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256-2025 港口航道图编绘技术规定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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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数学基础………………………………………………………………………………………………… 2
6 制图资料采用…………………………………………………………………………………………… 3
7 制图要素表示…………………………………………………………………………………………… 4
8 印刷……………………………………………………………………………………………………… 23
9 更新……………………………………………………………………………………………………… 24
附录A(资料性) 港口航道图样图…………………………………………………………………… 插页
附录B(资料性) 部分比例尺港口航道图经纬线连线及注记较适中的区间………………………… 25
附录C(规范性) 港口航道图注记表示………………………………………………………………… 26
附录D(资料性) 警示语句中英文翻译………………………………………………………………… 27
参考文献…………………………………………………………………………………………………… 35
Ⅰ
JT/ T 125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JT/ T 1256—2019《港口航道图编绘技术规定》,与JT/ T 1256—2019 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按需印刷的术语和定义(见3. 6);
b) 更改了坐标系改算的要求(见5. 1,2019 年版的5. 1);
c) 更改了投影要求(见5. 2,2019 年版的5. 2),删除了高斯-克吕格投影要求(见2019 年版的
5. 2b);
d) 更改了深度基准要求,区分了中国大陆沿海以及港、澳、台地区,远海以及国外海区的深度基
准要求等(见5. 3. 1、5. 3. 2,2019 年版的5. 3. 1、5. 3. 2);
e) 更改了高程基准要求,区分了中国大陆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地区的高程基准要求等
(见5. 4,2019 年版的5. 4);
f) 更改了资料采用说明、资料采用略图的表示要求及示例(见7. 1. 3,2019 年版的7. 1. 3);
g) 更改了图幅索引图的表示要求(见7. 1. 4,2019 年版的7. 1. 4);
h) 更改了RBN-DGNSS 台站及技术参数的表示要求(见7. 1. 7,2019 年版的7. 1. 7);
i) 更改了潮流图表示要求(见7. 1. 8,2019 年版的7. 1. 8);
j) 更改了版次说明的注记要求(见7. 1. 10,2019 年版的7. 1. 10);
k) 更改了不同比例尺基本等深线的要求(见7. 2. 2. 1,2019 年版的7. 2. 2. 1);
l) 更改了等深线套色、等深线屏蔽的要求(见7. 2. 2. 2,2019 年版的7. 2. 2. 2);
m) 更改了礁石绘制示例、沉船表示要求(见7. 2. 3. 2. 3、7. 2. 3. 3. 3,2019 年版的7. 2. 3. 2. 3、
7. 2. 3. 3. 3),增加了倾倒区表示要求(见7. 2. 3. 4);
n) 更改了虚拟航标的要求(见7. 2. 4. 1,2019 年版的7. 2. 4. 2. 1),删除了应急沉船示位标(见
2019 年版的7. 2. 4. 2. 3),增加了内河航标(见7. 2. 4. 2. 1);
o) 更改了桥梁助航标志表示样式(见7. 2. 4. 2. 3,2019 年版的7. 2. 4. 2,4);
p) 增加了陆地要素的省略规则(见7. 3. 6. 2);
q) 更改了港口航道图更新规则(见9. 2,2019 年版的9. 2、9. 3);
r) 更改了港口航道图样图(见附录A,2019 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隽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宇晓、陈欣、叶志荣、曹源、严怀志、韩翠芳、王娟、张敏、徐怡然、孙尧、张新新、
邵宇、朱超、陈顺彬、张荣、王志展、张洋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 年首次发布为JT/ T 1256—201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Ⅱ
JT/ T 1256—2025
港口航道图编绘技术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航道图编绘的总体要求、数学基础、制图资料采用、制图要素表示、印刷及更新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编制各种比例尺沿海港口航道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863 内河助航标志
GB 12319 中国海图图式
GB 12320 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
GB 12327 海道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图资料 cartographic document
能用于编制港口航道图和对编制港口航道图具有研究、充实、修正和参考等价值的图件、文档和数
据等各种资料。
注:一般分为基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参考资料。
[来源:GB/ T 39619—2020,8. 22,有修改]
3.2
源数据 source data
用于港口航道图编绘的数字化专题数据。
3.3
注记 annotation
在港口航道图中对制图要素属性进行说明的文本要素。
3.4
浅点 shoal sounding
在一定水域范围内,水深值相对较小,会给航行带来安全隐患的水深点。
3.5
套色 colour process
对构成港口航道图的每一种颜色进行印染的颜色组合。
3.6
按需印刷 print-on-deman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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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用户需要制作、印刷港口航道图。
4 总体要求
港口航道图编绘应以保障航行安全及便于使用为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数据应以确认后的源数据为依据,保持良好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港口航道图出版后,当源数据
