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5182-2025 装饰装修木制品应用技术标准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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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木制品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decoration woodwork application
2025⁃07⁃30 发布2026⁃02⁃01 实施
DB32/T 5182—2025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材料选用……………………………………………………………………………………………………3
5 设计与构造…………………………………………………………………………………………………6
6 物流与安装…………………………………………………………………………………………………12
7 验收…………………………………………………………………………………………………………18
附录A(资料性) 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23
附录B(资料性) 常见木饰面金属连接件样式……………………………………………………………24
附录C(规范性) 木门合页安装位置………………………………………………………………………27
参考文献………………………………………………………………………………………………………2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GJ32/J 128—2011《装饰装修木制品应用技术标准》。与DGJ32/J 128—2011 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木制品常用材料的规格尺寸以及饰面人造板和封边材料的质量要求;
——增加了木制品现场测量技术要求和木制品方案设计内容;
——增加了木制品的主要模数和优先尺寸;
——删除了木制品加工制作内容;
——更改了木制品的质量验收要求,增加了木制品有害物质释放限量验收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南京达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开朗家居有限公司、南京云成家居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宁、刘长春、张云晓、赵晓伟、陈玉光、陈得生、宋练艺、徐迪、庄二飞、吴辉、梁明
晓、吴亚军、顾标、严景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 年11 月29 日首次发布为DGJ32/J 128—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饰装修木制品材料选用、设计与构造、物流与安装等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装饰装修木
制品工程的验收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装饰装修木制品的设计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7 家具 柜类主要尺寸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T 4897 刨花板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 部分:家具
GB/T 5825 建筑门窗扇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
GB/T 5849 细木工板
GB/T 9846 普通胶合板
GB/T 11718 中密度纤维板
GB/T 13010 木材工业用单板
GB/T 14732 木材工业胶黏剂用脲醛、酚醛、三氰胺甲醛树脂
GB/T 15102 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和刨花板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0241 单板层积材
GB/T 21140 非结构用指接材
GB/T 23995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
GB/T 23997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聚氨酯木器涂料
GB/T 23998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
GB/T 23999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
GB/T 24137 木塑装饰板
GB/T 27811 室内装饰装修用天然树脂木器涂料
GB 28007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
GB/T 28999 重组装饰单板
GB/T 30591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
GB/T 34722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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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379 木门分类和通用技术要求
GB/T 37005 油漆饰面人造板
GB/T 39016 定制家具 通用设计规范
GB/T 39390 定制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GB/T 39600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HG/T 2727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黏剂
JGJ 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T 24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
LY/T 1180 脲醛预缩液
LY/T 1206 木工用氯丁橡胶胶黏剂
LY/T 1601 水基聚合物——异氰酸脂木材胶黏剂
LY/T 1923 室内木质门
QB/T 4463 家具用封边条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装饰装修木制品 decoration woodwork
将室内装修工程木质装修部分进行深化设计,形成可进行工厂生产的深化设计文件,通过工业化生
产而形成的用于施工现场装配式组装的各类木质半成品或部件。
3.2
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
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
3.3
胶合板 plywood
由单板构成的多层材料,通常按相邻层单板的纹理方向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3.4
细木工板 blockboard
由木条或木块沿顺纹方向组成板芯,两面与单板或胶合板组坯胶合而成的人造板。
3.5
刨花板 particleboard
将木材或非木材植物原料加工成刨花或碎料,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成型后热压而成的人
造板。
3.6
纤维板 fiberboard
将木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分离成纤维,利用纤维之间的交织及其自身固有的黏结物质,或者施加
胶黏剂,在加热加压条件下制成的人造板。
