、智慧监测等具体目标;
d) 主要任务,包括监管需求分析、监测需求分析、数据治理、监管系统建设、运行机制建设等内容;
e) 资金投入,包括方案编制、风险评估、数据治理、系统建设、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f) 实施计划,包括任务清单、实施主体及实施时间节点;
g) 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科技支撑、监督考核等;
h) 相关附件,包含建设范围示意图、实施计划表、投资估算表、拟制定的政策、相关规划及技术标准
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 风险评估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根据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系统分析安全运行风险,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各行业风险评估周期应
按附录A 执行。
6.1.2 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应包括前期调研、评估对象筛查、风险分析、风险等级划分,并按照风险等级提
出对应的管控原则。
6.1.3 风险评估工作宜采用风险矩阵法,其中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
6.1.4 宜在各行业风险评估基础上,加强耦合风险分析评估。
6.1.5 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对较大及以上风险应优先采用工程改造或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6.2 前期调研
6.2.1 应在实施方案调研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开展风险评估前期调研,前期调研包括资料收集及
现场调查。
6.2.2 城镇燃气管道风险评估的前期调研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资料收集应包括燃气管道设计施工资料、物理属性、周边环境及运行现状,管道检验检测与评
价、管道历史事故、年度改造计划、企业安全管理类、燃气用户相关、第三方施工情况等资料;
b) 现场调查应包括既有建(构)筑物、危险源数量、管道埋设区域施工场地数量等。
6.2.3 城镇供水管道风险评估的前期调研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资料收集应包括供水管道设计施工资料,供水管道系统物理属性、周边环境、运行现状及系统运
维情况,管道历史事故、企业安全管理类,供水用户相关,第三方施工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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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现场调查应包括既有建(构)筑物、管道埋设区域施工场地数量等。
6.2.4 城市内涝风险评估的前期调研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资料收集应包括排水设施设计施工资料、物理属性及运行现状、地下管网普查、排水防涝规划、
易淹易涝点(片区)治理、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文数据、气象数据、竖向地形分
析、竖向控制规划、排水防涝应急保障等资料;
b) 现场调查应包括雨水系统收集能力、现存缺陷位置与状况、泵站安全设施状况、重点保障对象分
布情况、排水口状况等。
6.2.5 城市道路风险评估的前期调研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资料收集应包括地质环境条件、气象条件、地下管线情况、道路周边建(构)筑物和人员分布情
况、历史塌陷情况等资料;
b) 现场调查应包括在建工程类别及现状、道路周边建(构)筑物等。
6.2.6 城市桥梁风险评估的前期调研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资料收集应包括桥梁基本信息、检测报告、桥梁交通通行情况、通航河道的航运情况、周边人口
密度、工厂分布等资料;
b) 现场调查应针对相对缺乏资料的桥梁开展。
6.3 评估对象筛查
6.3.1 应按照筛查条件对燃气、供水、内涝、桥梁评估对象进行筛查,筛查条件参照附录B 执行。
6.3.2 应根据评估对象筛查结果进行评估单元划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城镇燃气管道的评估单元应结合管道的设计压力、材质、管径、建设和投用时间、敷设方式等属
性划分评估单元;
b) 城镇供水管道的评估单元应结合管道的材质、管径、建设和投用时间、敷设方式等属性划分评估
单元;
c) 城市内涝的评估单元应结合排水分区、地势条件、城市主干道等因素划分;
d) 城市桥梁应以单座桥梁作为1 个评估单元。
6.3.3 城市道路风险评估包括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总体风险评估宜结合不良地质条件等综合
划分评估单元,以每千米道路为1 个评估单元;专项风险评估宜在道路塌陷隐患探测工作之后,以单个塌
陷隐患为评价对象。
6.4 风险分析
6.4.1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行业风险分析应包括可能性评估和后果评估。
6.4.2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行业可能性评估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城镇燃气管道可能性评估指标应包括管道本质安全、管道运行安全、第三方施工管控水平、企业
安全管理水平等。
b) 城镇供水管道可能性评估指标应包括DMA(独立计量区域)分区供水管网运行情况、供水管道
本身可能发生爆管情况、第三方施工管控水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等。