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b) 在港口航道图编绘过程中,图面要素可进行适度取舍。图面要素取舍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水部应详细标示航行障碍物、助航标志、港口设施及潮流、海流等水部要素;
2) 陆部应着重标示沿海的航行目标和主要地貌、地物。
5 数学基础
5. 1 坐标系
港口航道图编绘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如制图资料采用的是其他坐标系,编制
比例尺大于1 ∶ 1 000 000 图时,应采用国家统一使用的转换参数或满足精度要求的区域性转换参数进
行坐标系改算,但以下情况不进行坐标改算:
a) 两种坐标系图上偏移小于0. 1 mm 时;
b) 局部地区坐标系不明或无法改算时,采用制图资料坐标系,并在标题附近加注说明。
5. 2 投影
港口航道图应采用墨卡托投影(等角正圆柱投影)。同比例尺序列港口航道图以制图区域中纬为
基准纬线;其他图以本图中纬为基准纬线。基准纬线取整至分或度。
5. 3 深度基准
5.3.1 深度基准应按下述原则确定:
a) 中国内地(大陆)沿海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b) 港、澳、台地区,远海及国外海区采用制图资料的深度基准;
c) 不受潮汐影响的江、湖、河水域采用当地基准面。
5.3.2 当港口航道图上采用的深度基准不一致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在港口航道图标题中标注图上主要采用的深度基准;
b) 对于图上采用其他深度基准的范围,应在图内适当位置予以说明,要求如下:
1) 图内没有配置资料采用略图时,置于标题中最下方居中位置(字体采用细等线,字体颜色
黑色,字号7. 5 磅);
2) 图内配有资料采用略图时,置于略图下方资料采用说明后,另起一行注出。
c) 采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深资料时,图上加注“香港特别行政区深度基准采用约最低天文潮
面”;采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水深资料时,图上加注“澳门特别行政区深度基准采用澳门海图基
准面”。
5. 4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按下述原则确定:
a) 中国内地(大陆)地区应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当地平均海面作为高程
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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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港、澳、台地区,远海及国外海区应采用制图资料的高程基准;
c) 当制图资料高程基准不一致且不能进行换算时,应在标题中标注主要采用的高程基准。
6 制图资料采用
6. 1 基本要求
6.1.1 应采用现势性强、内容完整、精度高、客观合理、比例尺不小于或接近成图比例尺、投影与成图
相似的制图资料,并于制图前进行资料可靠性认定。
6.1.2 制图资料可靠性认定要求如下:
a) 国家海道测量部门按照GB 12327 测量的成果数据且满足下列要求,应认为是可靠的:
1) 纸质成果资料图面完整、清晰,无人工修改痕迹,成果提交单位应提供单位名称、测量时
间、测量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
2) 数字资料的格式正确、命名规范,如果有与之对应的纸质资料,两者内容应一致;数字资
料提供单位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b) 其他官方部门正式发布的制图资料,并通过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的认定,
应认为是可靠的。
6. 2 地形资料的采用
6. 2. 1 沿岸地形资料
6. 2. 1. 1 采用顺序
港口航道图沿岸地形资料应按如下顺序采用:
a) 国家海道测量部门最新测量或认可的沿岸地形资料;
b) 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最新修测的沿岸地形资料;
c) 其他国家或地区官方海道测量部门出版的最新海图;
d) 符合港口航道图编绘相关精度要求的遥感影像资料。
6. 2. 1. 2 资料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当沿岸地形资料不一致时,应遵循如下采用原则:
a) 国家海道测量部门最新测量或认可以外的沿岸地形资料与标准海图有矛盾时,应查明原因,
采用正确资料;
b) 沿岸地形测量资料上的灯塔、灯桩、立标等固定助航标志的位置与国家海道测量部门出版发
行的《中国沿海港口航道助航标志表》(简称《助航标志表》)及《中国沿海港口航道图改正通
告》(简称《改正通告》)不一致时,应通过沿岸地形测量单位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按照沿岸
地形测量资料进行改正。
6. 2. 2 陆部地形资料
陆部地形资料采用要求如下:
a) 最新的地形成果资料应作为陆部地形资料采用的基本资料;
b) 采用的新地形成果资料的比例尺应与编图比例尺相同或大于编图比例尺;
c) 地形成果资料的比例尺小于成图比例尺1/2(即资料比例尺与成图比例尺的比值小于1/2)
时,不应作为陆部基本资料,但可用于在港口航道图上补充新建的道路、居民地范围及名称、
高程点位置及高程值等陆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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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水深测量资料的采用
6. 3. 1 新测资料
6.3.1.1 国家海道测量部门的最新测量水深成果资料应作为基本资料采用。
6.3.1.2 使用新测水深资料时,应用已出版港口航道图核对硬底质的浅点及障碍物,凡是未明确记载
确已不存在的,均应根据已出版港口航道图进行补充。
6.3.1.3 当海底地形变化不大,资料比例尺大于编图比例尺10 倍以上,新测水深资料在图上面积很
小,新资料的采用与否已不影响反映海底地貌的正确性时,可不采用,但应补充航行水域的浅点及障
碍物。
6.3.1.4 当新测水深资料比例尺不小于成图比例尺1/3 时,可作为基本资料采用。
6.3.1.5 当新测水深资料比例尺小于成图比例尺1/3 时,不宜作为基本资料采用,但可作为补充资
料,并应对航行水域新测浅点及障碍物进行补充。
6.3.1.6 对于江、河航道区域,制图区域内宜尽量采用一个测量时段的资料;当两个时段测量的资料
变化不大,资料拼接自然、合理时,可采用两个时段测量的资料。