注: 包括高密度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低密度纤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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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指接材 finger⁃jointed lumber
将木材纹理平行的实木板条在长度或宽度上分别经指形榫胶拼而成一定幅面的实木拼板。
3.8
单板 veneer
用旋切、刨切或锯切方法生产的厚度均匀的木质薄型材料。
注: 单板包括厚单板、薄单板、超薄单板三种。
3.9
单板层积材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多层整幅或经拼接的单板按顺纹为主组坯胶合而成的人造板。
3.10
平衡层 balancing sheet
装饰装修木饰面在表面装饰时,在基层背面覆贴上的一层起平衡作用的饰面材料或单板。
3.11
基层 base layer
单板装饰层下的构造层。
注: 通常为人造板,包括填充层、隔离层、垫层和基材等。
3.12
木饰面 wood veneer
以人造板为基材,表面用天然木材单板薄片、科技木皮单板、仿木纹包覆材料等进行饰面处理,经工
业化生产加工制作而成的各种木质装饰面板。
3.13
收口条 end cap
以木质材料或其他材料经饰面制成,用于收口封边或装饰的条状材料。
3.14
木质门 wooden door
以木材、木质复合材料为主要材料制作门框、门扇的门。
3.15
固定家具 built⁃in furniture
以木质材料制作,安装完工后与建筑结构固定在一起,或是因其大、重而位置不会轻易改变的家具的
总称。
注: 在本文件中主要指衣柜、书柜、文件柜。
3.16
耐黄变 yellowing resistance
能有效抵御自然太阳光、紫外线的长期照射等外界影响,长时间不产生颜色发黄的能力。
4 材料选用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1.3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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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取样检测。
4.2 有害物质污染控制
4.2.1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a) 人造板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 中甲醛释放限量值的规定;
b)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1 的规定;
c)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3 中有害物质限量值的规定;
d) 人造板甲醛限量值分级及标识应按照GB/T 39600 的规定进行。
4.2.2 装饰装修木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的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面积大于500 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
次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复验应当由国家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4.2.3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木制品,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的人造板
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进行抽查复验。
4.2.4 装饰装修木制品生产采用的木器涂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性木器涂料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并符合设计要求;
b) 溶剂型木器涂料应通过3C 认证,并具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
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检测报告,
并符合设计要求。
4.2.5 装饰装修木制品生产所采用的胶黏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性胶黏剂应有同批次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并符合设计
要求;
b) 溶剂型、本体型胶黏剂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的检测
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检测报告,并符合设计要求。
4.2.6 装饰装修木制品生产企业应向装饰装修施工方提供人造板甲醛释放量的复验报告,胶黏剂、木器
涂料和人造板生产厂有效的型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4.2.7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材料宜选用有环境标志认证的绿色材料。
4.3 常用人造板
4.3.1 应根据装饰装修木制品的质量等级和不同使用部位选用不同等级的人造板。在易受潮部位应使
用防潮型人造板。人造板的含水率应符合装饰工程所在地使用环境条件。
4.3.2 胶合板应符合GB/T 9846 的规定。干燥条件下,宜采用Ⅲ类胶合板。
4.3.3 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GB/T 11718 的规定。
4.3.4 刨花板应符合GB/T 4897 的规定。
4.3.5 细木工板应符合GB/T 5849 的规定,装饰装修木制品宜选用优等品或一等品。
4.3.6 单板层积材应符合GB/T 20241 的规定。
4.3.7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应符合GB/T 34722 和GB/T 15102 的规定。
4.3.8 油漆饰面人造板应符合GB/T 37005 的规定。
4.3.9 木塑装饰板应符合GB/T 24137 的规定。
4.3.10 装饰装修木制品基层气干材的含水率,应根据实际使用环境,控制在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木材年
平均含水率±1.5% 的范围内,见附录A。
4.3.11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人造板的幅面尺寸可参照表1 选择,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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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装饰装修木制品所用人造板的幅面尺寸参照表
序号
1
2
3
4
5
6
种类
胶合板
刨花板
细木工板
中密度纤维板
单板层积材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油漆饰面人造板
常用规格尺寸/mm
宽度
915
1 220
1 220
915
1 220
1 220、1 830
915、1 220、1 830、2 440
1 220、1 525、1 830
2 070
长度
915
—
—
915
—
2 440、2 745
1 830~6 405
2440
2 610、2 700
1 220
1 220
—
—
1 220
1 830
1 830
—
1 830
1 830
2 135
2 135
—
2 135
2 130