c) 城市内涝可采用指标体系法或数学模型法。若采用指标体系法,可能性评估指标应包括固有条
件、排水管渠及强排能力、气象条件、调蓄能力、智慧化信息化水平等。若采用数学模型法,且近
3 年内模拟结果经过率定校验、准确度较高,可利用模拟结果直接判定可能性等级。
d) 城市桥梁可能性评估指标应包括正常服役因素、交通安全因素、自然因素、管理因素等。
6.4.3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行业后果评估应采用指标体系法,评估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城镇燃气管道后果评估应包括扩散环境、人口密度、敷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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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城镇供水管道后果评估应包括停水用户数量、交通中断、中断供水时长、敷设区域;
c) 城市内涝后果评估指标应包括区域人口、保障对象、应急预案及抢险救援能力;
d) 城市桥梁后果评估指标应包括结构损伤、通行延误、人员安全、环境与社会影响。
6.4.4 道路行业风险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总体风险评估可采用专家评估法或层次分析法,评估指标应包括地质环境条件、气象条件、地下
管线情况、在建工程活动情况、道路周边建构筑物和人员分布情况、历史塌陷情况及人为抵御塌
陷风险能力。
b) 专项风险评估应采用指标体系法,包括可能性评估和后果评估,评估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性评估指标应包括道路塌陷隐患、邻近设施及环境因素;
2) 后果评估指标应包括塌陷隐患范围、设施危险性、人员密集程度、财产密度及社会影响。
6.5 风险等级划分及风险管控原则
6.5.1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行业应基于可能性等级和后果等级,采用风险矩阵法对评估单元进行风险
等级划分,风险等级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
以Ⅳ级(红色)、Ⅲ级(橙色)、Ⅱ级(黄色)、Ⅰ级(蓝色)表示。
a) 燃气、供水行业风险等级划分应符合图1 的要求;
b) 内涝、桥梁行业风险等级划分应符合图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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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燃气、供水行业风险等级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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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内涝、桥梁行业风险等级划分图
6.5.2 道路行业总体风险评估及专项风险评估等级划分应采用风险矩阵法,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总体风险评估等级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极高风险、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
风险;
b) 专项风险评估等级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极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和低度
风险,分别以Ⅳ级(红色)、Ⅲ级(橙色)、Ⅱ级(黄色)、Ⅰ级(蓝色)表示,并应符合图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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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道路行业风险评估等级划分图
6.5.3 各行业应根据不同评估单元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管控原则,并按附录C 执行。
6.6 评估成果
6.6.1 评估成果应包含概述、评估方法、基本情况、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管控措施,以及风险清单、风险分
布图等附件。
6.6.2 评估成果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更新,留存标准化数据成果,数据成果至少包含数据成果批次
编号、评估单元名称、评估单元唯一标识、所属行政区划、评估单元位置、风险描述、可能性等级、后果等
级、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评估时间等字段。
7 智慧监测
7.1 一般规定
7.1.1 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行业管理要求及企业运行管理需求等,编制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布点及监测
设备。
7.1.2 通过工程改造或管理措施难以消除、降低的风险,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要设施、较大及以上