6.3.1.7 对于江、河口区域,制图区域内宜尽量采用一个测量时段的资料,如果采用两个及以上测量
时段的资料,应在资料采用略图中准确表述各资料的使用范围、测量时间,水深数字应书写为斜体;当两
个测量时段测量的资料水深等值线差异很大,拼接困难时,不进行两个测量时段资料的自然拼接,两个
测量时段的区域之间采用1 mm 留白处理。
6. 3. 2 套图资料
套图资料采用要求如下:
a) 编图范围内涉及国家海道测量部门未测的近海水域时,应选择最新出版的相近比例尺的海图
作为基本资料;
b) 编图范围内涉及国家海道测量部门已测的近海水域时,应将其已有资料与最新出版的相近比
例尺的海图进行比对、套用;
c) 中国内地(大陆)地区以外的水域应采用当地官方海道测量部门出版的最新海图和通告资料。
6. 4 资料采用的其他要求
资料采用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国界线、领海基点、领海线、港界、禁区、限制区、锚地、养殖场人为划定的界线,未经改正通告、
正式公函、公告等资料证实,不应随意更改或作为基本资料采用;
b) 航道、海区界线、港口或海上工程施工范围线坐标资料应以官方公开发布且符合6. 1 要求的资
料为准;
c) 海底管缆、倾倒区或临时倾倒区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应以官方公开发布且符合6. 1 要求的
资料为准。
7 制图要素表示
7. 1 辅助要素
7. 1. 1 出版机关
7.1. 1. 1 港口航道图的出版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其英文注记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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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中英文出版机关名称应分两行注记,样式见附录A。
7. 1. 2 图徽
港口航道图图徽以汉字注记方式添加,图徽外直径应为22 mm,黑色单色印刷,样式见附录A。
7. 1. 3 资料采用说明、资料采用略图
7. 1. 3. 1 基本配置原则
港口航道图上应配置资料采用说明或资料采用略图,具体要求如下:
a) 比例尺大于1 ∶ 500 000 的港口航道图,应配置资料采用略图。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可配
置资料采用说明:
1) 资料采用情况简单,测量时间不超过一个年份;
2) 用文字易于说明每种资料的具体使用范围。
b) 比例尺为1 ∶ 500 000 ~1 ∶ 1 000 000(不含)的港口航道图上,水部资料采用情况用资料采用说
明表示,陆部资料采用情况不予说明。
c) 比例尺为1 ∶ 1 000 000 及更小比例尺的港口航道图,不配置资料采用说明或资料采用略图。
7. 1. 3. 2 资料采用说明
7. 1. 3. 2. 1 基本样式
资料采用说明的基本样式及相关要求如下:
a) 港口航道图中配置了资料采用略图时,资料采用说明注记在略图下方;
示例1:
b) 港口航道图中未配置资料采用略图时,资料采用说明注记在标题的资料采用说明项中。
示例2:
示例3:
示例4:
示例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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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3. 2. 2 其他情况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外单位出版的资料作为基本资料时,资料采用说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制图资料测量时间明确的(包括采用成图资料,原图已说明测量时间的),应说明测量时间(如
“本图海域系× × × × 年测量,陆地采用× × × × 年航摄资料”);
b) 制图资料测量时间不明确的,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出版时间(如“本图海域采用× × × × 年版
海图资料,陆地采用× × × × 年版地形图资料”);
c) 图上只采用了个别水深数据的制图资料,其测量时间说明可省略或综合表示;
d) 当使用国外海图资料时,应根据官方协议,在图内适当位置刊登谢启。
7. 1. 3. 3 资料采用略图
7. 1. 3. 3. 1 基本形式
资料采用略图的基本形式的表示要求如下:
a) 资料采用略图中,应详细准确绘出不同年份(河口等易变地区标出不同月份)测量资料的实际
使用范围,按从新到旧的顺序编号并注出测量时间,同一年份(月份)的资料编一个号。如最
新测量资料需按月份标注,与最新测量资料年份相同的非同期测量资料也需标注至月份;与
最新测量资料年份不同的资料标注至年份。
b) 比例尺小于成图比例尺1/3 的测量资料应单独编号,并注出测量时间和比例尺。
c) 同一年份不同国家(地区)的资料应分别编号,并注出测量时间和版别;测量时间不明时注出
版时间(中国大陆地区的资料不注版别)。
d) 资料情况特别复杂,略图上难以按不同年份(月份)一一表示时,可将测量时间相对接近且年
代久远的区域合并。经过合并的区域,测量时间为两个年份(月份)的,注出具体年份(月份);
测量时间超过两个年份(月份)的,注出起止年份(月份)。
示例:
测量时间为两个年份(月份):1991、1990 年测量;9 月、8 月测量
测量时间超过两个年份(月份):1960—1965 年测量;7—9 月测量
e) 陆部(地)资料采用情况在水部资料情况后面予以说明,不按时间编号。
7. 1. 3. 3. 2 样式
资料采用略图样式相关表示要求如下:
a) 资料采用略图的外框尺寸为65 mm ×91 mm;
b) 资料采用略图的图幅范围应与图幅索引图保持一致,样式见附录A。
7. 1. 4 图幅范围线、图幅索引图
图幅范围线及图幅索引图的配置要求如下:
a) 在各种比例尺港口航道图上,应表示相同或相近比例尺邻接图的图幅范围线和图号。在图幅
载负量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表示比本图比例尺大一级(所有比例尺大于本图幅且与本图幅有
拼接关系的图幅中,比例尺最小的图幅)的图幅的范围线及其图号。
b) 港口航道图上需表示范围线的图幅超过3 幅(4 幅及以上)时,图幅的衔接关系用图幅索引图
的形式表示。
c) 图幅索引图内表示的图幅不超过5 幅(包含5 幅)时,应同时表示比本图比例尺大两级的图
幅,图幅索引图样式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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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5 图廓整饰
港口航道图图廓整饰绘制要求如下:
a) 图廓整饰中的注记及线划应预先配置;
b) 经纬度的度数注记在图廓的长边注两组,短边注一组,短边遇有整度时,可注两组;