—
2 440
2 440
—
2 440
厚度
供需双方协商
19、20、22、25、30、32、35、
40、45、50、55、60、90
供需双方协商
4.3.12 木饰面的木质挂件应选用GB 4817 中特等材或结构胶合板,不应使用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
4.4 指接材
4.4.1 装饰装修木制品制作选用的指接材应符合GB/T 21140 的规定。
4.4.2 应根据装饰装修木制品的使用条件,选用合适种类的指接材。干燥条件下,宜采用Ⅲ类指接材。
4.5 单板
4.5.1 装饰装修木制品制作使用的单板应符合GB/T 13010 及GB/T 28999 的规定。
4.5.2 单板厚度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板的厚度应大于0.5 mm,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2 mm;
b) 木饰面的平衡层一般选用旋切单板且厚度为0.10 mm~0.30 mm。
4.5.3 整套装饰装修木制品单板的纹理、颜色应基本一致,拼接处过渡自然。
4.5.4 单板应按刨切顺序分摞堆放和干燥,标明树种、尺寸和厚度。
4.5.5 普通单板储存的室内空间应保持阴凉,相对湿度宜为65%,使单板含水率不应低于12%,室内应
避免阳光直射引起单板变色。
4.5.6 厚度为0.3 mm 以下的单板一般不需要干燥,含水率应保持在20% 左右。
4.5.7 易变色或发霉的单板应在5 ℃以下的环境内保存,且用黑色聚氯乙烯薄膜包封。
4.6 胶黏剂
4.6.1 装饰装修木制品制作选用的胶黏剂应符合GB/T 14732、LY/T 1206、LY/T 1601、LY/T 1180、
HG/T 2727 的规定。
4.6.2 应根据不同的被黏结材料及其材料强度选用合适的胶黏剂,所选胶黏剂不应对被粘物有腐蚀性。
4.6.3 不同胶黏剂应根据产品说明在合适的环境内储存,并在其有效储存期内使用。
4.6.4 胶黏剂使用时的要求如下。
a) AB 组分的胶黏剂,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配比。
b) AB 组分、单组分溶剂型或水剂型的胶黏剂,使用前应充分搅拌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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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黏物面层宜采取打磨措施,去除影响黏接效果的油污等杂质,提高黏接强度。
d) 黏接接头处应进行合理设计,提高接头黏接强度。
e) 胶黏剂使用时,宜现配现用,留置时间不宜太长;溶剂型胶黏剂涂胶后,应留置到不粘手后再进
行黏合。
f) 胶不宜涂抹太厚,应保证两个胶合面都有胶水且胶层均匀,且越薄越好。
g) 黏接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夹具施压,单位压力宜为0.5 MPa~1.0 MPa。
h) 物件施压黏接后,陈化时间应达到所使用胶黏剂的陈化时间要求。
4.7 木器涂料
4.7.1 装饰装修木制品制作选用的涂料应符合GB/T 23999、GB/T 23998、GB/T 23995、GB/T 23997、
GB/T 27811 的规定。
4.7.2 阳光和灯光长期照射下的装饰装修木制品,应选用耐黄变的木器涂料。
4.7.3 潮湿环境下的装饰装修木制品,应选用耐水油漆涂料和耐水腻子。
4.8 其他材料
4.8.1 五金件、附件、紧固件的颜色、品种、类型及材质应由设计确认,并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4.8.2 玻璃应根据功能要求选取适当品种、颜色。
4.8.3 封边条应符合QB/T 4463—2013 的要求。
4.8.4 辅助材料颜色、规格品种、类型及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设计与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饰装修木制品设计应包括现场测量、方案设计和深化设计三个阶段。
5.1.2 装饰装修木制品生产企业宜建立装饰装修木制品部品部件信息模型库,并对部品部件进行编码,
实现木制品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等阶段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提升木制品设计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5.1.3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设计应符合GB/T 35379、GB/T 39016、GB/T 3324 的规定。
5.1.4 儿童、老年人室内空间装饰装修木制品的设计应符合GB 28007 及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适老化设计
标准的要求。
5.2 现场测量
5.2.1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测量应以mm 为单位,测量数值精确到1 mm。
5.2.2 测量主要尺寸前,应先校验地面、墙面的平整度和墙面的垂直度。
5.2.3 木饰面的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墙面高度方向上选择上、中、下3 个点,测量墙面的长度,取最小值为墙面长度值;
b) 在墙面长度方向上选择左、中、右3 个点,测量墙面的高度,取最小值为墙面高度值。
5.2.4 木质门的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门洞水平方向上选择左、中、右3 个垂直面测量门洞高度,取最小值作为该门洞高度的测
量值;
b) 同一空间内各门洞的高度宜一致,取各门洞高度最小值作为该空间内门洞高度的测量值;
c) 在门洞高度方向上选择上、中、下3 个水平面测量门洞宽度,取最小值作为该门洞宽度的测
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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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门洞两侧面上分别选择上、中、下3 个水平面测量侧面墙体厚度,在门洞顶面中点处测量顶面
墙体厚度,取最大值为该门洞墙体厚度。
5.2.5 固定家具的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长度、深度的测量,应在拟安装固定家具的室内空间高度方向上选择上、中、下3 个水平面,分别
水平测量室内空间的长度和深度。必要时测量两对角线的长度。各测量值的最小值为安装空
间的长度或宽度值。
b) 高度的测量,在拟安装固定家具的室内空间任一对角线两端点和中点处垂直测量室内空间的高
度。各测量值的最小值为安装空间的高度值。
5.2.6 当拟安装木制品的室内空间尺寸及墙体厚度尺寸最小测量值和最大测量值之差超过木制品安装
条件及基层允许偏差时,应对拟安装空间或墙体进行修整,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条件及基层允许偏差见
表10、表11。
5.2.7 毛坯房应根据装修方案预留出相应的装修余量,扣除装修余量后的尺寸为木制品测量尺寸。
5.2.8 测量影响木制品结构设计的建筑部件或装饰部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梁、柱、门、踢脚线、电源开关、壁挂空调等影响木制品结构设计的建筑部件或墙面装饰部件,应
测量其位置和尺寸,测量数值精确至1 mm;
b) 梁的尺寸测量,应测量梁在房间的位置和梁的厚度、宽度以及梁到地面的高度;
c) 柱的尺寸测量,应测量柱在房间的位置及柱的宽度、厚度;
d) 踢脚线的尺寸测量,应测量踢脚线的厚度及其上端面到地面的距离;
e) 房门的尺寸测量,应测量房门门套线的宽度、厚度以及门扇的启闭方向和宽度;
f) 开关及插座的尺寸测量,应测量开关插座在墙面的位置及开关插座的厚度;
g) 壁挂空调机的尺寸测量,应测量空调机的长度、宽度和高度,空调管的定位尺寸及直径,空调机