风险地区,应根据行业特点和监测需求,采用不同的监测方式开展智慧监测,监测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气行业宜采用固定式监测、移动式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b) 供水、排水防涝行业宜采用长期监测、临时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c) 道路行业宜采用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应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d) 桥梁行业宜采用标准化监测、轻量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7.1.3 应充分利用智慧监测数据,可从风险评估、报警预警、优化调度、应急处置、设施能力分析评估、智
慧应用、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监测数据分析与行业监管辅助决策分析。
7.1.4 新建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的智慧监测设备应与主体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
使用。
7.1.5 宜采取图像识别、空间定位、扰动感知等主动智慧管控方式对第三方施工进行监测,防范第三方施
工导致的城市基础设施破坏。
7.2 监测方案
7.2.1 监测设备布设前应分行业制定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监测目标、现状分析、技术路
线、监测布点、设备选型、设备安装与维护、数据采集与存储、数据分析与应用、投资估算、工作组
织与实施计划等。
7.2.2 制定监测方案时,应收集基础资料、风险评估报告、设施设计竣工及运行调度情况,既有监测设备
运行状况、分布情况及历史监测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管理类资料及其他与监测方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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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
7.2.3 应定期评价监测方案的实施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各行业方案评价周期应符合下列
规定:
a) 燃气、供水行业监测方案评价周期不宜超过3 年;
b) 排水防涝行业监测方案评价周期不宜超过1 年;
c) 道路、桥梁行业应根据设施运行情况确定监测方案评价周期。
7.3 监测布点
7.3.1 监测布点应包括监测对象、指标、点位、方式等。
7.3.2 监测点位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点位应具代表性,确保监测对象及范围清晰明确;
b) 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点位,不应重复建设;
c) 监测点位根据行业监管需求、权属单位实际运行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和现场安装环境等综合
确定;
d) 对选定的监测点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同时应便于安装维护。
7.3.3 燃气行业监测对象应涵盖燃气厂站、管道及附属设施、涉及燃气安全的相邻空间、居民及工商业用
户用气场所。
7.3.4 燃气行业监测指标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压力、温度、流量、液位、视频等,监测对象、指标及点位应
按附录D 中D.1 执行。
7.3.5 供水行业监测对象应涵盖取水系统、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增压泵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及重
点用户。
7.3.6 供水行业监测指标应包括液位、压力、水质、流量、视频等,监测对象、指标及点位应按D.2 执行。
7.3.7 排水防涝行业监测对象应涵盖易淹易涝点和重要保障对象、排水管渠、雨水泵站、河道、排涝泵
(闸)站、调蓄设施。
7.3.8 排水防涝行业监测指标应包括液位(水位、积水深度)、视频、雨量、井盖位移或水浸,监测对象、指
标及点位应按D.3 执行。
7.3.9 道路行业常规监测应结合日常巡查、区域沉降监测、群测群防开展;专项监测宜包括路基路面监
测、供排水管道监测、第三方施工监测;应急监测宜在道路塌陷发生后启动,持续至应急处置完成后结束。
监测对象及指标应按D.4 执行。
7.3.10 桥梁行业标准化监测应根据桥型特点、桥梁的受力状态、技术状况等级、风险评估结果、监测应用
需求分析等开展。轻量化监测应根据桥梁结构受力特点、特定场景需求、交通量、场地供电和通信条件等
开展。监测对象及指标应按D.5 执行。
7.4 监测设备
7.4.1 监测设备应适应监测点位的监测需求,满足易安装维护、稳定性强、可靠性高、智能报警等要求,并
支持接入物联网平台。
7.4.2 监测设备应根据使用环境满足防水、防尘、防爆、防腐蚀、防高温、防冻、防雷接地、断电保护等
要求。
7.4.3 监测设备应支持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其中无线传输可采用LTE、NB-IoT 等授权频谱技术,以
及LoRa、Wi-Fi、ZigBee 等非授权频谱技术。
7.4.4 监测设备应定期校验,对影响监测结果的部件进行故障维修或更换后,应重新进行校验。
7.4.5 应建立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制定运行维护计划,结合实际需求配备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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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宜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监测设备的采购、安装、运维、报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7.5 数据分析与应用