c) 比例尺大于1 ∶ 30 000 港口航道图上经纬线应细分成最小分划;
d) 经纬线连线图上距离应控制在100 mm ~200 mm(如1 ∶ 30 000 和1 ∶ 40 000 比例尺图取3′间
隔连线,1 ∶ 150 000 比例尺图取15′间隔连线),图廓经纬线连线间隔见附录B;
e) 图廓整饰中最大分划(经纬网)应连至外图廓处;当最靠近图廓边的经纬线离图廓边小于1 cm
时,可舍掉经纬线;经纬线与邻接图幅范围线、港界线、锚地范围线、方位圈中心十字线等重叠
时,应保持以上各线的完整,屏蔽重叠部分的经纬线;图名标题处经纬线屏蔽应留出靠近内图
廓部分,样式见附录A;
f) 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 ∶ 80 000 的港口航道图,图廓间应绘出直线比例尺;比例尺小于1 ∶ 80 000
的港口航道图,不绘直线比例尺或渐长比例尺。
7. 1. 6 标题
标题中除图名及地理位置外,其他字隔应进行预先配置。标题的位置宜避免置于不同套色处,如果
无法避免,应将标题底色露白。
7. 1. 7 无线电指向标/ 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RBN-DGNSS)台站及技术参数表
RBN-DGNSS 台站及技术参数表绘制要求如下:
a) 1 ∶ 100 000 ~1 ∶ 1 000 000(不含)的港口航道图上应标绘RBN-DGNSS 台站及技术参数表;港
口范围内最小比例尺图及RBN-DGNSS 台站所在图幅亦应标绘相应的RBN-DGNSS 台站及技
术参数表;
示例1:
b) RBN-DGNSS 台站及技术参数表在比例尺小于或等于1 ∶ 1 000 000 图中不表示;
c) 随着比例尺的缩小,图内RBN-DGNSS 台站所在地的地理名称无法在图中标注时,可在RBNDGNSS
的符号旁注记台站名称(字体长细等线,字体颜色黑色,字号6 磅);
示例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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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作用距离以海里为单位,资料为公里时应改算,精确到10 M。
7. 1. 8 潮流图
潮流图的绘制方法如下:
a) 潮流图中圆心位置应注记主港名称,主港名称:2 个字时圆心直径为7 mm,3 个字时为圆心直
径10 mm;
b) 潮流图上流速注记字体统一按GB 12319 中规定绘制,流速单位(kn) 不标注,流速精确
到0. 1 kn。
7. 1. 9 潮信表
潮信表在不同比例尺下的绘制要求如下:
a) 比例尺大于1 ∶ 500 000 的港口航道图上应配置潮信表;
b) 比例尺大于1 ∶ 200 000 的港口航道图上应详细表示各地的潮信,当一幅图内潮信资料较多
时,应选择表示较大的港口、水深较浅的港口及航道通过处的潮信;
c) 1 ∶ 200 000 ~1 ∶ 500 000(不含)的港口航道图上应表示主要港口及用该图能直接进港的港口
的潮信;
d) 每幅图表示的潮信地点不超过5 处。
7. 1. 10 版次说明
7. 1. 10. 1 新编图
港口航道图的版次说明按GB 12319 规定注出,坐标系、比例尺、投影、图号及图幅范围改变的新版
图均为第一版。
示例:
7. 1. 10. 2 改版图
采用新测资料重新编绘出版的图幅,均为改版,版次累加。
示例:
7. 1. 10. 3 加印图
根据《改正通告》对印刷原图进行改正后的图幅,均为改正图。加印图采用按需印刷方式改正,小
改正项号表示为“出版时项号—(目前年份)-目前年份的所有小改正项号”,版次不变。
示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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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水部要素
7. 2. 1 水深
7. 2. 1. 1 水深选取
水深选取可采用水深自动压缩技术,并进行必要的人工取舍。水深选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图幅内孤立的浅滩、浅水区突出的部分和航道、锚地、倾倒区等水域范围内的最浅水深、最深
水深等首先选取;
b) 危险水深、特殊水深、孤立浅滩内水深、孤立岛屿周围及礁石附近的水深优先选取;
c) 注意选取航道纵剖面的最浅水深,航道分支汇合处的水深,以及反映航道最大通航能力和航
道宽度、坡度的水深;
d) 未正式公告的航道,但图上已标示航道左、右侧标或明显疏浚过的水道,按航道水深选取密度
的要求选取水深;
e) 在狭窄的航道等重要水域内,应保证有水深注记。
7. 2. 1. 2 水深注记密度
水深注记密度要求如下:
a) 应正确反映海底地貌,并满足海底地貌的保密需要;
b) 图面清晰易读,分布合理;
c) 水深注记的密度应符合GB 12320 规定。
7. 2. 1. 3 水深注记表示
7. 2. 1. 3. 1 —般要求
水深注记一般要求如下:
a) 水深注记以斜体数字表示。
b) 在比例尺大于1 ∶ 500 000 的港口航道图上,水深为以下情况时采用直体数字表示:
1) 按旧资料(测量时间早于资料采用说明或资料采用略图中所标明的该区域测量时间的资
料)补充的水深;
2) 原始资料比例尺小于或等于成图比例尺1/3 时,用直体数字表示。
c) 1 ∶ 500 000 及更小比例尺图上水深全部用斜体数字表示。
7. 2. 1. 3. 2 其他要求
水深注记的其他要求如下:
a) 成片采自小比例尺资料的水深,有明确资料采用说明时,水深应书写成斜体,不能准确说明资
料采用情况的图幅,套用水深应书写成直体,资料采用说明中注明“直体水深采用× × × × 年
测量资料”;
b) 其他区域内因新测资料测量不完善,个别区域需用上版港口航道图补充个别水深时,应书写
成直体并在资料采用说明中注明“直体水深采用× × × × 年海图资料”;
c) 加绘危险圈的水深注记,不同的水深值位数,可采用不同直径的危险圈符号:2 位数水深,危险
圈直径为3. 0 mm;3 位数水深,根据水深值字型,选择4. 0 mm 或4. 5 mm;
d) 特殊水深采用测量成果资料;如无探测资料又无《改正通告》,可采用现有海图资料;
e) 水深压盖码头时,水深可移位表示;水深压盖岸线及构筑物时,水深可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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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2 等深线
7. 2. 2. 1 一般要求
等深线以细实线加注记表示,显示小范围陡深的等深线注记应至少注一个。不同比例尺港口航道
图上表示的基本等深线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不同比例尺基本等深线要求
单位为米
比例尺基本等深线
>1 ∶ 100 000 0、2、5、10、20、30、50、100、200、500、1 000、2 000