及空调管到地面的距离,空调机与墙体间的距离。
5.2.9 测量影响木制品搬运和安装的建筑通道、洞口或装饰部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影响木制品搬运和安装的电梯、楼梯、门洞口、窗台、灯具等建筑通道、洞口或装饰部件,应测量
其尺寸,精确至10 mm;
b) 门洞口的尺寸测量,应测量电梯和室内门洞口的宽度和高度;
c) 楼梯的尺寸测量,应测量楼梯的宽度和梯阶与天花板间的最小高度;
d) 若当木制品设计和安装与窗位置及尺寸有关时,应测量窗的高度、宽度以及窗台的高度和宽度;
e) 灯具位置测量,应测量灯具与地面间的垂直距离,灯具与木制品之间的水平距离。
5.3 方案设计
5.3.1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方案设计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安全标准以及现行质量标准的前提
下,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5.3.2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模数和优先尺寸宜满足GB/T 50002 和GB/T 31434 的规定,在满足客户个性
化需求的同时,提高木制品零部件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水平。
5.3.3 装饰装修木制品方案设计尺寸设置宜符合人造板标准模数和市场可提供的产品规格的要求。
5.3.4 当在装饰装修木制品上需安装电器、灯带及机电末端点位设备时,应对结合处进行绝缘、隔热、散
热等安全设计。安装用水设备时,应设计防水装置。
5.3.5 装饰装修木制品应根据室内设计风格进行一体化设计,提升室内空间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美观度。
5.3.6 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书、设计平面图、设计立面图、设计剖面图、设计效果图、主要材料
表、材料选样图、五金件选样图、预算书等。
5.3.7 装饰装修木制品设计图纸宜按统一模板设计,并应符合JGJ/T 244 及有关家具制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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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方案设计文件应确保木制品尺寸的准确性,并应经客户签字确认。其中,设计效果图、材料选样
图、五金件选样图宜单独签字确认。
5.4 深化设计
5.4.1 深化设计人员应对木制品安装现场进行复勘和尺寸复核,并根据复勘情况对方案设计文件进行深
化设计。
5.4.2 深化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同一工程用料标准应统一;
b) 批量装饰装修木制品制作尺寸和结构应统一;
c) 装饰装修木制品表面木纹排版应符合材料特性;
d) 五金安装位置、安装节点及构件详图设计应符合五金件样品尺寸;
e) 安装节点设计应根据现场条件,设计固定构造和安装工艺,满足安全性要求;
f) 同一建筑内相同产品安装在不同位置,应采用对称、互换或调节板等形式解决建筑误差;
g) 装饰装修木制品构件尺寸大小应满足工厂和现场的水平与垂直运输设备条件。
5.4.3 装饰装修木制品结构应遵循板件材料组合对称性原则,提高板材内部结构的刚性。
5.4.4 在建筑变形缝部位或装饰装修木制品连续长度超过6 m 时,装饰装修木制品和其他材质之间宜设
计插条或预留工艺收口槽。
5.4.5 经过深化设计的产品应以所处空间位置进行安装编号,编号应合理、科学、便于识别。
5.4.6 深化设计文件应包含装配结构图、安装节点图、部件尺寸图、部件材料表、部件数量清单、五金件规
格数量清单以及能反映颜色、纹理及材质的制品色板等。
5.4.7 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加工委托方或设计师确认后,再进行木制品制作。
5.5 木饰面构造
5.5.1 木饰面可由基层材、装饰单板、平衡单板、正面装饰涂层、反面封闭涂层组成。
5.5.2 木饰面基本造型可分为平板、L 形、弧形。
5.5.3 木饰面表面装饰的木纹排列和工艺槽缝可采用以下形式:
a) 木纹排列形式可采用横纹、竖纹、回字纹、米字纹、席纹等形式;
b) 木饰面工艺槽沟缝形式可采用水平、纵向、交叉等形式。
5.5.4 木饰面连接构造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a) 木饰面与木饰面的连接可采用木质插件或金属连接件方式;
b) 木饰面与墙体的连接收口可采用插接式收口条方式;
c) 木饰面与顶棚、木饰面与地面的连接收口方式可采用金属连接件(见附录B)或金属收口条
方式。
5.5.5 木饰面阴、阳角构造可采用金属转接收口条方式。
5.5.6 矩形柱木饰面构造可采用以下方式:
a) 矩形柱断面木饰面宽不大于600 mm 时,可在工厂将其中三面按照设计的角度组装固定,另一块
木饰面在现场安装时完成封口;
b) 矩形柱断面木饰面的其中一面或多面宽度大于600 mm 时,可选择对角的两个阳角,分别按照
阳角木饰面工艺生产,在工厂完成两对阳角的组装固定,或者按照普通平面木饰面工艺生产、
安装。
5.5.7 圆柱木饰面构造可采用以下形式:
a) 圆柱圆截面直径≤400 mm 时,可采用2 等分弧形木饰面包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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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圆柱圆截面直径>400 mm 且≤600 mm 时,可采用2 等分弧或3 等分弧形木饰面包柱;
c) 圆柱圆截面直径600 mm 时,可采用多个弧长600 mm~800 mm 的弧形木饰面包柱。
5.5.8 弧形和异形木饰面构造可按照以下方式设计:
a) 弧形木饰面的幅面分隔根据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的,可按圆柱木饰面构造方式设计;
b) 与弧形木饰面有阴阳角组合的,可按木饰面阴阳角构造方式设计;
c) 异形木饰面可按设计要求灵活组织生产工艺,阴阳角组合可按木饰面阴阳角构造方式设计,弧
形组合可按圆柱木饰面构造方式执行。
5.5.9 木饰面与其他饰面的连接收口可采用金属或木质装饰条、工艺抽缝、搭接、拼接等方式设计。
5.5.10 木饰面板尺寸的模数和优先尺寸可按表2 确定。
表2 木饰面板主要模数和优先尺寸
名称
木饰面板
指标
宽度
高度
主要模数
3M/2
3M/2
优先尺寸/mm
450,600,900
450,600,900,1 200,2 400
5.6 木质门构造
5.6.1 木质门的构造可由门框、装饰板和门扇组成。
5.6.2 门框的结构可由基材层、正面装饰加厚层、反面平衡加厚层组成。
5.6.3 门扇一般应由门扇芯层、正反表面装饰层组成。其中,芯层组框周边应考虑在门锁和合页安装位
置加放足够宽度和符合受力要求的优质木料。门扇厚度达50 mm 时,在制作中应考虑到侧边倒斜面。
5.6.4 装饰板一般采用人造板,可由正面盖口部分和安装连接条呈90°粘贴组合,再经过贴面而成。
5.6.5 门扇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应符合GB/T 5825 的规定。
5.6.6 门洞、门框、门扇的尺寸及相互协调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门洞口的尺寸应符合GB/T 30591 的规定;
b) 门框、装饰板的模数和优先尺寸可按表3 确定;
表3 门框的模数和优先尺寸
名称
门框
装饰板
指标
宽度
高度
宽度
主要模数
1M、3M
1M
M/5
优先尺寸/mm
700、800、900、1 000、1 200、1 500
2 000、2 100、2 200、2 400
60、80
c) 门框厚度尺寸应根据墙的厚度确定;
d) 门扇的构造尺寸应根据门扇的饰面材料、门框尺寸和安装缝隙确定;厚度尺寸宜取值40 mm、
45 mm、50 mm,门厚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提出;