7.5.1 监测数据应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查询、下载、推送和管理,并支持信息化平台实现在线监测报警预
警功能。
7.5.2 应通过监测数据分析与应用,指导监测方案的优化和完善,并为下列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a) 燃气专项规划编制、设施优化布局、巡检巡查、厂站和管网建设与运行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模型
分析、应急处置等;
b) 供水专项规划编制、设施优化布局、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与运行管理、
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管网漏损控制、节能降碳、供水服务提升等;
c) 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设施优化布局、雨情水情分析、风险报警预警、运行调度和应急处置、雨
后分析评估等;
d) 道路专项规划编制与建设、巡检巡查与养护维修、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等;
e) 桥梁检查检测、养护维修、风险隐患排查、加固改造等。
8 数据治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数据治理应遵循“一数一源”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治理成果应真实、完整、准确。
8.1.2 数据治理应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包括数据调研、数据库设计、数据归集、数据加工、数据质检、数据
共享和数据运维等工作。
8.2 数据调研
8.2.1 城市生命线数据调研内容应包括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行业及第三方施工管控
相关的基础设施数据、监管数据和监测数据,数据调研范围参照附录E 执行。
8.2.2 数据调研工作完成后应形成调研报告、数据资源清单、数据资源目录等成果。
8.3 数据库设计
8.3.1 建设归集库、主题库、专题库时,应按照数据资源目录分级分类建库,用于存储结构化和非结构化
数据,并应符合DB32/T 4784 的规定。
8.3.2 归集库应包含全量原始信息并对数据的来源、类别等属性进行标识。
8.3.3 主题库宜包含公共基础库、综合应用主题库、燃气主题库、供水主题库、排水主题库、道路主题库、
桥梁主题库、第三方施工管控主题库、地下管线主题库等。
8.3.4 专题库宜包含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第三方施工管控、地下管线模型应用等专题数据库。
8.4 数据归集
8.4.1 数据归集内容应包括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第三方施工管控、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数据、监
管数据、监测数据,以及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气象、应急资源、水利水文等数据。
8.4.2 数据归集宜采用数据库表接入、文件接入、消息队列接入、离线拷贝、平台接入、服务接口、前置机
等方式,并应根据数据来源和类别等不同属性进行记录和标识。
8.4.3 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归集宜采用既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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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数据加工
8.5.1 数据加工应涵盖基础设施数据、监管数据、监测数据、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气象、应急资源、水
利水文等数据,并应分类开展。
8.5.2 基础设施数据、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采用数据清洗、编码转换、格式转换、坐标转换、图形编
辑、属性录入等方式加工。
8.5.3 监管数据、监测数据可采用数据转换、数据结构化、数据抽取、数据清洗、编码转换、逻辑转换、协议
转换等方式加工。
8.6 数据质检
8.6.1 数据质量核验应从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唯一性、一致性、关联性、及时性和现势性等方面开展。
8.6.2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应按GB/T 24356 的
规定执行。
8.6.3 基础设施数据、监管数据和监测数据应定期形成数据质量报告。
8.7 数据共享
8.7.1 开展数据共享时,应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体系基础上,建立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
的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信息资源交换目录体系。
8.7.2 数据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数据。
8.7.3 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系统之间宜采用数据库表接入、文件接入、消息队列接入、离线拷贝、平
台接入、服务接口、前置库等方式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8.7.4 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宜优先采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方式实现与相关行业信息