1 ∶ 100 000 ~1 ∶ 500 000(不含) 0、5、10、20、30、50、100、200、500、1 000、2 000
1 ∶ 500 000 ~1 ∶ 1 000 000 0、10、20、30、50、100、200、500、1 000、2 000、4 000、6 000
<1 ∶ 1 000 000 0、30、50、200、500、1 000、2 000、4 000、6 000
7. 2. 2. 2 其他要求
等深线绘制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当原资料上没有等深线或所表示的等深线与7. 2. 2. 1 规定不符,按下述要求处理:
1) 水深注记间距不超过选取间距的2 倍时,应勾绘等深线;
2) 水深注记间距小于选取间距时,勾绘的等深线用精确的等深线表示;水深注记间距大于
选取间距,但不大于规定选取间距的2 倍时,勾绘的等深线用不精确等深线表示;
3) 水深注记间距超过选取间距2 倍时,不勾绘等深线。
b) 勾绘或概括等深线应遵循“扩浅缩深”的原则,且满足以下要求:
1) 深水区内,两条孤立的同深度的浅水等深线靠得很近时,可合并;若两者之间是航道,则
不宜合并,应将两等深线向两侧移动,以显示航道,如图1a)所示;
2) 浅水区内,两条孤立的表示深水的等深线,不能合并,若比例尺缩小不能同时表示,可将
其中一条删去,如图1b)所示。
c) 为显示航道,可加绘任意深度的等深线。海底地貌变化剧烈的海区,可少绘1 条~2 条基本等
深线,但一幅图内应统一。
d) 相邻等深线紧靠,两者之间距离小于图上距离1 mm 时,应保持最浅等深线的完整,将较深的
等深线中断在较浅的等深线上;等深线离岸线或干出线图上距离不到1 mm 时,可中断在岸线
或干出线上;整段等深线离岸线或干出线图上距离不到2 mm 时,可舍去。
e) 使用大比例尺图编绘小比例尺图,在对等深线进行综合时,应保持其原来的轮廓形状。
f) 在狭窄水道或小港湾内受比例尺的限制,不能表示完整水深注记时,可只表示反映本水道或
港湾特征的等深线。
g) 等深线与航道边线重叠时,可断开等深线;两者靠得较近且能分辨时,应绘出等深线。
h) 等深线可与码头、岸线连接,但相互区分不清时,应断开等深线;等深线与等深线相交的地方
不断开。
i) 不精确等深线按原资料表示,短于10 mm 的等深线可改为精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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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等深线勾绘或概括
7. 2. 3 航行障碍物
7. 2. 3. 1 航行障碍物综合的一般要求
各种比例尺图上应准确、详细、明显地表示礁石、沉船及其他航行障碍物,并在图幅载负量允许的情
况下注记其性质、高度及深度等。航行障碍物综合的一般方式满足以下要求:
a) 用集合符号代替群集的航行障碍物,礁石区随着比例尺的缩小,不能清楚地显示其特征,可用
危险线圈起来并适当表示礁石符号,如图2a)所示;
b) 用文字说明代替不宜合并的航行障碍物符号,如图2b)所示;
c) 比例尺缩小后,已知深度的航行障碍物表示有困难时,可改用不明深度的航行障碍物符号表
示,如图2c)所示。
图2 航行障碍物的概括
7. 2. 3. 2 礁石
7.2.3.2.1 礁石区分明礁、干出礁、适淹礁和暗礁。其中明礁与小岛表示要求相同;适淹礁仅指深度
基准面适淹的礁石,其他潮面适淹(如半潮适淹、高潮适淹)的礁石均以干出礁表示。
7.2.3.2.2 可能对航行构成危害的不依比例表示的干出礁、适淹礁及深度不明的暗礁应按照
GB 12319规定加绘危险线,线内设浅蓝实色。上述种类礁石与基面的关系如图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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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明礁、干出礁、适淹礁、暗礁及沉船与基面关系
7.2.3.2.3 礁石绘制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干出滩上干出礁不绘危险圈,亦不标注干出高度。
b) 不依比例表示的已知深度的暗礁,当深度浅于其所在区域相邻等深线(较浅一条)深度时,应
加绘危险线,危险线内按实际深度设色,否则应删去危险线,其示意如图4 所示。
图4 暗礁绘制示例
c) 礁石按明礁、干出礁、适淹礁、暗礁的顺序选取。制图综合时,首先选取岛屿,综合各类礁石,
具体原则如下:
1) 比例尺缩小后,可将距离较近的两块岩石滩合并;
2) 将靠近岩石滩的不依比例表示的干出礁合并到岩石滩中;
3) 舍去明礁外围小面积岩石滩;较小的孤立岩石滩改为干出礁符号表示;
4) 两个距离较近的礁石,以符号表示的干出礁可舍去干出高度较低的一个,位于群礁外围
或航道两侧的礁石,应优先选取;
5) 当助航标志与岛礁重叠时,岛礁被压盖不能完整表示,助航标志名称应表示成岛礁名称,
名称注记采用宋体表示。
7. 2. 3. 3 沉船
7.2.3.3.1 根据港口航道图要素分类,沉船可分为:部分露出的沉船、桅杆露出的沉船、危险沉船、非
危险沉船、经扫海的沉船、测得深度的沉船、深度未精确的沉船、深度不明的沉船。
7.2.3.3.2 群集沉船取舍的一般原则为:取外围舍中间,取高舍低,取浅舍深,取大舍小,取新舍旧、取
完整舍残骸、取铁质舍木质。
7.2.3.3.3 沉船绘制的其他要求如下:
a) 比例尺缩小后,已知深度的沉船表示有困难时,改用不表示深度的沉船符号表示;
b) 明确年份的沉船,图内应加注原沉船年份,沉船的年份应注在其他说明注记的外围(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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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c) 两个沉船不宜同时注记时,应在符号边加注“2 船”;两个以上沉船不宜同时注记时,应在符号
边加注“多船”。
7. 2. 3. 4 危险物区
危险物区绘制要求如下:
a) 危险物区(包括水雷危险区、爆炸物倾倒区)在各种比例尺图上均应表示,位于沿岸或比例尺
缩小后难于表示的,可作取舍;
b) 未经扫雷或经扫雷未作结论的“疑存雷区”应表示;
c) 占图上大部分水域的水雷危险区可不绘范围线,宜采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注记指示其分布
范围;
d) 倾倒区应区分永久性倾倒区和临时性倾倒区,临时倾倒区应注明“临时”;
e) 已废弃的倾倒区应加注“废”;废弃倾倒区须在扫测评估通过后在港口航道图上去除。
7. 2. 3. 5 其他障碍物
其他障碍物的绘制方法如下:
a) 障碍物应标注“碍”,已知障碍物性质的,应表示其性质(如“钢管”“炸弹”等),作业时应区分
特殊浅点水深;
b) 有明确范围或位置的捕鱼设备、水下桩(柱)、海草、鱼礁、海底火山等障碍物以符号表示;如无
确切位置的用文字注记说明(如“附近多渔栅”);
c) 对于外业测量中发现的各种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海上养殖场,不绘制养殖区界线,应在