e) 700/800/900 mm×2 100 mm 门洞尺寸宜采用45 mm 门扇厚度;1 200/1 500 mm×2 100 mm
和700/800/900/1 000/1 200/1 500 mm×2 400 mm 门洞尺寸宜采用50 mm 门扇厚度;
f) 门洞、门套、门扇间宽度、高度相互关系可按图1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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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3
H2
H1
K2
L
W1
W2
W3
T
L
K W1 1 K1
K2 K1
B
H B
aU /L
bU 0 L cU L
标引符号说明:
B——装饰板宽;
T——墙厚;
L——门锁距地面高度900 mm~1050 mm;
H1——门扇高度;
H2——门框高度;
H3——门洞高度;
W1——门扇宽度;
W2——门框宽度;
W3——门洞宽度;
K1——门扇与门框间隙1.5 mm~3.5 mm;
K2——门扇与地面间隙4 mm~10 mm,若地面铺地毯,
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图1 门洞、门套、门扇间宽度、高度关系示意图
5.6.7 门框、门扇的构造设计应便于批量化生产和装配化安装,保证使用的可靠性。
5.7 固定家具构造
5.7.1 固定家具构造设计应在材料选择、部件尺寸以及结构设计上采取措施防止坍塌、倾翻、坠落和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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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力学性能应达到GB/T 3324 的要求。
5.7.2 固定家具主要尺寸应符合GB/T 3327 的规定,特殊用途柜类的尺寸可不受本标准限制。
5.7.3 衣柜类固定家具主要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衣柜高度、宽度和深度,一般根据设计和预留位置尺寸确定,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4 衣柜内部空间尺寸表
柜体内空间
挂衣空间深或宽/mm
≥530
折叠衣服放置空间深/mm
≥450
挂衣杆上沿至柜顶板
板内表面间距离/mm
≥40
衣通上沿至柜底板内表面间距离/mm
适于挂长外衣
≥1400
适于挂短外衣
≥900
b) 抽屉深度应不小于400 mm,底层抽屉面下沿离地面应不低于50 mm,顶层抽屉面上沿离地面
应不高于1 250 mm;
c) 镜子上沿离地面高应不低于1 700 mm;
d) 衣柜外形尺寸主要模数及优先尺寸可按表5 确定。
表5 衣柜外形尺寸主要模数及优先尺寸
名称
衣柜
指标
长度
高度
深度
主要模数
3M
M
M/2
优先尺寸/mm
600、900、1 200、1 500、1 800
2 200、2 400
550、600
5.7.4 书柜类固定家具主要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书柜规格尺寸应符合表6 的规定;
表6 书柜外形尺寸表
指标
尺寸
柜体外形长度/mm
据预留尺寸
柜体外形深度/mm
300~400
柜体外形高度/mm
1 100~2 200
层间净高/mm
a)≥230
b)≥310
b) 书柜外形尺寸主要模数及优先尺寸可按表7 确定。
表7 书柜外形尺寸主要模数及优先尺寸
名称
书柜
指标
长度
高度
深度
主要模数
2M、M/2
M/2
M/5
优先尺寸/mm
900、1 200、1 500、1 800
1 800、2 000
320、360、400
5.7.5 文件柜类固定家具主要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文件柜规格尺寸应符合表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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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文件柜尺寸表
—
尺寸
柜体外形宽度/mm
根据预留尺寸
柜体外形深度/mm
400~450
(或据预留尺寸)
柜体外形高度/mm
a)370~400;
b)700~1 200;
c)1 800~2 200
(或据预留尺寸)
层间净高/mm
≥330
b)文件柜外形尺寸主要模数及优先尺寸可按表9 确定。
表9 文件柜外形尺寸主要模数及优先尺寸
名称
文件柜
指标
长度
高度
深度
主要模数
2M、M/2
M
M/10
优先尺寸/mm
900、1 200、1 500、1 800
1 800、2 000
400、450
5.7.6 固定家具与顶棚之间、与侧墙之间可采用收口条进行收口,收口条与顶棚、侧墙的间隙应控制在
1 mm~2 mm。
6 物流与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饰装修木制品进场时应当进行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以及本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木
制品不应进行安装。
6.1.2 施工单位应对装饰装修木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人造板、胶黏剂和木器涂料的产品合格证、包装标
志和型式检测报告以及人造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复验报告进行验证。
6.1.3 人造板、胶黏剂和木器涂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应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
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6.1.4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前应对墙体垂直度、洞口基层进行检查,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条件见表10,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基层允许偏差见表11。
表10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条件
安装条件
安装环境温度(黏接)
安装泡沫胶的施工温度范围
洞口、墙体含水率
基层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安装要求
不宜低于5 ℃
10 ℃~25 ℃
≤18%
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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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基层允许偏差
检测项目
墙体平面垂直度
洞口垂直度
洞口尺寸(高度/宽度)
发泡填充
黏接
干挂
允许偏差/mm
木门
2
5
+5/+10
+1/+2
—
木饰面
5
5
—
—
+10
踢脚线
2
—
—
固定家具
5
5
+10/+10
—
+10/+5
6.1.5 装饰装修木制品在框、架固定时,应先校正、套方、吊直、核对标高,尺寸、位置满足要求后进行
固定。
6.1.6 装饰装修木制品在混凝土墙面上的固定应采用锚栓法;不应固定在砖缝上; 在空心砖或轻质砖墙
体上的固定应用混凝土或钢结构进行墙体加固处理;在轻金属龙骨墙体上应考虑固定件的位置,对相应
部位做补强措施。
6.1.7 装饰装修木制品悬挑固定采用锚栓法时,应根据木制品使用功能、荷载大小选择相应承载力的
锚栓。
6.1.8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的锚固件应避开墙体内预埋管线,锚固件数量及锚固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