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8.8 数据运维
8.8.1 数据运维应包含数据治理流程运维、数据基础设施运维等。
8.8.2 应建立数据治理流程运行管控体系,包括数据归集管控、数据加工管控、数据资产管控、数据共享
服务管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对数据归集方式管控,宜包括数据的汇聚方式、更新频率、连接状态等;
b) 应对数据加工全环节管控,宜包括数据治理、离线数据加工、实时数据加工等;
c) 应对数据库进行管控,宜包括数据表类、信息资源类、存量数据总量、更新量、数据来源、最近更
新时间、同步方式等;
d) 应对数据共享服务管控,宜包括服务压力、服务总线及服务状态等。
8.8.3 云主机cpu、内存、硬盘、网络设备、网关等数据基础设施应定期运维。
9 监管系统建设
9.1 一般规定
9.1.1 应遵循“场景导向、统一标准、集约建设、长效发展”的原则,建设省、市、县(市、区)三级互联互通、
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监管系统。
9.1.2 监管系统建设应包括综合应用及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第三方施工管控、地下管线七个专
项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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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市、县(市)级监管系统可在省级监管系统功能基础上,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建设,可在综合及七个专
项应用基础上开展隧道、综合管廊等特色场景建设。
9.1.4 市级监管系统可在复用省级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县级监管系统可在复用市级监管系
统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也可直接使用市级监管系统,省级监管系统复用清单参照附录F 执行。
9.1.5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在明确监管责任基础上,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权责和
使用需求,确定监管系统各专项功能。
9.1.6 监管系统安全应符合GB/T 22239 的相关规定。
9.2 监管系统架构
9.2.1 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系统架构宜保持统一,系统架构参照附录G 执行。
9.2.2 各级监管系统宜建设数据中台、业务中台、技术中台、能力开放与共享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数据中台宜具备数据汇聚、数据加工、数据资产管理、数据运维等模块;
b) 业务中台宜具备预测预警能力集、地理信息能力集、基础业务能力集等模块;
c) 技术中台宜具备大数据平台、地理信息平台、物联网平台、统一鉴权平台、数据库等模块;
d) 能力开放与共享平台宜具备资源共享、信息交流、通用接口、安全保障等模块。
9.3 综合监管功能
9.3.1 各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结合行业特点设定,综合监管功能清单参照附录H 执行。
9.3.2 燃气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包括企业、用户、管道、厂站、气瓶、从业人员、车辆的全流程监管,重点监
管气瓶充装配送情况、高中压管道及厂站的巡查巡检、定检执行情况、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入户安检情
况等。
9.3.3 供水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包括水源地、水厂、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的全流程监管,重点监管水质、水
压、水量的变化,及长距离大口径输水管道的安全运行情况。
9.3.4 排水防涝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包括源头、管渠、泵站、河道、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的全流程监管,重
点监管汛前隐患排查整改、汛中积淹水情况及应急处置、汛后分析评估及整改情况。
9.3.5 污水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包括重点排水户、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全流程监管
及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重点监管进水水质状况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等。
9.3.6 道路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实现道路的日常巡检、检测探测、养护维修以及基础数据管理的监管,掌
握道路运行状况,重点监管道路塌陷风险、地面沉降及塌陷隐患点的整治情况。
9.3.7 桥梁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实现桥梁的日常巡检、检测评估(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养
护维修以及基础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管理等事项的监管,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运行状态,重点监管危桥、