养殖场附近标注警示性说明“附近多养殖区,航行时应注意”;
d) 养殖区内无最新测量资料时,可采用上版港口航道图做基本资料补充。
7. 2. 3. 6 危险线
危险线的绘制原则如下:
a) 两条危险线的间隔小于1 mm 时,应进行合并,且不能阻塞航道,如图5a)所示;
b) 比例尺缩小,原资料上其中一个或几个带危险线的礁石或沉船已舍时,其危险线应包括舍去
的礁石或沉船的位置,如图5b)所示;
c) 依比例表示的危险线缩小到直径3 mm 时,用不依比例的符号表示,如图5c)所示;
图5 危险线轮廓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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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岸边的沉船、礁石随比例尺的缩小,可舍去危险线,保留其符号;如不能完整表示时,可舍去沉
船、礁石等;
e) 为明显突出外海的小岛、礁石或群礁,可加绘危险线。
7. 2. 3. 7 其他要求
障碍物绘制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已知最浅深度的沉船、障碍物及鱼礁,危险线内按实际深度设色;
b) 不依比例表示的深度不明的沉船及障碍物,危险线内设浅蓝实色;
c) 不依比例表示的深度不明的鱼礁,危险线内按所在区域深度设色,如图6 所示;
d) 已知距海底高度的障碍物,危险线内应根据其所在区域深度及障碍物海底高度估算其深度,
并根据估算深度设色。
图6 沉船、障碍物及鱼礁危险线内设色示意
7. 2. 4 助航标志
7. 2. 4. 1 一般要求
助航标志绘制的一般要求如下:
a) 港口航道图上表示的固定标志实测位置与原发布位置不一致时,图上位置应按实测数据标
注,灯质应按正式公布的资料加注;
b) 导航线与航道方位应按正式公布的资料表示,如果导航线的实测方位与发布的方位相差较
大,则只表示导标,不表示导航线及航道方位;
c) 助航标志与其他符号有冲突确需改变符号角度时,应保证其中心位置不变;
d) 虚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航标与实体助航标志位置靠近或重叠,如不能同时保留,则优先
选取实体助航标志。
7. 2. 4. 2 特殊助航标志的绘制
7. 2. 4. 2. 1 内河助航标志
内河助航标志应按照GB 5863 加绘,并在图名标题下方标注内河助航标志图式采用说明“内河助
航标志图式采用GB 5863”。
7. 2. 4. 2. 2 同步发光的灯浮标
同步发光的灯浮标,在灯质的外侧注记“同步”;比例尺缩小后,序列编号的浮标仅注出单个灯浮
时,“同步”可省略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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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4. 2. 3 中国海区可航水域桥梁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可航水域桥梁助航标志样式应符合表2 的规定,并在图中合适位置加注图例。
表2 中国海区可航水域桥梁助航标志样式
序号标志类型标志样式
1 桥孔最佳通过点
2 通航桥孔左侧标志
3 通航桥孔右侧标志
4 桥孔禁航标志
7. 2. 4. 3 助航标志的编号和名称注记
助航标志的编号和名称注记方式应遵循如下规则:
a) 编号与名称分别注出时,编号加括号,名称不加括号注出;
示例:
b) 标身上不仅有编号且冠有名称或简称时,应查阅《助航标志表》,并将标身上内容完整地在括
号内注出[如(崇2)];
c) 港口航道图中标识航道进港方向的第一个灯浮标名称和编号应标注完整,其他灯浮标名称可
省略,仅标注编号;
d) 港、澳、台地区的航标名称标注中文,不标注英文。
7. 2. 4. 4 外业实测固定助航标志
7.2.4. 4. 1 外业实测固定助航标志按照实测数据在港口航道图上表示,但出现下列情况应先与资料
提供单位沟通、核实:
a) 仅有实测位置,无颜色、灯质等其他属性数据的;
b) 与周围制图要素明显不符合,有矛盾的(如灯桩落在深水中,且无码头地形更新数据,以及桥
涵标与桥涵不一致等)。
7.2.4.4.2 如无补充资料,则港口航道图上不予表示。
7. 2. 4. 5 助航标志名称简化
助航标志在港口航道图上绘制时,其名称应进行简化处理,具体规则如下:
a) 名称没有简化时,编号单独加括号表示[如“连云港1 号灯浮标”可表示为“连云港(1)”];
b) 名称与编号同时简化,则简化的名称与编号用同一括号表示[如“虎门大桥1 号灯浮标”可表
示为“(桥1)”,“虎门大桥1 号警戒灯桩”可表示为“(警1)”];
c) 名称中含有类别、用途等属性的,简化时应表示其类别属性(如名称为“气象监测南”航标,应
简化为“气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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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4. 6 扇形光弧
扇形光弧在港口航道图上绘制应遵循如下规则:
a) 组成扇形光灯的多色光弧应全部绘出,红光表示礁石、绿光表示沉船或其他航行障碍物,白光
表示通航安全区;
b) 有两种以上光色的光弧的半径大小,应与各颜色的灯光射程相协调;所有光弧的图上半径均
不应超过其实际射程在图上的长度。光弧的表示如图7 所示。
图7 光弧的表示
7. 2. 5 航道
7. 2. 5. 1 一般要求
航道绘制的一般要求如下:
a) 航道名称中含有数字的注记,数字应标注成汉字(如“东吴十万吨级航道”);
b) 有固定导标的航道边界线,航道边界标到航道边线的部分用叠标线表示,仅在航道中线上的
导航位置处加注方向方位注记。绘有航道边界的航道,不表示没有固定导航标志的推荐航道
中心线,应在航道边界线上加注通告发布的进出港两个方向方位注记,所加方位与图上航道
线延伸方向一致。引导航道的表示如图8 所示。
图8 引导航道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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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5. 2 其他要求
航道绘制的其他要求如下。
a) 疏浚航道采用实测水深上图,不注疏浚设计深度。
b) 当标识航道的航标与航道不符合时仅绘制航标,不绘制航道线。
c) 导灯、导标、测速标、罗经校正标应在港口航道图上成组完整表示,并满足如下要求:
1) 当导灯、导标、测速标、罗经校正标不能在图上表示或仅有一个目标在图内时,导标线、测
速线、叠标线及方位注记省略不表示;
2) 当导灯、导标另一个目标位置超出图廓但在图纸裁剪线内,可破图廓表示导灯、导标及导
航线,并注记向标方位。
7. 2. 6 海区界线
7. 2. 6. 1 交通管制区线和分道通航制
交通管制区线和分道通航制绘制要求如下:
a) 交通管制区线用紫色虚线符号表示,注记字体采用右斜中等线体,中、英文注记样式如下:
·中文注记样式:交通管制区线或者交通管制区南(北、东、西)界线;
·英文不注记。
示例1:
b) 分道通航制两侧航向符号旁应标注相应方位注记。
示例2:
7. 2. 6. 2 掉头区
掉头区按GB 12319 中黑色海区一般界线符号表示,注记字体采用右斜中等线体,字体颜色黑色。
7. 2. 6. 3 禁区界线
7. 2. 6. 3. 1 禁止抛锚区、禁止捕捞区、禁止抛锚及捕捞区等界线
禁止抛锚区、禁止捕捞区、禁止抛锚及捕捞区等界线,表示性质的符号加绘在区域界线上时,符号之
间间隔为50 mm ~80 mm;当图上范围较小(一般短边小于50 mm 或宽度窄于25 mm 的狭长区)时,表
示性质的符号绘在区域内,每组符号之间的间隔为80 mm ~120 mm。
7. 2. 6. 3. 2 军港及军事禁航区内要素表示
港口航道图涉及军事区域,则军事区域内图面要素应采用国家军方公开出版的相同或相近比例尺
海图,具体表示方法如下:
a) 军港内仅表示海岸的大概轮廓线,岸线以下普染浅蓝实地色,海部要素均不表示,附近陆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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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较大的河流与山峰,其他陆地要素宜不表示,军港位于较大居民地附近时,居民地应做较
大的综合;
b) 军民合用港区内,军用码头前沿水深、只供军用的港口设施、助航标志及军用码头名称、编号
等均不表示,其他要素均应进行较大的综合;
c) 军事禁航区内海部要素应简化处理,水深等要素综合力度加大。
7. 2. 7 近海设施
海底光缆用GB 12319 中海底电缆的符号表示,并加注“ × × × 光缆”注记(字体为右斜中等,红色,
字级为7 磅),每隔10 cm ~20 cm 加注一组;当加注起讫点地名时,注记字体采用宋体,字体颜色黑色,
字级为7 磅。
7. 2. 8 服务设施
7.2.8.1 AIS 基站及AIS 应答器采用GB 12319 的符号。注记字体采用长细等线体,字体颜色红色,字
级为7 磅。
示例:
7.2.8.2 当AIS 基站位置与无线电指向标或差分全球定位系统紧靠时,仅表示无线电指向标或差分
全球定位系统的符号,AIS 基站符号不表示,在符号边同时加注“AIS 基站”注记。
7.2.8.3 小比例尺港口航道图应对AIS 基站进行适当取舍。
7. 2. 9 海部要素省略规则
7. 2. 9. 1 封闭水域处理
封闭水域部分表示岸线和海域的主要名称,岸线以下要素不表示,水域套色为浅蓝实色。岸线用海
岸线表示。
7. 2. 9. 2 半封闭水域处理
半封闭水域,情况复杂、变化频繁的河口及内港地区,已出版了大比例尺图的,在小比例尺港口航道
图中,入口内及内港水域要素可省略表示,作套蓝处理,只表示作用距离较远的固定航标。
7. 2. 9. 3 确定海部要素省略区界线的原则
确定海部要素省略区界线宜以自然界线为界,无明显自然界线的,可选择海江分界线、港界等人为
划定的界线。
7. 2. 9. 4 省略区的面积控制
省略区(包括军港省略表示的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图上20 cm ×20 cm,超过此标准时,应缩小省
略区的范围或重新分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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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陆部要素
7. 3. 1 控制点、高程点
港口航道图上仅表示有航行方位意义的山头及岛顶上的控制点和高程点。中国地区的控制点不区
分等级,用高程点符号表示,控制点是独立地物时,以相应的地物符号表示;其他地区控制点的等级按资
料表示。
7. 3. 2 海岸
海岸性质绘制要求如下:
a) 中国大陆地区海岸性质简化为5 种:陡岸、沙质岸、磊石岸、加固岸、树木岸,其中:
1) 陡岸不区分土质陡岸或石质陡岸,岩石陡岸用陡岸符号表示;
2) 其他性质海岸:岩石岸、砾质岸、芦苇岸、丛草岸用海岸线表示,不表示海岸性质。
b) 其他地区海岸性质按原资料表示。
7. 3. 3 等高线
港口航道图中的等高线应考虑其他同比例尺成套图幅的等高距。缺乏资料情况下,等高线用山形
线表示。
7. 3. 4 海上工程区
7.3.4.1 海上工程区宜分为两类:一类是填筑区、吹填区、建筑区,其范围内不表示海部要素,且不普
染色。另一类是海上施工区,其范围线内表示海部要素,并按海部要素设普染色。
7.3.4.2 施工状态及施工年份应根据当前情况进行标注。
7. 3. 5 干出滩
7. 3. 5. 1 一般要求
干出滩绘制的一般要求如下:
a) 中国大陆地区干出滩的性质分为6 种:沙滩、泥滩、磊石滩、岩石滩、珊瑚滩、树木滩。具体表示
方式如下:
1) 原资料上的沙泥混合滩、芦苇滩、丛草滩一般用泥滩符号表示,周围为沙滩时,用沙滩符
号表示;
2) 原资料上的沙砾混合滩、砾滩一般用沙滩符号表示,周围是磊石滩时,用磊石滩符号
表示。
b) 其他地区干出滩性质按原资料详细表示。
7. 3. 5. 2 其他要求
干出滩绘制的其他要求如下:
a) 泥滩、沙滩等软性滩上的硬性滩(岩石滩、珊瑚滩)应表示;
b) 硬性滩上的软性滩不表示,双重滩按向海一侧的性质表示;
c) 干出滩干出高度宜不表示;可候潮通航地段的干出高度以及孤立点状干出滩的干出高度应予
以标注;群集的点状干出滩,有选择地表示最高的干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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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6 陆地要素
7. 3. 6. 1 绘制要求
陆地要素绘制要求如下:
a) 陆地要素应进行综合和简化;
b) 陆地建筑物不绘制阴阳线,统一用0. 1 mm 线绘制;
c) 陆地上养殖区注记字体采用细等线体,字体颜色黑色。
7. 3. 6. 2 省略规则
陆地要素省略规则如下:
a) 比例尺大于1 ∶ 1 000 000 图上,图上距海岸线150 mm 以外的陆地要素可省略表示;
b) 比例尺1 ∶ 1 000 000 ~1 ∶ 3 000 000 图上,图上距海岸线100 mm 以外的陆地要素可省略表示;
c) 比例尺小于1 ∶ 3 000 000 图上,图上距海岸线50 mm 以外的陆地要素可省略表示。
7. 4 其他
7. 4. 1 地名及文字注记的一般要求
7. 4. 1. 1 地名拼写的基本原则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采用中国汉语拼音拼写与英文意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7. 4. 1. 2 地名的表示
地名表示的要求如下:
a) 图上地名,其专名采用汉语拼音拼写,通名采用英文意译,并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以下特殊
规定的除外:
·黄海→YELLOW SEA