要求。
6.1.9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过程中连接件不应一次紧固到位,应先预紧后检查各个项目,调整好各项位
置偏差后再逐一分别紧固。
6.1.10 装饰装修木制品现场安装过程中,应遵循同一标高基准线原则,墙面阴阳角处相接的木饰面,工
艺槽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6.1.11 沿厨房、卫生间等潮湿环境的墙体安装的装饰装修木制品的背面和下端应采取防潮隔离措施。
6.1.12 木饰面和固定家具内各种管线应经过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
6.1.13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过程中,人造板零部件现场如有切割、开槽或开孔,应对断面进行封闭处理。
6.2 物流
6.2.1 装饰装修木制品应采取有效的包装,防止运输中碰撞、振动、压力等因素对木制品造成损伤。
6.2.2 进行包装时应选择绿色环保、可回收的材料。在保护装饰装修木制品、方便运输的前提下,尽量简
化包装。
6.2.3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包装规定如下:
a) 单件包装重量宜在50 kg 内;
b) 对于玻璃等易碎部件的包装,在纸箱包装外应用木质的包装箱保护,木质包装箱宜采用多层板、
杂木等材料制成;
c) 对于不易划损的饰面板类部件,宜将相同尺寸的板件放在一个包装内,用0.5 mm 厚软片垫层;
d) 对于易划伤的涂饰类装饰装修木制品部件,每个部件应当用软质材料进行包裹,然后码放在相
应外包装中;
e) 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商标、工程名称、工程部位、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规格、数
量、防潮、防晒等标记。
6.2.4 装饰装修木制品包装入库或装车时,应按照承载力和质量不同设置垒放顺序:
a) 承载力强不易变形的部件放在下层,承载力弱易变形的部件放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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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质量重的部件放下层,质量轻的部件放上层。
6.3 安装服务要求
6.3.1 安装前安装服务人员和客户应对木制品以下项目进行确认:
a) 木制品包装情况、数量、颜色;
b) 木制品所应符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c) 木制品所执行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d) 产品质量合格证,木制品所用板材、配件的品牌、型号、检测报告等;
e) 木制品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简洁易懂的安装示意图、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清洁方法及注意事
项、日常维护和保养方法,并符合GB/T 5296.6 的要求。
6.3.2 安装准备:
a) 与客户确认服务地点、时间及顾客应做的准备;
b) 穿工作服,佩戴证件,并向顾客出示证件,以便顾客确认身份;
c) 配备齐全的安装设备、仪器和安全防护用品;
d) 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e) 再次与顾客确认包装内的木制品是否与购买合同或协议上的一致,并检查待安装木制品零部件
及相关配件是否齐全;
f) 将安装方法、安装要求、工期等向顾客说明并征得其认可;
g) 安装前进行复尺测量;
h) 整理清洁安装作业场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原有家具设施和空间环境。
6.3.3 安装服务人员应按照安装图纸和组装要求对家具产品进行安装。
6.3.4 安装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安装质量的问题时及时停止安装,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安装。
6.3.5 安装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处理。
6.3.6 安装完毕后清理现场卫生,与顾客协商处理安装余料,并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
6.3.7 安装完毕后,应告知客户家具的使用方法、保养知识及注意事项。
6.3.8 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安装服务单位承担责任。
6.4 木饰面安装
6.4.1 木饰面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木饰面在墙体的变形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变形缝的使用功能和木饰面的完整性;
b) 木饰面的安装位置、排版、外观、各拼接缝和工艺槽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c) 木饰面与周边各装饰面层的对应、衔接应符合整体设计要求;
d) 木饰面正面不应用枪钉、铁钉和木螺丝,侧面固定时枪钉不应钉穿木饰面;
e) 正反挂件应紧密挂合,收尾处面板宜粘贴固定;
f) 安装完成后幅面应清洁、干净,各面板间无明显色差;
g) 按设计要求开出强弱电控制开关孔及其它预留孔,开孔后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
覆封闭处理;
h) 木饰面采用金属龙骨及金属连接件安装时,应按设计文件做好定位控制线、标高线、细部节点
线,放线应清晰、位置准确,现场放线及打眼纵向间距为60 cm,横向间距为40 cm,塑料膨胀管
安装应至少入墙8 cm;
i) 金属龙骨安装时,开关及插座面板处需加固一道横向金属龙骨,金属龙骨表面平整度为3 mm,
阴阳角转折处需采用“7”字角加固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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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木饰面采用挂式安装时,其基层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骨架或墙体加厚骨架的制作宜优先采用金属龙骨骨架,也可根据需要选用木方骨架;
b) 木方骨架的材质应选用符合《阔叶树锯材》GB/T 4817 规定的一等材,并根据设计要求做好防
腐和防火处理;
c) 木方骨架的间距分隔要考虑木饰面面板的规格,要求每块木饰面四边的边线位置应有一组平行
边和基层木方重合;
d) 木方骨架基层宜采用40 mm×30 mm 木方搭成400 mm×400 mm 的井字形骨架,并用20 mm×
20 mm 小木方或钢质角码固定在墙面上;
e) 木方骨架和金属龙骨基层应安装牢固,其表面平整度应为3 mm。
6.4.3 木饰面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挂条形式固定的,挂条分布应均匀等距,排布距离应满足承重要求;
b) 基层挂件与木饰面挂件挂合后吻合良好,安装后木饰面不应松动和滑移。
6.4.4 木饰面粘贴安装的基层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粘贴式安装适用于厚度小于12 mm 且基层板满铺的木饰面;
b) 基层板满铺一般是木方骨架或金属龙骨骨架外再满铺人造板材,人造板材宜采用多层板或细木
工板;
c) 基层板满铺骨架制作要求参见5.2.2;
d) 满铺基层板应安装牢固,其表面平整度应为3 mm。
6.4.5 木饰面粘贴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粘贴材料宜采用快干型胶黏剂;