隐患桥、较高及以上风险桥梁病害整治、超重车辆过桥等情况。
9.3.8 第三方施工管控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围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占用挖掘审批项目和未经
审批的项目,实现对四方交底、旁站监护、联合惩戒等环节的闭环监管。
9.3.9 地下管线专项综合监管功能应围绕各行业地下管线数据,实现对管线交互风险分析及整治、管线
数据动态更新与共享的重点监管。
9.4 智慧监测功能
9.4.1 各专项智慧监测功能应包括监测设备管理、报警预警信息管理等,智慧监测功能清单参照按附录I
执行。
9.4.2 监测设备管理功能应包括监测设备数量、设备类型及在线率管理等。
9.4.3 报警预警信息管理功能应包括信息推送与发布、闭环处置、阈值设置、超期自动督办等。
10
DB32/T 5170—2025
9.5 监管系统验收
9.5.1 系统验收可分为整体验收和分项验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应符合GB/T 28035 的相关
规定。
9.5.2 系统验收时宜提交建设合同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技
术总结报告、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系统应急预案等文档。
9.5.3 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验收组中应包括相关专业的专家,专家人数宜为单数且不宜少于5 人;
b) 验收程序应包括总体情况介绍、系统演示、与上一级系统互联互通情况检查、文档查询、实地考
察、系统数据随机抽查、专家质询和验收意见出具等。
9.6 运行维护
9.6.1 系统运维应符合GB/T 20988 的相关规定。
9.6.2 应制定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a) 运行维护制度应包括日常巡检、值班值守、故障处置、重大任务保障、优化升级等制度;
b)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密码安全管理
制度等。
9.6.3 应制定数据库维护更新机制、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系统备份应采用定期全量备份和每日增量备份相结合的方式;
b) 应根据数据增长趋势按年度评估存储容量,制定扩容计划;
c) 应定期对数据进行清理和归档,节省存储空间并规避潜在的安全风险。
9.6.4 数据安全应按照数据来源、用途、价值、敏感程度和分发范围等要求制定数据安全策略和数据权限
管理规则并利用数字水印、密码技术等安全控制技术做好数据安全管理。
10 运行管理及评价
10.1 运行管理
10.1.1 应建立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报警预警响应处置、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保
障等职责分工。
10.1.2 报警预警响应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报警采用分级报警机制,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报警(严重)、二级报警(一般)、三级报
警(轻微);
b) 预警研判采用分级预警机制,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预警(严重)、二级预警(一般)、三级预
警(轻微);
c) 市级监管系统应对报警、预警信息超期督办,省级监管系统对一级预警信息超期督办。
10.1.3 系统运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数据接口、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支撑软件的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的
日常监控,系统软件日志及故障排查解决,系统相关数据研究分析。
10.1.4 信息安全保障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信
息安全风险评估等。
10.2 工作评价
10.2.1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工作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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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170—2025
a) 应定期开展工作评价;
b)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作推进情况、年度工作要点完成情况等;
c) 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数据抽取、实地考察、台账核查等;
d) 评价结果应同步至各级监管系统。
10.2.2 应针对工作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方案,改进方案应包括改进目标、优化内容和推进步骤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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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风险评估周期
A.1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风险评估周期应符合表A.1 的要求。
表A.1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风险评估周期
序号
1
2
3
4
行业
燃气
供水
内涝
桥梁
满足筛查条件
评估周期
3 年
3 年