·渤海→BOHAI SEA
·东海→EAST CHINA SEA
·南海→SOUTH CHINA SEA
·北部湾→BEIBU GULF
·台湾海峡→TAIWAN STRAIT
b) 专名和通名之间分写(留空格)与连写(不留空格)根据地名构成形式不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地理专名+ 通名”的地名,专名与通名之间加空格,两个词头大写(如:连云港→Lianyungang
Port);
2) “地理专名+ 定语+ 通名”的地名,定语与通名分开写且词头大写,并与前面的地理专名
之间要加空格(如:大连内港→Dalian Inner Port)。
7. 4. 1. 3 罗马字母的加注
罗马字母的加注要求如下:
a) 图名、出版机关、航行警告、有关助航标志、障碍物的说明文加注罗马字母拼写。
b) 图内重要地理名称应加注罗马字母拼写。重要地理名称应根据每幅图具体定义。需要加注
罗马字母拼写的重要地理名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出现在图名中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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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一二类开放港口的名称和图内主要港湾、锚地的名称;
3) 图内主要的港湾、港口、航道、水道、港池、掉头区、锚地等通用名称;
4) 面积较大、对航行有导航意义、位置特别重要的岛屿(外海孤立的岛屿、港湾入口处的岛
屿、航道转折处的岛屿、锚地附近的岛屿)的名称;
5) 主要港湾入口处岬角的名称;
6) 图内重要港口城市名称;
7) 潮信表、潮流图、警示语句等制图要素中涉及的地名。
c) 加注罗马字母拼写的海域地名,控制在图上海域地名总数的20% ~30% 为宜。陆地只在主要
居民地名称上加注汉语拼音,山峰、河流等其他陆地地名宜不加注拼音。
d) 警示语句首行中文空两个汉字,英文顶头排版,文字颜色按GB 12320 规定标示。图上警示语
句由制图单位参照附录D 进行翻译。
7. 4. 1. 4 文字注记的排列方式
7.4.1.4. 1 各种文字注记的字体要清晰正规,字级大小恰当,符合GB 12319 规定。中文注记字头宜
向北注出,加注的英文注记字头方向宜垂直于中文排列方向,同一地名的中英文排列方向应保持一致,
遵循从左到右的原则。
7.4.1.4.2 文字注记排列方向视所示的要素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a) 点状要素:宜采用水平字列。海岸线上的点状要素(如灯标、小岬角等),注记配置在海域,其
排列方位可采用水平排列、弧形排列(称为“六方位注记法”),如图9 所示。
图9 六方位注记法
b) 线状要素:江河、航道、渡口线等线状要素注记宜采用水平字列、垂直字列、雁行字列或曲字字
列,注记宜考虑线状延伸的方向。当汉字延伸方向与水平方向交角小于45°时,宜按从左到右
方向排列;当汉字延伸方向与水平方向交角大于45°时,宜按从上到下方向排列。航道、街道
及道路注记字头方向垂直于延伸方向,当注记采用垂直字列时,汉字注记字头向北,如
图10 所示。
图10 文字注记排列方式
c) 面状要素:港口航道图上面积较大的要素,如港湾、岛屿等注记一般采用水平排列,中文注记
字头向北,配置在面状要素范围内。当面积较小时,注于要素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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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1. 5 其他要求
港口航道图上地名表示还应遵循如下要求:
a) 同一幅图内的图名、潮信表、名称注记和警示语句中涉及的同一地理名称应保持一致;
b) 地名注记的图面配置及尺寸见附录A;
c) 中国海域及陆地地名以国家正式公布的最新地名资料为准,未正式公布的地名参考官方最新
出版的海图和地形成果资料。
7. 4. 2 界线及重要地名
港口航道图中的界线和重要地名的标注见《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7. 4. 3 保密要素
港口航道图中不应表示如下内容:
———国防、军事设施,以及军事单位;
———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
———未经公开的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
———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未公开的油气设施和电厂、核电设施、水库等名称;
———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7. 4. 4 新、旧资料的拼接
图内新、旧两种测量资料应遵循制图综合原则进行拼接。当要素变化太大,无法拼接时,可依据
GB 12320规定,在两种资料拼接处空开。
注:需在拼接处空开时,等高线、等深线、干出滩、水部普染等均空1. 0 mm 空白。
7. 4. 5 图书要素一致性
7. 4. 5. 1 港口航道图要素的一致性
港口航道图要素的一致性要求如下:
a) 港口航道图同比例尺邻接图幅之间、大小比例尺之间应进行对照、统一。应对照的比例尺范
围一般为:
1) 比例尺相同的港口航道图;
2) 比本图比例尺大1 ~2 级的港口航道图;
3) 比本图比例尺小1 级的港口航道图;
4) 超出以上比例尺范围的最新大比例尺港口航道图(当年或前一年出版的和正在作业的)。
b) 一幅图内同一要素应统一,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主附图中,主图和附图的主要要素统一;
2) 拼接图中,各分图拼接部分要素完全统一;
3) 配置了资料采用略图和图幅索引图的图幅,图中地形与主图统一;
4) 配置了对景图、插图、表格、说明文等辅助内容的图幅,辅助内容中的地名等与主图统一。
c) 相同比例尺的叠幅部分原则上保持一致,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如邻幅图已印刷出版,在没有新资料的情况下,且已出版的图没有原则性问题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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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图应与已出版的图取得一致;
2) 如邻幅图也在作业中,编辑应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幅图先做(填写在图历表中),另一幅
图与其叠幅部分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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