b) 涂胶前应对基层和面板反面需要涂胶的位置清除影响黏接牢固的一切杂质;
c) 根据面板厚度,可在面板的反面将胶黏剂按照200 mm~300 mm 见方的网点状位置涂布适量的
胶体,板边沿应按照线状涂胶;
d) 木饰面粘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木饰面固定在基层上,直至胶黏剂完成固化。
6.5 木质平开门安装
6.5.1 门框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门框安装前,应对门的洞口尺寸进行检验,除检查单个门窗洞口尺寸外,还应对能够通视的成排
或成列的门洞口拉通线检查,如果发现明显偏差,应采取处理措施后再安装门框;
b) 门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c) 门框宜采用附框设计,附框应在墙体上先行安装,宜采用18 mm 多层板或细木工板制作,并做防
腐处理;
d) 附框应在土建墙体砌筑或浇捣完成后、墙面抹灰前安装,门框安装应在土建湿作业、机电管线安
装完成后进行;
e) 门框安装时,应注意门扇开启方向,以确定门框安装的裁口方向;
f) 门框与墙体间空隙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
g) 门框的上框和边框安装后,拼接应密实、牢固,外角应用直角型角码固定,防止上框与边框发生
位移;
h) 上框与边框拼接组装后应保证门扇安装裁口尺寸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门压线及门缝条安装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
i) 采用发泡胶安装时,发泡胶的环保、黏结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涂胶量以膨胀固化后
所占门框与墙体空间70%~90% 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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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在厨房、卫生间、地下室等湿度较大的房间,门框及装饰板与地面应留3 mm~5 mm 空隙,并打
玻璃胶进行密封;若门框、装饰板等需要裁截部件下口,裁截后端面应涂刷防水渗透剂;
k) 门框与墙体间连接固定点数量应根据门框高度确定,边框固定点不应少于2 处;
l) 门框垂直方向顶端与底端固定点宜取门框高度的1/10,中间相邻固定点间距宜在500 mm~600 mm;
m) 门框上框长度小于等于1 m 时,在中间设置一个固定点;门框上框长度大于1 m 时,相邻固定点
间距宜在500 mm~600 mm,对称分布。
6.5.2 门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木门扇的安装位置、外形尺寸、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木门扇与门框连接应牢固、稳定;
c) 木门扇安装应与周围界面的衔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d) 木门扇开启应灵活、无异响、无松动。
6.5.3 木门五金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五金应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合页安装位置要求应符合附录C。
b) 五金均应用木螺钉固定,不应用钉子代替。木螺钉垂直固定,完成面十字统一整齐,表面平齐。
c) 安装木螺钉时应先用锤打入l/3 深度,然后拧入,不应打入全部深度。
d) 当木质门或门框为硬木时,应选用木螺钉直径0.9 倍的钻头,钻2/3 深的孔,再拧入木螺丝。
e) 合页的承重轴应安装在门框上,框三、门二,不应装反;一字形或十字形木螺钉的凹槽方向宜调
整在同一方向,见图2。
f) 门吸应安装在离门扇下口和开启边30 mm~50 mm 处,且固定点不少于3 个。
标引序号说明:
1——门框;
2——门扇。
图2 木门合页的承重轴安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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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固定家具安装
6.6.1 固定家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橱柜安装,有底座的应先安装底座,调整底座水平后,再安装上部柜体。
b) 柜体宜在相邻的墙体完成抹灰且墙体涂料施工前安装,抽屉、柜门等部件宜在涂料等工序全部
完毕后安装。
c) 与柜台相邻的墙体抹灰层含水率应小于18%。
d) 组成固定家具的各个部件安装位置和方向应准确。
e) 夏热冬冷地区,相邻未做保温处理的外墙安装固定家具时,其背部离墙面宜大于20 mm;与外墙
连接时,背部应做封闭处理。
6.6.2 固定家具五金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五金配件规格应匹配、性能可靠,各板间连接应紧密,无松动。
b) 五金配件安装应用膨胀管固定,不应用钉子代替。用小型电动工具拧入时,螺钉深度到位后不
应继续拧动。
c) 相邻柜体之间宜使用对锁螺丝固定。
6.7 成品保护
6.7.1 多工种交叉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先上后下、先里后外,避免交叉污染和损坏装饰装修木
制品。
6.7.2 原有家具设施进行施工作业,应设置防止损坏的措施。
6.7.3 装饰装修木制品成品保护所用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可循环使用的工具材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木饰面板施工后应保持表面整洁,并采用薄膜或美纹纸包裹粘贴木饰面。
b) 木制品阳角部位应安装护角条。
c) 进行灯具、插座等电气设备安装时,不应将梯子、工具、材料设备等直接靠在木饰面墙面上。
d) 不应在已完成的木饰面墙面钻眼打洞。
e) 木门安装后应及时清除胶黏剂、发泡剂痕迹,用护角条保护门框,门扇面可粘贴保护膜。
f) 已安装完毕的固定家具台面、隔板上不应放置物品,抽屉、柜门应处于闭合状态。
g) 装饰装修木制品安装后打胶,应保持打胶部位及环境的清洁。装饰装修木制品相邻部位做喷涂
作业的,应对装饰装修木制品进行遮盖。
6.7.4 装饰装修木制品表面的保护膜、护角条应在工程竣工前撤除。
6.8 施工安全
6.8.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上岗作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8.2 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应按照JGJ 59 对作业面进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
6.8.3 进入施工现场应配戴安全帽,高空危险处施工应系安全带。
6.8.4 加强电气、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维修”四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电动机械设备应由持证人
员操作,临时用的移动照明灯应使用安全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应先试运转,正常工作再使用。
6.8.5 进行孔、洞口作业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措施:
a) 板与墙的洞口,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b)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应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及示警红灯。