1 年
6 年
其他区域
评估周期
6 年
6 年
按需开展
开展临时评估的条件
1. 管道进行重大修理或老化更新改造;
2. 运行工况发生重大变化;
3. 沿线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 其他可能导致风险等级提高或降低的情况
1. 管道或管道设备进行重大修理改造;
2. 运行工况发生重大变化;
3. 沿线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4. 其他可能导致风险等级提高或降低的情况
1. 近期发生内涝灾害;
2. 水文条件发生显著变化;
3. 保障对象密集程度显著变动;
4. 其他可能导致风险等级提高或降低的情况
宜在城市桥梁智慧监测工作前开展
A.2 城市道路塌陷风险评估周期应符合表A.2 的要求。
表A.2 城市道路塌陷风险评估周期
序号
1
2
评估类型
总体
风险
评估
专项风险评估
砂质、淤泥质软土分布路段、碳酸盐岩发育路段、采空区周边路段等不良地质路段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点管线周边路段、既有地铁或隧道周边路段
其他路段
评估频次
1 年1 次
2 年1 次
3 年1 次
道路塌陷
隐患探测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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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风险评估对象筛查条件
风险评估对象筛查条件见表B.1。
表B.1 风险评估对象筛查条件
序号
1
2
3
4
注1: 行业风险评估对象符合筛查条件之一即可。
注2: 城市内涝风险评估时,符合上述9 个条件之一但经过系统性规划并明确应对措施的区域,不纳入评估范围。
行业
燃气
供水
内涝
桥梁
评估对象筛查条件
1. 管龄超过20 年;
2. 管材为灰口铸铁;
3. 近一年内泄漏次数3 次及以上;
4. 临近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共娱乐场所、公共聚集场所;
5. 周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点,如地震、滑坡、地面塌陷等;
6. 周边存在地铁等重大地下工程施工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
7. 穿越密闭空间、与其他地下管线交叉、与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
1. 管龄超过20 年;
2. 灰口铸铁、混凝土、PVC、尼龙管、玻璃钢等管材;
3.DMA 分区管网漏损率在10% 以上;
4. 流速超过2 m/s;
5.DN1000 mm 及以上大口径、长距离(跨县区及以上);
6. 周边存在地铁等重大地下工程施工或存在深基坑等工程施工
1. 现存的积淹水点或片区;
2. 地块高程不符合竖向控制要求或局部地势低洼;
3. 排水通道受山洪借道显著影响;
4. 受河水顶托影响明显;
5. 排水体制以截流式合流制为主;
6. 排水强排区;
7. 设施标准偏低,排水能力不足;
8. 重要保障对象密集;
9. 根据近3 年以内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在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积水深度超过15 cm 且雨后退水时间
超过0.5 h
1. 桥龄大于30 年;
2.Ⅱ类养护-Ⅲ类养护中被认定为C、D、E 级的桥梁;
3. 拱式桥、斜拉桥、悬索桥与组合桥型;
4. 单孔跨径大于40 m(或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 m);
5. 重载交通通行量大(或允许货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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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
风险管控原则
C.1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风险管控原则应符合表C.1 的要求。
表C.1 燃气、供水、内涝、桥梁风险管控原则
序号
1
2
3
行业
燃气
供水
内涝
桥梁
风险等级
Ⅳ级(重大风险)
Ⅲ级(较大风险)
Ⅱ级(一般风险)
Ⅰ级(低风险)
Ⅳ级(重大风险)
Ⅲ级(较大风险)
Ⅱ级(一般风险)
Ⅰ级(低风险)
Ⅳ级(重大风险)
Ⅲ级(较大风险)
Ⅱ级(一般风险)
Ⅰ级(低风险)
管控原则
不可接受风险,应当立即采取维修、更新改造措施,直至风险水平降至可接受范围内
应采取维修、更新改造措施或加强管理,将风险降至一般风险及以下,若无法降低风险
等级,应对管道实施检测和监测
增加巡检频次
定期巡查维护
不可接受风险,应当立即采取工程改造等措施,直至风险水平降至可接受范围
应采取工程改造等措施,将风险降至一般风险及以下,若无法降低风险等级,应加强应
急管理并实施监测
增加巡查养护频次
定期巡查养护
参考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桥梁主要风险源,应开展标准化监测工作
参考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导致桥梁风险值高的主要风险源,宜开展标准化监测工作
参考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针对桥梁出现的典型病害与损伤,宜开展轻量化监测工作
原则上无须开展智慧监测工作,若存在特殊情况,例如位于城市主要交通要道、省级及
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桥梁等,可开展轻量化监测工作
C.2 道路行业风险等级管控原则应符合表C.2 的要求。
表C.2 道路行业风险等级管控原则
行业
道路
风险评估类型
总体风险评估
专项风险评估
风险等级
Ⅳ级(极高风险)
Ⅲ级(高度风险)
Ⅱ级(中度风险)
Ⅰ级(低度风险)
Ⅳ级(极高风险)
Ⅲ级(较高风险)
Ⅱ级(一般风险)
Ⅰ级(低度风险)
管控原则