6.8.6 高处作业应按下列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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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梯子时,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应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应有缺挡;上下
梯子时,应面向梯子,且不应手持器物。
b) 操作平台四周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登高扶梯、防护栏杆。
c) 登高施工应穿软底鞋,并系好安全带。
6.8.7 使用临时马凳脚手架时,应稳定牢固,符合安全规定,不应将脚手板搭在门窗樘或栏杆上操作。
6.8.8 使用人字梯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人字梯应四角落地,摆放平稳,梯脚应设防滑橡皮垫,下脚应拉保险绳,梯子与地面的夹角控制
在40°~60°之间,在光滑的地面上施工时,应用布包住梯子四脚;
b) 人字梯上铺设脚手板时,脚手板两端搭设长度不应少于20 cm,脚手板中间不应同时两人操作;
c) 梯子挪动时,施工人员不应站在梯子上踩高跷式挪动;人字梯顶部铰轴处不应站人和搭设脚
手板;
d) 人字梯应经常检查,发现开裂、腐朽、楔头松动、缺档等,不应使用。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装饰装修木制品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GB 50300 的规定。
7.1.2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验收按照按表12 分项。
表12 装饰装修木制品工程验收分项表
项次
1
2
3
分项工程
门窗工程
饰面板工程
细部工程
验收内容
木门制作与安装
木饰面板安装
固定家具安装
7.1.3 装饰装修木制品在安装应按GB 50210 规定的格式,对下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a) 木饰面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节点、防腐和防火处理;
b) 门窗工程的预埋件、锚固件和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c) 固定家具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7.1.4 装饰装修木制品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a)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木饰面工程每50 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
工面积30 m2为一间,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b)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
验批;
c) 同类固定家具,每50 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5 装饰装修木制品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木饰面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应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b) 木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应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特种门可加大抽查
比例。
c) 固定家具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3 间(处);不足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7.1.6 装饰装修木制品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GB 50300—2013 附录E 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
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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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182—2025
a)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文件主控项目的规定。
b)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文件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应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
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7.1.7 装饰装修木制品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GB 50300 规定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
本文件的规定。
7.1.8 装饰装修木制品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GB 50300 规定的格式记录,应具备下列文件,且观
感质量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a)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b) 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包装标志和型式检测报告,以及人造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
复验报告;
c) 隐蔽工程应做施工记录、验收记录;
d) 木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项目合格报告。
7.1.9 装饰装修木制品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GB 50300 规定的格式记录。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
验收合格,并应按6.1.8 的规定进行核查。
7.1.10 木饰面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0 的规定,木质门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LY/T 1923 的规
定,固定家具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T 39390 的规定。
7.2 木饰面验收
7.2.1 主控项目
7.2.1.1 木饰面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木龙骨、木饰面
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2.1.2 木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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