定期探测(1 年1 次)
定期探测(2 年1 次)
日常养护、建议探测
日常养护
日常养护、监测预警、全面专项整治、应急处置
日常养护、监测预警、部分专项整治
日常养护、监测预警
日常养护
15
DB32/T 5170—2025
附录D
(规范性)
监测对象及指标要求
D.1 燃气行业监测对象及指标应符合表D.1 的要求。
表D.1 燃气行业监测对象及指标
监测对象
天然气
液化
石油气
加气站
管道本体
管道及调压设施
居民生活
用气场所
其他用气
场所
注: ●为应选监测项,◎为宜选监测项,○为可选监测项,—为不作监测要求。
厂站类型
门站
调压计量站
储配站
储配站
供应站
气化站
重要穿跨越段
阀室
地下井室
调压箱(柜)
住宅厨房
地上暗厨房
建筑物内专用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
燃气管道竖井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有燃气管道的
管道层
可燃
气体
浓度
●
●
●
●
●
●
●
—
◎
◎
◎
◎
◎
●
●
●
●
●
●
压力
●
●
●
●
—
●
●
—
—
◎
—
◎
—
—
温度
—
—
●
●
—
—
●
—
—
—
—
◎
—
—
流量
●
●
●
—
—
—
●
—
—
—
—
—
—
—
液位
—
—
●
●
—
—
●
—
—
—
—
—
—
—
视频
●
●
●
●
●
●
●
◎
◎
◎
—
—
—
—
位移
—
—
—
—
—
—
—
◎
◎
◎
—
◎
—
—
振动
—
—
—
—
—
—
—
◎
◎
◎
—
◎
—
—
管道
电位
—
—
—
—
—
—
—
◎
◎
—
—
—
—
—
D.2 供水行业监测对象及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供水行业取水系统监测对象及指标应符合表D.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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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170—2025
表D.2 供水行业取水系统监测对象及指标
监测
对象
取水口
取水泵房
危险物品存放处
应急物资存放处
原水输水管道
注1: 水源存在咸潮影响风险时,应增加氯化物等指标。
注2: 水源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时,应增加重金属指标。
注3: ●为应选监测项,◎为宜选监测项,—为不作监测要求。
水质
必配
湖库
水源地
江河
水源地
地下水
水源地
水温、溶解氧、pH、浑浊
度、电导率、高锰酸盐
指数、氨氮
水温、溶解氧、pH、浑浊
度、电导率、高锰酸盐
指数、氨氮
—
—
—
—
—
选配
总磷、总氮、叶绿素 a 或藻类、紫外(UV)
吸收、生物监测、氯化物、特征指标等
紫外(UV)吸收、石油类、挥发酚、生
物监测、氯化物、特征指标等
—
—
—
—
—
固定式
视频
●
●
●
●
●
●
—
液位
◎
◎
◎
(水源井、补压井)
●
(吸水井)
—
—
—
压力
—
—
—
—
—
◎
b) 供水行业自来水厂监测对象及指标应符合表D.3 的要求。
表D.3 供水行业自来水厂监测对象及指标
自来水厂
进厂水
沉淀出水
砂滤出水
臭氧出水
炭滤出水
超滤膜进水
超滤膜出水
纳滤膜进水
水温、溶解氧、
pH、浑浊度
浑浊度
浑浊度
余臭氧
浑浊度
浑浊度、水温
浑浊度、pH、
颗粒计数
ORP、SDI、电导
率、pH、水温
电导率、高锰酸盐
指数、氨
游离氯-总氯(预加
氯时)、pH 等
游离氯-总氯(预加
氯时)、pH 等
—
颗粒计数等
游离氯-总氯(预加
氯时)
电导率、高锰酸盐指
数、TOC 等
高锰酸盐指数、
TOC 等
—
—
—
—
—
—
—
—
—
—
—
—
—
—
—
—
监测对象工艺环节必配仪表选配仪表流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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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单独使用超滤膜过滤工艺时,仪表应按照超滤膜进出水配置。
注2: 采用超滤与纳滤相结合的双膜工艺时,超滤和纳滤工艺单元仪表应按照序号超滤膜进水、纳滤膜进出水配置;
注3: ●为应选监测项,◎为宜选监测项,—为不作监测要求。
纳滤膜出水
清水库进水
出厂水
进厂总管
出厂总管
混凝沉淀
深度处理
污泥浓缩
滤池反冲洗废水
回用
滤池反冲洗
送水泵房
浑浊度、电导率、
pH、水温
游离氯-总氯
水温、游离氯-总
氯、pH、浑浊度
—
—
—
—
—
—
—
—
颗粒计数、高锰酸盐
指数、TOC 等
—
电导率、高锰酸盐
指数、氨等
—
—
—
—
—
—
—
—
—
—
—
●
◎(每台泵组压水管路)
●
◎
◎
◎
◎
◎
◎
(单台泵组压水管路)
—
—
—
—
—
—
—
—
—
—
●(每路出水总管)
◎(单台泵组吸水、
压力管路)
自来水厂
表D.3 供水行业自来水厂监测对象及指标 (续)
监测对象工艺环节必配仪表选配仪表流量压力
c) 供水管网监测对象及指标应符合表D.4 的要求。
表D.4 供水管网监测对象及指标
监测对象
管网末梢
不同自来水厂供水交界处
水质投诉集中区域
举办重大活动的区域周边管道
注: ●为应选监测项,◎为宜选监测项,*
为移动式监测项,不标注即为固定式。
监测指标
浑浊度
●
●
●
●*
游离氯/总氯
●
●
●
●*
pH
●
◎
◎
◎*
电导率
◎
●
◎
◎*
d) 增压泵站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监测对象及指标应符合表D.5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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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170—2025
表D.5 增压泵站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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